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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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解读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解读
•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 告
基础工作 • 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 • 反洗钱机构设置 • 反洗钱信息化建设 • 反洗钱培训宣传 • 反洗钱内部审计 • 重大洗钱案件处置 • 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和
调查 • 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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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反洗钱工作(一)
反洗钱内控制度应包括: •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 反洗钱培训宣传 • 反洗钱内部审计 • 重大洗钱案件应急处置 • 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行政调查以及涉嫌洗钱犯罪活动调查 • 反洗钱工作信息保密 • 反洗钱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投资资金来源合法
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和投资资金来源合 法的声明
了解反洗钱法律法规,接受反洗钱培训,通过保 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中应当包括接受反
险监管机构组织的包含反洗钱内容的任职资格知 洗钱培训情况报告及本人签字的履行反洗
识测试
钱义务的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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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日常反洗钱工作
核心义务
• 客户身份识别
•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 录保存
介业务的反洗钱要求。有利于探索解决反洗钱工作中存在 的突出问题。
目的与意义(二)
二、有利于提高反洗钱工作水平、防范洗钱风险 • 细化了总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八项内容,首次厘清了反洗
钱内控制度的处延确定了公司各层级的制度制定权限; • 规范了公司反洗钱负责机构的设置要求,提出指定内设机构
负责反洗钱工作、明确规定设置反洗钱专岗要求; • 明确将可量化的反洗钱指标嵌入信息系统。提出做好反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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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实施《管理办法》方案
主要内容
共五章,42条,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立法宗旨和制定依据 第二章 保险监管职责:明确反洗钱持续监管要求 第三章 反洗钱义务:提出市场准入的反洗钱要求 、

反洗钱工作细则

反洗钱工作细则

反洗钱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反洗钱工作质量,规范反洗钱工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23]第1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反洗钱风险管理措施》,结合企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内容包括反洗钱宣传、培训、、报表报送、调查、保密和奖惩等平常工作内容,明确了反洗钱工作规定,是反洗钱人员业务操作旳基本规范。

第二章宣传第三条本章所称反洗钱宣传,是指对反洗钱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有关知识进行企业内外部宣传。

企业按照当地人民银行监管规定开展反洗钱宣传工作。

第四条企业积极开展反洗钱宣传工作,增长企业员工和社会各界反洗钱意识,营造良好旳反洗钱气氛,认真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宣传义务。

第五条企业反洗钱宣传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旳原则。

(一)反洗钱领导小组对反洗钱宣传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二)反洗钱牵头部门负责贯彻反洗钱领导小组旳决定,牵头反洗钱宣传工作旳组织协调;(三)企业各部门负责波及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反洗钱宣传工作旳详细执行。

第六条反洗钱宣传既包括面向客户或是潜在客户旳外部宣传,也包括面向企业员工旳内部宣传。

反洗钱宣传要从客户旳角度出发,贴近客户旳利益,便于客户认同和理解。

第七条反洗钱宣传旳内容重要包括如下内容:(一)洗钱活动旳基本特性;(二)金融机构旳反洗钱义务;(三)反洗钱旳法律法规;(四)防止自身受到洗钱活动侵害旳知识和措施;(五)我国反洗钱工作旳进展;(六)反洗钱工作先进事迹;(七)其他有关宣传内容。

第八条反洗钱宣传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反洗钱专题宣传活动,宣传工作要符合人民银行旳有关规定。

第九条企业应将反洗钱宣传作为一项平常工作,建立长期有效机制,长期开展宣传活动,重要采用LED电子屏、悬挂条幅、发放宣传单、设置宣传栏、理财顾问现场解答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企业应积极参与人民银行组织旳各项反洗钱宣传活动。

第三章培训第十一条企业积极组织开展反洗钱培训保证反洗钱有关岗位人员具有与其职责匹配旳专业素质,,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

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督促金融机构有效履行反洗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发布)等法律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五)中国人民银行明确须履行有关反洗钱义务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明确和调整反洗钱监管分工,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信息报告制度及反洗钱监管档案管理办法,规范反洗钱监管方法、措施和程序,指导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开展反洗钱监管工作。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风险为本和法人监管原则,结合实际,合理运用各类监管方法,实现对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报送反洗钱工作信息,积极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反洗钱监管工作。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监管人员违反规定程序或者超越规定职权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监管或者提出异议。

