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保护的法律法规
风景名胜区条例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条例的目的是规范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保护风景名胜区的自然风貌和文化遗产,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本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定义本条例所称的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自然风景和人文景观,以及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地方景区。
第三条分级管理风景名胜区根据其自然、人文和科学价值的重要程度,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三个级别。
第二章风景名胜区的保护与管理第四条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范围包括景区内的自然资源、人文景观以及相关的建筑和设施。
第五条风景名胜区保护措施1.风景名胜区的保护措施应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2.禁止擅自破坏、损毁风景名胜区的自然环境和人文景观;3.禁止在风景名胜区进行违法、违规建设活动;4.风景名胜区应设立合理的游览路线,并提供必要的游览设施和服务。
第六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1.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由国家旅游局和相关部门共同组成;2.省级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由省旅游局和相关部门共同组成;3.市级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由市旅游局和相关部门共同组成。
第三章风景名胜区的开发与利用第七条风景名胜区规划风景名胜区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划要求进行规划,确保合理的开发和利用。
第八条开发利用方式风景名胜区的开发利用应以保护为前提,注重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遵循规划方案。
第九条开发利用管理1.风景名胜区的开发利用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并签订合同;2.风景名胜区的开发利用应缴纳相应的开发利用费用,用于保护和管理风景名胜区。
第十条审批程序风景名胜区的开发利用审批程序应依法进行,保障公正、公平、透明。
第四章措施和监督第十一条管理奖励和处罚对于保护风景名胜区工作出色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二条监督机制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应建立监督机制,对开发利用活动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风景名胜区保护的法律法规
风景名胜区与历史文化名城的法律保护摘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旅游业迅猛发展,旅游经济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新的重要增长点。
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不仅是我国优秀民族文化的体现,而且还是我们生存环境的组成部分。
因此,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就是保护环境。
但是,在我国城市开发建设中,对历史文化名城造成了破坏,这同时也破坏了我们生存的环境。
因此,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法律制度的探究,对我国环境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通过对风景名胜的法律对比分析其不足,最后提出自己的几点对风景名胜区的保护措施。
关键词:风景名胜区与历史文化名城,法律保护,法律建议。
一、我国风景名胜区与历史文化名城的现状我国是世界文明古国,历史悠久,山河壮丽。
风景名胜与历史文化名城资源如山河、湖海、地貌、森林、动植物等自然景观以及历史遗址、园林、建筑等人文景观。
截止2005年,中国政府审定命名的风景名景胜区已有677个,其中归家重点风景名景胜区187个,省级风景名景胜区452个,市县级风景名景胜区48个,总面积占国土面积的1%以上。
在这些风景名景胜区中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中国重点风景名景胜区一打16处,其中包括泰山、黄山、峨眉山等文明世界的风景名景胜区。
有的风景名景胜区存在开山炸石、乱搭乱建、违章建设等现象;有的风景名景胜区所在地的地方政府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将风景名景胜区管理权、建设权、经营开发权、收益权等权利一次性整体出让给企业管理和经营;有的风景名景胜区的珍惜资源在摄影拍摄过程中遭到严重破坏;有的风景名景胜区违规兴建公众高尔夫球场,既不符合有关部门批准实施的风景名景胜区总体规划,又未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历史文化名城旅游所造成的危害最大,游客随便倒扔垃圾,随便攀爬历史建筑,随便刀刻历史文化墙,给风景名胜区与历史文化名城带来了不可恢复的破坏,给工作人员带来了巨大麻烦。
]1[二、我国风景名胜区与历史文化名城的法律分析法律规定了我国风景名胜资源的产权制度,法律上把我国风景名胜资源产权界定为大部分国家所有的公共产权,禁止风景名胜资源产权以任何形式转让。
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国务院令第474号
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国务院令第474号风景名胜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4 号《风景名胜区条例》已经2006年9月6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六年九月十九日风景名胜区条例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第三条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编辑本段第二章设立第七条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与自然保护区规划应当相协调。
第八条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
