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宣传部财政预算管理.doc
中共扬州市委宣传部、扬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扬州市市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扬州市委宣传部、扬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扬州市市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财政局,中共扬州市委宣传部•【公布日期】2020.06.24•【字号】扬财规〔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文化正文中共扬州市委宣传部、扬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扬州市市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委宣传部、财政局,市直各相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市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扬州市市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扬州市委宣传部扬州市财政局2020年6月24日扬州市市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第三章管理职责第四章项目和资金的管理第五章资金监督与绩效评价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扬州市市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文化建设高质量发展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共同管理。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制管理,遵循“统一管理、突出重点、注重绩效、专款专用”的原则,采取项目资助、以奖代补、政府购买服务等扶持方式。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意识形态工作领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思想道德建设、社会主义文艺精品繁荣发展、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产业发展、重大公益文化活动等方面的支出。
(一)?意识形态工作领导1、重点新闻宣传项目补贴;2、与省级、国家级媒体及境外媒体宣传合作支出;3、媒体融合发展;4、新媒体项目建设补助;5、全市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研究、理论教育和形势任务及重大时政宣传教育等方面支出;6、网络管理、网络宣传和网络舆情研究等方面支出;7、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服务的智库项目建设项目补助;8、党报党刊征订发行;9、媒体优秀人才的培养;10、新闻出版监管支出;11、“扫黄打非”、版权保护工作网络建设支出;(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思想道德建设1、文明城市创建支出;2、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支出;3、志愿服务活动支出;4、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支出;5、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补助;6、市级道德模范和扬州好人慰问。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意见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中共上海市委员会•【公布日期】1996.06.21•【字号】沪财企二[1996]42号•【施行日期】199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意见(沪财企二[1996]42号1996年6月21日)根据市委、市府提出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加快文化产业发展步伐的要求,为进一步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完善本市宣传文化企业的财税政策,按照“两个根本转变”的工作目标,优化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现提出以下改进意见,请按照执行。
一、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原则(一)确保重点的原则“九五”期间,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投资使用的重点是确保市委、市府批准的能代表上海形象的标志性文化设施项目和本市重大的宣传文化活动,以及对促进企业转制、加快文化产业发展有显著作用的项目。
(二)注重效益的原则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的投向,在明确社会效益的前提下,还应增强注重经济效益的意识。
在项目的选择上要加强规划和综合平衡,注重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提高规模效益和集约化程度,避免各企业仅以局部利益,项目建设形成重复投资,以及防止该项资金被擅自挪用造成资金流失等情况的发生。
(三)优化使用的原则对非盈利纯公益性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项目,其资金可采取财政无偿拨款的方式,作为项目国家资本金对文化设施项目的注入。
对非公益性有经营收入的文化企业,为促进其深化改革,加快产业化发展而需要的资金可采取有偿使用、项目贴息、拨款和贷款相结合的方式,扩大文化发展专项基金可使用资金的容量,达到跨年滚动增值的使用效果。
(四)加强制约的原则为确保重大文化设施项目的建设,符合市委、市府的要求,在宏观上,由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组织人员采用国际上先进的管理办法,对重大项目实行可行性研究、评估,采取审价、招标、监理、跟踪稽核等办法分类指导。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8.01.18•【文号】财库[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财库[2008]1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近年来,随着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等公共财政改革的深入推进,财政资金运行管理新机制基本建立,预算执行管理不断加强,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不断提高。
但是,财政预算管理工作中的重分配、轻管理等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
特别是在财政支出管理方面,年初预算到位率低、预算执行进度慢、项目支出管理不够严等问题仍然存在,有些方面表现得还比较突出,不仅造成财政资金闲置、浪费、效益低下等问题,甚至影响到党和国家重大政策的有效贯彻落实。
为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实现预算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现将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预算执行管理工作(一)充分认识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重要性。
预算执行管理是预算实施的关键环节。
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关系党和国家各项重大政策的贯彻落实,关系政府公共服务水平和财政管理水平的提升,具有重要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意义。
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充分认识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分配与管理并重、投入与绩效并重”的理念,加强领导,充实必要人员,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制度和规范建设,把预算执行管理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抓实抓好。
(二)加强协调配合,建立部门责任制度。
财政部门内部预算管理、国库管理、政府采购管理等职能机构,应当加强协调,明晰职责,强化责任,保证预算执行在财政部门内部运行顺畅。
主管部门作为预算执行主体,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监督指导所属单位规范执行预算,加强预算执行分析,及时、准确、全面地向财政部门反馈执行情况和有关问题,与财政部门共同做好预算执行工作。
