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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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时的处置方式r——《破产法》第93条第1款评析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时的处置方式r——《破产法》第93条第1款评析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时的处置方式r——《破产法》第93条第1款评析崔明亮【摘要】依《破产法》第93条第1款规定,发生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之情事,其处置路径过于僵化,即仅限于消极式的终止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对于债权人权益之维护缺乏必要的救济.另外,混淆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原因与破产原因,造成法律适用上的错误.上述立法模式不尽妥当,实有修正检讨之必要,应当对"不能执行"或"不执行"予以界定,视情形之不同而适用不同的处理方式,而非一体化的处理.其可能的处置方式包括:更换执行主体、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变更重整计划、强制执行、撤销重整计划、程序转换等.【期刊名称】《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7(018)005【总页数】6页(P90-95)【关键词】重整计划;债务人;不能执行;不执行;破产法【作者】崔明亮【作者单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北京10019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411.92我国《破产法》第93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据此,当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出现“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之障碍时,唯一的处置方式则是“终止重整计划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上述立法安排无论从法律逻辑角度,亦或是从利益衡量上来看,皆存在不当之处。

其一,未区分不能执行或不执行的具体原因,而作一体化的处理。

重整计划执行中,由于主客观情况的变化,可能存在不能执行或不被执行的情况。

而造成上述状况的原因本身具有多样性,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因客观原因无法执行,且难以恢复执行,如因市场环境改变,继续执行将导致重整价值小于清算价值;因客观原因而暂时无法执行,如重组方未通过行政审批;因债务人的主观原因而难以执行,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故意不执行重整计划,或存在破产欺诈或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违法行为或不当行为。

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试行)

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试行)

