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民政府的民法和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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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

(一)采取严密反动的侦查制度 (二)实行唯心主义和武断专横的诉讼原则 (三)实行法西斯的秘密审判制度和陪审制度 (四)扩大强化军事和军法机关的审判 (五)维护帝国主义侵华军队的特权
思考题
一、名词 《六法全书》 《中华民国训政纲领》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五五宪草” 二、问答 1.简述《中华民国训政纲领》的主要内容 2.简述《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3.简述“五五宪草”的性质和内容。 4.论述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的内容和持点。
刑事特别法的主要特点
(一)补充和扩大刑法典关于犯罪的内容和范围 (二)刑罚苛重 (三)触犯刑事特别法的“犯罪”多由军事 机关、军法机关或特种刑事法庭审理 (四)对共产党人和革命群众实行“保安处分” (五)刑事特别法的效力高于普通刑法
第四节
一、司法机构
南京国民政府的司法制度
(一)普通法院系统: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 实行三级三审制
第十四章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 (1925.7-1927.4-1949.10)
本章重点:
1.南京国民政府的 “六法全书”
2.南京政府时期的主要宪法及宪法性文件 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3.南京国民政府的民商法及其编制特色。 4.南京国民政府刑事法制的基本内容和特点。 5.南京国民政府司法审判活动的特点。
第二节 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思想与法律体系
一、立法机关:G全国代表大会及其中执委、中央政治会议
二、立法概况
(一) 第一阶段:1927.4-1937.7,法统的形成时期。 (二)第二阶段:1932.7-1945.9,法统的确立时期。 (三)第三阶段:1945.9-1949.10,法统的维持时期。
三、立法特点
其核心是在所谓“训政时期”,实行国民党蒋介石 个人独裁的国家制度,是大地主大资产阶级专政 的集中体现。

第十六章 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

第十六章  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

第十六章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1。

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体制和指导思想?答:一、立法体制:(1)中央:实行党国一体的政治体制,执政的国民党在政权中处于绝对的统治地位。

为了确保国民党对国家的全面控制,南京国民政府在制度上做了充分安排:由国民党独揽统治权;由国民党指派政府成员;政府对国民党负责等。

A 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中央政治会议:是南京国民政府的最高立法机关。

B 立法院:是国民政府名义上的立法机构,主要职责是根据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决权,负责具体起草法律条文,因而其立法权极为有限。

立法程序四步:a 由党政职能部门提出立法议案:有权提出议案的机关和个人包括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国民政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试安倍皮肤、监察院、立法委员(五人联名)等;b 法律案的草拟和议决,具体由立法院来负责;c 由国民党党务机关修改法律议案,包括中央执行委员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等;d 由立法机构或总统对法律加以公布。

(2)地方:在训政时期地方无独立的立法机关,其立法权由省市党政机关共同行使,但一般讲地方党政机关所制定的地方法规须报中央政治会议复核才能生效。

二、指导思想:总体上讲,南京国民政府在立法上是以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为立法的指导思想或基本原则。

三民主义是孙中山先生所提出的革命纲领和建国理论,包括民族、民权和民生三个方面。

但南京国民政府在立法上以三民主义为指导思想是有所取舍的,更多的是一种姿态,一种出于政治上合法化的考虑,在实际做法上很多方面早已背离了这一原则,三民主义对于南京国民政府而言早已成了一个招牌。

2.试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立法活动划分的几个阶段?答:可分三个阶段:(1)草创时期:1927-1935年,主要任务是初步建立其法律体系。

六法体系——1931训政时期约法、1931中华民国民法、1928中华民国刑法、1928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1931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行政法类的1928著作权法和1931银行法及商标法等单行法律。

