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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

汽车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

汽车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在说到汽车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时,大家可能会觉得有点深奥,其实这就像我们挑选水果一样。

想象一下,你在市场上看到一堆苹果,有红的、绿的、还有黄的,你就得琢磨这些苹果是不是同一类型的。

这儿的“同一型式”就像是苹果的品种。

其实啊,汽车的型式判定也是一个类似的过程,听起来有点复杂,但实际上挺有意思的。

大家要知道,汽车的型式判定就是确认不同车型之间是否属于同一个“家族”。

这就好比你看到一群小狗,虽然它们有的毛色不同,但你一看就知道它们都是同一品种的。

这就需要我们去仔细观察这些汽车的各个方面,比如车身的尺寸、发动机的类型、配置的不同等等。

就像我们在挑水果时,除了外表好看,还得看看口感、香味,对吧?再说说这些技术条件,它们就像是一个个小规则。

你得明白,汽车的安全性、环保性、经济性这些都是判定的重要标准。

好比买西瓜时,得挑个既甜又水灵的,汽车也是需要满足这些条件才能被认为是“合格”的。

某些车看起来很酷,但要是安全性不达标,那就真是得不偿失了。

然后,型式判定还得考虑生产的一致性。

这就好比一家餐厅的招牌菜,不管你什么时候去,味道都得是一致的。

汽车也是如此,生产线上每一辆车都要保持一定的标准,不能有太大的出入。

这就像你做饭时,要把调料量掌握得恰到好处,太多或太少都会影响最终的口味。

再往深了说,汽车的同一型式判定还涉及到技术文件的审核。

你想啊,就像考试时,老师会检查你写的每一道题,汽车的技术参数、测试结果也得经过严格的审核。

这就好比你去买房,房产证得合法有效,汽车也得有相关的技术证明才能上路。

这些文件就像是汽车的身份证,证明它的“身份”和“资历”。

判定的过程可不是一帆风顺的。

就像你在选苹果时,难免会遇到些瑕疵果。

汽车的检测也会碰到各种问题,比如排放不达标、零件不一致等等,这些都得及时处理。

假如发现问题,那就得像换个坏苹果一样,赶紧修正,不然就会影响到整车的表现。

有些人可能会觉得这些条条框框太麻烦,其实不然,正是因为有了这些条件,才能让我们的出行更安全。

汽车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

汽车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

汽车产品同一型式判断技术条件(2015 年 3 月 30 日版)1目的为规范车辆通告产品查验的同一型式判断,拟订本技术条件。

2合用范围实行《车辆生产公司及产品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管理的汽车产品。

包含《通告》管理所要求的所有强迫性查验项目。

本条件仅作为通告产品强迫性标准查验方案技术审察的依照,不作为产品一致性核查等其余用途。

3定义同一型式——指某一车辆产品的系统或零件,对应某一强迫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其特征不低于另一车辆产品的系统或零件。

尔后者已经实质查验,证明切合该强迫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

对于车辆整车产品,已经实质查验的车型也称为基础车型。

依照查验对象不一样的特征,同一型式判断可分为对系统或零件的判定。

不一样车型之间或同一车型因为不一样的选装都有可能存在同一型式。

4同一型式判断原则同一型式判断需在基础车型上引出。

完整相同的整车或系统或零件,如合用的强迫性标准发生更改或标准虽未更改但要务实行的内容有增添时,对已经实质查验结果切合新强迫性标准技术要求时,能够视为同一型式,不然不可以视为同一型式。