第九条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提交包含下列内容的有关材料:(一)风景名胜资源的基本状况;(二)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范围以及核心景区的范围;(三)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和保护目标;(四)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游览条件;(五)与拟设立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协商的内容和结果。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2020年)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27•【字号】•【施行日期】2020.11.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2000年10月2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第三章规划建设第四章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泰山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
为加强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泰山风景名胜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泰山风景名胜区包括登天、天烛峰、桃花峪、樱桃园、玉泉寺、灵岩寺六个景区及外围保护地带,其面积和界线按国务院批准的总体规划确定。
第三条泰山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泰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建设,必须符合国务院批准的《泰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遵循严格保护、科学规划、统一管理、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泰山风景名胜区规划,监督、指导、协调规划实施。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泰山风景名胜区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泰安市、济南市人民政府按照行政区划负责协调泰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保护自然环境,传承文化遗产,提升旅游体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风景名胜区的管理。
第二章保护与开发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工作,确保自然景观、文化遗产和生态环境的完整性和独特性。
第四条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保护计划,科学、有效地保护风景名胜区的自然景观和文化遗产。
保护计划应当包括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合理利用、文化传承等内容。
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开发建设活动的监督,严禁非法建设和破坏环境行为。
第六条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和权限,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监督。
第三章旅游服务第七条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应当提供完善的旅游服务设施,满足游客的基本需求。
旅游服务设施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并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
第八条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旅游服务管理规定,明确旅游服务的内容、标准和责任。
并加强对旅游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第九条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应当合理设置导游标识和导游讲解服务,推动旅游导游规范化、专业化发展。
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广信息技术在旅游服务中的应用,提供便捷的游览导航、景区介绍等信息。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一条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安全管理规定,明确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业的安保人员,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巡逻和监控。
第十三条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应当与公安、消防等部门建立良好的联络和合作机制,及时应对突发情况。
第十四条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管理条例的行为,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对于破坏风景名胜区自然景观、文化遗产和生态环境的行为,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向其追究民事责任。
风景名胜区与环境保护法规
风景名胜区与环境保护法规风景名胜区与环境保护法规一:引言风景名胜区作为我国旅游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丰富的自然景观资源和独特的人文景观资源。
然而,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风景名胜区所面临的环境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保护风景名胜区的自然环境和提升游客的体验品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环境保护法规,并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二:风景名胜区的定义与分类1. 风景名胜区的定义:风景名胜区是指以具有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历史遗迹为主要内容的旅游景区,具有一定的文化、科研和教育功能。
2. 风景名胜区的分类:(1) 自然风景区:以自然景观为主要内容的风景名胜区,如山川、水域、岛屿、峡谷等。
(2) 人文风景区:以人文景观和历史遗迹为主要内容的风景名胜区,如古镇、古建筑、文化遗址等。
(3) 综合风景区:同时具有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风景名胜区。
三: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与职责1.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1) 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2) 制定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措施,监督和指导地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
