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电子邮件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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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人民法院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XXX人民法院送达地址确认书收到后请于一周内填妥寄回××××人民法院送达地址有关事项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等,现将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法院专递的适用范围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2.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3.法律规定或者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定有特别送达方式的。

二、法院专递的法律效力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电子送达的方式、范围和条件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送达平台,向受送达人的电子邮箱、即时通讯账号、诉讼平台专用账号等电子地址,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一)受送达人明确表示同意的;(二)受送达人在诉讼前对适用电子送达已作出约定或者承诺的;(三)受送达人在提交的起诉状、上诉状、申请书、答辩状中主动提供用于接收送达的电子地址的;(四)受送达人通过回复收悉、参加诉讼等方式接受已经完成的电子送达,并且未明确表示不同意电子送达的。

四、电子送达生效标准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主动提供或者确认的电子地址送达的,送达信息到达电子地址所在系统时,即为送达。

受送达人未提供或者未确认有效电子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向能够确认为受送达人本人的电子地址送达的,根据下列情形确定送达是否生效:(一)受送达人回复已收悉,或者根据送达内容已作出相应诉讼行为的,即为完成有效送达;(二)受送达人的电子地址所在系统反馈受送达人已阅知,或者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受送达人已经收悉的,推定完成有效送达,但受送达人能够证明存在系统错误、送达地址非本人使用或者非本人阅知等未收悉送达内容的情形除外。

浅议民事电子送达

浅议民事电子送达

浅议民事电子送达作者:杨展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9期摘要电子送达方式已在全国各地许多法院悄然兴起,为法院送达工作带来便利。

新民诉法确认了电子送达的合法地位,为电子送达的应用奠定了法律基础。

本文从必要性、合法性、正当性、可行性四方面对电子送达制度的建设做一个浅显的探讨。

关键词民事诉讼电子送达送达作者简介:杨展,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117-02一、引言电子送达,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利用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网络信息化电子方法将法律文书送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一种送达方式。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后文简称修订后的民诉法为新民诉法。

根据新民诉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当事人收悉的电子送达方式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

至此,《民事诉讼法》中直接明确规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和电子送达共七种。

电子送达作为新型的送达方式,在适用条件、规范流程等方面并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

二、电子送达的必要性(一)传统送达方式的弊端与不足1.直接送达成本高。

直接送达需要法院工作人员外出,耗费较大的人力、时间和交通成本。

法院工作人员外出送达,很难一次性成功,特别是很多当事人居无定所,法律文书经过多次送达仍难以送达。

2. 留置送达条件高。

受送达人或同住成年家属拒收的,必须有见证人才能留置送达。

而且,见证人必须是有关基层组织或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代表。

司法实践中,有关基层组织或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因无法定义务,往往不愿到场见证,致使留置送达无法进行。

3. 邮寄送达不规范。

邮递人员缺乏专业送达知识,对受送达人或代收人的身份没有认真核查,很少会要求受送达人或代收人在回执上填写证件号码,不能确保受送达人收到法律文书,很可能导致送达程序的瑕疵。

法律法院文书送达的7种方式,技巧和利弊分析

法律法院文书送达的7种方式,技巧和利弊分析

法律法院文书送达的7种方式,技巧和利弊分析送达这件事,说小也小,但说大也大。

有经验的法官会说,送达完成,案件就结了一多半。

意思就是:如果送达顺利完成了,剩余的步骤也就顺理成章,无须过多担心。

送达并非仅仅是一个法律程序,送达过程也是感受和处理当事人心理状态的过程。

本文拟从常见的送达方式出发,找寻与当事人心理相应的、有助于实现顺利送达的途径。

一、电话通知虽然说打电话可以通知当事人领取相关材料,但仅靠打电话当然无法完成送达。

本文所说的电话送达,只是通过电话的方式联系到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直接领取相关材料。