标准或同一型式判断技术条件明确规定了应当相同的量值,能够考虑制造偏差和丈量偏差的要素。

对于零件(指有强迫性标准独自要求的零件),如结构、功能不一样,或生产公司不一样,或规格型号不一样,不可以判断为同一型式。

注:同一公司公司部下子公司或非独立法人生产单位只管在不一样的生产地点,也以为生产公司相同。

对于同一公司完整相同的产品同时采纳两个或两个以上不一样的商标时,可视为同一型式。

注:同一公司公司部下子公司或非独立法人生产单位只管在不一样的生产地点,也以为生产公司相同。

对于同一公司的同一产品,当生产场所发生更改或新增生产场所时,只需其生产场所经过了相应的准入审察(生产条件查核)并获取了同意,同意公司以任一世产场所的车辆产品作为代表进行型式同意试验,其余生产场所的同一产品不再要求进行试验。

在本技术条件中要求规格型号相同的系统或零件,因为某种原由,其规格型号的更改的确与强迫性标准所要求的特征没关时,应附带相应证明资料加以说明。

汽车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

汽车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

汽车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2015年3月30日版)1 目的为规范车辆公告产品检验的同一型式判定,制定本技术条件。

2 适用范围2.1 实施《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的汽车产品。

2.2 包括《公告》管理所要求的全部强制性检验项目。

2.3 本条件仅作为公告产品强制性标准检验方案技术审查的依据,不作为产品一致性核查等其它用途。

3 定义3.1 同一型式——指某一车辆产品的系统或部件,对应某一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其特性不低于另一车辆产品的系统或部件。

而后者已经实际检验,证明符合该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

对于车辆整车产品,已经实际检验的车型也称为基础车型。

3.2 按照检验对象不同的特性,同一型式判定可分为对系统或部件的判定。

3.3 不同车型之间或同一车型由于不同的选装都有可能存在同一型式。

4 同一型式判定原则4.1 同一型式判定需在基础车型上引出。

4.2 完全相同的整车或系统或部件,如适用的强制性标准发生变更或标准虽未变更但要求实施的内容有增加时,对已经实际检验结果符合新强制性标准技术要求时,可以视为同一型式,否则不能视为同一型式。

4.3 标准或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明确规定了应该相同的量值,可以考虑制造误差和测量误差的因素。

4.4 对于部件(指有强制性标准单独要求的部件),如结构、功能不同,或生产企业不同,或规格型号不同,不能判定为同一- 1 - / 75型式。

注:同一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或非独立法人生产单位尽管在不同的生产位置,也认为生产企业相同。

4.5 对于同一企业完全相同的产品同时采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商标时,可视为同一型式。

- 2 - / 75注:同一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或非独立法人生产单位尽管在不同的生产位置,也认为生产企业相同。

对于同一企业的同一产品,当生产场所发生变更或新增生产场所时,只要其生产场所通过了相应的准入审查(生产条件考核)并获得了批准,允许企业以任一生产场所的车辆产品作为代表进行型式核准试验,其它生产场所的同一产品不再要求进行试验。

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

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

Part
03
车辆产品同一型式的判定标准
车辆外观判定标准
车身尺寸
同一型式的车辆应具有相同 或相近的车身尺寸,以确保 车辆在外观上的一致性。
外观设计
车辆的外观设计应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无明 显差异,保持一致性。
颜色与涂装
同一型式的车辆应具有相 同或相近的颜色和涂装, 以保持视觉上的统一感。
02
标准化判定流程
03
透明化判定流程
建议制定标准的判定流程,明确 各个环节的要求和操作规范,确 保判定过程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建议增加判定流程的透明度,公 开判定标准和判定结果,接受社 会监督和评价。
对未来发展的展望与建议
加强国际合作
建议加强与国际相关组织和国家的合作与交流,共同制定国际统一的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标准 。
03
现场审查过程中,需对审查发现的问题进行记录,并由申请 人确认。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判定结果通知与公示
01 根据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查结果,判定机构确定申 请车辆产品是否符合同一型式判定条件。
02 将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对符合条件的车辆产 品进行公示,以便公众查询和监督。
03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判定机构需向申请人说明 原因,并指导其进行整改和重新申请。
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 技术性审查,包括产品结 构、性能、安全等方面。
STEP 03
根据审查结果,判定资料 是否符合同一型式判定条 件。
审查过程中,需关注资料是 否齐全、规范,是否符合国 家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
现场审查
01
审查机构对申请车辆产品进行实地检查,核实产品与申请资 料的一致性。
02
检查内容包括产品外观、结构、性能试验等,以确保产品符 合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

