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分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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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分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部工程分包行为,全面加强工程分包管理,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和施工安全,维护企业经济利益,现根据国家有关法规、集团公司《工程分包管理暂行规定》和我局《在建工程施工管理办法》,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我部进行在建工程的分包和劳务用工等有关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的所有部门和人员,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工程分包的分类:
(一)工程项目分包:是指在我部履约的在建工程中,我部(定义如本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所述),将工程承包合同中部分工程项目切分出来,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给本企业以外的分包商,由分包商完成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全部施工任务,但发包方负责监督管理。
(二)工程项目工序分包:是指利用分包商专业技术和专业施工优势,或作为我部履行工程承包合同施工能力的补充,我部将工程承包合同项目中的部分工序的施工任务发包给本企业以外的分包商完成,但发包方负责监督管理和工序间的衔接。
(三)工程项目施工作业分包:是指利用分包商的施工设备和劳务优势,我部将工程承包合同项目施工中某些机械作业任务或劳务作业任务发包给本企业以外的分包商,由分包商组织施工设备或劳务进行现场作业,发包方负责监督管理和现场施工组织。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劳务用工,是指我部各施工单位直接招用社会劳动者参加工程施工,进行劳务作业或从事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工程分包行为应当合法。
工程分包应当符合《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
劳务用工应当符合《劳动法》、《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等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工程分包行为应当守约。
工程分包应当符合工程承包合同的有关规定。合同规定不允许分包的项目,不得分包;合同规定须经监理单位事先审查及与业主协商并取得同意才能分包的项目,在取得同意前不得分包。对工程分包的工期和进度要求、技术和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工程承包合同相应的要求和标准。
第七条工程分包的行为应当严格接受工程局的经营调控。
工程分包应在充分利用局内资源、有利于工程实施和提高全局综合效益的前提下,有控制地进行。对此,工程局实行工程分包许可与否的立项审批和工程分包统计报告制度。
第八条工程分包必须通过市场竞争方式,公开、公平和公正地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合格分包商中择优选定分包商。对此,工程局实行分包商资质评审和选定分包商的审批制度。
第九条工程分包必须订立有效的规范的书面形式的工程分包合同。对此,工程局实行工程分包合同评审、批准和备案制度。
第十条必须对工程分包的工程质量、进度和施工安全进行严格的控制。对此在发包方和分包商均应严格履行工程分包合同的基础上,发包方应对分包商的工程施工实行监督式、介入式和指导式的管理,不得“以包代管”。
第十一条项目部各领导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分包的岗位规范和个人行为准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工程局的有关规定,不得在工程分包活动中搞暗箱操作和人
情分包,不得为亲属在本单位工程分包活动中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章工程分包的审批
第十二条工程分包的常规审查和批准权限。
按每一项工程分包合同总金额的大小分档,审批权限如下:
(一)不超过50万元的,发包方自审,发包方行政第一负责人批准。
(二)50万元及以上、不超过200万元的,经发包人自审通过后,由分公司终审,分公司领导批准。
(三)200万元及以上的,先按不超过200万元的项目和程序审查通过后,由工程局终审,局领导批准:
(四)200万元及以上、不超过500万元的,由分管副局长批准。
(五)超过500万元的,由局长批准。
第十三条工程分包常规审批事项有:
工程分包立项(许可与否);
确定分包商;
签订工程分包合同。
只有终审通过,并获得批准的事项,发包方才能正式办理。
上述常规审查事项发包方可分项送审,批准后分步办理;归并送审的,批准后也要分步办理。
第十四条工程分包特别事项的审批。
超出本规定限制的特别事项应进行特别审批。特别事项主要(但不限于此)有:(一)受条件和市场情况所限,难以采用市场竞争方式选择分包商而又需进行工程分包的;
(二)工程分包合同价格与工程承包合同价格相比,难以不倒挂的;
(三)工程施工确实急需先引入分包商,而后补签工程分包合同的;
(四)确实需要给予分包商以工程预付款的。
对特别事项发包方应依其所属的工程分包项目合同总金额的大小分档,按本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常规审批权限审查通过后,再报上一级审查批准。
第十五条就各事项的审批,应分别填制工程分包立项申请表,选定分包商审批表及分包商资质审查记录表、工程分包合同审批表及合同草案,特别事项报审表等,并附必要的文件资料。上述表格格式由经营管理部规范。
各级审查工作由该级经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工程管理、质量安全管理及其它有关部门参与。逐级审查的,在中间审查通过后,应有该级行政第一负责人的签字确认。批准人批准后的上述各项文件除返回发包方外,还应送上级经营管理部门备案;工程局终审的,由局经营管理部备存。
第三章选择分包商
第十六条通过工程分包立项审查并获得批准的工程分包,其选择分包商的工作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包方确定选择方式;
(二)发包方招标或发布工程分包信息;
(三)发包方选择参加竞标的合格分包商;
(四)分包方投标或竞标;
(五)评审小组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者;
(六)发包方定标;
(七)正式确定中标者的审批。
选择分包商工作由发包方组织,发包方行政第一负责人负责。
第十七条选择分包商的市场竞争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招标和协商议标等。上述方式中,原则上应采用前两种招标方式,尤以邀请招标为首选方式。对工程项目工序分包、施工作业分包,可选用询价招标方式,选择几个合格分包商,由其报价竞标。条件具备的,可选择在我局工程分包施工中信誉和业绩良好的几个分包商,通过议标方式,与分包商分别协商,从中选优。
第十八条参加竞标的分包商,必须是具备承担工程分包任务的能力、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和信誉良好(称为合格分包商)。为此,发包方必须对有意参加竞标的分包商进行资质审查。只有获得合格分包商资格的,方可参加竞标。
证明分包商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应按国家法规和工程所在地政府规章的规定执行。现行规定必须具备以下证明文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法人代表证书或法人委托授权书;
(三)税务登记证;
(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五)安全资格证书(或建筑业企业安全业绩评价手册);
(六)工程所在地施工许可证。
证明分包商具备承担工程分包任务的能力和信誉良好,除上述证明文件外,必须了解其业绩情况。必要时,发包方应要求参加竞标的分包商提供以下资料:
(一)分包商企业简介,财务、设备及人力资源情况;
(二)近三年已完工程项目情况及主要业绩;
(三)质量管理和安全保证体系情况。
发包方对分包商进行资质审查,必须作好资质审查记录。
第十九条应设立工程分包竞标的评审小组。评审小组应由分管经营管理的领导负责,有一定施工经验的经营、工程技术、设备物资和财务人员参加。须上报审批的工程分包,应通知上级审查部门派员参加,以利上报后的审查;上级审查部门认为可以按上报的评审资料审查的,可以不派员参加,但应及时通知发包方。
评审小组完成评审后,必须向发包方行政第一负责人提出书面评审报告。报告除应有竞标的基本情况外,应有以下明确结论:
(一)分包方的资信、施工能力和技术力量能否满足工程承包合同有关工程分包部分的质量、安全、技术和进度要求;
(二)经评审的各分包商的价格比较以及与工程承包合同相应价格的比较;
(三)经评审的分包商排序;
(四)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评审报告应有参加的评审人员(上级审查部门派员除外)及其所属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四章工程分包合同的签订
第二十条工程分包必须签订合同。未签订合同的,除通过特别审批可适当延后补签外,都必须先签好合同,才允许签约分包商进入施工现场进行工程分包任务的施工。
第二十一条工程分包合同的签订,必须按本管理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通过审查并获得批准,发包方方可与分包商正式签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