打电话的前提当然是知晓当事人的联系电话。

有的诉状上已经注明被告的电话,则直接拨打即可。

可有的诉状上并没有被告电话。

此时第一个步骤,应该是和原告联系。

一般而言,原告与被告发生纠纷,双方之间必定有一定的关系,但原告未必想到将被告的电话写在诉状上,或者由于其他的原因没有写在诉状上。

若原告当时并不知道被告的联系方式,也可以嘱咐原告通过其他方式询问被告的联系方式。

与原告联系也能达到一个很好的心理效果:法院已经在跟进此事,原告无需担心法院拖延办案问题。

如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有效电话号码,但其他部门已处理过的案件——如交通事故案件,有可能交通队已做责任认定;侵权类案件,有可能派出所或者公安局的治安部门已做处理——则可以调取交通队、派出所、公安局卷宗进行查阅。

现在,通过电话手段以法院名义意图诈骗的现象比较多,一般而言,这种电话都是语音提示,比如:“您好,有一张××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据笔者与某村村干部聊天中得知,也有以笔者法庭名义的电话)的刑事传票到期,请及时领取,否则我们在下午4点之前将采取强制措施……按9键转人工服务。

”因为有了类似的电话,所以有的被告接到法院的电话后,偶尔也会误以为是诈骗电话。

因此,一定要和当事人做好沟通,以消除当事人的质疑心理。

首先,要说明自己的单位及姓名。

其次,要告知何人因何事起诉。

行政机关执法文书采取电子方式送达的知识要点

行政机关执法文书采取电子方式送达的知识要点

行政机关执法文书采取电子方式送达的知识要点汇总《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得出的结论:①《行政处罚法》没有具体规定送达方式;②送达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③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均可以采取电子方式送达。

根据上述规定和延伸,行政处罚决定等法律文书的具体电子送达方式,只能从民事诉讼的相关内容中去提取;本人经过整理,汇总了一下民事诉讼中有关电子送达方面的法律法规等,供各位同仁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问答口径(一)》的通知三十五、开展电子送达,如何认定“受送达人同意”?答:电子送达以受送达人同意为前提条件,符合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受送达人同意:第一,明确表示同意,即主动提出适用电子送达或者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第二,作出事前约定,即纠纷发生前已对在诉讼中适用电子送达作出约定,但此时需考察送达条款是否属于格式条款,若提供制式合同一方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确认该条款无效。

第三,作出事中行为表示,即在起诉状、答辩状中提供了相关电子地址,但未明确是否用于接受电子送达。

此时一般应向当事人作进一步确认,明确该地址用途和功能是用于联系还是接受送达。

当事人仅登录使用电子诉讼平台,不宜直接认定为同意电子送达。

第四,作出事后的认可,即受送达人通过回复收悉、参加诉讼等方式接受已经完成的电子送达。

受送达人接受送达后,又表示不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认定已完成的送达有效,但此后不宜再适用电子送达。

三十六、电子送达可以采取哪些具体方式?答:电子送达可以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全国统一送达平台、即时通讯工具等多种方式进行,但应当在统一规范的平台上进行。

当事人电子邮件送达确认书

当事人电子邮件送达确认书
一、如果同意采用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人民法院将为受送达人开通专用送达邮件,邮箱帐号为:“受送达人身份证号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二、送达邮箱为诉讼文书收取专用邮箱,只能阅读邮件,不能用于发送电子邮件,也无通讯录等其他邮箱功能,当事人不能删除和更改。
三、送达邮箱开通、电子邮件发送及送达邮箱删除时,系统将自动向受送达人指定的手机号码发送短信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电子邮件送达确认书
案由
案号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填写电子邮件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上述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现就电子邮件送达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四、为保护当事人隐私,邮件开通时,系统将随机生成登陆密码,并发送短信至受送达人指定的手机号码;每次登陆邮箱时,都需输入登陆密码和手机验证码才能登陆。受送达人应妥善保管好送达邮箱密码。
五、邮件一经到达邮箱;法律文书即已送达,邮件到达日期为送达日期。为保障您的诉讼权益,请及时登陆邮箱查收并下载文书。
六、因系统资源限制,受送达人的送达邮箱将会在裁判文书生效后30日后删除。如需再次使用,人民法院将另行开通。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捺印:
年 月 日
备 考
七、邮箱登陆方法:邮箱只支持浏览器登陆,打开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http://进入登陆界面,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即可登录。
八、咨询电话:12368。
当事人对电子邮件送达地址的确认
我已经阅读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填写电子邮件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关内容要求使用送达邮箱,同意该邮箱在裁判文书生效后30日后予以删除。

