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战前南京国民政府土地立法的失与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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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时期国民政府的土地陈报

抗战时期国民政府的土地陈报
征收手续 简便 , 且征 收权操诸地 方 , 使得 田赋 附加成 为省 县弥补财 政短绌 的重要 手段 。 2 田赋征 收人 员贪 污 中饱 .
土地陈报 , 一方面力求手续简便 , 一方面规定土地 陈报 不收 任何 费用 , 以陈报 之溢 额供 减轻 田赋 附 并
加及 地方 事业 经费 之需要 , 人 民与地 方政府 均 受 让
并 推行 田赋征 收 实物 , 以解决 战 时财政 问题 和粮 食 问题 。土地 陈报 取得 了一 定 效 果 ,
但 也存在 明显 的不足 。
关键词 : 日战争 ; 民政 府 ; 抗 国 田赋 ; 土地 陈报 中 图分 类 号 : 3 9 0 F 2 .6 文献标 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15 ( 0 8 0 0 3 0 10 7 0 2 0 ) 5— 0 9— 3
地清丈最准确, 其次航空测量, 再次土地陈报。其中 航空测量可能是费时最少 , 最为便捷 , 比较精确 , 但
对财力 、 技术 、 员要 求 都 比较 高 。土地 清丈 , 工 人 则
作量大 , 费时亦久, 耗费也多。参照实行土地清丈的
其他各 国 , 国花费 4 才完 成 , 德 国面积 差 不 德 2年 与 多的法 国用 了 6 0多年 , 日本对 朝鲜 的土地 清丈 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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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7卷第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5期
郑 州航 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 ( 社会科 学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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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8年 1 0月 Jun l f h nzo stt o eo at a Id syMa ae n( oi c n eE io ) ora o egh uI tue f r u cl n ut ngmetSc l i c dtn Z ni A n i r aSe i

试析国民政府十年内战时期的土地法

试析国民政府十年内战时期的土地法

作者: 杨振亚
出版物刊名: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页码: 117-123页
主题词: 国民政府;土地法;战时;国民党反动派;《训政纲领》;政府组织法;中华民国;蒋介石
摘要:一九二七年四月十二日,以蒋介石为首的国民党反动派背叛了革命。

他们为了欺骗人民,标榜他们是孙中山的信徒,遵循总理遗教,于一九二八年十月四日公布了《训政纲领》和《中华民国政府组织法》,组成了国民政府,又先后设立了五院。

立法院成立后,就开始制订各种法规,土地法就是其中之一。

九一八事变中国国土的失却与领土纠纷

九一八事变中国国土的失却与领土纠纷

九一八事变中国国土的失却与领土纠纷九一八事变是指日本帝国主义于1931年9月18日在中国东北地区(当时称东北义务)的沈阳发动军事侵略行为。

这一事件标志着中国国土的失却和引发了一系列的领土纠纷。

本文将就九一八事变对中国国土的影响以及导致的领土争端进行探讨。

一、九一八事变对中国国土的失却九一八事变后,日本侵略军占领了东北地区,并于1932年建立了伪满洲国。

中国国土遭受了严重的侵占,东北地区被割让给日本,这为后来的领土纷争埋下了伏笔。

此外,九一八事变还鼓舞了日本军国主义的扩张野心,为其进一步侵略中国打开了道路。

二、九一八事变引发的领土纠纷1. 南京国民政府对东北问题的抗议九一八事变后,南京国民政府以及中国一部分民众对日本的侵略行为表示强烈抗议。

然而,受到内外因素的制约,无法重新夺回东北地区的控制权,这导致了长期的领土争端。

2. 中日战争九一八事变后,中国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形成逐渐增强了对日抗战的决心。

1937年,中国抗日战争全面爆发,这是在九一八事变后最具规模和影响的一场战争。

中国人民为保卫国土而付出了巨大代价,同时这也对抗日联盟形成和平解决领土问题提供了基础。

3. 二战后的领土调整二战结束后,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日本在1945年无条件投降,东北地区被中国重新收复。

然而,对于在九一八事变中失去的其他领土,如台湾、钓鱼岛等,中国与日本之间仍存在争议,至今未得到归还。

三、中国持续争夺失去的国土1. 对台湾的主权声索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然而在九一八事变后,台湾被日本殖民并长期统治。

二战结束后,台湾回归中国领土,但现今仍有外部势力对其主权提出质疑。

2. 钓鱼岛争端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作为中国领土的一部分,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

