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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责任期养护管理办法

缺陷责任期养护管理办法

缺陷责任期养护管理办法缺陷责任期养护管理办法1 目的明确规定接管公路缺陷责任期内的养护工作责任、方法和要求,严格控制资料交接、现场复核、缺陷保修等关键环节,确保接收合格的工程产品,做到路产完整、产权清晰、资料齐全,消除因设计、施工缺陷对后期营运过程造成的影响。

2 适用范围适用于接管公路缺陷责任期内的养护工作,由工程建设单位向运营公司移交工程养护责任。

3 工作内容1、道路养护部负责人负责组织养护管理人员将接管公路纳入日常保养工作计划。

2、养护部分管副经理负责指导参加接管验收的养护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复合及责任期内的公路缺陷检查,审核确认接收工程技术资料完整性。

3、各养护技术人员负责执行接管公路的验收检查及责任期内的跟进检查,提出发现的工程质量缺陷,并监督建设单位整改。

收集、整理并归档接管公路的工程技术资料。

4 缺陷检查与评估1、养护部分管副经理在雨季前负责组织路段工程师、养护外包方对路基边坡、排水、防护等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2、台风、暴雨期间,养护部分管副经理负责组织路段工程师、养护外包方对公路进行检查,在易发生水毁的路段重点巡查。

3、在雨季过后或经过一、两场大雨或暴雨后,养护部分管副经理负责组织养护外包方对公路的技术状况进行全面调查,调查对象包括(不限于):路基、路面、桥梁、隧道、涵洞、立交范围、防护、排水设施、标志标线、安全设施、隔离设施、绿化等公路设施。

4、雨季前、后的接管公路检查须采用徒步、逐公里排查的方式对公路及其设施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

5、接管公路通车半年后,对全线桥梁进行定期检查,定期检查工作由专业检测单位实施,检查要配备必要的检查仪器及设备,检查要认真仔细,发现问题及时通知业主单位进行处理。

全线定期检查结果应及时录入养护管理系统。

6、通过检查,对属于施工缺陷、设计缺陷以及由于此缺陷引发的其他工程遗留问题,由路段工程师负责逐项登记、拍照,养护部分管副经理负责正式通报原业主单位,并安排公路养护施工单位尽快修复,费用由工程部列入建设项目投资。

公路工程质量缺陷及责任事故处理办法(试行)

公路工程质量缺陷及责任事故处理办法(试行)

公路工程质量缺陷及责任事故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路工程质量管理,防止和减少工程质量缺陷及责任事故的发生,保障公路工程的安全、可靠、高效运行,提高公路工程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包括公路建设、养护及维修等各个阶段。

第三条公路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工程设计、施工、养护及维修等过程中出现的与规范和技术标准不符的缺陷。

第四条责任事故是指在公路工程建设、养护及维修过程中因工程质量缺陷而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第五条公路工程建设、养护及维修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定。

第六条本办法的执行机构为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七条公路工程建设、养护及维修单位应当设立相应的质量责任部门,负责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八条公路工程建设、养护及维修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相应的质量控制措施,设立质量控制检查点,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控和检验。

第九条公路工程建设、养护及维修单位发现工程质量缺陷及责任事故应当立即停止工程施工,并做好整改措施和工程质量复核工作。

第十条公路工程质量缺陷及责任事故应当由公路工程建设、养护及维修单位的质量责任部门负责整改,相关责任人应当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工程质量缺陷处理办法第十一条公路工程建设、养护及维修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质量控制体系,制定和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和规范,并通过内部培训和考核等方式,加强员工质量意识和技术能力的培养。

第十二条公路工程建设、养护及维修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操作,确保施工质量达到规定要求。

第十三条公路工程建设、养护及维修单位应当建立及时反馈机制,定期对工程质量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对于工程质量缺陷,公路工程建设、养护及维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合同签订阶段确定相应的退换修责任和赔偿金额。

第十五条如果工程质量违反规范和技术标准造成重大损失,公路工程建设、养护及维修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全部责任,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或追责。

公路工程质量缺陷及责任事故处理办法(试行)

公路工程质量缺陷及责任事故处理办法(试行)

诸永高速公路温州段延伸工程质量缺陷及责任事故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为提高本项目工程管理水平,增强工程质量意识,确保项目工程质量。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质量缺陷及责任事故”包括设计质量缺陷及责任事故、施工质量缺陷及责任事故和工程监理缺陷及责任事故。

本办法仅适用于诸永高速公路温州段延伸工程。

第二章质量缺陷及责任事故分类一、设计质量缺陷及责任事故设计单位提交的工程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技术有关文件要求,文件图表粗糙,工程技术参数与工程实际严重不符,工程交工后由于设计原因而出现质量问题的,属于设计质量缺陷及责任事故。