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试行)篇一: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征求意见稿)二○○九年三月目录一、破产清算1、收到债权人破产申请后致债务人的通知书2、受理债权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3、受理债权人破产申请后通知债务人提交材料的通知书4、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5、受理清算义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6、受理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7、不受理债权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8、不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9、不受理清算义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10、不受理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11、维持或撤销不受理破产申请裁定的二审裁定12、驳回债权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13、驳回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14、驳回清算义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15、驳回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16、维持或撤销驳回破产申请裁定的二审裁定17、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118、受理破产申请后致已知债权人的通知书19、受理破产申请的公告20、告知债务人有关人员相关义务的公告21、扩大有关人员范围的决定书22、要求有关单位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通知书23、要求有关单位中止执行程序的通知书24、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的决定书25、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民事裁定书26、宣告破产后致已知债权人的通知书27、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公告28、确认债权表记载的无异议债权的民事裁定书29、有异议债权期满无人诉讼时确定债权额的民事裁定书30、临时确定表决权额的决定书31、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的民事裁定书32、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的民事裁定书33、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民事裁定书34、维持或撤销本院民事裁定的复议决定书35、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民事裁定书36、认可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复函37、针对监督事项的决定书38、许可管理人为某些行为的复函39、批准或驳回债权人会议更换管理人申请的决定书240、依职权更换管理人的决定书41、更换管理人的公告42、许可或驳回管理人辞职申请的决定书43、决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的决定书44、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的决定书45、确定管理人收取报酬数额的决定书46、管理人报酬异议的决定书47、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民事裁定书48、拘留决定书49、罚款决定书50、不服拘留、罚款决定的复议决定书51、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民事裁定书52、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公告53、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的决定书54、追加分配破产财产的民事裁定书二、重整55、收到债权人重整申请后致债务人的通知书56、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对债务人重整的民事裁定书57、根据债务人的申请对其重整的民事裁定书58、根据出资人的申请对债务人重整的民事裁定书59、根据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申请对金融机构重整的民事裁定书360、裁定债务人重整的公告61、不受理债权人重整申请的民事裁定书62、不受理债务人重整申请的民事裁定书63、不受理出资人重整申请的民事裁定书64、不受理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重整申请的民事裁定书65、维持或撤销不受理重整申请裁定的二审裁定66、许可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决定书67、裁定债务人重整后致已知债权人的通知书68、同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权的复函69、许可担保权人恢复行使担保权的复函70、设小额债权组的决定书71、根据申请终止重整程序的民事裁定书72、法院直接裁定终止重整程序的民事裁定书73、根据申请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公告74、法院直接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公告75、延长重整期限的民事裁定书76、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民事裁定书77、不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民事裁定书78、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的公告79、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的民事裁定书80、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民事裁定书81、受理变更重整计划的申请的民事裁定书4篇二:管理人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管理人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征求意见稿)目录1通用类文书1、通知书(要求债务人的债务人清偿债务用)12、通知书(要求债务人财产的持有人交付财产用)33、通知书(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用)54、通知书(继续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用)65、通知书(回复相对人催告继续履行合同用)76、方案一:通知书(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用)9方案二:申请报告(请求法院通知相关单位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用)7、方案一:通知书(中止执行程序用)12方案二:申请报告(请求法院通知其他法院中止执行程序用)8、通知书(告知管理人已接管债务人财产用)149、申请报告(申请聘用工作人员用)1610、申请报告(请求停止/继续营业用)1811、申请报告(管理人申请实施处分债务人财产的行为用)1912、申请报告(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管理人报酬方案用)2113、申请报告(请求法院调整管理人报酬用)2314、申请报告(提请债权人会议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用)2415、申请报告(申请收取管理人报酬用)2516、通知书(要求追回债务人财产用)2617、通知书(要求债务人的出资人补缴出资用)2818、通知书(要求债务人的高管返还财产用)3019、通知书(要求取回担保物用)32120、通知书(决定是否同意权利人取回财产用)3421、通知书(要求出卖人交付在途标的物用)3622、通知书(决定是否同意抵销用)3823、关于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清偿情况的报告3924、申请报告(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申请终结破产程序用)4125、告示(公布职工债权用)4226、通知书(回复职工债权异议用)4427、申请报告(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表用)4628、关于管理人执行职务的工作报告(破产清算程序用)4829、关于债务人财产状况的报告5130、关于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的报告5331、通知书(通知召开债权人会议用)5532、申请报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用)562重整程序用文书33、通知书(重整期间决定是否同意取回财产用)5734、申请报告(申请裁定终止重整程序用)5935、申请报告(管理人提请审议重整计划草案用)6136、申请报告(请求延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用)6337、申请报告(请求法院批准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用)6538、申请报告(请求法院批准表决未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用)6639、关于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6840、申请报告(请求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用)7041、申请报告(重整失败请求终止执行重整计划用)72 3和解程序用文书42、关于管理人执行职务情况的报告(终止和解程序时用)7343、申请报告(和解程序达成协议提请终结破产程序用)764破产清算程序用文书44、申请报告(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用)7745、申请报告(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用)80246、申请报告(提请法院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用)8247、公告(破产财产第×次分配用)8348、公告(破产财产最后分配用)8549、关于破产财产分配执行情况的报告8750、申请报告(无财产可供分配提请终结破产程序用)8951、申请报告(最后分配完结提请终结破产程序用)9152、关于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的报告9231通用类文书文书样式1××(债务人名称)管理人(××)×破管字第×号。

破产重整期限详细整理_202010

破产重整期限详细整理_202010

结论: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法院在3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约1个月。

2、对于法院受理后,审查是否满足破产重整的,无明确法律期限。

3、如申请预重整环节,预重整期限最长为4个月。

4、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包括制定重整计划最长为9个月,债权人表决期限为30日,重整计划通过的法院在30日内裁定予以批准(批准后终止重整程序),合计为9个月+30日+40日,约11个月。

5、自完成制定重整计划,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自法院裁定对破产清算的债务人进行重整之日起一个月内,债务人不能就债务清偿及后续经营提出可行性方案的,管理人可以向社会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即可对外借款)。

6、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具体由法院裁定。

7、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综上:根据已有的法律明确规定的期限,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到裁定预重整,到裁定重整,到可以对外借款,约需要6个月左右(37日+4个月+30日/25日),不含延长期的话最快约4个月17天左右(22日+3个月+25日)。

