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执法车辆管理制度
执法车辆管理制度执法车辆是公安机关、交通部门等执法部门用于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交通安全等任务的重要工具。
为了确保执法车辆的正常运行和管理,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执法车辆管理制度非常重要。
下面将从执法车辆的配备、使用、维护、管理等方面详细介绍执法车辆管理制度。
一、执法车辆的配备执法车辆的配备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
首先,根据执法部门的具体任务和工作特点,确定执法车辆的功能配置,如警车、执法摩托车、交通管理车等。
其次,要根据执法地域的特点、任务需求等,确定执法车辆的数量和车型,确保能够满足执法需要。
此外,还要考虑使用年限和技术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执法车辆的更新周期。
二、执法车辆的使用执法车辆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
首先,执法车辆的使用应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超速、超载等违法行为。
其次,执法车辆的使用应遵守执法规范,不得滥用权力,不得以私人事务为借口使用执法车辆。
另外,执法车辆的使用应保证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但要遵守合理、经济使用原则,不得擅自改装或私自占用执法车辆。
三、执法车辆的维护执法车辆的维护是保证其良好技术状况和正常运行的重要环节。
首先,要建立健全的定期检查制度,及时进行车辆的保养和检修。
其次,要加强驾驶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驾驶员的技术水平和驾驶安全意识。
另外,要建立健全的事故处理制度,对于发生的车辆事故要及时进行报告和处理,确保受损车辆的及时修复和赔偿。
四、执法车辆的管理执法车辆的管理是保证其正常使用和维护的重要环节。
首先,要建立健全的车辆管理机构和人员,明确责任和权限,确保车辆管理工作的专业化和高效性。
其次,要建立健全的车辆登记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对执法车辆的基本情况和使用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和管理。
另外,要建立健全的车辆监管制度,加强对执法车辆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总之,执法车辆是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交通安全等任务的重要工具。
科学合理的执法车辆管理制度能够确保执法车辆的正常运行和管理,提高执法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制度办法最新修订
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制度办法最新修订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制度办法最新修订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执法执勤工作在车辆使用方面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变化。
为了规范和管理执法执勤用车,确保其依法行驶、有效履职,相关部门对《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制度办法》进行了最新修订。
首先,最新修订的办法明确了执法执勤用车的范围和使用情况。
办法规定了执法执勤用车的种类,包括警车、执法车、消防车等。
同时,办法对用车的使用范围和时段做出了详细规定,明确了执法执勤用车的使用情况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提出了强调合理配备和合理使用的原则。
在用车管理方面,最新修订的办法加强了对车辆的使用监督和管理。
一方面,办法明确了使用人员的管理要求,规定了使用人员的资格条件和培训要求,以确保他们具备适应执法执勤工作的能力。
另一方面,办法强调了车辆使用的监督和检查,要求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用车检查制度,定期对执法执勤用车进行检查和维护,并加强对车辆使用记录和统计的管理。
同时,最新修订的办法还加强了对车辆管理的技术支持和保障。
办法强调了车辆装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要求,要求相关部门加强对执法执勤用车技术设备的研发和更新,确保其能够适应日益复杂的执法执勤任务需要。
此外,办法还规定,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车辆管理信息系统,提供实时监控和数据分析的能力,为执法执勤用车管理提供科技支撑。
在经费管理方面,最新修订的办法明确了财政保障和费用核算的政策。
办法规定,相关部门应当合理安排执法执勤用车的运营经费,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同时,办法要求相关部门加强经费使用的监督和审计,确保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率性。
最后,最新修订的办法还注重了执法执勤用车的社会影响和形象塑造。
办法强调了用车行为的法治化和规范化,要求使用人员在执法执勤工作中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行车纪律,不得任意违规行驶。
同时,办法要求相关部门加强对执法执勤用车的宣传工作,提高公众对执法执勤用车工作的认知和理解。
执法用车管理制度
执法用车管理制度执法用车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公务用车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规范车辆使用行为,保障公务用车运行安全,特制定本执法用车管理制度。
一、车辆配置1.1 根据相关部门工作需求,对公务用车进行配置。
合理安排车辆数量和种类,确保满足部门工作需要,避免闲置车辆造成资源浪费。
1.2 车辆配置由相关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申请报批程序,将车辆配置情况登记在册,并定期进行更新。
二、车辆使用2.1 车辆使用由车辆负责人统筹安排,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合理的调度安排,保证车辆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工作需要。
2.2 车辆负责人需确保车辆的安全、整洁和保养。
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理和更换配件。
2.3 车辆使用人员需按照公务需要合理使用车辆,不得擅自改变车辆用途或外借给他人使用,确保车辆使用安全。
三、车辆保养3.1 每辆车辆都应定期进行保养维修,保证车辆的正常运行。
保养维修工作由专业人员负责,根据车辆使用情况和维修保养计划进行安排。
3.2 车辆保养工作包括车辆清洁、加油、维修和更换配件等,车辆负责人负责确保车辆保养工作的及时进行。
四、车辆加油4.1 车辆加油由车辆使用人员自行负责,确保加油时遵守交通规则和安全操作规范。
4.2 车辆加油时需选择正规加油站,并填写加油单,及时核对加油量和金额,确保加油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五、车辆事故5.1 发生车辆事故时,车辆使用人员需及时在事故现场保护现场,并拨打报警电话,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保险公司。
5.2 车辆事故后需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报案和理赔手续,确保车辆损失及时得到赔偿。
六、车辆停放6.1 车辆停放时应选择安全、规范的停车场所,避免造成交通拥堵或影响他人通行。
6.2 停车时需按照相关规定将车辆熄火、拉手刹、关闭车窗等,确保车辆停放安全。
七、车辆报废和调配7.1 车辆因年限到期、损坏严重或需变更配置等原因需要报废和调配时,由相关部门负责进行申请和审批程序。
7.2 车辆报废时需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处理,确保车辆报废的合法性和环保要求。
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根据《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司法行政工作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使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执法执勤用车是指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用于社区矫正、处臵突发事件、人民调解、安臵帮教、法律援助、执法监督、司法协助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及司法行政机关执勤指挥用车。
