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批准重整计划用)
1长岭公司重整计划
2. 在宝鸡中院裁定批准本重整计划后,重组方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证 券监管部门要求的方式向长岭股份注入不少于 7 亿元的优良军工类净资产及 相关业务,通过重大资产重组使长岭股份恢复持续经营能力。
三、债权分类和调整
(一)债权分类
依据 《破产法》的规定,本重整计划将长岭股份的债权划分为职工债权、税款债权 和普通债权三类,其中普通债权又按金额大小划分为小额普通债权和大额普通债权,债 权额 50 万元以下(含 50 万元)的为小额普通债权,超过 50 万元的为大额普通债权。(注: 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社长寿信用社原对长岭股份享有人民币 12,953,962.88 元的 有特定财产担保的债权,但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社长寿信用社已出具书面声明, 同意将上述有特定财产担保的债权转为普通债权)。
本《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一年整,自 2008 年 10 月 26 日起至 2009 年 10 月 25 日止。
根据《破产法》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 人均有约束力,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 承担清偿责任。
目录
一、 长岭股份的基本情况 .......................................1 (一)长岭股份的历史沿革及股权结构 .............................1 (二)长岭股份的经营情况 .......................................2 (三)长岭股份破产程序的启动 ...................................2 (四)长岭股份的债务情况 .......................................3 (五)长岭股份破产清算假设条件下的偿债分析 .....................3 二、长岭股份经营方案 ...........................................4 三、债权分类和调整 .............................................4 (一)债权分类 .................................................4 (二)债权调整方案 .............................................5 四、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5 五、债权受偿方案 ...............................................6 (一)清偿期限和方式 ...........................................6 (二)偿债资金来源 .............................................7 六、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和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7 七、重整计划的效力 .............................................7
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试行)
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试行)篇一: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征求意见稿)二○○九年三月目录一、破产清算1、收到债权人破产申请后致债务人的通知书2、受理债权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3、受理债权人破产申请后通知债务人提交材料的通知书4、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5、受理清算义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6、受理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7、不受理债权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8、不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9、不受理清算义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10、不受理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11、维持或撤销不受理破产申请裁定的二审裁定12、驳回债权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13、驳回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14、驳回清算义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15、驳回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16、维持或撤销驳回破产申请裁定的二审裁定17、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118、受理破产申请后致已知债权人的通知书19、受理破产申请的公告20、告知债务人有关人员相关义务的公告21、扩大有关人员范围的决定书22、要求有关单位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通知书23、要求有关单位中止执行程序的通知书24、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的决定书25、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民事裁定书26、宣告破产后致已知债权人的通知书27、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公告28、确认债权表记载的无异议债权的民事裁定书29、有异议债权期满无人诉讼时确定债权额的民事裁定书30、临时确定表决权额的决定书31、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的民事裁定书32、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的民事裁定书33、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民事裁定书34、维持或撤销本院民事裁定的复议决定书35、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民事裁定书36、认可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复函37、针对监督事项的决定书38、许可管理人为某些行为的复函39、批准或驳回债权人会议更换管理人申请的决定书240、依职权更换管理人的决定书41、更换管理人的公告42、许可或驳回管理人辞职申请的决定书43、决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的决定书44、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的决定书45、确定管理人收取报酬数额的决定书46、管理人报酬异议的决定书47、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民事裁定书48、拘留决定书49、罚款决定书50、不服拘留、罚款决定的复议决定书51、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民事裁定书52、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公告53、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的决定书54、追加分配破产财产的民事裁定书二、重整55、收到债权人重整申请后致债务人的通知书56、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对债务人重整的民事裁定书57、根据债务人的申请对其重整的民事裁定书58、根据出资人的申请对债务人重整的民事裁定书59、根据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申请对金融机构重整的民事裁定书360、裁定债务人重整的公告61、不受理债权人重整申请的民事裁定书62、不受理债务人重整申请的民事裁定书63、不受理出资人重整申请的民事裁定书64、不受理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重整申请的民事裁定书65、维持或撤销不受理重整申请裁定的二审裁定