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告知义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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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履行说明告知义务时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医院履行说明告知义务时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医院履⾏说明告知义务时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医疗机构进⾏诊治活动的时候,有义务向患者对相关情况进⾏说明,患者对⾃⼰的疾病是有知情权的,那么医院履⾏说明告知义务时的注意事项有哪些?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医院履⾏说明告知义务时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不应过分强调对患者家属的说明告知义务,轻视对患者本⼈的说明告知义务;
(⼆)履⾏说明告知义务不可忽视履⾏法定程序;
(三)杜绝医务⼈员不能真正给患者提供全⾯真实信息的现象,⾮掩饰或夸⼤地告知。

《中华⼈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五条 医务⼈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同意。

医务⼈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医院履⾏说明告知义务时的注意事项有哪些”问题进⾏的解答,医院履⾏说明告知义务时的注意事项包括要对患者履⾏告知义务、履⾏说明告知义务不可忽视履⾏法定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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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温馨提⽰:
《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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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一、总则1.1 为了保障患者权益,确保医疗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临床科室及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对患者进行的知情同意告知工作。

1.3 医院应贯彻“患者至上、尊重人权、全面告知、确保理解”的知情同意告知原则。

二、知情同意告知内容2.1 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应对患者进行全面的病情告知、治疗方案告知、风险和可能的后果告知。

2.2 告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诊断结果、治疗方案、手术风险、药物副作用、检查和治疗费用等。

三、知情同意告知程序3.1 医务人员在实施诊疗前,应主动向患者提供所需的信息,并确保患者充分理解。

3.2 医务人员应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采用易于理解的语言和方式进行告知。

3.3 患者有权询问和了解诊疗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医务人员应耐心解答。

四、特殊情况下的知情同意告知4.1 对于意识不清、无法表达意愿的患者,医务人员应向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进行知情同意告知。

4.2 对于未成年人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医务人员应向其法定代理人进行知情同意告知。

五、知情同意文件的记录与保存5.1 医务人员应将患者的知情同意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并保存相关文件。

5.2 知情同意文件应包括患者或法定代理人的签名、日期等,并进行归档保存。

六、违反知情同意告知制度的处理6.1 医务人员违反本制度,未进行充分告知或未取得患者同意进行诊疗的,一经查实,将按照医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6.2 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七、附则7.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医院医务部门。

7.3 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补充。

医院知情告知制度

医院知情告知制度

医院知情告知制度
一、认真履行知情同意手续既是法律赋予患者的权利,也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正确处理患者知情同意权与医务人员告知义务的关系,是密切医患关系、防范医疗纠纷、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的必要条件。

二、告知原则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如实告知患者。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直接告知患者的,应当告知患者近亲属或患者委托的被告知人。

医务人员应当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对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告知应当力求全面而准确,避免因告知不当而导致医疗纠纷。

三、告知对象:
1、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患者,应当直接告知患者的监护人。

2、神志清楚的18周岁及以上患者,可以直接告知患者本人,也可以告知患者委托(签署委托书)的其他被告知人。

3、前款患者因患恶性肿瘤等疾病,告知患者本人可能产生不利后果的,可以告知患者近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或患者委托的其它被告知人。

4、因患病等原因导致无法正确表达自己意思的患者,可以告知患者的监护人或其它近亲属,但对患者无法正确表达自己意思的情况应当作记录,并由患者监护人或其他近亲属签字认可。

5、对于必须紧急采取高风险的抢救性医疗措施的患者,患者本。

什么是医疗告知义务?

什么是医疗告知义务?