然而,日本在九一八事变后对钓鱼岛实施非法占领。

迄今为止,中日双方对于钓鱼岛的归属仍有争议。

3. 南海争端南海是中国周边的重要海域,拥有丰富的资源和战略位置。

抗战前南京国民政府县自治失败原因探析

抗战前南京国民政府县自治失败原因探析

抗战前南京国民政府县自治失败原因探析作者:王兆刚来源:《历史教学》2002年第10期[摘要]本文认为,南京国民政府抗战前建设县自治的运动具有一定的现代性色彩,但国民政府的现代化程度低下,不具备领导一场现代化社会变革所需要的国家能力,这是其县自治失败的重要原因。

国民政府县自治具体制度和举措的失当、人才的匮乏等也是其县自治失败的重要因素。

[关键词]县自治,现代化,国家能力On the Cause of Failure about the KMT County Self-government before Anti-JapanAbstract: This paper argues that the county self-government movement launched by Nanjing KMT administration before anti-Japan was with modernity. However, because the administration lacked the national capability of leading a modern social reform, the reform failed. Also, the wrong concrete institutions and measures as well as the lack of qualified persons were the important factors that led to the failure.Key Words: county self-government, modernization, national capability20世纪二三十年代,南京国民政府曾进行过一场大规模的县自治运动,力图对基层社会进行重新整合。

这场运动以失败告终,但其中蕴含的历史教训值得后人总结。

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土地所有权的限制——以私法社会化为背景

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土地所有权的限制——以私法社会化为背景

2014年7月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ul.,2014箜兰!鲞箜兰塑卫竺竺!!堕墅生生旦翌!兰堂堕!!些!!竺望堕!塑墅堕!!曼!堡翌竺2111:兰!塑!:兰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土地所有权的限制——以私法社会化为背景陈云朝(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摘要]19世纪末,受社会学法学的影响,“私法社会化”思潮风靡欧美。

私法社会化思潮对近代所有权神圣原则进行了修正,主张社会利益对所有权的限制。

在移植西方近代法律体系的艰辛历程中,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学家和立法者将私法社会化思潮视为最前沿的法学理论,并将狄骥的“所有权社会职务说”奉为圭臬。

《中华民国民法》和《土地法》虽承认土地私人所有,但对私人土地所有权的范围、面积、客体、移转、使用等施加了诸多限制,从而将私法社会化理念通过立法转化为具体的制度实践。

这使得近代中国在颁行第一部正式民法典之时,就与所有权神圣原则擦肩而过。

清季法律改革以来,虽建立了比较完备的西方法律体系,但始终没有滋养出市民社会自由与权利的观念,因此,私权保护仍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土地所有权;私法社会化;限制;私权保护[中图分类号]DF0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1—4799(2014)04—0118—06所有权是近代财产权利的核心,而土地所有权又是民法、土地法体系中一个最核心的理论问题。

近代以来,中国为收回领事裁判权踏上了移植西方法律的艰辛路程。

受彼时私法社会化思潮的影响,南京国民政府在制定《中华民国民法》和《土地法》时对土地所有权进行了种种限制,从而使所有权理论在创制之初,就失去了近代所有权绝对原则的根基。

因此,厘清私法社会化思潮与土地所有权限制之间的渊源关系,对于中国当下的私权保护仍有现实意义。

一、私法社会化思潮产生的背景19世纪末,“天赋人权”自然权利思想受到社会连带主义、历史法学和法律实证主义的猛烈抨击。

西方学者主张对个人自由和权利进行必要的修正,以调整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冲突,并逐渐形成一种新的法学思潮:“法律社会化”。

十年时期南京国民政府土地政策的特点

十年时期南京国民政府土地政策的特点

作者: 叶碧星
作者机构: 厦门同安区委党校
出版物刊名: 福建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页码: 63-65页
主题词: 土地政策;中国;农村土地;土地问题;改革政策;合作;实行;十年;国民党;颁布
摘要:1927年,国共第一次合作破裂后,国民党在南京建立了国民政府.从1927年-1937年(下简称十年时期),国民党以继承孙中山的遗教为标榜,宣称要'谋中国土地问题之解决'[1],为此,颁布和实行了一系列农村土地改革政策,喧嚣一时,然而,这些土地政策,最终以失败而结束.本文就十年时期国民政府的土地政策的特点作番浅析.。

土地革命时期国共两党的土地政策比较

土地革命时期国共两党的土地政策比较

土地革命时期国共两党的土地政策比较吴亦婧摘要: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回溯土地革命时期(1927年至1937年)国共两党的土地政策不难看出:当时的中国国民党虽然肩负着铲除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历史使命,创立了平均地权纲领,并在部分地区实施了“二五减租”,但总体而言施行的土地政策却是在为封建制度寻求新的生长点。

中国共产党则是为解决广大人民生活的根本问题,通过清算右倾机会主义,纠正“左”倾冒险主义,按照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原理继承了孙中山“耕者有其田”的主张,有效地进行了土地革命,适应了时代发展和人民需求,必然得到人民的支持和拥护。

