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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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文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文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具体操作和实施规则的细化和明确。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人员选拔、录用、提升和离职的公正性,激发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五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遵循科学、民主、法治原则,落实干部管理终身负责制和岗位责任制,加强人员培养和发展,提高人才队伍整体素质。

第二章人员选拔和录用第六条事业单位人员选拔和录用,应按照择优录用的原则,充分考察和评估应聘者的专业能力、工作经历和综合素质。

第七条事业单位应建立公开、阳光的招聘渠道,确保应聘者平等参与竞聘活动,杜绝腐败现象的发生。

第八条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招聘程序,公开招聘公告、审核材料、组织面试、进行选拔和录用工作。

第九条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应聘者档案,保存和管理相关材料,确保人才信息的流动和利用。

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新录用人员的培训和指导,帮助其熟悉工作岗位和业务要求。

第三章职务任免和晋升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根据岗位需求和人员素质,对现有人员进行职务任免和晋升。

第十二条职务任免和晋升应通过公开选拔、考核评价等方式进行,采取材料审查、面试笔试等评定方法,确保选拔和晋升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加强对人员的培训和培养,提高其素质和能力,为职务任免和晋升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持。

第十四条职务任免和晋升应遵循任人唯贤、以德为先的原则,优先考虑有专业能力和管理才能的人员。

第四章人员奖惩和离职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建立科学、公正的奖惩制度,对工作表现突出的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违纪违法的人员进行纪律处分和处罚。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对人员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和工作成果进行评估,为奖惩和离职提供依据。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应加强与员工的沟通和交流,在奖惩和离职决策时充分听取员工的意见和反馈。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文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文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依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央事业单位、省级事业单位、地市级事业单位和县级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

第三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权益,确保人事制度的规范化、科学化。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合理确定相关人员的职务、职级和职称。

第五条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人事管理档案,记录相关人员的个人信息、工作经历、职称评定结果等。

第二章人员录用第六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需求确定录用人员的数量、条件和程序,并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七条录用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面试、考核等程序评定。

第八条录用人员入职后,应经过培训和试用期的考核,合格者方可正式上岗。

第九条事业单位录用人员应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支付相应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三章人员职务、职级和职称评聘第十条事业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确定相关人员的职务。

第十一条职务设定应确保岗位职责的合理划分和权责明确。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职级应根据履历、绩效和能力等因素综合评定,并逐级晋升。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建立职称评聘制度,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评定职称。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加强对职务、职级和职称的管理,确保人事管理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第四章培训与培养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定期开展培训,提升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六条培训内容可以包括岗位技能培养、管理培训、安全教育等方面。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应针对不同层次的工作人员制定个性化的培养计划,提高其管理和领导能力。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应根据工作绩效和贡献,给予工作人员不同形式的奖励,包括褒奖、嘉奖等。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纪律处分制度,对违规违纪的工作人员进行相应的惩处。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对工作人员的奖励和处分应公开透明,确保公平公正。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09•【字号】皖办发[2008]17号•【施行日期】2008.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08〕17号)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各大学:《安徽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十二月九日安徽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85号)以及人事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行业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工商联和人民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以及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已经2020年2月2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20年4月25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动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理应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理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理应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理应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理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实行:(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试、考察;(五)体检;(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实行:(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评;(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六)办理聘任手续。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精选10篇)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精选10篇)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基础之上制定的补充性规定,其目的是进一步明确事业单位招聘、考核、晋升、职务任免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强化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本文将从制定背景、主要内容、适用范围等方面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行解读。

一、制定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事业单位在国家宏观政策的推动下不断壮大,其在人才队伍建设、社会服务、公共事务管理等方面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同时,一些事业单位在人事管理方面存在着诸多不规范、不科学的现象,为了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证人事管理的公正、透明和科学性,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中之一就是制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为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提供了基本框架和政策支持,但是,这仍然难以在实践中量化、具体化,并不能针对所有情形进行具体的管控。