二、施工质量缺陷及责任事故凡因施工而引起工程质量不符合施工技术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违反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致使工程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影响结构安全和降低使用能力,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用于工程中,及其它不符合施工规范而造成的返工、加固、处理等均属于施工质量责任事故。

三、工程监理缺陷及责任事故已明确工程监理的工程项目,工程监理过程中监理不到位,处置不公正,经监理人员签证认定的工程由于检查不严或失职而发生的质量问题,未按照《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和有关文件、协议执行而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属于工程监理缺陷及责任事故。

第三章质量缺陷及责任事故处理一、设计质量缺陷及责任事故处理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及设计文件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交通部现行的技术规范、规程标准、规定及其它有关要求。

质量不合格的,不支付勘察设计费。

设计文件图表装订不整齐,表面质量粗糙不符合要求的扣除勘察设计费总额5%--10%。

设计文件与工程实际不符,设计变更较多,造成施工困难较大,影响了工程进度,扣除勘察设计费总额的5%--10%。

因设计代表不能及时解决有关问题致使造成工程延期和损失的扣除该部分相应设计费。

勘察设计文件与工程实际严惩不符,设计过于保守造成工程投资极大浪费,或因设计有误致使工程达不到设计年限,工程无法按设计文件施工,除限期补报设计文件资料图表外,扣除勘察设计费总额的20%--30%。

574.福建省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含保修期)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574.福建省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含保修期)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福建省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含保修期)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高速公路项目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含保修期)收尾工程、缺陷修复、运营养护、专项验收、决算审计等工作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安全、高效运营,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高速公路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福建省境内新建、改建、扩建高速公路工程。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指的“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均自工程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具体期限以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为准。

第四条项目法人(含代建项目,下同)是工程竣(交)工验收和项目试运营期收尾工程、缺陷修复、专项验收、决算审计的责任人,负责组织工程交工验收,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并依法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五条运营管理单位是项目试运营期运营管理和养护的责任人,负责做好收费、路政、监控及服务设施的运营管理、维护和公路养护工作,维护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安全畅通;配合项目法人做好收尾工程、缺陷修复及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六条各设区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高指”)负责协调项目法人做好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

(一)督促项目法人、运营管理单位做好试运营期收尾工程、缺陷修复、专项验收、决算审计;(二)协调本辖区征迁安置机构收集、整理、汇总和移交征迁资料,完成征迁费用决算并接受审计,协助项目法人办理土地使用手续;(三)协调试运营期收尾工程、水毁工程、缺陷修复工程所需用地的补征(租)用;(四)其他应当由市高指负责协调的工作。

第七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设计等参建单位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及时做好竣(交)工验收各项准备工作,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试运营期工程缺陷责任认定、缺陷修复和收尾工程监理,配合项目法人做好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和审计工作。

第八条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市高指、项目法人和施工、监理、试验检测、设计等单位应当保留原机构,配备必要的主要管理人员,负责完成竣工验收和试运营期的各项工作,项目主要负责人不得调离岗位。

高速公路缺陷责任期工程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缺陷责任期工程管理办法

附件十天高速公路缺陷责任期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缺陷责任期工程合同管理,督促施工、监理单位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明确各级工作职责,规范审核程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得缺陷责任期就是指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2年至竣工验收通过为止。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十天高速公路缺陷责任期内所有分项工程管理。

第二章管理内容及职责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工程内容包括施工质量缺陷、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得损坏及工程设计完善。

第五条项目办、驻地监理办与项目经理部分别成立缺陷责任期现场管理机构并常驻工地现场进行缺陷责任期工程管理,承担缺陷责任期相应得工作任务。

第六条项目办工程科负责缺陷责任期工程得计量支付与变更审批工作,质量安全科负责缺陷责任期工程得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承包人负责对所有工程质量缺陷责任内容得维修与施工,监理单位负责已完工程得质量巡查与对质量缺陷维修与补充增加工程施工得监理。

第八条对项目办安排得工作任务,监理单位应按期完成,否则,项目办将按相关规定酌情扣除监理服务费用。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建立每日上路巡查制度,并填写《十天高速公路缺陷责任期巡查记录表》见附件1,每半月(15日之前)上报项目办,如在项目办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监理单位对此问题未发现,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监理人与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与(或)损坏得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得,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与查验得费用。

第十一条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得较严重损坏或需完善设计、补充增加得工程,按工程设计变更报批,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十二条对已接收得工程存在新得缺陷或已修复得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得,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第三章管理程序第十三条监理单位要随时组织组织施工单位对所辖合同段内得工程进行缺陷检查,正常情况下每半月(15日之前)向项目办上报《十天高速公路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缺陷排查表》(见附件2),排查记录作为监理计量依据。

第十四条对排查得工程质量缺陷监理单位应第一时间通知施工单位进行修复,并填写《十天高速公路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缺陷电话通知记录》(见附件3),如施工单位3天内未到达施工现场,及时上报项目办质安科。