关键词:土地革命;土地政策;中国国民党;中国共产党中图分类号:K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916(2021)04-0121-031927年至1937年,是国共两党对峙的10年,也是我国农业在风雨飘摇中沉浮的10年。

一方面,为转嫁1929—1933年经济危机,西方列强向中国大量倾销过剩农产品,使国内农产品的价格大幅下跌,农民难以维持生计。

另一方面,国民党政府以“攘外必先安内”为由,消极对待西方列强的经济欺凌,对“苏区”不断围剿镇压和经济封锁,使农民生活苦不堪言。

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国共两党分别开启了截然不同的土地政策探索和实践。

中国国民党的土地政策越来越朝着“说一套做一套”的方向发展,渐渐背离了孙中山“平均地权”和“耕者有其田”的精神,转而倒退到去维护农村封建土地秩序的老路上。

中国共产党则为解决广大人民生活的根本问题,行之有效地进行了土地革命,吻合人民需求、符合时代发展,实施了成功的土地政策。

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了两党日后截然不同的命运走向。

一、中国国民党土地政策的演变(一)孙中山的平均地权纲领“平均地权”作为中国国民党土地政策的“发源地”,对国民党的土地政策产生了重大影响,要想研究1927年至1937年间国民党土地政策的演变,不可避免地要先研究平均地权纲领来作为参考对照。

抗战前南京国民政府土地立法的进程

抗战前南京国民政府土地立法的进程

第22卷 第2期Vol 122 No 12 廊坊师范学院学报JOURNA L OF LANG FANG TEACHERS COLLEGE 2006年6月 J un 12006抗战前南京国民政府土地立法的进程杨士泰(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8)摘 要:土地立法是南京政府时期的重要立法内容,受到各方的关注。

这一进程主要包括土地立法的酝酿和准备,也就是土地立法思想的形成和政权的建立阶段、各项土地法规的制定阶段以及土地法的修改及准备实施阶段。

从土地立法的进程可以看出,这一部门法的制定既“快”又“慢”,且颇具功利性。

关键词:南京政府;土地法;立法;进程中图分类号:D912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416(2006)02-0078-05作者简介:杨士泰(1971-),男,河北廊坊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专业博士生,廊坊师范学院社会发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中国法律史。

收稿日期:2005-11-28 南京国民政府,即1927年4月28日蒋介石在南京成立的国民政府,延续到1949年10月1日。

短短的22年间,尤其是在抗战前10余年间,其在法制建设上取得的成绩已为法学界瞩目,褒贬不一。

本文主要以叙述性方式对其在抗战前时期的土地立法过程给予关注,并稍加评论。

南京政府的土地立法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渐进的。

一、土地立法的酝酿和准备土地立法的酝酿阶段,实际上是思想准备和政权建立阶段。

可追溯到19世纪末,截止到1927年4月。

其间,孙中山土地立法思想从提出到不断完善,南京政府经过多年革命历程最终成立。

这些为南京政府土地立法创造了思想和政权的条件。

国民政府的土地立法是以孙中山的“平均地权”、“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思想为指导的。

而孙的土地思想开始提出于19世纪末。

孙一直把农业看作兴国之本,他最早关注的是如何能“地尽其利”。

1895年,孙上书李鸿章,提出“窃尝深维欧洲富强之本,不尽在于船坚炮利,垒固兵强,而在于人能尽其才,地能尽其利,物能尽其用,货能畅其流”。

江苏省土地整理研究:1928-1936年

江苏省土地整理研究:1928-1936年

江苏省土地整理研究:1928-1936年【摘要】:对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土地整理,大多数研究者把其失败的原因归结为“地主阶级的反对”这样带有很强情绪化的结论,而鲜有对其进行实证性的分析研究。

