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氨制冷企业检查标准(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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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涉氨制冷企业基础管理和现场管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标准

聊城市涉氨制冷企业基础管理和现场管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标准

涉氨制冷企业检查标准(基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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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氨制冷企业检查标准(现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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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表未尽事项,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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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Q 7015-2018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

AQ 7015-2018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

AQ 7015-2018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

目录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代

3 术语和定义

4基本要求

5 建设要求

6 设备设施要求

7 安全设施要求

8 制冷系统运行要求

9 设备设施维护要求

10 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附录A(规范性附录)室外液氨储罐(区)与基地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管四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贸安全分技术委员会(SAC/TC288/SC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制冷学会、国内贸易工程设计研究院、北京二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国家商用制冷设备检测检验中心、广州食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工业技术开发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一凡、王昕、胡福静、刘钊、赵彤宇、朱建平、邓建平、张伟、范薇、唐俊杰、李鹏、邓伟良、罗艾民、綦长茂、司春强、张力。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氨制冷企业安全要求(包括厂区建设,制冷系统及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运行、维护、应急救援和安全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以氨为制冷剂的直接制冷系统及以氨为制冷剂、无相变介质为载冷剂的间接制冷系统的制冷企业,采用其他制冷剂的企业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36液体无水氨

GB 2893安全色

GB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表含检查内容、检查依据、隐患认定、处罚条款

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表含检查内容、检查依据、隐患认定、处罚条款

基础类 1.4.2
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作业培 训,取得相应资格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 产法》(主席令第十三 第二十七条 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号)
安全 轻工 培训
教育
一般从业 人员
轻工
安全 投入
安全生产 费用
轻工
安全 投入
基础类
1.8.1 1.8.2
基础类 1.9.1 基础类 1.9.2
一般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具备必要的安全生 产知识,教育和培训合格后上 岗
根据安全生产需要落实安全投 入,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 生产费用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 员缴纳保险费
选择资质符合要求的相关方, 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对相 关方统一协调、管理,对相关 方人员进行教育、培训
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对构成 的重大危险源定期检测、评估 、监控,制定重大危险源预 案,将重大危险源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
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 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
涉氨制冷企业隐患排查表
行业 类别1 类别2
轻工
资质 证照
类别3 类别4 检查内容

17、涉氨制冷企业专用检查指引

17、涉氨制冷企业专用检查指引

一级目录二级目

隐患代码客观描述隐患负面表述隐患整改标准参考依据隐患整改标准图片

隐患

类别

隐患

等级

判定标准

监管部门

(主管部门)

是否

违法

(十七)涉氨制冷企业专用检查指引

1、

平面

布局

及周

边安

全距

离要

AZ170101

1、变配电所和氨

制冷机房贴邻共

用的隔墙应采用

防火墙,墙上穿管

等采用可燃材料

且未严密封堵

1、变配电所和

氨制冷机房贴邻

共用的隔墙未采

用防火墙,墙上

穿管等采用可燃

材料且未严密封

3.3.8 变配电站不应设置在甲、乙类仓房

内或贴邻,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区域

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

的变配电站,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

火墙分隔时,可一面贴邻。

4.6.2第2款变配电所与氨制冷机房或

控制室贴邻共用的隔墙应采用防火墙,该

墙上应只穿过与配电有关的管道、沟道,

穿过部位周围应防火封堵。

《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

第3.3.8条

《冷库设计标准》

(GB 50072-2021)

第4.6.2条

消防一般市应急管理局否AZ170102

2、值班室、控制

室应采用耐火极

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与制

冷机房隔开

2、值班室、控制

室违规设置在制

冷机房内

4.6.2 第1款氨制冷机房的控制室应采

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隔

开,隔墙上的观察窗应采用固定甲级防火

窗,连通门应采用开向制冷机房的甲级防

火门。

《冷库设计标准》

(GB 50072-2021)

第4.6.2条第1款

消防一般市应急管理局否

2、

氨制

冷机

房安

全要

AZ170201

1、氨制冷机房应

安装事故风机

1、氨制冷机房

涉氨制冷企业专项检查的总结

涉氨制冷企业专项检查的总结

涉氨制冷企业专项检查的总结

1. 背景介绍

涉氨制冷企业是指使用氨气作为制冷介质的企业。由于氨气具有毒性和易燃性,涉氨制冷企业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风险。为了确保涉氨制冷企业的安全运营,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了专项检查。

2. 检查目标

本次专项检查的主要目标是评估涉氨制冷企业的安全管理体系、操作规范和设备设施,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障员工和周围环境的安全。

3. 检查内容

本次专项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安全管理体系:检查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文件,评估其完善性和有效性。重点关注安全责任制、员工培训和应急预案等方面。