汽车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

汽车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

汽车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2015年3月30日版)1 目的为规范车辆公告产品检验的同一型式判定,制定本技术条件。

2 适用范围实施《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的汽车产品。

包括《公告》管理所要求的全部强制性检验项目。

本条件仅作为公告产品强制性标准检验方案技术审查的依据,不作为产品一致性核查等其它用途。

3 定义同一型式——指某一车辆产品的系统或部件,对应某一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其特性不低于另一车辆产品的系统或部件。

而后者已经实际检验,证明符合该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

对于车辆整车产品,已经实际检验的车型也称为基础车型。

按照检验对象不同的特性,同一型式判定可分为对系统或部件的判定。

不同车型之间或同一车型由于不同的选装都有可能存在同一型式。

4 同一型式判定原则同一型式判定需在基础车型上引出。

完全相同的整车或系统或部件,如适用的强制性标准发生变更或标准虽未变更但要求实施的内容有增加时,对已经实际检验结果符合新强制性标准技术要求时,可以视为同一型式,否则不能视为同一型式。

标准或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明确规定了应该相同的量值,可以考虑制造误差和测量误差的因素。

对于部件(指有强制性标准单独要求的部件),如结构、功能不同,或生产企业不同,或规格型号不同,不能判定为同一型式。

注:同一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或非独立法人生产单位尽管在不同的生产地址,也认为生产企业相同。

对于同一企业完全相同的产品同时采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商标时,可视为同一型式。

注:同一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或非独立法人生产单位尽管在不同的生产地址,也认为生产企业相同。

对于同一企业的同一产品,当生产场所发生变更或新增生产场所时,只要其生产场所通过了相应的准入审查(生产条件考核)并获得了批准,允许企业以任一生产场所的车辆产品作为代表进行型式核准试验,其它生产场所的同一产品不再要求进行试验。

在本技术条件中要求规格型号相同的系统或部件,由于某种原因,其规格型号的变更确实与强制性标准所要求的特性无关时,应附加相应证明材料加以说明。

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

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
按3.4条款规定
4.23侧回复反射器GB11564-1998
按3.4条款规定
4.24后回复反射器GB11564-1998
按3.4条款规定
4.25三角形回复反射器 GB11564-1998
按3.4条款规定
4.26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GB4785-1998
车辆尺寸和外形相同;
灯具相同(商标、型号、生产厂、光学系统、电压);
灯具的安装数量和位置相同。
注:车辆尺寸和外形相同不包括由于选装轮胎而引起的车辆尺寸变化。
4.27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及发光强度GB7258-2004
车辆前部尺寸和外形相同;
前照灯相同(规格型号、生产厂);
前照灯安装数量和位置相同。
注:车辆前部尺寸和外形相同不包括由于选装轮胎而引起的车辆尺寸变化。
4.28汽车正面碰撞乘员保护 GB11551-2003
点火线圈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仅对点燃式发动机)
ECU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包括软体和硬件
LPG供给系统的发动机电子控制装置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
NG供给系统的发动机电子控制装置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
排气污染控制装置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相同
氧传感器
催化转化器
二次空气喷射系统及喷射型式
EGR(废气再循环)
颗粒物捕集器
暖风电机功率相同或增加;
点火次序
发动机排量
气缸数目及排列
缸径、行程
压缩比
额定功率及相应转速
最大扭矩及相应转速
怠速转速
中冷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
增压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
喷油泵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
调速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
喷油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
ECU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