不承担执法执勤职能的部门不得配备执法执勤用车。
第四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按照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分别核定编制。
第五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更新,应严格执行《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执法执勤用车编制、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编制年度执法执勤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配备更新执法执勤用车,应按有关规定做好申报、审批、采购、注册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八条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统一的司法警车制式外观。
按照有关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固定式警用标志灯具。
第九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使用管理制度,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
(一)警车管理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配备车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警车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本单位警车管理使用的领导责任;分管领导承担本单位警车管理工作的直接领导责任。
(二)按照《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的要求使用警车,一般应由专职驾驶员驾驶,严禁非执法执勤人员驾驶警车。
开警车应按照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交警手势通行。
(三)明确警车管理责任,确定警车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警车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对警车驾驶人员进行政治思想、法制、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工作,定期检查车辆保管和使用情况,督促落实车辆管理人员的责任。
执法车辆使用管理制度
执法车辆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执法车辆的使用管理,确保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社会安全和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执法活动中使用的各类车辆,并包括执法人员的私人车辆。
第三条执法车辆使用管理应遵守管理规范,科学管理,依法用车,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车辆的使用权限第四条执法车辆的使用权限应当进行明确规定,根据执法需求确定车辆的使用范围和用途。
第五条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车辆应当遵守相关规定,按照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进行执法活动,不得私自挪用、滥用车辆。
第六条不得擅自将执法车辆用于私人活动,不得私自调度、改装车辆,确保车辆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七条执法车辆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保持车辆干净整洁,按时进行保养和维修,确保车辆的正常使用。
第八条车辆使用部门应当合理安排车辆使用人员,确保车辆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车辆使用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法资格,对车辆进行熟练操作,了解车辆相关知识,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行。
第十条车辆使用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车辆使用记录,做到明明白白,确保车辆的使用情况清晰可控。
第三章车辆的管理与保养第十一条执法车辆管理部门应当对执法车辆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的安全性和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对于发现车辆有损坏或故障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修理,确保车辆的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车辆管理部门应当对车辆的保养和维修进行记录,并做到有据可查,确保车辆的品质和性能。
第十四条车辆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车辆外出检查制度,对车辆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车辆的安全行驶。
第十五条车辆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车辆保险和维修储备制度,确保车辆出现问题时能够及时处理,保障执法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六条车辆管理部门应当对车辆的使用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对车辆的使用和维护水平,确保车辆的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车辆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车辆报废和更新制度,根据车辆的使用情况设定合理的报废年限,及时更新车辆,确保车辆的性能和安全性。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3.09.18•【文号】财行[2012]296号•【施行日期】2013.09.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2年9月18日财行[2012]2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司法局:为加强和规范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精神,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1]180号)等有关管理要求,结合司法行政机关实际,财政部会同司法部研究制定了《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司法部反映。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本《办法》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具体办法,并报财政部、司法部备案。
附件: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附件: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1]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字[2011]6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1]18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执法车使用管理制度
执法车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执法车的管理,保障执法车辆的正常运行和使用,有效履行执法职责,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机关、部门和单位的执法车辆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执法车辆是指用于执法、巡逻、押送等执法活动的车辆,包括警车、消防车、救护车等。