中华民国法律制度

中华民国法律制度
(三)曹锟贿选与《中华民国宪法》 (1)从条文上来看,这是民国北京政府时期最民主的一
部宪法。 (2)名义上实行地方自治,实则确认大小军阀的利益格
局。
第二节 民国北京政府法律制度
一、代议制的蜕变与宪政立法
(四)国会与宪法的废弃 1925年4月,段祺瑞执掌北京政府后,宣布“法统已为陈
迹”,解散国会,废除曹锟的贿选宪法,《中华民国临时 约法》也不再恢复。至此,西方代议制宪政模式在中国以 失败而告终。
第一节 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
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三)《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历史意义及其缺陷 1、意义:《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近代第一部全面
的资产阶级宪法文件。 2、缺陷:《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具有因人立法
的缺陷,体现了中国资产阶级民主派的软弱性。
第一节 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
第二节 民国北京政府法律制度
一、代议制的蜕变与宪政立法
(二)《中华民国约法》 2、《中华民国约法》的特点 (1)形式上为民主共和国。 (2)形式上采取三权分立原则,实际上总统独揽国家统
治权。 (3)增修约法和制定宪法的权力都掌握在总统手中。
第二节 民国北京政府法律制度
一、代议制的蜕变与宪政立法
主讲
02
民国北京政府法律制度
03
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
内容提要
中华民国包括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 府三个时期,是中国历史上最为重要的转折期之一,也是 中国大地上饱受军阀混战、日寇入侵、内战战乱的年代。 但这一时期基本完成了从中华法系到西方化的现代法律体 系的转型。民国时期的法制发展有两条主线,其一为宪政 的发展,其二为法律制度的西方化。接续清末的修律,大 规模引进西方的法律制度,以此代替传统中国法律,民国 时期各政府一直延续不断,直至南京国民政府完成了六法 体系,标志着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完成。

第十七章 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十七章 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律制度
• • • • • • 1.宪法类 (1)《训政纲领》(1928.10.3.) (2)《训政时期约法》(1931.5.5通过,同年6.1日由政府 公布。) 2.民法类 (1)民法典的制定 《中华民国民法》1,930,12,26日公布,次年5月5日施行。 (2)单行商事法规的制定 主要有《票据法》(1929.10.30)、《公司法》 (1929.12.26)《海商法》(1929.12.30)、《保险法》 (1929,12,30)、《船舶法》 (1929.12.4)、《交易 所法》1929,12,3)等。
3.刑法类 • (1)刑法典的制定 • 1928.3.10,由国民政府公布,称《中华民国刑法》, 即《二八刑罚》 • (2)刑事特别法: 1927至1937的 《惩治盗匪暂行 条例》(1927.11.)、《暂行反革命治罪法》 (1928年3月9日)、《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 (1931年1月31日)等。 4.民事诉讼法类 1931.2公布《民事诉讼法》 • 5.刑事诉讼法类 • 1928年7月28日公布。国民政府的第一部《刑事诉 讼法》, • (2)刑事诉讼法的特别法 • 1928年10月的《共产党人自首法》1929年8月的 《反革命案件陪审法》、1930年3月的《陆海空军审 判法》等。
二、立法活动
• (二)第二阶段:民国六法体系的 修订、完善阶段(1933年——1945年)
• 1.诉讼法方面 • 《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分别于1935年1月1日和2月1 日公布,并于1935年7月1日同时生效。此为南京国民政府制定 的第二部《民事诉讼法》和第二部《刑事诉讼法》。 • 2.行政法方面 • 主要有:《合作社法》、《行政执行法》、《都市计划法》等。 • 3.刑法 • 1935年1月1日,国民政府正式公布新的《中华民国刑法》,并 于同年7月1日施行。此外,国民政府还制定了一些刑法类的单 行法规: • 4.宪法:1936年5月5日《五五宪草》。

