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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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告知义务的规定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告知义务的规定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告知义务的规定一、患者享有知情权和隐私权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生命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生命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

健康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身体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保护公民的健康权,就是保障公民身体的机能和器官不受非法侵害。

根据《宪法》和《民法通则》,公民在患病时应该享有知情权和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隐私权的内容是非常广泛的,它包括了公民个人的私人活动、私人信息和个人领域。

各国法律上一般都明确承认了隐私权,以保障公民的隐私不受非法揭露。

我国虽然没有明文规定隐私权,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已实际承认了隐私权。

知情权是指公民应该享有了解与自己利益相关情况的权利。

《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是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履行的义务。

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履行告知义务中,让患者明白自己的病情;明白自己做何种检查项目;明白如何选择看病医生;明白可能出现的医疗风险和影响自己病情转归应注意的事项。

让患者知道看病时应遵守医院诊疗秩序和规章制度;知道看病时应尊重医护人员诊治权;知道自己进行特殊检查和手术应该履行的签字手续;知道发生医疗纠纷应当依法解决的相关程序。

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和患者都具有独立人格,但医患双方由于自身掌握的医学知识水平不同,在对疾病诊治的决策和理解接受能力方面也存在明显的差异,医务人员占有主动的优势,而患者则往往处于被动的接受地位。

医务人员对患者的健康状况掌握主动权,应当为解除患者病痛作出最佳选择,但患者并不因此丧失其独立自主的地位,医务人员在疾病诊治过程中,应尊重患者的意愿,并且在不影响治疗的前提下,将病情、诊疗措施以及有可能存在的医疗风险如实地告诉患者,使患者及时了解有关诊断、治疗、预后等方面的信息,以行使本人对疾病诊治的相应权利。

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的检查和督导

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的检查和督导

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的检查和督导
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的检查和督导是指监管机构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告知患者权益和医疗风险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

其目的是确保医务人员能够充分履行告知义务,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

检查和督导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1. 抽查:监管机构可以随机抽取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告知义务的检查。

抽查的方式可以增加监管的随机性和公正性。

2. 定期检查:监管机构可以定期检查医疗机构的告知制度和医务人员的履行情况。

定期检查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3. 不定期督导:监管机构可以不定期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督导,以确保告知义务的履行情况。

督导可以通过实地检查、听取患者反馈、查阅相关文件等方式进行。

4. 投诉处理:监管机构可以处理患者的投诉,对投诉涉及到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调查和处理。

投诉处理可以作为监管的一个重要手段,借助患者的力量推动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

在检查和督导的过程中,监管机构可以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告知制度、操作流程、告知记录等进行审核;对医务人员在患者咨询、手术等环节是否履行告知义务进行核实;对患者是否清楚了解医疗风险和选择权进行评估等。

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的检查和督导是保障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重要措施,通过不断加强监管和督导,可以提高医务人员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确保患者能够充分知情并做出明智的决策。

医院知情告知制度

医院知情告知制度

医院知情告知制度认真履行知情同意手续既是法律赋予患者的权利,也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正确处理患者知情同意权与医务人员告知义务的关系,是密切医患关系、防范医疗纠纷、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的必要条件。

一、告知原则: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如实告知患者。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直接告知患者的,应当告知患者近亲属或患者委托的被告知人。

医务人员应当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对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告知应当力求全面而准确,避免因告知不当而导致的医疗纠纷。

二、告知对象:1、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患者,应当直接告知患者的监护人。

2、神志清楚的18周岁及以上患者,可以直接告知患者本人,也可以告知患者委托(签署委托书)的其他被告知人。

3、前款患者因患恶性肿瘤等疾病,告知患者本人可能产生不利后果的,可以告知患者近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或患者委托的其他被告知人。

4、因患病等原因导致无法正确表达自己意愿的患者,可以告知患者的监护人或其他近亲属,但对患者无法正确表达自己意愿的情况应当作记录,并由患者监护人或其他近亲属签字认可。

5、对于必须紧急采取高风险的抢救性医疗措施的患者,患者本人无法进行意愿表达或为未成年人,且无亲属或与亲属无法联系的,在采取抢救措施的同时应当汇报主管职能部门。

三、告知方式:有口头告知、书面告知和录音录像告知三种。

1、口头告知适用于医院诊疗程序等一般性情况的告知。

2、书面告知包括门诊告示、急诊告示、留观须知、住院须知、病历记录等医院单方面出具的书面告知内容及有患者及其亲属签字的各种医疗法律文书。

对医疗诊治措施及其风险以书面告知为主。

3、录音录像告知是指针对可能发生医疗纠纷或需要进行重大医疗活动的患者,在医院规定的专门办公室内进行录音录像,并履行相关告知义务。

四、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有义务告知患者的主要内容:1、患者入院时,床位医师应向患方告知其病情、诊断和可能的预后。