环节一、法院受理一、当申请主体为债务人(需满足《破产法》第二条)时(30日)1、法院裁定受理期限:15+15日2、送达期限:5日3、裁定结果(1)裁定受理的:债务人15日内提交债务、债权清册;法院自受理破产申请25日内通知债权人。

(2)裁定不受理的:15日内可以上诉。

二、当申请主体为债权人(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37日)1、法院裁定受理期限:5+7+10+15(1)法院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2)债务人有异议的,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法院提出;(3)法院应在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2、送达期限:5日3、裁定结果同上。

环节二、法院审查是否满足重整要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延长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申请书

延长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申请书
债务人破产一案,贵院已于年月日作出()民破字第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并于年月日作出()民破字第号民事裁定对债务人进行破产重整,并予以了公告。
现因下列原因:
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延长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期限为三个月。
此致
人民法院
破产管理人(盖章):
年月日
延长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申请书
要点
破产重整程序中,破产管理人或债务人向法院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延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延长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申请书
申请人:单位名称:,住所地:省市区路号座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
代理人:,律师事务所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师。
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请求延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事实和理由: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预重整案件工作规程(试行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预重整案件工作规程(试行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预重整案件工作规程(试行)郑中法[2019]232号第一条【规程目的】为了实现庭外重组、预重整与破产重整的有效衔接,强化庭外重组的公信力和约束力,明确预重整制度的法律地位和制度内容,有效发挥破产重整制度挽救危困企业,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规定,结合全市破产审判工作实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预重整的界定】本规程所称“预重整”,系指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预重整申请,或者申请人提出重整申请后,人民法院在受理重整申请前,指定预重整管理人对具有重整原因的债务人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制定预重整草案,并征集利益相关方意见形成预重整方案的程序。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申请人申请预重整或者重整的,不适用本工作规程。

第三条【预重整启动】申请人提出预重整申请且债务人提交了债务人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履行本规程第九条规定的预重整义务的书面承诺书,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债务人预重整。

申请人提出预重整申请的,应按照人民法院要求预交预重整启动费用,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预重整启动费用的,按撤回预重整申请处理。

前款费用作为预重整程序中预重整管理人开展相关工作的费用和预重整管理人报酬。

第四条【预重整条件】申请人提出重整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前,债务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预重整:(一)债权人人数众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或需要安置职工数量较多、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二)债务人企业规模较大或在该行处或对本区域经济有重大影响的;(三)直接受理重整申请可能对债务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引发重大社会不稳定情形的。

第五条【预重整听证】人民法院决定预重整前,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决定进行听证。

第六条【预重整决定】人民法院决定债务人预重整的,应当作出预重整决定书和指定预重整管理人决定书,决定书应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予以公告。

破产法律文书样式(法院用)(第二稿)

破产法律文书样式(法院用)(第二稿)