公路工程缺陷责任制度

公路工程缺陷责任制度

公路工程缺陷责任制度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公路工程建设得到了极大的发展。

而公路工程作为基础设施的一部分,对于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改善交通条件、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公路工程缺陷问题的频发,给行车安全、公共利益等方面带来不少隐患。

为了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建立健全公路工程缺陷的责任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一、公路工程缺陷责任制度的背景和意义1.公路工程缺陷责任制度的背景公路工程是公共基础设施的一部分,其建设工作需要大量的投入和资源。

然而,由于施工人员技术水平不高、材料质量不过关、监管不力等多种原因,公路工程建设中难免会存在各种缺陷问题。

这些缺陷问题如果不及时处理,就会对交通安全、车辆通行产生严重影响,甚至导致交通事故。

因此,建立公路工程缺陷责任制度是保障公路工程运营安全、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

2.公路工程缺陷责任制度的意义公路工程缺陷责任制度的建立对于推动公路建设技术水平的提高、规范公路建设行为、保障交通安全和公共利益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建立健全的责任制度,可以加大对公路工程建设过程的监督力度,降低施工过程中出现缺陷的风险,提高公路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水平,推动公路建设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公路工程缺陷责任制度的主要内容1.公路工程缺陷的定义公路工程缺陷是指在公路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出现的对道路建设质量、交通安全等方面构成威胁和隐患的问题。

这些缺陷可能是由于施工过程中的技术失误、材料质量问题、监管不力等原因导致的。

公路工程缺陷主要包括道路表面裂缝、坑洼、沉陷、路基下沉、交通标志不清晰、信号灯故障、护栏问题等。

2.公路工程缺陷责任的划分公路工程缺陷责任的划分主要包括施工单位责任、监理单位责任、设计单位责任等方面。

施工单位在公路建设过程中负有最直接的责任,应该保证施工工序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材料质量符合标准等。

监理单位主要负责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高速公路缺陷责任期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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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十天高速公路缺陷责任期工程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缺陷责任期工程合同管理,催促施工、监理单位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明确各级工作职责,标准审核程序,特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指的缺陷责任期是指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2年至竣工验收通过为止。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十天高速公路缺陷责任期内所有分项工程管理。

第二章管理内容及职责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工程内容包括施工质量缺陷、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损坏及工程设计完善。

第五条项目办、驻地监理办和项目经理部分别成立缺陷责任期现场管理机构并常驻工地现场进行缺陷责任期工程管理,承担缺陷责任期相应的工作任务。

第六条项目办工程科负责缺陷责任期工程的计量支付和变更审批工作,质量安全科负责缺陷责任期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承包人负责对所有工程质量缺陷责任内容的维修和施工,监理单位负责已完工程的质量巡查和对质量缺陷维修和补充增加工程施工的监理。

第八条对项目办安排的工作任务,监理单位应按期完成,否则,项目办将按相关规定酌情扣除监理服务费用。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建立每日上路巡查制度,并填写《十天高速公路缺陷责任期巡查记录表》见附件1,每半月〔15日之前〕上报项目办,如在项目办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监理单位对此问题未发现,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

第十一条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较严重损坏或需完善设计、补充增加的工程,按工程设计变更报批,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十二条对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第三章管理程序第十三条监理单位要随时组织组织施工单位对所辖合同段内的工程进行缺陷检查,正常情况下每半月〔15日之前〕向项目办上报《十天高速公路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缺陷排查表》〔见附件2〕,排查记录作为监理计量依据。

第十四条对排查的工程质量缺陷监理单位应第一时间通知施工单位进行修复,并填写《十天高速公路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缺陷通知记录》〔见附件3〕,如施工单位3天内未到达施工现场,及时上报项目办质安科。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缺陷责任期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缺陷责任期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缺陷责任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养护工程合同管理,督促施工、监理单位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明确各级工作职责,规范审核程序,统一管理资料,切实执行合同相关规定和管理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养护工程缺陷责任期是指养护工程合同条款中所定义的相关内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高速公路养护工程。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工程养护科负责养护工程缺陷责任期的监管和指导。

养护管理站作为养护工程现场管理机构,负责所辖路段内养护工程缺陷责任期的具体管理。

第五条工程养护科职责(一)严格履行管理处赋予的管理职责,执行养护工程合同相关规定,加强养护工程缺陷责任期的监管。

(二)对养护管理站缺陷责任期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三)审核施工单位质量保留金的申请和监理单位出具的抽检报告。