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的技术条件

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的技术条件

5.32 驾驶员前方视野
GB11562-1994
• 前排座椅之前的车身结构、形状和尺寸相 同; • R点坐标相同。
5.3.1轻型汽车蒸发排放污染物
• • • • •
GB18352.2-2001
发动机燃油供给(燃料/空气计量)方式相同; 燃油箱的材料相同,容积差在10%之内; 燃油箱呼吸阀的设定压力相同; 活性炭罐规格型号、生产企业相同; 脱附贮存蒸气的控制方式(机械/电子)相同。
注:允许发动机尺寸不同;允许发动机功率不同;允许自动 变速器和手动变速器不同;允许两轮或四轮驱动;允许车 身形状不同;允许车轮和轮胎尺寸不同。
• 不同车型之间或同一车型由于不同的 选装都有可能存在同一型式
如不同车型(系列车型)之间的制动系统; 如同一客车由于选装不同的座位数量的客车结构。
4.同一型式判定原则
• 同一型式判定需在基础车型上引出,(即 不能连续视同 ) • 强制性标准发生变更或标准虽未变更但要 求实施的内容有增加时不能视为同一型式
– 对于汽车类, 指三类底盘、二类底盘、整车及改装车产
品,也包括半挂车产品。 – 适用于新产品申报、产品扩展和变更。
• 《公告》管理所要求的全部强制性检验项 目
3.定义
• 同一型式(视同)——指某一车辆产品的系 统或部件,对应某一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 术要求,其特性不低于另一车辆产品的系 统或部件。而后者已经实际检验,证明符 合该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对于车 辆整车产品,已经实际检验的车型也称为 基础车型。
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
(汽车强检视同判定技术条件)
1.目的
• 规范强制性检验同一型式(视同)的 判定 - 减少重复进行的强制性标准检验 - 作为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接受国

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

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

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
引言
在车辆制造领域,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是确保车辆产品符合相
同型式的标准和规范的重要工作。

本文将介绍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
技术条件的基本概念、相关标准和判定方法。

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的基本概念
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是指根据一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评估车辆产品是否符合同一型式的要求。

这些条件通常包括车辆的设
计特性、性能参数、安全标准等方面的要求。

相关标准和规范
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的制定离不开相关的标准和规范。

一些国际组织和机构,例如国际机动车委员会(OICA)和ISO(国际标
准化组织)等,都制定了相关的标准和规范,以确保车辆产品的同一
型式判定符合国际标准。

判定方法
车辆产品同一型式的判定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评估车辆
的设计特性,包括外观设计、结构设计等方面; 2. 检测车辆的性能
参数,例如动力性能、操控性能等; 3. 测试车辆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包括碰撞测试、电子控制系统等方面; 4. 对车辆的环保性能进行评估,例如尾气排放、燃油经济性等方面。

结论
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是车辆制造企业必须遵守的重要
要求。

通过制定和执行相关的标准和规范,以及采用科学的判定方法,可以确保车辆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得到有效的保障。

在未来的发展中,我们应不断提升技术水平,完善判定技术条件,确保车辆产品符合市
场和用户的需求。

以上是关于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的简要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汽车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

汽车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

汽车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2021年6月〕1目的为标准车辆公告产品检验的同一型式判定,制定本条件。

2适用范围2.1实施?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治理的车辆产品。

2.2包括?公告?治理所要求的全部强制性检验工程。

2.3本条件仅作为公告产品强制性标准检验方案技术审查的依据,不作产品一致性核查等其它用途。

3定义3.1同一型式——指某一车辆产品的系统或部件,对应某一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其特性不低于另一车辆产品的系统或部件。

而后者差不多实际检验,证实符合该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

关于车辆整车产品,差不多实际检验的车型也称为根底车型。

3.2按照检验对象不同的特性,同一型式判定可分为对系统、部件的判定。

3.3不同车型之间或同一车型由于不同的选装都有可能存在同一型式。

4同一型式判定原那么4.1同一型式判定需在根底车型上引出。

4.2完全相同的系统或部件,如适用的强制性标准发生变更或标准虽未变更但要求实施的内容有增加时,不能视为同一型式。

4.3标准或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明确规定了应该相同的量值,能够考虑制造误差和测量误差的因素。

