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缺陷责任期管理
工程缺陷责任期监理措施
项目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监理措施
1、工程质量保修阶段的监理工作内容
1.1、监理单位依据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期监理工作的时间、范围和内容开展工作。
1.2、承担质量保修期监理工作时,监理单位安排监理人员对建设单位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进行检查和记录,对承包单位进行修复的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合格后予以签认。
1.3、监理人员对工程质量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对非承包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监理人员应核实修复工程的费用和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建设单位。
2、工程质量保修阶段控制的监理措施
2.1、当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后,工程进入保修期,监理单位将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义务,按照《工程质量保修期工作流程》规定的程序继续进行监理工作。
2.2、协助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保修合同,并定期对工程质量进行回访,做好回访记录。
2.3、监理将设专人与建设单位代表保持联系,了解工程保修期内质量信息。
2.4、对建设单位反映的工程缺陷原因及责任进行调查和确认,协助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或部门鉴定质量问题的责任归属,督促责任单位制定维修计划,监督施工单位按维修计划实施整改并验证处理的结果直至符合要求。
2.5、协助建设单位按保修合同的规定结算保修抵押金。
2.6、做好保修期监理工作的记录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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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缺陷责任期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缺陷责任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养护工程合同管理,督促施工、监理单位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明确各级工作职责,规范审核程序,统一管理资料,切实执行合同相关规定和管理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养护工程缺陷责任期是指养护工程合同条款中所定义的相关内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高速公路养护工程。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工程养护科负责养护工程缺陷责任期的监管和指导。
养护管理站作为养护工程现场管理机构,负责所辖路段内养护工程缺陷责任期的具体管理。
第五条工程养护科职责(一)严格履行管理处赋予的管理职责,执行养护工程合同相关规定,加强养护工程缺陷责任期的监管。
(二)对养护管理站缺陷责任期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三)审核施工单位质量保留金的申请和监理单位出具的抽检报告。
(四)抽查施工单位在工程缺陷责任期内合同义务的履行情况。
(五)对缺陷责任期所涉及项目的申请内容、审批程序和费用进行复核。
第六条养护管理站职责(一)严格履行管理处赋予的管理职责,执行养护工程合同相关规定和管理处有关要求,加强养护工程缺陷责任期的管理。
(二)检查施工单位在工程缺陷责任期内合同义务的履行情况。
(三)参与监理单位组织的对申请退还质量保留金项目的抽检。
(四)审核施工单位质量保留金的申请和监理单位出具的抽检报告。
(五)养护管理站技术办公室对所涉及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数量进行审核。
(六)养护管理站工程办公室对所涉及项目的申请内容、审批程序和费用进行审核。
第三章从业单位责任和义务第七条监理单位责任和义务(一)督促施工单位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指导施工单位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存在的缺陷、病害或其它不合格之处的维修。
(二)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跟踪报告和质量自检报告等资料。
(三)审核施工单位退还质量保留金申请中的工程数量和费用,组织对所涉及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抽检,并出具抽检报告。
(四)向管理单位提交抽检报告和审核结论。
第八条施工单位责任和义务(一)严格按照养护工程合同和相关规定履行缺陷责任期内各项义务。
18竣工验收缺陷责任期管理程序
竣工验收和缺陷责任期工作的管理程序一、编制依据: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规程》DBJ01-41-2002、《北京市公联公司建设项目(工程)竣(交)工验收、备案及交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和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编制本工作程序。