送达地址确认书(原告)

送达地址确认书(原告)
第二条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
第十一条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
八、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分别以下列情形处理:
(一)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二)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的书面材料中载明的自己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三)没有约定、当事人也未提交书面材料或者书面材料中未载明地址的,以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四)无以上情形的,以当事人一年内进行民事活动时经常使用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九、依第八条规定仍不能确认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的住所或者在经常居住地登记的住址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签章)
___年___月___日
注:带*为必填项,如信息不完整,将不予接收。
电子送达
当事人
邮箱账号
____@
当事人
接收短信手机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

当事人电子邮件送达确认书 (1)

当事人电子邮件送达确认书 (1)
一、如果同意采用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人民法院将为受送达人开通专用送达邮件,邮箱帐号为:“受送达人身份证号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二、送达邮箱为诉讼文书收取专用邮箱,只能阅读邮件,不能用于发送电子邮件,也无通讯录等其他邮箱功能,当事人不能删除和更改。
三、送达邮箱开通、电子邮件发送及送达邮箱删除时,系统将自动向受送达人指定的手机号码发送短信通知。
七、邮箱登陆方法:邮箱只支持浏览器登陆,打开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http://sd.g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进入登陆界面,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即可登录。
八、咨询电话:12368。
当事人对电子邮件送达地址的确认
我已经阅读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填写电子邮件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我接收送达短信通知的手机号码为同意以@作为我的送达邮箱帐号,同意按告知事项相关内容要求使用送达邮箱,同意该邮箱在裁判文书生效后30日后予以删除。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捺印:
年月日
备考
广东省广州市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电子邮件送达确认书
案由
案号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填写电子邮件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上述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现就电子邮件送达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四、为保护当事人隐私,邮件开通时,系统将随机生成登陆密码,并发送短信至受送达人指定的手机号码;每次登陆邮箱时,都需输入登陆密码和手机验证码才能登陆。受送达人应妥善保管好送达邮箱密码。
五、邮件一经到达邮箱;法律文书即已送达,邮件到达日期为送达日期。为保障您的诉讼权益,请及时登陆邮箱查收并下载文书。

最新原告(申请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最新原告(申请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原告(申请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原告(申请人)提供被告(被申请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培训学习心得体会
一、机会难得,学习气氛浓厚。

参加这次培训的同志们都很珍惜这次难得的学习机会,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了由教育工作者到学生的角色转换,认真、虚心、诚恳地接受培训,态度端正、学习专注,认真的聆听和记录,及时完成作业,如饥似渴地接受着新鲜的理念。

大家都觉得机会是如此的难得,学习气氛十分浓厚,仿佛回到了学生时代。

二、异彩纷呈,讲座全面系统。

专家、教授的讲座就象是一顿丰盛的大餐,精美地呈现在我们的面前,真是“听君一席话,胜读十年书”。

各位专家、教授毫无保留的把自己在学习和工作中的经验拿出来与大家分享,深入浅出,可谓是异彩纷呈。

刘华蓉教授报告:教育管理中的危机和舆论应对和李雯教授的“学校安全工作理论、政策与实践”,对指导实际工作有较大帮助,使我们不仅了解了全国学校安全的现状,也对如何做好学校的安全管理有了新的思路。

更重要的是懂得如何处理校园突发事件和应对各种媒体,理解什么叫“媒治”。

做好学校安全工作,需要脚踏实地,持之以恒,不能心存侥幸。

余祖光副所长的讲座,使我对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影响因素及改革走向有了新的认识,理解了什么叫“工业文化缺失”。

聆听了孙霄兵副部长对《国家中长期教育发展纲要》的解读,明白了基础教育改革的重点,知道了做为一个人才,不只要懂外语,更要懂国际规则、懂中国国情。

三、学无止境,更新学习观念。

期间与送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释义与指南(2021版)-(5-35、5-36...

期间与送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释义与指南(2021版)-(5-35、5-36...