上海市财政局、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中共上海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7.22•【字号】沪财教[2014]34号•【施行日期】201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财政局、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14]34号)市级文化单位,各区县宣传部、财政局、文化(文广)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157号)等文件精神以及本市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市财政局和市委宣传部联合制订了《上海市市级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2014年7月22日上海市市级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贯彻落实中央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精神,实践市政府“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和建设国际文化大都市的战略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157号)等文件精神,以及本市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上海市市级宣传文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和市委市政府的宣传文化经济政策,支持本市宣传文化单位发展,加强文化人才队伍建设,繁荣社会主义宣传文化事业和产业而设立的财政专项资金。
资金来源为市级公共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原则、扶持对象、方式和范围第三条(使用原则)专项资金按照财政部门关于项目支出预算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使用以社会效益优先为前提,兼顾经济效益;专项资金根据本市宣传文化发展的需要统筹安排。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0.01.17•【文号】财库〔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20〕5号有关中央预算单位,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中央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预算管理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自2020年起,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项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做好用款计划编报(一)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支付方式划分标准,确定资金支付方式。
除下列情形外,单笔支付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单笔支付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支出实行财政授权支付:1.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工资津贴补贴、离退休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以及财政部规定的有特殊管理要求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2.未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工资津贴补贴、离退休费,社会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住房改革支出,日常运行的水费、电费、应由单位支付给供热企业的取暖费,按规定计提的工会经费,需兑换外汇进行支付的支出,以及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二)预算单位要加强预算执行事前规划,严格依据本单位预算指标和实际用款需求编报用款计划,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上报调整用款计划。
除特殊情况外,主管部门不得代替所属预算单位编制用款计划,不得硬性规定所属预算单位的资金支付方式。
二、严控向实有资金账户转款(三)各部门各单位原则上应将全部预算细化到基层用款单位,年初确实无法细化到基层用款单位的,应当按照预算调整程序对预算进行细化,并依据细化调整后的预算办理资金支付。
(四)除下列情形外,预算单位不得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或本部门其他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1.依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制度规定,按合同约定需向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支付的政府购买服务支出;2.确需划转的工会经费、住房改革支出、应缴或代扣代缴的税金,以及符合相关制度规定的工资代扣事项;3.暂不能通过零余额账户委托收款的社会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水费、电费、取暖费等;4.报经财政部(国库司)同意的归垫资金和其他资金。
浙江省财政厅、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公布日期】2022.09.16•【字号】浙财文〔2022〕23号•【施行日期】2022.11.01•【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文〔2022〕23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党委宣传部(宁波不发):为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加快推进全省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我们重新修订了《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县(市、区)文化产业发展三年实施方案(模板)2.县(市、区)文化产业发展周期项目清单3.县(市、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 年-20 年)产业引领类项目申报书4.县(市、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 年-20 年)政策保障类项目申报书浙江省财政厅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2022年9月16日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快建设新时代文化浙江工程,打造新时代文化高地,彰显“诗画江南、活力浙江”省域品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省财政设立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一、专项资金管理原则(一)突出重点。
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有关决策部署,聚焦重点工作任务。
(二)强化引导。
充分发挥引导撬动激励作用,广泛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文化产业,促进产业创新和发展,形成政府与市场联动推进、省与地方联动支持的机制。
(三)注重绩效。
树立绩效理念,强化绩效管理,加强年度、终期绩效评价。
省委宣传部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对专项资金及相关支持政策予以保留、调整或取消。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通知.doc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5〕85号)为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全面提高部门预算管理水平,现就加强和改进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重要性部门预算改革以来,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日趋规范,结构不断优化,绩效逐年提高,有力地保障了国家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和中央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部门预算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近年来,部门预算管理的内外部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与改革发展的新形势相比,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还存在一些不相适应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与政府宏观政策联系不紧密,缺少前瞻性;与部门职能衔接不够,存在交叉重叠现象;缺乏科学合理的立项和分类标准,项目数量多但重点不突出;预算决策机制不完善,重分轻管现象较为普遍;项目库建设滞后,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发挥不充分;绩效管理和预算评审需要加强,预算透明度有待提高等。
