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制度
医疗告知义务制度
医疗告知义务制度
简介
医疗告知义务制度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时,应当向患者充分告知相关信息的制度。该制度旨在保护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决策权,确保医患双方在医疗过程中能够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合作。
内容
1.医疗告知的范围和内容: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告知医疗服务的性质、目的、方法、风险、效果、费用等相关信息。
-对于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医疗诊断、治疗方案、手术操作等,医
务人员应当向患者告知可能的风险、后果及可能的替代方案。
2.告知的方式和时间:
■医务人员可以通过口头、书面或其他合适的方式向患者告知相
关信息。
-医务人员应当在医疗过程中的关键节点和决策点及时告知患者相关信息。
3.患者的知情同意:
-患者在明确知悉医疗服务的性质、目的、方法、风险等信息后,应当自主作出知情同意或拒绝接受医疗服务。
-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患者的选择,不得强制患者接受医疗服务。
4.医务人员的责任:
-医务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向患者准确、全面地告知相关信息。
-医务人员应当保护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不得将患者的相关信息泄露给无关人员。
5.违反医疗告知义务的后果: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如未能履行医疗告知义务,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患者对未尽告知义务的医务人员提出投诉或索赔的权利。
目的与意义
医疗告知义务制度的实施有助于建立医疗机构和患者之间的信任关系,提高医患沟通的质量和效果。同时,该制度能够保护患者的知情权和自主权,使其能够更加理性地做出医疗决策。对于医务人员而言,遵守医疗告知义务有助于提升其专业形象和职业声誉,减少医疗
医疗告知制度
医疗告知制度
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充分尊重病人的知情权,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告知制度
(一)告知人由本院有关职能部门和科主任、经治医师、主治医师、责任护士及有关人员担当。告知人在履行告知义务时,应注意采取合适的方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并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二)告知对象为在本院门诊就诊和住院的病人及其相关人员(监护人、法定或委托代理人、近亲属、关系人),当患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必须告知本人方为有效,其亲属次之;对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患者实施医疗行为履行告知义务时,其知情同意权由其法定(或授权委托)代理人代为行使,患者必须签署授权委托书;患者本人因各种原因无法授权他人行使其知情同意权时,应当告诉患者的监护人或近亲属,并将患者无法正确表达自己意愿的有关情况做好书面记录。
(三)住院病人所有的知情同意书保存在病例中;门诊病人的知情同意内容可直接记录在门诊病历中,并在病历相关记录处留有患方签字。在实施有关操作前,操作人员必须核验知情同意书。如果未得到告知对象的同意并在相应病程记录或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则不得实施相关医疗措施(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除外)。
(四)如果患方拒绝在病情危(重)、尸检等特殊情况的告知书上签名时,应有第三方(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律师等)有关人员在场或三名以上的医护人员共同向告知对象告知,将时间、地点、告知对象等情况作书面记录,并由医护人员联合签名。
二、告知主要内容
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一、总则
1.1 为了保障患者权益,确保医疗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临床科室及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对患者进行的知情同意告知工作。
1.3 医院应贯彻“患者至上、尊重人权、全面告知、确保理解”的知情同意告知原则。
二、知情同意告知内容
2.1 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应对患者进行全面的病情告知、治疗方案告知、风险和可能的后果告知。
2.2 告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诊断结果、治疗方案、手术风险、药物副作用、检查和治疗费用等。
三、知情同意告知程序
3.1 医务人员在实施诊疗前,应主动向患者提供所需的信息,并确保患者充分理解。
