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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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实施方案(最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实施方案(最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实施方案为切实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X〕37号)、《中共X省委X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X委发〔X〕25号)和《中共X市委X 市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X委发〔X〕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界定原则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兼顾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确保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唯一性身份,做到不重不漏按户登记。

二、界定时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时间节点为X年12月31日24时止。

三、界定的基本条件以户籍关系为基本,结合土地承包、福利享受、居住以及义务履行等情况综合考虑。

按照下列条件之一,依法经村民主议定,并报镇政府审核后,界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一)初始取得类原生产队、大队、人民公社的社员家庭成员及衍生子女,农业户口(含本县本级确认的农转非,下同)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始成员。

1983年1月1日前,户口已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所规定义务的,享有与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利,应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婚姻关系类1.婚出方户籍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同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员,应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婚入方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原户籍为城镇居民的除外),且在原户籍地未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应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原籍在本村,婚后将户口迁出,在离婚或丧偶后将户口迁回本村,且本人回本村生产、生活的及其抚养的16周岁以下子女户口迁回的,应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或者婚后户口仍在本村,离婚或丧偶后本人回本村生产、生活的,应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生产,或生活在该组织,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权利、义务的人。

产生背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直接涉及个人生存利益,对每个农村居民都非常重要。

而恰恰在司法实践中,争议最大,又最难确定的就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无论是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土地承包、还是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解决,无不涉及这一问题。

因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词首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出现,并在法释〔2005〕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进一步得到诠释。

成员资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具有很强的身份性质,它可以依法定事件(如出生)而取得,和依合法行为(如因婚姻迁入)而取得。

因此,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必须坚持两个原则:生活在该组织为基本原则;以对该组织产生权利、义务关系。

具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生活在在该集体经济,有户籍登记或曾经有户籍关系。

2、生存、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

这主要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一种民事权利能力,人要生存才享有和具备,人死立即消灭。

“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指出生在该组织,且为已具备该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所生的孩子。

3、对该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权利负有义务。

这主要是指对该组织的拥有与其身份不可分离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单单以户口来决定是否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兼顾历史发展和现实状况,有失偏颇。

实际应分类考虑,主要应落实到《物权法》上,考查其对资产占有、使用的权利,可分成两类成员:一是普通成员,拥有完全的权利义务;二是特殊成员,拥有部分的义务和权利。

确定办法按照“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沿革,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原农村生产队,即现农业生产合作社。

农业生产合作社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成员。

农业生产合作社成员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普通成员和特殊成员。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因放弃保证而取消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因放弃保证而取消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因放弃保证而取消裁判要旨村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获得征地补偿费用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村委会不得以村民会议民主表决为由剥夺村民的上述资格与权利,也不能因村民出具放弃保证而取消该资格与权利。

案情芦利霞系河南省新乡市开发区东杨村村民。

1996年12月23日,芦利霞与邻村村民郭树法结婚,婚后其户籍仍保留在东杨村,在其丈夫所在村未分配有承包地。

1999年11月19日,芦利霞给东杨村委会出具保证书,保证其和儿子的户口为空头户口,今后不参与东杨村的分配,不划宅基地,不分耕地。

2002年7月3日至2005年10月27日,东杨村同新乡市开发区土地部门和有关单位共签订了7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东杨村自2002年8月10日至2005年11月20日每人共分配土地补偿费42412.45元。

但东杨村委会在多次分配土地补偿款时,均未给芦利霞分配。

芦利霞提起诉讼,称保证书系村委会以不给自己刚出生的孩子上户口相胁迫,迫使自己在其事先写好的保证书上签的字,村委会无权剥夺自己的基本权利,要求判令东杨村委会支付土地补偿款43112.45元。

东杨村委会以不分给芦利霞土地补偿款是由村民会议表决决定,村委会必须执行,芦利霞已写过保证,放弃了其村民待遇相辩称。

裁判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芦利霞虽具备东杨村户籍,但其未在该村居住,且芦利霞于1999年11月19日出具保证书,保证其和儿子的户口为空头户口,今后不参与东杨村的分配,不划宅基地,不分耕地。