因此,为进一步细化《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提高规范性和有效性,需要制定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1、招聘(1)公开招聘。

招聘应当在事业单位所属地公开发布,同时可在相关政府门户网站或公共招聘网站发布。

招聘性别、年龄要求公开、透明,并不得对军人退役士兵、城镇股份合作企业转岗职工、高校毕业生等特殊群体歧视。

(2)专业考察。

招聘应该考察应聘人员的学历、专业能力、实践经验等方面的综合素质,根据不同专业设置不同测试科目,并实行公开评分和评审的制度。

2、考核(1)考核方案。

事业单位应该制定科学、公正、透明的考核方案,阐明考核目的、考核内容、考核方式、考核标准等细节,同时应向被考核人公示。

(2)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应以公示的形式向被考核人宣布,建立复核制度,确保考核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3、晋升(1)晋升条件。

晋升应当以职务等级为依据,明确晋升标准,严格按照条件给予晋升。

(2)晋升程序。

晋升程序必须透明,程序公开,诚信廉洁,程序不得外泄。

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试、考察;(五)体检;(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评;(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聘用合同第十二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安徽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安徽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安徽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作为中国的大省之一,安徽省拥有众多的事业单位,这些单位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职责。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监督这些事业单位,安徽省制定了一系列领导人员管理办法,并对其进行不断的完善和调整。

首先,安徽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选拔和任用采取了一系列严格的程序和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领导人员的选拔应严格按照择优录用的原则进行,通过公开招聘、考核、面试等方式,选拔出适合岗位要求的人才。

同时,任用程序也必须符合规定,且将领导人员的综合素质、职业操守等方面考量在内,确保选出的人员能够胜任工作。

其次,安徽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注重绩效考核与奖惩机制。

在安徽省,领导人员的升迁和奖惩与其工作绩效紧密相连。

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对领导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量化评估,并将其纳入升迁和奖惩考察的依据。

这种制度的实施有效地激励了领导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增强了团队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此外,安徽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还注重重大决策的民主参与。

在制定重要政策和决策方案时,安徽省事业单位会广泛听取中层干部和基层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在征求大家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决策。

这一做法既能凝聚各级员工的智慧和力量,也能提高政策和决策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此外,安徽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还尊重领导人员的权威和权责分明。

在事业单位内部,领导人员具有明确的权力范围和责任。

他们必须依法行使管理权,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领导人员也要尊重和保障员工的权益,发挥好良好的榜样作用,树立正确的管理理念,建设和谐的工作氛围。

最后,安徽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注重队伍建设与培训。

为了提高领导人员的综合素质和管理能力,安徽省事业单位在培训与教育上下足了功夫。

他们通过定期组织各类培训班、研修班和学习交流等方式,加强领导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养,提高其管理水平和能力。

总之,安徽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是为了更好地管理和监督事业单位,确保其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为社会和人民服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文(4篇)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文(4篇)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依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央事业单位、省级事业单位、地市级事业单位和县级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

第三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权益,确保人事制度的规范化、科学化。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合理确定相关人员的职务、职级和职称。

第五条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人事管理档案,记录相关人员的个人信息、工作经历、职称评定结果等。

第二章人员录用第六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需求确定录用人员的数量、条件和程序,并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七条录用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面试、考核等程序评定。

第八条录用人员入职后,应经过培训和试用期的考核,合格者方可正式上岗。

第九条事业单位录用人员应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支付相应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三章人员职务、职级和职称评聘第十条事业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确定相关人员的职务。

第十一条职务设定应确保岗位职责的合理划分和权责明确。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职级应根据履历、绩效和能力等因素综合评定,并逐级晋升。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建立职称评聘制度,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评定职称。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加强对职务、职级和职称的管理,确保人事管理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第四章培训与培养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定期开展培训,提升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六条培训内容可以包括岗位技能培养、管理培训、安全教育等方面。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应针对不同层次的工作人员制定个性化的培养计划,提高其管理和领导能力。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应根据工作绩效和贡献,给予工作人员不同形式的奖励,包括褒奖、嘉奖等。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纪律处分制度,对违规违纪的工作人员进行相应的惩处。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对工作人员的奖励和处分应公开透明,确保公平公正。