论南京国民政府的穴法全书

论南京国民政府的穴法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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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 民法典制定而成的 , 包括总则 、 生父认 领者 ,视为婚生子女 ” 1 6 的罢工权 利。 ( 5 第 0 第二 , 根据 国民党关于男 债、 物权 、 亲属 、 继承六编 。总则规定 条) 3 。()雇佣人与被雇用人平等 。在 女平等 的政策 ,“ 于偏重 男系家族之 了自然人 的权利 能力和 行为 能力以及 保护双方合法权 益的基础上 ,更重视 制度 ,应力事纠正 ,以符平等的原则 ” 。 时效制度 (中华 民国民法》 6 , 《 第 条 第 对作为弱者~方的被雇佣人实际权利 第三 , 奸无夫妇女不构成犯罪 。 四 , 和 第 7 条—— 第9 条) 5 8 债编 、 物编引入了无 的保护 。如规定 :如依情形 ,非受报 删去 《 “ 刑法第二次修正 案》的 “ 侵犯大 因管理 、不当得利以及抵押权 、质权 、 酬 即不服劳务者 ,视为允与报酬 。未 总统罪 ”一章 ,主张大总 统和国民在法 留置权 (中华 民国 民法》第 12条一 定报 酬者 ,按 照价 目表 所定给付 之 。 律上平等 。第五 , 《 7 改变 旧律 尊长对卑幼
者 ,故审判之目的 ,一方为保护权利 , 府的审判 制度的日趋成熟 。
论南京 国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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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大学 ,辽宁 沈阳 103 )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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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参考德 、日、瑞 、法 、办 、英 、美等 生 子女 平等。如规定 :非 婚生子女经 徒刑 ”的规定 ,这从法律上保障 了工人 “

第十四章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第十四章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一、本章知识点(一)广州武汉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以孙中山的“联俄、联共、辅助农工”三大政策作为立法指导思想,也是国共第一次合作的坚实基础,国民党作为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代行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职权。

根据实际的需要,制定颁布一系列法规,初步建立了以政府组织法、刑事法规、军事法规、财政法规、土地和劳动法规以及司法制度改革为内容的法律体系。

(二)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思想与法律体系1.立法机关立法机关首推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及其中央执行委员会,以及中央政治会议,后采用五院制的政府体制,规定立法院为最高立法机关,但立法院在行使立法权时,必须遵循中央政治会议所确定的立法原则,不得改变中政会所交议的事项。

此外,行政院、省政府等也享有部分立法权。

2.立法概况(1)第一阶段(1927-1936)。

国民党运用法律确立一党专政统治地位,是“法统”形成时期。

(2)第二阶段(1937-1945)。

是“法统”确立时期。

(3)第三阶段(1946-1949)。

是“法统”维持和崩溃时期。

3.立法特点(1)标榜以孙中山的“遗教”为立法根本原则,增加欺骗性。

(2)特别法多于普通法。

(3)采取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的法律体系。

(4)最高法院的判决例、司法院的解释例、司法机关认可的习惯和法理,也可作为审判权的依据。

(三)六法体系1.宪法及宪法性文件(1)1928年《训政纲领》。

将一切重大原则、方针、政策的制定权都交由国民党中央,国民政府只有实施、执行权。

以“训政”为借口,剥夺人民的各项权利,把一切大权都集中于国民党,实行国民党一党专政。

(2)1931年《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规定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权力机关,确立了“以党治国”的原则,由国民党代行国民统治权,对人民的权利和自由也作出规定,但缺乏充分实际的保障。