破产法律文书样式(法院用)(第二稿)破产法律文书样式(法院用)(第二稿)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目录一、破产清算1、收到债权人破产申请后致债务人的通知书2、受理债权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3、受理债权人破产申请后通知债务人提交材料的通知书4、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5、受理清算义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6、受理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7、不受理债权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8、不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9、不受理清算义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10、不受理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11、维持或撤销不受理破产申请裁定的二审裁定12、驳回债权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13、驳回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14、驳回清算义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15、驳回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16、维持或撤销驳回破产申请裁定的二审裁定17、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18、受理破产申请后致已知债权人的通知书19、受理破产申请的公告20、告知债务人有关人员相关义务的公告21、扩大有关人员范围的决定书22、要求有关单位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通知书23、要求有关单位中止执行程序的通知书24、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的决定书25、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民事裁定书26、宣告破产后致已知债权人的通知书27、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公告28、确认债权表记载的无异议债权的民事裁定书29、有异议债权期满无人诉讼时确定债权额的民事裁定书30、临时确定表决权额的决定书31、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的民事裁定书32、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的民事裁定书33、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民事裁定书34、维持或撤销本院民事裁定的复议决定书35、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民事裁定书36、认可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复函37、针对监督事项的决定书38、许可管理人为某些行为的复函39、批准或驳回债权人会议更换管理人申请的决定书40、依职权更换管理人的决定书41、更换管理人的公告42、许可或驳回管理人辞职申请的决定书43、决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的决定书44、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的决定书45、确定管理人收取报酬数额的决定书46、管理人报酬异议的决定书47、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民事裁定书48、拘留决定书49、罚款决定书50、不服拘留、罚款决定的复议决定书51、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民事裁定书52、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公告53、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的决定书54、追加分配破产财产的民事裁定书二、重整55、收到债权人重整申请后致债务人的通知书56、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对债务人重整的民事裁定书57、根据债务人的申请对其重整的民事裁定书58、根据出资人的申请对债务人重整的民事裁定书59、根据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申请对金融机构重整的民事裁定书60、裁定债务人重整的公告61、不受理债权人重整申请的民事裁定书62、不受理债务人重整申请的民事裁定书63、不受理出资人重整申请的民事裁定书64、不受理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重整申请的民事裁定书65、维持或撤销不受理重整申请裁定的二审裁定66、许可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决定书67、裁定债务人重整后致已知债权人的通知书68、同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权的复函69、许可担保权人恢复行使担保权的复函70、设小额债权组的决定书71、根据申请终止重整程序的民事裁定书72、法院直接裁定终止重整程序的民事裁定书73、根据申请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公告74、法院直接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公告75、延长重整期限的民事裁定书76、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民事裁定书77、不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民事裁定书78、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的公告79、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的民事裁定书80、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民事裁定书81、受理变更重整计划的申请的民事裁定书82、批准变更后的重整计划的民事裁定书83、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民事裁定书84、重整计划执行时用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三、和解85、受理债务人和解申请的民事裁定书86、不受理债务人和解申请的民事裁定书87、维持或撤销不受理和解申请裁定的二审裁定88、裁定受理债务人和解申请的公告89、裁定受理债务人和解申请后通知已知债权人的通知书90、认可或不认可和解协议的民事裁定书91、终止和解程序的民事裁定书92、确认和解协议无效的民事裁定书93、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民事裁定书94、认可债务人与债权人自行达成协议的民事裁定书95、认可和解协议并终止和解程序的公告96、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公告四、破产衍生诉讼97、破产撤销权诉讼一审民事判决书98、破产抵销权诉讼一审民事判决书99、确认破产债权诉讼一审民事判决书100、破产取回权诉讼一审民事判决书文书样式1X X X X人民法院通知书(收到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后通知债务人用)(X X X X) X X 破字第X-X号X X X:X X 年X X 月X X 日,X X X(债权人名称)以……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你单位进行破产清算。

申请书(提请法院裁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申请书(提请法院裁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申请书申请人: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鹏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工业村管理楼207#申请事项:申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重整程序。

事实及理由:贵院于2011年5月27日作出(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下称简称“《重整计划》”),终止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智科技”或“公司”)重整程序,本案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

一、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及期限依据《重整计划》第六条规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以向确定之债权人清偿的款项(不包括补充清偿的款项)\股票已转账,预留的现金已划入管理人账户内,创智科技出资人让渡的股票已划入管理人破产重整专用账户为准。

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为6个月,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计算。

二、《重整计划》执行情况按照《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自贵院裁定批准创智科技重整计划后,公司在深圳中院及管理人的大力支持下,积极开展执行重整计划的相关工作。

(一)让渡股票的划转工作根据创智科技《重整计划》的规定,出资人应让渡创智科技股份共计为79,323,390股。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及《司法过户表》,2011年7月12日,本公司股东按比例让渡的股份73,533,940 股过户至重整专用账户。

因少数股东股份被设定质押或司法冻结无法办理过户,尚存在5,789,450股创智科技股票无法从出资人账户内划转。

(二)确定债权的清偿工作根据创智科技《重整计划》的规定及债权人的要求,清偿确认债权应从重整专用账户划转7,589,277股流通股至债权人指定账户,并支付现金共计7,519,633.84元。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及《司法过户表》,公司在管理人配合下已于2011年7月12日从重整专用账户划转给债权人指定账户7,589,277股流通股股票,用于偿还确定债权。