(四)抽查施工单位在工程缺陷责任期内合同义务的履行情况。

(五)对缺陷责任期所涉及项目的申请内容、审批程序和费用进行复核。

第六条养护管理站职责(一)严格履行管理处赋予的管理职责,执行养护工程合同相关规定和管理处有关要求,加强养护工程缺陷责任期的管理。

(二)检查施工单位在工程缺陷责任期内合同义务的履行情况。

(三)参与监理单位组织的对申请退还质量保留金项目的抽检。

(四)审核施工单位质量保留金的申请和监理单位出具的抽检报告。

(五)养护管理站技术办公室对所涉及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数量进行审核。

(六)养护管理站工程办公室对所涉及项目的申请内容、审批程序和费用进行审核。

第三章从业单位责任和义务第七条监理单位责任和义务(一)督促施工单位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指导施工单位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存在的缺陷、病害或其它不合格之处的维修。

(二)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跟踪报告和质量自检报告等资料。

(三)审核施工单位退还质量保留金申请中的工程数量和费用,组织对所涉及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抽检,并出具抽检报告。

(四)向管理单位提交抽检报告和审核结论。

第八条施工单位责任和义务(一)严格按照养护工程合同和相关规定履行缺陷责任期内各项义务。

高速公路施工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的修复及维护方案

高速公路施工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的修复及维护方案

高速公路施工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的修复及维护方案
自竣工交付日起的缺陷责任期内,我方本着对业主、对工程质量负责的精神,负责对在此期间内发生的一切工程质量问题的修复工作。

为此,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1)组织一支专业的维修队伍
在工程竣工交付以后,我方将派驻一至二名工程师及一支专业的维修队伍负责对工程上发生的质量问题随时进行修复。

(2)负责对工程情况的监测
在缺陷责任期内,我方将对工程质量进行跟踪监测,包括桥面的沉降监测,结构、面层的裂缝监测,各种道路、桥梁、隧道附属设施的使用状况的监测等,做到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3)制定并实施补救方案
针对发生的具体质量问题,制定相应的补救方案。

征得业主的同意后方可实施。

(4)加强联络,随时听取反馈意见
现场的维修人员将与业主经常保持联系,随时听取业主方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业主方提出的各种工程质量及维修服务上的问题。

高速公路交工及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实施细则

高速公路交工及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实施细则

高速公路交工及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实施细则1.1工程交工与交工证书1.1.1交工验收的前提1.1.1.1承包人提交交工申请:高驻办审查收到承包人提交的交工申请报告。

交工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工程施工过程描述、交工工程数量、交工工程质量评定情况、质量缺陷处理情况、剩余工程及完成计划、交工资料整理情况、现场清理情况和有关合约事宜办理情况等。

1.1.1.2工程实际已经完成:高驻办对承包人申请交工的全部工程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其主体工程已经完成,剩余工程很少,可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和行车、施工安全。

1.1.1.3 工程检验合格: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检验和评定结果符合规范要求,且资料齐全;高驻办以不同形式向承包人签发的监理指令均得到令监理工程师满意的解决,且证明资料齐全。

1.1.1.4现场清理完毕:高驻办确认承包人对其申请交工的工程已经进行了全面的现场清理(包括工程现场、临时用地、材料场地和取弃土场地等),结果令人满意。

1.1.1.5 交工资料齐全:业主确认承包人已根据合同规定完成或基本完成所有的交工资料,并整理装订成册。

1.1.2交工证书的签发程序1.1.2.1 成立交工验收小组:交工验收由总监办或委托高驻办主持,邀请质监、设计、管养等有关部门和监理工程师参加组成交工验收小组。

承包人参加,并提供检查资料和为交工检查活动服务.1.1.2.2制定工作规划:交工验收小组制订交工验收工作计划。

1.1.2.3审查交工申请报告:审查的要点是交工工程范围是否明确,质量评定是否真实,质量缺陷处理是否得当,交工资料是否全面符合规范,剩余工程计划安排是否合理可行。

小组应书面写出审查意见,并明确表明是否接受交工申请,进行工程现场检查。

1.1.2.4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分成外观检查、实测实录和现场清理三部分。

检查中发现的所有问题与缺陷应进行详细的记录。

检查小组应对检查情况进行全面评价,重点分析工程缺陷是否已被修复或可立即修复或可作为剩余工程完成。

公路工程质量缺陷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质量缺陷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质量缺陷管理制度一、前言公路工程是国家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质量管理不到位、施工技术不过关等原因,经常会出现各种质量缺陷问题,给工程质量和安全带来了隐患,严重影响了公路工程的运行和使用效果。

因此,建立健全公路工程质量缺陷管理制度,对于确保公路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公路工程质量缺陷的特点和危害1. 公路工程质量缺陷的特点(1)多发性:公路工程是大型工程,施工涉及多方面技术和工序,容易出现各种质量问题。