(3)1936年《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五五宪草)。

以法律的形式将国民党党义作为国家的指导方针,在形式上和文字上虽具有资产阶级的民主色彩,但实质上是一部维护国民党一党专政,维护蒋介石个人独裁,反民主、反人民的宪法草案。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律制度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律制度
四、保留固有法律的传统 基于中国古代涉及民事关系的法律、礼、习惯、宗族法等规范,形成了一些具有典型 民族特色的民事传统。《民法》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这些传统。其中,既有一些符合当时 国情民风、对于确立更易为中国社会所接受的民事法律体系具有积极意义的内容;也有一 些迁就历史惰性、不利于社会进步和制度更新的糟粕。 在民商法编纂体例上,采取“民商合一”的编纂体例。不制定独立的商法典,而将商 事方面的规定合并于民法典之中,或者制定一些单行商事法规作为民法的补充。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 法律制度
1927年——1949年 年 年
训政纲领
立法原则 南 京 国 民 政 府
宪法
中华民国宪法
六法体系
民法 二八刑法 刑 法 三五刑法 特别刑事法规 民事诉讼法
司法制度
刑事诉讼法 行政法
南京国民政府号称以孙中山的民族、民权、民生三民主义为 治国方针,立法思想。以孙中山提出的“权能分治”、“五权 宪法”和“建国三时期”等思想为理论基础,致力于全国范围 的政权建设和法制建设。 孙中山提出,权力分作“政权”与“治权”两种。 政权是管理政府的权力,由人民行使。政府只能在人民的控制之 下,依民意而行使其职能。人民拥有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 决权。 治权是政府自身的权力,包括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 项权力。以“五权宪法”保障“五权体制”的确立和运作。 建国过程分作三个阶段:军政时期,训政时期,宪政时期。 三个阶段分别实行” 军法之治、约,提高政府各部门的行政效率, 南京国民政府制定、公布了大量的行政法规。其中很多法规直接吸 收清末法制改革、南京临时政府及北洋政府的立法成果。 1928年至1931年立法: 《著作权法》《国籍法》《工会法》《渔会法》《工厂法》《劳资 争议处理法》《诉愿法》《土地法》《团体协约法》《出版法》 《农会法》《工厂检查法》《户籍法》《银行法》《营业税法》 《渔业法》《商标法》《矿业法》 1935年至1945年的单行行政法规主要有: 《合作社法》《行政执行法》《都市计划法》《建筑法》,《医师 法》《违警罚法》《兵役法》《公库法》《预算法》《决算法》 《印花税法》《娱乐税法》《会计师法》《商业登记法》《专利法》 《商品检验法》《森林法》《水利法》《邮政法》《补习教育法》 《非常时期人民团体组织法》《公务员服务法》《公务人员退休法》 《律师法》《行政诉讼法》《行政法院组织法》等。

法制史必背论述题

法制史必背论述题

法制史必背论述题(1)简述《六法全书》(2009-综-66)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之初即开始仿照大陆法系国家建构中国的以法典为核心的法律体系。

1928—1937年期间,国民政府先后公布实施了六个门类的法律法规:宪法(《训政时期约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建立起国民政府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以这些大类法规中的基本法典(行政法除外)为中心,各有一整套的关系法规,即低位阶的法律、条例、通则、规程、规则、细则、办法、纲要、标准、准则以及判例、解释例等不同层次和性质的法律,组成一个严密的、层次分明的法律系统。

国民政府采取“以法典为纲、以相关法规为目”的方式,将法典及相关法规汇编成《六法全书》。

《六法全书》的编纂标志着国民政府六法体系的建构完成,实现了法律形式上的近代化。

长期以来,人们在习惯上把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简称为“六法全书”或“六法”。

六法体系包括以下几个层次:其一,基本法典。

构成六法体系核心的是宪法、民法、刑法和程序法等基本法典(行政法例外)。

其二,相关法规。

即围绕基本法典而制定的低位阶法规,如条例、命令、细则、办法等。

这些相关法规作为补充,与各部门的基本法典一起构成了完整的法律部门。

其三,判例、解释例。

即最高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作成的判例和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作出的解释例和决议。

把判例和解释例作为重要的法律渊源,是南京国民政府对北洋政府法律遗产的继承和发展,它们是成文法的重要补充,可以对成文法加以引申或进行实质意义上的修正。

最高法院的判决例,经“采为判例,纳入判例要旨”,并报司法院核定者,具有法律效力。

若最高法院各庭之间就某一判例有争议,则由司法院之变更判例会议作出决定。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则拥有解释宪法、法律的权力,其作出的解释例或决议,具有与宪法或法律同等的效力。

(2)简述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2011-综-66)1.以孙中山的“遗教”为立法的根本原则。