2. 地方人民:(1) 负责本地区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2) 制定本地区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措施,开展风景名胜区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风景名胜区的环境保护措施1. 自然景观保护:(1) 制定自然资源保护规划,加强对自然资源的调查和监测工作;(2) 限制对风景名胜区内自然景观的开发和利用,保护自然景观的原始状态;(3) 加强对自然景观的修复和恢复工作,保护濒危物种和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2. 文化景观保护:(1) 制定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加强对文化遗址和建筑的保护工作;(2) 加强对传统村落和古建筑的修缮和保护,传承和弘扬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
3. 游客管理:(1) 控制游客流量,制定限流措施,避免过度开发;(2) 加强游客教育,提倡文明旅游行为,宣传环保理念。
五:风景名胜区的违法违规行为与处罚措施1. 违法行为:(1) 擅自进行风景名胜区内的开发,损害自然景观或文化景观;(2) 游客在风景名胜区内乱丢垃圾,破坏环境卫生;(3) 未经许可进行商业活动或设立无证经营场所。
论我国风景名胜区的法律保护
如《 卅l 湖 风景 名 胜 区 管 理 条 例 》《 南 省 风 景 名 胜 区 管 杭 西 、云
2 国 外 风 景 名Leabharlann 胜 区 法 律 保 护 的现 状
国外 没 有 单 独 的 风 景 名 胜 区 这 一 概 念 , 是 以 国 家 公 而 园或 者 自然 保 护 区 作 为 拥 有 独 特 自然 环 境 和 自然 资 源 的 区
建 设 部 发 布 的 《 景 名 胜 区管 理 暂 行 条 例 实 施 办 法 》 《 景 风 、风
义 , 把 风 景 名 胜 区 同 相 关 的 自然 保 护 区 、 林 公 园 、 游 就 森 旅 我 国关 于 风 景 名 胜 区保 护 最 基 本 的 法 律 规 范 是 国 务 院 在 20 年 l 06 2月 1日颁 布 实 施 的 《 景 名 胜 区 条 例 》 还 有 风 。
区 等 概念 区分 开来 。
理 条 例 》 。对 于 各 地 方 风 景 名 胜 区 的 管 理 和 保 护 作 出 了 等 更为详细具体的规定。 3 2 我 国风 景 名 胜 区保 护 法 律 存 在 的主 要 问 题 . 我 国 建立 风景 名胜 区管 理 体 系 已 有 3 O多 年 , 方 面在 一 风景 名胜 区资 源法 规 建 设 、 源 调 查 与 评 估 、 划 建 设 与 管 资 规
方 自治 模 式 , 国 家 统 一 制 定 政 策 、 法 , 体 的 管 理 事 务 有 立 具
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保护风景名胜区的自然环境和文化遗产,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风景名胜区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区内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三条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日常管理、保护修复和开发利用的组织和指导。
第四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风景名胜区的规划,明确保护和利用的总体目标和方向,开展保护修复和开发利用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游客的文明管理和安全保障,维护风景名胜区的良好秩序。
第六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收费政策,并妥善管理和使用相关收入,用于风景名胜区的保护修复和管理。
第二章风景名胜区的划定第七条风景名胜区的划定,应当依据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和独特性,经有关部门审批后确定。
第八条划定风景名胜区应当综合考虑区域的自然景观、生态环境和文化遗产等资源,确保划定范围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第九条划定风景名胜区的同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发布风景名胜区的划定公告,明确划定范围、级别和保护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风景名胜区的划定范围,应当明确界限,可以依据管理需要划定相应的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和开发利用区等区域。
第十一条风景名胜区的划定范围以外,不得随意扩大、侵占或毁坏,划定风景名胜区的同级人民政府和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保护其周边环境。
第三章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第十二条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工作应当以科学合理的方式,确保自然环境的完整性和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第十三条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工作应当以文物保护和乡村风貌保护为重点,加强对文化遗产的保护修复和传承利用。
第十四条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工作应当防止环境污染和损害,加强对水源、空气、土壤和噪声等方面的保护控制。
第十五条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工作应当控制开发利用规模和方式,防止过度开发和商业化经营对风景名胜区的影响。
风景名胜区与环境保护法规
特点是,大都具有自然风景名胜,又有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和独特的地方、民族文化风情。
风景名胜区资源是国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自然和先辈留给我们的珍贵自然资源与文化历史遗产。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环境保护机构,如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管理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这些部门应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及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并协助政府处理本辖区的环境污染与破坏事件。
1.立法概述
