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亲属问题解释例研究
南京国民政府1930年婚姻法的实施效果与制约因素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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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民政府1930年婚姻法的实施效果与制约因素考察南京国民政府1930年婚姻法是我国第一部实际施行的婚姻法。
学界对其研究较为薄弱,涉足其实施效果和制约因素者更为鲜见,本文通过当时的报刊档案材料来分析该法的实施效果,并深入挖掘导致其实施效果不佳的制约因素,认为南京国民政府不顾社会现实、盲目照搬西方法律、司法不力、不注重法官素质的培养等,是导致该法实施效果不佳的主要原因。
第三,在农村大量存在着童养媳。
在中国许多地方一直就有童养媳的风俗,虽然妇女界一直反对童养媳制度,可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童养媳现象仍在全国很多地方大量存在。
乔启明在《中国农村人口之结构及其消长》一文中描写道:“关于童养媳的风俗,在著者调查的二十二处地方,有十九处是流行的”,至于流行的原因,他认为“大多是经济的关系”。
其实原因是多方面,其中重要的一个就是法律的缺失。
童养媳在婆家的身份十分尴尬,“既不能比拟女儿,亦不能比拟儿媳,如果要找一个较合适的身分的话,那则只有使女了。
”连一个合适的身份都找不到,更别说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了,在这种环境中,童养媳不仅“虚度了黄金时代”,而且还“延长了少妇生活”,这种“茫茫前途何处是岸”呢[4](120-121)?如果童养媳受其未婚夫的引诱而受孕的话,又会受到社会,家庭各种无情的猜忌和压力,甚至没法活命。
面对这种严重践踏人权危害女子合法权利的现象,1930年婚姻法采取了默认的态度,这一态度其实是对其确立的“男女平等”立法原则的一大否定。
第四,妾制依然盛行。
妾制在中国可谓渊源流长,早在《礼记·昏义》中就有这样的记载:“古者天子后立六宫、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以听天下内治,以明章妇服。
”“公候有夫,有世妇,有妻,有妾。
”[5](《礼记·曲礼下》)唐朝以后的法律,都把妻妾并存。
到了近代由于欧风东渐、民主人权、男女平等等思想影响了国人特别是知识分子和女权主义者,他们抨击妾制,呼吁废除妾制。
14-3 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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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统”的确立时期(1937年—1945年)
(三)“法统”的维持时期(1946年—1949年) 三、法律体系及立法特点 (一)法律体系
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体系由基本法律、单 行法规、判例和解释例构成。
1《六法全书》是国民政府成文法体系 的总称,一般指宪法、民法、民事诉讼 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国民 政府曾将这六类法律汇编出版,通称 《六法全书》。 2判例和解释例。 (二)立法特点 1固有法和继受法相混合。 2立法数量繁多,体系
第四节 南京国民政府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一)普通法院系统 (二)特别法院系统
1特种刑事法庭。 2军事审判机关。 3兼理司法法院。 二、普通法院的审判制度及其特点 (一)审判制度 1审级制度。普通法院的审级实行三 审终审制
2公开审判制度。 3辩护制度。 4审检合署制。 (二)审判制度的特点 1将“司法独立”原则作为国家体制 和司法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加以规定, 以此标榜其司法的公正性。 2在法庭组成上采取独任制与合议制 相结合的模式。 3在证据制度上采用“自由心证”原 则。 三、国民党特务机构及其活动
第三节 南京国民政府的《六法全书 》
一、宪法及其关系法规的内容
(一)1928年《训政纲领》 (二)1931年《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主要内容如下: 1规定了人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 2确立了国民党一党专政的国家制度 和蒋介石个人独裁的统治制度。 3规定了“五院制”的政府体制。 4规定了为增强国力、改善生活而确 立的各项制度。
4南京国民政府民事诉讼法的内容和特点。
5南京国民政府刑事诉讼法的内容和特点。
6南京国民政府行政法的内容和特点。
第一节 广州、武汉国民政府的 法律制度