(2)隐蔽性:公路工程结构复杂,许多质量缺陷在初期难以察觉,只有在后期才会暴露出来。

(3)传染性:一旦发生质量问题,往往会影响整体工程质量,甚至引发连锁反应,造成较大损失。

2. 公路工程质量缺陷的危害(1)安全隐患:质量缺陷会引发公路工程结构不稳定、设备失灵等安全问题,威胁行车人员的生命安全。

(2)使用寿命缩短:质量缺陷会导致公路工程的使用寿命缩短,影响公路设施的使用效果。

(3)经济损失:质量缺陷需要重复修缮或甚至重建,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三、公路工程质量缺陷管理制度的基本要求为切实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缺陷管理工作,确保公路工程质量安全,需要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质量缺陷管理制度的基本要求如下:1. 构建健全的管理体系:建立公路工程质量缺陷管理体系,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各个层级之间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

2. 制定明确的管理规定:制定公路工程质量缺陷管理规定,明确工作流程和标准,确保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3. 强化监督检查:建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机制,对施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质量问题。

4. 完善信息反馈机制:建立公路工程质量缺陷信息反馈平台,鼓励相关人员和单位积极报告质量缺陷情况,实现信息共享和及时反馈。

5. 加强专业技术支持:建立公路工程质量缺陷技术支持平台,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解决质量问题。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缺陷责任期质量管理及竣工验收质量鉴定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缺陷责任期质量管理及竣工验收质量鉴定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缺陷责任期质量管理及竣工验收质量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上级单位文件精神,规范缺陷责任期质量管理及竣工验收质量鉴定工作,促进通车项目按照节点高质量完成基本建设程序,明确各参建单位履约责任,努力创建优质工程,确保工程质量优良,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缺陷责任期质量管理第二条通车项目缺陷责任期质量管理机构设置。

建设项目公司应依据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关于缺陷责任期的合同条款约定,成立通车项目缺陷责任期质量管理领导小组,成立以项目公司负责人为组长,成员由公司各部门、监理单位、检测单位、施工单位主要质量管理人员的领导机构。

明确监理单位在缺陷责任期内的履约人员,监理范围及责任;明确施工单位缺陷责任期内的专职人员。

第三条建立缺陷责任期质量管理巡查制度:.(一)结合通车项目试运营特点,项目公司制定印发缺陷责任期质量巡查制度,巡查分为一般巡查、专项巡查、特殊巡查,一般巡查参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分项分部工程基本要求及外观质量为主要巡查内容,巡查频率不低于3次/周;专项巡查参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分项分部关键项目为主要巡查内容(必要时采用试验仪器检测),巡查频率不低于1次/周;特殊巡查为气象部门及相关部门预报的不利天气下开展的巡查,主要以防护、路基排水工程、桥下排水工程为主巡查内容。

(二)巡查制度采取“清单制、销号制、验收制、闭合制”,针对发现的质量缺陷及问题,采取严格质量管理。

第四条质量缺陷责任的划分与界定:项目公司质量缺陷责任期质量管理领导小组,依据缺陷类别进行质量缺陷责任的划分与界定,划分与界定基本原则为:(一)涵洞、通道基础、台背沉降类,土建单位承担质量责任;防护、排水工程勾缝脱落导致的水毁,土建单位承担质量责任;路基边坡冲沟,土建单位承担维护责任;桥梁隧道工程混凝土温缩裂缝、受力裂缝,土建单位承担质量责任;路面裂缝依据芯样反射裂缝方向界定,如由上向下,路面单位承担质量责任,由下向上,土建单位承担质量责任;路面松散、拥包、车辙、泛油、乏油、坑槽、网裂、泛浆、唧泥,路面单位承担质量责任;交安工程护栏板镀锌层脱落、紧固件不牢、线性不顺,交安施工单位承担质量责任;挖方段立柱埋深不够,交安施工单位承担质量责任;填方段立柱埋深不够,交安施工单位与土建施工单位分别承担质量责任。

建设缺陷责任期管理

建设缺陷责任期管理

十七、建设缺陷责任期管理
第一条为落实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责任,切实加强缺陷责任期内工程质量管理,为某高速公路的运营养护提供良好的条件,根据《厅工程处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某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缺陷责任期界定系指从交工证书签定之日起,各项工程招标文件中之规定期限。

第三条各合同单位在项目交工验收时,必须明确保证缺陷责任期内人员、机械配置满足要求,一旦发现工程质量缺陷,责任单位必须按照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的要求或在业主通知期限内进驻现场,限期不到位者,建设单位将重新选择施工单位予以修复,费用从其质保金中予以扣除。

第四条对于出现的工程质量缺陷,责任单位必须在细致的技术调查后,严格进行施工组织设计,确定合理的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工艺及处理措施,并报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对于出现的重大工程质量缺陷,责任单位必须及时上报建设单位,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研究处理方案。