什么是医疗告知义务?
医疗告知义务是指依据我国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应当向患者、患者家属或者有关人员如实告知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与患者诊治有关的内容。

医疗告知义务是基于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而产生的。

医疗告知的目的在于患者对自身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及医疗费用等相关信息的知情并自主作出是否同意相关医疗措施的选择。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的医疗告知义务是患者知情同意权得以实现的前
提和保障。

医患双方在医学专业知识、医疗相关信息的占有上具有不对称性。

一般患者通常不具有专业水准的医学知识,难以理解医疗行为的目的和必要性,难以对其风险进行正确认知。

对人身具有严重损伤后果的医疗行为,该行为是在权衡利弊的基础上所采取的。

尽管其可能影响身体机能甚至危及生命,但其目的是治疗患者顽疾,使患者免遭受疾病困扰或长期受病痛折磨。

让患者接受在其体内实施的具有一定侵袭性的医疗行为,需要患者在知晓自己病情并了解该医疗行为风险的基础上,作出是否同意该医疗措施的决定。

对医疗过程中不具有严重损伤后果的医疗行为,如常规注射、针灸等,则不需要向患者详尽说明。

医疗机构告知规定

医疗机构告知规定

医疗机构告知规定1. 简介医疗机构告知规定是为了保护患者权益,确保患者能够充分了解自身健康状况和接受的医疗服务,从而能够做出明智的决策和选择。

该规定规定了医疗机构在告知患者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2. 告知的内容医疗机构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方面:2.1 诊断结果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及其法定代理人告知相关的诊断结果,包括疾病名称、病情严重程度、治疗方案、预后情况等。

这样可以帮助患者了解自身病情,并做出相应的治疗决策。

2.2 治疗方案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及其法定代理人告知可选择的治疗方案以及各种方案的优劣势和风险。

这样可以帮助患者了解不同治疗方案的效果和可能的风险,从而做出适合自己的治疗选择。

2.3 医疗费用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及其法定代理人明示医疗费用的收费标准、项目和支付方式等相关信息。

这样可以帮助患者了解治疗费用的构成和支付方式,避免因费用问题产生纠纷。

2.4 预防措施和注意事项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及其法定代理人告知相关疾病的预防措施和注意事项,以帮助患者预防疾病的发生和进一步恶化。

3. 告知的方式医疗机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告知:3.1 口头告知医疗机构可以通过口头方式向患者及其法定代理人告知相关信息。

在进行口头告知时,医务人员应当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确保患者能够充分理解。

3.2 书面告知医疗机构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向患者及其法定代理人告知相关信息。

在进行书面告知时,应当使用清晰简明的文字,避免使用过于专业的术语。

3.3 多媒体告知医疗机构可以利用多媒体手段向患者及其法定代理人告知相关信息,例如通过宣传视频、宣传册等形式进行告知。

4. 告知的时机医疗机构应当在以下时机向患者及其法定代理人进行告知:4.1 诊断告知医疗机构应当在对患者做出诊断后,及时向患者及其法定代理人告知相关诊断结果和治疗方案等信息。

4.2 治疗告知医疗机构应当在进行治疗操作前,向患者及其法定代理人告知治疗方案、风险和预后情况等信息。

4.3 治疗进展告知医疗机构应当在治疗过程中,及时向患者及其法定代理人告知治疗进展情况和可能的变化。

规定有医疗告知义务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规定有医疗告知义务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规定有医疗告知义务的法律法规有哪些?《民法典》第1219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师法》第25条规定:“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和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师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2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

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8条规定:“……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二)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四)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23条规定:“手术同意书是指手术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拟施手术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是否同意手术的医学文书。