4.4关于部件〔指有强制性标准单独要求的部件〕,如结构、功能不同,或生产企业不同,或规格型号不同,不能判定为同一型式。

4.5关于同一企业完全相同的产品同时采纳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商标时,可视为同一型式。

关于同一企业的同一产品,当生产场所发生变更或新增生产场所时,只要其生产场所通过了相应的准进审查〔生产条件考核〕并获得了批准,答应企业以任一生产场所的车辆产品作为代表进行型式核准试验,其它生产场所的同一产品不再要求进行试验。

4.6在本技术条件中要求规格型号相同的部件或系统,由于某种缘故,其规格型号的变更确实与强制性标准所要求的特性无关时,应附加书面证实材料加以讲明。

当理由和证据充分时可视为满足要求。

4.7某一车辆产品的系统或部件,当其最不利状态或最极端条件下的特性差不多实际检验证实符合该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尽管不符合本技术条件中规定的某些条款,也可视为满足要求。

汽车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

汽车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

汽车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2013年6月)1 目的为规范车辆公告产品检验的同一型式判定,制定本条件。

2 适用范围2.1 实施《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的车辆产品。

2.2 包括《公告》管理所要求的全部强制性检验项目。

2.3 本条件仅作为公告产品强制性标准检验方案技术审查的依据,不作产品一致性核查等其它用途。

3 定义3.1 同一型式——指某一车辆产品的系统或部件,对应某一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其特性不低于另一车辆产品的系统或部件。

而后者已经实际检验,证明符合该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

对于车辆整车产品,已经实际检验的车型也称为基础车型。

3.2 按照检验对象不同的特性,同一型式判定可分为对系统、部件的判定。

3.3 不同车型之间或同一车型由于不同的选装都有可能存在同一型式。

4 同一型式判定原则4.1 同一型式判定需在基础车型上引出。

4.2 完全相同的系统或部件,如适用的强制性标准发生变更或标准虽未变更但要求实施的内容有增加时,不能视为同一型式。

4.3 标准或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明确规定了应该相同的量值,可以考虑制造误差和测量误差的因素。

4.4 对于部件(指有强制性标准单独要求的部件),如结构、功能不同,或生产企业不同,或规格型号不同,不能判定为同一型式。

4.5 对于同一企业完全相同的产品同时采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商标时,可视为同一型式。

对于同一企业的同一产品,当生产场所发生变更或新增生产场所时,只要其生产场所通过了相应的准入审查(生产条件考核)并获得了批准,允许企业以任一生产场所的车辆产品作为代表进行型式核准试验,其它生产场所的同一产品不再要求进行试验。

4.6 在本技术条件中要求规格型号相同的部件或系统,由于某种原因,其规格型号的变更确实与强制性标准所要求的特性无关时,应附加书面证明材料加以说明。

当理由和证据充分时可视为满足要求。

4.7 某一车辆产品的系统或部件,当其最不利状态或最极端条件下的特性已经实际检验证明符合该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尽管不符合本技术条件中规定的某些条款,也可视为满足要求。