论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进行论述。

第一部分,首先分析了南京国民政府开展地籍清丈的原因,并对各省地籍清丈进行了一个宏观的概述。

南京国民政府地籍整理的原因有三:一是对孙中山土地思想的继承;二是近代以来地籍混乱,政府欲重新编造地册;三是政府欲开辟财源,增加财政收入。

各省陆续建立地政主管机构、培养人才、购买仪器,开展地籍清丈工作,但是进展不太理想,费时费力,还激起乡村的反抗。

因此,南京国民政府把地籍清丈转换为简单易行的土地陈报,但是除了少数省份进行试点取得了一些成绩外,其余的都是不了了之,没有取得实际的成绩。

第二部分,对江苏省的土地整理进行了概述,本部分分为两节。

第一节对江苏省土地局及各县土地局的进行了概述,接着对各县的土地清丈与土地登记进行了统计分析,最后分析了成绩不理想的原因。

第二节对江苏土地陈报进行了概述,对第一期推广的4个县与第二期推广的11县进行了概述,接着从技术、经费与册书等方面对土地陈报进行了归纳性的分析。

第三部分,考虑到从经费、人才等方面进行一般性的归纳无法深入解释这样一些问题:为什么有的地方土地整理成功了,有的地方失败了,有的地方勉强完成了。

为此,笔者选择三个结果不同的个案进行细致的研究,欲从个案的情况来深入考察土地整理遭遇的社会性挑战。

第一个个案为江都清赋风潮案件。

江都县因为政府要清丈土地,清查被村民隐瞒的田地从而增加政府赋税收入而爆发了数千人围攻县政府的暴动。

个案反映出村民与政府对经济利益的争夺、村民对政府的不信任及县长面对地方暴动的无可奈何以及县政府自身内部的问题。

第二个个案为江宁实验县的土地陈报分析。

江宁实验县的土地陈报的成功,得益于江宁县行政系统的重新组织化与背后省政府主席的强力支持。

第三个个案为宜兴县的土地陈报。

南京国民政府土地政策和土地立法之评析

南京国民政府土地政策和土地立法之评析

南京国民政府土地政策和土地立法之评析何莉萍由于我国特有的农耕文明和人地矛盾,土地问题一直为历朝历代所关注,也有过多种解决方案,到民国时期,土地问题变得更为严重。

民国三届政府对此都有所关注,相比之下,南京国民政府更有建树,一般提及民国的土地政策和立法也主要指这段时期。

1949年国民党在大陆最终的溃败,使其所倡导的土地改革也失去展现的平台,也正是因为地政运动的实施不力,最终使其成为国民党政治命运失败的主要原因。

对此,学界几无争议,但研究重点也多集中于此,而对民国土地政策和立法可资借鉴之处提及不多。

其实,南京政府土地政策的制定及发展变化,土地法的颁布及实施,各项地政设施的建设状况等,都是既有可资借鉴的经验,也有深刻难忘的教训,其在土地问题上的不成功,是诸多主观和客观因素的结果,其在土地政策和立法方面的经验也颇值得研究,本文试图结合这两方面作一番探讨。

一、南京国民政府土地政策和土地立法概况(一)土地政策的发展和演变在法律文本和官方决议中,孙中山"平均地权、耕者有其田"的思想始终是民国土地政策的纲领和核心,南京国民政府通过历届中央全会的决议案,将此纲领细化为具体的土地政策,尽管这些决议并非如南京官方所标榜的那样,完全遵循"总理遗训",但至少在形式上做到了这点。

其土地政策的发展变化大概分为三个阶段,呈现明显的阶段性和实用性。

1.南京政府成立之前的土地政策,集中表现在孙中山土地思想的宣传和阐述上。

1924年7月,国民党一大宣言将孙中山"平均地权"的思想,以正式文件规定进去,使其成为《建国大纲》和《对内政策》的重要施政方针。

1926年10月,国民党第二届中央执行委员会及各省区联席会议《关于本党最近政纲决议案》,开始提出比较具体的措施,如"减轻佃农田租百分之二十五",即"二五减租"政策,以及"设立省县农民银行,以贷款给农民"等。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乡村地籍整理--一场未完成的变革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乡村地籍整理--一场未完成的变革

第58卷第5期Vol.58No.5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Central China Normal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2019年9月Sept.2019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乡村地籍整理------场未完成的变革李铁强(华中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湖北武汉430079)摘要国民政府地籍整理基于两个目标:一是在减轻农民负担的同时增加政府财政收入,一是通过开征地价、溢价归公的政策来实现平均地权的理想。

地籍整理措施包括土地清丈与土地登记。

土地清丈措施有土地陈报、简易清丈与地籍测量等。

土地陈报与简易清丈,采用的是传统的测量方法;土地测量,采用的是现代测量技术。

尽管后者的精准度与效率要高,但对人才与经费的要求也高,因此,普遍采用的是土地陈报。

土地陈报的准确性依赖于基层官员的负责精神与乡村社会的合作态度。

土地登记贝ij是土地测量完成后的产权登记,受制于土地测量的精准程度。

声势浩大的地籍整理只取得一些有限的成果。

在完成地籍整理的省县,承粮面积有所增加,政府田赋收入获得增长,农民名义赋率有一定程度的减轻,一些地方尝试开征了地价税。

但是,由于地籍整理只是在很少的地方得以开展,而且大部分地方采用的是比较粗疏的土地陈报办法,地籍整理并没有实现预期目标。

其原因是受到国家控制能力、土地测量技术、国家财力不足、地方官僚系统的制约与掣肘,而且未能得到乡村社会的支持。

关键词南京国民政府;乡村;地籍整理;土地清丈地籍即土地登记册,是国家为一定的目的,记载土地的位置、界址、权属、数量、质量、地价和用途等基本状况的图册%中国历代王朝政府一直十分重视地籍管理。

