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14修正)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二、规范分包
(五)项目管理机构健全
第十一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 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 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 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 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具体要求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参考:
王素卿司长在建立劳务分包制度现场会上的讲话(2005年5月25日)
鉴于现阶段有资质的劳务企业数量较少,对于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法定用工 资格的队伍或使用零散用工行为的,视为发包企业直接用工,企业必须依法 与每个工人签定劳动合同,否则发包企业要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规范分包
and others communicate with the engineer through the contractor.
一、 分包体系-专业分包
本办法所称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 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 工程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 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 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 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包工程发包 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 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 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
三、不规范分包行为的界定
(三)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第十五条 禁止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 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T40分包过程重组案例
由50到100个独立承建商组成的建筑队的长期效果是不如拥有8到 十个关键参与者的建筑队的效率高。
控制50到100个分包商和供应商的项目经理只能救一时之急。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2014年16号文件)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已经第9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3年12月11日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进行工程结算,以及签订和调整合同价款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国家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对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
第六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国家制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等编制。
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最高投标限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建设工程的施工分包管理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建设工程的施工分包管理作者:许彬来源:《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2014年第33期【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提升,建筑工程也逐渐扩大,一个承包商是无法完成一个大型工程项目,因而很多工程项目都采取施工分包管理模式。
合法合理的分包行为在建设工程交易中是得到法律任何的,同时也是市场需要。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常会出现拖欠民工工资、拖欠工程款或违法转包、分包等行为,极大影响了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建设工程质量及未来发展。
本文则以当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建设工程的施工分包管理存在问题为切入点,并以此探讨加强施工分包管理具体措施,以供参考。
【关键词】房屋建筑;市政基础建设;施工;分包管理我国建筑业自2000年以来就不断出现违法分包、转包及拖欠资金等问题,政府针对上述现象也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一定程度上控制和解决了这些问题。
对此,应从分包方式、分包选择及分包合同签订等过程管理中狠抓落实,加以规范,从而实现项目履约与经济效益双赢。
1 施工分包管理相关概述施工分包一般由总包或业主负责,前者负责一般分包,后者负责指定分包。
分包与总包有直接的合同约束且具有相应的责任连带关系,而业主则运用视频通信协调管理各个分包,打破传统管理模式,提高管理效果。
建筑业在很多发达国家和地区都扮演着国民经济支柱产业角色,部分国外中小型建筑分包公司和承包工程专业化程度远非国内能比。
主要在于有健全的法律体系为工程分包市场的建立和规范提供了法律保障。
还有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很多国家为了规范建筑市场发展,都相应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来避免矛盾。
美国建筑市场中的承包商和分包商都必须购买相应的工程保险或取得相应的工程保证。
其中工程保证的类型有付款保证、投标保证等,可有效防止建筑工程分包领域拖欠工程款或民工工资问题。
最后国外建筑工程都会在施工许可、建筑从业许可及工程承发包都会采用“认证”或“合同管理”形式,对建筑市场设立相应的监管制度,进一步发挥建筑市场自身监管机制。
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4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1月8日建设部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四年二月三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五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本办法所称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分包工程发包人包括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劳务作业发包人;分包工程承包人包括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和劳务作业承包人。
第六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鼓励发展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提倡分包活动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交易,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的分包工程交易功能。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2014年16号文件)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2014年16号文件)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已经第9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3年12月11日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进行工程结算,以及签订和调整合同价款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页脚内容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国家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对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
第六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国家制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等编制。
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最高投标限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令--结算管理办法2014年2月1日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已经第9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3年12月11日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进行工程结算,以及签订和调整合同价款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国家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对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
第六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国家制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等编制。
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最高投标限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管理办法摘要:在当前社会各界对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管理办法》有着较为广泛关注。
笔者在本文之中尝试性的以日常生活用语来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管理办法”)的内容进行一定的解读。
关键词:方法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一、“管理办法”提出依据、针对对象与负责主体1、在“管理办法”的第一条之中明确指出该“管理办法”的制定所依据的主要是我国招投标法之中的条例、建筑法之中相关条例以及现行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