该保证书系芦利霞的真实意思表示,视为其自愿放弃自身权利,故芦利霞无权再要求参加分配征地补偿款,对其要求东杨村委会支付土地补偿款的请求,不予支持。

芦利霞称其出具的保证书系在被威逼之下所写,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理由不充分,不予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驳回芦利霞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芦利霞不服,提出上诉。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土地补偿费是因国家征用土地而对土地所有人和使用人的损失给予的补偿,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应当享有分配该笔土地补偿费的权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证明、声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证明、声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证明
村委会:
兹有(男,女),身份证号码
原系(省或自治区)市县
(乡、镇)村组居民,年月日由我村迁出,在我村(有,无)地面积
亩,此人不在我村进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村委会(盖章):负责人签字:
农经站(盖章):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本人声明:我自愿放弃在(省或自治区)市县(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决定在(省或自治区)市县(乡、镇)村组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特此声明。

声明人签字:
年月日
说明:本证明、声明只能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一式三份,农经站或站权制度改革小组、村各存档一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

|雹^H EBEINONGJI摘要:为保证农民享有更多的财产权利,实现对集体财产公平分配的价值目标,党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中提出“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保护的前提和关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一般有三种途径:原始取得、法定取得和申请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死亡、自愿放弃成员资格和成员资格被剥夺等情形都会导致成员资格的丧失。

在发生争议需要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需要考虑相关因素,包括户籍所在地、是否实际生产和生活、是否以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是否履行相关集体义务等。

在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上应遵循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在村民自治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与其相关的各种因素,以期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取得和丧失;认定标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河北经贸大学赵琦1背景《民法总则》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定为特别法人,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其市场经营主体地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地位类似于股东但又有所区别,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成为全面推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前提和关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具有该村合法村民资格,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村、组居住生活,并以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依法登记常住户籍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的农民,对其资格的认定法律并未做出明确规定,而是由各地区依据地方实际与特色制定符合各村落现实情况的资格认定方案。

不同的地区采取不同的资格认定方案的形式,主要分为三种:其一是出台地方性的法规或政府规章;其二是制定地方性指导意见;其三,部分地区采取较为自主开放的资格认定形式,按照村规民约进行民主决策。

虽然资格认定方案的形式不同,但大多遵循相同的资格认定原则,即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尊重群众意愿、民主决策,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兼顾各类成员群体的利益尤其是老人、妇女等弱势群体利益。

法院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22条规则档

法院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22条规则档

法院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22条规则徐忠兴2016/7/15 16:12:54点击率[1839]评论[0]分享到∨【法宝引证码】CLI.A.496841 【学科类别】物权【出处】ilawyer微信公众号首发(作者授权发表)【写作时间】2015年【中文摘要】人民法院审理集体财产所有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甚至某些合同纠纷案件,关键在于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即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应当具备的能力,也就是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该组织内部的权利义务承受能力。

我国现行立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性质及其认定等问题,欠缺系统、可操作的规范,为法院裁判相关案件能够提供依照的规则更少。

本文整理、提炼自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公开出版物及司法文件,力图厘清相关纠纷裁判规则,谬误之处,敬请斧正.【中文关键字】集体财产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法院裁判【全文】1。

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以当事人是否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为实质性要件。

在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要在现行法律规定框架内,综合考虑当事人生产、生活状况、户口登记状况、农村土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予以认定,并以其是否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为实质性要件,慎重、从严认定集体成员资格的丧失,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特别是妇女、儿童以及农民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

规则索引:见《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1年10月9日法办〔2011〕442号)。

2。

超生子女的户口已落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成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中有关对其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实行差别对待的内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有依据证明村规民约和村民会议决议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时,人民法院应依法认定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成员资格认定办法(仅作参考) (1)

成员资格认定办法(仅作参考) (1)

XX村小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小组实际制定本办法:一、确认范围本次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范围,限定在我村建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基准日确认确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应当采取统一时点(以下简称“基准日”)。

三、确认原则(一)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开展成员身份确认应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客观实际,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重点考虑与集体经济组织不可分离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财产关系,综合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贡献以及是否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面利益,特别注重保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切实维护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二)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开展成员身份确认应依法、依规推进,确认过程要充分体现公平公正,确认结果要公开,切实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三)程序规范。