风景名胜区要有计划地组织游览活动。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为游人提供良好的环境卫生和饮食服务,保证游人饮食、住宿等的卫生和安全。
要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环境卫生法规,制定风景名胜区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工作制度。
在风景名胜区游览的游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游览管理规定。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明确指出:“风景名胜区应根据资源特点,开展多种多样的游览休息和科学文化活动。有条件的应按照规划逐步建立游人咨询中心,采取多种形式介绍风景名胜区,指导游览活动,提供服务。风景名胜区的一切游览活动都要讲求科学、文明、有益于人们身心健康,排除低级、落后、迷信等不健康的活动。”
(1)持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申请具体地点;
(2)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核发《风景名胜区建设用地许可证》;
(3)建设单位持许可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风景名胜区与环境保护法规
风景名胜区与环境保护法规简介: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独特的自然风光和文化遗产价值的地方,吸引了大批游客前来观光和休闲。
然而,由于大量的人流和经济活动,风景名胜区也面临着环境破坏的问题。
为了保护风景名胜区的环境,许多国家制定了相应的法规与政策来规范其开发和管理,以确保其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介绍一些国内外的环境保护法规,并探讨其在风景名胜区保护中的应用。
一、国内环境保护法规1. 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中国现行最重要的环境法规之一,于1979年首次颁布,之后多次修订。
该法规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责任,以及对污染防治、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修复等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其中,对于风景名胜区的保护,法规明确指出:“风景名胜区的环境保护按照应当保护的原则,对重要野生生物栖息地、陆地和水域保护有特殊规定的风景名胜区,应当设立生态环境保护区,加强保护”。
该法为风景名胜区的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2. 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于1994年发布,旨在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和保护作出规范。
自然保护区是保护珍稀、濒危物种及其栖息地的重要手段,也包括了许多风景名胜区。
该条例明确规定了自然保护区的划定、管理及禁止行为等内容,为风景名胜区的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3. 文化遗产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遗产保护法》于1982年首次颁布,旨在保护和传承重要的文化遗产。
风景名胜区通常也包含了传统建筑、历史遗址等重要的文化遗产。
该法规明确了文化遗产的范围、分类及保护机构的职责,并明确禁止破坏、盗窃、虚报和买卖国家重点文物,为风景名胜区的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国际环境保护法规1. 公约和协定许多国家还参与了国际环境保护公约和协定,以协调全球环境保护事务。
例如,1971年颁布的《鸟类保护公约》旨在保护在迁徙中受威胁的鸟类及其栖息地。
风景名胜区通常也是各种鸟类的栖息地之一,该公约对于风景名胜区的环境保护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风景名胜区条例》解读
风景名胜区: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 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 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自然保护区: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 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 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 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三)主要制度
风景名胜区规划可能涉及: 总体规划 分区规划 详细规划
(三)主要制度
4、建设项目核准制度 《条例》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 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 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国务院建设主 管部门核准。 该制度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经审批可以从事的建设活动的范围。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行为之外的建设活动。
2、详细规划的审批和实施
3、重大建设项目的核准
(二)保护监督
1、自然、人文资源的保护措施 2、禁止活动和行为,如开山、采石、开矿、开荒 、修坟立碑等,修建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 害性腐蚀性设施 3、违反规划设立各类开发区和核心景区内的宾馆 、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设施建设 4、对广告、游乐以及改变水资源、水环境活动的 核准 5、建设活动的环境监督 6、管理信息系统和资源保护情况报告制度
(三)主要制度
5、门票和资源有偿使用费管理制度 (2)关于资源有偿使用费 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与门票在性质和功能上相同的, 都是国家收取的资源性行政事业收费,都是因为利用了风景 名胜资源而缴纳,都是专门用于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管理以 及对风景名胜区内有关权利人损失的补偿。 不同之处在于,门票是游客缴纳的费用,而风景名胜资 源有偿使用费是风景名胜区内的经营者缴纳的。
风景名胜区条例(2016年修订)
风景名胜区条例(201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2.06•【文号】国务院令第666号•【施行日期】2016.02.0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9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4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第三条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第二章设立第七条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与自然保护区规划应当相协调。