重整计划执行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重整计划执行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重整计划执行期限是怎么规定的有时候公司由于经营不良或者其它原因,欠下大批债务,这时候为了拯救公司和清还债务,公司需要进行重整计划。

这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一整套的机制共同起作用,在一定的时期内达到某项目的。

那么重整计划执行期限是怎么规定的呢?我就为大家介绍一下相关的规定。

重整计划执行期限是怎么规定的我国破产法并没有对破产重整的时间作出规定。

一般来说,重整的时间通过重整计划确定。

在重整过程中,破产管理人可以在特殊情况下想法院提交申请延长重整时间。

一般来说的重整时间是2到3年。

我国新《破产法》没有规定强制的计划执行期限,而是交由各方当事人通过重整计划协商确定,如果债权人愿意接受一个很长的执行期限,主要合法并且不损害社会或者其他人的利益,法律没有必要禁止。

重整计划的监督期限根据我国新《破产法》规定,重整计划的执行不属于重整程序,法院不可能也没有能力派专门的法官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因此,规定由管理人监督。

但是,由于管理人监督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需要一定的成本,如果监督期限过长,就会加大重整成本,损害债权人利益,所以最好是在重整计划中明确监督期限,给债权人一个合理预期,不必在表决重整计划时对监督成本的不确定性产生忧虑。

需要指出的是,监督期限是指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管理人的监督期限,一般要短于或者等于执行期限。

因为一般来说,重整措施会在重整计划得到批准后即着手实施,例如债转股、企业合并、分立等,管理人监督的正是这些关键措施的实施情况,至于一些债权的分期偿还,完全可以由债权人自己监督债务人履行,债务人不履行的,厉害关系人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重整计划或者向法院申请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

重整计划的基本概念和特征重整计划,是指由重整人制定的,以维持债务人继续营业、谋求债务人复兴为目的,以清理债权债务关系为内容的多方协议。

重整计划名为计划,实际是一个协议。

重整计划的特征:(1)以企业拯救和债务公平清偿为目的;(2)由管理人或债务人负责制备;(3)应依据企业的财务状况和营业前景,确定以让步为基础的债务清偿方案,并确定有助于企业解困复兴的经营方案;(4)一般需征得债权人会议的同意;(5)需经法院批准,方可生效。

关于申请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的报告

关于申请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的报告

对于申延重整划行督限期的告
对于申延重整划行督限期的告
(xxxx)xx 破管字第 x 号xxxx人民法院:
院于 xxxx 年 xx 月 xx 日以( xxxx)x 破()字第 x-x 号民事裁定,裁定 xxx(人名称)重整,并于 xx.xx 年 xx 月 xx 日作出( xxxx)x 破字第 x-x 号民事裁定,裁定同意重整划
(或许重整划草案),重整划行限期自 xxxx 年 xx 月 xx 日起至 xxxx
年 xx 月 xx 日止;重整划行督限期自 xxxx 年 xx 月
xx日起至 xxxx 年 xx 月 xx 日止。

重整划行督期内,管理人依照《中人民共和国企破法》第九
十条之定,人行重整划的状况行了督。

在重整划行程中,管
理人存在以下情况,需要延重整划行督限期:
1.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
⋯⋯
保障重整划的利行完,管理人依据《中人民共和国企破法》
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定,申法院裁定延重整划行的督限期 x 个月,即延至 xxxx 年 xx 月 xx 日止。

特此告。

(管理人印)
xxxx 年 xx 月 xx 日
说明:
本文书依照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破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由管理人在重整计划履行监察限期届满前,以为需要延伸监察限期时向法院提交。