《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对预算改革进行了全面部署。
加强和改进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是贯彻落实国务院要求的重要举措,是改进预算管理方式,实施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重要支撑;是深化中央部门预算改革,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预算制度的迫切需要;是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绩效的必然要求;是更好履行财政职能,实现政府施政目标的必由之路。
二、准确把握加强和改进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总体方向(一)指导思想。
加强和改进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落实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总体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完善管理制度,创新管理方式,规范管理行为,提升管理水平,构建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二)基本原则。
理顺关系原则。
进一步理顺预算管理权责,更好地发挥各部门和所属单位的预算编制和执行主体作用,以及财政部的审核主体作用,同时各部门和单位要对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结果负责。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中共上海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2.18•【字号】沪财教[2008]73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08]73号)市级文化单位、各区县宣传部、财政局、文化(文广)局:《上海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财政局二OO八年十二月十八日上海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按照上海市第九次党代会“努力把上海建设成为文化要素集聚、文化事业繁荣、文化产业发达、文化创新活跃的文化大都市,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方面、多样性的精神文化需求,不断增强城市软实力”,根据中央及本市有关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等文件规定,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宣传文化经济政策,完善扶持公益性文化事业,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而设立的政府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宣传文化专项资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7〕2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157号)、《财政部、中宣部关于颁发〈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文字〔1997〕243号)以及上海市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制度和规定等文件精神编制预算。
天津市财政局、中共天津市委宣传部关于印发《天津市文化惠民卡项目市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中共天津市委宣传部关于印发《天津市文化惠民卡项目市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10.29•【字号】津财规〔2018〕23号•【施行日期】2018.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天津市财政局中共天津市委宣传部关于印发《天津市文化惠民卡项目市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18〕23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天津市文化惠民卡项目市级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5〕63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天津市文化惠民卡项目市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中共天津市委宣传部2018年10月29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文化惠民卡项目市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天津市文化惠民卡项目市级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文化惠民卡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文化惠民卡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天津市文化惠民卡,是指为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引导文化消费,繁荣文艺演出市场,创新财政经费资助机制,面向群众发行的实名制会员卡。
申请人申领该卡并充值后,在购买本市有关文艺演出门票时,可享受购票补助。
天津市文化惠民卡项目市级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文化惠民卡购票补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体现国家文化发展战略和规划,符合文化惠民及公共财政基本要求,遵循“注重普惠、激励相容、滚动安排、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补助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4.05.21•【文号】财预[2014]85号•【施行日期】2014.05.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财预〔2014〕85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今年以来,我国经济开局平稳,经济运行继续保持在合理区间。
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政府工作报告和预算报告确定的政策措施,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取得了较好效果。
但同时也应看到,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仍然错综复杂,经济增长下行压力依然存在,一些困难不容低估。
预算执行中还存在部分支出进度较慢、预算资金大量结转、国库存款沉淀较多等问题。
为了更好地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保障和改善民生,发挥财政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支出预算管理(一)加快下达年初预算。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时间及时下达转移支付预算。
对上级财政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本级财政要列入年初预算,并分解到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财政。
除公共财政预算外,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也要加快下达,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要按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以收定支的支出项目,可采取提前下达、次年清算的方式,并及早开展项目准备,确保预算尽快执行。
(二)细化落实未分配到部门和下级财政的预算。
对于年初没有落实到具体单位的本级代编预算、执行中上级下达的转移支付等财政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情况,抓紧落实到具体单位。
本级代编预算要尽量在6月30日前分配下达;超过9月30日仍未落实到部门和单位且无正当理由的,除据实结算项目外,全部收回总预算。
最新我国财政预算管理制度