医务人员告知的义务

医务人员告知的义务

最终我们的目标!!
在履行告知义务、 做好医患沟通的过 程中,逐步体现医 务人员的价值!!
二、告知的形式
(一)、书面告知 书面告知的内容:①实施各类手术、有创检
查、治疗;②输注血液及血液制品;③实施 麻醉; ④开展新业务、新技术;⑤实施临床 实验性治疗;⑥实施手术中冰冻切片快速病 理检查;⑦对患者实施化疗、放疗、抗痨等; ⑧在急诊或病情危重,处于抢救状态情况下, 患者或其亲属要求终止治疗、出院、转院的。
平看来是最佳的或一定的条件下是最佳的; ②安全无害:一切诊治手段,都应尽可能地 避免副作用或使之减少到最小程度;③痛苦 最少:采用的诊疗措施应尽可能注意减轻患 者的痛苦,包括疼痛、血液损耗、精力损耗 ④耗费最少:无论是自费还是公费的患者, 在采用诊疗手段和选用药物时,都应该考虑 资源的消耗和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
书面告知的特殊情况处理
1、对急诊、危重的患者拟实施抢救性的手术、有创检查、
治疗、输注血液及血液制品、实施麻醉时,在患者本人无法 履行知情同意手续又与其家属无法取得联系,或其家属短时 间内不能前来履行有关手续,且病情又不允许等待时,应由 经治医师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填写《有创检查、治疗(手术) 志愿书》,经科室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医疗主管部门或医院 领导批准实施。 2、患者亲属不同意医院拟对患者实施抢救性治疗措施时 (如,急诊手术、气管插管、使用呼吸机、血液透析、输血、 用药等)或要求终止治疗要求接患者出院,由主治医师以上 人员向患者亲属告知不接受抢救性治疗或终止治疗可能出现 的不良后果,以及医院对此造成的不良后果不承担责任。告 知情况必须详细记录,由经办医师和患者亲属签名,存入病 历档案,方可同意患者亲属的要求。
五、医方履行告知义务的语言
语言是影响人的行为和人际关系的重要因素

医方告知义务的履行

医方告知义务的履行

作者简介: 尹凯, 广东肇庆 市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研 究方向: 医事法学、 医疗保险等。
中图 分类 号: D 9 2 0 . 4 选 题背 景 及意义


医疗 纠纷 随着社 会 的转型 在 中国越来 越普 遍, 并 且呈现 不 断
上 升 的趋 势, 一份 某三 甲医院 的投诉 案例 统计 资料表 明 , 在2 0 0 1
( 二) 研 究思路及 研 究方 法
施, 否则, 任何 医疗 行 为都会 成为 法律上 的侵 权 行为 。
目前这 些主张 大多停 留在什 么是 告知义 务层面 , 或研 究重点
集 中在实 践 中如何 规制 和履 行 这一 义务 。而 对告 知义 务如 何才
( 五) 止知 义 务具有 患者 自决性
不能仅 以违约 为 对于 告知 义务很 多学 者也 提 出了一 些重要 的 意见和主 张, 相 受到 损害 时才可 以提起 基于违 反告 知义 务之诉 , 关学 者对 于 告知 义务 的研 究情 况 :告知 义 务的 由来主 要有 两方 由, 提 起 没有 造成 损害 后果之 诉 。
面: 一 是对 自己利 益 的知情 权 ; 二是 需要体 现 自己决 策的权 利 。
商 业秘 密等可 以约 定 保密 。 知义 务履 行标 准做 一个 比较深 入 的研究 无 论从 理论探 讨和 实 践 方 的知识 产权 ,
应用 都有 很重 要 的意义 。
( 一) 文 献综述
( 二) 告 知义 务具有 后 果追溯 性
仅在 患者 健康 相 关权益 ( 如健康 权 , 经 济权利 , 和精神 权利 )
( 六) 告 知 义务 具有信 用性
即双方 都 具备 良好 的信用 基础 , 双方 都 能够互 相信 任 。 三、 知义务履 行 完全 充分性 的标 准 ( 一) 告 知 义务履行 完全充 分性 的标 准概 述 对 于告 知义务 履行完 全充分 性标准 的认 定是一 个难 点, 学理

医疗行为告知制度

医疗行为告知制度

医疗行为告知制度为了更好地保护患者和充分行使在就医过程中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合法权益,履行医院和医务人员医疗活动告知义务,规范医疗行为。

加强医患沟通,促进医疗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在医疗活动中临床医师应如实、详细向患者或其家属介绍病情,随时解答患者及其家属提出的疑问。