第十七章 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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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刑法类 • (1)刑法典的制定 • 1928.3.10,由国民政府公布,称《中华民国刑法》, 即《二八刑罚》 • (2)刑事特别法: 1927至1937的 《惩治盗匪暂行 条例》(1927.11.)、《暂行反革命治罪法》 (1928年3月9日)、《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 (1931年1月31日)等。 4.民事诉讼法类 1931.2公布《民事诉讼法》 • 5.刑事诉讼法类 • 1928年7月28日公布。国民政府的第一部《刑事诉 讼法》, • (2)刑事诉讼法的特别法 • 1928年10月的《共产党人自首法》1929年8月的 《反革命案件陪审法》、1930年3月的《陆海空军审 判法》等。
二、立法活动
• (二)第二阶段:民国六法体系的 修订、完善阶段(1933年——1945年)
• 1.诉讼法方面 • 《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分别于1935年1月1日和2月1 日公布,并于1935年7月1日同时生效。此为南京国民政府制定 的第二部《民事诉讼法》和第二部《刑事诉讼法》。 • 2.行政法方面 • 主要有:《合作社法》、《行政执行法》、《都市计划法》等。 • 3.刑法 • 1935年1月1日,国民政府正式公布新的《中华民国刑法》,并 于同年7月1日施行。此外,国民政府还制定了一些刑法类的单 行法规: • 4.宪法:1936年5月5日《五五宪草》。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试卷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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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试卷17(总分:64.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选题(总题数:15,分数:30.00)1.一、单项选择题第1-45小题。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依照唐律规定,对于事先虽无预谋,但情急杀人时已有杀人的意念而杀人的是( )。
A.过失杀B.误杀C.斗杀D.故杀√唐律规定了“六杀”,即谋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
谋杀指预谋杀人;故杀指事先虽无预谋,但情急杀人时已有杀人的意念;斗杀指在斗殴中出于激愤失手将人杀死;误杀指由于种种原因杀错了对象;过失杀指“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而杀人;戏杀指“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
综上所述,选D 项。
3.我国第一部成文法是由( )公布的。
A.子产√B.邓析C.赵鞅D.商鞅我国第一部成文法是春秋时期郑国执政子产公布的。
故选A项。
邓析是竹刑的制定者,赵鞅是我国第二部成文法的公布者,商鞅是战国时期秦国法律的制定者。
4.《大清民律草案》主要是以( )民法典为蓝本参酌制定的。
A.日本√B.德国C.法国D.瑞士《大清民律草案》主要是以日本明治维新时期制定的民法典为蓝本,同时兼顾德国、瑞士民法典制定的。
故选A项。
5.明太祖为巩固和扩大里老司法审判权而制定的法规是( )。
A.《大诰》B.《昭示奸党录》C.《问刑条例》D.《教民榜文》√明太祖朱元璋为巩固和扩大里老司法审判权,特制定《教民榜文》以教育百姓遵纪守法,《教民榜文》条款都体现了说教的内容。
可见,选D项。
《大诰》是明太祖为贯彻“刑乱国用重典”的方针,防止“法外遗奸”而制定的刑事特别法规。
《昭示奸党录》是明太祖在“胡蓝之狱”(中书省左丞相胡惟庸谋反案和蓝玉案)后,为整顿吏治和强化对军权的控制而公布的告示,以戒臣民。
实施效果与制约因素:南京国民政府1930年婚姻法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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却与要 解决 的现实社 会格格 不入 。对 于这种现 象 , 国及 后 来 的学者 都 有论 及 。 民 国著 名学 者 杨幼 炯 民 于 13 93年评论 道 : 中国二 十年 的立法 “ 大都 不顾及 本 国社会 之 背景 , 吸取外 国学理 , 欲 以外人 法 律 徒 而 制度移 植于我 国 O [(1吴 之椿 直截 了当地指 出 : 中 国社会 与法律 间存在 着甚 为遥 远 的距离 。 _( ”2P8 ]4) “ ”3嘲’ J 蔡枢衡 在 14 9 1年写道 : 中国法 学人 士接触 每一新 法之 后 , 常是 骂得 多而捧 得 少 , 的理 由 固然是 由 “ 常 捧 于新法适 应世 界潮流 和最新法 律 , 骂的理 由却是 因为 不合 农业 的国情 , 义过 高 , 陈 以及 法 文之 规定 不 能
关于这 方面的研究, 可参 阅拙文《 法律 文本与司法实践: <中华 民国民法 ・亲属编 >研究》 (四川大学 20 0 8年博士论文) 。
第 2 第 2期 7卷
李