最新我国财政预算管理制度一、我国财政预算管理制度的现状我国财政预算管理制度的现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完善。
我国财政预算管理制度的法律法规体系逐渐健全,不断完善,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规范了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程序和责任义务。
2.预算编制程序逐步规范化。
我国财政部门对预算编制程序进行了规范化管理,建立了预算编制工作制度,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推动了预算编制工作的规范、科学、透明和民主化。
3.预算执行监督力度加大。
我国财政部门加大了对预算执行的监督力度,建立了一整套科学有效的监督机制,包括督察、审计、考核等多种方式,有效地保障了国家财政资金的合理使用。
4.预算公开透明度持续提高。
我国财政部门积极推进预算公开,加强了对预算信息的公开和透明,提高了社会公众对预算的监督能力,有效促进了财政资源的合理配置。
5.财政预算管理信息化建设不断推进。
我国财政部门加快了财政预算管理信息化的建设,提高了预算管理的效率和精度,为财政预算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精细化提供了有力保障。
以上几点反映了我国财政预算管理制度在法律法规体系、预算编制程序、预算执行监督、预算公开透明度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二、存在的问题但同时,我国财政预算管理制度也存在着一些问题:1.预算编制与执行存在割裂。
一些地方和部门在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存在着割裂现象,导致财政支出无法按计划执行,影响了财政预算的执行效果。
2.预算执行监督不够到位。
一些地方和部门的财政预算执行监督体制不够健全,监督力度不够,导致一些财政资金的浪费和滥用现象比较普遍。
3.财政预算管理信息化建设严重不足。
一些地方和部门对财政预算管理信息化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管理效率低下、管理成本高昂,很难满足财政预算管理的需求。
4.预算公开透明度仍需提高。
虽然我国财政部门在预算公开透明度上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地方和部门对预算的公开透明度还不够,社会公众对预算的监督能力较弱。
浙江省财政厅、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公布日期】2015.01.19•【字号】浙财文资〔2014〕26号•【施行日期】2015.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文资〔2014〕26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宣传部(宁波不发):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等文件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2015年1月19日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文化产业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13〕28号)精神,支持全省文化产业发展,推进文化强省建设,省财政设立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转移支付资金”)。
为规范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转移支付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设区市更好地落实发展区域经济的主体责任,引导市县加大文化产业扶持力度、完善文化产业扶持政策,提高全省文化产业整体实力,推动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
第三条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文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以及公共财政基本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率优先的原则,确保转移支付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转移支付资金安排以三年为一周期。
到期后,省财政厅组织相关主管部门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绩效进行周期综合评价,视评价结果决定是否继续安排。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6.21•【文号】财预〔2017〕96号•【施行日期】2017.06.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7〕96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提高中央部门预算管理水平,现就进一步完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完善专用一级项目部门应对照“三定”方案,结合业务特点和管理需要,调整完善专用一级项目设置,更加集中、直观反映部门主要职责和工作任务,将一级项目数量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部门单项职责涉及支出规模较小的,应将多项职责合并设置一级项目;单项职责涉及支出规模较大的,应对职责适当细化后设置一级项目。
二、增设通用一级项目从编制2018年预算起,增设“资产运行维护”和“信息化运行维护”通用一级项目。
部门安排用于房屋、设备设施,以及办公电子设备、信息系统等的运行维护支出原则上通过公用经费解决,对于确需通过项目支出安排的大型专用设备设施、专业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支出(教育、科学等归口管理的横向支出除外),应分别纳入“资产运行维护”和“信息化运行维护”项目。
原通过公用经费安排的相关运行维护支出,仍通过公用经费解决,不得转列项目支出。
部门已设置的专用一级项目与“资产运行维护”和“信息化运行维护”项目内容重叠的,从编制2019年预算起取消,2017年已批复执行的二级项目2017-2018年继续按原项目执行。
三、整合归并同类支出部门要完善项目预算编制,改进项目管理方式,增强预算统筹能力。
支出性质相同的预算事项原则上不按照司(局)、处(室)分别编报二级项目,应进行归类整合后合并编制,具体支出事项作为项目的子活动进行管理,避免对同类支出的管理碎片化。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文号】财预[2007]3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7]37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中央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保障中央部门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我们制订了《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规范基本支出预算分配行为,保障中央部门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组成。
本办法所称“中央部门”,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以及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中央部门的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行政运行经费和事业单位的事业运行(或机构运行等)经费等基本支出的预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基本支出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是中央部门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按其性质分为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第五条中央部门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其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作为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六条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原则(一)综合预算的原则。
在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时,对当年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结余资金,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要统筹考虑、合理安排。
(二)优先保障的原则。
财力安排首先应当保障单位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以保证中央部门的日常工作正常运转。