二、目的竣(交)工验收是全面考核项目建设工作,检查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检查工程建设是否完成并满足合同约定的各项要求。
三、验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3、《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计建设[1990]215号);4 、北京市路政局《北京市城市道路接养管理暂行办法》;5 、市发改委批准的项目立项建议书;6 、市发改委、市规划委批准的项目设计方案、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文件;7 、经有关部门审定的施工图设计和设备技术说明书;8 、北京市市政工程及相关行业的验收规范、标准、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9 、建设单位与承包商签订的合同文件;10、《公联公司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详见附件一);11、以上各项符合程序要求的修改、调整、洽商文件。
四、验收范围项目竣(交)工验收范围:公联公司投资建设合同范围内的所有工程项目。
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或基本建成),符合验收标准的,均应及时组织验收。
五、验收条件1 、工程实体与批复的设计文件一致,符合规划、交管、消防和环保、卫生等部门的相关规定以及专业设计要求。
2 、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已完成。
经施工单位自检,工程已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3 、项目监理单位已完成工程验收,确认工程质量合格,配套设施齐备,功能完善并已签署单位工程验收记录,工程具备竣(交)工验收条件。
4、按照《公联公司道路工程路面竣(交)工检测项目表》(附件二)要求进行的道路工程第三方检测工作已完成;桥梁静载检测(必要时)已完成,并均已提交检测报告。
5 、施工文件、监理文件等竣工资料齐全、真实有效,达到验收要求。
公路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管理办法
山东省青州至临沭高速公路缺陷责任期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青临高速公路质量缺陷责任期各单位工作内容、责任、工作流程,保证工程质量,确保缺陷及遗留工程施工及行车安全,特制订本办法,从而用于指导青临高速公路工程责任缺陷期的工程管理。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临高速公路路桥、交安、绿化、房建及附属工程等的责任缺陷期工程管理工作。
机电工程参照执行。
第二章各单位职责及工作流程第三条青临高速公路各单位职责:(一)省市项目办: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对工程缺陷及遗留工程进行调查及修复、施工,对不及时整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对各施工单位上报的竣工资料进行整理、存档;负责与运营单位的协调与沟通。
(二)总监办:总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施工单位剩余工程的实施情况;巡视检查已完工程;记录发生的工程缺陷,指示施工单位进行修复,并对工程缺陷发生的原因、责任及修复费用进行调整、确认;督促驻地办、施工单位按合同规定完成竣工资料。
(三)驻地办:驻地监理工程师应配合总监理工程师对所辖施工单位已完工程质量缺陷及遗留工程的调查,指示施工单位进行修复,并对工程缺陷发生的原因、责任及修复费用进行调整、确认、上报;督促施工单位按合同规定完成竣工资料。
(四)施工单位:在缺陷责任期内,对本标段已完工程进行认真自检,对发现的质量缺陷及遗留工程按照缺陷责任期工程施工的质量、安全要求进行及时修复,办理涉路施工许可、开工申请;按合同规定完成竣工资料。
第四条工作流程:对于省市项目办及总监办、驻地办检查发现的质量缺陷及遗留工程,施工单位应及时整改,施工前应将施工报告逐级上报至省项目办,并取得运营管理部门的许可,方可申请上路施工;开工申请批复后,必须对人员进行质量、安全培训后方可施工,驻地办监理人员必须对现场施工进行全过程旁站。
第三章施工质量管理第五条严格开工程序,开工前施工单位需填写开工申请表(表式见附件一),施工、安全保畅方案未批复不得开工,保畅措施未落实不得开工,施工负责人不到位不得开工,监理人员不到位不得开工,技术及安全交底不到位不得开工.第六条严格现场监理程序,驻地办监理人员全过程进行旁站,总监办监理人员进行工地巡视。
水利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管理及后期维护
• 建设单位定期对工程进行检查和维修
• 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
• 及时发现并修复质量缺陷
• 分析和总结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管理经验
• 保障工程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
• 为下一阶段的质量管理提供借鉴
质量缺陷责任期的风险管理
质量缺陷责任期的风险识别
• 分析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内可能出现的风险因素
• 制定针对性的风险防控措施
• 为水利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管理及后期维护提供人才保