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二、临床医师应向患者或家属介绍拟采取的检查方案,检查目的及检查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可能出现的检查结果。

三、临床医师应向患者或家属介绍拟采取的治疗方案,可能达到的治疗效果及可能出现的不良结果,甚至危险。

四、如存在多种治疗方案,临床医师应将各种治疗方案的治疗目的、可能引起的并发症或医疗风险如实告知患者及其家属,由患者自行选择。

五、在为患者进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等有创性医疗行为及实验性临床治疗时,必须征求患者或其家属的同意,详细交待患者的病情、特殊检查或治疗的适应症、检查治疗目的、可能引起的并发症或医疗风险,以及应对抢救预案,并认真履行签字程序六、一般情况下要求患者本人签署授权委托书,由被授权人及患者双方签署知情同意书。

患者可以同时委托多人行使医疗知情权和选择权等,由被委托人签署知情同意书,不是被委托人一般不能签署知情同意书。

七、临床医师应将用药情况及可能出现的药品不良反应向患者或家属详细告知。

八、承担临床教学的科室,需要病人配合完成各种物理诊断教学实习的,需提前告知病人,征得病人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九、如果患者对我院的医疗服务不满意,医务人员应为患者合理解释,仍不能解决的,应引导患者或其家属到相关部门投诉,由受理部门调查后答复患者及家属。

十、病人出院时,临床医师应向病人认真告知疾病转归及相关注意事项,详细填写出院记录,具体交待随诊时间、出院后治疗情况等,不可简单填写“定期随诊”,将三联出院记录中的一联交病人。

医务人员告知义务管理制度

医务人员告知义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务人员告知义务,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第三条医务人员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严格执行告知义务,确保患者知情同意。

第二章告知义务内容第四条医务人员告知义务包括以下内容:(一)患者病情:告知患者病情的严重程度、发展趋势、可能的治疗方案及预后。

(二)治疗方案:告知患者拟采取的治疗方案、治疗目的、治疗过程、治疗风险及可能的不良反应。

(三)医疗费用:告知患者医疗费用的构成、收费标准、支付方式等。

(四)医疗责任:告知患者医疗机构的医疗责任、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等。

(五)患者隐私:告知患者医疗过程中可能涉及的隐私保护措施。

第三章告知义务实施第五条医务人员应当在以下情况下履行告知义务:(一)接诊时:向患者或其家属介绍病情、治疗方案、医疗费用等。

(二)手术前:向患者或其家属详细说明手术方案、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等。

(三)治疗过程中: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治疗方案调整、治疗进展等情况。

(四)医疗费用结算时: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医疗费用的构成、收费标准等。

(五)患者出院时: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出院后的注意事项、复诊时间等。

第六条医务人员在履行告知义务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语言表达清晰、准确,避免使用专业术语。

(二)尊重患者或其家属的意愿,耐心解答疑问。

(三)确保患者或其家属充分了解告知内容,必要时可采取书面形式。

(四)遵循保密原则,保护患者隐私。

第四章监督与考核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告知义务管理制度,加强对医务人员的监督与考核。

第八条医务人员未履行告知义务,或者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附则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本制度由医疗机构负责解释。

本制度旨在规范医务人员告知义务,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合法权益。

医疗告知义务制度

医疗告知义务制度

医疗告知义务制度简介医疗告知义务制度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时,应当向患者充分告知相关信息的制度。

该制度旨在保护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决策权,确保医患双方在医疗过程中能够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合作。

内容1. 医疗告知的范围和内容:-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告知医疗服务的性质、目的、方法、风险、效果、费用等相关信息。

- 对于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医疗诊断、治疗方案、手术操作等,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告知可能的风险、后果及可能的替代方案。

2. 告知的方式和时间:- 医务人员可以通过口头、书面或其他合适的方式向患者告知相关信息。

- 医务人员应当在医疗过程中的关键节点和决策点及时告知患者相关信息。

3. 患者的知情同意:- 患者在明确知悉医疗服务的性质、目的、方法、风险等信息后,应当自主作出知情同意或拒绝接受医疗服务。

- 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患者的选择,不得强制患者接受医疗服务。

4. 医务人员的责任:- 医务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向患者准确、全面地告知相关信息。