第八条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
风景名胜区与环境保护法规
风景名胜区与环境保护法规引言风景名胜区作为我国重要的旅游资源,具有独特的自然风光和文化遗产,吸引了大量的游客。
然而,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一些风景名胜区面临着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问题。
为了保护风景名胜区的生态环境,中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规。
本文将介绍风景名胜区与环境保护法规之间的关系,以及相关的法规内容。
风景名胜区的意义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独特的自然景观和历史文化遗产的地区,被公认为对人类具有重要的旅游、观赏、科研、文化传承等价值。
我国拥有丰富的自然和人文资源,风景名胜区作为旅游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增加就业机会、提高居民生活水平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风景名胜区面临的环境问题然而,随着旅游业的迅速增长,一些风景名胜区面临着严重的环境问题。
首先是游客数量过多导致的环境承载能力不足。
游客过多会导致大量的垃圾排放、土地压实、植被破坏等问题。
其次是游客的不文明行为带来的环境污染。
一些游客在风景名胜区内随意扔垃圾、乱涂乱画、破坏自然景观等行为,给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此外,风景名胜区的开发与建设也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
环境保护法规的制定和内容为了解决风景名胜区面临的环境问题,中国政府陆续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规。
其中,最重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风景名胜区环境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中国环境保护的基础性法律,于1989年1月1日正式生效。
这部法律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责任、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内容。
其中,对于风景名胜区的保护,法律明确规定了以下内容:1.风景名胜区的环境保护必须优先考虑,保护区的生态环境保持原状。
2.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环境污染物的排放和固体废物的丢弃。
3.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和开发必须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进行,保护区的面积、范围和边界应当根据科学评估确定。
《风景名胜区环境保护条例》《风景名胜区环境保护条例》是我国对风景名胜区环境保护制定的专门性法规,于1991年1月1日正式生效。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4 号《风景名胜区条例》已经2006年9月6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六年九月十九日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第三条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第二章设立第七条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与自然保护区规划应当相协调。
第八条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
第九条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提交包含下列内容的有关材料:(一)风景名胜资源的基本状况;(二)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范围以及核心景区的范围;(三)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和保护目标;(四)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游览条件;(五)与拟设立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协商的内容和结果。
政策法规丨《风景名胜区条例》
政策法规丨《风景名胜区条例》【一】正文:一:法律目的及适用范围《风景名胜区条例》旨在规范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和保护工作,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提升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利用效益。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和保护。
二:风景名胜区的划定和评定1. 风景名胜区的划定:(1)风景名胜区的划定以自然风景和人文景观为依据,兼顾自然景观的保护和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
(2)风景名胜区的划定由国家旅游部门或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向社会公布。
2. 风景名胜区的评定:(1)风景名胜区的评定以自然和人文景观的特别价值为依据。
(2)风景名胜区的评定由国家旅游部门或省级以上地方人民进行,并按照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三: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和保护1. 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1)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由省级以上地方人民组织建立,负责对风景名胜区的综合管理工作。
(2)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应具备相关的管理和保护能力,并制定有效的管理规定和制度。
2. 风景名胜区的保护措施:(1)加强风景名胜区的环境保护,保持自然景观的原始状态。
(2)合理规划和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3)保护和修复人文景观,传承和弘扬优秀的文化遗产。
附件:附件1:《风景名胜区划定程序》附件2:《风景名胜区评定规定》法律名词及注释:1. 风景名胜区:指具有自然风景和人文景观的地理区域,具有特别价值的旅游景区。