• 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障
CREATE TOGET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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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S
• 形成案例库
建议提出
• 根据案例总结
• 提出针对质量缺陷责任期管理和后期维护的改进建议
05
提高水利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管理及后期维护水平
的建议
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与执行
制定法律法规
执行法律法规
• 完善水利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管理及后期维护的法律法
• 加强对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
规
• 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 为管理提供依据
• 具体期限根据工程类型和规模确定
• 以保证工程在保修期内得到有效维护
03
质量缺陷责任期的主要目的是
• 确保水利工程在保修期内
• 出现的质量缺陷得到及时修复
• 保障工程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
水利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的重要性
提高水利工程质量
• 通过质量缺陷责任期的管理
• 促进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提高工程质量
质量缺陷责任期的划分
• 根据工程类型和规模
• 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 合理确定质量缺陷责任期的期限
(整理)公路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管理办法
山东省青州至临沭高速公路缺陷责任期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青临高速公路质量缺陷责任期各单位工作内容、责任、工作流程,保证工程质量,确保缺陷及遗留工程施工及行车安全,特制订本办法,从而用于指导青临高速公路工程责任缺陷期的工程管理。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临高速公路路桥、交安、绿化、房建及附属工程等的责任缺陷期工程管理工作。
机电工程参照执行。
第二章各单位职责及工作流程第三条青临高速公路各单位职责:(一)省市项目办: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对工程缺陷及遗留工程进行调查及修复、施工,对不及时整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对各施工单位上报的竣工资料进行整理、存档;负责与运营单位的协调与沟通。
(二)总监办:总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施工单位剩余工程的实施情况;巡视检查已完工程;记录发生的工程缺陷,指示施工单位进行修复,并对工程缺陷发生的原因、责任及修复费用进行调整、确认;督促驻地办、施工单位按合同规定完成竣工资料。
(三)驻地办:驻地监理工程师应配合总监理工程师对所辖施工单位已完工程质量缺陷及遗留工程的调查,指示施工单位进行修复,并对工程缺陷发生的原因、责任及修复费用进行调整、确认、上报;督促施工单位按合同规定完成竣工资料。
(四)施工单位:在缺陷责任期内,对本标段已完工程进行认真自检,对发现的质量缺陷及遗留工程按照缺陷责任期工程施工的质量、安全要求进行及时修复,办理涉路施工许可、开工申请;按合同规定完成竣工资料。
第四条工作流程:对于省市项目办及总监办、驻地办检查发现的质量缺陷及遗留工程,施工单位应及时整改,施工前应将施工报告逐级上报至省项目办,并取得运营管理部门的许可,方可申请上路施工;开工申请批复后,必须对人员进行质量、安全培训后方可施工,驻地办监理人员必须对现场施工进行全过程旁站。
第三章施工质量管理第五条严格开工程序,开工前施工单位需填写开工申请表(表式见附件一),施工、安全保畅方案未批复不得开工,保畅措施未落实不得开工,施工负责人不到位不得开工,监理人员不到位不得开工,技术及安全交底不到位不得开工。
缺陷责任期验收管理办法
(新建、移交)排水设施竣工资料要求明细
管线工程缺陷责任期满验收管理办法
一、依据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拟接管但是未签订缺陷期工程质量保修合同的项目。
对于已签订缺陷期工程质量保修合同的项目参照合同执行。
三、缺陷责任期:按照工程的保修时间,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后(竣工验收鉴定书正式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2年时间范围内为该工程的缺陷责任期。
四、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因工程施工质量或原材料质量原因导致的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社会影响由工程施工单位负责。
五、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由该工程的施工单位提出缺陷责任期验收书面申请,建设单位组织,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主要相关单位参加,对该工程进行缺陷责任期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认缺陷责任期终止检查报告,该工程整体正式移交管理单位。