- 医务人员应当保护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不得将患者的相关信息泄露给无关人员。

5. 违反医疗告知义务的后果:-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如未能履行医疗告知义务,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患者对未尽告知义务的医务人员提出投诉或索赔的权利。

目的与意义医疗告知义务制度的实施有助于建立医疗机构和患者之间的信任关系,提高医患沟通的质量和效果。

同时,该制度能够保护患者的知情权和自主权,使其能够更加理性地做出医疗决策。

对于医务人员而言,遵守医疗告知义务有助于提升其专业形象和职业声誉,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结论医疗告知义务制度是保障医患双方权益的重要制度之一。

医务人员应当充分意识到其在医疗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积极履行告知义务,促进医患关系的良好发展。

医疗机构和相关管理部门也应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确保医疗告知义务制度的有效实施。

医生的告知义务规定

医生的告知义务规定

医生的告知义务规定医生的告知义务规定患方的知情权又称知悉真相权、了解权,现代医学由于具有高度的专业性、技术性等特点,一般的非专业人员对医疗行为的意义、风险、后果知之甚少,患者去医院就诊往往处于被动地位,没有知情权,更没有对医生的医疗行为质疑的能力,而医生的医疗行为既可以治病救人,同时也可能发生医疗失败、副作用、并发症等危险后果。

因此笔者认为,为了保护患方的知情权,体现法律的公平,应当规定医生有告知义务,既医生有义务告知患者或其家属(下文中所指的“患方”即患者或其家属),将要实施的医疗行为及其风险,以取得患方理解、同意,否则即构成侵权。

目前,由于医生未尽到告知义务侵害了患方的知情权,而引发的案件逐渐增多,本文拟就此题作一些探讨。

一、医生应该履行告知义务的依据医生履行告知义务是满足患方知情权的前提。

无论是药物治疗还是进行手术、辐射治疗都会对人体产生一定的伤害,只有医生向患方履行告知义务,才能让患方理解医生的治疗行为,进而同意、配合医生的医疗行为,否则将构成侵权,这是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权利的体现。

法国民法典有这样的规定:任何人均享有身体受到尊重的权利,人之身体不得侵犯,损害人之身体的完整性仅以对该人的治疗有必要之情形为限,并且,除因当事人的健康状况有进行手术治疗之必要,并且本人不能表示同意之情形外,事先均应征得当事人本人的同意。

另一方面,医疗行为具有专业性强、技术程度高等特点,如果医生不告之,患方很难知情,很难理解、同意、配合医生的医疗行为,所以作为满足患方知情权的前提,应该肯定医生有告知的义务。

医生的告知义务是保护患方自主决定权的需要,也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

医疗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它的一切手段都应以患者为中心,尊重患者的权利和意志,因为任何不利后果最终都要由患者承受,患者是医疗风险的承担者,尽管患者不可能也不应该干涉医生的诊疗方案,但医生履行告知义务,争取患方理解医疗方案的优劣得失、后果风险及医生如何对各方案进行取舍、取舍的道理,均在情理之中。

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和医师履行告知义务制度

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和医师履行告知义务制度

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和医师履行告知义务制度一、医务人员应当履行告知义务按照法律法规指定的范围,向患者提供与其疾病有关的医疗信息和资料,以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实现;患者有权知道并了解自己的病情、治疗方案以及可以预见的后果,并有权作出选择;在医务服务过程中,医务人员应当保护患者隐私。

二、知情同意范围(一)实施手术、麻醉、输血及特殊治疗、检查、操作(包括侵入性诊治项目)前,医师应分别填写《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同意书》、《有创伤性诊断、治疗操作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自费项目/药品同意书》、《化疗知情同意书》、《放疗知情同意书》等,告知患者病情、治疗方案以及可以预见的后果,并应取得患者本人和/或患者法定代理人的亲笔签名。