刚: 实施效果 与制 约因素 : 南京国 民政府 1 3 9 0年婚姻法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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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非善恶 之标 准 , 互不 融 洽 。 _ 因此 一般 民众 很难 接 受 民法 13 ”5 9 0年婚 姻 法 的 内容 , 一切 习惯 照 旧 。对 于这 种情 况 司法 院也 有所觉 察 ,9 5年 司法 院长 在全 国 司法 会议 开会 辞 中说 “ 国社 会 现 象 , 13 我 乡村 生 活 在农 业经 济 时代 , 一切 组织 , 仍 旧惯 , 市 生活 , 已进 为工 商 业 经济 时 代 , 切组 织 , 多 都 则 一 已趋 于 革 新 , 根
变革中的妥协——《中华民国民法典·亲属编》立法特点评析
![变革中的妥协——《中华民国民法典·亲属编》立法特点评析](https://img.taocdn.com/s3/m/6395be15964bcf84b9d57be0.png)
入了一个 快速发 展时期 , 对传统法律 在形式上 的改造基本完 未 成婚者, 杖七十:己成婚者, 杖八十。 ” 直到北洋政 府统治
成。 但 亲属 法 的变 革 处 于 两难 境 地 , 因为 该 法 与我 国的传 统 文 初 期 , 在 大 理 院 判 例 中仍 然 认 可 婚 约 的 效 力 , 不允许随意悔
一
南 京国民政府成立后, 三 民主义是其治国之思想, 自然而
方面,《 中华 民国民法典 ・ 亲属编》确立婚 约自主的原
然成为其立法之精神。 一方面 , 收 回法外治权是南京国民政府 则 。“ 婚约, 应 当 由当事人 自行 订 立 , 其 非男 女 当事 人 自行 订 立 立法之直接动 因, 因为在1 9 2 1 年的华盛顿会议 上, 以英 、 美等 之 婚 约 , 非 得 其 本人 追 认 , 自难 生 效 。 ” 这 一 规定 在 接 受 近代 为 代表 的西方国家不同意放弃在中国的领事裁判权的问题 , 而 西方婚约契约理论 的基 础上 , 彻底 改变了由父母主婚 的传 统 是提出要先行调查 中国的司法状况, 然后再做决定, 为此南京 做 法, 削弱了家长权, 强调了婚姻当事人的自主地位。 而且为了 国民政府加 速了其 改造立法的进程。 另一方面, 女性经济地位 实现这一原则 , 法典中还规 定了订婚必须达到的年龄, 即男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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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 3 , 。 7 / 中总 第 4 1 。 期1 1 7 5
历 史 与 文化
Hi s t or y & c ul t ur e
结婚 。《 亲属编》 对婚 姻的成立采 用了事实婚, 规定需要 文 化在 中国根 深 蒂 固 , 家 族 制 度 虽然 存 在 很 多弊 端 , 甚 至与 先 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 一是要达到结婚最低 年龄 ( 男十八 岁、 女 进 思 想有 很 多相 悖 之处 , 但 其 在 中国 已经 存 在 延续 了几千 年 ,
国民政府时期的户口统计数值偏差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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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论・国民政府时期的户口统计数值偏差原因分析夏卫东[摘 要] 国民政府时期的户口统计数据与当时的真实情况存在较大的差距,其数据并不完全可靠,尤其是抗战时期,随着国土的沦陷,这些地区的户口数大多以战前的数值为替代。
国民政府在建立初期,出于外交的需要,有意将中国的户口数进行扩大;国民政府时期户政法令纷繁,政出多门,缺少足够的衔接,导致户口数的失真;国民政府的户口数统计时间不一致,也影响了其结果的可靠性;统计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技术层面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年龄申报的数据不尽可信。
[关键词] 国民政府 户口统计 偏差原因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以后,对当时的中国户口数(包括户数、口数)非常重视,曾作了大量的调查。
关于这些数据的研究,已有不少论著涉及,有学者认为完全不可靠,也有学者认为还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①甚至有不少学者对这些数据未加辨别,直接加以使用,以致影响了其研究结果的严谨性和科学性。
对于国民政府时期户口数据的真实性,即能否完全反映当时真正的户数情况和口数情况,笔者认为应该从其数据的产生过程来进行考察,本文以当时的一些人口数据和调查制度为例,分析其统计过程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户口数值取大化倾向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国民党宣布“军政”时期结束,开始进入“训政”时期,准备推行“地方自治运动”。
由此出发,政府就需要对全国各省市的人口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
虽然北洋政府时期进行过了多次人口调查,但南京国民政府却对其人口数还是心怀疑虑的。
为了求得当时中国的正确户数和口数,南京政府内政部于1928年8月7日曾对以前各地在户口编查过程中所出现的虚报现象进行了指责:“我国人口向无正确统计,凡办理选举,实行清乡及筹办自治时期,各县辄闭门造册,任意浮报,以致弊窦百出”②,要求各地切实确查当地户口数。