明朝建立后,进行了一次比较彻底的土地清丈,并编制黄册及鱼鳞图册。

黄册以户为主,开具旧管、新收、开除、实在的数目,为四柱式。

鱼鳞图册以田地为主,所有原阪、坟、衍、沃瘠、沙卤的差别,一一具名%明朝灭亡后,清朝并没有再进行大规模的土地清丈,依然沿用明朝的地籍图册来进行赋税征收。

南京国民政府_土地法_的传播及其影响

南京国民政府_土地法_的传播及其影响

【黑龙江史志2009.14(总第207)】农业改革是南京国民政府经济建设的重要内容,从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至1937年抗战全面爆发,南京国民政府制定颁布了《土地法》,并且在这近十年的时间里采取了一系列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的措施,这些措施加快了中国传统农业向现代化农业转变的步伐,在中国农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

虽然由于种种因素的干涉,未能从根本上改变中国农业的落后面貌,却揭示了中国农业的发展路径,同时也揭开了中国农业现代化的序幕。

一、南京国民政府制定颁布《土地法》的原因中国作为具有悠久历史的农业大国,重农思想根深蒂固,在中国从传统型社会体制向现代化社会体制转型的过程中,中国的社会思想观念也经历了相应的蜕变,当时的有识之士进一步认识到了重视农业,发展农业的重要性,积极推动国民政府制定颁布《土地法》,以挽救这一时期天灾频繁发生,而且受到1929—1931年世界经济危机的波及而濒临破产的农村经济。

二、南京国民政府《土地法》的传播南京政府成立之初,土地集中现象相当严重。

据当时的调查统计,“占农村人口85%的农民只拥有19%的土地,而仅占农业人口15%的地主富农却有81%的土地”[1],“广大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只有靠租佃地主的土地来维持生活,他们一般要交纳50%的地租,有的地方甚至达70%~80%。

”[2]沉重的地租剥削使农民无力维持基本生活,严重的限制了农民的简单再生产,如若长此以往,将严重威胁到国家经济建设和提高农业生产力。

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南京政府于1930年6月30日颁布了《土地法》。

“《土地法》分为总则、土地登记、土地使用、土地税和土地征收五编,共计397条。

”[3]“为推行这部《土地法》,1931年春国民政府内政部设立了中央地政机关,由吴尚鹰任主任,各省市相应设立下属机构,并训练地政人员”[4],《土地法》对促进农业生产的积极意义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是规定了地租不得超过耕地正产物收获总产量的37.5%”,这一规定可以有效的防止地主向佃农无限制的勒索,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

论民国行政法院土地案件的裁判

论民国行政法院土地案件的裁判
作 了客 观 的评 价 。 关键词 行政法院 土地类案件 土地征收
南京 国民政府时期组 织设立 的行政法 院, 存续 于 1 3 9 3年至 件 , 占所受理案件的 4. %。其中 , 仅 15 3 判决或裁定驳 回诉讼请求 14 9 8年 ,是我 国历史上第一个专 理行 政诉 讼案件的司法机关 , 7 4件 , 撤销 决定 、 变更决定 、 撤销决定 及处分 、 变更决 定及处分 是我 国法律制度在行政诉讼领域 的一次果敢 的尝试 。在行政法 或者裁定停 止执行 4 件 , 回 2件 , 4 撤 其他 9件 , 即在 3 2 土地 1件
CANGS ANG
论 民 国仟 政 法 院 土 地 柰 件 的 裁利
郭 腾 云


行政诉讼制度是法制框架 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 日益强调 限权的 当今社会 , 在 地位 显得更为突 出。 文从基 本
本状 况和 法律依托 两个方面 , 对南京 国民政府 时期设立 的行政法院 审理土地类案件 的司法实践进 行探 讨, 并在此基础上
机关 间的纠纷 ; 四, 第 业主与其他行政机关或公共事业 团体间的
1 . 受理 数 量 匮乏 。 案件 年 2l 2l l7 9 3l1 3l 3 I 3l ( 8I计 度l I 4 5 2 2l 0 2 I 3I63 1 )总 2 l 6 2 I l 3l 3 ' — 2 32 82 3 4 5 /
二、 民国行政法院土地 案件裁判之法律依托
民国 2 5年施行 的《 土地法 》 1 第 0条规定 :中华 民国领域 内 “ 之土地属于 中华 民国人民全体 。 其经人 民依法取得所有权眷 , 为 私有土地 。” 当时涉及土地方 面的纠纷 大致有 四类 : 第一 , 业主 与佃户 问的纠纷 ; 第二 , 主与业 主间的纠纷 ; 业 第三 , 业主与地政