金融机构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提出的违法违规问题有权提出申辩,有合理理由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采纳。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对反洗钱监督管理中获取的反洗钱信息采取妥善的保管和保密措施,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

第二章监管分工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全国性法人金融机构总部的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辖区内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总部以及非法人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授权法人金融机构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全国性法人金融机构总部代行监管职责。

反洗钱检查工作管理办法

反洗钱检查工作管理办法

吉州珠江村镇银行反洗钱检查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反洗钱内部监督管理,促进反洗钱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有效防范洗钱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吉州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行反洗钱主管部门对辖属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负有检查、监督、指导的职责.检查结果作为对各级机构反洗钱工作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在反洗钱检查中,对于违反反洗钱工作规章制度或未尽到反洗钱义务的行为,依据吉州珠江村镇银行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二章检查形式与实施主体第四条反洗钱检查分为反洗钱自查、反洗钱督导检查和反洗钱专项检查3种形式。

其中反洗钱自查由各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反洗钱督导检查由综合管理部会运营管理部组织实施;反洗钱专项检查由反洗钱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实施.第三章检查对象与检查内容第五条反洗钱检查对象为我行相关业务部门(包括我行信贷管理部、市场营销部、运营管理部、营业部,下同)。

第六条反洗钱检查内容(一)对我行相关部门的检查内容1、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情况(1)制度建设是否及时建立并完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在业务推广过程中将客户身份识别等反洗钱工作要求落实到相关业务制度中,并细化到每个业务环节和岗位;是否及时根据业务调整情况完善相关制度中反洗钱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备上述制度.(2)组织建设是否认真履行反洗钱工作职责;是否按规定参加反洗钱领导小组会议;是否及时处理涉及本部门的反洗钱工作协调事项;是否对本业务条线反洗钱工作进行有效指导;是否设立反洗钱信息报告员并及时报备.2、反洗钱职责履行情况(1)客户身份识别及管理情况是否按规定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业务存续期及终止业务关系时落实身份识别制度,是否及时根据业务开展情况更新客户身份资料,是否按规定落实客户洗钱风险等级管理工作,是否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等.(2)反洗钱宣传培训情况反洗钱领导小组成员部门是否按规定对本条线人员开展了反洗钱培训,是否能配合反洗钱主管部门对本条线人员开展反洗钱培训。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9.13•【文号】保监发[2011]52号•【施行日期】2011.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1〕52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为进一步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防范洗钱风险,我会制定了《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履行保险业反洗钱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管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第二章保险监管职责第四条中国保监会组织、协调、指导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职责:(一)参与制定保险业反洗钱政策、规划、部门规章,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对保险业实施反洗钱监管;(二)制定保险业反洗钱监管制度,对保险业市场准入提出反洗钱要求,开展反洗钱审查和监督检查;(三)参加反洗钱监管合作;(四)组织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五)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钱案件;(六)其他依法履行的反洗钱职责。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职责:(一)制定辖内保险业反洗钱规范性文件,开展反洗钱审查和监督检查;(二)向中国保监会报告辖内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情况;(三)参加辖内反洗钱监管合作;(四)组织开展辖内保险业反洗钱培训宣传;(五)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钱案件;(六)中国保监会授权的其他反洗钱职责。

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非现场考评办法

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非现场考评办法

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非现场考评办法1. 引言在当前全球金融环境中,洗钱活动日益猖獗,给金融机构的稳定经营和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为了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活动,金融机构必须设立有效的反洗钱措施,并定期进行考评。

作为一种评估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方式,非现场考评已经得到广泛应用。

本文将介绍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非现场考评的具体办法,以保证考评的公正性、客观性和有效性。

2. 考评范围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非现场考评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2.1 客户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包括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前对客户进行合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情况,确保客户身份真实可靠并正确评估其洗钱风险。

2.2 内外部合规检查和监控包括金融机构内部和外部合规检查和监控措施的建设情况,保证金融机构能够及时发现和防止洗钱活动。

2.3 反洗钱培训和意识包括金融机构对员工进行的反洗钱培训和意识提升措施的落实情况,确保员工具备足够的反洗钱知识和技能。

2.4 洗钱报告和合规记录包括金融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洗钱报告和合规记录的情况,保证与洗钱相关的信息能够得到及时上报和记录。