经调查以后,当时有13个省上报了当地的户数、男女数、总人口数。
1928年的人口数,据内政部统计司最后测定出的人口数为:474,787,396人。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试卷57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试卷57](https://img.taocdn.com/s3/m/870c6bed84868762caaed5de.png)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试卷57(总分:70.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选题(总题数:18,分数:36.00)1.单项选择题第1-45小题。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
(分数:2.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析:2.宋朝元丰改制前,监督三法司活动的御用司法机关是( )。
(分数:2.00)A.宣政院B.制勘院C.推勘院D.审刑院√解析:解析:宋太宗为了加强对三法司的控制,特在皇宫中设立审刑院,以监督三法司的司法活动。
故选D项。
不过,审刑院干扰了三法司正常的司法活动,故宋神宗实施元丰变法,裁撤审刑院,恢复了三法司的职权。
宣政院为元朝司法机构,制勘院和推勘院为宋朝临时性司法机构,受理皇帝交办的案件。
3.凌迟刑正式入律是在( )。
(分数:2.00)A.唐朝B.宋朝C.明朝√D.五代解析:解析:凌迟刑始于五代,正式成为法定刑是在宋代,正式入律是在明代,被废除是在清末。
故选C 项。
4.关于明朝刑法适用原则的表述,正确的是( )。
(分数:2.00)A.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B.重其轻罪,轻其重罪C.重其所重,轻其所轻√D.从重兼从旧解析:解析:A项属于唐朝刑法适用原则。
B项没有此说法,不过秦朝有“重其轻罪”,但没有“轻其重罪”。
D项错在:汉唐以来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刑法适用原则,但明代改为“从重从新”,表明专制主义的恶性发展。
5.唐朝将“六赃”犯罪中的监临主司以外的其他官员“因事受财”构成的犯罪称为( )。
(分数:2.00)A.受财枉法B.受财不枉法C.受所监临财物D.坐赃√解析:解析:唐律首次将六种非法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归纳到一起,冠以“六赃”之名。
据《唐律疏议.杂律》规定:“赃罪正名,其数有六,谓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强盗、窃盗并坐赃。
法律近代化视野下的南京国民政府1930年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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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近代化视野下的南京国民政府1930年婚姻法摘要:南京国民政府1930年婚姻法是我国婚姻法近代化过程中的重要一环,然而学术界和法律实务界对其存有诸多观点相左的评论。
若将其纳入法律近代化的视野下考察,不仅可以得到相对客观公正的评价,而且对于推进现代中国依法治国的进程尤其是完善婚姻家庭立法也有相当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南京国民政府;婚姻法;法律近代化1930年12月颁布的《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是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进行大规模法制建设的成果之一(下文简称“1930年婚姻法”),也是我国第一部颁布并施行的近代意义上的婚姻法。
当下学界“法律移植论”与“法律本土论”之间各种或明或暗的论争已成为我国主流法学学者关注的核心问题。
①若以法律近代化的眼光观之,两者争论的实质即是中国以何种形式建构现代意义的法律体系与法律制度。
1930年婚姻法正是法律近代化的一次尝试。
然而,学术界和法律实务界对其有诸多观点相左的评论,莫衷一是。
其实,若把1930年婚姻法纳入法律近代化的视野下考察,不仅可以得到比较客观公正的评价,而且对于推进现代中国依法治国的进程尤其是完善婚姻家庭立法也有相当的启发意义和镜鉴价值。
从法律近代化范式评价1930年婚姻法应把握的两项原则在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通过《亲属编立法原则》后,当时就引起了人们的高度关注。
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对婚姻法的起草建言献策,有的甚至对具体制度的内容进行分析与推测。
1930年婚姻法正式颁布后,各种评论更是纷至沓来。
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对1930年婚姻法大加赞扬。
如胡汉民认为它是中华民族从未有过的壮举。
②美国学者庞德也称赞道:“我对全世界的现代法典都很熟悉。
中国法典制定得很好”,婚姻法等法典可以“跻于最优良的现代法典之林”③。