66、许可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决定书67、裁定债务人重整后致已知债权人的通知书68、同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权的复函69、许可担保权人恢复行使担保权的复函70、设小额债权组的决定书71、根据申请终止重整程序的民事裁定书72、法院直接裁定终止重整程序的民事裁定书73、根据申请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公告74、法院直接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公告75、延长重整期限的民事裁定书76、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民事裁定书77、不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民事裁定书78、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的公告79、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的民事裁定书80、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民事裁定书81、受理变更重整计划的申请的民事裁定书4篇二:管理人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管理人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征求意见稿)目录1通用类文书1、通知书(要求债务人的债务人清偿债务用)12、通知书(要求债务人财产的持有人交付财产用)33、通知书(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用)54、通知书(继续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用)65、通知书(回复相对人催告继续履行合同用)76、方案一:通知书(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用)9方案二:申请报告(请求法院通知相关单位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用)7、方案一:通知书(中止执行程序用)12方案二:申请报告(请求法院通知其他法院中止执行程序用)8、通知书(告知管理人已接管债务人财产用)149、申请报告(申请聘用工作人员用)1610、申请报告(请求停止/继续营业用)1811、申请报告(管理人申请实施处分债务人财产的行为用)1912、申请报告(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管理人报酬方案用)2113、申请报告(请求法院调整管理人报酬用)2314、申请报告(提请债权人会议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用)2415、申请报告(申请收取管理人报酬用)2516、通知书(要求追回债务人财产用)2617、通知书(要求债务人的出资人补缴出资用)2818、通知书(要求债务人的高管返还财产用)3019、通知书(要求取回担保物用)32120、通知书(决定是否同意权利人取回财产用)3421、通知书(要求出卖人交付在途标的物用)3622、通知书(决定是否同意抵销用)3823、关于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清偿情况的报告3924、申请报告(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申请终结破产程序用)4125、告示(公布职工债权用)4226、通知书(回复职工债权异议用)4427、申请报告(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表用)4628、关于管理人执行职务的工作报告(破产清算程序用)4829、关于债务人财产状况的报告5130、关于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的报告5331、通知书(通知召开债权人会议用)5532、申请报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用)562重整程序用文书33、通知书(重整期间决定是否同意取回财产用)5734、申请报告(申请裁定终止重整程序用)5935、申请报告(管理人提请审议重整计划草案用)6136、申请报告(请求延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用)6337、申请报告(请求法院批准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用)6538、申请报告(请求法院批准表决未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用)6639、关于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6840、申请报告(请求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用)7041、申请报告(重整失败请求终止执行重整计划用)72 3和解程序用文书42、关于管理人执行职务情况的报告(终止和解程序时用)7343、申请报告(和解程序达成协议提请终结破产程序用)764破产清算程序用文书44、申请报告(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用)7745、申请报告(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用)80246、申请报告(提请法院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用)8247、公告(破产财产第×次分配用)8348、公告(破产财产最后分配用)8549、关于破产财产分配执行情况的报告8750、申请报告(无财产可供分配提请终结破产程序用)8951、申请报告(最后分配完结提请终结破产程序用)9152、关于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的报告9231通用类文书文书样式1××(债务人名称)管理人(××)×破管字第×号。
【案例】上市公司庞大集团破产重整计划介绍
【案例】上市公司庞大集团破产重整计划介绍
编者按对企业破产重整中的税该如何处理一直是近期热点话题。
税务局在关心税的债权如何申报和如何清偿;破产企业管理人在关心税债权地位和清偿比例及清偿方式;其他债权人在关心税与其他普通债权的清偿顺序关系等。
近日,上市公司庞大集团公布了一份《重整计划》并经经办法院的批准。
纳税无忧根据公开资料对庞大集团破产重整情况进行了梳理。
一、重整人简介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庞大集团),主营汽车销售和维修养护。
2011年4月28日,庞大集团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1258。
截至2019年9月30日,庞大集团总股本为653,847.84万股,股东共计326,824户。
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是庞先生,持股比例为20.84%;控股股东及其关联自然人合计持股比例为32.21%(210,624.17万股)。
二、重整原因
庞大集团2018年度出现巨额亏损,且因资金严重不足、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重整计划》的表述)。
那么庞大集团的资产及经营情况如何?以下笔者根据公开资料整理的数据。
2018年末数据经审计,2019年数据未经审计。
单位:元。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预重整案件工作规程(试行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预重整案件工作规程(试行)郑中法[2019]232号第一条【规程目的】为了实现庭外重组、预重整与破产重整的有效衔接,强化庭外重组的公信力和约束力,明确预重整制度的法律地位和制度内容,有效发挥破产重整制度挽救危困企业,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规定,结合全市破产审判工作实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预重整的界定】本规程所称“预重整”,系指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预重整申请,或者申请人提出重整申请后,人民法院在受理重整申请前,指定预重整管理人对具有重整原因的债务人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制定预重整草案,并征集利益相关方意见形成预重整方案的程序。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申请人申请预重整或者重整的,不适用本工作规程。
第三条【预重整启动】申请人提出预重整申请且债务人提交了债务人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履行本规程第九条规定的预重整义务的书面承诺书,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债务人预重整。