3.2 医务人员应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采用易于理解的语言和方式进行告知。
3.3 患者有权询问和了解诊疗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医务人员应耐心解答。
四、特殊情况下的知情同意告知
4.1 对于意识不清、无法表达意愿的患者,医务人员应向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进行知情同意告知。
4.2 对于未成年人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医务人员应向其法定代理人进行知情同意告知。
五、知情同意文件的记录与保存
5.1 医务人员应将患者的知情同意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并保存相关文件。
5.2 知情同意文件应包括患者或法定代理人的签名、日期等,并进行归档保存。
六、违反知情同意告知制度的处理
6.1 医务人员违反本制度,未进行充分告知或未取得患者同意进行诊疗的,一经查实,将按照医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6.2 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医疗告知制度
医疗告知制度
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充分尊重病人的知情权,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告知制度
(一)告知人由本院有关职能部门和科主任、经治医师、主治医师、责任护士及有关人员担当。告知人在履行告知义务时,应注意采取合适的方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并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二)告知对象为在本院门诊就诊和住院的病人及其相关人员(监护人、法定或委托代理人、近亲属、关系人),当患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必须告知本人方为有效,其亲属次之;对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患者实施医疗行为履行告知义务时,其知情同意权由其法定(或授权委托)代理人代为行使,患者必须签署授权委托书;患者本人因各种原因无法授权他人行使其知情同意权时,应当告诉患者的监护人或近亲属,并将患者无法正确表达自己意愿的有关情况做好书面记录。
(三)住院病人所有的知情同意书保存在病例中;门诊病人的知情同意内容可直接记录在门诊病历中,并在病历相关记录处留有患方签字。在实施有关操作前,操作人员必须核验知情同意书。如果未得到告知对象的同意并在相应病程记录或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则不得实施相关医疗措施(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除外)。
(四)如果患方拒绝在病情危(重)、尸检等特殊情况的告知书上签名时,应有第三方(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律师等)有关人员在场或三名以上的医护人员共同向告知对象告知,将时间、地点、告知对象等情况作书面记录,并由医护人员联合签名。
二、告知主要内容
对医务人员进行维护患者合法权益、知情同意以及告知方面培训
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三)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动出院,但必须 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和责任,并签字为据。
五、医务人员应尊重和维护患者的隐私权
(一)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对由于医疗需要而提供的个人信 息或隐私,有要求保密的权利。医务人员应严守私密,不 得向外人泄漏。
限制同意的期限,可保障病患的法益 有效
❖病患要求一定要在农历七月以前开刀
推定同意
❖ 前提:
依推定同意所为之医疗行为,必须有利于 患者
紧急状态下,无法事前获得患者或其法定 代理人、配偶、亲属、或其它关系人之同 意
同意之逾越
❖ 同意的范围:
同意必须明确、个别 同意的范围不得逾越,医师只能在患者的
同意范围内进行医疗行为
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九、患者权利和义务告知与公示
1、对于门诊患者,采用公告公示的方法。 2、对于住院患者以书面文件形式,将《患者入院须
知》发至每一位患者。
3、对于特殊检查和治疗的患者,由责任医生实事求 是地提供诊疗信息,做到与患者家属有效沟通, 履行书面文件签署并存档。
知情同意与告知义务 医疗法修法后的改变
在患者同意之前,医师有说明义务 未征求患者同意: assault and battery 患者同意,但医师未尽说明义务:
医生的告知义务规定
医生的告知义务规定
医生的告知义务规定
患方的知情权又称知悉真相权、了解权,现代医学由于具有高度的专业性、技术性等特点,一般的非专业人员对医疗行为的意义、风险、后果知之甚少,患者去医院就诊往往处于被动地位,没有知情权,更没有对医生的医疗行为质疑的能力,而医生的医疗行为既可以治病救人,同时也可能发生医疗失败、副作用、并发症等危险后果。因此笔者认为,为了保护患方的知情权,体现法律的公平,应当规定医生有告知义务,既医生有义务告知患者或其家属(下文中所指的“患方”即患者或其家属),将要实施的医疗行为及其风险,以取得患方理解、同意,否则即构成侵权。目前,由于医生未尽到告知义务侵害了患方的知情权,而引发的案件逐渐增多,本文拟就此题作一些探讨。