第二种观点在肯定该婚姻法改革进取精神的同时,担心其在实践中可能成为一纸空文。
如法国法学家宝道认为,像中国家庭制度这样的旧制度存在种种弊端,如果对其进行改造,就“必先考虑新制度之能否适用于将来之中国,及是否较普于旧者也。
试论南京国民政府的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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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南京国民政府的“六法”中华民国经历了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广州、武汉及南京国民政府三个阶段,在政治变幻无定,战乱频繁的环境中仍然初步构建起了中国近代法律体系。
这一法律体系包括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法院组织法、行政法与经济法等各项部门法律。
这一法律体系主要仿自欧洲大陆法系,部分吸收了英美、苏联的法律,同时保留了中国古代社会的某些传统规范。
这一法律体系作为一种具有前导性的示范规则体系,对推动中国社会的近代化进程无疑有着相当重要的作用,但这一作用是有限的,它并没有使中国迅速变成法治社会;社会生活更多地是按照中国传统的习惯而不是按照近代法律体系确立的规则进行,法律没有能够形成其应有的权威。
对近代法律的如此命运,中华民国的历届政府固然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但近代法治秩序的形成并不完全取决于政府。
中国社会的政治、经济与文化等各种社会要素之间经过数千年的相互选择、渗透与兼容,已经形成了一个非常稳定的有着强烈自我特质的复杂有机体;近代法律体系作为主要来自于西方的规则,其实施的主要障碍在于它与这一有机体难于兼容。
在中华民国时期的法律体系当中,南京国民政府在清末与北洋政府既有立法与各种法律草案的基础上,初步建立起较完备的近代法律体系。
从法律的部门分类上,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学家通常将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体系归为“六法”。
“六法全书”一词源白日文汉字,日本在明治维新初期从法国引入法律,先后翻译了《法国民法典》及法国的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商法典、宪法,以此六法作为法律体系的代表性法典,号为“六法”。
清末变法后这个词传人中国,形成“六法全书”的说法,泛指整个成文法体系。
在进行法规汇编时即按照六法体系进行,在六法法典之后汇编有关的法律。
民国初年的“六法全书”指宪法、民法、商法、民事诉比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南京国民政府初期即决定“民商合一”,不再制订单独的商法典,这样一来所谓“六法全书”改指宪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法。
进步中的退守--《中华民国民法典·亲属编》立法之痛
![进步中的退守--《中华民国民法典·亲属编》立法之痛](https://img.taocdn.com/s3/m/6c55167f001ca300a6c30c22590102020740f22f.png)
进步中的退守--《中华民国民法典亲属编》立法之痛龚含【摘要】Code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Civil Law , Family Volume ’ s legislative basis was based on the Three People’ s Principles rather than the previous family standard .The Code proceeded from the social standard , respected individual freedom , paid attention to equality .The Code made big progress in the punish-ment of marital property , the freedom of divorce , children ’ s marriages compared with the previous law .It stipulated the freedom of engagement which meant parents can't book the engagement for their children .Wife and children can have their own private property is also stipulated clearly .All these reflected its modern legal thoughts , but the Code also reserved some sort of the paternity and the authority of the husband .The chapter"home"in the Code showed its inheritance of the old system .And for this reason , it was being questioned . The progress accompanied with conservation was kind of historical regression .It was really regretful .%《中华民国民法典·亲属编》弃以往之“家族本位”转而以三民主义精神立法,从社会本位出发,尊重个人自由、平等;在夫妻财产之处分;离婚之自由;子女订婚等方面与以往法律相比进步明显;其规定了订婚自由,父母不能代订婚约;妻、子女可拥有自己之私财等现代法治思想;但对夫权、父权亦有保留,“家”之一章,更显其对旧制继承,此种进步中的退守令人惋惜。