临床医疗知情告知制度

临床医疗知情告知制度

峨眉山市中医医院临床医疗知情告知制度知情同意是患者的法定权利,知情告知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法定义务。

为了在临床诊疗活动中切实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履行知情告知义务,防止医疗纠纷发生,提高医疗质量,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内涵知情同意是指“医生应做必要的说明,使得病人就某种医疗行为做出同意的决定。

”在临床上,当医生对病人做出诊断或推荐一种治疗方案时,要求医生必须向病人提供充分的病情资料,包括这种方案的益处、危险性以及可能发生的其他意外情况,并以此建立诊疗方案,使病人能自主地为自己的利益做出判断和明智选择。

患者知情同意权包括患者知情权和患者同意权。

患者知情权是指患者有对其病症、治疗方案、治疗效果等医疗信息知悉的权利;患者同意权是指患者在取得医师提供的医疗所必须的足够信息的基础上,做出医疗同意与否的决定权利。

知情权是同意权实现的前提和基础,而同意权是知情权的结果和价值体现。

二、知情告知的对象患者具有行使知情同意权的资格就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当患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知情同意权必须由患者本人做出方为有效,其他人员不得代为行使;其它情况应采取授权委托代理人来代为行使。

患方履行知情同意手续的人员顺序:1、应由患者本人或监护人、委托人行使,委托代理人应按照患者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的先后顺序依次担任;无直系或近亲属的患者,可由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指定人员担任。

2、患者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不违反保护性医疗制度时,由本人履行书面签字手续。

3、患者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需采取保护性医疗制度时,应采取授权委托人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

4、患者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不能理解诊疗的内容和程序,不能权衡利弊得失,不能对所有诊疗方案做出评价,不能根据自己的知识和能力做出决定,不能理解自己所决定的行为将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代理人行使。

医院医疗告知管理制度

医院医疗告知管理制度

医院医疗告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医疗告知工作,维护医患关系,保障患者权益,提高医疗质量,保护医护人员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院医疗告知管理制度适用于本院所有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必须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切实履行医疗告知义务。

第三条医疗告知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告知患者有关疾病诊断、治疗方案、预后预期等信息的行为。

医疗告知应当及时、准确、充分、真实。

第四条医疗告知管理应当遵循医疗道德和法律法规,确保患者充分知情,保护患者隐私,防止医疗风险。

第五条医疗告知管理应当根据患者的不同情况和需求,采取个性化和差异化的方式和措施,尊重患者的意愿和选择。

第六条医院应当建立医疗告知档案,并定期进行审查和更新,以确保医疗告知工作的持续、规范和有效进行。

第二章医疗告知义务第七条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向患者及其法定代理人及时、准确、充分、真实地告知有关诊疗情况和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疾病诊断、治疗方案、预后预期等重要信息。

第八条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患者的不同情况和需求,采取差异化的医疗告知方式和措施,确保患者充分知情。

第九条医务人员在进行医疗告知时,应当注重沟通技巧和语言表达,避免使用专业术语和难以理解的语言。

第十条医务人员应当耐心听取患者和其家属的意见和建议,积极解答疑问,提供咨询和支持。

第十一条医务人员在进行医疗告知时,应当尊重患者的隐私权,确保告知内容不被他人听取和泄露。

第十二条医务人员在进行医疗告知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和误导性告知。

第三章医疗告知程序第十三条患者来院就诊后,医务人员应当及时进行初步评估,并了解患者的主诉和病史。

第十四条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和治疗方案,明确医疗告知的内容、形式和时间,并与患者进行充分沟通。

第十五条医务人员应当在诊断明确后,向患者进行疾病诊断告知,包括病情名称、病因、症状、检查结果等内容。

第十六条医务人员应当在制定治疗方案后,向患者进行治疗告知,包括治疗目的、方法、药物副作用等内容。

医疗机构告知义务落实不到位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医疗机构告知义务落实不到位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医疗机构告知义务落实不到位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一、背景及意义医疗机构作为救死扶伤的重要载体,其服务质量和水平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告知义务是医疗机构依法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必须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

然而,近年来,一些医疗机构在告知义务落实上存在不到位的问题,如未充分告知患者病情、治疗方案、费用等相关信息,导致患者权益受到侵害,医患矛盾不断加剧。

为解决医疗机构告知义务落实不到位问题,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维护医患和谐,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目标与任务(一)总体目标通过专项整治行动,促使医疗机构全面履行告知义务,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合法权益,促进医患关系和谐稳定。