一、医生应该履行告知义务的依据
医生履行告知义务是满足患方知情权的前提。无论是药物治疗还是进行手术、辐射治疗都会对人体产生一定的伤害,只有医生向患方履行告知义务,才能让患方理解医生的治疗行为,进而同意、配合医生的医疗行为,否则将构成侵权,这是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权利的体现。法国民法典有这样的规定:任何人均享有身体受到尊重的权利,人之身体不得侵犯,损害人之身体的完整性仅以对该人的治疗有必要之情形为限,并且,除因当事人的健康状况有进行手术治疗之必要,并且本人不能表示同意之情形外,事先均应征得当事人本人的同意。另一方面,医疗行为具有专业性强、技术程度高等特点,如果医生不告之,患方很难知情,很难理解、同意、配合医生的医疗行为,所以作为满足患方知情权的前提,应该肯定医生有告知的义务。
医疗告知制度
医疗告知制度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充分尊重病人的知情权,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告知制度
一告知人由本院有关职能部门和科主任、经治医师、主治医师、责任护士及有关人员担当.告知人在履行告知义务时,应注意采取合适的方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并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
二告知对象为在本院门诊就诊和住院的病人及其相关人员监护人、法定或委托代理人、近亲属、关系人,当患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必须告知本人方为有效,其亲属次之;对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患者实施医疗行为履行告知义务时,其知情同意权由其法定或授权委托代理人代为行使,患者必须签署授权委托书;患者本人因各种原因无法授权他人行使其知情同意权时,应当告诉患者的监护人或近亲属,并将患者无法正确表达自己意愿的有关情况做好书面记录.
三住院病人所有的知情同意书保存在病例中;门诊病人的知情同意内容可直接记录在门诊病历中,并在病历相关记录处留有患方签字.在实施有关操作前,操作人员必须核验知情同意书.如果未得到告知对象的同意并在相应病程记录或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则不得实施相关医疗措施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除外.
四如果患方拒绝在病情危重、尸检等特殊情况的告知书上签名时,应有第三方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律师等有关人员在场或三名以上的医护人员共同向告知对象告知,将时间、地点、告知对象等情况作书面记录,
并由医护人员联合签名.
二、告知主要内容
告知内容主要为患者病情、检验项目和治疗措施的目的、方法、步骤、预后及其存在的医疗风险、医院规章制度和诊疗秩序等相关情况,对一些风险较大的医疗措施必须告知可能产生的不良结果及防范措施,可能的预后,若不采用此措施可能对诊疗结果的影响等,主要包括:
患者知情告知管理制度
患者知情告知管理制度
一、患者知情告知管理制度的定义
患者知情告知是医疗机构向患者全面、准确、及时地告知医疗诊断、治疗方案及可能的风险、后果,使患者在理解的基础上做出知情选择的过程。患者知情告知是医疗服务中的一
项重要环节,是医生与患者之间建立信任、合作关系的基础。
二、患者知情告知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1.告知范围:医院应对患者进行的所有诊疗过程进行知情告知,包括诊断结果、治疗方案、手术风险、医疗费用等。
2.告知内容:告知内容应当详尽、准确、易懂,避免使用医学术语和专业术语,尽量以患
者能够理解的方式传达信息。
3.告知方式:告知可以通过口头、书面或视听等方式进行,医院应根据患者的特点和需求
选择最适合的告知方式。
4.告知时机:告知应在诊疗之前充分进行,充分听取患者意见和建议,确保患者了解并同
意治疗方案。
5.告知书面记录:医院应为每位患者建立详细的告知记录,包括告知内容、告知方式、告
知时间等信息,以备查阅。
6.告知反馈:医院应建立患者投诉和反馈渠道,接受患者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处理患者的
投诉和纠纷。
7.告知监督:医院应建立监督机制,定期开展知情告知质量检查和评估,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确保患者知情权益得到保障。
三、患者知情告知管理制度的实施流程
1.患者来院就诊:患者来院就诊后,前台接待人员应查询患者信息,确认患者身份和诊疗
目的。
2.医生接诊:医生应根据患者的病情和诉求,制定相应的诊疗方案,并告知患者治疗的必
要性、可能的风险和后果。
3.患者知情告知:医生应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患者全面、准确地告知诊疗内容,让患者了
医师如何正确履行告知义务
医师如何正确履行告知义务
医师的告知义务是指医师在诊疗过程中,向患者或其合法代理人提供
相关医疗信息的一项法律义务。正确履行告知义务是医师应当遵守的基本
职业道德和法律要求,对患者的医疗知情权和自主决策权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医师正确履行告知义务的相关内容:
1.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告知义务的核心是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医师应