第四条执法车辆使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依法保障执法人员的执法权利和职责。
第五条执法车辆应当在规定的法律法规下使用,不得擅自私用。
第六条执法车辆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执法车辆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七条执法车辆使用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第八条执法车辆在执行任务时,应当做好车辆的日常保养和维护工作,确保车辆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九条执法车辆使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违规使用、私自改装或转借执法车辆。
第十条执法车辆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执法车辆使用档案,记录车辆的日常使用情况和维护维修情况。
第十一条执法车辆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执法车辆使用人员的培训和督导工作,提高执法车辆使用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第十二条执法车辆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执法车辆的检查和监督制度,确保执法车辆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执法车使用管理制度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严格处罚,确保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二章执法车辆的配备和管理第十四条执法车辆的配备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数量和型号,确保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对于执法车辆的配置和购买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质量和性能合格。
第十六条对于执法车辆的保养和维护应当建立完善的制度,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车辆的安全和稳定。
第十七条执法车辆在配备和管理中,应当充分考虑环保要求,选择低碳、节能、环保的车辆。
第十八条对于执法车辆的保险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投保,确保车辆的保险责任和保障范围。
第十九条执法车辆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执法车辆的档案管理制度,记录车辆的基本信息和管理情况。
执法装备配备、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执法装备配备、使用、维护、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执法装备的管理和使用,切实提高执法装备的有效、合理使用;根据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大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执法装备包括执法车辆、摄像机、照相机和电脑等办公设备,执法人员在使用和管理各类装备的过程中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内业办公室是大队负责装备的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定期对执法装备的使用、维护、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执法装备性能良好,使用便捷.同时建立和实施执法装备使用、管理责任制和使用、管理台帐。
做到及时登记,规范操作;用完后归还入库,妥善保管。
严禁私自外借或挪做他用。
一、执法车辆第四条大队的执法车辆要按照统一规定喷印标志、名称、字样和外表油漆颜色的公务车辆。
第五条执法车辆仅指大队的执法汽车。
第六条执法车辆实行专人管理、合理使用。
第七条大队内业办公室负责定期检查执法车辆的使用、管理、保养、维护工作。
第八条大队的执法车辆可实行专人管理,多人使用的管理模式。
第九条执法车辆在日常使用、保养和维护中应遵守以下几项规定:(一)遵守行车交通条例,严禁酒后驾驶执法车辆。
因酒后驾驶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由当事人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并按相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二)严禁公车私用,为此而造成的车辆损失由当事人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并按相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
(三)出车前须对车况进行检查,确保无病车、脏车上路的现象发生。
(四)车辆加油实行定点加油制度。
(五)车辆的保养、维护,须由驾驶员填写《车辆维护单》,说明具体内容和金额,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到指定的汽车维修点进行保养和维护。
凡不按规定程序擅自进行保养、维护车辆的,其费用不予报销。
二、摄像机、照相机等执法装备及电脑等办公设备第十条为了更好地利用配备各类照相机、数码摄像机、电脑等设备为日常的执法工作服务,特制定其使用和管理方面的相关规范内容。
第十一条各类照相机、数码摄像机等取证设备的使用严格按照其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的规定操作.第十二条在使用电脑、复印机、传真机等各类办公设备的过程中,遇到故障时应立刻停止使用,由装备管理人员排除;不能排除故障的,要联系技术部门进行维修。
执法车辆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执法车辆的管理,确保执法车辆安全、高效、规范地履行职责,提高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部门所有执法车辆及其驾驶员。
第三条执法车辆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三)规范使用、高效运行;(四)严格监督、责任追究。
第二章车辆配备与使用第四条执法车辆由本部门统一购置,车辆购置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第五条执法车辆分为以下几类:(一)巡逻车:用于日常巡逻、执法检查、应急处置等;(二)侦查车:用于侦查取证、追捕犯罪嫌疑人等;(三)支援车:用于支援其他执法部门或执行特殊任务;(四)特种车辆:用于执行特殊任务,如消防、救护等。
第六条执法车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标准;(二)外观标识明显,便于识别;(三)装备齐全,功能完善;(四)车辆性能良好,安全可靠。
第七条执法车辆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执法车辆仅限于执法工作使用,不得用于私人用途;(二)驾驶员应当持有有效驾驶证,并经过执法车辆驾驶培训;(三)驾驶执法车辆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确保行车安全;(四)执法车辆应当保持整洁,不得擅自改装、加装设备。
第八条执法车辆使用过程中,应当做好以下工作:(一)驾驶员应当对车辆进行检查,确保车辆状况良好;(二)驾驶执法车辆应当保持警觉,注意观察道路情况,确保行车安全;(三)执行任务时,应当遵守执法纪律,不得擅自离开车辆;(四)任务完成后,应当及时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
第三章车辆维护与保养第九条执法车辆实行定期维护保养制度,确保车辆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条执法车辆维护保养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定期进行车辆保养,按照车辆制造商的保养计划进行;(二)车辆出现故障,应当及时进行维修,确保车辆正常运行;(三)维护保养工作由本部门指定的维修机构负责;(四)维护保养记录应当完整、真实,妥善保管。
2023年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制度办法
2023年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制度办法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制度篇1根据中共莆田市委办公室、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莆委办发〔〕8号)和《莆田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快推进市直机关车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在公车改革过渡期间,我局无委托代管使用的机要通信应急用车辆、保留执法执勤用车10辆。