六、工程缺陷责任期责任界定:
七、说明:
1.该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正常使用过程中因施工质量的原因、施工
疏忽,或者工程材料本身质量的原因发生以上“现象”时,责任由建设单位负责。
2.当各方确认以上“现象”是由于管理单位管理不善造成时,责任
由管理单位负责。
3.若各方对以上“现象”责任的界定意见不统一,双方协商解决。
附件:1缺陷责任期终止检查报告(施工单位填写)
2缺陷责任期检查问题汇总表(管理单位填写)
3缺陷责任期检查问题整改报告(施工单位填写)
缺陷责任期检查问题汇总表
注:本表由管理方填写。
保修阶段(缺陷责任期)监理工作制度范文
保修阶段(缺陷责任期)监理工作制度范文1. 背景为确保企业在施工、交付后的保修阶段(也称为缺陷责任期)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缺陷问题,并保障工程质量,提高客户满意度,特订立本监理工作制度。
2. 目的本制度的目的在于明确保修阶段监理工作的管理标准和考核标准,规范监理人员的监督检查和协调工作,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减少缺陷责任期内的问题,最大限度地避开纠纷发生。
3. 管理标准3.1 监理工作职责3.1.1 监理部门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交付后的保修阶段进行监督检查,确认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和建设标准。
3.1.2 监理人员应全程参加施工、交付及保修阶段的工作,并对施工缺陷、隐患等进行记录和整改跟踪。
3.1.3 显现施工缺陷或质量问题时,监理部门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承包人通报,并跟进整改工作,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3.1.4 监理部门应提交保修期内的监督检查报告,评估施工缺陷的严重程度,并提出整改建议。
3.2 监理工作流程3.2.1 监理人员应在交付后的第一个月内进行初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记录,并督促承包人在规定时间内整改。
3.2.2 监理人员应每季度对项目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施工缺陷是否得到及时整改,以及新显现的问题。
3.2.3 显现施工缺陷整改不到位的情况,监理人员应进行再次督促,并向建设单位和承包人报告。
3.2.4 在保修期末,监理人员应进行最终检查,确认工程质量是否满足合同要求和建设标准。
3.3 信息记录和报告3.3.1 监理人员应及时记录发现的施工缺陷、隐患及整改情况,并进行认真的文字描述。
3.3.2 监理部门应定期提交监督检查报告,包含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和建议。
3.3.3 监理部门应建立监督检查的档案,保管至少十年,以备核查和追溯。
4. 考核标准4.1 监理工作满意度考核4.1.1 建设单位可以对监理工作进行满意度评价,包含监理人员的工作态度、工作质量、协调本领等等。
4.1.2 监理部门应定期征求建设单位的看法和建议,以连续改进工作品质。
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工作方法
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工作方法一.缺陷责任期1.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合同,规定交工工程的缺陷责任期。
起算日期必须以签发的工程交工证书日期为准。
2.对于有一个以上交工日期的工程,缺陷责任期应分别以各自不同的交工日期起算。
二.缺陷责任期监理的工作内容1.检查承包人剩余工作计划:监理工程师应定期检查承包人剩余工程计划的实施,并视工程具体情况,建议承包人对剩余工程计划进行调整。
2.检查已完工程:监理工程师应经常检查已完工程,对工程交接时存在的缺陷及签发交工证书后发生的工程缺陷情况进行记录,并批示承包人进行修复。
3.确定缺陷责任及修复费用:监理工程师应对工程缺陷发生的原因及责任者进行调查。
对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由承包人修复的工程缺陷,监理工程师对修复工作做出费用估价后,向业主签发为承包人追加费用的证明。
4.督促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完成交工资料。
三.缺陷责任期的监理组织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剩余工作量,配备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工作人员,包括:现场巡视、检查的监理人员,负责质量检验的试验人员及处理合同事宜(索赔、变更)。
四.《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的签发程序1.《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签发的必要条件:(1)监理工程师确认承包人已按合同规定及监理工程师指示完成全部剩余工程,并对全部剩余工程的质量检查认可;(2)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含有如下内容的终止缺陷责任申请:a、剩余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b、缺陷责任期内监理工程师发现并指示承包人进行修复的工程完成情况;c、交工资料的完成情况。