当提供必要的医疗信息,并确保患者理解所提供的信息的内容和后果。医
师应当以平等、尊重、真实和公正的态度与患者沟通,避免隐瞒或歧视患者。
2.提供全面、准确的医疗信息:医师应当根据患者的需求和实际情况,提供与诊断、治疗、预后等相关的医疗信息。医师应当确保所提供的信息
准确、完整、及时,并用易于理解的方式进行解释。医师应当对可能发生
的风险、不确定性、治疗效果、可能的替代方案等进行全面的告知。
3.考虑患者的文化背景和心理特点:医师在履行告知义务时应当尊重
患者的文化背景和心理特点。针对不同患者,医师应采取恰当的沟通方式
和语言,确保信息传递的有效性。医师还应当尊重患者的权益和决策自主权,充分听取患者的意见和需求。
4.充分告知治疗方案和风险:医师应当对治疗方案及其可能带来的风险、不良反应以及可能的替代方案进行充分告知。医师应当与患者充分讨
论治疗的目的、过程和可能出现的不良情况,以及可能对患者生活质量和
长期健康状况产生的影响。医师还应当告知患者治疗的可能效果和预期结果。
5.尊重患者的决策权:医师应尊重患者的决策权,并确保患者对于治
疗方案有充分的自主选择权。医师应当积极提供有关治疗方案的信息,但
不能代替患者做出决策。医师应当为患者提供充分时间和支持,帮助患者
医疗告知制度
医疗告知制度
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充分尊重病人的知情权,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告知制度
(一)告知人由本院有关职能部门和科主任、经治医师、主治医师、责任护士及有关人员担当。告知人在履行告知义务时,应注意采取合适的方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并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二)告知对象为在本院门诊就诊和住院的病人及其相关人员(监护人、法定或委托代理人、近亲属、关系人),当患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必须告知本人方为有效,其亲属次之;对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患者实施医疗行为履行告知义务时,其知情同意权由其法定(或授权委托)代理人代为行使,患者必须签署授权委托书;患者本人因各种原因无法授权他人行使其知情同意权时,应当告诉患者的监护人或近亲属,并将患者无法正确表达自己意愿的有关情况做好书面记录。
(三)住院病人所有的知情同意书保存在病例中;门诊病人的知情同意内容可直接记录在门诊病历中,并在病历相关记录处留有患方签字。在实施有关操作前,操作人员必须核验知情同意书。如果未得到告知对象的同意并在相应病程记录或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则不得实施相关医疗措施(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除外)。
(四)如果患方拒绝在病情危(重)、尸检等特殊情况的告知书上签名时,应有第三方(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律师等)有关人员在场或三名以上的医护人员共同向告知对象告知,将时间、地点、告知对象等情况作书面记录,并由医护人员联合签名。
二、告知主要内容
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制度
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制度
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制度是指医务人员在开展诊疗工作时,应当依法向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充分的告知,使其对诊疗工作的内容、风险以及后果有充分的知情权,从而能够做出明智的决策。履行告知义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保护患者利益、提高医疗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制度的目的在于提高医疗质量,保护患者的知情权和自主决策权,从而建立起医患之间的信任和良好的沟通关系。只有在知情的基础上,患者才能够全面了解自己的病情和治疗方案,做出合理的决策,避免因为缺乏信息而导致的误解和不信任。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也有助于提高医疗事故的防范和化解,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在履行告知义务制度时,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患者的意愿和选择,注重语言表达的准确性和易懂性,避免使用专业术语使患者难以理解。医务人员还应当针对不同患者的特殊需求,进行个性化的告知,充分考虑患者的心理和社会状况,尽可能提供适合患者接受的信息。
同时,医务人员在履行告知义务制度时应当注意保护患者隐私,尊重患者的个人权利。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信息进行严格保密,不得将患者个人的病情和治疗信息透露给他人,除非经过患者本人的同意或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
总之,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制度是医患关系良好和医疗质量提升的基础。通过充分的告知,患者能够了解自己的病情和治疗方案,做出明智的决策,从而提高了医疗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作为医务人员应当严格履行告知义务,为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树立良好的医生形象。