(二)具体任务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告知义务的认识和重视。

2. 完善医疗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告知义务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得到有效落实。

3. 强化医疗机构告知义务的监督检查,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4. 提升患者满意度,促进医疗机构服务水平的整体提高。

三、措施与方法(一)加强法律法规培训和宣传1. 组织医疗机构开展告知义务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提高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

2. 利用多种媒体渠道,广泛宣传告知义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全社会的认知度。

(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1. 医疗机构应制定完善的告知制度,明确告知内容、告知方式、告知时间等要求。

2. 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告知义务的考核评价机制,将告知义务的落实情况纳入医务人员绩效考核。

(三)强化监督检查1. 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告知义务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2. 建立医疗机构告知义务落实情况的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1. 对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医疗机构,依法予以查处,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 对涉及告知义务的医疗纠纷,依法及时处理,切实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医院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医院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医院知情同意告知制度一、知情同意即是患方对病情、各种诊疗(包括手术、麻醉、输血及血制品、放化疗、有创诊疗操作、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方案、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不同的诊疗方案)、费用开支(包括诊疗总费用、自费及贵重药品材料、高值耗材等的预估)、转科或转院、临床试验等真实情况有了解与被告知的权利,患方在知情的情况下有选择、接受与拒绝的权利。

医院全体医务人员应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自觉履行医疗告知义务。

二、知情同意告知的基本要求(一)告知方式有门诊告示、入院须知、各类知情同意告知书、医患沟通记录、口头告知等形式,具体采用何种形式依告知的具体情况而定。

(二)进行医疗告知的人员为具有我院执业资格的医护人员及有关职能部门人员等。

(三)告知对象1.一般情况,由患者本人行使知情同意权,签署知情同意告知书。

2.对于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如未成年人、精神疾病患者等),由其监护人签署知情同意告知书。

3.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做出决定的状态,由其近亲属或授权委托人签署知情同意告知书。

4.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直接说明的,须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的近亲属,由其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告知书,并将有关情况及时记录在病历中。

(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各种原因授权他人行使其知情同意权时,患者必须签署《患者授权委托书》。

被授权人只能在授权权限范围内签署意见,非被授权人不得在相关医疗知情同意告知书上签署有关意见。

(五)告知应体现在诊疗和护理的各个环节,其中包括诊断、治疗、麻醉、发药与服药、注射、膳食、休息与活动,乃至出院复查、复诊随访及医嘱等。

(六)对与治疗及护理有重要意义的事项,需要时应向患方反复多次告知。

三、知情同意告知的时机和内容(一)患者入院前告知1.接诊医师应告知患者的病情、初步的诊断、住院的必要性,预计的住院时间、可能的医疗费用,病房床位情况等;2.医务人员应告知办理入院的流程、病房的位置等信息。

(二)患者入院时告知1.患者办理入院手续时,医务人员应向患者介绍“入院须知”并签字;2.患者入院后,一般情况由当班护士接待患者,向患方介绍该病区的环境、医务人员等情况;3.主管医生及时向患方作自我介绍并详细询问病情,记录在案。

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制度

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制度

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制度
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制度是指医务人员在开展诊疗工作时,应当依法向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充分的告知,使其对诊疗工作的内容、风险以及后果有充分的知情权,从而能够做出明智的决策。

履行告知义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保护患者利益、提高医疗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制度的目的在于提高医疗质量,保护患者的知情权和自主决策权,从而建立起医患之间的信任和良好的沟通关系。

只有在知情的基础上,患者才能够全面了解自己的病情和治疗方案,做出合理的决策,避免因为缺乏信息而导致的误解和不信任。

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也有助于提高医疗事故的防范和化解,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在履行告知义务制度时,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患者的意愿和选择,注重语言表达的准确性和易懂性,避免使用专业术语使患者难以理解。

医务人员还应当针对不同患者的特殊需求,进行个性化的告知,充分考虑患者的心理和社会状况,尽可能提供适合患者接受的信息。

同时,医务人员在履行告知义务制度时应当注意保护患者隐私,尊重患者的个人权利。

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信息进行严格保密,不得将患者个人的病情和治疗信息透露给他人,除非经过患者本人的同意或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

总之,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制度是医患关系良好和医疗质量提升的基础。

通过充分的告知,患者能够了解自己的病情和治疗方案,做出明智的决策,从而提高了医疗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作为医务人员应当严格履行告知义务,为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树立良好的医生形象。

医院告知管理制度

医院告知管理制度

医院告知管理制度医院告知管理制度,是指医院在开展医疗服务中,为了保障患者知情权,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规范医务人员的行为,建立的一套管理机制。