《宣传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细则》
《宣传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细则》为加强宣传专项经费管理,确保资金合理、有效地使用,促进各项宣传工作高效、协调、健康的发展,根据学院《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等财务制度,结合宣传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宣传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细则(暂行)》。
一、经费管理原则宣传专项经费使用应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扎口管理”的原则,做到支出规范、合理、高效。
时间界限原则上不跨年,做到当年经费,当年使用。
二、专项经费范围宣传专项经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社会媒体宣传费。
主要用于在省级以上高端媒体、省市主流媒体进行办学成果、办学特色和重大活动的宣传,新闻媒体记者的约请和交流。
其中,在高端媒体上进行专项宣传的费用根据发表媒体的级别、版面的位置篇幅等双方商定数额,经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后支付;约请新闻媒体服务费用根据媒体的影响力、覆盖面、美誉度及参与度等实际情况,报分管领导同意后,酌情给付。
2、政治学习资料费。
主要用于全院层面党员干部、教职工政治学习所需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资料的订购,以及邀请上级领导、专家和先进模范来学院作专题讲座等。
其中,学习资料费按照实际产生的费用开支,讲课费则参照科产处规定的报酬标准执行。
3、宣传物品制作费。
主要用于学院宣传画册印制、橱窗、校史馆展板更新、学院综合性大型活动宣传物品制作(含喷绘、幕布、横幅、印刷品、音像制品等)、大学生记者团《苏农青年》印制及学院其他宣传用品制作。
原则上每年年初公开询价1次,确定承接制作方,并按照询价后的实际发生费用支出。
其他需要询价的大宗印刷品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4、宣传队伍建设费。
主要用于学院信息宣传队伍的学习培训及信息宣传工作的考核奖励。
其中,信息员培训基本费用标准为每人每年350元(含场地费、交通费、文具费等),培训专家讲课费用参照科产处规定的报酬标准执行,信息员外出考察学习的费用按照实际发生费用和学院差旅费规定的标准支出,每位信息员按照年终考核结果分为每人1000元、600元、200元三类标准进行奖励,考核合格的部门根据考核情况按照xx元、1000元、500元三类标准发放部门奖励。
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预算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预算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7.01.21•【文号】财文字[1997]6号•【施行日期】1997.0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预算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1997年1月21日财文字[1997]6号)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关于事业单位各项财务收支纳入单位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下同),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要求,现就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做如下规定:一、事业单位预算编制1.事业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编制要求、程序、预算报表格式编制年度预算(包括预算说明),并按规定的报送时间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送财政部门)。
与此同时,单位要填报预算外资金(如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等)收入计划。
2.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含预算外资金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项内容,支出预算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和上缴上级支出等项内容。
3.事业单位预算应按照“稳妥可靠、量入为出、自求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事业单位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各项支出必须有可靠的资金来源,以前年度收支结余转入的事业基金有余额的,可在余额范围内安排用于弥补本年度预算支出超出预算收入差额。
4.事业单位在编制预算时,应按规定将应列入预算的各项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遗漏(没有数额的收入项目可以空置);并按照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原则安排各项支出。
财政补助收入只能用于安排事业支出,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含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也应用于安排事业支出,另有规定的除外。
专项资金安排的支出项目,应作详细说明。
事业单位需用非财政补助收入(包括预算外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的应按程序应立项报批。
财政部关于印发《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5.04.25•【文号】财文字[1995]314号•【施行日期】199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专项资金管理,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22日实施日期:2007年8月22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995年4月25日财文字〔1995〕314号)国务院有关部委,中宣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92〕9号文件关于宣传文化系统所属宣传文化企业上缴的税收和利润原则上返还宣传文化系统、用于发展宣传文化事业的精神,以及我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发的《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94)财税字第089号〕中关于建立“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的规定,决定从1994年起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建立“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
为了加强“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我部制定了《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抄送: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94)财税字第089号《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四款,结合宣传文化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宣传文化经济政策,支持、促进宣传文化企业的技术进步和发展,繁荣社会主义宣传文化事业,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而建立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宣传文化企业是指从事精神产品生产和服务,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依法缴纳所得税的宣传文化企业。
宣传文化企业包括:一、宣传、文化(含文物)、广播电影电视和新闻出版部门所属的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图书出版、发行,期刊(杂志)、报纸、音像制品等宣传文化企业;二、人民日报社、经济日报社、光明日报社、求是杂志社,各省、市、自治区地方党报;三、工会、青年团、妇联、军事部门和其他文教部门所属的出版机关报和机关刊物的报社、杂志社;四、专门为出版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和少年儿童读物的出版社、报社及其书刊印刷厂。
宣传部会计制度范本