抗战以前国民政府法制改革评议

抗战以前国民政府法制改革评议

抗战以前国民政府法制改革评议
孙季萍
【期刊名称】《文史哲》
【年(卷),期】2001(000)002
【摘要】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之初重视法制建设,其立法继承了清末以来的变法成果,大量借鉴了西方大陆法系国家的成文法内容,对旧法从体系到原则均作了重大改革,先后制定了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构建起成文法体系的基本框架.然而,它的整体法制变革过程却显得十分混乱纷杂,甚至是失败的.所立之法未能真正施行,而现实中所行之"法"又未见诸条文,人们在心理上对新法是陌生的.这种局面的形成是由当时中国所处的特殊历史阶段所决定的,同时国民党政权基础结构的虚无也决定了这种混乱的不可避免.
【总页数】7页(P112-118)
【作者】孙季萍
【作者单位】烟台大学,法学院,山东,烟台,26400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K263;D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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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民政府抗战时期的抗战动员研究 [J], 刘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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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南京国民政府农村土地物权建设问题的历史反思

对南京国民政府农村土地物权建设问题的历史反思

对南京国民政府农村土地物权建设问题的历史反思
袁震
【期刊名称】《《中国不动产法研究》》
【年(卷),期】2015(000)002
【摘要】自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正式成立,至1949年败离大陆,中国大陆的广大区域主要处在南京国民政府的管理之下。

南京国民政府的农村土地物权制度及其农村土地物权政策贯彻可以分为三个典型的时期,即抗日战争爆发前、抗日战争时及抗日战争胜利后。

【总页数】8页(P53-60)
【作者】袁震
【作者单位】[1]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2]中央财经大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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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物权法视野下农村土地制度若干问题探析 [J], 于大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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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设用地使用权提前收回法律问题研究\r——关于《物权法》第148条和《土地管理法》第58条的修改建议 [J], 高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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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卷 第4期 邢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V ol.21 No.4 2004年8月 Journal of Xingtai V 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Aug. 2004抗战前南京国民政府土地立法的失与得杨士泰(廊坊师范学院马列部,河北廊坊 065000)摘要:抗战前的南京政府制定了大量法律法规,土地立法就是其重要组成部分。

综观这一立法内容,有不少欠缺和失误之处,如违背了新三民主义、立法不符合社会实际、存在诸多的漏洞和错误以及许多不公正之处等,但同时此间的土地立法也有不少可资借鉴之处,尤其是它对中国法制的近现代化的作用来讲,更需认真吸取其经验和教训。

关键词:土地;南京国民政府;立法;现代化中图分类号:D91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129(2004)04—0069—02抗战前的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在民国历史上,是一个相对稳定的时期。

在法制史上,是大量地制定法律,建立起规模宏大的六法体系的时期。

研究这一时期的立法情况,对于我国当前正在建立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现实来说,是非常有益的。

现代学者普遍认为,国民党之所以垮台,主要原因是土地问题没解决好,损害了广大农民的利益,农民阶级不得不起而反之。

然而,观察此间土地立法,国民政府制定了条文繁多的《土地法》,结合其它土地法规,形成了一个颇具规模的土地法体系。

但为什么依法治“地”,到头来却落个人去地丧呢?是不是“依法治国”出了问题?难道这个时期的土地立法就一点可取之处都没有吗?一、土地立法存在的失误与欠缺要弄清上面提出的问题,还得从抗战前南京政府土地立法的失误与存在的问题入手分析。

笔者认为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1.违背了新三民主义。

新三民主义是孙中山对经过长期革命经验的总结提出的适合中国实际的革命理论。

1927年后,蒋介石对孙中山的新三民主义作了大幅度篡改,完全抛弃了使旧三民主义得以恢复活力的联俄、联共、扶助农工政策。

蒋介石一方面片面吸取苏俄革命专政经验,加强自己的独裁统治;另一方面,又歪曲性地突出孙中山晚年对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视,用“三民主义渊源于中国文化”,“国民党是中国文化的体现者与保卫者”一类的宣传,来强调国民党统治中国的“合法性”。