申请人提出预重整申请的,应按照人民法院要求预交预重整启动费用,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预重整启动费用的,按撤回预重整申请处理。
前款费用作为预重整程序中预重整管理人开展相关工作的费用和预重整管理人报酬。
第四条【预重整条件】申请人提出重整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前,债务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预重整:(一)债权人人数众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或需要安置职工数量较多、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二)债务人企业规模较大或在该行处或对本区域经济有重大影响的;(三)直接受理重整申请可能对债务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引发重大社会不稳定情形的。
第五条【预重整听证】人民法院决定预重整前,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决定进行听证。
第六条【预重整决定】人民法院决定债务人预重整的,应当作出预重整决定书和指定预重整管理人决定书,决定书应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予以公告。
分组未能通过重整计划,法院可否强制批准重整计划?
分组未能通过重整计划,法院可否强制批准重整计划?【法院观点】分组表决未通过重整草案的,符合《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的情形的,经债务人或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批准。
【案情简介】A公司连续三年亏损,产生了严重的债务危机,公司股票于2007年5月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暂停上市。
同年8月,法院裁定A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并于10月批准了A公司管理人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
根据重整计划,主要战略投资者B公司通过竞拍成为第一大股东。
2008年2月,A公司向B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三安电子LED类经营性资产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
2007年7月,债权人某银行以A公司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已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提出了对A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
法院于2007年8月13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对A公司进行重整,并指定了清算组。
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指定A公司清算组担任A公司重整管理人。
公司重整管理人于2007年9月18日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尽管普通债权人和担保债权人表决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法院还是根据破产管理人的申请,强制批准A公司管理人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
2007年11月20日,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终结对债务人A公司的破产重整程序。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律师点评】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是指一项重整计划被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后,未被各表决组一致通过时,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由法院强制性地批准重整计划草案而使重整计划生效。
作为第一起《破产法》司法裁定上市公司破产重组并随后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恢复上市的案例,我们应该思考为什么尤其是在普通债权人和担保债权人表决反对重整计划草案的情况下,法院还会强制批准重整计划的实施?《破产法》具体规定了重整制度框架,包括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重整计划的制订和批准、重整计划的执行三大部分,司法机关承担了破产重整的启动、组织、决定等多项职责。
破产法律文书样式(法院用)(第二稿)
破产法律文书样式(法院用)(第二稿)破产法律文书样式(法院用)(第二稿)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目录一、破产清算1、收到债权人破产申请后致债务人的通知书2、受理债权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3、受理债权人破产申请后通知债务人提交材料的通知书4、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5、受理清算义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6、受理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7、不受理债权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8、不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9、不受理清算义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10、不受理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11、维持或撤销不受理破产申请裁定的二审裁定12、驳回债权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13、驳回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14、驳回清算义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15、驳回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16、维持或撤销驳回破产申请裁定的二审裁定17、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18、受理破产申请后致已知债权人的通知书19、受理破产申请的公告20、告知债务人有关人员相关义务的公告21、扩大有关人员范围的决定书22、要求有关单位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通知书23、要求有关单位中止执行程序的通知书24、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的决定书25、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民事裁定书26、宣告破产后致已知债权人的通知书27、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公告28、确认债权表记载的无异议债权的民事裁定书29、有异议债权期满无人诉讼时确定债权额的民事裁定书30、临时确定表决权额的决定书31、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的民事裁定书32、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的民事裁定书33、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民事裁定书34、维持或撤销本院民事裁定的复议决定书35、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民事裁定书36、认可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复函37、针对监督事项的决定书38、许可管理人为某些行为的复函39、批准或驳回债权人会议更换管理人申请的决定书40、依职权更换管理人的决定书41、更换管理人的公告42、许可或驳回管理人辞职申请的决定书43、决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的决定书44、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