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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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身份界定借鉴经验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身份界定借鉴经验

第四、成员身份取得:(1)初始取得:在实行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时,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且户籍关系至今仍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予以登记确认。

(2)法定取得:①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户籍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予以登记确认(公务员、事业在编、国企人员除外)。②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并将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予以登记确认;对独女、多女户,户籍在本村的,取得其成员身份,每户只限一女招赘至本村的女婿及其子女,取得成员身份。③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将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予以登记确认。

(3)申请取得: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有关规定,经申请人自愿书面申请,按照民主议事程序,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后取得成员资格,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后予以登记确认。

(4)其他取得: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或者经集体经济组织认定的其他人员予以登记确认。

第五、成员身份保留。基准日前户籍关系不在本村的,同样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予以登记确认。

(1)现役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全日制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服刑人员。

(2)在基准日前出生、未登记户口的婴儿。

第六、下列成员丧失成员资格。一是基准日前死亡或符合民法规定宣告死亡条件的;二是已依法或申请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三是以书面形式申请自愿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四是不因婚嫁关系落户本村的空挂户口人员(只有户口落入的住址,而落户人实际却不居住这一住址的现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实施方案(最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实施方案(最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实施方案

为切实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X〕37号)、《中共X省委X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X委发〔X〕25号)和《中共X市委X 市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X委发〔X〕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界定原则

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兼顾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确保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唯一性身份,做到不重不漏按户登记。

二、界定时间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时间节点为X年12月31日24时止。

三、界定的基本条件

以户籍关系为基本,结合土地承包、福利享受、居住以及义务履行等情况综合考虑。按照下列条件之一,依法经村民主议定,并报镇政府审核后,界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一)初始取得类

原生产队、大队、人民公社的社员家庭成员及衍生子女,农业户口(含本县本级确认的农转非,下同)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始成员。

1983年1月1日前,户口已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所规定义务的,享有与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利,应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婚姻关系类

1.婚出方户籍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同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员,应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婚入方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原户籍为城镇居民的除外),且在原户籍地未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应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

|雹^H EBEINONGJI

摘要:为保证农民享有更多的财产权利,实现对集体财产公平分配的价值目标,党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中提出“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保护的前提和关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一般有三种途径:原始取得、法定取得和申请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死亡、自愿放弃成员资格和成员资格被剥夺等情形都会导致成员资格的丧失。在发生争议需要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需要考虑相关因素,包括户籍所在地、是否实际生产和生活、是否以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是否履行相关集体义务等。在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上应遵循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在村民自治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与其相关的各种因素,以期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取得和丧失;认定标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

河北经贸大学赵琦

1背景

《民法总则》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定为特别法人,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其市场经营主体地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地位类似于股东但又有所区别,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成为全面推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前提和关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具有该村合法村民资格,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村、组居住生活,并以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依法登记常住户籍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的农民,对其资格的认定法律并未做出明确规定,而是由各地区依据地方实际与特色制定符合各村落现实情况的资格认定方案。不同的地区采取不同的资格认定方案的形式,主要分为三种:其一是出台地方性的法规或政府规章;其二是制定地方性指导意见;其三,部分地区采取较为自主开放的资格认定形式,按照村规民约进行民主决策。虽然资格认定方案的形式不同,但大多遵循相同的资格认定原则,即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尊重群众意愿、民主决策,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兼顾各类成员群体的利益尤其是老人、妇女等弱势群体利益。

如何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如何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如何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人民法院审理集体财产所有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甚至某些合同纠纷案件,关键在于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即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应当具备的能力,也就是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该组织内部的权利义务承受能力。我国现行立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性质及其认定等问题,欠缺系统、可操作的规范,为法院裁判相关案件能够提供依照的规则更少。本文整理、提炼自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公开出版物及司法文件,力图厘清相关纠纷裁判规则,谬误之处,敬请斧正。

1。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以当事人是否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为实质性要件。

在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要在现行法律规定框架内,综合考虑当事人生产、生活状况、户口登记状况、农村土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予以认定,并以其是否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为实质性要件,慎重、从严认定集体成员资格的丧失,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特别是妇女、儿童以及农民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

规则索引:见《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1年10月9日法办〔2011〕442号)。

2.超生子女的户口已落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成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中有关对其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实行差别对待的内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有依据证明村规民约和村民会议决议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时,人民法院应依法认定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征地补偿费用分配权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而产生的,这是成员权项下自益权平等性的必然要求,故该费用应当均等分配,而不能以权利义务应当一致为由对不同的人实行差别对待。超生子女的户口已落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成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应当与其他村民享有同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中有关对其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实行差别对待的内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关于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无删减范文

关于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无删减范文

关于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

关于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

1. 引言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农民

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稳定增长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明确的指导政策和标准,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