2. 环境保护:指采取各种措施,保护和改善自然环境,保护植物和动物的生存环境,维护生态平衡。
3. 可持续发展:指在满足当前需求的基础上,不损害将来世代的发展需求。
4. 优秀的文化遗产:指具有重要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正文:一:风景名胜区的定义和特点风景名胜区指具有自然和人文景观的地理区域,具有特别价值的旅游景区。
其特点包括自然景观的壮丽优美,人文景观的独特魅力,旅游资源的丰富多样。
二:风景名胜区的划定和评定风景名胜区的划定和评定是保护和开发风景名胜区的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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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与历史文化名城
的法律保护
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旅游业迅猛发展,旅游经济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新的重要增长点。
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不仅是我国优秀民族文化的体现,而且还是我们生存环境的组成部分。
因此,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就是保护环境。
但是,在我国城市开发建设中,对历史文化名城造成了破坏,这同时也破坏了我们生存的环境。
因此,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法律制度的探究,对我国环境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通过对风景名胜的法律对比分析其不足,最后提出自己的几点对风景名胜区的保护措施。
关键词:风景名胜区与历史文化名城,法律保护,法律建议。
一、我国风景名胜区与历史文化名城的现状
我国是世界文明古国,历史悠久,山河壮丽。
风景名胜与历史文化名城资源如山河、湖海、地貌、森林、动植物等自然景观以及历史遗址、园林、建筑等人文景观。
截止2005年,中国政府审定命名的风景名景胜区已有677个,其中归家重点风景名景胜区187个,省级风景名景胜区452个,市县级风景名景胜区48个,总面积占国土面积的1%以上。
在这些风景名景胜区中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中国重点风景名景胜区一打16处,其中包括泰山、黄山、峨眉山等文明世界的风景名景胜区。
有的风景名景胜区存在开山炸石、乱搭乱建、违章建设等现象;有的风景名景胜区所在地的地方政府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将风景名景胜区管理权、建设权、经营开发权、收益权等权利一次性整体出让给企业管理和经营;有的风景名景胜区的珍惜资源在摄影拍摄过程中遭到严重破坏;有的风景名景胜区违规兴建公众高尔夫球场,既不符合有关部门批准实施的风景名景胜区总体规划,又未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历史文化名城旅游所造成的危害最大,游客随便倒扔垃圾,随便攀爬历史建筑,随便刀刻历史文化墙,给风景名胜区与历史文化名城带来了不可恢复的破坏,给工作人员带来了巨大麻烦。
]1[
二、我国风景名胜区与历史文化名城的法律分析
法律规定了我国风景名胜资源的产权制度,法律上把我国风景名胜资源产权
界定为大部分国家所有的公共产权,禁止风景名胜资源产权以任何形式转让。
公共产权更关注资源的完整性和公共配置原则等社会成本一收益问题,但它不利于精确考核人们使用资源带来的成本,因而容易导致“搭便车”消费和“公地悲剧”现象,我们知道,产权是一组权力束,它是可以分割的。
有在产权被分割的情况下,才能有效利用大规模集中的资产,才会增加资产的有用性,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因此产权的分割性为旅游景区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让企业拥有经营权提供了可能,且不影响旅游资源国家所有的性质。
同时,产权的可让渡性促进了资源的合理流动,保证了资源能从并非最有能力利用它们的人那里向最有能力利用它们的人那里转移,于是将旅游景区的经营权在原来的惨淡经营的背景下转让似乎成了必然。
在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的《风景名胜区条例》中第四条规定:“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等,可见,该条例较明确规定了风景名胜区管理主体的权、
责、利,有效地约束了政府代理人,并可以最大限度地杜绝寻租现象的发生。
]2[三、对管理风景名胜区与历史文化名城的相关法律制度提出几点建议
1 进一步完备我国的旅游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有关旅游资源保护的法律主要
有《中国文物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森林法》等,近期又出台了《风景名胜区条例》,但这些法律,法规只是关于旅游资源一部分的立法,还没有形成一套系统的旅游资源保护的法律体系。
2 政府人员越位与缺位带来的法规条例的不确定性导致旅游资源投资者的
政治风险,因此应加强立法,建立政府信用,将政府信用纳入法律法规范围,以加强政府政策的连续性,以减少制度风险。
3 将国庆节的假日缩短为一天,由此而余下的其余假期放在我国传统民俗节
日上。
并将我国带薪休假制度法制化,规定每个员工都必须休假,这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相信这种自由时间结构的调整,不仅有利于风景名胜区的可持续发展,也能促进我国旅游产业的欣欣向荣。
四.对观光旅游者与管理者的建议
1 禁止携带剧毒、腐蚀性、放射性物品进入旅游景点;
2 按顺序入内,不拥挤、堵慌,不大肆喧哗,不乱扔垃圾,不随地大小便;
3 不乱扔烟头火种,不在禁烟区吸烟,以免发生火灾;
4 注意景区警示标语,禁止跨越护栏,禁止在危险地段攀爬山崖;
5 不要单独前往危险地段游玩,照顾好老人、小孩;
6 熟知出口路线,一旦发生危险,要听从工作人员有秩序的撤离,不要慌张;
7 自觉维护旅游秩序,保护旅游资源,尊重旅游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遵守旅游安全规定;
8 保存好旅游行程中的有关票据、证明和资料,以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
作为投诉凭据和索赔证明;
9 不在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
爱护自然环境,不破坏景区花草树木。
10加大保护宣传,在旅游景点呢多设提示标语,提醒游客不乱扔垃圾,爱护环境和花草树木;
11多在旅游景点内设垃圾箱,如旅游景点非常大,须多设卫生间,方便游客使用;
12有意义的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可以多些讲解员,使游客在游览中了解历史,印象深刻,从而自发地保护景点;
13加大景点内清扫力度,做到垃圾随时清扫,保持景点环境干净整洁相信我们的风景名胜区与历史文化名城在国家法律的笼罩下,与我们国人的共同努力下一定能健康生存,为人们旅游休闲,历史研究,做出巨大贡献。
参考文献:
[ 1] 刘亚臣朱昊,《新编建筑法规》2007年3月第一版机械工业出版社;
[2]黄德林等,《自然遗产保护法研究》2006年11月第一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