的决定书45、确定管理人收取报酬数额的决定书46、管理人报酬异议的决定书47、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民事裁定书48、拘留决定书49、罚款决定书50、不服拘留、罚款决定的复议决定书51、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民事裁定书52、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公告53、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的决定书54、追加分配破产财产的民事裁定书二、重整55、收到债权人重整申请后致债务人的通知书56、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对债务人重整的民事裁定书57、根据债务人的申请对其重整的民事裁定书58、根据出资人的申请对债务人重整的民事裁定书59、根据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申请对金融机构重整的民事裁定书60、裁定债务人重整的公告61、不受理债权人重整申请的民事裁定书62、不受理债务人重整申请的民事裁定书63、不受理出资人重整申请的民事裁定书64、不受理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重整申请的民事裁定书65、维持或撤销不受理重整申请裁定的二审裁定66、许可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决定书67、裁定债务人重整后致已知债权人的通知书68、同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权的复函69、许可担保权人恢复行使担保权的复函70、设小额债权组的决定书71、根据申请终止重整程序的民事裁定书72、法院直接裁定终止重整程序的民事裁定书73、根据申请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公告74、法院直接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公告75、延长重整期限的民事裁定书76、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民事裁定书77、不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民事裁定书78、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的公告79、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的民事裁定书80、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民事裁定书81、受理变更重整计划的申请的民事裁定书82、批准变更后的重整计划的民事裁定书83、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民事裁定书84、重整计划执行时用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三、和解85、受理债务人和解申请的民事裁定书86、不受理债务人和解申请的民事裁定书87、维持或撤销不受理和解申请裁定的二审裁定88、裁定受理债务人和解申请的公告89、裁定受理债务人和解申请后通知已知债权人的通知书90、认可或不认可和解协议的民事裁定书91、终止和解程序的民事裁定书92、确认和解协议无效的民事裁定书93、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民事裁定书94、认可债务人与债权人自行达成协议的民事裁定书95、认可和解协议并终止和解程序的公告96、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公告四、破产衍生诉讼97、破产撤销权诉讼一审民事判决书98、破产抵销权诉讼一审民事判决书99、确认破产债权诉讼一审民事判决书100、破产取回权诉讼一审民事判决书文书样式1X X X X人民法院通知书(收到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后通知债务人用)(X X X X) X X 破字第X-X号X X X:X X 年X X 月X X 日,X X X(债权人名称)以……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你单位进行破产清算。
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
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公告本公司管理人、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接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二中院”)民事裁定书【(2008)沪二中民四(商)破字第2-5号】,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上海二中院于2008年9月27 日依法受理债权人上海泰升富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债务人本公司破产重整一案。
在重整期间,本公司及管理人于2008年11 月11 日向上海二中院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提交了《华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预案)》,于2008 年11 月20 日,向上海二中院及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提交了《华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经过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第一次表决,优先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依法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组表决结果未达到法定的通过数额。
2008年12月1日,经第二次表决,普通债权组依法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因重整计划草案涉及本公司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设出资人组,于2008年11月21日召开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
2008年12月2日,本公司及管理人向上海二中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上海二中院认为,在对重整计划草案的分组表决中,优先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和出资人组均依法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现本公司及管理人向上海二中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该重整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批准条件。
据此,上海二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一、批准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二、终止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特此公告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08-12-17附件: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前言债权人上海泰升富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债务人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股份”)破产重整一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二中院”)已于2008年9月27日依法裁定受理,并指定华源股份清算组作为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开展重整工作。