份问题一直存在困扰和争议。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本文提出了关于

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以明确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标准和程序。

2. 身份确认标准

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需要依据以下几个标准:

2.1 资格条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 具有合法的农村户口;

- 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继承人;

- 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和管理超过一定年限;

- 具有土地经营规模和收入的要求。

2.2 权益义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享有以下权益和承担以下义务:

- 参与和决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事项;

- 分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红利和分红;

- 承担适当的经济责任和义务。

2.3 合法合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符合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和禁止。

3. 身份确认程序

为了明确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程序,建议按照以

下步骤进行:

3.1 提交申请

申请人应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相关行政机关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2 审核材料

相关行政机关应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包括联系、户口本、土地经营证、劳动合同等。

3.3 组织调查

相关行政机关可以组织人员对申请人的身份进行调查,包括核实申请人的农村户口信息、土地经营情况、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和管理情况等。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办法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办法

化成镇白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办法

讨论稿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村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具有成员资格

1.初始取得:由原农业生产队、农业生产大队经改革、改造或改组形成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成员,且户口一直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2.法定取得: 1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户口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2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并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3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

3.申请取得: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有关规定,经申请人自愿书面申请,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后取得成员资格,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1因征地农转非,仍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存在分配利益关系的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

2结婚后户籍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且尚未在配偶方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分配的须提供对方所在地乡镇出具的证明;

3离婚后户籍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虽未在本地生活,但尚未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土地等生产生活资料,也未参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须提供对方所在地乡镇出具的证明;

4本地因升学、参工、参军等户口迁出人员,后返乡流转土地从事农业生产,达到一定规模,起到示范引领带动作用,在当地生产生活达到一定年限,群众讨论认可的人员;

5按照“退一补一”原则,自愿协商取得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并作相应补偿,经

群众讨论同意,并经村组核实,乡镇审核认可的;

6其他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的;

取得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的人员,原则上自动取得其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

(一)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遵循的原则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应当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具有的自然共同体特征出发,以成员权理论为基础,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为基本条件,并结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作为判断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该坚持的一般原则。同时,应当考虑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市流动、转移的趋势,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所具有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特殊情形作出特别处理,并辅之以明确成员资格的保有期间、确立资格取得的唯一性等原则。简言之,也就是在确定特定农业人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标准问题上,将成员资格的取得、丧失以及特殊情形的处理作为整体来系统地把握,考虑各种因素后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二)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

是否具有成员资格,不但是关系到政治权利的问题,而且最现实的意义是关系到经济分配的财产性权利问题。什么情况下成员资格始取得?是采取出生地主义、血统主义还是户籍原则决定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对此,目前不能在任何一部全国性法律中找到答案。学术界主要有三种主张:

(1)登记主义:即采取单一标准的做法,以户籍所在地是否在该村组,作为确定是否具有本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标准。

(2)事实主义:即主张以是否实际在本村组长期生活为标准来确定成员资格。

(3)折衷主义:即采取复合标准的方法,主张以户籍登记为原则,以长期居住的事实状态为例外来确定集体组织成员资格。

另外,尚有权利义务关系说,即以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形成的事实作为判断标准的方法。即以必须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及管理关系的人,才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标准

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标准

DOV10.1950^^ki.1000-2529.2020.06.007

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标准

肖新喜

摘要:《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要求“健全完善涉农法律法规”。然而,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标准,我国却无统一立法规定。地方实践采取的多元、复合性标准有:“户籍+特定身份关系”“户籍+常住户”“户籍+生产生活或户籍+权利义务”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标准应符合集体所有权社会保障功能的本质属性要求。以此衡量之,以上标准均有不足。根据集体所有权的本质属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应采取社会保障标准。我国集体经济组织法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标准:强制性的社会保障标准以及任意性的集体接收标准。

关键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集体所有权;社保功能

作者简介:肖新喜,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陕西西安710063)

“集体所有制在长期的制度实践中事实上将农民凝结在集体这一共同体内,但却缺少针对如何认定成员这一基本问题的完善的制度规则$”'1(2016年12月26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

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集体产权改革意见》)要求“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其后的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依次提出:“确认成员身份”“全面开展……集体成员身份确认”“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做好成员身份确认”“有序开展集体成员身份确认”。颇为遗憾的是,目前我国中央层面没有以统一立法的方式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具体确认标准。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农村集体经济”。集体成员资格确定标准的科学妥当界定是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应然内容。因之,无论是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要求,还是贯彻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要求,均需科学妥当界定集体成员资格。《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指出:“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健全完善涉农法律法规。”集体成员资格的确定标准必须在涉农立法中予以明确规定。在“研究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成员资格认定标准是必须解决的难题之一。本文以梳理、审视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地方标准为出发点,根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基本法理,探究其统一的认定标准,以期对保护农民在集体中的权利、促进集体产权改革和完善集体经济组织法相关内容有所裨益。