开展成员身份确认应充分尊重成员的主体地位,实行民主确认、民主监督。

成员身份确认遇到问题由成员大会民主协商解决,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更不能由少数人操控。

(四)一人一认定开展成员身份界定中,每个人只能享有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得遗漏,也不得重复登记,防止“两头占”和“两头空”的现象出现。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根据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成员身份确认具体办法,结合本村小组实际情况明确各项资格取得条件。

(一)原始取得户口保留在本小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的生产队成员,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子女,户口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关于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新政办发〔2019〕59号

关于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新政办发〔2019〕59号

关于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正文:----------------------------------------------------------------------------------------------------------------------------------------------------关于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为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合理确认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共新宾满族自治县县委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新委发〔2018〕10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重要意义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是保护成员权利的前提条件,是明确农村集体资产归属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客观要求。

有利于明晰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关系,有利于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管理,有利于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要坚持有法依法、无法依规、无规依民的原则。

(一)依据法律。

确认集体成员身份要依据我国《民法总则》《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充分体现确认身份过程的公平公正。

(二)尊重历史。

确认成员身份要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历史,尊重农村集体资产形成的历史,尊重特定历史时期经济、体制、政策等客观原因所形成的传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限。

(三)兼顾现实。

确认成员身份要兼顾农村经济秩序和现实状况,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贡献等因素,坚持实事求是,做到因地制宜,保证应确尽确。

全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全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全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工作实施方案(最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是做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和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认定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遵循“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作出的贡献等因素,坚持遵守法律法规政策原则,坚持尊重群众意愿和民主决策原则,坚持公正公开、规范操作、维护稳定原则,注重通过村民自治的方式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切实保障好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有序推进。

二、确认条件(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履行相应村民义务的人员,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开始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原生产大队成员,户口未迁出的。

2.开始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原生产大队成员所生子女,户口未迁出的。

3.与本村村民有合法婚姻关系、落户本村的。

4.本村村民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正式实施前(1992年4月1日)未办理领养手续但已形成实际收养关系,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子女。

5.政策性移民落户的。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7.其他将户口迁入本村,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享受家庭承包土地或村民福利待遇的。

但与村委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下列人员,不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户口在本村,且在机构编制网登记的行政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及在机关养老保险机构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2.因上学、投靠亲友等需要,迁入户口的“空挂户”人员及其子女。

3.其他不能明确认定成员资格,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未通过的。

(三)关于几种特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问题:1.全日制大中专在校生。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的标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的标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的标准2014-06-06 14:17:5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杨成元刘扬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城镇化进程加快,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分配、农村土地经营权保护等案件不断增多。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涉及广大农民的基本权利和切身利益,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纷繁复杂,司法解释规定不明确,裁判尺度不统一,从而影响法院裁判的效果和权威。

因此,尽快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标准十分必要和迫切。

一、户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关系户籍是证明一个公民自然情况最直接、最基本的依据,户籍是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基础,是首先应当考虑的因素。

一般来说,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即为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是一个基本判断标准,但因这是一个复合的判断标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这个标准的理解与适用则较难把握。

法院在审理实践中遇到以下几种特殊情况:1、甲乙原为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双方婚后,甲入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但户籍并未迁入,甲请求分配乙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的;2、甲乙婚后,甲户口迁入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但因乙长年外出务工,甲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或甲乙均长年外出务工,几乎不在乙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甲请求分配乙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

对以上情况,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判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基本标准是一个复合标准,由几个部分组成,该“成员”不仅应当是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而且还应依法取得当地的常住户口登记,这几个组成部分缺一不可,故上述两种情况中,甲均不应认定为乙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应获得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的分配。

第二种意见认为,只要该“成员”是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不论是否取得户籍,均视为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故上述第一种情况中,应认定甲为乙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获得分配;而第二种情况则要具体分析甲婚后的实际生产、生活所在地,以确定其为实际生产、生活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宜。

关于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

关于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

关于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精神,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X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X发〔201X〕37号),现对我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确认范围本次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工作范围限定在我县行政村和独立核算的村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基准日确定确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应当采取统一时点(以下简称基准日),基准日由各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民主程序确定。