期间与送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释义与指南(2021版)-(5-35、5-36...展开全文第三十五条[期间的计算]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之时或者日不计算在内。

法律文书送达的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违法行为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条旨】本条是关于期间计算的规定。

【条文释义】期间,是指某一法律事实或法律事件开始到结束的时间段。

一般而言,法律上的期间可分为两种,即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

法定期间是基于某一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开始的期间;指定期间是某一法律主体依据职权对某一法律事件进行指定而产生的期间。

期间的计算以时、日、月年为基数。

但是期间开始之时和开始之日不应计算在期间之内,即从开始之时、日的后一时、日计算期间,如1日应当从当日的24时也就是次日零时起开始计算,而不是从实际发生的时间开始计算。

法律文书送达的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

邮寄送达的以盖邮戳的时间开始计算。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应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

因为很多法律措施、结果等的执行需要在工作时间内完成,节假日是法定休息时间,如将此计算在期间之内势必导致期间缺乏实效和不准确,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为允分保护违法行为人的合法权益,违法行为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第三十六条[法律文书的送达]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被处罚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备案的决定书上注明;(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

原告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原告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4.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一审、二审、再审审查、执行程序。如果送达地址有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变更后的送达地址。
5.有关送达的法律规定,见本确认书后页。
送达
地址
及方式
指定签收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确认送达地址
手机号码
邮编
其他联系方式
受送
达人
确认
我已阅读(听明白)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提供了上栏送达地址,确认了上栏送达方式,并保证所提供的送达地址各项内容是正确的、有效的。如在诉讼过程中送达地址发生变化,将及时通知法院。
指定签收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确认送达地址
手机号码
邮编
其他联系方式
受送
达人
确认
我已阅读(听明白)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提供了上栏送达地址,确认了上栏送达方式,并保证所提供的送达地址各项内容是正确的、有效的。如在诉讼过程中送达地址发生变化,将及时通知法院。
提供人签名(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法院工作
人员签名
受送达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法院工作
人员签名
原告(申请人)提供被告(被申请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案号
案由
告知
事项
1.为便于当事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诉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文书,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
2.如果提供的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当事人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3.为提高送达效率,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以发送方设备显示发送成功视为送达。

原告(申请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原告(申请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指定签收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其他联系方式
受送
达人
确认
我已阅读(听明白)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提供了上栏送达地址,确认了上栏送达方式,并保证所提供的送达地址各项内容是正确的、有效的。如在诉讼过程中送达地址发生变化,将及时通知法院。
提供人签名(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法院工作
人员签名
原告(申请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案号
案由
告知
事项
1.为便于当事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诉讼文书,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
2.如果提供的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当事人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3.为提高送达效率,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以发送方设备显示发送成功视为送达。
3.为提高送达效率,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以发送方设备显示发送成功视为送达。
4.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一审、二审、再审审查、执行程序。如果送达地址有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变更后的送达地址。
5.有关送达的法律规定,见本确认书后页。
送达
地址
及方式
4.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一审、二审、再审审查、执行程序。如果送达地址有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变更后的送达地址。
5.有关送达的法律规定,见本确认书后页。
送达
地址
及方式
指定签收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确认送达地址
手机号码
邮编
其他联系方式
受送
达人
确认
我已阅读(听明白)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提供了上栏送达地址,确认了上栏送达方式,并保证所提供的送达地址各项内容是正确的、有效的。如在诉讼过程中送达地址发生变化,将及时通知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实施意见(渝高法〔2018〕108号2018年5月10日)为进一步规范民事诉讼送达行为,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有效提高民事诉讼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重庆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1.人民法院送达民事诉讼文书,应当遵循合法、便捷、有效原则,正确处理好公正与效率、规范与便民、切实保障受送达人合法权益与有效规制恶意拒收行为之间的关系。

2.全面推行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制度。

人民法院送达民事诉讼文书,应当以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和电子送达为主要方式,以留置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为重要补充,以公告送达为最后手段。

3.市高法院信息技术、审判管理部门应当大力推进送达工作的信息化建设,探索建立全市统一的送达管理系统,努力实现送达事务流转顺畅、管理便捷,推进受送达人送达地址、通讯方式及下落不明证明材料等信息共享。