论《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与《民国民律草案·亲属编》的差异及形成原因
![论《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与《民国民律草案·亲属编》的差异及形成原因](https://img.taocdn.com/s3/m/3076ae48ba68a98271fe910ef12d2af90242a89c.png)
论《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与《民国民律草案·亲属编》的差异及形成原因摘要:民法是法律体系中十分重要的部门法律,关系到人民的衣食住行等同生活相关的各个方面,也是人民现实生活中最常接触和使用到的部门法律之一。
而婚姻法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确定了婚姻的有效性,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
婚姻既是社会现象,也是法律现象。
本文将通过简单分析中华民国北洋政府和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两个政权颁布的婚姻法,并结合继承法的部分内容,解构两个不同时期婚姻制度变化,从而观察两个政权统治意志的差异。
关键词:《中华民国民法》;《民国民律草案》;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一、《民国民律草案》与《中华民国民法典》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以后,北洋政府沿用了清末新政时期起草的被称作“第一次民草”的《大清民律草案》,并宣称“前清现行律关于民事各系,除与国体及嗣后颁行成文法相抵触之部分外,仍应认为继续有效”1。
但这造成了法律上的混乱,实际执行也因封建制度和思想的桎梏深重,《大清民律草案》并不能长期作为新的民主共和国的产期适用法律,仅是在新旧政权交接之际起临时作用的临时性质的法律。
认为《大清民律草案》存在偏重个人利益,不能以社会为本、受外国法律影响过大和亲属与继承与社会情形相差悬殊三个缺漏,并决定修订新的民律草案。
2新的草案以《大清民律草案》为参照,于1925年完成了新的民律草案,这就是被称作“第二次民草”的《民国民律草案》。
1927年中国国民党建立了南京国民政府,为巩固资产阶级政权,南京国民政府在1929-1931年颁布了《中华民国民法典》,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颁布并实施的民法典,该法典在国统区一直使用到1949年。
二、婚姻自主与男女平等在传统法律中,婚姻关系的成立,必须经过定婚与成婚两个程序,只有符合了礼法上设定[1]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才能构成所谓婚姻。
3北洋时期和国民党时期的婚姻法都保留了定婚的制度。
第二次民草在定婚部分未有对婚姻自主权的限定,但在家制一章的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家属为婚姻、立嗣或出嗣者,须得家长之同意。
南京国民政府初期的民意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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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民政府初期的民意调查
杨勉;杨天宏
【期刊名称】《经济社会史评论》
【年(卷),期】2022()3
【摘要】南京国民政府统治初期,国民党上海特别市党部先后举办反日民意测验、元旦民意测验、总理纪念周民意测验和对俄民意测验。
与近代民调多为学校、民办报刊及社会团体举办不同,这四次民调属官办,被纳入国民党的“党化教育”范畴。
国民党上海党部通过各种方式动员、规范并指导民调。
四次民调收回的有效答卷超过4万份,调查结论与真实民意并不完全吻合。
大体言之,涉及外交的调查结论与通过其他多种渠道反映的民意相对一致。
这与列强侵略下国人的民族主义诉求高涨有关。
而涉及内政的调查数据则与其他渠道反映的民意存在明显差距。
原因在于国民党的“党化教育”使被调查者偏离真实的民意表达。
尽管如此,这几次官办民调,对全面认知近代中国的民意调查与民意,仍具较高价值。
【总页数】20页(P45-63)
【作者】杨勉;杨天宏