关于履行告知义务的规定
关于履行告知义务的规定
一、全院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都要树立全心全意为病人着想的思想,认真履行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各科室医务人员要认真学习贯彻各项医疗工作法规和制度,认真按照医疗操作常规和规范进行医疗服务,一丝不苟的履行自己的义务。
三、在医疗活动中要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隐私权,尊重公民的生命健康权。
四、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首先向患者自我介绍自己的医疗身份、医院对患者的服务环境情况、以及就医注意事项。
五、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要告知患者对其采用的医疗措施,及时解答其咨询。
六、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要如实告知患者医疗风险并解答其咨询,认真填写医院规定的告知同意书等医疗文件,客观的评估手术、医疗检查、各类医疗操作的结果。
七、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的后果,注意说话的方式和态度,和蔼可亲地对待患者,要注意说话的艺术性,最大限度的保护患者健康。
八、要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权,为患者保密,不泄露患者的隐私和秘密。
医务人员告知义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务人员告知义务,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第三条医务人员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严格执行告知义务,确保患者知情同意。
第二章告知义务内容
第四条医务人员告知义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患者病情:告知患者病情的严重程度、发展趋势、可能的治疗方案及预后。
(二)治疗方案:告知患者拟采取的治疗方案、治疗目的、治疗过程、治疗风险及可能的不良反应。
(三)医疗费用:告知患者医疗费用的构成、收费标准、支付方式等。
(四)医疗责任:告知患者医疗机构的医疗责任、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等。
(五)患者隐私:告知患者医疗过程中可能涉及的隐私保护措施。
第三章告知义务实施
第五条医务人员应当在以下情况下履行告知义务:
(一)接诊时:向患者或其家属介绍病情、治疗方案、医疗费用等。
(二)手术前:向患者或其家属详细说明手术方案、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等。
(三)治疗过程中: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治疗方案调整、治疗进展等情况。
(四)医疗费用结算时: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医疗费用的构成、收费标准等。
(五)患者出院时: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出院后的注意事项、复诊时间等。
第六条医务人员在履行告知义务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语言表达清晰、准确,避免使用专业术语。
(二)尊重患者或其家属的意愿,耐心解答疑问。
(三)确保患者或其家属充分了解告知内容,必要时可采取书面形式。
(四)遵循保密原则,保护患者隐私。
医疗行为告知制度
医疗行为告知制度
为了更好地保护患者和充分行使在就医过程中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合法权益,履行医院和医务人员医疗活动告知义务,规范医疗行为。加强医患沟通,促进医疗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在医疗活动中临床医师应如实、详细向患者或其家属介绍病情,随时解答患者及其家属提出的疑问。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二、临床医师应向患者或家属介绍拟采取的检查方案,检查目的及检查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可能出现的检查结果。
三、临床医师应向患者或家属介绍拟采取的治疗方案,可能达到的治疗效果及可能出现的不良结果,甚至危险。
四、如存在多种治疗方案,临床医师应将各种治疗方案的治疗目的、可能引起的并发症或医疗风险如实告知患者及其家属,由患者自行选择。
五、在为患者进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等有创性医疗行为及实验性临床治疗时,必须征求患者或其家属的同意,详细交待患者的病情、特殊检查或治疗的适应症、检查治疗目的、可能引起的并发症或医疗风险,以及应对抢救预案,并认真履行签字程序
六、一般情况下要求患者本人签署授权委托书,由被授权人及患者双方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可以同时委托多人行使医疗知情权和选择权等,由被委托人签署知情同意书,不是被委托人一般不能签署知情同意书。