(二)高危或特殊状态的知情同意:病情危重或突发变化时,医师应及时向患者家属(患者的法定代理人)告知,并发出《病危通知书》,由家属(法定代理人)签收。

《病危通知书》的“医院保存联”粘贴在病历体温单背面。

病人或家属提出放弃抢救治疗(包括不使用贵重药物或高新设备治疗)时,应在《拒绝治疗同意书》上签名。

告知时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院各种知情同意书适用于住院各环节的病情告知和保护性医疗的告知。

(三)费用的知情同意:病情需要高新或贵重仪器检查(费用>200元);病情需要使用贵重(费用>200元)或不属保险(公费)报销范围内的药物,均应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社保患者还需按社保审批程序操作),在《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自费项目/药品同意书》上应有医师告知的内容、医师签名和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的签名。

(四)需要患者参与的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项目,应填写《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知情同意书》,告知患者并取得患者签名。

科室将其纳入医疗技术项目准入管理,并报医务科。

(五)患者的授权委托人需要了解病情,医师应在病程记录上记录沟通要点,患方授权委托人签名确认。

(六)门急诊患者具备入院指征而患者不同意入院时,医师应履行告知义务,在门急诊病历作好相应记录,由患者签名确认。

医生的告知义务规定

医生的告知义务规定

医生的告知义务规定医生的告知义务规定患方的知情权又称知悉真相权、了解权,现代医学由于具有高度的专业性、技术性等特点,一般的非专业人员对医疗行为的意义、风险、后果知之甚少,患者去医院就诊往往处于被动地位,没有知情权,更没有对医生的医疗行为质疑的能力,而医生的医疗行为既可以治病救人,同时也可能发生医疗失败、副作用、并发症等危险后果。

因此笔者认为,为了保护患方的知情权,表达法律的公平,应当规定医生有告知义务,既医生有义务告知患者或其家属(下文中所指的"患方〞即患者或其家属),将要实施的医疗行为及其风险,以取得患方理解、同意,否则即构成侵权。

目前,由于医生未尽到告知义务侵害了患方的知情权,而引发的案件逐渐增多,本文拟就此题作一些探讨。

一、医生应该履行告知义务的依据医生履行告知义务是满足患方知情权的前提。

无论是药物治疗还是进展手术、辐射治疗都会对人体产生一定的伤害,只有医生向患方履行告知义务,才能让患方理解医生的治疗行为,进而同意、配合医生的医疗行为,否则将构成侵权,这是人的生命权、安康权等权利的表达。

法国民法典有这样的规定:任何人均享有身体受到尊重的权利,人之身体不得侵犯,损害人之身体的完整性仅以对该人的治疗有必要之情形为限,并且,除因当事人的安康状况有进展手术治疗之必要,并且本人不能表示同意之情形外,事先均应征得当事人本人的同意。

另一方面,医疗行为具有专业性强、技术程度高等特点,如果医生不告之,患方很难知情,很难理解、同意、配合医生的医疗行为,所以作为满足患方知情权的前提,应该肯定医生有告知的义务。

医生的告知义务是保护患方自主决定权的需要,也是意思自治原则的表达。

医疗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安康效劳为宗旨,它的一切手段都应以患者为中心,尊重患者的权利和意志,因为任何不利后果最终都要由患者承受,患者是医疗风险的承当者,尽管患者不可能也不应该干预医生的诊疗方案,但医生履行告知义务,争取患方理解医疗方案的优劣得失、后果风险及医生如何对各方案进展取舍、取舍的道理,均在情理之中。

医疗告知制度

医疗告知制度

医疗告知制度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充分尊重病人的知情权,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告知制度(一)告知人由本院有关职能部门和科主任、经治医师、主治医师、责任护士及有关人员担当.告知人在履行告知义务时,应注意采取合适的方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并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