第六条对于全线重要工点(隧道、大桥、高路堤、高边坡等),各责任单位必须在缺陷责任期安排相应的责任人布置相应的变形观
测点进行定期及雨季的观测,掌握其动态变化,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即使修复处理。

第七条缺陷责任期内工程质量缺陷修复属合同单位履行条款,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责任单位自行承担。

第八条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缺陷修复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记录存档。

第九条待缺陷责任期完成后,结合建设期和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对全线各责任单位进行综合评价,作为其今后从业业绩和信誉的重要指标。

工程责任缺陷期管理办法

工程责任缺陷期管理办法

工程责任缺陷期管理办法项目交工验收前,项目办、监理部和施工单位都要成立缺陷责任期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并进驻工地现场,进入缺陷责任期后这些机构都要立即运行起来,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进行缺陷责任期的管理,承担缺陷责任期相应的修复任务。

第一条责任期的计算依据合同,规定交工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起算日期以签发的工程交工证书为准。

对于有一个以上交工日期的工程,缺陷责任期分别以各自不同的交工日期起算。

第二条缺陷的检查在缺陷责任期内,项目办一方面应不定期的会同监理部对所辖合同段的工程进行缺陷、病害或其它不合格之处的检查;另一方面,对于管养单位正常养护过程中提出的有关问题,也应认真调查。

检查和调查工作结束后由监理办提交缺陷调查情况报告,必要时由项目办主持审定处理方案。

调查报告主要由以下几部分内容组成:1. 合同段的缺陷项目及位置;2. 缺陷情况的描述;3. 缺陷原因的分析;4. 缺陷责任的划分;5. 缺陷修复方案。

第三条修复的方式缺陷调查报告经项目办审查批准后,下发缺陷整治通知单。

如果调查结果认为是属于原承包人施工不当所造成,则由项目办书面通知要求承包人按项目办批准的处理方案在合适的时限内进行修复,费用由原承包人承担,同时应书面通知承包人,若其不执行通知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其承担。

如果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场安排修复,则项目办有权另行安排其他的施工单位进场,发生的费用将从承包人工程质保金中扣回。

第四条缺陷的修复承包人在收到缺陷整治通知单后应在缺陷整治通知单内规定的时间内上报修复工程进度计划安排,组织足够的人力、机械安排进场施工,并按规定的时间完成。

缺陷修复根据质量缺陷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可分为修补、加固和返工处理。

修补措施及方法应不降低质量控制指标和验收标准,并应是技术规定允许的或是行业公认的良好工程技术,对不构成工程安全危害的缺陷,在满足设计和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可进行加固处理。

缺陷修复完成后应由相关承包人填写工程缺陷验收单,监理部、项目办进行检查确认。

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交工及缺陷责任期的管理

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交工及缺陷责任期的管理

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交工及缺陷责任期的管理第一节交工与交工证书一、交工证书的类型1、合同工程的交工证书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已基本完成。

业主收到承包人的“交工报验单A-26表”交工申请报告,并经过对工程全面检查,认为符合合同文件要求时,应及时向承包人签发全部工程的交工证书。

若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监理工程师应书面指示承包人应完成哪些工作。

2、部分工程交工证书业主按照上款的原则,就下列情况可以向承包人签发部分工程的交工证书:(1)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已完成,能够独立交付使用;(2)合同中规定有不同交工工期的任何部分工程;(3)已由业主使用的任何工程。

二、签发交工证书的必要条件1、承包人的书面申请业主收到承包人的“交工报验单A-26表”交工申请报告。

2、工程确实完成业主、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申请交工的全部工程或部分工程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其主体工程已全部完成,剩余工程很少,在缺陷责任期完成剩余工程时,不影响正常使用和行车及施工的安全。

3、监理检验合格(1)业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检验的结果,证明该工程确实符合规范要求,且各项资料齐全。

(2)业主、监理工程师在各种场合以不同形式向承包人提出的各类质量问题,均已得到妥善的解决。

4、现场清理完毕业主、监理工程师确认承包人对其申请交工的工程已进行了全面的现场清理,包括临时用地和材料场,取土场。

5、交工资料业主、监理工程师确认承包人已根据合同规定完成或基本上完成有关的交工资料。

三、交工证书的签发程序1、成立交工验收小组业主收到承包人递交的交工申请,确认工程满足规定后应指派专人全面负责交工验收工作,并成立有业主、监理工程师参加的交工验收小组。

需要时应邀请设计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参加。

业主、总监还应提示承包人列席参加并负责提供小组检查工程时需要的情况、资料、人力和设备,为交工验收活动提供服务。

交工验收小组的任务主要是:a、进一步审查交工申请报告;b、现场检查申请交工的工程;c、审查承包人缺陷责任期的剩余工程计划;d、根据以上情况写出交工验收报告;e、决定是否签发交接证书。