告知管理制度是医院医疗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直接关系到医院的声誉、医务人员的职业操守以及患者的知情权和医疗安全。

下面将从医院告知管理制度的概念、重要性、内容、实施过程和评估办法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概念医院告知管理制度是指为了保障患者知情权,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规范医务人员的行为,建立的一套管理机制。

包括患者在就医过程中应当获得的信息、信息的传递方式、告知的时间和环节、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制度等内容。

告知是患者承担治疗前提条件的重要一环,是医务人员对患者所需知悉的医疗信息、诊疗方案和风险等进行传递的过程。

告知管理制度的建立是为了加强医护人员对患者告知的规范化,促进医患之间的沟通与交流,提高医院的服务质量和患者满意度。

二、重要性1. 保障患者知情权告知管理制度的建立,是为了让患者在就医过程中能够了解自己的病情、治疗方案、治疗风险等信息,增强患者对医疗过程的掌控感和信任感,保障患者的知情权。

2. 规范医疗行为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要根据医疗规范和伦理要求,遵循医学伦理原则,对患者进行充分的告知,不能隐瞒病情、治疗风险等信息,以免对患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造成伤害。

3. 提高医疗质量告知管理制度的建立,可以促进医患之间的沟通和信任,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提高医院的医疗服务质量,增强医院的竞争力。

4. 规范医务人员的行为告知管理制度的建立,可以让医务人员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义务,规范医务行为,防止医务人员擅自处理患者的病情,违背医德和职业操守。

三、内容1. 告知对象告知对象包括患者本人、患者家属(如患者不能理解告知内容时)、医务工作者、医院管理层等。

2. 告知内容告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病情信息:对患者的病情进行详细的告知,包括病因、病情严重程度、预后、治疗方案等;(2)治疗风险:告知患者治疗方案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并发症,以便患者做出知情决策;(3)医疗费用:告知患者诊疗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费用,避免费用方面的争议和医患矛盾;(4)医务人员信息:告知患者医护人员的姓名、职称、擅长领域等信息,增加患者对医务人员的信任感。

医务人员告知义务管理制度

医务人员告知义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务人员告知义务,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第三条医务人员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严格执行告知义务,确保患者知情同意。

第二章告知义务内容第四条医务人员告知义务包括以下内容:(一)患者病情:告知患者病情的严重程度、发展趋势、可能的治疗方案及预后。

(二)治疗方案:告知患者拟采取的治疗方案、治疗目的、治疗过程、治疗风险及可能的不良反应。

(三)医疗费用:告知患者医疗费用的构成、收费标准、支付方式等。

(四)医疗责任:告知患者医疗机构的医疗责任、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等。

(五)患者隐私:告知患者医疗过程中可能涉及的隐私保护措施。

第三章告知义务实施第五条医务人员应当在以下情况下履行告知义务:(一)接诊时:向患者或其家属介绍病情、治疗方案、医疗费用等。

(二)手术前:向患者或其家属详细说明手术方案、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等。

(三)治疗过程中: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治疗方案调整、治疗进展等情况。

(四)医疗费用结算时: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医疗费用的构成、收费标准等。

(五)患者出院时: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出院后的注意事项、复诊时间等。

第六条医务人员在履行告知义务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语言表达清晰、准确,避免使用专业术语。

(二)尊重患者或其家属的意愿,耐心解答疑问。

(三)确保患者或其家属充分了解告知内容,必要时可采取书面形式。

(四)遵循保密原则,保护患者隐私。

第四章监督与考核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告知义务管理制度,加强对医务人员的监督与考核。

第八条医务人员未履行告知义务,或者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附则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本制度由医疗机构负责解释。

本制度旨在规范医务人员告知义务,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合法权益。

医务人员告知的义务

医务人员告知的义务

7、使用高值药物、材料的告知:高价值药品、医用材料的使用应当告知患者 或其家属,需征得其同意后方可使用,以免日后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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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口头告知
对操作简单无严重并发症或并发症发生率低的有 创检查、治疗,在患者病情允许、操作者技术水 平达到要求并经充分准备的条件下,在向患者或 其家属交待检查、治疗的意义并征得患者或其家 属同意后,可以不履行书面知情同意手续,但应 当作必要的记录,予以证明医务人员履行了告知 义务。包括:周围浅静脉穿刺、常规肌肉注射、 腹腔穿刺、上颌窦穿刺、阴道镜检查、脑电图、 肌电图、表浅点状痣 激光治疗、尿动力学检查 (插尿管)、外周静脉切开、间接检眼镜巩膜压 陷检查、直接、间接喉镜检查等。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规定:在医疗活动 中,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 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咨 询;但是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第56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 正;情况严重,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 者纪律处分,造成医疗事故的,除依照条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予责令 暂停执业活动或吊销执业证书。
告知的范围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实施 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 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执业医师法》第26条对此也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即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 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对告知的范围作了更 为明确的规定,即“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 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 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 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患者知情告知制度