(二)告知对象为在本院门诊就诊和住院的病人及其相关人员(监护人、法定或委托代理人、近亲属、关系人),当患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必须告知本人方为有效,其亲属次之;对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患者实施医疗行为履行告知义务时,其知情同意权由其法定(或授权委托)代理人代为行使,患者必须签署授权委托书;患者本人因各种原因无法授权他人行使其知情同意权时,应当告诉患者的监护人或近亲属,并将患者无法正确表达自己意愿的有关情况做好书面记录.(三)住院病人所有的知情同意书保存在病例中;门诊病人的知情同意内容可直接记录在门诊病历中,并在病历相关记录处留有患方签字。

在实施有关操作前,操作人员必须核验知情同意书.如果未得到告知对象的同意并在相应病程记录或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则不得实施相关医疗措施(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除外).(四)如果患方拒绝在病情危(重)、尸检等特殊情况的告知书上签名时,应有第三方(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律师等)有关人员在场或三名以上的医护人员共同向告知对象告知,将时间、地点、告知对象等情况作书面记录,并由医护人员联合签名。

二、告知主要内容告知内容主要为患者病情、检验项目和治疗措施的目的、方法、步骤、预后及其存在的医疗风险、医院规章制度和诊疗秩序等相关情况,对一些风险较大的医疗措施必须告知可能产生的不良结果及防范措施,可能的预后,若不采用此措施可能对诊疗结果的影响等,主要包括: (一)实施各类手术、有创检查、治疗;(二)输注血液及血液制品;(三)实施麻醉;(四)开展新业务、新技术;(五)实施临床实验性治疗;(六)实施手术中冰冻切片快速病理检查;(七)对患者实施化疗、放疗、抗痨治疗等;(八)使用具有毒性或成瘾性的药物;(九)可能引起强烈过敏反应的药物及其敏感试验;(十)一般情况下没有危险,但是因患者病情危重,有可能引起意外风险的操作;(十一)技术本身没有生命危险,但是经济花费大,给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十二)在急诊或病情危重,处于抢救状态情况下,患者或其亲属要求终止治疗、出院、转院的。

医院病情告知和签字同意制度

医院病情告知和签字同意制度

医院病情告知和签字同意制度一、认真履行知情同意手续既是法律赋予患者的权利,也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而不是医疗机构及其人员的免责条件,是否免责取决于在医疗过程中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和过错行为。

正确处理患者知情同意权与医务人员告知义务的关系,是密切医患关系、防范医疗纠纷、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的必要条件。

二、医务工作者在履行告知责任和义务时应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严格遵守《保护性医疗制度》。

三、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有义务告知患者的主要内容:(一)医院的基本情况、主要医务人员的职称、学术专长等;(二)医院规章制度中与患者诊疗工作有利益关系的内容;(三)疾病诊断、可能的病因、病情程度及发展情况、需要采取何种治疗措施及相应的后果等;(四)诊疗措施、诊疗方法的准确性、有无副作用、检查结果对诊断的必要性、作用等;(五)手术目的、方法、成功率、预期效果以及术中可能预料的后果、潜在危险等;(六)预计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收费及有相关制度规定需事先告知的收费。

(七)出现医疗纠纷的解决程序。

四、医患双方履行知情同意手续的形式:通常有口头告知和书面告知,应做到全面告知、准确告知、通俗告知。

对操作过程较为复杂、有可能发生严重并发症、或并发症发生率较高以及治疗后果难以准确判定的有创检查、治疗,必须履行书面知情同意手续:实施各类手术、有创检查和治疗;输注血液及血液制品;实施麻醉;开展新业务、新技术;实施临床试验性检查或治疗;对患者实施化疗、放疗、抗痨治疗等;在急诊或病情危重、处于抢救状态下、患者或其亲属要求终止治疗、出院、转院等;手术中需要临时改变方案;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病情危重,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等。