《训政纲领》开宗明义地说,“实施总理三民主义,依照建国大纲”是纲领的制定宗旨。

第17章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律1927--1949

第17章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律1927--1949
第一,取消训政时期的政府模式,改行总统制。
第二,取消“训政纲要”一章,增加“国民大会”专 章。但并不表明国民党放弃对政府的控制。
第三,更加强调中央集权制度。在省一级,不设议会, 只设参议会;省长不实行民选,而由中央政府任命。 使省政府成为中央政府控制的无权机关。
2、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体系
①、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体系,包括南京国民政府仿 效法、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建立了以《六法全书》 为主体的法律体系。
成文法包括六种:最初是指宪法、民法、商法、刑法、 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及其各自的关系法规。后将 商法分别纳入民法和行政法中,以行政法取代商法。
成文法包括基本法典和相关的法规等。 ②、判例和解释例以及司法机关认可的习惯和法理也
2、《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是南京国民政府实施时间最长的一部宪法性文件。1931年5月5日, 国民会议召开,6月1日,公布了《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共 8章89条,依次央与地方权限、政府之组织、附则。其内容包括四 个方面:
第一,总纲部分规定了中华民国的主权和国体。 第二,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国民党一党专制的体制,将国民
六法全书
所谓六法体系是指大陆法系以宪法、民法、商法、民 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或曰宪法、民法、刑 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六部法典为 核心的法律体系。法国是世界上法典化法律体系的开 创国,此后、日本仿照法国、德国等制定了本国法典, 编纂了六法全书。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1928年至1937年,南京国民政 府先后公布实施了宪法及其关系法规、民法及关系法 规、民事诉讼法及关系法规、刑法及其单行法规、刑 事诉讼法及关系法规、行政法律法规。南京国民政府 采取以法典为纲,以相关法规为目的的方式,将其汇 编成《六法全书》。《六法全书》的完成,标志着南 京国民政府六法体系的建构完成。

中华民国的法律制度

中华民国的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中华民国的法律制度第一节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1912年1月-1912年3月)第二节北洋政府法律制度(1912年4月-1928年)第三节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1927年-1949年)一、孙中山先生的法律思想1.三民主义:民族主义、民权主义、民生主义2. 权能分治理论:政权(包括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治权(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考试权、监察权)3.五权宪法与五院制4.建国三阶段:军政时期(军法之治)、训政时期(约法之治)、宪政时期(宪法之治)二、中华民国时期宪法性文件:1.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近代宪政史上真正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其主要内容如下:(1)确立了资产阶级共和政体(2)确立了国民在国家中的地位(3)规定中华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明文确立了国土疆域之范围。

(4)确立了三权分立的国家权力构成原则(5)确立了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6)确立了《中国民国临时约法》的最高效力和修改程序。

地位:(1)《临时约法》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废除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确立了中华民国是新型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2)《临时约法》用根本大法的形式破除了清朝束缚资本主义发展的封建桎梏,为资本主义发展做了新的立法,促进了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

(3)《临时约法》比较完整的反映了本国民族资本主义的利益,是当时亚洲最优秀的一部资产阶级民权宪章。

局限:(1)对反帝的重大问题避而不谈。

(2)没有解决土地问题。

2、天坛宪草(《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是1913年10月由中华民国第一届国会通过的宪法草案,因起草地点在天坛祈年殿而得名。

这部宪法草案虽有明显缺点,但仍坚持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精神实质,体现了国民党企图以法律制约袁世凯的要求,成为袁世凯专制独裁的障碍。

“天坛宪草”于1914年随国会的被解散而夭折。

3. 《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是1914年5月由袁世凯公布、实施,正式确立其独裁统治的宪法性文件。

试论南京国民政府的六法

试论南京国民政府的六法

试述南京国民政府的“六法”中华民国经历了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广州、武汉及南京国民政府三个阶段,在政治变幻无定,战乱频繁的环境中仍然初步构建起了中国近代法律体系。

这一法律体系包括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法院组织法、行政法与经济法等各项部门法律。

这一法律体系主要仿自欧洲大陆法系,部分吸收了英美、苏联的法律,同时保留了中国古代社会的某些传统规范。

这一法律体系作为一种具有前导性的示范规则体系,对推动中国社会的近代化进程无疑有着相当重要的作用,但这一作用是有限的,它并没有使中国迅速变成法治社会;社会生活更多地是按照中国传统的习惯而不是按照近代法律体系确立的规则进行,法律没有能够形成其应有的权威。

对近代法律的如此命运,中华民国的历届政府固然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但近代法治秩序的形成并不完全取决于政府。

中国社会的政治、经济与文化等各种社会要素之间经过数千年的相互选择、渗透与兼容,已经形成了一个非常稳定的有着强烈自我特质的复杂有机体;近代法律体系作为主要来自于西方的规则,其实施的主要障碍在于它与这一有机体难于兼容。