st科健:关于重整计划执行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035 证券简称:*ST科健公告编号:KJ2013-18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整计划执行进展公告2011年10月17日,深圳中院做出(2011)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自2011年10月17日起对本公司进行重整,并指定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深圳市正源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管理人;2012年5月18日, 深圳中院做出 (2011)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批准《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2012年11月7日,深圳中院做出(2011)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1-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13年2月18日;2013年2月6日,因公司重整计划所涉让渡股票的解除质押工作尚未完成,所持深圳三星科健移动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股权等资产的处置工作需继续完善相关手续,深圳中院做出(2011)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1-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13年5月18日; 由于部分债权人无股票账户,且该部分债权人开立股票账户或指定其他代为接收股票的账户尚需一定时间等客观情况,2013年5月17日,深圳中院做出(2011)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1-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13年7月18日 (详见2013年5月18日本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的编号为KJ2013-15号《重整计划执行期再次延长公告》)。
2012年6月,管理人在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实施了第一次资金分配,目前,管理人正在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债权人支付货币的形式实施第二次资金分配。
因重整计划执行关于中国科健财产的实际变价款项超过重整计划的预计,普通债权的现金清偿比例也将超过重整计划的预计比例。
在分配时,大额普通债权和小额普通债权在获得重整计划规定的13.77%和28.52%的现金清偿后,剩余可供分配的资金将同比例分配给全体大额普通债权人和小额普通债权人。
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
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公告本公司管理人、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接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二中院”)民事裁定书【(2008)沪二中民四(商)破字第2-5号】,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上海二中院于2008年9月27 日依法受理债权人上海泰升富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债务人本公司破产重整一案。
在重整期间,本公司及管理人于2008年11 月 11 日向上海二中院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提交了《华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预案)》,于 2008 年 11 月 20 日,向上海二中院及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提交了《华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经过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第一次表决,优先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依法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组表决结果未达到法定的通过数额。
2008年12月1日,经第二次表决,普通债权组依法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因重整计划草案涉及本公司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设出资人组,于2008年11月21日召开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
2008年12月2日,本公司及管理人向上海二中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上海二中院认为,在对重整计划草案的分组表决中,优先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和出资人组均依法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现本公司及管理人向上海二中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该重整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批准条件。
据此,上海二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一、批准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二、终止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特此公告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08-12-17附件: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前言债权人上海泰升富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债务人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股份”)破产重整一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二中院”)已于2008年9月27日依法裁定受理,并指定华源股份清算组作为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开展重整工作。
破产重整案例
佳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案(破产重整债转股公司收购)(一)首部1.裁定书字号: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09)吴民破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
2.宗由:申请破产重整。
3.诉讼双方申请人:佳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秋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佳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秋智,该公司董事长。
重整管理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苏州分所。
负责人:叶远安,该会计师事务所主任。
重整管理人: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陆敏彪,该律师事务所主任。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审判机关: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陆雪昌;审判员:金美珍;代理审判员:苗郑青。
6.审结时间:2009年3月9日。
(二)破产申请情况2009年3月2日,佳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为由,向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三)事实和证据江苏省吴中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佳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通公司)于1999年3月31日由英属维尔京群岛环球科技国际有限公司独资设立,投资总额为127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4800万美元,实际控股股东系佳邦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长为黄秋智,经营范围为生产柔性线路板、硬性线路板及相关电子零配件产品,在国际上拥有许多诸如摩托罗拉、多普达、索爱、华为、宏达、三星等重要客户。