患者知情告知制度

患者知情告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患者的知情权,确保医生与患者之间的沟通顺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行业的规范,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医院全部医务人员都应严格遵守患者知情告知制度,依法履行告知的义务,并确保告知内容真实、准确、全面。

第二章患者知情告知的原则第三条患者知情告知应遵从以下原则:1.自己乐意原则:患者有权选择是否接受医疗服务,医务人员应敬重患者的意愿;2.平等原则:医务人员应以平等的态度与患者沟通,不得鄙视任何患者;3.充分信息原则:医务人员应向患者供应充分的相关信息,包含病情、诊断、治疗方案、预后等;4.真实准确原则:医务人员应向患者供应真实、准确的医疗信息,不得有意隐瞒或歪曲事实;5.全面性原则:医务人员应向患者供应全面的治疗方案和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发症、费用等相关信息;6.理解同意原则:医务人员应确保患者能够充分理解告知内容,经过患者理解和同意后,方可进行后续医疗行为。

第三章患者知情告知的内容第四条医院全部医务人员在进行患者知情告知时,应包含以下内容:1.病情解释:医务人员应向患者解释病情的原因、症状、危害程度等,让患者了解本身所患疾病的基本情况;2.诊断结果:医务人员应向患者准确告知诊断结果,并解释诊断结果的意义;3.治疗方案:医务人员应向患者介绍针对该疾病的治疗方案,并解释每种方案的优劣和可能的风险;4.预期效果:医务人员应告知患者采取不同治疗方案可能带来的预期治疗效果及不良反应的可能性;5.风险等警示信息:医务人员应告知患者治疗过程中可能显现的风险、并发症、并可能造成的影响;6.护理服务:医务人员应告知患者相关的护理服务项目和护理费用;7.费用说明:医务人员应向患者告知治疗费用、住院费用、检查费用等,并提示患者可能产生的费用范围;8.其他事项:医务人员应依据具体情况,向患者介绍其他相关事项,如病情察看、饮食注意等。

第四章患者知情告知的方式第五条医务人员可以依据患者的特殊情况和个人需求,采用以下方式进行患者知情告知:1.口头告知:医务人员可以通过面对面的方式,以口头方式向患者进行知情告知;2.书面告知:医务人员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患者供应相关医疗知情告知,确保患者能够准确理解;3.多媒体告知:医务人员可以利用多媒体技术向患者转达相关知情告知信息;4.同行见证:在特殊情况下,医务人员可以邀请患者的家属或其他第三方作为见证人,确保知情告知的真实性;5.其他方式:医务人员可以依据实际情况,采用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进行患者知情告知。

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制度

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制度

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制度为了增强医患沟通,减少不必要的误解,___制定了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制度。

就诊时,导医台应向患者告知所要就诊的科室。

患者入院后,管床护士和医师必须及时向患者作必要的自我介绍。

同时,发放《患者入院告知》并告知住院须知等注意事项。

患者需要履行签字义务。

在完成详细诊查并提出初步诊断或入院诊断后,医务人员应尊重患者的知情选择权利。

对患者进行病情、诊断、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告知。

提供不同的诊疗方案,并向病人或家属解释交待病情。

对病情解释的内容应使病人或家属对所患疾病有一个初步认识。

即病因、疾病的进程、治疗方法、疾病的恢复过程、应做的相关检查等。

对于不能立即明确诊断的患者,应解释是病情复杂、多系统疾病、目前的相关辅助检查资料不全等原因影响诊断。

并说明下一步有必要做的相应检查,及其大致的费用等。

上级医师查房时,如诊断与下级医生不一致或有新的、进一步的诊疗意见,应再次向病人家属解释交待病情。

所解释的内容应更为详细、具体。

会诊医生在对患者全面诊查后,提出会诊意见。

同时必须亲自向病人或家属解释病情。

经治医师必须随时与患者或家属保持沟通,了解病员病情变化,了解病员及亲属的思想动态等。

并主动征求患者对医疗、护理、生活及服务等方面的想法和意见。

在病情变化时,经治医师必须随时交待病情,并就处置措施进行必要的解释并征求患者或家属的意见。

决定医疗处置措施时,须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应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患者的书面同意。