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发动机同一型号判定条件-PPT文档资料

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发动机同一型号判定条件-PPT文档资料

5.6压燃式发动机及装用压燃式发动机车辆的排气烟度 GB3847-2019
• 发动机基本特性、参数及部件相同 (同 排气污染物要求); • 排气污染控制装置基本特性、参数及部件相同 (同 排气污染物要 求); • 装车特性相同,包括: 进气阻力(额定转速、100%负荷)相同或减少; 排气背压(额定转速、100%负荷)相同或减少。 适用范围: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M类和N类汽车。 要点: - 由于限值不同,系族内发动机应分别进行测试。
要点: - 对应某一强制性标准,产品不必进行实际检验; - 分为两种情况: ●同一型式 ●型式扩展
3.2 按照检验对象不同的特性,同一型式判定可分为对系统、 部件的判定。
要点:
- 强制性标准分为:
强制性标准 系统 部件
• 系统: 指任何车辆系统,受某一单独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约束,如制动 系统、排放控制系统、噪声控制系统、转向系统等。 • 部件: 指一种装置,受某一单独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约束,计划作为 车辆的一部分,可以独立于车辆进行试验。如灯具、安全带、发动机、 后视镜等。
5.5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及汽车的排气污染物 GB17691-2019
• 发动机基本特性、参数及部件相同; • 排气污染控制装置基本特性、参数及部件相同; • 装车特性相同 – 进气阻力(额定转速、100%负荷)相同或减少; – 排气背压(额定转速、100%负荷)相同或减少; – 由发动机驱动的附件允许吸收的最大功率(额定转速下)相同或 减少。
5.3.2重型汽车蒸发排放污染物 • • • • •
GB14763-2019
发动机燃油供给(燃料/空气计量)方式相同; 燃油箱的材料相同,容积差在10%之内; 燃油箱呼吸阀的设定压力相同; 活性炭罐规格型号、生产企业相同; 脱附贮存蒸气的控制方式(机械/电子)相同。

汽车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_汽车产品同一型号判定技

汽车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_汽车产品同一型号判定技

附件2汽车产品同一型号判定技术条件(2015年修订版)1 目的为规范《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内产品的扩展、变更,优化《公告》产品数据库管理,制定本技术条件。

2 适用范围实施《公告》管理的车辆新产品、产品扩展和产品变更。

3 引用标准GB/T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的分类》;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17350-2008《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QC/T775-2007《乘用车类别及代码》;GB/T19596-2004《电动汽车术语》注:①汽车及挂车型号编制按本技术条件附件《汽车及挂车型号编制规则》。

4 汽车产品同一型号判定原则4.1 M类载客汽车4.1.1 M1类同一型号产品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生产企业;注:同一集团的下属子公司或非独立法人生产单位尽管在不同的生产地址,也认为生产企业相同(下同)。

●产品的商标和名称;●车身型式,例如:普通乘用车、后仓门式乘用车、两门式乘用车、篷式乘用车、旅行乘用车、多用途乘用车等;注:车身型式无差别是指车身的结构、外形和尺寸无明显的差别,但不包括由于加装/选装前后防撞杆、顶置行李架、外挂式备胎、进气隔珊、附加照明灯具等引起的车身外形和尺寸变化。

车身结构一般可分为承载式、半承载式和非承载式。

●车身本体材料,如金属,玻璃钢等;●动力装置;工作原理,如点燃式、压燃式;气缸数和排列;功率差不超过30%(最高为最低的1.3倍以下);排量(仅指轿车);燃料类别,如汽油、柴油、LPG、NG或两用燃料等;位置(前、中、后)。

●车轴数;●驱动轴(数量、位置);●转向轴(数量、位置);●适用的排放和油耗标准及排放和油耗标准的实施阶段。

4.1.2 M2和M3类同一型号产品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生产企业;●产品的商标和名称;●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定义的类别;注:载客人数(不包括驾驶员)不超过22人的客车按小型客车处理。

车辆产品同一型号判定技术条件

车辆产品同一型号判定技术条件

车辆产品同一型号判定技术条件Document number:BGCG-0857-BTDO-0089-2022附件四:车辆产品同一型号判定技术条件1目的为规范《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内产品的扩展、变更,优化《公告》产品数据库管理,制定本技术条件。

2适用范围实施《公告》管理的车辆新产品、产品扩展和产品变更。

3引用标准GB/T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的分类》;GB/-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17350-1998《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GB/-1996《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技术术语车辆类型》;GB/T5375-1998《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型号编制方法》;JB/T 8405-2001《农用运输车型式检验规则》;JB/T 10197-2000《三轮农用运输车型号编制规则》;JB/T 7735-1995《四轮农用运输车型号编制规则》。