在中华民国时期的法律体系当中,南京国民政府在清末与北洋政府既有立法与各种法律草案的基础上,初步建立起较完备的近代法律体系。

从法律的部门分类上,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学家通常将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体系归为“六法”。

“六法全书”一词源白日文汉字,日本在明治维新初期从法国引入法律,先后翻译了《法国民法典》及法国的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商法典、宪法,以此六法作为法律体系的代表性法典,号为“六法”。

清末变法后这个词传人中国,形成“六法全书”的说法,泛指整个成文法体系。

在进行法规汇编时即按照六法体系进行,在六法法典之后汇编有关的法律。

民国初年的“六法全书”指宪法、民法、商法、民事诉比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南京国民政府初期即决定“民商合一”,不再制订单独的商法典,这样一来所谓“六法全书”改指宪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法。

论述南京国民政府制定民法的原则、经过及其民法的结构、内容、特点

论述南京国民政府制定民法的原则、经过及其民法的结构、内容、特点

论述南京国民政府制定民法的原则、经过及其民法的结构、内容、特点“摘要”: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29-1931年国民党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民法典》。

该法典在国统区适用20年,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以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法制编制法为主干的六法体系的形成,标志着当时中国在西方先进法文化和移植与法律资源的本土化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标志着以近代法律理论为指导、具有近代特征的法律制度在中国的成长与确立。

“关键词”:南京国民政府民法一、南京国民政府民法的制定原则一九二九年民法典制定之时农村家族社会仍是社会现实主流,宗法意识强烈,以个人为本位的权利意识稀疏淡薄,因此一定程度上立法超前法律与现实相隔离,但是民法为私法、为权利法,民法的任务即维护个人的尊严保障人的自由平等,因此民法的原则必离不开私法自治、契约自由、所有权绝对。

在此基础上,民国民法典已有所变革立法者认识到人非遗世孤立而是具有社会连带特征共营社会经济文化生活,因此民法典预设的社会模式经济背景应当考虑社会连带性与中国固有的集体家族观念。

在立基于人的本位及人的尊严之伦理立场上,以人的互相尊重伦理为原则适当淡化绝对意义的个人本位而产生出社会本位的特征。

二、南京国民政府民法的制定经过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一九二八年成立了国民政府立法院,由胡汉民任院长,林森任副院长。

次年一月二十九口立法院十第十次会议决议指定委员傅秉常、史尚宽、焦易堂、林彬、郑毓秀组成了民法起草委员会,并聘请了司法院院长土宠惠、考试院院长戴传贤及法国人宝道作为顾问,该委员会成立之后即开始着手起草民法总则编。

前后历时两年,民国民法典全部完成。

首先是编制立法原则,二是起草各编法律条文。

主要是由民法起草委员会根据立法原则分别起草相应各编的法律条文,在起草法律条文的过程中,民法起草委员会都进行充分的讨论,如民法总则编先后开会二十余次,民法债编则先后开会一百五十余次,民法物权编开会四十余次,亲属编、继承编亦是先后开会二十余次,始克成稿。

第十六章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十六章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十六章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律制度【学习建议】: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具有双重性: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它既是清末开始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法律制度的继续,又表现出了新的时代特色,在不同阶段具有不同的特点;从实质和形式来看,在30年代形成的法律体系既是地主、买办、官僚资产阶级的意志的体现,又使中国近代法制在形式上趋于完备;从法律内容上来看,它既吸取了大量西方国家的立法精神,有保留了许多封建的法律传统;从实行法西斯独裁统治的手段来看,它以公开的法律强制和秘密的非法镇压相辅为用。

对本章的学习,应以南京政府法律活动的背景、南京政府的“六法”为主干,对其法律内容和形式进行具体分析。

【本章知识点】:1.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体制和原则2.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体系3.南京国民政府的宪法性文件4.南京国民政府的主要部门法5.南京国民政府的司法机构和特务组织第一节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概况【基本内容】一、国民党“训政”下的立法体制及原则。

南京国民政府是以孙中山提出的“建国三时期”作为政治体制演进的标准。

“训政”的核心是“以党治国”,既统治权由国民党独揽;政府成员由国民党指派;政府对国民党负责。

在“党治”的原则下,国民政府实施三级立法体制,它有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中央政治会议、国民政府、地方行政机关组成。