农村集体经济柱子成员资格认定的理论与

农村集体经济柱子成员资格认定的理论与

农村集体经济柱子成员资格认定的理论与

一、农村集体经济柱子成员资格认定的理论:

1、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柱子资格认定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及其实施条例、农村集体经济柱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

2、社会影响:农村集体经济柱子成员资格认定必须考虑公众对集体经济柱子建设和发展的信任程度,这是社会信任的表现;

3、产权归属:农村集体经济柱子成员资格认定必须充分考虑集体经济柱子会员管理权和物质利益权归属问题,实行产权归属分明;

4、个人条件:农村集体经济柱子以村民积极参与、贡献效劳、积极落实职责和有责任心的态度为要求,结合社会安定因素、政策和生活质量等个人条件确定资格认定标准;

5、维护权利:农村集体经济柱子成员资格认定还必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利,努力使会员在运营活动中有序发挥自身能力,以获取合法的分红和提高生活质量。

二、农村集体经济柱子成员资格认定的步骤:

1、确定资格认定标准:在农村集体经济柱子形成和发展过程中,要将法律法规、社会影响、产权归属及个人条件等考虑在内,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资格认定标准;

2、筛选资格:要综合参考法律规定、社会影响、产权归属及个人条件,筛选满足条件的成员;

3、实行审核:应依据法律规定,建立审核机制,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审核;

4、完善机调:应当健全农村集体经济柱子成员资格认定监管机制,严格按照审核机制及规定证件核查资格,实行资格认定工作的自动化;

5、监督检查:要建立动态管理,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柱子成员资格认定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犯错的行为;

6、保护权利:必须维护会员的权利,保障会员获得公平的绩效,提高农村集体经济柱子成员的识别度。

成员资格认定办法(仅作参考) (1)

成员资格认定办法(仅作参考) (1)

XX村小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小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确认范围

本次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范围,限定在我村建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基准日确认

确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应当采取统一时点(以下简称“基准日”)。

三、确认原则

(一)尊重历史、兼顾现实

开展成员身份确认应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客观实际,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重点考虑与集体经济组织不可分离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财产关系,综合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贡献以及是否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面利益,特别注重保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切实维护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二)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开展成员身份确认应依法、依规推进,确认过程要充分体现公平公正,确认结果要公开,切实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三)程序规范。

开展成员身份确认应充分尊重成员的主体地位,实行民主确认、民主监督。成员身份确认遇到问题由成员大会民主协商解决,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更不能由少数人操控。

(四)一人一认定

开展成员身份界定中,每个人只能享有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得遗漏,也不得重复登记,防止“两头占”和“两头空”的现象出现。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

根据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成员身份确认具体办法,结合本村小组实际情况明确各项资格取得条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

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日益壮大,成员资格的界定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指在某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能够享有该组织权利和利益的人员的资格。要想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需要考虑如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农民、农业劳动者,有依法获得的土地和其他经营资源的权属、使用权、管理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该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这就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该具备的基本条件,即有劳动能力、拥有土地和其他经营资源的权属、使用权、管理权,以及加入了集体经济组织。

二、会员资格的审批和批准程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是经过审批和批准程序确定的。这一程序一般包括递交入会申请、审核入会资格、公示、批准等环节。在入会申请时,应具备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应的资格条件。审核入会资格时,需要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认真的审查,以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公示环节是为了让其他组织成员对入会申请人的资格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最后由组织成员大会或理事会进行审批和批准,确定其为该组织的正式成员。

三、权利和义务

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应当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权利包括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分配、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监督组织经济活动、提出建议和意见等。而义务则包括遵守组织章程和决策、积极参与组织经济活动、合理利用集体经济资源、保护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等。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什么意思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什么意思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什么意思

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什么意思 2 1

所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生产或者生活,与集体经济组织有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人。

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什么意思 3

1、户籍标准

该标准以是否拥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户籍作为其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如《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二)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三)本村村民依法办理子女收养手续且其所收养子女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四)刑满释放后户口迁回本村的;(五)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的。

2、户籍+权利义务标准

该标准认为,成员资格的判断除了看是否拥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户籍外,还需看其是否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2013修订)第十五条的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条件是户口保留在本集体,且履行了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

3、户籍+实际生产生活+权利义务标准

该标准以是否拥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户口,是否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长期、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为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如《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案件讨论会纪要》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是指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组生产生活,依法登记常住户籍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4、户籍+实际生产生活+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该标准以是否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户口,是否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长期、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是否依赖于该集体土地为为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第一条第1项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应当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是否依赖于农村集体土地作为生活保障为基本条件,并结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判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一般原则。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实施方案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实施方案

XX乡XX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身份确认实施方案

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长期而有保障的权利,根据《XX县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界定原则