4.人民法院可根据送达工作实际需要,配置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集约行使送达事务,并承担送达工作考核、送达系统管理、送达队伍培训等职责。

没有配置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统一负责送达工作的,由诉讼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法院专递邮寄送达的管理、服务工作,对内负责与各业务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络,对外负责与邮政机构沟通协调,保障法院专递邮件规范、有效送达。

5.人民法院应当分别下列情形确定受送达人的送达地址:(1)受送达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了《送达地址确认书》的,以《送达地址确认书》中载明的地址为送达地址;(2)没有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的,以诉讼所涉合同中明确约定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为送达地址;(3)没有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也未在诉讼所涉合同中明确约定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的,以受送达人在重庆法院参与的尚未审结的其他诉讼案件中确认的本人送达地址为送达地址。

6.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诉讼时,立案人员应当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受送达人拒绝确认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处理。

解读《关于诉讼文书电子送达规定》

解读《关于诉讼文书电子送达规定》
用负担问题。
发送一次邮件需向提供邮箱服务的网易公司支付0.6元费 用。该费用由各使用法院每月结算一次,自行支付。
(二)技术服务问题
电子送达有关的技术服务由省高级法院信息中心统一负责。 各法院在运行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向省法院审管办反映, 由审管办负责解释与处理。
今天的培训,也是一个动员。有关新版的含用电子送 达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也会与《规定》一起印 发。有关的电子版都会放在法院内网,立案一庭、审管办、 格式诉讼文书库等处供下载,希望大家能用、多用、善用、 爱用、马上用。
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受送达人变更手机号 码导致无法接收短信提示信息的以至未能 及时查看送达内容的,不属于送达失误, 后果由当事人自负。因为手机短信提示只 是一种便捷提醒,不属于送达。变更手机 号码不通知法院显然属于当事人自身的原 因,另外,变更通知必须是书面,即必须 重新填写《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才 发生法律效力。
另外,为防止一些当事人在《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中只填写代理人的电子地址,一审败诉提出上诉后又以代 理人不再代理为由逃避送达,因此,本《规定》规定以代 理人的地址作为优先收件地址的,还必须填写当事人本人 的电子地址作为备选地址。同时,在新版的《诉讼文书送 达地址确认书》“邮寄送达”栏,分为两个部分,一为 “优先送达地址”,一为“备用送达地址”。即实体送达 地址也必须保证两个,以确保送达。
(三)电子优先,一案到底
建立全省统一的司法文书电子送达系统,就是考虑到节约 资源、集约适用。因此,一个案件,在诉讼中的任何阶段, 如当事人尚未选用电子送达的,应尽量引导当事人选用。 虽然法律规定有适用电子送达须“经当事人同意”要求, 但不同意应有正当的理由,如年龄、文化程度、落后地区 等,举凡有律师代理、非自然人当事人的,应当规定尽量 优先选用电子送达方式。只要当事人认可电子送达,就一 箱到底。即一审时当事人选用了电子送达,那么在可能的 二审、再审审查和再审审理以及执行程序中,均为有效, 没有正当理由,未经法院同意不得变更。因为电子地址是 固定的,不像现实中的实体地址有发生变动的可能,当事 人无论身处何地,只要有手机信号或能接通网络,便能及 时地收到相应的法律文书。

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1、本人同意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签署《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对于因合同争议引起的纠纷,本人声明司法机关(如人民法院)可以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等现代通讯方式或邮寄方式向本人送达法律文书(包括诉讼文书)。

2、本人指定接收法律文书的手机号码或电子邮箱为合同首页/签署页所载本人之手机号码或电子邮箱,司法机关向前述地址发出法律文书即视为送达。

3、本人指定邮件地址为本人的户籍地址或合同首页/签署页所载本人的通讯地址、收件地址或住址。

4、本人同意司法机关可采取上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向本人送达法律文书,司法机关采取多种方式向本人送达法律文书,送达时间以上述方式中最先送达的为准。

