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民政府的民法和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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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民政府的民法和刑法

一,民法

(一)民商合一体例的确定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即着手编订民商法,1929年成立民商法起草委员会,聘请法国人宝道和著名法学家王宠惠等为顾问,具体负责起草。起草过程中立法院长胡汉民,副院长林森等根据中国自古民商不分,商业不发达,商人本无特殊地位的现实,建议立法上须用民商合一体例。将通常属于商法总则之经理人及代办商,商行为之交互计算,行纪,仓库,运送营业及承揽运送等项,编入民法典债编。单独编订《票据法》,公司法,海商法,保险法等到,作为民事特别法。

这种体例对日后中国民商立法,民商法学科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二)(中华民国民法)

《中华民国民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民法典。

概况

由中华民国民法,有,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构成,共计29章1225条。

总则又分法例,人,物,法律行为,期日及期间,消灭时效,权利之行等

债编分通则,种种之债

物权分通则,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典权,留置权,占有

亲属编分通则,婚姻,父母子女,监护,抚养,家,亲属会议等

继承编分遗产继承人,遗产之继承,遗嘱

民事法律无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除民法典外,习惯和法理也构成南京国民政府民事法律的渊源。

中华民国民法在内容与指导思想上仍然是继受和固有相结合,便有了一些新的变化

特点:1.对西方法律的继受和移植

2.对中国固有法的保留和改造

(二)民事特别法

《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破产法》

1931年7月1日正生效,《中华民国公司法》,多次修改,新公司法分为定义,通则,无限公司,有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外国公司,公司之登记及认许,附则

1929年10月30日公布施行《国际统一票据法案》

1929年12月公布,1931年1月1日施行《海商法》,海商法以大清商律草案,志田案草案基础上制定的

1929年12月30日公布保险法,1937年公布第二部保险法,计有总则,损失保险,人身保险,附则等4章,98条

破产法是司法部于1925年通令各级法院在审判中可参酌援用《破产法草案》此为日本法学家松风义正草拟。1933年起始由立法院民法起草委员会开始草拟,1935年公布草案,在广泛征求了各方意见后,经立法院通过,1937年7月17日正式公布施行。该法分为总则,和解,破产,附则4章,159条。

该法特点是:指导思想上充分考虑结合西方两大法系破产法各自的优点,同时也尽量照顾中国传统习惯,体例上采用英美法系的体例,不按实体法与程序法来分编,章,适用上根据民商合一的原则,不作商人与非商人之区分,统一适用;将和解作为专章加入破产法的规定;注意保护债务人

二,刑法

(刑法典)

1.制定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在北洋政府1919年刑法修正案基础上开始制定刑法典。1928年3月立法院通过并公布,同年9月1日施行,名为《中华民国刑云浮》

2.体例和原则

体例上分为总则和分则

基本原则:

1.继续秉承清末大清刑律所确定的源自于西方近代的罪刑法定,罪责自负,刑罚人道主义等三大原则

2.尽量消除传统礼教的影响,但即使如此仍保留了一定程度的中国宗法伦理的

传统特色

新旧刑法变化

刑罚方面的变化:

1.从刑方面进一步完善

2.易科制度进一步完善:增加了易以训诫

3.增加了保安处分,对于那些可能犯罪的人强化预防,以弥补刑罚的不足

罪名方面的变化

反映南京国民政府打击重点的转移

(三)刑事特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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