若不宜向患者说明,则应向患者家属或授权委托人说明。

说明内容应有记录,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在实施治疗前,经治医师必须向患者或其家属介绍治疗目的、治疗时间、治疗方法(包括药品的使用时间、使用方法、使用量等事宜,门诊病员药品使用由门诊药房告知)以及治疗实施人员、治疗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项。

在治疗过程中,各级医师必须经常到病房与患者和家属沟通,及时发现病情变化,随时调整治疗方案。

医疗告知制度

医疗告知制度

医疗告知制度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充分尊重病人的知情权,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告知制度(一)告知人由本院有关职能部门和科主任、经治医师、主治医师、责任护士及有关人员担当。

告知人在履行告知义务时,应注意采取合适的方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并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

(二)告知对象为在本院门诊就诊和住院的病人及其相关人员(监护人、法定或委托代理人、近亲属、关系人),当患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必须告知本人方为有效,其亲属次之;对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患者实施医疗行为履行告知义务时,其知情同意权由其法定(或授权委托)代理人代为行使,患者必须签署授权委托书;患者本人因各种原因无法授权他人行使其知情同意权时,应当告诉患者的监护人或近亲属,并将患者无法正确表达自己意愿的有关情况做好书面记录。

(三)住院病人所有的知情同意书保存在病例中;门诊病人的知情同意内容可直接记录在门诊病历中,并在病历相关记录处留有患方签字。

在实施有关操作前,操作人员必须核验知情同意书。

如果未得到告知对象的同意并在相应病程记录或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则不得实施相关医疗措施(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除外)。

(四)如果患方拒绝在病情危(重)、尸检等特殊情况的告知书上签名时,应有第三方(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律师等)有关人员在场或三名以上的医护人员共同向告知对象告知,将时间、地点、告知对象等情况作书面记录,并由医护人员联合签名。

二、告知主要内容告知内容主要为患者病情、检验项目和治疗措施的目的、方法、步骤、预后及其存在的医疗风险、医院规章制度和诊疗秩序等相关情况,对一些风险较大的医疗措施必须告知可能产生的不良结果及防范措施,可能的预后,若不采用此措施可能对诊疗结果的影响等,主要包括:(一)实施各类手术、有创检查、治疗;(二)输注血液及血液制品;(三)实施麻醉;(四)开展新业务、新技术;(五)实施临床实验性治疗;(六)实施手术中冰冻切片快速病理检查;(七)对患者实施化疗、放疗、抗痨治疗等;(八)使用具有毒性或成瘾性的药物;(九)可能引起强烈过敏反应的药物及其敏感试验;(十)一般情况下没有危险,但是因患者病情危重,有可能引起意外风险的操作;(十一)技术本身没有生命危险,但是经济花费大,给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十二)在急诊或病情危重,处于抢救状态情况下,患者或其亲属要求终止治疗、出院、转院的。

医疗告知义务制度

医疗告知义务制度

医疗告知义务制度简介医疗告知义务制度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时,应当向患者充分告知相关信息的制度。

该制度旨在保护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决策权,确保医患双方在医疗过程中能够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合作。

内容1. 医疗告知的范围和内容:-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告知医疗服务的性质、目的、方法、风险、效果、费用等相关信息。

- 对于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医疗诊断、治疗方案、手术操作等,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告知可能的风险、后果及可能的替代方案。

2. 告知的方式和时间:- 医务人员可以通过口头、书面或其他合适的方式向患者告知相关信息。

- 医务人员应当在医疗过程中的关键节点和决策点及时告知患者相关信息。

3. 患者的知情同意:- 患者在明确知悉医疗服务的性质、目的、方法、风险等信息后,应当自主作出知情同意或拒绝接受医疗服务。

- 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患者的选择,不得强制患者接受医疗服务。

4. 医务人员的责任:- 医务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向患者准确、全面地告知相关信息。

- 医务人员应当保护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不得将患者的相关信息泄露给无关人员。

5. 违反医疗告知义务的后果:-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如未能履行医疗告知义务,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患者对未尽告知义务的医务人员提出投诉或索赔的权利。

目的与意义医疗告知义务制度的实施有助于建立医疗机构和患者之间的信任关系,提高医患沟通的质量和效果。

同时,该制度能够保护患者的知情权和自主权,使其能够更加理性地做出医疗决策。

对于医务人员而言,遵守医疗告知义务有助于提升其专业形象和职业声誉,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结论医疗告知义务制度是保障医患双方权益的重要制度之一。

医务人员应当充分意识到其在医疗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积极履行告知义务,促进医患关系的良好发展。

医疗机构和相关管理部门也应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确保医疗告知义务制度的有效实施。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解释全文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解释全文

第七章医疗伤害责任解析:一、诊疗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运用医学理论和方法维护人体生命健康所必须的行为。