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

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

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征求意见稿)目录一、破产清算1、收到债权人破产申请后致债务人的通知书2、受理债权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3、受理债权人破产申请后通知债务人提交材料的通知书4、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5、受理清算义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6、受理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7、不受理债权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8、不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9、不受理清算义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10、不受理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11、维持或撤销不受理破产申请裁定的二审裁定12、驳回债权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13、驳回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14、驳回清算义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15、驳回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16、维持或撤销驳回破产申请裁定的二审裁定17、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18、受理破产申请后致已知债权人的通知书19、受理破产申请的公告20、告知债务人有关人员相关义务的公告21、扩大有关人员范围的决定书22、要求有关单位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通知书23、要求有关单位中止执行程序的通知书24、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的决定书25、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民事裁定书26、宣告破产后致已知债权人的通知书27、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公告28、确认债权表记载的无异议债权的民事裁定书29、有异议债权期满无人诉讼时确定债权额的民事裁定书30、临时确定表决权额的决定书31、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的民事裁定书32、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的民事裁定书33、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民事裁定书34、维持或撤销本院民事裁定的复议决定书35、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民事裁定书36、认可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复函37、针对监督事项的决定书38、许可管理人为某些行为的复函39、批准或驳回债权人会议更换管理人申请的决定书40、依职权更换管理人的决定书41、更换管理人的公告42、许可或驳回管理人辞职申请的决定书43、决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的决定书44、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的决定书45、确定管理人收取报酬数额的决定书46、管理人报酬异议的决定书47、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民事裁定书48、拘留决定书49、罚款决定书50、不服拘留、罚款决定的复议决定书51、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民事裁定书52、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公告53、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的决定书54、追加分配破产财产的民事裁定书二、重整55、收到债权人重整申请后致债务人的通知书56、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对债务人重整的民事裁定书57、根据债务人的申请对其重整的民事裁定书58、根据出资人的申请对债务人重整的民事裁定书59、根据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申请对金融机构重整的民事裁定书60、裁定债务人重整的公告61、不受理债权人重整申请的民事裁定书62、不受理债务人重整申请的民事裁定书63、不受理出资人重整申请的民事裁定书64、不受理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重整申请的民事裁定书65、维持或撤销不受理重整申请裁定的二审裁定66、许可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决定书67、裁定债务人重整后致已知债权人的通知书68、同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权的复函69、许可担保权人恢复行使担保权的复函70、设小额债权组的决定书71、根据申请终止重整程序的民事裁定书72、法院直接裁定终止重整程序的民事裁定书73、根据申请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公告74、法院直接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公告75、延长重整期限的民事裁定书76、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民事裁定书77、不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民事裁定书78、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的公告79、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的民事裁定书80、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民事裁定书81、受理变更重整计划的申请的民事裁定书82、批准变更后的重整计划的民事裁定书83、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民事裁定书84、重整计划执行时用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三、和解。

保变电气:关于收到保定天威集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保变电气:关于收到保定天威集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550 证券简称:保变电气公告编号:临2020-030 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保定天威集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第二大股东保定天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威集团”)破产管理人发来的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保定中院”)《民事裁定书》((2016)冀06破7-10号),获知保定中院裁定批准破产管理人提交的天威集团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天威集团重整程序。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天威集团共持有公司股份352,280,6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13%,其所持有公司股份全部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

天威集团重整计划可能涉及权益变动,且能否成功尚存在不确定性。

但对公司控制权不会产生影响,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仍为公司控股股东。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及影响情况,并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17日
1。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重整案件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重整案件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重整案件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正文:----------------------------------------------------------------------------------------------------------------------------------------------------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重整案件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本院各相关部门:《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整案件审理指引(试行)》已于2021年12月23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21年第41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2月28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整案件审理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整工作,提升重整质效,助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破产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鼓励、支持、引导具有重整价值与重整可能的债务人进行重整。

第三条重整应当坚持法治原则,遵循市场规律,发挥府院联动作用。

第四条审理重整案件,应当注意平衡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实现社会整体价值最大化。

第五条企业法人住所地在重庆市的,有关该企业的重整申请,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第二章申请审查第一节申请主体与资料第六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的申请。