三、确认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应坚持尊重历史、兼顾现状、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

集体经济组织确认的成员经村民会议或“两议会”讨论通过,并张榜公示无异议,报乡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领导组审核确定,报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按照确定的基准日,原则上实行“出生不增、死亡不减,迁入不增、迁出不减”进行家庭成员固化管理。

四、确认办法(一)具有下列情形的人员,取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1.原始取得。

通过人口的自然繁衍,且在基准日前户口未迁出本村的。

2.合法婚姻关系取得。

与本村村民依法结婚的,且在基准日前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包括入赘女婿)。

3.收养关系取得。

本村村民家庭经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且在基准日前户口登记在本村的。

4.因婚姻变动取得。

因父或母再婚,与继父或继母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且在基准日前户口登记在本村;配偶离异后,且在基准日前未迁出户口的。

5.因国防建设或者其他政策性原因取得。

因政府行政命令或国家政策进行村组搬迁、撤并,通过移民进入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6.协商方式取得。

基准日之前,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程序同意履行了加入手续的来自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7.因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户口“农转非”、但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乡镇范围内居住生活的。

(二)下列情形的人员,保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1.原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士兵。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问题的意见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问题的意见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问题的意见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近年来,我国涉及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的案件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但是由于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和裁判标准,同类案件在不同法院出现了不同的判决结果。

为了妥善审理此类案件,统一司法尺度,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经全市各级法院民事审判人员共同研究,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对以下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供我市各级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予以参考。

一、判断标准第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是指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农业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生产、生活的人。

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上述条件,但确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人,也应认定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解释说明】本条是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标准。

在这一问题上,不宜采取单一的户籍标准,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是否为农业户口且落户在本集体经济组织;2、是否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3、是否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

上述三个条件中,前两个是成员资格的主要表现形式,第三个是本质特征。

当表现形式不统一或者不具备主要表现形式时,应当从本质特征出发进行判断。

因为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最基本的生产和生活资料,具有基本生存保障的功能,如同城市居民享有的社会保障体系。

因此,“是否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应是界定成员资格的核心标准。

但需要说明的是:一、以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强调的是承包土地的资格,不能简单的理解为实际取得了承包地;二、“基本生活保障”不应理解为日常的、现时的生活来源二、取得与丧失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1)出生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包括婚生和非婚生,计划生育和非计划生育的人员)(2)基于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3)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4)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稳定和完善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公司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等。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乡(镇)、村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法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并依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经营管理本组织集体所有的资产,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侵犯。

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为基础,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和集体资产产权归属设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统一为:县(市、区)镇(街、乡)经济联合总社;县(市、区)镇(街、乡)经济联合社;县(市、区)镇(街、乡)村经济合作社。

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名称统一为:县(市、区)镇(街、乡)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县(市、区)镇(街、乡)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县(市、区)镇(街、乡)股份合作经济社。

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由本组织成员大会表决通过。

组织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名称和住所;(二)宗旨;(三)组织的资产;(四)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五)管理人员的产生与罢免;(六)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及其议事、办事、表决规则(包括应当通过召开成员大会表决的重大事项、可以通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表决的具体事项、成员代表会议代表的人数及其产生办法等);(七)收益分配制度;(八)监督管理与财务公开制度;(九)组织章程修改程序;(十)其他有关事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证明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证明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证明书
本人持有省市/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户籍,身份证号码:,因婚姻关系嫁入省市/县镇村委会村
民小组,至今尚未将户籍迁出至嫁入方。

现证明本人承诺自愿放弃省市/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在嫁出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土地补偿费时未获得补偿或未享受过有关集体资产利益分配,此证明书具有法律效力。

特此证明。

承诺人签字(按手印):年月日
村民小组负责人(签章):年月日
村委会负责人(签章):年月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放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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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放弃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承诺书
区农发局:
我是街道乡村(涉农社区)组村民,身份证号码:,因(婚姻,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原因于年月日将户籍迁入街道乡村组村民,身份证号码:,现承诺自愿放弃原本在街道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及享有的相关集体经济利益。
特此承诺
承诺人签字:
组负责人签字(盖章):
村(涉农社区)负责人签字(盖章):
街道(镇、乡)负责人签字同意(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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