2.5 风险管理和应对措施包括金融机构对洗钱风险的管理和应对措施的建设情况,确保金融机构能够有效预防和控制洗钱风险。

3. 考评方法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非现场考评采用以下方法进行:3.1 文件审查考评人员将对金融机构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查,包括但不限于合规手册、内部监控报告、培训记录和风险评估报告等,以了解和评估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3.2 系统演练考评人员将根据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情况,组织系统演练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模拟洗钱案例的处理和应对措施的演练,以评估金融机构在实际操作中的反洗钱能力。

3.3 示例案例评估考评人员将根据金融机构提供的洗钱案例,评估其反洗钱工作的响应速度、准确性和有效性,以判断金融机构的反洗钱能力。

4. 考评标准和得分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非现场考评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4.1 合规性和规范性考评人员将根据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评估其合规性和规范性。

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

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

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2019年7月27日银发[2019]25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工作,督促金融机构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履行有关反洗钱义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收集金融机构报送的反洗钱信息,分析评估其执行反洗钱法律制度的状况,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风险预警、限期整改等监管措施的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地(市)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全国性金融机构总部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非现场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地方性金融机构总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金融机构进行非现场监管。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定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规定,确定信息收集内容,规范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工作流程,指导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非现场监管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根据各自的监管范围建立具体的非现场监管工作目标和对非现场监管资料的分析指标。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送反洗钱统计报表、信息资料交易数据工作报告以及内部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如实反映反洗钱工作情况。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全文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全文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全文保监发〔2011〕52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治理公司,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为进一步加大保险业反洗钞票工作,防范洗钞票风险,我会制定了《保险业反洗钞票工作治理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治理委员会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保险业反洗钞票工作治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保险业反洗钞票工作,促进行业连续健康进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钞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履行保险业反洗钞票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按照本方法的规定,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畴内履行反洗钞票监管职责。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保险公司、保险资产治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第二章保险监管职责第四条中国保监会组织、和谐、指导保险业反洗钞票工作,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钞票职责:(一)参与制定保险业反洗钞票政策、规划、部门规章,配合国务院反洗钞票行政主管部门对保险业实施反洗钞票监管;(二)制定保险业反洗钞票监管制度,对保险业市场准入提出反洗钞票要求,开展反洗钞票审查和监督检查;(三)参加反洗钞票监管合作;(四)组织开展反洗钞票培训宣传;(五)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钞票案件;(六)其他依法履行的反洗钞票职责。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畴内,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钞票职责:(一)制定辖内保险业反洗钞票规范性文件,开展反洗钞票审查和监督检查;(二)向中国保监会报告辖内保险业反洗钞票工作情形;(三)参加辖内反洗钞票监管合作;(四)组织开展辖内保险业反洗钞票培训宣传;(五)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钞票案件;(六)中国保监会授权的其他反洗钞票职责。

第三章保险业反洗钞票义务第六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治理公司和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以保单实名制为基础,按照客户资料完整、交易记录可查、资金流转规范的工作原则,切实提升反洗钞票内控水平。

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

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

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工作,督促金融机构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履行有关反洗钱义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收集金融机构报送的反洗钱信息,分析评估其执行反洗钱法律制度的状况,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风险预警、限期整改等监管措施的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地(市)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全国性金融机构总部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非现场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地方性金融机构总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金融机构进行非现场监管。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定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规定,确定信息收集内容,规范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操作流程,指导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非现场监管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根据各自的监管范围建立具体的非现场监管工作目标和对非现场监管资料的分析指标。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送反洗钱统计报表、信息资料、交易数据、工作报告以及内部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如实反映反洗钱工作情况。

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银发[2014]344号2014年12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加强反洗钱监督管理,督促金融机构有效履行反洗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发布)等法律和规章,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督促金融机构有效履行反洗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 号发布)等法律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五)中国人民银行明确须履行有关反洗钱义务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明确和调整反洗钱监管分工,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信息报告制度及反洗钱监管档案管理办法,规范反洗钱监管方法、措施和程序,指导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开展反洗钱监管工作。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风险为本和法人监管原则,结合实际,合理运用各类监管方法,实现对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报送反洗钱工作信息,积极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反洗钱监管工作。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监管人员违反规定程序或者超越规定职权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监管或者提出异议。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6.07.10•【文号】银办发[2006]160号•【施行日期】2006.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档案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年7月10日银办发[2006]160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04]259号),结合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实际,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办法》,结合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是指人民银行各级反洗钱工作部门在开展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材料、图表、音像、计算机磁盘、实物等形式的历史记录。