(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就是要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历史,尊重过去由于经济、体制、政策等历史原因形成的传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限的历史。同时也要照顾农村经济秩序和现实状况,综合考虑不同历史阶段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劳动贡献。

(二)坚持有法依法、无法依民的原则。就是成员身份界定工作中,要坚持依法办理的原则,如果确实没有法律依据,可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协商,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代表)同意后决定。

(三)坚持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就是成员身份界定工作要按照程序开展,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人员、做到流程严格、标准一致、民主公开、合法规范、群众认可。

(四)坚持改革创新、维护稳定的原则。广泛宣传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精神和工作部署,充分调动干部群众的积极

性和主动性,形成拥护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同时要及时妥善化解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矛盾,认真做好村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确保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二、界定办法

(一)判断标准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是指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农业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生产、生活的人。具体确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宜采取单一的户籍标准,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具有农业户口,且落户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二是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承包土地资格的人员,并以其作为基本生活保障;三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办法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办法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办法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乃至城市也逐渐兴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对于组织的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为了规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的程序和条件,保障成员认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我国制定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办法。本文将对该办法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的概述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是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加入集体经济组织的个人或单位进行资格审核和审核结果的确认的过程。成员认定主要依据成员的身份背景、工作经历、个人素质、经济贡献等多方面因素进行评估。

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办法的程序

1. 提交申请:个人或单位需向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加入申请,并附上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工作简历、经济证明等。

2. 资格审核:集体经济组织将根据所提交的材料,对申请者的资格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主要包括是否符合入会条件、是否具备经济实力、是否有社会信誉等。

3. 面试评估:针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者,集体经济组织将进行面试和评估。面试一般由组织的相关部门负责,通过面试,可以更好地了解申请者的综合素质和工作经历。

4. 决定成员认定:根据资格审核和面试评估的情况,集体经济组织

将最终确定是否将申请人纳入组织成员。对于未通过成员认定的人员,应当告知理由并且可以提出申诉。

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办法的条件

1. 具备合法身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的首要条件是具备合法的

身份证明,例如身份证、户口簿等。

2. 符合入会条件:不同的集体经济组织对于成员的入会条件可能有

所不同,但一般都要求申请者有一定的劳动能力或经济支持能力,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分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分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分析

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经济中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在实际操作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界定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正确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不仅关系到农民的生产权益,也关系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稳定和发展。本文将从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出发,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进行分析。

一、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做了一些规定。其中第九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是指参加本组织的集体经济成员和其他有权利、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这一规定从两个方面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界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实际情况的分析

在实际操作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时间和情况的变化而在不断调整和完善的。正确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

需要考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属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主要包括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于农民来说,他们的农业户口、土地使用权、劳动力等属性是其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重要依据。而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来说,其集体所有制、资产和生产经营关系等属性也是其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重要依据。在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时,需要充分考虑其属性特征,确保其身份的合理性和稳定性。

需要考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和义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参与者和利益相关者,他们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红、决策权等权益,同时也承担着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在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时,需要充分考虑其权益和义务的平衡,确保其身份的权益和义务的统一性和可持续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流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流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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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成镇白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办法

(讨论稿)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村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具有成员资格

1.初始取得:由原农业生产队、农业生产大队经改革、改造或改组形成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成员,且户口一直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2.法定取得: (1)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户口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2)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并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3)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

3.申请取得: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有关规定,经申请人自愿书面申请,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后取得成员资格,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1)因征地农转非,仍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存在分配利益关系的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

(2)结婚后户籍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且尚未在配偶方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分配的(须提供对方所在地乡镇出具的证明);

(3)离婚后户籍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虽未在本地生活,但尚未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土地等生产生活资料,

也未参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须提供对方所在地乡镇出具的证明);

(4)本地因升学、参工、参军等户口迁出人员,后返乡流转土地从事农业生产,达到一定规模,起到示范引领带动作用,在当地生产生活达到一定年限,群众讨论认可的人员;

(5)按照“退一补一”原则,自愿协商取得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并作相应补偿,经群众讨论同意,并经村组核实,乡镇审核认可的;

(6)其他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的;

取得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的人员,原则上自动取得其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二、成员资格的保留

1.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士兵;

2.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3.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刑人员;

4.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成员资格的丧失

1.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2.己依法或申请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3.以书面形式自愿申请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4.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解散的;

5.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且不符合保留成员资格规

定的。

6.初级士官转为中级以上士官及军官,或退役后被党政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的人员;

7.因婚姻关系,户籍虽未迁出,但已在对方集体经济组织取得了分配资格的人员;

8.大中专毕业,已纳入机关事业、城镇企业职工及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

9.自户口迁入起,未在户口迁入地生产、生活,或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并不以该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

10.其他情形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的;

11.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人员。

注:以上认定办法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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