债务人具备重整原因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

第七条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第八条上市公司具备重整原因的,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的债权人、出资额占上市公司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上市公司进行重整。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12]261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12]261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12]2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2012年10月29日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企业破产法》施行以来,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部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因上市公司破产清算给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的审理不仅涉及到《企业破产法》、《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的适用,还涉及司法程序与行政程序的衔接问题,有必要进一步明确该类案件的审理原则,细化有关程序和实体规定,更好地规范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充分保护债权人、广大投资者和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优化配置社会资源,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2年3月22日在海南省万宁市召开了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

与会同志通过认真讨论,就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的若干重要问题取得了共识。

现纪要如下:一、关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的审理原则会议认为,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事关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事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保护,事关职工权益保障和社会稳定。

因此,人民法院应当高度重视此类案件,并在审理中注意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公正审理原则。

重整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重整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于2010年8月23日裁定对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创智科技”)进行重整,同时指定成立创智科技管理人(下称“管理人”)开展重整工作。

在重整程序中,根据创智科技重整一案的实际情况,创智科技和管理人共同制定了《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下称“重整计划”)。

2011年5月27日,深圳中院依法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本案进入重整计划执行期间。

目前,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我司作为重整计划的执行人,现特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

一、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及期限依据重整计划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以向确定之债权人清偿的款项(不包括补充清偿的款项)\股票已转账,预留的现金已划入管理人账户内,创智科技出资人让渡的股票已划入管理人破产重整专用账户为准。

根据重整计划第六条第(二)的规定,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为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6个月,即自2011年5月28日起至2011年11月28日止。

但因部分出资人根据重整计划应让渡的创智科技股票存在质押或司法冻结,故重整计划规定的6个月执行期间内执行完毕。

为此,创智科技根据重整计划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向深圳中院递交了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申请书,申请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3个月,自2011年11月29日起至2012年2月29日止。

深圳中院于2011年11月24日作出(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6-7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延长创智科技重整计划执行期限至2012年2月29日。

在批准延长的执行期内,仍有2个股东的股票存在质押及司法冻结未能解除,根据创智科技及管理人的申请,深圳中院于2012年2月24日作出(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6-9号号《民事裁定书》,批准再次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至2012年5月31日。

破产重整计划(草案)

破产重整计划(草案)

破产重整计划(草案)破产重整计划是指在企业破产的情况下,通过对企业进行重组和重新规划,以实现企业的复苏和发展。

本文提供了一个有限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该草案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结合有限公司的实际情况而编制的。

草案中的第一部分是释义,其中对一些关键词进行了定义,如人民法院、母公司、子公司、债务人、管理人、企业破产法、公司法等等。

这些定义有助于读者更好地理解文中的内容。

在本草案中,有限公司经过人民法院的裁定进入了破产重整程序,同时指定了管理人。

管理人通过定向推介、邀请谈判和媒体公开发布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等方式,邀请战略收购主体,并最终确定了公司为重整战略投资人。

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提出了该重整计划草案,希望得到会议的审议。

本草案的设计是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和有限公司的实际情况而编制的。

其中,释义部分对一些关键词进行了定义,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文中的内容。

在实践中,为了找到重整计划草案的设计方法,作者翻遍了破产法的规定,搜集成熟的范本,并参加了XXX及XXX举办的研究讲座。

最终,作者在一个破产重整的案件中,亲自设计出第一个重整计划草案,并分享给大家,以供相互交流研究。

本案中,“以下”、“以上”均包括本数,“以内”均不包括本数。

其他语句未特别说明时,按照字面意思或法律规定理解。

第二部分:企业概况由于在前述会议材料中已经详细介绍了企业概况,因此本部分不再赘述。

第三部分:债务人合并重整的背景及可行性研究一)合并重整的背景在年月日,债权人以债务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债台高筑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破产清算申请。

经过人民法院的审查核实,于年月日做出了(2019)开民破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公司进入了破产重整程序。

在年月日,债权人以该公司治理结构相对完整,产品市场前景广阔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了子公司破产重整申请。