高速公路缺陷责任期与项目办对接协调

高速公路缺陷责任期与项目办对接协调

高速公路缺陷责任期与项目办对接协调
因此,在高速公路建设中,项目办要与各方进行协调,确定缺陷的责任期。

所谓责任期,就是确定缺陷出现后,由谁来负责修复、更换和质保,以及如何予以赔偿。

这样做可以有效避免缺陷问题,让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的缺陷更好地得到控制。

项目办与各方对接协调,确定缺陷责任期时,应首先明确责任期的范围,即缺陷出现后,谁将负责修复、更换和质保,以及如何予以赔偿。

其次,要确定责任期的期限,即缺陷出现后,责任方应在多少时间内完成修复、更换和质保。

另外,还要明确责任期的执行方式,包括修复、更换和质保的具体技术要求及要求的质量标准。

确定缺陷责任期后,项目办还应组织相关部门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责任期的执行正确和及时,以及按照规定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进行修复、更换和质保。

同时,项目办还应认真落实责任期的赔偿责任,确保受损的方面得到充分的赔偿。

总之,高速公路缺陷责任期与项目办对接协调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必须引起重视。

只有在确定了缺陷责任期的范围、期限和执行方式之后,并严格执行,才能有效避免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出现的缺陷问题,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稳定。

公路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管理办法
第七章 附则
5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山东省青州至临沭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办公室。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实施。
附件:1.工程缺陷及遗留工程开工申请表
2.工程缺陷及遗留工程验收表
3.工程缺陷及遗留问题确认单
山东省青州至临沭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办公室
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
6
附件一:
工程缺陷及遗留工程开工申请表 施工单位:
第八条 做好已完成品工程保护,施工采取有效的防止路面污染的措施,不得在现场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和混凝土和砂浆,机械设备采取防漏油措施。施工完成后,必须将现场废料等垃圾清理彻底,并运至指定位置。
第四章 施工安全保畅管理
第九条 严格按照执行省厅公路局《公路养护作业施工标志设置指南》的相关规定设置施工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根据不同的施工项目,施工作业前要细化提示及警示标志布设方案,规范标志牌和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尺寸、内容及数量。
第十七条 对施工单位整改后的工程又出现质量缺陷,仍按上述程序处理。对管养单位处理后的工程出现质量缺陷由管养单位资费处理。
第十八条 工程缺陷责任期满,施工单位没有完成缺陷工程或遗留工程的,采取以下处理程序:缺陷责任期结束前,工程缺陷及未完工程调查 ?工程缺陷及遗留问题 ? 签订整改保证书,截止到缺陷责任期满,整改完毕 ? 如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或整改不彻底,酌情延长相关单位缺陷责任期 ? 如未整改或整改不彻底,运管中心、省项目办、总监办、驻地办、施工单位五方现场确认工程量,签署确认单(不到场视为默认)? 书面报告省项目办,委托管养单位处理 ? 省项目办批复 ? 管养单位对缺陷及遗留工程进行整修 ? 相关费用由省项目办按高速公路养护定额的3-5倍从相关施工单位保证金中扣除,拨付管养单位。

公路工程的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

公路工程的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

公路⼯程的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是施⼯单位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

《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中规定: 第四⼗条 在正常使⽤条件下,建设⼯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基础设施⼯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程和主体结构⼯程,为设计⽂件规定的该⼯程的合理使⽤年限; (⼆)屋⾯防⽔⼯程、有防⽔要求的卫⽣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管线、给排⽔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程,为2年。

其他项⽬的保修期限由发包⽅与承包⽅约定。

对公路⼯程⽽⾔,质量保修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在2003版《公路⼯程国内招标⽂件范本》中有相关的规定:第50.2注:⼯程保修期⼀般为5年,若路基⼯程(含隧道、桥涵)与路⾯⼯程分开招标,5年保修期从最后完⼯的⼯程项⽬开始计算。

桥梁⼯程的保修期可适当延长。

⼆、缺陷责任期是从FIDIC合同体系中引进的,在缺陷责任期内施⼯单位承担的义务与质量保修期内义务相同——维修并承担维修费⽤。

在2003版《公路⼯程国内招标⽂件范本》、2007版九部委《标准施⼯招标⽂件》、2009版《公路⼯程标准施⼯招标⽂件》及2012年九部委《标准设计施⼯总承包招标⽂件》中都有出现,但存在⼀些不同,导致实践中的分歧。

《建设⼯程质量保证⾦管理暂⾏办法》(2005年)第⼆条规定:缺陷责任期⼀般为六个⽉、⼗⼆个⽉或⼆⼗四个⽉,具体可由发、承包双⽅在合同中约定。

对公路⼯程⽽⾔,缺陷责任期为2年。

《公路⼯程竣(交)⼯验收办法》第⼗六条规定:公路⼯程进⾏竣⼯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通车试运营2年后; (⼆)交⼯验收提出的⼯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法⼈验收合格;三、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区别----起算⽇期质量保修期在《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第四⼗条规定:建设⼯程的保修期,⾃竣⼯验收合格之⽇起计算。