【作者单位】四川师范大学商学院;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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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试卷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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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试卷57(总分:70.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选题(总题数:18,分数:36.00)1.单项选择题第1-45小题。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宋朝元丰改制前,监督三法司活动的御用司法机关是( )。
A.宣政院B.制勘院C.推勘院D.审刑院√宋太宗为了加强对三法司的控制,特在皇宫中设立审刑院,以监督三法司的司法活动。
故选D项。
不过,审刑院干扰了三法司正常的司法活动,故宋神宗实施元丰变法,裁撤审刑院,恢复了三法司的职权。
宣政院为元朝司法机构,制勘院和推勘院为宋朝临时性司法机构,受理皇帝交办的案件。
3.凌迟刑正式入律是在( )。
A.唐朝B.宋朝C.明朝√D.五代凌迟刑始于五代,正式成为法定刑是在宋代,正式入律是在明代,被废除是在清末。
故选C项。
4.关于明朝刑法适用原则的表述,正确的是( )。
A.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B.重其轻罪,轻其重罪C.重其所重,轻其所轻√D.从重兼从旧A项属于唐朝刑法适用原则。
B项没有此说法,不过秦朝有“重其轻罪”,但没有“轻其重罪”。
D项错在:汉唐以来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刑法适用原则,但明代改为“从重从新”,表明专制主义的恶性发展。
5.唐朝将“六赃”犯罪中的监临主司以外的其他官员“因事受财”构成的犯罪称为( )。
A.受财枉法B.受财不枉法C.受所监临财物D.坐赃√唐律首次将六种非法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归纳到一起,冠以“六赃”之名。
据《唐律疏议.杂律》规定:“赃罪正名,其数有六,谓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强盗、窃盗并坐赃。
”可见,“六赃”罪包括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强盗、窃盗和坐赃六种犯罪。
改造主义与南京国民政府的亲属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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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家长权 , 没有男女平权 。从民国十七年《 亲属法草案》 , 起 亲属法的制定则采个人主义的立法指导 , 亲 属立 法表现 为个人 本位代替 家族 本位 , 权利代 替义务 , 平权 代替 差等 。 民国十 九年制 定的《 属编 》 亲 共分为 通则 、 姻 、 婚 父母 子女 、 监护 、 养 、 、 属会议 等 7章 , 抚 家 亲 共计 11 7 条 。民国立法 者们 以国 民革 命 的理 念 , 着扫 除 旧时代积 弊 的精 神 , 本 以大 陆法 系各 国亲 属法 为 主要参 考 ,
月 , 拟 工作 相 继 完 成 , 送 国 民政 府 交 立 法 院核 议 , 经 审议 该 局 即 告取 消 , 是 流 产 的 民 国 十七 年 草 呈 未 这 (9 8年 ) 亲 属法草 案》 12 《 。 民国十九年 (9 0年 ) 国 民南京 政府本 着 “ 13 , 法律纵 不能制造 社 会 , 而改 良习惯 , 指示 方 向 , 有效力 ” 确
改 造 主 义 与 南 京 国 民政 府 的 亲 属 立 法
罗旭 南
( 海南大学 法学 院,海南 海 口 50 2 ) 7 28
[ 摘
启示 。
要]南京 国民政府 的亲属法律制度 , 贯彻改造主义的方针 , 导个人主义 、 倡 自由和平等 , 革新宗
族及婚姻家庭制度 , 建立近代全新 的亲 属关系 。其近代化 的步伐 或可 留给 “ 人们不 能急于推进历 史” 的
民 国南京 政府 的立法 者们早 在 民国十六 年 (9 7年 ) 12 6月 , “ 在 六法 ” 其 他 法律 未 全面铺 开 草拟 时 , 及 就设 立法制局 , 负责 率先草 拟及修 订易 与 民国理念 相 冲突 , 以符 合 世界 发展 潮 流 的亲 属法 。1 2 难 9 8年 l 0
党国荣辱与家族兴衰——析蒋介石与孔祥熙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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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国荣辱与家族兴衰——析蒋介石与孔祥熙之间的关系
郑会欣
【期刊名称】《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年(卷),期】2011(048)005
【摘要】蒋介石与孔祥熙在国民党和国民政府内位居最重要的职务,权倾一时,与此同时,蒋、孔二人又是至亲,因此党国与家族利益息息相关,公谊与私情更是难以区分.本文通过大量蒋介石以及蒋、孔身边重要人物的日记和相关文件,深入描述了抗战前后蒋介石对孔祥熙由信任到怀疑、从愤怒到原谅的转化过程.事实说明,尽管蒋介石极度愤恨官场上的贪腐行为,面对孔祥熙涉嫌贪污的确凿证据,甚至一度产生大义灭亲的想法;然而一旦党国利益与家族情谊纠结在一起,他采取的还是包庇掩饰、放任纵容的态度,因此惩治腐败最终只能成为一句口号.