为了维护这种“合法性”,国民党垄断了对三民主义的解释权。

在戴季陶、蒋介石、陶希圣等的设计下,三民主义无所不包,从国民党的角度解释历史与现实的一切现象。

就这样,三民主义最终成为给国民党各种政策提供“合理性”依据的高度灵活的意识形态。

土地方面,孙中山主张“耕者有其田”,主要目的在于解民困;而蒋介石讲“耕者有其田”,则强调对土地的测量和征税。

孙中山主张效法苏俄实行土地国有,胡汉民则在《土地法的内容》中说:“一种是俄罗斯的土地政策,他们不承认私人土地所有权。

这一点,兄弟以为完全只有表面而没有事实。

因为土地所有权,是有处分、使用、收益三种合成的。

俄罗斯对于人民的使用土地及收益于土地,都已完全承认了,还能说否认了人民的土地所有权吗?”[1]他在为土地私有制寻找借口,制造理论。

2.土地立法不符合实际,国民政府的立法过于超前。

民国学者杨幼炯先生在1933年评论道:20年来中国之立法“大都不顾及本国社会之背景,徒吸取外国学理,而欲以外人法律制度移植于我国。

”[2]吴之椿先生在其《法治与民治》一书中指出:“中国社会与法律间存在着甚为遥远的距离。

”[3]胡汉民也说“此法(土地法,作者注)通过以后,恐非在短期间内就能实施。

即以登记一层论,登记的人才,必须经相当时期才能养成”。

[4]可见,立法者也看出了《土地法》的超前性。

从实际土地法律规定看,也是如此。

比如,对限田的规定,因为土地多掌握在当权者手中,用和平的方法对其限制土地占有量是不可能的,而对土地进行收买,则政府又拿不出资金。

3.土地法的漏洞和欠缺在“照价收买”问题上,对地价的确定,规定了由政府派员估计和人民自行申报两种办法,政府估价时容易以公谋私。

整个土地法对于究竟如何运用“照价收买”竟告阙如,收买之后如何经营更是空白,这样只能听任人们虚报土地价格。

又如,对限田的规定,就很难把握,设定额过高则无意义,过低则难以执行并不合经济的要求。

土地法对违法行为处罚又过轻,只有几处规定了罚则,而且处罚措施也只限于“罚锾”、征收土地、撤销证书或没收保证金等经济和行政手段。

《中华民国刑法》中没有规定对违反土地法的行为的处罚措施(包括1928年的旧刑法和1936年的新刑法)。

没有强有力的制裁措施,法律只能流于形式。

《土地法》也未规定实施日期。

《土地法》仅笼统规定“本法各编之施行日期及区域,分别以命令定之”。

《土地法施行法》也未规定实施《土地法》的具体日期,该法第二条规定“本法之施行日期及区域与土地法同”。

因此,尽管拖延数年才公布了《土地法施行法》,但由于没有政府的命令,《土地法施行法》以及《土地法》都不能实施。

对地政机关的规定不清楚。

肖铮曾讲“地政系统零乱不堪,有则内政部所管辖,有则为财政部之职掌,属于实业部主管者有之,属于军政部、教育部主管者亦有之,管理机关既不集中,行政效率固而低落。

”[5]这样,造成行政部门职责不明,难以有效地展开工作。

4.土地立法中存在着不公正之处。

《土地法》第286条规定,对于所有权并无转移的土地,规定要届满十五年时再行征收土地增值税。

但不知道在这十五年中土地价值涨了多少,增值税又要加多少倍,这显然不公正。

《土地法》第187条规定,土地承租人在与出租人就其所支出耕地特别改良费发生纠纷后,可请求地方法定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服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得请求主管地政机关决定之,其决定为最终之决定”[6]。

这就违反了“司法最终解决”的原则,剥夺了被侵害者的诉讼权利,必然造成不公正。

在“涨价归公”问题上,认为由于社会进步等原因造成的土地涨价应当全部归公,这种观点表面上看似乎正确,但是从经济学角度看,它是一种平均主义,是另一种形式的不公正。

—————————————— 收稿日期:2003-12-03 作者简介:杨士泰(1971-),河北廊坊人,廊坊师范学院马列部,讲师,历史学硕士。

 69邢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4年第4期70正是因为以上立法指导思想的错误和法律上技术上问题,使得即使制定了法律,也不可能真正实施。

那么,既然存在着这么多问题,是不是说此间土地立法就一无是处了呢?二、土地立法的所得之处1.以土地立法为指导,进行了一些有关土地方面的行政活动,成立地政机关,进行地政研究。

为了推行《土地法》,南京政府于1931年春在内政部下设中央地政机关筹备处,各省也相继建立了大大小小的地政机构;设立了以肖铮为首的地政学院,专门进行地政方面的研究,培训地政专业人员。

进行了土地陈报。

1934年1月,国民党四届四中全会原则通过关于土地陈报案,交行政院核办。

成立了由陈果夫任主任委员的土地委员会。

从这年10月开始,土地委员会派调查员对一些省的土地问题作了约半年多的抽样调查,取得了大量的调查资料,并汇辑成册。

土地改革实践,主要有陈果夫在江苏的“地籍整理”、阎锡山在山西的“土地村公有”、浙江平湖的地政实验等。

山西的土地村公有是失败的,但也不失为是一种土地公有的尝试。

陈果夫在江苏省江南地区进行了清丈土地,并在10多个县开始了征收地价税,江北亦有一半县份丈量将近结束。

另外,陈果夫在江苏还办了几件有关土地问题的事情,其一是将疏导淮河干涸的土地出租给农民;其二是在镇江江边办理土地重划,准备划为新市区;其三是准备在启东县试办耕者有其田,但因抗战爆发没有进行。