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是人民银行反洗钱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人民银行各级反洗钱工作部门应建立健全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制度,保证档案资料收集齐全,归档及时,整齐有序,查阅方便,严防丢失和泄密。

第四条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保密工作规定,严守档案秘密。

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2)

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2)

附件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督促金融机构有效履行反洗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发布)等法律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五)中国人民银行明确须履行有关反洗钱义务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明确和调整反洗钱监管分工,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信息报告制度及反洗钱监管档案管理办法,规范反洗钱监管方法、措施和程序,指导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开展反洗钱监管工作。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风险为本和法人监管原则,结合实际,合理运用各类监管方法,实现对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报送反洗钱工作信息,积极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反洗钱监管工作。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监管人员违反规定程序或者超越规定职权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监管或者提出异议。

金融机构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提出的违法违规问题有权提出申辩,有合理理由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采纳。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对反洗钱监督管理中获取的反洗钱信息采取妥善的保管和保密措施,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

第二章监管分工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全国性法人金融机构总部的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辖区内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总部以及非法人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授权法人金融机构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全国性法人金融机构总部代行监管职责。

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告

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告

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告1203(一)反洗钱组织机构、内控制度建设情况我行各机构均成立了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并根据人员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各机构均建立健全了反洗钱的各个工作岗位,分行设立的反洗钱合规官、反洗钱合规管理员、反洗钱情报人员、各营业网点也相应设立合规员。

各岗位工作人员均能按要求履行工作职责。

我行高度重视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工作,并结合政策性银行的特点,将各项制度进行了分解细化。

20__年十月分行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韶农发银发〔2008〕101号),该文就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监督检查与考核等内控制度进行了分解细化。

20__年一月,分行下发了>》的通知(韶农发银发〔2009〕17号)、20__年7月分行转发了知》的通知(韶农发银发〔2009〕92号)也对反洗钱的相关制度进行了细化分解。

20__年9月转发了)》。

20__年11月总行下发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2011修订)》。

(二)履行反洗钱义务情况我行能严格执行金融机构反洗钱的各项义务,通过农发行及人民银行的反洗钱系统做好大额和可疑交易的报告。

各营业网点能对办理业务的客户进行身份识别,并做好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

各机构每半年对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对新开账户的客户,能在五个工作日内对其反洗钱风险等级进行初评。

各机构均能按要求大额现金监测,做好反洗钱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三)开展反洗钱内部检查监督情况。

我行主要通过二种方式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

一是分行财务会计部门按季度对各营业网点进行会计辅导检查同时对各网点的反洗钱工作进行检查督导,二是分行内部审计部按年对各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检查,全面评估反洗钱的各项工作。

(四)本季度反洗钱的主要工作情况1、20__年1月8日前,各机构结合反洗钱系统生产的客户洗钱风险等级评级对20__年底存量客户洗钱风险等级进行评定。

最新信用社(银行)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告

最新信用社(银行)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告

信用社(银行)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告人行XX县支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发〔2007〕254号)、(黔农信办发〔2007〕168号)文件要求,为规范我社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工作,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现将我社今年度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如下:一、组织机构建设情况我社已成立了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由联社分管领导任组长,其他经营班子成员为副组长,联社各职能部室负责人和基层社(部)主任为成员,为本联社专门反洗钱机构,负责全辖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于联社财务信息部,并指定联社专门反洗钱联络员,信用社(含营业部)主办会计为本社反洗钱工作联络员,负责本社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记录,分析和报告反洗钱工作。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情况为进一步加强我社反洗钱工作,预防不法分子利用信用社进行洗钱活动,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等有关规定,我社制定了《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反洗钱工作管理暂行规定》、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XX县农村信用社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操作规程》、《XX 县联社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操作规程》等反洗钱内控制度。