包括:诊断、治疗、护理、保健等具体诊疗行为以及相关的管理行为。

二、非诊疗行为:1、因医疗机构的设施有瑕疵导致患者摔伤、自残、自杀。

2、因医疗机构管理有瑕疵导致伤害。

如抱错婴儿。

3、医务人员的故意伤害行为。

4、非法行医。

因非医疗行为导致的人身伤害,合用本法人身伤害赔偿的普通规定。

三、医疗伤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法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

2、患者有伤害结果。

必须具有客观性、真实性、确定性。

3、诊疗行为与伤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即直接、间接因果关系,一果多因。

4、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有过错。

解析:一、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

法定义务!二、患者的知情允许权。

自我决定权——特殊的人格权。

不仅体现了健康权益,还体现了自我决定的人格利益和人格尊严。

三、告知的内容:病情、措施(包括有无替代方法)、风险。

四、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的标准:能够让患者足以做出正当合理判断所必须掌握的信息。

即以不产生歧义为标准。

五、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侵害患者知情允许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违法行为——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

2、伤害事实——伤害事实有结果。

3、因果关系——伤害结果与未告知有因果关系。

4、主观过错——故意的不愿告知、过失的没有告知。

六、患者知情允许权的限制:防止患者滥用知情允许权,保护医务人员的自由裁量权,真正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必须对患者的知情允许权加以限制。

具体如下:1、患者拒绝或者抛却——医务人员履行了告知义务,但患者拒绝或者抛却知情允许权,如抛却继续诊疗的决定、故意怠慢做出是否允许的决定等,不能认定医务人员侵害其知情允许权。

2、基于公共利益的强制医疗行为——传染病防治、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吸毒人员强制医疗戒毒等。

3、医务人员履行说明义务的自由裁量行为——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履行说明义务时,向患者告知的内容、对象、时机、方式等具有一定的选择权。

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和医师履行告知义务制度

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和医师履行告知义务制度

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和医师履行告知义务制度一、医务人员应当履行告知义务按照法律法规指定的范围,向患者提供与其疾病有关的医疗信息和资料,以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实现;患者有权知道并了解自己的病情、治疗方案以及可以预见的后果,并有权作出选择;在医务服务过程中,医务人员应当保护患者隐私。

二、知情同意范围(一)实施手术、麻醉、输血及特殊治疗、检查、操作(包括侵入性诊治项目)前,医师应分别填写《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同意书》、《有创伤性诊断、治疗操作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自费项目/药品同意书》、《化疗知情同意书》、《放疗知情同意书》等,告知患者病情、治疗方案以及可以预见的后果,并应取得患者本人和/或患者法定代理人的亲笔签名。

(二)高危或特殊状态的知情同意:病情危重或突发变化时,医师应及时向患者家属(患者的法定代理人)告知,并发出《病危通知书》,由家属(法定代理人)签收。

《病危通知书》的“医院保存联”粘贴在病历体温单背面。

病人或家属提出放弃抢救治疗(包括不使用贵重药物或高新设备治疗)时,应在《拒绝治疗同意书》上签名。

告知时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院各种知情同意书适用于住院各环节的病情告知和保护性医疗的告知。

(三)费用的知情同意:病情需要高新或贵重仪器检查(费用>200元);病情需要使用贵重(费用>200元)或不属保险(公费)报销范围内的药物,均应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社保患者还需按社保审批程序操作),在《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自费项目/药品同意书》上应有医师告知的内容、医师签名和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的签名。

(四)需要患者参与的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项目,应填写《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知情同意书》,告知患者并取得患者签名。

科室将其纳入医疗技术项目准入管理,并报医务科。

(五)患者的授权委托人需要了解病情,医师应在病程记录上记录沟通要点,患方授权委托人签名确认。

(六)门急诊患者具备入院指征而患者不同意入院时,医师应履行告知义务,在门急诊病历作好相应记录,由患者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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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第五人民医院石嘴山中心医院
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制度
为切实履行告知义务,增加医患沟通,减少不必要的认识差异,争取取得患者对诊治措施的理解与支持。

现制定本制度。

一、就诊时,导医台需依据患者提供的情况,向患者告知所要就诊的科室;患者入院后,管床护士和医师必须及时向患者作必要的自我介绍,发放《患者入院告知》,同时告知住院须知等注意事项,患者履行签字义务。

二、在完成详细诊查,提出初步诊断或入院诊断后,医务人员要尊重患者的知情选择权利,对患者进行病情、诊断、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告知,提供不同的诊疗方案,向病人或家属解释交待病情须耐心,争取与病人及家属达成共识,对进一步的诊断及治疗做好配合。