七、临床医师应将用药情况及可能出现的药品不良反应向患者或家属详细告知。
八、承担临床教学的科室,需要病人配合完成各种物理诊断教学实习的,需提前告知病人,征得病人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医疗告知规章制度
医疗告知制度
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充分尊重病人的知情权,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告知制度
(一)告知人由本院有关职能部门和科主任、经治医师、主治医师、责任护士及有关人员担当。告知人在履行告知义务时,应注意采取合适的方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并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二)告知对象为在本院门诊就诊和住院的病人及其相关人员(监护人、法定或委托代理人、近亲属、关系人),当患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必须告知本人方为有效,其亲属次之;对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患者实施医疗行为履行告知义务时,其知情同意权由其法定(或授权委托)代理人代为行使,患者必须签署授权委托书;患者本人因各种原因无法授权他人行使其知情同意权时,应当告诉患者的监护人或近亲属,并将患者无确表达自己意愿的有关情况做好书面记录。
(三)住院病人所有的知情同意书保存在病例中;门诊病人的知情同意容可直接记录在门诊病历中,并在病历相关记录处留有患方签字。在实施有关操作前,操作人员必须核验知情同意书。如果未得到告知对象的同意并在相应病程记录或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则不得实施相关医疗措施(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除外)。
(四)如果患方拒绝在病情危(重)、尸检等特殊情况的告知书上签名时,应有第三方(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律师等)有关人员在场或三名以上的医护人员共同向告知对象告知,将时间、地点、告知对象等情况作书面记录,并由医护人员联合签名。
二、告知主要容
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和医师履行告知义务制度
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和医师履行告知义务制度
一、医务人员应当履行告知义务
按照法律法规指定的范围,向患者提供与其疾病有关的医疗信息和资料,以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实现;患者有权知道并了解自己的病情、治疗方案以及可以预见的后果,并有权作出选择;在医务服务过程中,医务人员应当保护患者隐私。
二、知情同意范围
(一)实施手术、麻醉、输血及特殊治疗、检查、操作(包括侵入性诊治项目)前,医师应分别填写《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同意书》、《有创伤性诊断、治疗操作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自费项目/药品同意书》、《化疗知情同意书》、《放疗知情同意书》等,告知患者病情、治疗方案以及可以预见的后果,并应取得患者本人和/或患者法定代理人的亲笔签名。
(二)高危或特殊状态的知情同意:病情危重或突发变化时,医师应及时向患者家属(患者的法定代理人)告知,并发出《病危通知书》,由家属(法定代理人)签收。《病危通知书》的“医院保存联”粘贴在病历体温单背面。病人或家属提出放弃抢救治疗(包括不使用贵重药物或
高新设备治疗)时,应在《拒绝治疗同意书》上签名。告知时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院各种知情同意书适用于住院各环节的病情告知和保护性医疗的告知。
(三)费用的知情同意:病情需要高新或贵重仪器检查(费用>200元);病情需要使用贵重(费用>200元)或不属保险(公费)报销范围内的药物,均应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社保患者还需按社保审批程序操作),在《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自费项目/药品同意书》上应有医师告知的内容、医师签名和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的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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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第五人民医院石嘴山中心医院
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制度
为切实履行告知义务,增加医患沟通,减少不必要的认识差异,争取取得患者对诊治措施的理解与支持。现制定本制度。
一、就诊时,导医台需依据患者提供的情况,向患者告知所要就诊的科室;患者入院后,管床护士和医师必须及时向患者作必要的自我介绍,发放《患者入院告知》,同时告知住院须知等注意事项,患者履行签字义务。
二、在完成详细诊查,提出初步诊断或入院诊断后,医务人员要尊重患者的知情选择权利,对患者进行病情、诊断、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告知,提供不同的诊疗方案,向病人或家属解释交待病情须耐心,争取与病人及家属达成共识,对进一步的诊断及治疗做好配合。