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试、考察;(五)体检;(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评;(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聘用合同第十二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管理【发文字号】皖办发[2008]17号【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发布日期】2008.12.09【实施日期】2008.12.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08〕17号)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各大学:《安徽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十二月九日安徽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85号)以及人事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行业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工商联和人民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以及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安徽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细则

安徽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细则

安徽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细则安徽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细则《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是事业单位改革的一大步,明文规定“铁饭碗”成为“合同工”,并让改革有章可循。

但是,安徽省暂时还未出台实施细则,因此,安徽省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细则是按照国务院颁发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执行。

以下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全文: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试、考察;(五)体检;(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评;(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六)办理聘任手续。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文(二篇)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文(二篇)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规范人事活动,保障人事权益,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各级组织的人事管理工作。

第三条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加强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竞争的原则,保障人事权益,提高人事效能。

第二章人事岗位设置与编制管理第五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组织结构,合理设置人事岗位和编制数。

第六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和业务需要,对人事岗位进行细化,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

第七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编制和资金状况,合理管理和调整编制数。

第八条事业单位应当科学设置编制管理制度,建立编制审批、调整和变动的程序和规定。

第三章人事招聘与选拔管理第九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择优录用、竞争上岗的原则,开展人事招聘活动。

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当公开招聘信息,同时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招聘,保证招聘公平公正。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岗位要求和职责范围,制定招聘条件和标准。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招聘选拔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公开、公正地选拔人选。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采取多种考核手段对招聘人员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合格人选。

第四章人员录用与职务任免管理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市场化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招聘情况,进行人员录用和任免。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择优录用的原则,确定录用人选。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当明确职务任免的程序和标准,按照职责要求和综合表现,进行职务任免。

第五章人员奖惩与考核管理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员奖励和考核制度,激励人员积极工作。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岗位要求和绩效表现,对人员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员违纪违规处理制度,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惩处。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应当公开奖惩情况,做到公平公正。

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对人员进行考核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确定奖惩措施。

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

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

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24号《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7月1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加强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国家对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本省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遵循精简效能、分类指导的原则。

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实行总量控制、结构管理和标准管理。

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省人口增长、经济总量和财政收入等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各类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标准、结构比例和控制数量,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开展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第五条依法定权限和程序设置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是事业单位录用与聘用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六条申请设立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二)符合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三)明确的公共服务属性和职能;(四)明确的举办主体;(五)有与其业务活动正常开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六)业务范围涉及国家实行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事项,应当取得法定机关的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事业单位需要依法论证、评审的,举办主体应当一并提供依法设立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评审委员会的论证、评审报告等材料。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事业单位的管理效率,规范员工的工作行为,增强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保障事业单位的长期稳定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全体员工,包括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等。

第三条人事管理是指事业单位通过对员工的选拔、培训、激励、考核等活动,对员工进行全面的管理,以达到最终实现事业单位的发展目标。

第四条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激励,依法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员工的全面发展。

第五条本管理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执行,但各部门负责具体的人事管理工作。

第六条事业单位在员工的招聘、录用、培训、晋升等环节中,应遵循人才选拔的原则,对每一位员工都要公平对待,优胜劣汰。

第七条本管理制度中如有未尽事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第八条事业单位在进行招聘工作时,应根据实际需要,通过公开招聘、招标招投等方式,选择合适的人才。

第九条招聘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有歧视性。

第十条招聘工作应当遵循程序规范的原则,相关文件应当规范公布。

第十一条候选人应经过面试、笔试等环节的考核,根据综合表现决定是否录用。

第十二条候选人应当具备良好的工作态度、团队合作能力、专业技能等条件,能够胜任该岗位。

第十三条所录用的员工,在入职后应当接受单位的规章制度培训,并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四条员工入职后,应当配备专门的人员,对其进行指导和帮助,使其尽快适应岗位工作。