对病情解释的内容应使病人或家属对所患疾病有一个初步认识,即病因、疾病的进程、治疗方法、疾病的恢复过程、应做的相关检查等;对于不能立即明确诊断的患者,应解释是病情复杂、多系统疾病、目前的相关辅助检查资料不全等原因影响诊断,及下一步有必要做的相应检查,及其大致的费用等。

三、上级医师查房,如诊断与下级医生不一致或有新的、进一步的诊疗意见,应再次向病人家属解释交待病情。

所解释的内容应更为详细、具体。

四、会诊医生在对患者全面诊查后,提出会诊意见,同时必须亲自向病人或家属解释病情。

五、经治医师必须随时与患者或家属保持沟通,了解病员病情变化,了解病员及亲属的思想动态等。

并主动征求患者对医疗、护理、生活及服务等方面的想法和意见。

六、病情变化时经治医师必须随时交待病情,并就处置措施进行必要的解释并征求患者或家属的意见。

七、决定医疗处置措施时,须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应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患者的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向患者家属或授权委托人说明,说明内容应有记录,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八、在实施治疗前,经治医师必须向患者或其家属介绍治疗目的、治疗时间、治疗方法(包括药品的使用时间、使用方法、使用量等事宜,门诊病员药品使用由门诊药房告知)以及治疗实施人员、治疗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项。

九、在治疗过程中,各级医师必须经常到病房与患者和家属沟通,及时发现病情变化,随时调整治疗方案。

十、有痛苦的或有一定危险的诊疗项目,在术前一定的时间内向患者和家属做好解释交待,说明诊疗项目的必要性、所存在的痛苦和危险性;对需要患方术前签字的,不能回避可能会出现的危险情况,但也不能不切实际的夸大其危险性。

十一、手术和麻醉前手术医师和麻醉医师必须向家属交待手术和麻醉的充分合理性和必要性,并就手术目的、手术和麻醉方式、参加手术人员、手术前注意事项和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向病人或家属做详细
交待,决不能回避可能存在或发生的危险性。

争取取得患者或家属理解,并签署手术同意书。

十二、输血前经治医师必须向患者或其家属告知输血目的,可能发生的输血反应和经血液途径感染疾病的可能性,并加之解释,使之理解与接受。

医患双方必须在临床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后方可输血。

十三、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前经治医师必须向患者或家属详细交待检查和治疗的目的、过程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并发症。

十四、对各项检查的报告单应及时整理,不能丢失,认真分析记录,及时处置;并向上级医生汇报,必要时向病人或家属做好具体解释。

对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及时完成的有关检查项目,应向患者及家属做好解释工作,对检查前有特殊要求或对检验标本有专门规定的,必须向患者解释清楚。

十五、医务人员需掌握告知技巧,了解不同民族、种族、国籍及不同宗教患者的不同习惯,采用患者易懂的方式进行医患沟通。

自觉保守患者隐私,除了法律规定外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患者情况。

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经治医师和/或本治疗组上级医师(必要时科主任)必须就争议焦点向患者及其家属做必要解释,同时告知患者,处理争议的合法途径以及注意事项。

十六、患者出院,经治医师须提前一天通知。

告知患者出院时间、出院时病情情况、出院后注意事项、随访复查时间,对出院后需要继续治疗的患者应说明随诊时间,继续治疗所应用的药物、剂量、用法
及继续治疗所需的时间,必要时联系门诊导医提前进行门诊复查预约。

十七、因人力、技术、设备等因素,在我院难于进一步诊治时,经治医师必须告知患者实际情况及相关转院事宜,征求患者和患者家属意见,同意转院后可以办理相关转院手续,不同意转院的需履行相关签字手续;对不符合转院规定的,而医保及离休干部患者要求转院,经治医师应向患者充分说明原因。

如病人执意要求转院,经治医师必须向患者充分告知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等,并履行相关签字手续后办理出院。

所有转院患者,经治医师必须详细告知病情情况、转院期间可能存在的危险以及转院期间必须注意的事项。

十八、患者在住院期间死亡,经治医师必须告知死亡患者家属相关事项,包括尸体的停放、保存、处理等相关规定,对于死因不明或患者家属对死因有疑异者,必须向死亡患者家属交待尸检等事宜。

十九、告知地点包括患者床旁、医生办公室或其它院内场所。

告知次数和时间依据实际情况灵活确定。

告知内容必须具备充分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并将有关告知内容记录于病程录中。

二十、全院医务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对于未履行告知义务而引发医疗纠纷的,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宁夏第五人民医院石嘴山中心医院
二0一三年十月一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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