现就我局加强执法执勤用车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执法执勤用车配置局机关2辆(其中1辆故障待报废,停放在北高工商所院内)、执法大队1辆、12315服务台1辆、镇海工商所1辆、拱辰工商所1辆、黄石工商所1辆、新度工商所1辆、西天尾工商所1辆、北高工商所1辆。
二、严格车辆使用范围1.主要用于保障一线执法执勤,还可用于保障综合性执法和重大突发事件等应急用车需要。
2.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等一般公务活动不得使用。
3.能否使用执法执勤用车,与使用人所在股室、单位以及人员岗位并无直接关系,应与所执行公务活动是否为执法执勤有直接联系。
如在开展创城活动中,组织执法人员对街面广告进行市场监管应视为执法执勤活动,可使用执法执勤用车;但如果是到区委参加创城活动部署会议等,均不能视为执法执勤活动,应不得使用执法执勤用车。
三、严格车辆使用审批(一)市直机关公务用车综合服务平台用车1.结合干部出差审批管理,由用车股室、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附件一),经其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办公室向市直机关公务用车综合服务平台申请用车。
2.中心城区内用车的需提前30分钟预约,中心城区外市内用车需提前2小时预约,跨市用车需提前半天预约。
3.其他事项按照莆田市机关事务管理处《关于印发市直机关公务用车综合服务平台须知的通知》(莆市管〔〕51号)文件执行。
(二)执法执勤用车1.局机关办公室管理的执法执勤车辆,由用车股室、部门提出书面执法执勤用车申请(附件二),报其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办公室根据分管领导意见作出派车安排。
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制度
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单位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城管执法工作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执法大队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使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执法执勤用车是指各级执法单位用于社区矫正、处臵突发事件、人民调解、安臵帮教、法律援助、执法监督、司法协助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及司法行政机关执勤指挥用车。
不承担执法执勤职能的部门不得配备执法执勤用车。
第四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按照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分别核定编制。
第五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更新,应严格执行《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执法执勤用车编制、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编制年度执法执勤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配备更新执法执勤用车,应按有关规定做好申报、审批、采购、注册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八条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统一的司法警车制式外观。
按照有关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固定式警用标志灯具。
第九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使用管理制度,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
(一)警车管理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配备车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警车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本单位警车管理使用的领导责任;分管领导承担本单位警车管理工作的直接领导责任。
(二)按照《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的要求使用警车,一般应由专职驾驶员驾驶,严禁非执法执勤人员驾驶警车。
开警车应按照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交警手势通行。
(三)明确警车管理责任,确定警车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警车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对警车驾驶人员进行政治思想、法制、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工作,定期检查车辆保管和使用情况,督促落实车辆管理人员的责任。
财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3.09•【文号】财行[2012]6号•【施行日期】2012.03.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财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2年3月9日财行〔20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加强和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执勤用车前备使用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1〕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厅字〔2011〕6号)和《财政部有关于印发〈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办法〉的通知》(财行〔2011〕l8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会同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具体办法,报财政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
根据中央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严格限定配备执法执勤用车的范围和数量,按照新办法计算核定的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数要在现有执法执勤车辆编制数和实有数基础上有所压缩。
二、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会同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财政部关于抓紧开展地方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核定工作的通知》(财行〔2012〕3号)要求,抓紧开展公务用车编制核定工作,并在编制核定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本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编制核定情况报财政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执法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商执法车辆管理,提高执法效率和执法形象,确保车辆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所有工商执法车辆,包括公务用车、执法专用车、应急车辆等。
第三条工商执法车辆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二)规范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三)合理使用、节约开支的原则;(四)高效便民、服务大局的原则。