人民法院经过调查核实后发现,该申请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受理条件。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预重整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预重整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预重整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1.08•【字号】•【施行日期】2021.01.0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预重整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本院各相关部门:《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预重整工作指引(试行)》已于2021年1月7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21年第1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月8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预重整工作指引(试行)为探索庭外重组和庭内重整的衔接机制,节约重整成本、提高重整效率,有效实现对市场主体的救治,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及相关规定,结合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本指引所称“预重整”,指衔接庭外重组和庭内重整,对债务人与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达成的符合本指引规定的庭外重组协议在重整申请受理后予以确认的程序。

破产申请受理前,庭外商业谈判的期间称为预重整期间;破产申请受理后,可以庭外达成的重组协议为依据拟定重整计划草案。

第二条预重整应当遵循市场规律,坚持依法、自治、公开、高效、司法适度介入原则。

第三条具有挽救可能,有能力与主要债权人开展自主谈判的企业法人,可以进行预重整。

申请重整前,通过自主谈判已经达成重组协议并表决通过的,债务人可以在申请重整的同时,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根据该重组协议形成的重整计划草案。

债务人存在债权人人数众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职工安置数量较大、影响社会稳定等情形的,债务人可以在申请重整的同时,请求人民法院在受理重整申请前,准许聘任中介机构辅助债务人准备重组协议。

第四条预重整期间进行表决,应当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分组,采用合理灵活的方式,给予参与表决的债权人、出资人充分的表决期限。

关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

关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

证券代码:400046 证券简称:大菲5 公告编号:2019001沈阳菲菲澳家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
管理人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8年7月24日,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本溪中院”)出具(2018)辽05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公司重整一案,同时指定辽宁平正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管理人。

2018年9月7日,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8)辽05破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批准公司的《重整计划》。

《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公司陆续完成债务清偿、资产处置、股份让渡及划转、资产注入等工作。

公司《重整计划》基本执行完毕后,公司、管理人分别向本溪中院提交了《重整计划执行情况报告暨请求人民法院裁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申请》、《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监督报告》。

2018年12月29日,公司收到本溪中院送达的(2018)辽05破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

本溪中院根据公司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确认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终结公司破产重整程序。

特此公告。

沈阳菲菲澳家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9年1月2日。

河北省关于破产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延长的判例

河北省关于破产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延长的判例

河北省关于破产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延长的
判例
“经调查发现xx集团及其3家子公司xx水性涂料有限公司、xx 新材料有限公司、xx物流有限公司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的情况,并且区分各企业财产的难度与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各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故申请对xx集团及3家子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

”xx集团在申请合并重整的申请中说。

因此,此次xx集团申请延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行为并不意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前款规定(指6个月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XX年XX月XX日,xx集团管理人提出申请,徐水法院依法裁定: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至XX年XX月XX日。

其他法律实务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其他法律实务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其他法律实务(总分87, 做题时间15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经营单位,通过登记程序取得相应的民事主体资格,可以在登记核准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责任的登记是()。

SSS_SINGLE_SELA 企业法人登记B 企业设立登记C 企业变更登记D 企业营业登记分值: 1答案:D企业营业登记是指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经营单位,通过登记程序取得相应的民事主体资格,可以在登记核准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民事活动,享受相应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责任。

2.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的登记。

SSS_SINGLE_SELA 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B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C 外商投资的公司D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设立并持有30%以上股份的公司分值: 1答案:C选项C正确,外商投资设立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公司的登记3.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SSS_SINGLE_SELA 15日B 60日C 1年D 30日分值: 1答案:D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内申请变更登记。

SSS_SINGLE_SELA 15日B 30日C 45日D 60日分值: 1答案:B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5.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协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申请变更登记。

SSS_SINGLE_SELA 90曰内B 60日内C 30日内D 15日内分值: 1答案:C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协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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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妞问答 ××××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用)正文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用)
(××××)×破字第×-×号
申请人:……(写明名称等基本情况)。

××××年××月××日,本院裁定批准×××(债务人名称)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年××月××日,×××(债务人名称)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写明依据的事实及理由),请求本院批准延长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至××××年××月××日。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写明批准或不批准的理由)。

依照……(写明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债务人名称)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延长至××××年××月××日。

或者:
驳回×××(债务人名称)的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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