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达标投产管理办法(200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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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达标投产管理办法(2006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不断提高电力工程建设管理和整体移交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提升企业经济效益和综合竞争能力,建立健全电力行业工程建设管理和卓越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规范电力行业达标投产管理,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包括:火电工程达标投产考核标准、输变电工程达标投产考核标准和水电工程达标投产考核标准三部分考核内容。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火电工程单机容量300MW、水电工程装机容量250MW(冲击式、贯流式100MW)及以上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发电工程,330kV及以上的输变电工程。其它等级和类型的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以国家、电力行业颁发的关于电力建设的现行法律、法规、管理标准和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等为依据。遵循“节约型”、“环保型”的原则,达标投产不得以提高观感质量为由,擅自提高装饰和建设标准,力戒做表面文章和搞形式主义。

第五条达标投产工程应贯彻落实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控制的原则,做到有计划、有组织、有落实、有检查、有记录。

第二章达标投产的考核

第六条项目法人单位应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根据本管理办法的要求,在设备和施工招标前组织编写工程项目的达标投产计划,作为施工组织设计大纲的附件提交审查,在审定的基础上制定达标投产实施细则,在所有的承包合同和工程实施过程中,都要体现达标投产计划和细则的要求,并报上级主管单位备案。

第七条达标投产工程在建设期间的动态考核,由项目法人单位和其上级主管单位负责。

第八条达标投产考核原则上分自检、预检、复检三个阶段进行。

第九条凡申请达标投产的工程,项目法人单位应进行达标投产自检,并向其上级主管单位提交自检报告和预检申请,由上级主管单位根据项目法人单位的申请组织预检。项目法人单位在预检并经整改后,向上级主管单位提出达标投产复检申请,由上级主管单位组织复检。

上级主管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将预检和复检合并一次进行。

第十条凡申请由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以下简称“中电建协”)统一命名和挂牌的达标投产工程,其复检工作应由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组织进行。

凡申报中国电力优质工程的建设项目,其复检工作一般由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组织进行。

第十一条同期核准建设两台及以上机组的发电工程,达标投产考核可按单台(首台包括公用部分)或多台进行。多台申报时,仍按单台考核评价。

输电线路、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为同期核准建设的,达标投产考核可以分别进行,也可以作为整体项目进行。整体申报时,仍分别考核评价。

第十二条达标投产自检

(一)由项目法人单位负责组织,设计、施工、调试、监理等参建单位和运行单位参加。

(二)自检工作一般应在机组(工程)投产、性能试验(火电)结束后1个月内完成。

(三)自检内容:

1.逐项核查达标投产的八项必备条件。

2.在安全可靠、额定负荷运行(水电在当前最大负荷)工况下,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六个考核项目逐条、逐项地进行全面检查,不得

抽查。

3.对建设过程各阶段质量监督检查评价中提出的整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4.核查建设期工程管理评价、安全检查、质量检查、现场协调会等提出整改意见的完成情况。

5.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六个考核项目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定。

6.填写“达标投产自检结果表”和“达标投产申报表”,按本管理办法附表3的要求,整理出版真实、齐全的“达标投产支持性材料”,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另附电子版)。

(四)对全部满足达标投产八项必备条件的工程,项目法人单位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达标投产自检报告和达标投产预检申请。

(五)对不能全部满足达标投产八项必备条件的工程,项目法人单位应向上级主管单位提交专题报告,说明原因并提出整改计划。

第十三条达标投产预检

(一)由项目法人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负责组织,项目法人单位及设计、施工、调试、监理等参建单位和运行单位参加。

(二)预检工作一般应在机组(工程)投产、性能试验(火电)结束后3个月内完成。

(三)预检内容:

1.重点核查达标投产八项必备条件。

2.核查自检结果中的扣分项及质量监督提出整改意见的完成情况。3.检查可能产生安全隐患、质量隐患及影响经济运行的现场实物和工程档案资料。

4.在安全可靠、额定负荷运行(水电在当前最大负荷)工况下,按“达标投产预检结果表”对六个考核项目分别按不小于50%的比例进行抽查,并提出整改要求,作出考核评分,提出预检报告。

5.核对、修改并完善“达标投产申报表”和“达标投产支持性材料” (另附电子版)。

(四)全部满足达标投产八项必备条件的工程,应向复检单位提交达标投产预检报告和达标投产复检申请。

第十四条达标投产复检

(一)由复检单位负责组织。项目法人单位及设计、施工、调试、监理等参建单位和运行单位参加。

(二)复检工作一般应在机组(工程)投产、性能试验(火电)结束后6个月内完成。

(三)复检内容:

1.逐项核查达标投产的八项必备条件。

2.核查预检结果中的扣分项及质量监督各阶段所提出整改意见的完成情况。

3.重点抽查可能产生安全隐患、质量隐患及影响经济运行的现场实物和工程档案资料。

4.在安全可靠、额定负荷运行(水电在当前最大负荷)工况下,对六个考核项目分别进行重点抽查,抽检率应不小于50%,对关键部位和重要工序过程要进行追溯性核查,并提出整改要求;当预检和复检合并进行时,抽检率应不小于60%。

5.核查同期核准建设的环保项目,是否做到“三同时”。

6.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定,填写“达标投产复检结果表”。由复检组提出复检报告,按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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