佳通公司进入吴中区以来,为吴中地方经济的发展作出了一定的贡献,2005—2007年连续三年成为吴中区纳税大户,为五千多人提供了就业机会。
目前有722人与佳通公司仍保持劳动关系。
2008年开始,受宏观调控及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佳通公司的流动资金大幅减少,原材料采购资金不足,生产规模缩减。
随着资金链的断裂,佳通公司开始拖欠越来越多的供应商货款,客户订单逐月减少,大量以佳通作为被告的诉讼出现。
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
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征求意见稿)目录一、破产清算1、收到债权人破产申请后致债务人的通知书2、受理债权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3、受理债权人破产申请后通知债务人提交材料的通知书4、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5、受理清算义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6、受理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7、不受理债权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8、不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9、不受理清算义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10、不受理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11、维持或撤销不受理破产申请裁定的二审裁定12、驳回债权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13、驳回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14、驳回清算义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15、驳回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16、维持或撤销驳回破产申请裁定的二审裁定17、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18、受理破产申请后致已知债权人的通知书19、受理破产申请的公告20、告知债务人有关人员相关义务的公告21、扩大有关人员范围的决定书22、要求有关单位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通知书23、要求有关单位中止执行程序的通知书24、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的决定书25、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民事裁定书26、宣告破产后致已知债权人的通知书27、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公告28、确认债权表记载的无异议债权的民事裁定书29、有异议债权期满无人诉讼时确定债权额的民事裁定书30、临时确定表决权额的决定书31、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的民事裁定书32、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的民事裁定书33、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民事裁定书34、维持或撤销本院民事裁定的复议决定书35、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民事裁定书36、认可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复函37、针对监督事项的决定书38、许可管理人为某些行为的复函39、批准或驳回债权人会议更换管理人申请的决定书40、依职权更换管理人的决定书41、更换管理人的公告42、许可或驳回管理人辞职申请的决定书43、决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的决定书44、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的决定书45、确定管理人收取报酬数额的决定书46、管理人报酬异议的决定书47、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民事裁定书48、拘留决定书49、罚款决定书50、不服拘留、罚款决定的复议决定书51、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民事裁定书52、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公告53、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的决定书54、追加分配破产财产的民事裁定书二、重整55、收到债权人重整申请后致债务人的通知书56、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对债务人重整的民事裁定书57、根据债务人的申请对其重整的民事裁定书58、根据出资人的申请对债务人重整的民事裁定书59、根据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申请对金融机构重整的民事裁定书60、裁定债务人重整的公告61、不受理债权人重整申请的民事裁定书62、不受理债务人重整申请的民事裁定书63、不受理出资人重整申请的民事裁定书64、不受理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重整申请的民事裁定书65、维持或撤销不受理重整申请裁定的二审裁定66、许可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决定书67、裁定债务人重整后致已知债权人的通知书68、同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权的复函69、许可担保权人恢复行使担保权的复函70、设小额债权组的决定书71、根据申请终止重整程序的民事裁定书72、法院直接裁定终止重整程序的民事裁定书73、根据申请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公告74、法院直接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公告75、延长重整期限的民事裁定书76、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民事裁定书77、不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民事裁定书78、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的公告79、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的民事裁定书80、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民事裁定书81、受理变更重整计划的申请的民事裁定书82、批准变更后的重整计划的民事裁定书83、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民事裁定书84、重整计划执行时用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三、和解。
保变电气:关于收到保定天威集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550 证券简称:保变电气公告编号:临2020-030 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保定天威集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第二大股东保定天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威集团”)破产管理人发来的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保定中院”)《民事裁定书》((2016)冀06破7-10号),获知保定中院裁定批准破产管理人提交的天威集团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天威集团重整程序。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天威集团共持有公司股份352,280,6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13%,其所持有公司股份全部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
天威集团重整计划可能涉及权益变动,且能否成功尚存在不确定性。