2、“管理办法”第二条之中明确的指出该“管理办法”的针对对象主要是在我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与市场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所有采取分包施工行为的活动,另外,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工作和管理过程中都适用本“管理办法”。
3、在“管理办法”的第三条之中指出我国境内的所有房屋建筑和市场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管工作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自身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相关的分包活动。
二、“管理办法”之中对于分包行为的界定与要求1、在“管理办法”的第四条指出施工分包所指的是在建筑企业对自身承包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进行施工的过程中将其中的劳动作业或者专业工程发包给其他建筑企业完成的行为。
2、“管理办法”第五条之中将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分包行为具体划分为劳动作业分包与专业工程分包两种。
其中专业工程分包所指的是施工承包单位将自身承包工程之中的专业工程交由一些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企业完成的活动。
劳务作业分包所指的主要内容的是承包单位将自身所承包的工程的劳务作业向一些劳务分包企业进行发包,由这些企业来对分包内容进行完成的活动。
3、“管理办法”第六条之中明确要求所有的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在开展过程中必须严格依照现行法律进行。
2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发布,住建部令第47号修正)
基本信息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时效性已被修订 发布日期 2014-08-27 实施日期 2004-04-01 发布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正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 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 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 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五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本办法所称专 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 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 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 动。 本办法所称分包工程发包人包括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劳务 作业发包人;分包工程承包人包括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和劳务作业 承包人。 第六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鼓励发展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 分包企业,提倡分包活动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交易,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的分包工程交易功 能。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 预。 第八条 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 严禁个人 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第九条 专业工程分包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 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 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通过劳务 合同约定。劳务作业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分 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 施,确保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支付。 第十一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项目管理机构 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 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具 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前款所指本单位人员, 是指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第十二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可以就分包合同的履行,要求分包工程承包人提供分包工程履约担保;分包 工程承包人在提供担保后,要求分包工程发包人同时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担保的,分包工程发 包人应当提供。 第十三条 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 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 违反本办法第十 二条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 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 第十四条 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违法分包。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分包: (一)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 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二)施工总承包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2014年16号文件)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已经第9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3年12月11日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进行工程结算,以及签订和调整合同价款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页脚内容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国家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对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
第六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国家制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等编制。
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最高投标限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建筑设备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建筑设备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筑设备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建筑设备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是指将整个工程的一部分任务或工作内容委托给其他承包商完成。
为了规范和管理这一过程,制定了本《建筑设备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二、目的本办法的目的是确保建筑设备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顺利进行,提高项目的质量和效率。
三、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建筑设备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分包管理。
四、分包管理的原则1. 按照工程的性质和分包的需要,合理划分工程任务和工作内容。
2. 分包工程必须明确责任和义务,并签订分包合同。
3. 分包合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并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4. 对分包承包商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核,确保其具有相应的技术和经验。
5. 分包工程必须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五、分包管理的程序1. 制定分包计划,明确分包工程的范围、任务和工期。
2. 进行招标或询价,选择符合条件的分包承包商。
3. 签订分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4. 监管分包工程的进度和质量,及时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
5. 审核分包工程的验收结果,确保达到要求的质量标准。
六、责任和义务1. 分包承包商有责任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任务。
2. 主承包商有责任对分包工程进行管理和监督。
3. 监理单位有责任对分包工程进行监督和验收。
七、违约处理1. 如分包承包商未按合同要求完成工程任务,主承包商有权追究其责任,并采取相应的违约处理措施。
2. 如主承包商未按合同要求对分包工程进行管理和监督,监理单位有权追究其责任,并采取相应的违约处理措施。
八、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所有建筑设备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分包管理。
九、结论本办法通过制定一系列分包管理的原则、程序和责任义务,旨在规范和管理建筑设备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确保项目顺利进行,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的达到要求。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留言][电邮][主页][BLOG]摘要:通过对“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工程”的释义分析研究,看出平行发包和肢解发包是两个不同的承发包模式,并认为对《建筑法》第24条规定的正确理解是:提倡总承包,禁止肢解发包,不反对平行发包和其他承发包模式。