第二章车辆配备与购置第四条工商执法车辆配备应按照国家有关车辆配备标准和本机关实际情况,由上级机关或财政部门批准。
第五条车辆购置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执行,确保购置车辆符合安全、环保、节能等要求。
第六条车辆购置前,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比质比价,确保购置车辆的性能和价格合理。
第七条车辆购置后,应及时办理车辆登记、购置税、保险等手续,确保车辆合法上路。
第三章车辆使用与管理第八条工商执法车辆的使用范围:(一)执行工商执法任务;(二)参加培训、会议、接待等活动;(三)处理突发事件、紧急情况;(四)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工商执法车辆的使用应遵循以下规定:(一)驾驶人员必须具备合法驾驶资格,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二)驾驶人员不得擅自改变车辆用途,不得将车辆用于私人目的;(三)驾驶人员不得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行驶;(四)驾驶人员不得随意搭载无关人员;(五)驾驶人员不得擅自离车,确保车辆安全。
第十条车辆使用登记制度:(一)驾驶人员每次使用车辆,应填写《工商执法车辆使用登记表》,详细记录使用时间、地点、事由、油耗等情况;(二)车辆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工商执法车辆使用登记表》,确保车辆使用情况真实、准确;(三)驾驶人员应妥善保管《工商执法车辆使用登记表》,不得涂改、伪造。
第十一条车辆维护保养制度:(一)车辆管理部门应建立车辆维护保养档案,详细记录车辆维护保养情况;(二)车辆使用单位应按照车辆使用说明书和厂家要求,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三)驾驶人员应定期检查车辆状况,发现故障及时报告;(四)车辆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状态。
工商行政管理局车辆管理办法
工商行政管理局车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局车辆管理,确保车辆安全、高效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商行政管理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下属单位所有车辆的管理。
第三条车辆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效率优先、节约使用、规范操作的原则。
第二章车辆登记与档案管理第四条所有车辆必须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车辆管理机构进行登记,建立车辆档案。
第五条车辆档案应包括车辆购置、使用、维修、保养、事故处理等详细记录。
第三章车辆使用管理第六条车辆使用应严格执行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
第七条车辆使用者应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并遵守交通法规。
第八条车辆使用过程中应实行定点停放、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
第四章车辆安全管理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
第十条车辆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并保持完好有效。
第十一条发生交通事故时,应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五章车辆维修与保养第十二条车辆维修保养应选择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可的维修单位,并建立维修档案。
第十三条车辆维修保养应遵循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确保车辆技术状态良好。
第六章车辆报废与更新第十四条车辆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时,应及时办理报废手续。
第十五条车辆更新应根据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实际需要和财政预算进行。
第七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定期对车辆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内容,确保其符合当地法律法规和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具体要求。
执法用车管理制度
执法用车管理制度执法用车管理制度一、引言执法用车作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执法单位的重要工具之一,对于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加强交通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执法用车管理制度存在不完善、执行不严格等问题,导致一些不良现象时有发生,给执法工作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因此,建立健全执法用车管理制度,加强对执法用车的规范管理,势在必行。
二、执法用车管理制度的意义1. 规范执法行为:执法用车管理制度能够明确执法用车的范围、条件和限制,规范执法人员的行为,保证执法行为的合法、公正、透明。
2. 提高执法效率: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执法用车管理制度,能够提高执法单位的执法效率,加快案件办理速度,提升社会治安维护和交通管理水平。
3. 节约资源:合理利用执法用车、优化资源配置,可以减少执法单位对车辆的需求,降低维护费用,节约经费开支。
4. 彰显权威形象:通过建立健全的执法用车管理制度,执法单位能够树立权威形象,增强公众对执法机关的信任感,提高社会满意度。
5. 加强监督管理:执法用车管理制度还能够提供对执法用车的监督渠道,加强权力监督和责任追究,有效防止执法人员违法乱纪。
三、建立健全执法用车管理制度的原则1. 法治原则:制度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执法用车的管理行为必须合法、合规。
2. 公开透明原则:制度要公开透明、权责分明,执法单位及执法人员的行为和使用情况应对外公示。
3. 公平公正原则:制度要确保执法用车的配置、使用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执法公正。
4. 高效简便原则:制度应高效简便,操作规范,既能保证工作的进展,又能减少执法人员的工作负担。
5. 责任追究原则:制度要强化责任制,对违反执法用车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严肃追究。
四、执法用车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执法用车的配置与调配(1)需求评估:根据工作需要和工作量,确定执法用车的数量和类型。
(2)配置原则:按照工作任务、工作地域、工作情况的不同,合理配置各类执法用车,并明确配车标准。
行政用车管理办法
行政用车管理办法为了规范行政用车的管理,提高用车效率,减少公共资源的浪费,制定本行政用车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行政单位和机关,旨在合理利用行政用车资源,提高行政效率,加强行政用车的管理和监督。
一、行政用车范围及数量1. 行政用车范围包括各级领导干部、公务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等需要使用的用车人员。
2. 行政用车的数量应符合实际需求,且不得超过合理的限制。
各单位应进行严格的用车审核和管理,确保用车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二、行政用车的采购和配备1. 行政用车的采购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程序进行。
采购时应充分考虑车辆品牌、性能、油耗等因素,选择高质量、低耗能的车辆。
2. 行政用车的配备应考虑到各单位的实际需要和工作特点。
实用型、经济型、环保型的车辆应成为首选,豪华车、越野车等不必要的车辆应避免采购。
三、行政用车的使用和管理1. 行政用车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公务需要进行,不得滥用、乱用行政用车。
用车人员应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进行出行,不得进行私人活动或未经审核的外出。
2. 行政用车的管理由各单位内设机构负责,确保用车的规范和合理。
机构应建立健全用车申请、审批流程,严格执行制度,规范用车行为。