但对公司控制权不会产生影响,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仍为公司控股股东。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及影响情况,并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17日
1。
关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
证券代码:400046 证券简称:大菲5 公告编号:2019001沈阳菲菲澳家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
管理人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8年7月24日,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本溪中院”)出具(2018)辽05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公司重整一案,同时指定辽宁平正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管理人。
2018年9月7日,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8)辽05破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批准公司的《重整计划》。
《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公司陆续完成债务清偿、资产处置、股份让渡及划转、资产注入等工作。
公司《重整计划》基本执行完毕后,公司、管理人分别向本溪中院提交了《重整计划执行情况报告暨请求人民法院裁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申请》、《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监督报告》。
2018年12月29日,公司收到本溪中院送达的(2018)辽05破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
本溪中院根据公司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确认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终结公司破产重整程序。
特此公告。
沈阳菲菲澳家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9年1月2日。
重整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于2010年8月23日裁定对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创智科技”)进行重整,同时指定成立创智科技管理人(下称“管理人”)开展重整工作。
在重整程序中,根据创智科技重整一案的实际情况,创智科技和管理人共同制定了《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下称“重整计划”)。
2011年5月27日,深圳中院依法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本案进入重整计划执行期间。
目前,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我司作为重整计划的执行人,现特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
一、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及期限依据重整计划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以向确定之债权人清偿的款项(不包括补充清偿的款项)\股票已转账,预留的现金已划入管理人账户内,创智科技出资人让渡的股票已划入管理人破产重整专用账户为准。
根据重整计划第六条第(二)的规定,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为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6个月,即自2011年5月28日起至2011年11月28日止。
但因部分出资人根据重整计划应让渡的创智科技股票存在质押或司法冻结,故重整计划规定的6个月执行期间内执行完毕。
为此,创智科技根据重整计划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向深圳中院递交了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申请书,申请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3个月,自2011年11月29日起至2012年2月29日止。
深圳中院于2011年11月24日作出(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6-7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延长创智科技重整计划执行期限至2012年2月29日。
在批准延长的执行期内,仍有2个股东的股票存在质押及司法冻结未能解除,根据创智科技及管理人的申请,深圳中院于2012年2月24日作出(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6-9号号《民事裁定书》,批准再次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至2012年5月31日。
破产重整计划(草案)
破产重整计划(草案)破产重整计划是指在企业破产的情况下,通过对企业进行重组和重新规划,以实现企业的复苏和发展。
本文提供了一个有限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该草案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结合有限公司的实际情况而编制的。
草案中的第一部分是释义,其中对一些关键词进行了定义,如人民法院、母公司、子公司、债务人、管理人、企业破产法、公司法等等。
这些定义有助于读者更好地理解文中的内容。
在本草案中,有限公司经过人民法院的裁定进入了破产重整程序,同时指定了管理人。
管理人通过定向推介、邀请谈判和媒体公开发布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等方式,邀请战略收购主体,并最终确定了公司为重整战略投资人。
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提出了该重整计划草案,希望得到会议的审议。
本草案的设计是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和有限公司的实际情况而编制的。
其中,释义部分对一些关键词进行了定义,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文中的内容。
在实践中,为了找到重整计划草案的设计方法,作者翻遍了破产法的规定,搜集成熟的范本,并参加了XXX及XXX举办的研究讲座。
最终,作者在一个破产重整的案件中,亲自设计出第一个重整计划草案,并分享给大家,以供相互交流研究。
本案中,“以下”、“以上”均包括本数,“以内”均不包括本数。
其他语句未特别说明时,按照字面意思或法律规定理解。
第二部分:企业概况由于在前述会议材料中已经详细介绍了企业概况,因此本部分不再赘述。
第三部分:债务人合并重整的背景及可行性研究一)合并重整的背景在年月日,债权人以债务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债台高筑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破产清算申请。
经过人民法院的审查核实,于年月日做出了(2019)开民破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公司进入了破产重整程序。
在年月日,债权人以该公司治理结构相对完整,产品市场前景广阔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了子公司破产重整申请。
人民法院经过调查核实后发现,该申请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受理条件。
《申请书(提请法院裁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申请书(提请法院裁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第一篇:申请书(提请法院裁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申请书申请人: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鹏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工业村管理楼207#申请事项:申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重整程序。