2.为以后台湾土地改革提供了借鉴。

虽然南京政府的土地法律在大陆没有能够真正贯彻,但是国民党败退台湾后,继承了抗战前土地立法的形式和内容,吸取了大陆土地立法和土地政策的利弊,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土地改革。

国民党到台湾后,沿用1946年的《土地法》,而此法是在1930年《土地法》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

其篇目也分为五篇,即总则、地籍、土地使用、土地税、土地征收。

除了第二篇将1930年土地法中的“土地登记”改为“地籍”外,其它都相同。

这部法律经过1955年和1975年两次修改一直沿用至今。

台湾岛内的土地改革主要分“三七五减租”、“公地放领”、“耕者有其田”三个阶段进行,取得了公认的比较好的效果。

如果没有南京政府时期的土地立法经历,它不会吸取那么多经验教训,取得立法和实践的好结果。

也就是说,抗战前的土地立法为1946年土地法的修改和台湾土地立法打了个底子,有奠基的作用。

3.在中国法律近现代化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从价值取向上看,它尊重公平、效率的法律价值。

孙中山要实现的“耕者有其田”,是一种令人向往的理想制度,虽被限田制取代,但即使是限田,也是一种相对公平。

力图地尽其利,合理利用土地,努力开发荒地,是对效率的追求。

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土地属于中华民国国民全体,废止了君临天下、土地为皇帝私产的传统。

还注意维护国家主权、保护公共利益。

以上这些就使得近现代的公平观、效率观、主权观以及平等观等观念向人们头脑中渗透。

从法律形式来看,如前面所述,南京政府时期的土地立法已经形成了一个系统的法律体系。

而且立法形式统一、规范。

就《土地法》来说,把复杂的土地法规集中到一个法典之内,在世界上也是一个创举。

从内容来看,它几乎涉及到了近现代社会中土地问题的所有方面,包括土地登记、测量、整理、税收、所有权、使用权、土地征收等。

其中有些内容即便现在,我们也是应该借鉴的。

三、结论南京政府法制化过程是中国法制近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在这个大背景下去审视其土地立法。

中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地主阶级土地所有制根深蒂固,封建专制思想也积弊难消。

要想一下子就走出封建的桎梏,是不现实的。

而且封建社会的东西,并非都是封建的,也可以有非封建和反封建的;即使是封建的东西也不全是或不完全是糟粕。

其实,中国法制近代化本身就是一个矛盾,是现代和传统的碰撞,是历史和现实的交合。

历史预示着将来,现在正是历史的继续。

南京政府土地立法存在着许多缺点,但也要看到它的成绩和贡献。

应结合当时的历史环境,客观地分析其不足和长处,不能人云亦云,冠以抄袭和欺骗了之。

任何事物都是失与得的统一体,失孕于得中,得在失中产生。

总结历史,就是要权衡失于得,从中吸取经验和教训,为现实服务。

这段得与失的历史正说明中国法制近现代化的道路上会有许多困难、障碍,不是很容易完成的,中国的法制近现代化路程也还需时日。

参考文献:[1]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 国民党政府政治制度档案史料选编(上)[M]. 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1994.738.[2]章若渊. 现代立法问题 [M]. 上海:生活书店,1933.418.[3]吴之椿. 法治与民治[M]. 上海:生活书店,1946.253.[4]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 国民党政府政治制度档案史料选编(上)[M]. 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1994.743.[5]萧铮. 积极推行本党土地政策案[A].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 财政经济・农业[C]. 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99.[6]陆费执. 农业法规汇辑[M]. 上海:中华书局印行,民国二十六年九月,137.Loss and Gain of the Land Legislation of the R.C Government beforethe Anti-Japan WarYANG Shi-tai(Langfang Normal College, Hebei , Langfang 065000,China)Abstract: The Nanjing R.C government before the Anti-Japan W ar enacted lots of laws .The land legislations were one of the contents of those laws. Making a comprehensive view of these legislations, we can see that there is many misplays and problems, such as breaching the Sanminnism, not according to the reality of the sociality ,existing many leaks and errors and some inequitys. But at the same time, there is also something that can be used for reference from the legislations, specially their role to the modernization of our law systems.Key words: land;Nanjing R.C government;legislation;modernization(责任编辑孙红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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