关键词:总承包;平行发包;肢解发包;单位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4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有的同志理解为“发包单位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其中任何一项发包给多于一个承包单位的行为是肢解发包,又称为平行发包”。
(见《关于工程承发包的几个问题》2002.5、《建设监理》).误认为《建筑法》第24条是提倡总承包,禁止平行发包的规定。
笔者以为,平行发包和肢解发包是两种不同的承发包模式,二者不能混淆。
凡能够实行总承包模式的工程的其中任何一项,如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工作,大都可以采用平行发包模式.当然,设计业务分别发包给几个设计承包人时,必须选定一个设计承包人负责整个工程项目设计的总体协调。
各地在招标投标实际工作中,也是这样操作的.例如,在房屋建筑的群体工程、道路工程、水利工程中的堤防工程,都可以采用平行发包模式.现阶段,国家明令禁止工程肢解发包很有必要,而对于平行发包则是允许的.至于,相对于其他承发包模式,提倡总承包模式的进步意义,本文在此不以赘述.如果弄清楚了平行发包和肢解发包的内涵,就不难理解《建筑法》第24条的规定了。
所谓平行发包,是指发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的采购其中之一项或多项分解,分别发包给一个以上的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单位和供应商,并分别与之签定工程承包合同或供销合同。
《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本办法旨在规范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管理,保障施工质量和安全,促进工程进展和合作伙伴关系的良好发展。
第二章分包申请和批准第一节分包申请1. 总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有资质的分包单位提出分包申请。
2. 分包申请应包括工程范围、工期、质量要求等相关信息,并提供分包单位的资质证明。
第二节分包批准1. 总包单位收到分包申请后,应对分包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工程情况和分包单位的资质决定是否批准。
2. 分包批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单位,并明确分包工作的责任和要求。
第三章分包合同和支付管理第一节分包合同1. 分包合同应明确工程范围、工期、质量要求、付款方式等内容。
2. 分包合同应由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共同签订,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备案。
第二节分包支付1. 分包单位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完成工程进度,并向总包单位提出阶段性支付申请。
2. 总包单位应确认工程进度,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分包单位的工程款项。
第四章分包管理和协调第一节分包管理1. 总包单位应对分包单位的工程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和管理。
2. 分包单位应按照分包合同要求,严格执行施工标准和监督要求。
第二节分包协调1. 在施工过程中,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加强沟通和协调,及时解决工程问题和合作纠纷。
2. 如遇到工程变更等情况,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变更协商和签订补充协议。
第五章法律责任1.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分包单位如履行不合格,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六章附则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部门所有。
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14修订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14修订第六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鼓励发展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提倡分包活动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交易,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的分包工程交易功能。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
第八条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
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第九条专业工程分包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
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通过劳务合同约定。
劳务作业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第十条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
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支付。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分包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自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
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前款所指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第十二条分包工程发包人可以就分包合同的履行,要求分包工程承包人提供分包工程履约担保;分包工程承包人在提供担保后,要求分包工程发包人同时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担保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提供。
第十三条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建设工程的施工分包管理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建设工程的施工分包管理摘要:本文对施工分包管理的相关情况实行分析,对房屋建筑、市政基础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现状加以研究,对房屋建筑、市政基础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完善对策进行探讨,旨在加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市政基础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维护各方利益、效益,为促进建设企业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持。
关键词:房屋建筑;市政基础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建筑业容易发生违法分包、非法转包,以及拖欠工程款等情况,因此政府部门建立了相关法律法规,以此使得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更加规范。
需要注意的是,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过程,比较常见分包方式、分包合同签订、违法分包、非法转包等问题。
针对于此,应编制相关完善对策加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以便有效维护各方的经济效益。
一、施工分包管理的相关情况分析施工分包经总包/业主负责,总包主要对一般分包负责,业主需对制定分包负责,分包、总包存在直接合同约束,可明确具体的责任,以此确保整体管理效果。
通过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为工程分包市场构建法律机制提供支持,通过社会保障体系处理相关的矛盾问题。
国外发达国家建筑市场中承包商、分包商购买了工程保险,工程类型能够为付款及投标进行保障,避免建筑工程分包发生拖欠工程款的现象[1]。
除此之外,国外发达国家中一些建筑工程可在施工许可、建筑从业许可,以及工程承发包基础上,实行认证/合同管理,明确建筑市场相关监管机制,利于充分发挥出建筑自身监管的作用。
二、房屋建筑、市政基础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现状研究(一)违法分包、非法转包问题分包涵盖非法转包、违法分包两个方面,前者指的是承包人承包工程任务转至第三方,自身没有认真履行施工前签订的合同内容,以合同履行的角度分析非法转包应承担工程技术、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律责任;后者即为承包人建筑工程中没有通过发包方许可,私自将承包建筑施工项目转至其他建设企业,从中获取利益、效益,或是总承包方没有对建设工程考察,以分包的形式分包于资质不达标的施工企业获取效益[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9号
【发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日期】2014.08.27
【实施日期】2014.08.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19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第1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
2014年8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14修正)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日期】2014.08.27
【实施日期】2014.08.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2004年2月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4号发布根据2014年8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五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本办法所称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分包工程发包人包括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劳务作业发包人;分包工程承包人包括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和劳务作业承包人。
第六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必须依法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