【总页数】14页(P59-72)
【作者】郑会欣
【作者单位】香港中文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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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亲属问题解释例研究
【摘要】:解释例是拥有法律解释权限的专门机关针对法律适用的疑义进行解释的一项制度。
本文以解释例为研究对象,将时间限定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以亲属领域为切入点,研究解释例的发展特点及规律,为当今的法律解释制度提供参照。
文章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对相关的概念进行了界定。
既然文章的研究对象是亲属领域的解释例,那么对“亲属”、“亲属法”、“亲属问题”以及“解释例”的概念必须有一个清晰的界定。
在文章这部分内容中,笔者除了对上述概念的含义进行了界定,还具体阐述了解释例的作用与制度概况。
第二部分对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亲属问题解释例的内容做出了分析。
这部分是文章的主体,也是研究结论得出的基础。
笔者把辑录出的解释例按照《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的篇章体例进行了分类,之后按照分类情况对解释例内容进行了具体分析。
由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社会背景特殊,法律初建,政治斗争、战争频繁,经济发展不稳定,社会处于急剧转型期。
笔者在对解释例内容进行分析时结合了当时的社会背景。
第三部分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亲属问题解释例的特点。
这些特点是在对解释例内容总结的基础上得出的。
具体内容如下:解释例是被动做出的;解释例之间有矛盾之处,缺乏逻辑衔接;法律解释机关面对传统社会的冲击,采用新法对社会进行改造的态度坚决,另外,面对传统社会的强大惯性,在法律解释的过程中又不得不考虑传统因素,与传统社会相调和。
此外,法律解释机关还正确处理了法律与政治的关系。
除了以上这些特点,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法律解释机关做出解释例时所运用的各种解释技巧和方法值得当今借鉴。
通过对解释例特点的分析,文章最后一部分得出了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亲属问题解释例的启示。
当然这些启示是相对于当今法律解释制度的完善所提出的。
首先,应当转变司法解释的做出方式;其次,面对当今法律解释的混乱局面,要统一法律解释的主体;最后,通过对国民政府时期亲属问题解释例内容和特点规律的总结,笔者得出了当今法律解释应当回归现实并注重传统的结论。
【关键词】:南京国民政府亲属解释例习惯
【学位授予单位】:山西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29;D923.9
【目录】:摘要8-10ABSTRACT10-12引言12-14一、“亲属”与“解释例”的内涵14-20(一)亲属的内涵14-151、亲属的含义14-152、“亲属法”及“亲属问题”的含义15(二)解释例的内涵15-201、解释例的含义15-162、解释例制度概况16-183、解释例的作用18-20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亲属问题解释例的内容20-37(一)通则解释例的内容23-25(二)婚姻解释例的内容25-331、婚约解释例的内容26-272、结婚解释例的内容27-303、离婚解释例的内容30-324、婚姻之普遍效
力与夫妻财产制解释例的内容32-33(三)父母子女解释例的内容33-35(四)监护和扶养解释例的内容35-36(五)家和亲属会议解释例的内容36-37三、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亲属问题解释例的特点37-44(一)法律解释的被动性37-381、解释例产生前提的被动性372、解释内容的被动性37-38(二)解释例之间缺乏逻辑衔接38-39(三)寻求法律、传统与政治之间的平衡39-441、利用新法对传统社会进行改造40-412、与传统社会相调和41-423、正确处理法律与政治的关系42-44四、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亲属问题解释例的启示44-51(一)转变司法解释的做出方式44-46(二)统一法律解释的主体46-48(三)法律解释应回归现实并注重传统48-51结语51-52参考文献52-54发表文章目录54-55致谢55-56个人简况56-58 本论文购买请联系页眉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