2.成立缺陷责任期工作检查小组:(1)监理工程师确认具备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必要条件后,应成立有监理工程师、业主参加的缺陷责任期检查组,需要时,建议业主邀请监督部门参加,承包人列席并为检查小组的工作及日程安排提供服务。
(2)检查小组的任务主要为:A、审查承包人终止缺陷责任的申请报告;B、对工程进行最终的整体检验,并侧重缺陷责任期工作内容的检查;C、审查交工资料;D、对缺陷责任期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价,确定是否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公路施工合同缺陷责任期
公路施工合同缺陷责任期是指在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一定期限内,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问题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的时间段。
缺陷责任期是公路工程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对于保障工程质量、维护双方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缺陷责任期的定义、作用、期限确定和责任处理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缺陷责任期的定义与作用缺陷责任期是指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问题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的一定期限。
缺陷责任期的设置旨在确保工程质量,防止因施工原因导致工程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在缺陷责任期内,施工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问题负责,及时进行修复或赔偿,以确保工程正常使用。
二、缺陷责任期的期限确定缺陷责任期的期限通常由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缺陷责任期的长度取决于工程的性质、规模、施工单位的技术水平等因素。
对于重要工程或者技术复杂的工程,缺陷责任期可以适当延长。
在实际操作中,合同双方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行业标准来确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长度。
三、缺陷责任期的责任处理在缺陷责任期内,如果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
质量问题主要包括施工过程中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使用不合格材料、施工工艺不当等。
对于发现的质量问题,业主有权要求施工单位及时修复,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施工单位在收到业主提出的质量问题通知后,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检查和修复。
对于需要赔偿的部分,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如果施工单位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及时修复质量问题,导致工程无法正常使用,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缺陷责任期的管理与监督为了确保缺陷责任期的顺利执行,合同双方应当加强对缺陷责任期的管理与监督。
业主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与检查。
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质量管理人员,及时发现和处理质量问题。
同时,合同双方应当定期召开协调会议,沟通工程质量情况,协调解决质量问题。
缺陷责任期验收管理办法(内容清晰)
(新建、移交)排水设施竣工资料要求明细管线工程缺陷责任期满验收管理办法一、依据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拟接管但是未签订缺陷期工程质量保修合同的项目。
对于已签订缺陷期工程质量保修合同的项目参照合同执行。
三、缺陷责任期:按照工程的保修时间,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后(竣工验收鉴定书正式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2年时间范围内为该工程的缺陷责任期。
四、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因工程施工质量或原材料质量原因导致的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社会影响由工程施工单位负责。
五、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由该工程的施工单位提出缺陷责任期验收书面申请,建设单位组织,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主要相关单位参加,对该工程进行缺陷责任期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认缺陷责任期终止检查报告,该工程整体正式移交管理单位。
