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阳造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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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阳造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和激励辖区广大企业追求卓越的质量经营,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城市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长江质量奖管理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17〕99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0〕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汉阳造质量奖的评定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汉阳造质量奖是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本区有法人资格,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武汉市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对本区经济发展贡献突出,并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企业,包括提供公共服务的非政府机构。
第三条汉阳造质量奖评定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报,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四条汉阳造质量奖每年评定1次,每次奖励的企业总数1-2家。
获得汉阳造质量奖称号的企业由区人民政府奖励30万元,奖励经费由区财政统一安排。
第五条汉阳造质量奖的评定和管理经费列入区财政部门预算。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武汉市汉阳区质量强区工作委员会负责汉阳造质量奖的评定工作。武汉市汉阳区质量强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质量强区办)设在武汉市汉阳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日常具体工作。
第七条武汉市汉阳区质量强区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汉阳造质量奖评审工作规范;
(二)组织、指导、监督汉阳造质量奖评定活动;
(三)建立评审专家库;
(四)确定拟获奖企业名单;
(五)研究决定评定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区质量强区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年度工作计划和各项工作规范;
(二)组织申报受理、资格审查和评审工作;
(三)调查申报及获奖企业的经营管理、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
(四)提请区质量强区工作委员会审议获奖企业候选名单;
(五)宣传、推广汉阳造质量奖的有关工作;
(六)负责有关评定和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区质量强区工作委员会以武汉市长质量奖评审专家库为汉阳造质量奖评审专家库,每年根据工作需要从专家库中选择若干名(3人以上单数)专家,组成汉阳造质量奖专家评审组。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熟悉有关质量、经济、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具有较高的理论素养;
(三)具有3年以上的质量管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
(四)接受过质量管理方面相关知识的系统培训,熟悉并掌握卓越绩效模式的评审方法和技巧;
(五)具有卓越绩效考核证书。
第九条评审专家应当领取武汉市长质量奖评审员证书。
第三章申报和评定
第十条企业申报汉阳造质量奖,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或公益活动三年以上;
(二)在本行政区域内有突出贡献的企业;
(三)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节能、质量等政策;
(四)已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或相关行业管理体系,形成自我完善的质量改进机制;
(五)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者社会贡献,在企业管理、质量、技术上有创新,近3年内来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管理处于市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六)近3年内未发生质量、生产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重大用户(顾客)有效投诉;
(七)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内参加市级及以上质量相关奖项评定活动无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近三年内无其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不良记录。
第十一条汉阳造质量奖的评定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即时采用最新标准)。评定标准总分为1000分。
第十二条获得汉阳造质量奖的企业的总评分不得低于550分(含550分),若当年申报企业的总评分均低于550分(不含550分),该奖项空缺。
第十三条组织汉阳造质量奖评定时,区质量强区办应当事先通过媒体公布本年度汉阳造质量奖的申报起始和截止日期及工作安排。
第十四条汉阳造质量奖的评定程序和方法:
(一)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应当如实填写《武汉市汉阳造质量奖申报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2012)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区质量强区办。
(二)资格审查。区质量强区办对申报企业的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应当书面告知申报企业,对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资料评审。由专家评审组对经资格审查合格的企业集中进行资料评审,并根据资料评审结果,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名单;对未通过资料评审的企业,交由区质量强区办向其书面反馈评审结果。
(四)现场评审。专家评审组对通过资料评审的企业进行现场评审,并提出现场评审意见。
(五)综合评价。专家评审组对资料和现场评审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获奖企业候选名单。
(六)审议公示。区质量强区办将获奖企业候选名单提交区质量强区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审定,确定拟获奖名单,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有异议的,由区质量
强区工作委员会组织复核,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取消提名资格;公示无异议的,由区质量强区工作委员会提请区人民政府审批。
(七)颁证发奖。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以区人民政府名义表彰奖励获奖企业,由区长向获奖企业授予汉阳造质量奖称号,颁发证书、奖杯和奖金。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荣获汉阳造质量奖称号的企业应当积极推广先进管理模式和成功经验,持续提升绩效管理水平,促进全区质量管理水平整体提高。
第十六条荣获汉阳造质量奖称号的企业应当每年向区质量强区办报送当年的主要经营指标、质量指标和产品质量抽查等情况。区质量强区办应当对报送的情况进行分析,发现可能影响质量管理的,及时提出指导意见并督促整改。
第十七条荣获汉阳造质量奖称号的企业对外宣传时应当注明获奖年度。获汉阳造质量奖企业自发证当年3年内不再参加评选。
第十八条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汉阳造质量奖称号的企业,由区质量强区办提请区质量强区工作委员会讨论决定后,报区人民政府撤销其汉阳造质量奖称号,追缴证书、奖杯和奖金,并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