2007版九部委《标准施⼯招标⽂件》中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期相同—实际竣⼯⽇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管理

工程缺陷责任期管理

工程缺陷责任期管理
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在交工后24个月的缺陷责任期内,要求承包人留有一定人员、物资、机器设备等,组织一个“缺陷责任期工程维护”组,制定切实可行的维护方案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缺陷责任期内,维护组要定期对所建工程进行全面、仔细地检查。

遇台风、暴雨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后要随时组织检查,对出现的工程缺陷要登记清楚,分析原因,及时向业主上报缺陷数量、缺陷范围、缺陷责任及原因等,并立即组织维修。

2、缺陷责任期内工程的维护,要在不影响正常使用的情况下进行,必要时采取可行的防护措施,确实需要中断运行必须在有关部门的同意下才可进行。

3、各项缺陷的修复符合要求并取得监理工程师的认可。

4、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成立的维修组将保证管道排水畅通、路面洁净、沟、渠、涵内没有淤积物和阻塞物,大桥上各种设施齐全,无损害,行车标志醒目无毁坏。

5、承包人成立的缺陷维修组,还将对管段内设计方面不完善之处进行合理完善、补建,确保路基边坡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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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十天高速公路缺陷责任期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缺陷责任期工程合同管理,督促施工、监理单位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明确各级工作职责,规范审核程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缺陷责任期是指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2年至竣工验收通过为止。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十天高速公路缺陷责任期内所有分项工程管理。

第二章管理内容及职责
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工程内容包括施工质量缺陷、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损坏及工程设计完善。

第五条项目办、驻地监理办和项目经理部分别成立缺陷责任期现场管理机构并常驻工地现场进行缺陷责任期工程管理,承担缺陷责任期相应的工作任务。

第六条项目办工程科负责缺陷责任期工程的计量支付和变更审批工作,质量安全科负责缺陷责任期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承包人负责对所有工程质量缺陷责任内容的维修和施工,监理单位负责已完工程的质量巡查和对质量缺
陷维修和补充增加工程施工的监理。

第八条对项目办安排的工作任务,监理单位应按期完成,否则,项目办将按相关规定酌情扣除监理服务费用。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建立每日上路巡查制度,并填写《十天高速公路缺陷责任期巡查记录表》见附件1,每半月(15日之前)上报项目办,如在项目办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监理单位对此问题未发现,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

第十一条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较严重损坏或需完善设计、补充增加的工程,按工程设计变更报批,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十二条对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
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第三章管理程序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要随时组织组织施工单位对所辖合同段内的工程进行缺陷检查,正常情况下每半月(15日之前)向项目办上报《十天高速公路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缺陷排查表》(见附件2),排查记录作为监理计量依据。

第十四条对排查的工程质量缺陷监理单位应第一时
间通知施工单位进行修复,并填写《十天高速公路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缺陷电话通知记录》(见附件3),如施工单位3天内未到达施工现场,及时上报项目办质安科。

第十五条项目办通知(下发《十天高速公路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缺陷修复通知单》见附件4)承包人进行工程质量缺陷维修的期限为1周,若承包人未能按发包人的要求及时进行维修,项目办有权指定施工队伍进行维修,其费用项目办不通知承包人,按实际预算价从质保金中直接扣付,且不免除承包人责任。

第十六条对非承包人原因引起损坏的工程施工由项目办委托施工队伍进行修复。

第十七条重大工质量缺陷处理方案必须由项目办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审定。

第十八条非施工质量缺陷的处理方案及完善设计、补充增加工程方案,由项目办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拟定后,上报公司审定。

第十九条运营及养护单位正常使用和养护过程中提出的有关问题,由监理单位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完善处理,并将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项目办。

第二十条工程质量缺陷修复根据质量缺陷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可分为返工、修补和加固处理,对影响使用功能的缺陷必须进行返工处理,对不构成工程安全危害的缺陷,在
满足设计和使用要求的前提下,报经项目办、监理单位批准后进行加固处理。

第二十一条缺陷责任期内的工程施工完成后,由承包人向监理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并填写《十天高速公路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缺陷修复验收单》见附件5,报项目办备案。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十天高速项目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十天高速公路缺陷责任期巡查记录表
十天高速公路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缺陷排查表
注:本表后附工程质量缺陷照片
十天高速公路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缺陷电话通知记录
十天高速公路缺陷责任期
工程质量缺陷修复通知单

经我办年月日工程质量排查,发现你部
存在质量缺陷,限你部于年月日到达工地现场进行修复,否则,我办将按合同相关规定指定施工队伍进行维修,费用从你部质保金中予以扣除。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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