六、工程缺陷责任期责任界定:序号现象建设单位管理单位备注1 井盖损坏(破损、断裂、裂隙)2 井盖防盗链断开、合页断裂●3 井圈损坏(破损、断裂)●4 井圈防响、防震动胶条损坏或丢失●道路上5 因工程质量导致井圈周围道路塌陷或破裂●分析原因6 ●7 子盖破损●8 子盖丢失●9 井圈下井座或井筒破损●10 井座位移●11 踏步活动●12 踏步断裂或脱落●13 踏步锈蚀●14 井筒内壁脱皮●15 流槽破损●16 ●17 检查井下沉●18 管线上方地面沉降●19 污水管线渗水、雨水管线渗水严重●20 管材破损或变形●21 管线断裂●22 检查井盖板断裂、井墙开裂●23 私接支线●24 穿凿检查井或管线●25 设施占压●26 绿地上检查井高度超高或过低●27 预留备管未封堵●28 检查井未标识井号●29 其他不符合验收规范要求的问题●七、说明:1.该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正常使用过程中因施工质量的原因、施工疏忽,或者工程材料本身质量的原因发生以上“现象”时,责任由建设单位负责。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缺陷责任期质量管理及竣工验收质量鉴定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缺陷责任期质量管理及竣工验收质量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上级单位文件精神,规范缺陷责任期质量管理及竣工验收质量鉴定工作,促进通车项目按照节点高质量完成基本建设程序,明确各参建单位履约责任,努力创建优质工程,确保工程质量优良,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缺陷责任期质量管理第二条通车项目缺陷责任期质量管理机构设置。
建设项目公司应依据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关于缺陷责任期的合同条款约定,成立通车项目缺陷责任期质量管理领导小组,成立以项目公司负责人为组长,成员由公司各部门、监理单位、检测单位、施工单位主要质量管理人员的领导机构。
明确监理单位在缺陷责任期内的履约人员,监理范围及责任;明确施工单位缺陷责任期内的专职人员。
第三条建立缺陷责任期质量管理巡查制度:.(一)结合通车项目试运营特点,项目公司制定印发缺陷责任期质量巡查制度,巡查分为一般巡查、专项巡查、特殊巡查,一般巡查参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分项分部工程基本要求及外观质量为主要巡查内容,巡查频率不低于3次/周;专项巡查参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分项分部关键项目为主要巡查内容(必要时采用试验仪器检测),巡查频率不低于1次/周;特殊巡查为气象部门及相关部门预报的不利天气下开展的巡查,主要以防护、路基排水工程、桥下排水工程为主巡查内容。
(二)巡查制度采取“清单制、销号制、验收制、闭合制”,针对发现的质量缺陷及问题,采取严格质量管理。
第四条质量缺陷责任的划分与界定:项目公司质量缺陷责任期质量管理领导小组,依据缺陷类别进行质量缺陷责任的划分与界定,划分与界定基本原则为:(一)涵洞、通道基础、台背沉降类,土建单位承担质量责任;防护、排水工程勾缝脱落导致的水毁,土建单位承担质量责任;路基边坡冲沟,土建单位承担维护责任;桥梁隧道工程混凝土温缩裂缝、受力裂缝,土建单位承担质量责任;路面裂缝依据芯样反射裂缝方向界定,如由上向下,路面单位承担质量责任,由下向上,土建单位承担质量责任;路面松散、拥包、车辙、泛油、乏油、坑槽、网裂、泛浆、唧泥,路面单位承担质量责任;交安工程护栏板镀锌层脱落、紧固件不牢、线性不顺,交安施工单位承担质量责任;挖方段立柱埋深不够,交安施工单位承担质量责任;填方段立柱埋深不够,交安施工单位与土建施工单位分别承担质量责任。
工程缺陷责任期管理
工程缺陷责任期管理
工程缺陷责任期管理
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在交工后24个月的缺陷责任期内,要求承包人留有一定人员、物资、机器设备等,组织一个“缺陷责任期工程维护"组,制定切实可行的维护方案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缺陷责任期内,维护组要定期对所建工程进行全面、仔细地检查.遇台风、暴雨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后要随时组织检查,对出现的工程缺陷要登记清楚,分析原因,及时向业主上报缺陷数量、缺陷范围、缺陷责任及原因等,并立即组织维修。
2、缺陷责任期内工程的维护,要在不影响正常使用的情况下进行,必要时采取可行的防护措施,确实需要中断运行必须在有关部门的同意下才可进行。
3、各项缺陷的修复符合要求并取得监理工程师的认可。
4、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成立的维修组将保证管道排水畅通、路面洁净、沟、渠、涵内没有淤积物和阻塞物,大桥上各种设施齐全,无损害,行车标志醒目无毁坏。
5、承包人成立的缺陷维修组,还将对管段内设计方面不完善之处进行合理完善、补建,确保路基边坡稳定。
缺陷责任期工程修复和维护措施
缺陷责任期工程修复和维护措施1、建立内部工后质量包保责任制。
我单位法定代表人与项目经理签订《工程质量包保责任状》,项目经理与各工程队承包责任人签订《工程质量包保责任状》,建立具有可追溯性的工程质量保证制度;对因施工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负终身责任。
2、我单位设有《缺陷责任期工程修复维护和质量回访小组》,是全面负责协调处理竣工验交后工程质量保修服务的常设机构。
由我单位安全质量部、工程管理部、计划统计部、办公室等部门组成。
办公地点设在安全质量部,负责工程质量保修组织领导及定期回访。
3、工程完工后,由本项目总工程师为组长,项目主管工程师为常务副组长,成立《工程缺陷维护小组》,负责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修复维护工作。