根据《省联社办公室关于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升级的通知》文件要求,为准确、及时上报大额、可疑交易,我社《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操作员实行A、B角管理,于二○一○年七月十六日明确了各营业网点具体操作员名单。

三、四、反洗钱宣传情况为提高客户的法律意识,积极配合我社开展反洗钱工作,形成良好的抵制、打击洗钱活动的社会氛围,我社利用赶集日先后开展了三次反洗钱知识宣传活动,活动现场通过悬挂宣传横幅、设立咨询台、张贴海报、发放宣传册等方式进行知识宣传,发放各类宣传材料共计900余份。

五、反洗钱培训情况为加强一线人员对可疑交易、大额交易的判断能力,以及熟练掌握《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操作流程,联社组织开展了两次反洗钱培训,培训人员包括网点临柜人员、主办会计和联社机关人员60人次。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7.07.27•【文号】银发[2007]254号•【施行日期】2007.07.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发[2007]254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银行、城乡信用社,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为规范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工作,督促金融机构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发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发布)等有关法律和规章的规定,人民银行研究制定了《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总行。

附件: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中国人民银行二00七年七月二十七日附件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工作,督促金融机构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使用社;(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反洗钱非现场监督管理办法

反洗钱非现场监督管理办法

反洗钱非现场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工作,督促金融机构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使用社;(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履行有关反洗钱义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收集金融机构报送的反洗钱信息,分析评估其执行反洗钱法律制度的状况,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风险预警、限期整改等监管措施的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地(市)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全国性金融机构总部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非现场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地方性金融机构总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金融机构进行非现场监管。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定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规定,确定信息收集内容,规范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工作流程,指导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非现场监管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根据各自的监管范围建立具体的非现场监管工作目标和对非现场监管资料的分析指标。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送反洗钱统计报表、信息资料、交易数据、工作报告以及内部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如实反映反洗钱工作情况。

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
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明确须履行有关反洗钱义务的其他金融机构。
01、总则
负责明确和调整反洗钱监管分工,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信息报告制度及反洗钱监管档
2.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考核评级中发现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存
在突出问题的,应当及时发出( ),进行风险提示,要求其采取必要的整改措施。 A.《反洗钱监管审批表》
B.《反洗钱监管通知书》
C.《反洗钱监管意见书》 D.《反洗钱监管记录》
反洗钱报告机构
人民银行监管辖区内承担反洗钱法定义务的金融机构最高层级的管辖或牵头机构,包括法人机构和部分 非法人机构。
03、非现场监管
监管档案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根据监管分工,以反洗钱报告机构为主体,及时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 信息和监管活动信息建立监管档案,保存下列信息,实施动态监督管理: (一)金融机构报送的信息; (二)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实施反洗钱监管过程中产生的信息; (三)其他渠道获取的重要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做好反洗钱监管档案的设置与维护。 反洗钱监管档案按年度进行时序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于每年度结束后将法人金融机构的电 子监管档案逐级上报至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直接对其下级机构负责监管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可 以授权下级机构检查由上级机构负责监管的金融机构;下级机构认为其负责监管的金融机构执 行反洗钱规定的情况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可以请求上级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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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
2008年11月23日星期日 17:4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工作,督促金融机构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使用社;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履行有关反洗钱义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
收集金融机构报送的反洗钱信息,分析评估其执行反洗钱法律制度的状况,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风险预警、限期整改等监管措施的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地(市)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全国性金融机构总部执行反洗钱规
定的行为进行非现场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地方性金融机构总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金融机构进行非现场监管。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定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规定,确定信息收集内容,规范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工作流程,指导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非现场监管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根据各自的监管范围建立具体的非
现场监管工作目标和对非现场监管资料的分析指标。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送反洗钱统计报表、信息资料、交易数据、工作报告以及内部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如实反映反洗钱工作情况。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对依法收集到的有关信息保密。

第八条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包括信息收集、信息分析评估、非现场监管措施、信息归档等。

第二章信息收集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按年度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以下反洗钱信息:
(一)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
(二)反洗钱工作机构和岗位设立情况;
(三)反洗钱宣传和培训情况;
(四)反洗钱年度内部审计情况;
(五)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要求报送的其他反洗钱工作信息。