第三章岗位培训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员工的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包括入职培训、专业技能培训、晋升培训等。

第十六条培训计划应当由各部门负责制定,自评定;培训内容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

第十七条培训过程中,应加强对员工的指导和辅导,及时纠正错误,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

第十八条培训结束后,应及时进行考核,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为晋升提供参考。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应当鼓励员工参加各类技能竞赛、学术交流等活动,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文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文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规范人事管理行为,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认的原则,选拔任用人才,提高事业单位的组织效益。

第三条事业单位应依法建立健全人事规章制度,加强人事管理制度的执行力度,建立健全人事管理的监督机制,认真履行人事管理职责。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合理制定人事管理的目标和计划,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素质要求,开展人才招聘、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

第五条事业单位应积极推行人事管理信息化,实现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便利化。

第二章人才招聘第六条事业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素质要求,制定招聘计划,明确招聘岗位、人员数量、工作职责等。

第七条事业单位招聘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招聘岗位应符合事业单位的发展需要;(二)招聘人员应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三)招聘程序应公开、公平、公正,不得因种族、性别、宗教等因素进行歧视;(四)招聘结果应及时公布并反馈给应聘者。

第八条事业单位可通过报纸、网站、招聘会等途径宣传招聘信息,吸引有能力、有潜力的人才。

第九条事业单位可以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招聘工作,但应签订明确的委托合同,明确委托内容和费用标准。

第十条事业单位可组织专业评审委员会进行招聘评审工作,评审结果应公开、公正、公平。

第三章人员任用第十一条事业单位人员任用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不得任意任用和超职数任用。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人员任用应公开、公平、公正,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利益交换。

第十三条人员任用应根据岗位要求和个人能力进行,不得以身份、背景等因素进行歧视。

第十四条人员任用应经过资格审查、考试、面试等环节,确保选拔出合适的人才。

第十五条人员任用应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人员培训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加强人员培训工作,提高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应定期组织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满足人员不同层次和不同专业的培训需求。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Things are done well, that is, things are done in a timely manner.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共十章44条)于4月25日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第652号),5月15日公布,自7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为您精心整理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试、考察;(五)体检;(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评;(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六)办理聘任手续。

事业单位管理实施细则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事业单位管理实施细则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事业单位管理实施细则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试、考察;(五)体检;(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评;(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聘用合同第十二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安徽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

安徽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

安徽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安徽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确保新进人员素质,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维护应聘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第6 号令),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以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公开招聘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五条公开招聘坚持党委、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六条公开招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申报、核准招聘计划;(二)制定、核准招聘方案;(三)发布招聘信息;(四)受理报名,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五)考试;(六)考察与体检;(七)确定拟聘人员并予公示;(八)按照规定报批或者备案;(九)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对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紧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进行招聘。

第七条各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综合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履行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职责。

第二章招聘计划与信息发布第八条事业单位在经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制定招聘计划和方案,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省直事业单位(含省直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分别报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市、县(市、区)直事业单位分别报设区的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

各单位申报、制定招聘计划和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招聘单位编制情况和岗位空缺情况、拟招聘人员数量、应聘人员资格条件、招聘方式、招聘程序、时间安排等。

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已经2月2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7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内容,欢迎阅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试、考察;(五)体检;(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评;(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六)办理聘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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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细则安徽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
人事管理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安徽省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方案的批复》(国函〔2020〕11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20〕82号),规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人事管理工作,制定本细则。

一、离岗创业实施范围
1.本细则实施范围为事业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中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单位中层及以上领导人员,须按规定辞去所聘(任)领导职务后,以专业技术人员身份离岗创业。

2.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未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人员,不列入执行范围。

二、离岗创业手续办理
3.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请离岗创业,应当经所在事业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并分别向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备。