3. 行政用车的维护和保养应定期进行,确保车辆的安全性和工作正常。
维修费用应由相关单位承担,用车人员不得将车辆私自送修或私自支付维修费用。
四、行政用车的监督和责任追究1. 各级行政机关应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用车的监督和管理。
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2. 对于滥用行政用车的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罚。
对于违规使用行政用车的人员,应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包括纪律处分和法律制裁。
3. 监督机构应及时公开行政用车的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
对公众提出的举报和投诉,应及时处理并公正回应。
五、行政用车管理的优化和创新1. 行政用车管理应不断优化和创新,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
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实现对车辆的实时监控和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局车辆管理办法
工商行政管理局车辆管理办法第一篇:工商行政管理局车辆管理办法工商行政管理局车辆管理办法为加强对全系统车辆使用的监督管理,保障工作用车需要,节约开支,保障人员及车辆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一、派车制度(一)派车领导。
全系统车辆由办公室负责管理,县局机关车辆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分局、经检大队、机关业务科室工作用车由本单位一把手安排;县局开展统一行动,或保障特殊工作用车,办公室可统一安排车辆。
司机不得私自出车,其他任何人不得要求司机出车。
(二)派车原则。
1、局领导及其分管科室县内业务工作用车,由局领导及各业务科室自行安排解决。
2、局领导及科室必要的工作用车,由办公室统筹安排。
县局各科室及个人不准私自调用和借用分局车辆,必须调用时,经局长批准,由办公室负责安排,按行驶里程加补燃料费。
3、严格控制车辆出县。
县局机关车辆外出安排统一由办公室负责,按程序报批:(1)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准直接安排司机出车;(2)用车到市内及市辖各县区开会和办理公务,凭上级的正式通知或领导安排;(3)机关各单位到市内及市辖各县区办理公务,车辆由相关单位主管局长安排(按程序报批);(4)正常业务合并用车由办公室统一调度并从严掌握;(5)各单位出市用车办理公务,须经局长批准;(6)各单位车辆出县,须事先告知县局办公室,并填写《车辆出县情况登记表》。
4、单位干部、职工看病就医,经局长审批后,可安排车辆。
5、外单位借车须经局长批准。
二、车辆保养、维修、用油及年检各用车单位要爱护车辆。
勤擦洗,勤检查,勤保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
(二)车辆修理1、车辆正常维修经费实行经费包干,标准按经费包干规定执行。
2、机关车辆,包括:局领导车辆、县局办公室车辆、县局业务科室、协会车辆。
包干标准内的维修及费用:(1)维修。
各用车单位向县局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办公室编制修车预算,经办公室主任审查,报主管局长审批后,由县局办公室统一安排在指定修理厂维修。
车辆维修期间,各用车单位须派人在修理厂监督维修情况,严格按预算核定项目及标准执行,超出预算部分由各用车单位自行负担;维修结束,各用车单位须在车辆维修完工单上签字确认。
执法车辆使用管理制度
执法车辆使用管理制度为规范执法车辆管理,进一步提高车辆使用效能,更好地为行政执法工作服务,按照安全第一、规范管理、合理使用的原则,根据执法大队实际,经大队长办公会讨论,现对执法大队的汽车和配发的二轮、三轮摩托车的使用作如下规定:一、车辆使用与保管(一)汽车⒈大队现有汽车5辆,根据安排,车牌号应详细,2808、2803由大队部、办公室、督查考核和110夜值班使用,其他4233、6086、6738和9685由4个区域中队使用,电瓶车2辆由女子中队使用。
⒉各中队应固定汽车驾驶员2名(驾驶证复印件报办公室备案),并建立专项台账,详细记录车辆里程、保养、维修和油耗情况。
⒊使用车辆时,需填写派车单,并报分管大队长审核,分管大队长审核后报办公室分管领导扎口审批。
严禁未经批准,擅自用车。
因私出车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安排。
本单位车辆一般情况下不得外借,涉及到上级部门调用单位车辆时,需向大队主管领导报告。
⒋必须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出车和返回(特殊情况应及时向分管大队长报告并报办公室备案),严禁超时用车;用车前,应当先检查车况,核对登记簿记载的公里数,如发现不符及损坏等情形,应向办公室报告,并在车辆台账上注明,责任由上一次使用的驾驶员负责。
未注明或未检查的,责任由发现时正在使用的驾驶员负责。
⒌各中队使用的车辆,必须服从大队的统一调度,并严格做好车辆车况的交接手续,如出现责任不清,交接双方各负50%责任。
⒍有下列情形方可派车:①中队环境整治;②违章拆除;③重大活动保障;④110夜值班;⑤领导安排及其他突击性工作。
(二)警用摩托车⒈各中队警用摩托车应固定专人驾驶,专人负责保养,对因驾驶或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损坏的,由车辆责任人负责。
⒉无特殊情况,警用摩托车均应正常使用,并保持车容整洁。
⒊所有车辆在下班后必须全部进库,不得将警用摩托车作为上下班的交通工具。
⒋驾车时,必须戴安全头盔,保持城管队员的形象。
二、车辆保养与维修⒈出车前应认真检查车辆车况,消除事故隐患,不得带故障出车。
执法用车管理制度
执法用车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执法用车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节约资源,提高车辆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执法用车的申请、使用、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执法用车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合理、公开、便捷的原则。
在执行执法任务时必须严格依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执法用车的服务对象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消防救援等执法部门。
第二章执法用车的申请和使用第五条执法用车的申请应提前填写《执法用车申请表》,并经直接负责的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执法用车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申请表上的申请时间、地点和任务内容进行,不得私自改变使用目的。
第七条在执行执法任务中,如需要临时增加用车,应填写《临时用车申请表》,经领导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在使用执法用车的过程中,不得私自改变车辆的路线和使用范围,不得进行私人住宿、饮食等行为。
第九条车辆使用人员在使用执法车辆时,应当爱惜公物,不得擅自改变车辆结构,不得乱涂乱画。
第十条在使用执法车辆过程中如遇到故障或事故,应立即报告车辆管理部门,并及时进行维修和处理。
第三章执法用车的维护管理第十一条执法用车应严格按照保养计划进行维护管理,不得漏保、迟保、私保。
第十二条车辆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执法用车进行安全检查、保养维修,并及时处理车辆故障。
第十三条对于超过规定里程、超过使用年限或者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执法车辆应及时淘汰并报废。
第十四条在使用执法车辆时,应当注意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超速、超员、酒驾等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车辆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车辆台账和维修记录,实行定期检查和清洗车辆,保持车辆的整洁。
第十六条车辆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事故处理制度,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确保在发生事故时及时进行处理。