4、缺陷责任期内,维护小组定期对所建工程进行全面、仔细的检查,遇地震、暴雨、台风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后及时组织检查,对出现的工程缺陷要登记清楚,分析缘由,及时向业主上报缺陷范围、缺陷数量、缺陷责任及原因分析等,并立即组织实施维修。
5、缺陷责任的维护分两种情况。
若因我单位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结构内部受力变化或外部破坏的,我单位自己拿出修复方案并报业主批复后立即实施;若属设计或其它非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缺陷,要及时上报业主和设计院,并按照业主和设计院批复的方案组织维修。
6、我单位维修组,还将对管段内设计方面不完善之处进行合理完善、补建,确保路基边坡稳定、环境好。
7、保修期满,本单位工程质量保修回访领导小组,组织一次保修终期回访,认真听取用户对工程质量的评价及意见;如需整改,迅速派专人处理,达到用户满意。
8、我单位《缺陷责任期工程修复维护和质量回访小组》设专人,负责接待用户来访人员及其它方式的质量问题投诉。
对所投诉的质量问题认真登记,三日内派人到现场勘察调查,提出处理方案;用户认可后,组织维修人员携机具、设备赶赴现场,实施维修处理,维修后的工程质量必须达到规范的要求和用户的满意。
9、按照ISO9002 系列标准要求,我单位承诺:工程交付业主使用后及保修期满后,按我单位的《跟踪回访制度》的规定,仍要和业主不断取得联系,每季度至少回访一次,听取业主的使用情况和意见。
:高速公路缺陷责任期工程管理办法
附件十天高速公路缺陷责任期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缺陷责任期工程合同管理,督促施工、监理单位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明确各级工作职责,规范审核程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缺陷责任期是指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2年至竣工验收通过为止。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十天高速公路缺陷责任期内所有分项工程管理。
第二章管理内容及职责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工程内容包括施工质量缺陷、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损坏及工程设计完善。
第五条项目办、驻地监理办和项目经理部分别成立缺陷责任期现场管理机构并常驻工地现场进行缺陷责任期工程管理,承担缺陷责任期相应的工作任务。
第六条项目办工程科负责缺陷责任期工程的计量支付和变更审批工作,质量安全科负责缺陷责任期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承包人负责对所有工程质量缺陷责任内容的维修和施工,监理单位负责已完工程的质量巡查和对质量缺陷维修和补充增加工程施工的监理.第八条对项目办安排的工作任务,监理单位应按期完成,否则,项目办将按相关规定酌情扣除监理服务费用。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建立每日上路巡查制度,并填写《十天高速公路缺陷责任期巡查记录表》见附件1,每半月(15日之前)上报项目办,如在项目办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监理单位对此问题未发现,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
第十一条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较严重损坏或需完善设计、补充增加的工程,按工程设计变更报批,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十二条对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第三章管理程序第十三条监理单位要随时组织组织施工单位对所辖合同段内的工程进行缺陷检查,正常情况下每半月(15日之前)向项目办上报《十天高速公路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缺陷排查表》(见附件2),排查记录作为监理计量依据.第十四条对排查的工程质量缺陷监理单位应第一时间通知施工单位进行修复,并填写《十天高速公路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缺陷电话通知记录》(见附件3),如施工单位3天内未到达施工现场,及时上报项目办质安科。
工程施工合同责任缺陷期
工程施工合同责任缺陷期甲方(建设单位):__________乙方(施工单位):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工程”)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资遵守。
一、工程概述1.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2.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3. 工程规模及内容:_____________(具体描述)4. 开工日期:_____________5. 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二、责任缺陷期的规定1. 本工程的责任缺陷期为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为期两年。
2. 在责任缺陷期内,乙方应对工程的质量负有检查、维护和修复的义务。
3. 若发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的_____(具体天数)内到现场进行检查,并在确认问题存在后的_____(具体天数)内完成修复。