上述第(一)项反洗钱信息在年度内发生变化的,金融机构应及时将更新情况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当地分支机构。

上述第(二)项反洗钱信息在年度内发生变化的,金融机构应于变化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更新情况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当地分支机构。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按季度汇总统计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以下反洗钱信息:
(一)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情况;
(二)协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的情况;
(三)向公安机关报告涉嫌犯罪的情况;
(四)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要求报送的其他反洗钱工作信息。

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当地分支机构可以按季度通过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或其他渠道收集,也可以要求金融机构按季度汇总统计并报送以下反洗钱信息:
(一)报告可疑交易的情况;
(二)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反洗钱调查的情况;
(三)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临时冻结措施的情况;
(四)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告涉嫌犯罪的情况。

第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和监管需要调整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反洗钱信息报送内容。

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应于每半年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报告日前半年执行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规定的情况以及被境外监管部门检查和处罚的情况通过其总部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

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

第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辖内金融机构报送非现场监管信息的渠道和方式。

金融机构应于每年或者每季度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

第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收集到金融机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后,应按照本办法附1至附7所规定的报表格式逐级上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省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应于每年或者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汇总后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

第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分支机构应审核金融机构报送的非现场监管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金融机构报送的信息不准确或不完整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应及时发出《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补充报送通知书》(附8),要求金融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更正。

第三章信息分析评估
第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对金融机构报送的非现场监管信息进行审核登记,分类整理,分析评估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法律制度的情况。

第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所收集的非现场监管信息进行分析时,发现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确认的,可根据情况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确认和核实:
(一)电话询问;
(二)书面询问;
(三)走访金融机构;
(四)约见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谈话。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非现场监管信息进行确认和核实的内容不得超出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所规定的范围。

第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电话询问金融机构时,应填写《反洗钱非现场监管电话记录》(附9)。

第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书面询问金融机构时,应填制《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质询通知书》(附10),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送达被询问的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应自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被询问的问题。

第二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走访金融机构时,应填制《反洗钱现场监管走访通知书》(附11),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提前2个工作日送达金融机构,告知金融机构走访调查的目的和需核实的事项。

走访时,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执法证。

人员少于2人或者是未出示执法证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

走访结束后,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应填写《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走访调查记录》(附12)并经金融机构有关人员签字、盖章确认。

第二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约见金融机构高级管理
人员谈话时,应填制《约见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谈话通知书》(附13),经本行(部)行长(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长(副主任)批准后提前2个工作日送达金融机构,告知对方谈话内容、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等。

谈话结束后,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应填写《反洗钱非现场监管约见谈话记录》(附14)并经被约见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根据非现场监管信息
以及设定的非现场监管分析指标,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情况进行审查、分析和评估。

第四章非现场监管措施
第二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在评估中发现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应及时发出《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意见书》(附15),进行风险提示,要求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对违反反洗钱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应给予相应行政处罚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办理。

对涉嫌违反反洗钱规定且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的,应进行现场检查。

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对《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意见书》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相关处理文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文书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提出申述、申辩意见。

金融机构陈述的事实、理由以及提交的证据成立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应当予以采纳。

金融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可根据相关非现场监管信息对金融机构有关事实或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
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应按季度和年度撰写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告,于每年或者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报告的主要内容为:
(一)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基本情况;
(二)涉嫌违反反洗钱规定的情况及其他值得关注的问题;
(三)根据非现场监管信息的分析和评估结果,依法开展现场检查、给予行政处罚、移送等相关处理情况,以及做出上述处理的依据;
(四)非现场监管实施基本情况、效果以及存在的不足;
(五)改进非现场监管的建议。

第五章信息归档
第二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建立反洗钱非现场监
管信息档案。

非现场监管信息档案包括:
(一)金融机构报送的反洗钱统计报表、信息资料、工作报告以及稽核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及其他资料信息;
(二)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进行非现场监管形成的各种报表、报告资料或分析材料,包括与金融机构的往来函件、电话记录、走访记录、谈话记录及各类监管报表、分析报告、相关领导的批
示等;
(三)有关部门或个人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的意见、监督信息及举报材料;
(四)媒体报道的金融机构有关反洗钱信息。

第二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将非现场监管信息档案进行分类归档,按《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进行保存、保管和查询。

第二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档案保密制度。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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