备案时,申请离岗创业人员应当提供有关创业项目材料(经济实体经营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等)。

离岗领办创办的经济实体,应当在我省地域范围内。

4.事业单位应当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与申请离岗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签订离岗创业协议并变更聘用合同,约定离岗期限、
离岗期间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收益分配、社会保险费缴纳、住房公积金缴存等事项。

离岗创业人员的离岗期限,自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计算。

5.事业单位持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于批准当月分别到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将离岗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在聘人员调整为离岗创业人员。

三、离岗期间人事关系和工资待遇
6.离岗期间,离岗创业人员不占离岗时所聘专业技术岗位职数,档案工资继续调整,工资待遇停止发放,原聘用合同暂停履行,3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

离岗期限内出现聘用合同到期情形的,聘用合同按约定的离岗期限顺延。

事业单位应当持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及时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停发工资。

7.离岗创业人员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上一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岗位等级晋升的权利。

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的科技开发或转化成果,可作为其职称评聘的依据。

8.离岗创业人员每年度应当向原单位提供企业运营情况报告,并定期汇报有关情况。

事业单位根据其综合表现确定年度考核等次,考核结果的运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离岗创业人员实际,建立相应的联系管理办法。

四、离岗期间或期满社会保险关系
9.离岗期间,离岗创业人员继续与原单位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社会保险费用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单位缴费部分由事业单位与离岗创业人员约定。

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的,离岗创业年限作为本单位工作年限并连续计算工龄。

所在企业应
当为离岗创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的,由所在企业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10.离岗期间或离岗期满,离岗创业人员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关系后,其社会保险关系应当由原单位按规定转移至新单位,继续参保缴费或按规定转由个人继续参保缴费。

五、离岗期间或期满要求返回原单位的职级安排
11.离岗创业人员要求返回原单位的,应当在离岗创业期间或离岗创业期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申请并返回原单位,提供离岗期间创业情况的说明,经原批准单位同意,按离岗时原聘专业技术岗位职务安排工作;如单位暂无空缺岗位的,可先保留原聘专业技术岗位职级待遇。

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到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离岗创业人员返回单位的岗位聘用手续。

六、离岗期间或期满辞聘解聘手续的办理
12.离岗期间,离岗创业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原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当及时办理退休。

与原单位另有人事管理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13.自离岗期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未按要求返回原单位的,原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离岗创业人员解除聘用合同。

14.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原事业单位与离岗创业专业技术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原单位应当在聘用合同解除之日起1个月内向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理人员岗位核减手续。

七、施行时间
15.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16.以往我省事业单位离岗创业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17.国家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安徽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日前联合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人事管理细则(试行)》,对事业单位离岗创业的人员范围、手续办理、人事关系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待遇等具体问题进行明确,进一步保障离岗创业人员合法权益,消除后顾之忧。

《细则》共7个部分17条,进一步明确了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政策导向。

除参公事业单位外,所有事业单位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在符合使用现有事业编制、聘任在岗且不兼任单位中层及以上领导职务等条件时,均可办理离岗创业手续。

根据规定,在办理手续时需由自己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以及向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人社部门报备。

对事业单位和离岗创业人员最为关心的人事关系、工资待遇、社保缴纳等问题,《细则》作出明确规定。

离岗期间,离岗创业人员不占离岗时所聘专业技术岗位职数,档案工资继续调整,工资待遇停止发放,原聘用合同暂停履行,3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离岗创业人员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上一级专业技术
职称评审和岗位等级晋升的权利。

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的科技开发或转化成果,可作为其职称评聘的依据;继续与原单位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社会保险费用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单位缴费部分由事业单位与离岗创业人员约定。

同时,离岗创业期间或期满后,相关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申请并返回原单位,经原批准单位同意,按离岗时原聘专业技术岗位职务安排工作,如暂无空缺岗位的,可先保留原聘专业技术岗位职级待遇,确保离岗创业人员回归原单位后的待遇不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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