4. 对于因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造成的损害,乙方应负责赔偿,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费用、人工费用及其他因此产生的合理费用。
三、质量保证金1. 为保证工程质量,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百分之_____(具体比例)的质量保证金。
2. 质量保证金将在责任缺陷期满且无质量问题发生后退还给乙方,如有质量问题未解决,则相应扣除解决该问题所需费用后退还余额。
四、违约责任1. 如乙方未按约定时间到场检查或未按期修复质量问题,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金额为每日未修复部分工程造价的_____%(具体百分比)。
2.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重大质量问题,造成甲方或第三方损失的,乙方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全部损失。
五、争议解决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2. 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六、其他事宜1. 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
工程质量缺陷管理承诺书
工程质量缺陷管理承诺书甲方:乙方: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经协商一致,对工程劳务承包工作签订工程质量缺陷整改协议书。
一、工程质量缺陷整改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工程建设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缺陷整改责任。
工程质量缺陷整改范围包括合同内的所有主体及附属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具体缺陷整改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质量缺陷整改范围根据合同要求完成的工程范围确定,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二、缺陷责任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如下:1.缺陷责任期为年;2.缺陷责任期从工程竣工验收质量合格移交甲方且完成工程结算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缺陷整改责任1.属于施工范围、内容的项目,由于乙方施工原因导致的工程质量缺陷由乙方整改修复,并承担费用。
乙方接到整改通知之日起2天内不能开始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不具备整改能力时,甲方有权另行组织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从乙方履约保证金或工程尾款中扣除,保证金、工程尾款不足支付缺陷整改费用时由乙方补足(可从乙方在公司其它项目承担的劳务作业费用中列转支付)。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乙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整改的有关规定,立即向当地铁路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整改方案,乙方实施整改。
4.质量缺陷整改完成后,由项目部组织验收。
四、质量缺陷整改费用质量缺陷整改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本工程质量缺陷管理承诺书,由甲乙双方在项目开工前共同签署。
甲方:乙方:项目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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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缺陷责任期管理
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在交工后24个月的缺陷责任期内,要求承包人留有一定人员、物资、机器设备等,组织一个“缺陷责任期工程维护”组,制定切实可行的维护方案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缺陷责任期内,维护组要定期对所建工程进行全面、仔细地检查。
遇台风、暴雨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后要随时组织检查,对出现的工程缺陷要登记清楚,分析原因,及时向业主上报缺陷数量、缺陷范围、缺陷责任及原因等,并立即组织维修。
2、缺陷责任期内工程的维护,要在不影响正常使用的情况下进行,必要时采取可行的防护措施,确实需要中断运行必须在有关部门的同意下才可进行。
3、各项缺陷的修复符合要求并取得监理工程师的认可。
4、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成立的维修组将保证管道排水畅通、路面洁净、沟、渠、涵内没有淤积物和阻塞物,大桥上各种设施齐全,无损害,行车标志醒目无毁坏。
5、承包人成立的缺陷维修组,还将对管段内设计方面不完善之处进行合理完善、补建,确保路基边坡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