对病情解释的内容应使病人或家属对所患疾病有一个初步认识,即病因、疾病的进程、治疗方法、疾病的恢复过程、应做的相关检查等;对于不能立即明确诊断的患者,应解释是病情复杂、多系统疾病、目前的相关辅助检查资料不全等原因影响诊断,及下一步有必要做的相应检查,及其大致的费用等。
三、上级医师查房,如诊断与下级医生不一致或有新的、进一步的诊疗意见,应再次向病人家属解释交待病情。所解释的内容应更为详细、具体。
四、会诊医生在对患者全面诊查后,提出会诊意见,同时必须亲自向病人或家属解释病情。
五、经治医师必须随时与患者或家属保持沟通,了解病员病情变化,了解病员及亲属的思想动态等。并主动征求患者对医疗、护理、生活及服务等方面的想法和意见。
六、病情变化时经治医师必须随时交待病情,并就处置措施进行必要的解释并征求患者或家属的意见。
七、决定医疗处置措施时,须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应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患者的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向患者家属或授权委托人说明,说明内容应有记录,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八、在实施治疗前,经治医师必须向患者或其家属介绍治疗目的、治疗时间、治疗方法(包括药品的使用时间、使用方法、使用量等事宜,门诊病员药品使用由门诊药房告知)以及治疗实施人员、治疗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项。
九、在治疗过程中,各级医师必须经常到病房与患者和家属沟通,及时发现病情变化,随时调整治疗方案。
十、有痛苦的或有一定危险的诊疗项目,在术前一定的时间内向患者和家属做好解释交待,说明诊疗项目的必要性、所存在的痛苦和危险性;对需要患方术前签字的,不能回避可能会出现的危险情况,但也不能不切实际的夸大其危险性。
十一、手术和麻醉前手术医师和麻醉医师必须向家属交待手术和麻醉的充分合理性和必要性,并就手术目的、手术和麻醉方式、参加手术人员、手术前注意事项和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向病人或家属做详细
交待,决不能回避可能存在或发生的危险性。争取取得患者或家属理解,并签署手术同意书。
十二、输血前经治医师必须向患者或其家属告知输血目的,可能发生的输血反应和经血液途径感染疾病的可能性,并加之解释,使之理解与接受。医患双方必须在临床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后方可输血。
十三、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前经治医师必须向患者或家属详细交待检查和治疗的目的、过程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并发症。
十四、对各项检查的报告单应及时整理,不能丢失,认真分析记录,及时处置;并向上级医生汇报,必要时向病人或家属做好具体解释。对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及时完成的有关检查项目,应向患者及家属做好解释工作,对检查前有特殊要求或对检验标本有专门规定的,必须向患者解释清楚。
十五、医务人员需掌握告知技巧,了解不同民族、种族、国籍及不同宗教患者的不同习惯,采用患者易懂的方式进行医患沟通。自觉保守患者隐私,除了法律规定外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患者情况。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经治医师和/或本治疗组上级医师(必要时科主任)必须就争议焦点向患者及其家属做必要解释,同时告知患者,处理争议的合法途径以及注意事项。
十六、患者出院,经治医师须提前一天通知。告知患者出院时间、出院时病情情况、出院后注意事项、随访复查时间,对出院后需要继续治疗的患者应说明随诊时间,继续治疗所应用的药物、剂量、用法
及继续治疗所需的时间,必要时联系门诊导医提前进行门诊复查预约。
十七、因人力、技术、设备等因素,在我院难于进一步诊治时,经治医师必须告知患者实际情况及相关转院事宜,征求患者和患者家属意见,同意转院后可以办理相关转院手续,不同意转院的需履行相关签字手续;对不符合转院规定的,而医保及离休干部患者要求转院,经治医师应向患者充分说明原因。如病人执意要求转院,经治医师必须向患者充分告知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等,并履行相关签字手续后办理出院。所有转院患者,经治医师必须详细告知病情情况、转院期间可能存在的危险以及转院期间必须注意的事项。
十八、患者在住院期间死亡,经治医师必须告知死亡患者家属相关事项,包括尸体的停放、保存、处理等相关规定,对于死因不明或患者家属对死因有疑异者,必须向死亡患者家属交待尸检等事宜。
十九、告知地点包括患者床旁、医生办公室或其它院内场所。告知次数和时间依据实际情况灵活确定。告知内容必须具备充分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并将有关告知内容记录于病程录中。
二十、全院医务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对于未履行告知义务而引发医疗纠纷的,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宁夏第五人民医院石嘴山中心医院
二0一三年十月一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