第四章执法用车的监督与考核第十七条车辆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执法用车监督机制,加强对执法用车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车辆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定期考核机制,对执法用车的使用情况、维护情况等进行考核评定,对表现优秀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对表现不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制度
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制度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制度的重要性逐渐凸显出来。
执法人员经常需要使用专门的车辆执行公务,但若管理不善,就可能会引发一系列问题。
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制度,对于提高执法效率、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制度的建立可以提高执法效率。
执法人员的工作繁忙,需要频繁地在各个地点执行任务,因此使用专门的执法车辆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个良好的管理制度可以确保执法车辆的数量和配置合理,以满足执法需求。
此外,合理分配和调度执法车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执法人员的等待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其次,建立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制度可以加强对车辆的日常维护和保养。
执法车辆常常需要在复杂的路况下行驶,承担着高速追捕、抓捕逃犯、巡逻等任务。
如果车辆无法正常运行,将严重影响执法人员的工作。
因此,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定期检查、保养和维修,可保障执法车辆的良好状态,提高运行可靠性,确保执法人员顺利完成任务。
此外,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制度的建立还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执法车辆不仅需要购买,还需要进行燃油、保险、维修等费用的支出。
合理控制车辆的采购和维护成本,可将资金用于更有意义的地方,如提升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装备水平。
此外,通过加强对车辆使用情况的监督和评估,可以避免资源的浪费和滥用,确保资源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另外,建立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制度还可以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执法车辆的使用情况应该及时公开,便于执法机构和社会公众了解车辆的配置和使用情况。
只有在透明的基础上,执法人员的工作才能受到监督和评估,从而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
为了确保社会公众对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制度的信任,执法机构还应建立相关的投诉和举报机制,受理并及时处理与执法车辆管理相关的问题。
综上所述,建立科学合理的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制度,对于提高执法效率、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这一管理制度的建立需要充分考虑到使用需求、维护保养、资金使用、透明公正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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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1]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厅字[2011]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1]18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含派出机构,下同)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使用管理。
本办法所称执法执勤用车,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用于各类市场主体准入监管、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消费者权益保护、市场规范管理、食品安全监管、广告监管、商标注册与保护以及其他类型市场行为监管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执法执勤用车分为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两类。
一股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执法执勤公务的普通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需要长期固定装载特殊专业技术设备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执勤的车辆,如食品快速检测车等。
第四条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遵循保障公务、优先基层、经济实用、编制控制,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执勤用车实行分级管理。
财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研究制定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管理办法、核定执法执勤用车编制。
财政部门负责执法执勤用车购置、更新计划审核批复,监督和指导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执法执勤用车管理等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提出执法执勤用车编制及配置标准的建议,编制执法执勤用车购置、更新计划,以及对执法执勤用车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配备条件和编制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配备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法律法规赋予的执法执勤职能;
(二)有专门的执法执勤机构和人员;
(三)需要经常性外出开展执法执勤工作。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执勤用车实行编制管理.并分别按照一般执法执勤用车编制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两部分核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核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核定后,财政部门根据执法执勤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将车辆逐步配备到位。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编制主要根据以下因素核定:
(一)一般执法执勤用车。
1.所辖市场主体数。
2.执法执勤人员编制数。
3.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以及交通、地理、气候等其他影响编制核定的因素。
(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1.行政区划内机构数。
2.工作任务量。
第九条根据上述因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核定计算方法为:
(一)一般执法执勤用车。
I.所辖市场主体数,按每2000-3500户核定l辆。
2.编制内执法执勤人员按每6-IO人核定l辆。
3.按前述标准核定不到l辆的工商所,可核定1辆。
4.对于交通、地理、气候等其他影响车辆编制的因素,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加车辆编制数,最高上浮不超过l0%。
(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按每个省级、市级和县级行政区划内机构1-2辆核定,食品安全监管任务较重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城市可以再上浮1-2辆核定。