5、本人确认的上述送达方式适用于各个司法阶段,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再审、执行以及督促程序(含支付令送达)。

6、若本人送达地址有变更,本人/应当及时告知贷款人和/或司法机关(若适用)变更后的送达地址。

7、督促程序中,若本人任意提出异议进而使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在法院判决本人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如律师费、支付令申请费和诉讼费等),均由本人承担。

8、本人已阅读本确认书所有条款,并保证送达地址是准确、有效的;如果提供的送达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本人/本公司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签署人:
身份证号:
日月年签署时间:。

采用电子邮件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确认书

采用电子邮件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确认书

采用电子邮件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确认书尊敬的当事人: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本法院决定将本院制发的诉讼文书确认书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给您,请您在收到确认书后务必进行查收及确认。

一、电子邮件发送日期及时限本院于XXX年XX月XX日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本案诉讼文书确认书,请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在发送之日起XX个工作日内查收,并以回复邮件形式进行确认。

逾期未确认的,视为书面送达。

二、电子邮件发送地址及确认方式请您确认您收到本院发送的电子邮件,确认方式如下:电子邮件发送地址:XXXXX确认方式:点击回复此邮件,并在邮件正文中简明扼要地确认您已收到诉讼文书确认书。

确认邮件中必须包含您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

三、保密注意事项1.请您确保电子邮件地址的安全性,防止泄露个人信息。

2.请您注意保留相关邮件记录及确认邮件的副本。

3.任何对诉讼文书确认书的内容,不得随意修改、删除或变更。

四、其他事项1.如果您对本案有任何疑问或异议,请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本院提出。

逾期未提出异议,即视为对本院发送的诉讼文书确认书内容无异议。

2.若您需要变更电子邮件地址,请及时通知本院进行修改,并提供有效的变更证明。

3.若您收到本院发送的邮件与对方当事人的邮件内容相冲突或矛盾,请立即向本院反馈,以确保案件的正常进行。

最后,特此提醒您: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认真履行确认义务,确保及时确认收到本院发送的诉讼文书确认书。

如因未及时确认收到确认书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您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XXX人民法院日期:XXX年XX月XX日。

当事人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确认书

当事人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确认书
移动客户端:成都法院阳光司法APP
告知事项
人民法院送达确认书工作人员是否已向你明确告知有关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的注意事项(具体内容详见《送达地址确认重要事项告知书):□是□否
签名确认
本人已经认真阅读《送达地址确认重要事项告知书》,清楚知晓我在本确认书中所确认的送达地址(包括电子送达地址)将适用于本案一审、二审、执行程序、本人作为再审申请人的审判监督程序以及本人同期参加的其他审判、执行案件的法律文书送达,也明白本人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等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
□当事人本人电子送达地址:
□接受送达短信的手机号码:
□成都法院网上诉服中心平台:网页版地址:http://119.6.84.165:8085/ssfw移动客户端:成都法院阳光司法APP
□委托诉讼代理人电子送达地址:
□பைடு நூலகம்受送达短信的手机号码:
□成都法院网上诉服中心平台:网页版地址:http://119.6.84.165:8085/ssfw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确认书
案件案号
案件案由
受送达人
信息确认
当事人
诉讼地位
联系电话
委托诉讼代理人
联系电话
其他指定受送达人
联系电话
送达地址
确认
1、当事人本人送达地址:
2、委托诉讼代理人送达地址:
3、其他指定受送达人送达地址:
电子送达方式
及送达地址
确认
是否接受法院采用电子送达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是□否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
诉讼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
备注
送达人员:年月日

送达确认书

送达确认书

送达确认书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本人/本单位作为债务人/担保人,在此确认:一、在贵行的债权/担保债权未获得足额清偿之前,贵行(包括贵行委托的其它机构)、债权受让人或第三方(如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公证处、律师/会计/审计/评估事务所等)向本人/本单位以书面或电子数据形式(包括QQ、电子邮件、微信等)发送的与授信/借款/担保合同相关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商业信函、通知书、催收函、对帐单、司法机关(法院、仲裁)诉讼、仲裁司法文书、律师函等,均可通过专人递送,邮政特快专递(EMS)、挂号邮寄、发送传真或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任一合法方式送达至以下地址:地址:邮编:收件人:电话:其他:二、按本人/本单位选择的上述方式及地址进行送达的,均视为有效送达,相关送达文件自送达之日起对本人/本单位产生法律效力;相关文件如是专人送达,则收件人签收即送达,如果是挂号邮寄(特快专递)的则自挂号信件(特快专递)发出之日起第个工作日视为送达,如果传真、短信、电子邮件的,则发出之日即视为送达。