注: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定义按GB/T17350-1998《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

厢式货车类别按GB/T17350-1998《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

4 汽车产品同一型号判定原则4.1 M类载客汽车类4.1.1 M1同一型号产品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生产企业;注:同一集团的下属子公司或非独立法人生产单位尽管在不同的生产地址,也认为生产企业相同(下同)。

●产品的商标和名称;●车身型式,例如:普通乘用车、后仓门式乘用车、两门式乘用车、篷式乘用车、旅行乘用车、多用途乘用车等;注:车身型式无差别是指车身的结构、外形和尺寸无明显的差别,但不包括由于加装/选装前后防撞杆、顶置行李架、外挂式备胎、进气隔珊、附加照明灯具等引起的车身外形和尺寸变化。

车身结构一般可分为承载式、半承载式和非承载式。

●车身本体材料,如金属,玻璃钢等;●动力装置;工作原理,如点燃式、压燃式、电动机、混合动力;气缸数和排列;功率差不超过20%(最高为最低的倍以下);排量(仅指轿车);燃料类别,如汽油、柴油、LPG、NG或两用燃料等;动力电池类别,如铅酸蓄电池、锂电池等(仅适用于动力装置为电动机或混合动力的车辆);位置(前、中、后)。

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

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

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附件: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1.适用范围实施《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的车辆产品。

包括《公告》管理所要求的全部强制性检验项目。

2.定义2.1 同一型式——指某一车辆产品的系统或部件,对应某一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其特性不低于另一车辆产品的系统或部件。

而后者已经实际检验,证明符合该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

对于车辆整车产品,已经实际检验的车型也称为基础车型。

2.2 按照检验对象不同的特性,视同可分为对系统、部件的同一型式。

2.3 不同车型之间或同一车型由于不同的选装都有可能存在同一型式。

3.同一型式判定原则3.1同一型式判定需在基础车型上引出。

3.2完全相同的系统或部件,如适用的强制性标准发生变更或标准虽未变更但要求实施的内容有增加时,不能视为同一型式。

3.3标准或视同条件明确规定了应该相同的量值,可以考虑制造误差和测量误差的因素。

3.4对于部件(指有强制性标准单独要求的部件),如结构、功能不同,或制造商(生产场所)不同,或产品型号不同,或产品商标不同,不能视同。

3.5对于系统,制造商(生产场所)不同或商标不同的同参数整车产品之间的系统不能视同。

4.汽车产品视同条件4.1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发动机下列基本特性、参数及部件相同;发动机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点火方式进气方式冷却方式燃料种类点火次序发动机排量气缸数目及排列缸径、行程压缩比最大净功率及相应转速怠速转速空滤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中冷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增压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燃烧系统(直喷式、预燃室式、涡流燃烧式,仅对压燃式发动机)喷油泵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仅对压燃式发动机)调速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仅对压燃式发动机)喷油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仅对压燃式发动机)供油方式(化油器、单点/多点喷射、直喷式,仅对点燃式发动机)化油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仅对点燃式发动机)喷油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仅对点燃式发动机)火化塞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仅对点燃式发动机)点火线圈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仅对点燃式发动机)ECU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包括软体和硬件LPG供给系统的发动机电子控制装置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NG供给系统的发动机电子控制装置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排气污染控制装置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相同氧传感器催化转化器二次空气喷射系统及喷射型式EGR(废气再循环)颗粒物捕集器车身(驾驶室)外形相同;车身承载型式相同(承载式、半承载式、非承载式)驱动型式相同;变速器型式相同;允许基准质量不同,对第一类车,车型的基准质量对应的当量惯量应为基础车型的相邻较大二级或任何一较小级;第二类车,车型的基准质量对应的当量惯量为基础车型的任何较小级;允许总传动比不同,但每一档位传动比与基础车型相比变化≤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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