宣传部会计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宣传部财务管理,规范会计行为,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财政、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宣传部会计制度适用于宣传部全体工作人员和与宣传部财务管理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宣传部会计工作必须坚持依法依规、真实合法、准确完整、勤俭节约、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四条宣传部会计核算必须建立健全财务收支、资产管理、负债管理、预算管理、内部控制等制度,确保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
二、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第五条宣传部设立财务会计机构,负责宣传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内部审计等工作。
第六条宣传部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会计从业资格,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第七条会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政策和会计制度,认真履行财务会计职责,加强财务核算和监督,确保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
三、预算管理第八条宣传部预算管理应当遵循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勤俭节约和风险可控原则。
第九条宣传部预算编制应当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财政资金可能,合理预测收入和支出,确保预算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宣传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预算规定使用资金,不得擅自调整预算项目和金额。
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宣传部应当建立健全预算决算制度,定期进行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和预算调整,确保预算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四、收支管理第十二条宣传部收入管理应当依法合规,确保收入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及时性。
第十三条宣传部支出管理应当严格按照预算规定,合理使用资金,确保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十四条宣传部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报销制度,规范报销程序和报销凭证,加强报销审核,确保报销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第十五条宣传部应当加强非税收入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比例上缴非税收入,确保非税收入的安全和合规。
五、资产管理第十六条宣传部资产管理应当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有效性和勤俭节约原则。
浙江省财政厅、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浙江省基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浙江省基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公布日期】2020.02.06•【字号】浙财文〔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浙江省基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文〔2020〕4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党委宣传部(宁波不发):为进一步规范省基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基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2020年2月6日浙江省基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范围和分配方法第三章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管理第四章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进一步夯实基层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基础,规范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要素框架〉的通知》(财办法〔2019〕5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等精神,结合我省基层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基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农村文化礼堂、基层宣传文化活动和阵地建设,推进基层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开展。
第三条专项资金围绕基层思想宣传文化工作,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公平公正、讲求绩效”的原则,采用因素法分配。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三年。
到期后,省委宣传部应对专项资金总体使用情况进行周期综合评价;省财政厅可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和监督检查情况,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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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宣传部财政预算管理
根据你局财编〔*〕137号文件精神要求,我们按照宣传部多年来经费支出的平均数,结合县委中心组学习、精神文明建设、对外宣传,宣传部长(县委常委)开展中心工作需要等多种因素,进行了经费预算,具体如下:
一、基本情况
县委宣传部是县委主管意识形态方面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部署全县宣传工作,引导社会舆论,规划全局性思想政治工作方略,指导全县精神文明建设等。
内设8个职能科室(含正科级2个、副科级1个),现有在职人员15名。
*年主要工作任务是指导全县宣传及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完成县委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二、预算情况
县委宣传部属全额拨款行政机关单位,根据人员编制及工作任务,*年度收支预算总体情况如下:
1、财政预算总支出为:920790元,其中人员支出:354790.00元(在职人员支出245,090元,离退休人员支出76,300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33,400元),日常公用支出566,000元(定额公用支出148,000元,专项公用支出418,000)
2、一般预算拨款:303920.00元。
包括人员工资(含津贴)177,300元,公用经费元,交通费元.
3、其它资金安排应为122,270元,其中在职人员工资、津贴及
补助67,790元,离退休人员津贴及补助12,080元。
对家庭和个人的补助33,400元,日常公用支出9,000元
4、定额公用支出:29,000元,公用经费综合定额19,000元,交通费(小车费)10,000元。
5、专项公用支出:482,000元
①维持机关运转必须的费用148,000元,日常必备的办公费用16,000元,水电费12,000元,邮电费30,000元,差旅费60,000元,办公电话费15,000元,其它支出15,000元。
该项支出是按照按照连续三年开支的平均数进行测算并兼顾今后物价等多种因素,为机关正常运转所必需,其它支出主要是单位或单位领导参与县公共活动及其它开支。
②会议培训费:35,000.00元,主要用于一年一度的全县宣传思想工作会议、党报党刊征订发行工作会议及宣传干部的业务培训费,是多年来经费开支经你局核算的平均数。
③接待费:35,000.00元,主要是接受上级检查、调研、考核工作的综合费用及省市艺术团体来我县的综合费用。
④社会宣传(含扫黄打非):35,000.00元,主要是“扫黄打非”费用及“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活动经费。
按多年活动及检查次数的平均数进行测算
⑤文明创建:60,000.00元(见附件)
⑥中心组学习:30,000.00元(见附件)
⑦理论学习:39,000.00元(见附件)
⑧外宣经费:45,000.00元(见附件)
⑨小车费用:50,000.00元(见附件)
6、部门办公用品采购预算55,000元,主要是各科室添置电脑35,000元,空调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