因拒收等原因导致文书未能送达或退回的,则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

他人代签的,代签之日视为送达。

三、上述送达信息如有变更,本人/本单位将在相关送达信息变更后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贵行并前往贵行重新签订《送达确认书》。

重新签订之前,本确认书继续有效。

因提供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错误、不明确的或未及时重新签订《送达确认书》的不利后果由本人/本单位自行承担。

四、本人/本单位确认的上述送达地址约定适用于各个诉讼/仲裁阶段,包括一审、二审、再审、执行,以及同期在受诉法院审理的其它案件。

本确认书作为本人/本单位与贵行签订的全部法律文件的有效补充。

贵行已就本确认书内容向本人/本单位做了详细说明,本人/本单位经与贵行充分沟通并完全知悉本确认书内容及法律后果后,确认并签署本确认书,特此确认。

确认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确认自然人签字:年月日。

诉讼文书地址确认书(2020年版)

诉讼文书地址确认书(2020年版)

XX省XX市人民法院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电子送达告知事项1.适用前提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

2.适用范围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不适用电子送达。

3.法律效力以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其他方式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使用说明(1)建议优先通过“广东诉讼服务网”微信公众号及粤公正小程序接收诉讼文书。

(2)同意电子送达的,向本院提供或确认的手机号码将同时用于接收法院以电话或短信形式发送的诉讼文书。

(3)提供微信号、QQ号、电子邮件、传真及其他电子联系方式的,一经发送成功,诉讼文书即视为送达。

请及时查阅诉讼文书。

(4)提供多个电子送达地址的,本院将按照广东诉讼服务网账号——手机号码——微信、QQ、电子邮箱——传真(其他)的顺序进行送达。

前一电子送达地址送达成功的,将不再对地址确认书确定的其他电子地址进行送达。

(5)电子送达地址一经确认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即可用于案件一审、二审、再审(含申诉、申请再审)以及执行程序送达诉讼文书,无须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再次确认。

相关法律规定(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

第十一条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人民法院送达地址确认书【模板】

人民法院送达地址确认书【模板】

***** 人民法院送达地址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规定,现将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送达地址确认书是确保人民法院有效送达的重要条件。

送达地址确认书应当包括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告知事项、当事人对送达地址的确认、送达地址确认书的适用范围和变更方式等内容。

二、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应包括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

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确认接收诉讼文书的电子送达地址。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确认的送达地址视为当事人的送达地址。

三、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分别以下列情形处理:(一)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二)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的书面材料中载明的自己的地址为送达地址;(三)没有约定、当事人也未提交书面材料或者书面材料中未载明地址,以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为送达地址;(四)无以上情形的,以当事人一年内进行民事活动时经常使用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依上述情形仍不能确认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的住所或在经常居住地登记的住址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电子送达】1.适用前提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

2.适用范围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不适用电子送达。

3.法律效力以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其他方式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使用说明如受送达人同意以电子送达方式接收诉讼文书,需向本院提供手机号码,该手机号码将用于接收法院以短信形式发送的诉讼文书送达提醒。

(1)如受送达人同意通过“北京法院诉讼服务”微信公众号接收诉讼文书,需微信关注并按要求注册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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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采用电子邮件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确认书
姓名
名称
案由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和提高审判效率,我院在申请再审案件审查过程中已采用电子邮件方式向申请人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但裁定书、调解书除外。你若同意我院在审查你或你所代理的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案件审查过程中采用此种方式送达诉讼文书,请签字或盖章确认。





我已经阅读本确认书告知的事项,并保证所提供的以下电子邮箱地址真实有效。
邮箱地址:
当事人(签章)
年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七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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