二、南京政府的立法体系主要包括成文法和例(判例、解释例)。

三、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活动集中在三个时期:第一阶段在1928年至1936年,这时期的立法主要是建立“六法”体系和颁布了一批镇压革命的单行法规。

第二阶段是在1937年到1945年,抗日战争条件下的立法既有惩治汉奸、保护抗属等单行法规,也有反共的秘密法规。

第三阶段是在1946年到1949年,公布了反动“宪法”及一系列强化法西斯专政的特别法规。

【概念辨析】:1.“六法”这是南京国民党政府的成文法体系的主干。

它由宪法及其关系法规、民法及其关系法规、民事诉讼法及其关系法规、刑法及其单行刑事法规、刑事诉讼法及其关系法规、行政法规组成。

第十一章 中华民国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 中华民国法律制度

3、革除社会恶习,改进社会风尚 (1)严禁鸦片 临时大总统于3月初在《大总统令禁烟文》、《大总统令内务 部通饬禁烟文》中颁发了“禁烟令”,严禁种植及吸食鸦片。 阐明鸦片是帝国主义侵略中国的产物,危害极大,“小足以 破业损身,大足以亡国灭种”。如有违令者,剥夺公权。 (2)限期剪辩 孙中山认为满清政府推行的蓄发留辫习俗,既伤害民族感 情,又不利于人民身体健康。因此发布了《大总统令内务部 晓示?人民一律剪辫文》宣布了“剪辫令”。“于令到之日, 限二十日,一律剪除净尽,有不遵者,以违法论”。
2、立法概况
(1)法制的初建阶段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之初,在未制定颁行法律以前,基本上沿用清末和北洋政 府的法律、法令。此后,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被授权议决一切法律。凡经政 治会议议决之法律,皆称为法;国民党政府及其所属各机关制定实施法律的 规则,称为条例。 (2)法制的变化、发展阶段 在抗日战争时期,由于中国共产党的努力,实现了第二次国共合作,建立了 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国民党政府迫于国际国内的各方面的压力,表面上标榜 抗日,暗地里却千力百计削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力量,因而实行了消极 抗日,积极反共的政策。这一时期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和单行法规主要有《国 家总动员法》(1942年3月29日公布),《惩治汉奸条例》1938年8月15 日公布),《妨害兵役治罪条例》(1943年5月27日公布),《共产党问题处 置办法》(1939年),《防制异党活动办法》(1939年)等等,后两者即属 秘密颁布的单行法规。
五、发展教育 南京临时政府曾发布了《普通教育暂行办法及课程标准》,《禁 用前清各书通告各省电文》等法令,奖励兴办女学,鼓励男女同校, 废止读经,禁用前清学部颁行的教科书,要求各科教科书“务合于 共和民国之宗旨”。此外,还就社会教育和临时宣讲办法通电各省, 指出:社会教育“为今日急务”,要求各省成立“共和宣讲队”, 进行社会教育。宣讲标准“大致应专注此次革新之事实,共和国之 权利义务…公民之道德”。

中国法制史--第十二章-中华民国的法律制度(下)

中国法制史--第十二章-中华民国的法律制度(下)