五、对患者履行知情同意手续的要求:患者具有行使知情同意权的资格就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当患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知情同意权必须由患者本人作出方为有效,其他人员不得代为行使,其它情况应采取授权委托代理人来代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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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告知义务的规定
一、患者享有知情权和隐私权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生命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生命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

健康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身体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保护公民的健康权,就是保障公民身体的机能和器官不受非法侵害。

根据《宪法》和《民法通则》,公民在患病时应该享有知情权和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隐私权的内容是非常广泛的,它包括了公民个人的私人活动、私人信息和个人领域。

各国法律上一般都明确承认了隐私权,以保障公民的隐私不受非法揭露。

我国虽然没有明文规定隐私权,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已实际承认了隐私权。

知情权是指公民应该享有了解与自己利益相关情况的权利。

《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是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履行的义务。

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
《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履行告知义务中,让患者明白自己的病情;明白自己做何种检查项目;明白如何选择看病医生;明白可能出现的医疗风险和影响自己病情转归应注意的事项。

让患者知道看病时应遵守医院诊疗秩序和规章制度;知道看病时应尊重医护人员诊治权;知道自己进行特殊检查和手术应该履行的签字手续;知道发生医疗纠纷应当依法解决的相关程序。

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和患者都具有独立人格,但医患双方由于自身掌握的医学知识水平不同,在对疾病诊治的决策和理解接受能力方面也存在明显的差异,医务人员占有主动的优势,而患者则往往处于被动的接受地位。

医务人员对患者的健康状况掌握主动权,应当为解除患者病痛作出最佳选择,但患者并不因此丧失其独立自主的地位,医务人员在疾病诊治过程中,应尊重患者的意愿,并且在不影响治疗的前提下,将病情、诊疗措施以及有可能存在的医疗风险如实地告诉患者,使患者及时了解有关诊断、治疗、预后等方面的信息,以行使本人对疾病诊治的相应权利。

但在某些情况下,医务人员向患者介绍病情还应根据其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时机或方式,以避免对患者的疾病治疗和康复产生不良的影响,如恶性肿瘤的患者,在明确诊断后,一般应首先向其家属如实告知,再根据其家属的意见或本人的要求,采取适当的方式告诉患者本人。

在患者精神较脆弱或身体状况较差的情况下,可暂缓或委婉告
知。

当患者本人失去行为能力或不具有行为能力时,则应当向其近亲属如实介绍病情,视为患者本人独立自主决定能力的延伸。

在患者知情同意的前提下,纯粹技术性的决定一般应以医务人员的意见为主,但涉及个人生活方式和观念方面的问题则应尊重患者的意愿,如乳腺癌患者在得知病情的情况下,可作出乳腺全部切除以延长寿命或部分肿物切除以保持完好体形的决定。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履行告知义务时,要讲究语言艺术和效果,注意说话方式和态度,对患者态度要亲切和蔼,语言要温和,避免恶性刺激,不要对患者态度冰冷或不理睬。

介绍病情时不能用“没事”、“不可能”、“一定会”等不负责任的话和不确定的话。

要协助做好病员思想工作,对个别病员提出的不合理要求,应耐心劝解,既要体贴关怀,又要掌握原则,有关病情恶化、预后不良等情况,不要直截了当地告诉病员,必要时由负责医务人员或上级医务人员进行解释。

在术前,要向患者交待术式以及术中、术后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意外。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履行告知义务时,要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这些隐私是患者在就诊过程中向医师公开的、不愿让他人知道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或私有领域,如可造成患者精神伤害的疾病、病理生理上的缺陷、有损个人名誉的疾病、患者不愿他人知道的隐情等。

医师应为患者保守秘密,未经患者本人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

在执业过程中,由于医师在疾病诊治过程中的特殊地位,有机会接触患者的隐私。

这时,医务人员要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这既是职业道德的要求,也是法律的要求。

卫生部制定的《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为患者保密,不泄露患者隐私与秘密。

《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也规定:不得将艾滋病患者或感染者的姓名、住址等情况公布或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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