(2) 设备设施:检查氨气制冷设备的安装、维修和使用情况,评估其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重点关注设备的密封性、可靠性和防爆措施等方面。

(3) 操作规范:检查企业的操作规程和操作记录,评估其操作流程是否合理、规范和安全。重点关注氨气泄漏、防火、防爆等关键操作环节。

(4) 安全培训:检查企业的员工安全培训情况,评估培训内容和方式的有效性。重点关注员工对安全风险的认识和应对能力。

(5) 应急预案:检查企业的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情况,评估其对突发事故的应对能力。重点关注氨气泄漏、火灾和其他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

4. 检查结果

根据检查情况和相关标准要求,本次专项检查对涉氨制冷企业给出了如下结果:

(1) 合格:企业的安全管理体系、设备设施、操作规范、安全培训和应急预案等方面均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未发现安全隐患和违规行为。

(2) 不合格:企业的安全管理体系、设备设施、操作规范、安全培训和应急预案等方面存在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问题,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和违规行为。

涉氨制冷企业的安全管理规定

涉氨制冷企业的安全管理规定

涉氨制冷企业的安全管理规定

1、证照方面

涉氨制冷企业应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法》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负责制冷运行的作业人员要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

3、安全间距的相关规定

依据: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标50016)第3.4.1条

2)《冷库设计规范》(国标50072)第4.1.9条

3)《氨制冷系统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BJ12)第4.4.3、4.4.6条等

说明:冷库库房视其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属于丙、丁类或戊类仓库(如:鱼肉间为丙2类,储冰间为戊类),氨压缩机房属于乙类厂房,变配电室属于丙类厂房,鱼肉蔬果加工间属于丙类或丁类厂房;住宅、办公、商业等建筑均属于民用建筑。

1)单层、多层乙类厂房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丙类厂房(仓库)之间间距不应小于10m,与三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丙类厂房(仓库)之间间距不应小于12m。

2)单层、多层乙类厂房与高层丙类厂房(仓库)之间间距不应小于13m。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

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

3)单层、多层乙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25米,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米。

涉氨制冷企业检查要点

涉氨制冷企业检查要点

涉氨制冷企业检查要点

王杰文(标准化评审员)资料整理、仅供参考

液氨为液化状的氨气,又称为无水氨;依据《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界定,氨属于第2.3类有毒气体。氨的临界量为10吨,存用数量等于或超过规定的临界量,即被定为重大危险源;(氨用量应为系统中氨液的总量;)氨作为绿色天然环保制冷剂,对臭氧耗损潜能值(ODP)为零,全球变暖潜能值(GWP)为零。

我国是《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国,承诺逐渐取消含有HCFC(氟利昂)物质的各类应用,严格避免产生以“氟利昂制冷剂代替氨制冷剂”的简化做法所带来的环境问题。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6号)精神,对企业进行安全检查要点如下:

(企业请参照国家有关液氨使用专项治理规定检查表,不留死角、不留盲区进行全覆盖检查。)

1.建筑设计的防火方面应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50m;

2.冷库应由具备冷库工程设计、压力管道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

3.液氨制冷设备设施的液氨管线严禁穿过有人员办公、休息和居住的建筑物;

4.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严禁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应采用载冷剂间接制冷系统或采用其它制冷方式

降温;

5.热氨融霜工艺必须采用有效的超压导致泄漏的预防措施;

6.氨制冷机房贮氨器等重要部位应安装氨气浓度检测报警仪器,并与事故排风机自动开启联动;当氨气浓度达到100ppm或150ppm时,应自动

发出报警信号;

7.采用氨直接蒸发的成套快速冻结装置,应在快速冻结装置出口处的上方安装氨气浓度传感器,在加工间应布置氨气浓度报警装置;食品加工间

涉氨制冷企业执法检查标准

涉氨制冷企业执法检查标准

8.涉氨制冷企业执法检查标准

山东省安监局

2016年8月

8.1涉氨制冷工商贸企业执法人员检查表

感谢下载载

感谢下载载

感谢下载载

感谢下载载

感谢下载载

8.2涉氨制冷工商贸企业安全专家检查表

感谢下载载

感谢下载载

感谢下载载

8.3涉氨制冷工商贸企业重点违法行为目录

8.4涉氨制冷企业重点违法行为

违反依据、处罚依据法律条文

1、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违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违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总局30号令)第十二第一款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涉氨制冷企业现场安全检查表

涉氨制冷企业现场安全检查表

涉氨制冷作业场所现场安全检查表

菏泽金正大生态工程

现场作业安全专项检查表

单位:检查日期:年月日编号:

被查单位负责人(签字):检查人员(签字

化工生产企业安全管理检查表

1、安全生产责任制

2、安全教育培训

3、事故管理、隐患治理

4、关键装置要害部位

5、危险化学品安全

8、作业许可证

涉氨制冷企业检查要点

涉氨制冷企业检查要点

涉氨制冷企业检查要点

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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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是精品文档编辑中心,本文档内容是由我和我的同事精心编辑整理后发布的,发布之前我们对文中内容进行仔细校对,但是难免会有疏漏的地方,但是任然希望(涉氨制冷企业检查要点)的内容能够给您的工作和学习带来便利。同时也真诚的希望收到您的建议和反馈,这将是我们进步的源泉,前进的动力。

本文可编辑可修改,如果觉得对您有帮助请收藏以便随时查阅,最后祝您生活愉快业绩进步,以下为涉氨制冷企业检查要点的全部内容。

涉氨制冷企业检查要点

王杰文(标准化评审员)资料整理、仅供参考

液氨为液化状的氨气,又称为无水氨;依据《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界定,氨属于第2。3类有毒气体。氨的临界量为10吨,存用数量等于或超过规定的临界量,即被定为重大危险源;(氨用量应为系统中氨液的总量;)

氨作为绿色天然环保制冷剂,对臭氧耗损潜能值(ODP)为零,全球变暖潜能值(GWP)为零。

我国是《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国,承诺逐渐取消含有HCFC(氟利昂)物质的各类应用,严格避免产生以“氟利昂制冷剂代替氨制冷剂"的简化做法所带来的环境问题.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6号)精神,对企业进行安全检查要点如下:

(企业请参照国家有关液氨使用专项治理规定检查表,不留死角、不留盲区进行全覆盖检查.)

1.建筑设计的防火方面应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50m;

2.冷库应由具备冷库工程设计、压力管道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

AQ 7015-2018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

AQ 7015-2018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

AQ 7015-2018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氨制冷企业的安全要求,包括厂区建设、制冷系统及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运行、维护、应急救援和安全管理等方面。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以氨为制冷剂的直接制冷系统及以氨为制冷剂、无相变介质为载冷剂的间接制冷系统的制冷企业。采用其他制冷剂的企业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多个规范性文件,包括GB/T、GB、GBT、SBJ等,这些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中使用的术语和定义包括液体无水氨、安全色、安全标志、个体防护装备、呼吸防护用品、冷库安全规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冷库设计规范、工业企业平面设计规范、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

害警示标识、冷藏库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氨制冷系统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

4.基本要求

氨制冷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体系。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和操作规程。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企业应当加强对制冷系统的监测和维护,确保制冷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企业应当加强对氨制冷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和有效性能。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预案,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和水平。

5.建设要求

氨制冷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良好的厂区建设和布局,确保厂区的安全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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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氨制冷企业执法人员检查标准

2涉氨制冷企业安全专家检查标准

3涉氨制冷企业问题处置标准

4涉氨制冷企业处罚标准

5涉氨制冷企业违法行为法律条文

1、违法行为:特种作业人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上岗作业。

违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2、违法行为:特种作业人员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违反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处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行为:未在液氨储罐、冷凝器、蒸发器等制冷辅助设

备上设置明显的“当心中毒”“戴防毒面具”“注意通风”警示标志。

违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

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

全警示标志。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

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4、违法行为:未设置氨气浓度报警装置,传感器设置位置、

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

违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或者行业标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

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5、违法行为:未对氨气浓度报警装置、传感器等安全设备进

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违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6、违法行为:锁闭、封堵安全出口。

违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

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

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

宿舍出口的。

7、违法行为:未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违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

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

用品的;

8、违法行为:未编制液氨泄露应急救援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

未定期演练。

违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

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

织演练的。

9、违法行为: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

违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涉氨制冷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

参考标准

1、快速冻结装置(螺旋、平板速冻机等)未设置在单独的

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超过9人,并未按规范要求设置事故排风设施。快速冻结装置出入口处、速冻设备加工间内等重要部位未设置氨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2、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采用

氨直接蒸发制冷空调系统。

3、员工宿舍与氨制冷机房在同一座建筑物内。

4、液氨管道通过人员密集加工间、办公室、员工休息室等

场所

5、违反热氨融霜安全操作规程,回抽液氨作业间隔时间短;

水冲霜。

时误关回气阀;回气集管和支管焊接存在缺陷,材料不耐低温

冲击(因液击造成管道破裂发生液氨泄漏)。

6、穿过冷间保温层(保温材料达不到B2级)的电气线路

未采取可靠的防火保护措施(因电线发生短路引燃保温材料发生火灾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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