第十条不承担执法执勤职能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设机构不得配备执法执勤用车。
第十一条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与一般公务用车重复配备。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从各种渠道依法取得的执法执勤用车,都应纳入本单位车辆编制管理。
第十二条因机构变更、工作职责或人员编制调整等原因,需要对执法执勤用车编制进行调整的,应当按以下程序审批:
执法执勤用车编制调整,未超过财政部门核定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总量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整,报财政部门备案;超过财政部门核定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总量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执法执勤用车编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予以复核。
复核工作由财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实施。
第三章配备标准
第十四条执法执勤用车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并执行以下标准:
(一)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原则上配备排气量l.6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
因地理环境需要和工作性质特殊,确需配备越野车(含SUV 车型)的.应当控制在排气量2.5升(含)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16座(含)以上中大型客车不超过45万元。
上述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是指车辆购置价格(发票价格),不包括车辆购置税和其他相关费用。
配备享受中央或地方财政补助的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以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
(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配备标准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配备标准包括车辆购置价格(发票价格)、改装费、车载设备的购置及安装等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配备执法执勤用车超过本办法第十四条标准的,应当按规定报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一般执法执勤用车使用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更新年限根据车辆和车载技术设备使用情况确定,如无特殊情况,按照般执法执勤用车更新标准执行。
执法执勤用车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由于车辆质量、交通事故、车辆过度损耗等原因,没有达到更新年限,但经相关部门鉴定确实无法继续使用的车辆,报经财政部门审批后,可以提前更新。
第四章配置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本地区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更新标准、编制和现状,编制本地区年度执法执勤用车配各更新计划。
第十八条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编制的年度执法执勤用车配备更新计划,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执法执勤用车管理规定审核,统筹安排购置费用,列入部门预算。
第十九条配备更新执法执勤用车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政府采购。
第二十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工商标识图案。
具体喷涂要求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统一规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标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办字[2010]2号)执行。
涉及办案等保密要求的,可以不喷涂统一标识图案,但应当单独登记,加强管理。
第二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使用管理制度,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
(一)加强执法执勤用车集中管理。
除执行特殊任务的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集中管理,统一调度,提高使用效率。
(二)根据各类执法执勤用车的特点建立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接受有关方面和社会监督。
执法执勤用车的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应当定期公示。
(三)实行执法执勤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并认真执行用车费用的核算和奖罚制度。
(四)严格执行回单位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配备使用执法执勤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规超编制、超标准配备车辆。
(二)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车辆。
(三)接受企业捐赠车辆。
(四)公车私用,对外出租出借执法执勤用车。
(五)为执法执勤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六)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
(七)将执法执勤用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执勤工作的实际特点,制定执法执勤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并按照编制内执勤用车实有数量核定其运行费用,列入部门预算。
第二十四条建立执法执勤用车配各使用管理情况统计报告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年度决算中反映本单位执法执勤用车配置使用管理情况,报财政部门汇总。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及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纠正和处理。
第二十六条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规定配备的执法执勤用车,财政部门不予安排车辆运行经费,并暂停其执法执勤用车更新的预算审批。
第二十七条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超编制、超标准、摊派款项配车的,由有关部门予以收缴,可以调剂使用的,应当调剂使用;不能使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开拍卖,拍卖收入上缴国库。
违反规定换车、借车的,应当立即换回、退回。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的配备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一般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执行本办法。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属依法行使执法执勤职能的事业单位的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具体办法,报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此前印发的有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相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