(二)地方司法机关
四级三审制——三级三审制 中央:最高法院 各省或特别区:高等法院 县或市:地方法院 县司法处兼理司法事务 县长兼理检察职能
(三)特殊司法机关
1. 特种刑事法庭
特种刑事临时法庭 中央特种刑事法庭(南京) 高等特种刑事法庭
2.军事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设在同级普通审 判机关中
(一)民商合一立 法体系的建立 《中华民国民 法》,是我国历史 上第一部正式颁布 实施的民法典。 共5编1225条。
5编
总则编 债编 物权编 亲属编 继承编
中 华 民 国 国 玺
《中华民国民法》的正式颁 行,代表了中国民法近代化 的最高成就。
(二)《中华民国民法》的内容特点
第一,采取社会本位主义原则。 第二,修改的幅度较大。 第三,肯定习惯的法律效力。 第四,对传统的婚姻家庭制度 仍有相当的保留。
成文法:《六法全书》
宪法、民法、商法、刑法、刑 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宪法、民法、行政法、刑法、 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四、立法特点
(一)立法权受制于国民党中央 (二)以孙中山的“遗教”作为 根本立法原则 (三)外来法与本土法融合,法 律体系庞杂详备 (四)特别法多于普通法,其法 律效力往往高于普通法
48年25万元纸币
四、行政法
特点: 1. 没有编纂统一的行政法典, 而是将分散的行政法规按 门类汇编,建构了一个非 常完备的行政法律法规体 系。 2. 体系完整、内容详备。
第三节 南京国民政府司法制度吏惩戒 委员会
行 政司 部法
( 一 ) 中 央 司 法 机 关
一 、 司 法 机 关 体 系
第一阶段
在宪法方面: 《训政纲领》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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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民政府的民法和刑法
一,民法
(一)民商合一体例的确定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即着手编订民商法,1929年成立民商法起草委员会,聘请法国人宝道和著名法学家王宠惠等为顾问,具体负责起草。

起草过程中立法院长胡汉民,副院长林森等根据中国自古民商不分,商业不发达,商人本无特殊地位的现实,建议立法上须用民商合一体例。

将通常属于商法总则之经理人及代办商,商行为之交互计算,行纪,仓库,运送营业及承揽运送等项,编入民法典债编。

单独编订《票据法》,公司法,海商法,保险法等到,作为民事特别法。

这种体例对日后中国民商立法,民商法学科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二)(中华民国民法)
《中华民国民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民法典。

概况
由中华民国民法,有,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构成,共计29章1225条。

总则又分法例,人,物,法律行为,期日及期间,消灭时效,权利之行等
债编分通则,种种之债
物权分通则,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典权,留置权,占有
亲属编分通则,婚姻,父母子女,监护,抚养,家,亲属会议等
继承编分遗产继承人,遗产之继承,遗嘱
民事法律无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除民法典外,习惯和法理也构成南京国民政府民事法律的渊源。

中华民国民法在内容与指导思想上仍然是继受和固有相结合,便有了一些新的变化
特点:1.对西方法律的继受和移植
2.对中国固有法的保留和改造
(二)民事特别法
《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破产法》
1931年7月1日正生效,《中华民国公司法》,多次修改,新公司法分为定义,通则,无限公司,有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外国公司,公司之登记及认许,附则
1929年10月30日公布施行《国际统一票据法案》
1929年12月公布,1931年1月1日施行《海商法》,海商法以大清商律草案,志田案草案基础上制定的
1929年12月30日公布保险法,1937年公布第二部保险法,计有总则,损失保险,人身保险,附则等4章,98条
破产法是司法部于1925年通令各级法院在审判中可参酌援用《破产法草案》此为日本法学家松风义正草拟。

1933年起始由立法院民法起草委员会开始草拟,1935年公布草案,在广泛征求了各方意见后,经立法院通过,1937年7月17日正式公布施行。

该法分为总则,和解,破产,附则4章,159条。

该法特点是:指导思想上充分考虑结合西方两大法系破产法各自的优点,同时也尽量照顾中国传统习惯,体例上采用英美法系的体例,不按实体法与程序法来分编,章,适用上根据民商合一的原则,不作商人与非商人之区分,统一适用;将和解作为专章加入破产法的规定;注意保护债务人
二,刑法
(刑法典)
1.制定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在北洋政府1919年刑法修正案基础上开始制定刑法典。

1928年3月立法院通过并公布,同年9月1日施行,名为《中华民国刑云浮》
2.体例和原则
体例上分为总则和分则
基本原则:
1.继续秉承清末大清刑律所确定的源自于西方近代的罪刑法定,罪责自负,刑罚人道主义等三大原则
2.尽量消除传统礼教的影响,但即使如此仍保留了一定程度的中国宗法伦理的
传统特色
新旧刑法变化
刑罚方面的变化:
1.从刑方面进一步完善
2.易科制度进一步完善:增加了易以训诫
3.增加了保安处分,对于那些可能犯罪的人强化预防,以弥补刑罚的不足
罪名方面的变化
反映南京国民政府打击重点的转移
(三)刑事特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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