事实及理由:贵院于202x年5月27日作出(202x)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下称简称“《重整计划》”),终止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智科技”或“公司”)重整程序,本案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
一、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及期限依据《重整计划》第六条规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以向确定之债权人清偿的款项(不包括补充清偿的款项)\股票已转账,预留的现金已划入管理人账户内,创智科技出资人让渡的股票已划入管理人破产重整专用账户为准。
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为6个月,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计算。
二、《重整计划》执行情况按照《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自贵院裁定批准创智科技重整计划后,公司在深圳中院及管理人的大力支持下,积极开展执行重整计划的相关工作。
(一)让渡股票的划转工作根据创智科技《重整计划》的规定,出资人应让渡创智科技股份共计为79,323,390股。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及《司法过户表》,202x年7月12日,本公司股东按比例让渡的股份73,533,940股过户至重整专用账户。
因少数股东股份被设定质押或司法冻结无法办理过户,尚存在5,789,450股创智科技股票无法从出资人账户内划转。
(二)确定债权的清偿工作根据创智科技《重整计划》的规定及债权人的要求,清偿确认债权应从重整专用账户划转7,589,277股流通股至债权人指定账户,并支付现金共计7,519,633.84元。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企业破产相关登记操作规范-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企业破产相关登记操作规范正文:----------------------------------------------------------------------------------------------------------------------------------------------------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企业破产相关登记操作规范第一条为依法规范、统一温州市两级企业登记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企业破产相关登记的操作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制定本操作规范。
第二条本操作规范所称之企业破产相关登记,是指债务人企业在重整计划的执行过程中办理的变更登记或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后办理的注销登记。
第三条本操作规范适用于温州市两级企业登记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企业破产相关登记事宜。
第四条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企业破产相关登记的,由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
第五条企业在重整程序终止后,可根据重整计划申请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股东等登记事项;企业因破产清算而终结破产程序的,企业应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条企业因重整程序终止后,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管理人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由重整企业原法定代表人或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登记(备案)申请书;(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三)人民法院受理重整申请、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民事裁定书;重整计划因故变更的,还应提交人民法院对变更后重整计划予以批准的民事裁定书。
(四)人民法院出具的载明股权具体划转内容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五)人民法院关于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六)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七)重整方(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八)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破产法律文书样式(法院用 )(第二稿)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书记员
说明: 一、本样式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制定,供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时使用。 二、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
族/国籍、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及住所。当事人是法人的,写明 其名称和住所地,并写明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和职务。当事人是依法成 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的,写明其名称及住所地,并写明负责 人及其姓名和职务。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职业(或 工作单位和职务)及住所;若委托代理人系当事人的近亲属,还应在姓 名后括注其与当事人的关系;若委托代理人系律师,只写明其姓名、单 位和职务。
人X X X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 ……(从申请人的申请资格、被申请人的破产能力、
破产原因、本院是否具有管辖权等方面写明受理申请的理由)。本院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三款、第十条之规
定,裁定如下:
1、 受理X X X对X X X的破产清算申请;
2、 指定X X X为X X X(债务人)管理人。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时使用。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的写法与样式2相同。 三、本裁定书应送达申请人。
文书样式5
X X X X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受理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用)
申请人:……。
(X X X X) X X破字第 X-X号
被申请人:……。
申请人X X X以……为由,于X X年X X月X X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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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妞问答
××××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批准重整计划用)
正文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批准重整计划用)
(××××)×破字第×-×号
申请人:……(写明名称等基本情况)。
××××年××月××日,×××(申请人名称)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写明依据的事实及理由),请求本院批准重整计划(附后)。
本院认为:……(写明批准重整计划的具体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债务人名称)重整计划;
二、终止×××(债务人名称)重整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附:重整计划
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