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什么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什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是股东人数的不同,设立个数的不同,以及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同。
一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金是要求10万元人民币。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法律常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该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定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定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定义,通常指的是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且该公司具有独立法人人格,能够独立参与民事活动。
但若其法人人格与股东人格混同的除外。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定义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八条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九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2022XXXXX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一章总则一条公司宗旨: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作为贡献。
[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哪些
[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哪些摘要: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的繁荣,我国出现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我国的《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等均作了规定。
总的来说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承担的是有限责任,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相对较小,本文着重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运行,法律责任以及同个人独资企业的差异比较等方面谈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制问题。
关键词: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运行法律责任个人独资企业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公司”,或者又称“独资公司”。
根据《公司法》第58条的相关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虽然一人公司在广义上还包括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但是我们国家的《公司法》没有对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规定,所以我们在此不作讨论。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我国《公司法》针对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即规定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同时也规定了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分期缴纳出资,除首次出资额外,其余部分股东可以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以投资方式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5年内缴足;而针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我国法律却规定,股东出资的最低限额为10万元,股东必须一次足额缴纳。
《公司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为了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避免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出现资本不足等问题,因为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其对外承担责任的能力取决于公司财产的多少,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作出要求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首先,我国《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是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注重强调股东的唯一性。
自然人股东应当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具有承担责任的能力。
而法人股东可以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公司法》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保护第三人利益的考虑。
论一人公司
论一人公司摘要:一人公司的出现对于传统法人理论提出了许多挑战,而许多国家的立法对一人公司的态度也从一开始的否定排斥转变到后来的肯定规范。
本文结合2005年10月的公司法修改探讨了一人公司的相关问题,并认为对一人公司的正确态度是肯定其存在并加以规范。
关键词:一人公司团体有限责任公司人格否认一人公司自产生以后,引起了学术界的极大争论,持肯定和否定意见的学者各自提出了自己的理由。
由于一人公司股东的单一性使许多坚持法人社团性的学者将之视为”怪胎”和”异类”。
然而实践的发展已使这种观念落后于时代需求。
我国新公司法适应时代需要,承认一人公司并对其加以规制,的确是明智之举。
本文即结合我国新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的规定对一人公司提出若干看法。
一、一人公司的概念、特征和分类所谓一人公司,是指公司的股份或出资全部归属于单一股东的公司。
一人公司具有以下两个核心特征:其一,一人公司的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这是一人公司作为公司所具备的普遍特征。
其二,一人公司只有一个股东,它不像传统公司法中规定的由两个以上股东组成的公司。
这是一人公司所独有的特征。
由此可见,一方面,正是一人公司的股东仍然承担有限责任,具备了公司的根本特征,所以它才属于一种公司形态。
另一方面,正是一人公司成员的单一性,构成了它的特殊性,由此才使得本文的研究成为必要。
一人公司与独资企业不同,独资企业亦称个人企业,根据《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解释,它是”一种一个人独立拥有和控制的企业,它不同于合伙(企业)和公司,独资企业主对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
”一人公司与独资企业的共同特征在于投资者的单一性,而二者的不同在于:其一,一人公司具有法律人格,独资企业则不具备法律人格。
其二,一人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独资企业主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其三,一人公司实行公司式的组织结构,受法律的严格规定,独资企业的组织机构则相对自由,法律一般不直接规定。
其四,由于一人公司和独资企业在法律人格方面的差异,导致二者在纳税方面的差异。
什么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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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解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简称"一人公司"、"独资公司"或"独股公司",是指由一名股东(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在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较为普遍,因为美国许多州的公司法律规定董事必须拥有一定数额的公司股份,即资格股,所以许多公司的股份的绝大部分比例由一个股东拥有,另外极小比例的股份由公司董事拥有。
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在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较为普遍,因为美国许多州的公司法律规定董事必须拥有一定数额的公司股份,即资格股,所以许多公司的股份的绝大部分比例由一个股东拥有,另外极小比例的股份由公司董事拥有。
主要特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有两个基本法律特征,一是股东人数的唯一性,二是股东责任的有限性。
“一人公司”可分为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与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前者指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由一个股东拥有,具有股东名义者仅有一人。
后者是指形式上公司股东虽为复数,但公司实际上是由一名股东掌握,即公司的“真正股东”,其余的股东仅仅是为了规避法律,满足法律对股东人数要求而持有较少股份的挂名股东。
此外,根据“一人公司”股东的性质,可以分为“自然人一人公司”、“法人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
根据其产生的方式,“一人公司”可以分为“初始一人公司”与“嗣后一人公司”。
根据“一人公司”的股份性质,可以分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不允许分期缴付出资。
论一人公司的优势与弊端
论一人公司的优势与弊端法人人格独立与股东的有限责任作为公司的最基本的法律特征,使得公司制度受到了投资者的青睐,并成为现代企业的典型形态。
然而随着近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使个人投资能力的增强,一人公司出现了。
自从1925年列支敦士登《关于自然人及公司之法律》首次以立法形式对一人公司做出确认之后,各国纷纷仿效,一人公司至此得到迅速发展。
我国2006年实施的《公司法》首次对一人公司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承认了其法律地位,这对刺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鼓励个人投资创业具有积极意义。
加之在2013年新《公司法》实施以后,公司注册采取了完全的认缴制度,更促进了我国一人公司的发展。
但是,一人公司是否优于其他形式,仍值得商榷。
一、一人公司的积极影响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而产生的一人公司,在公司法律制度的发展历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具体而言,一人公司具有一些清晰可见的优点:1、一人公司可以确定风险,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随着科技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市场竞争日益剧烈,经营风险也随之增大,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讲,单一投资者业希望能把控风险减小损失。
一人公司出现的主要原因在于这一公司形式可以保障出资人以其出资承担有限的风险,使个人财产与公司的财产有明确的界限,划定责任财产的范围,保障其营业外的个人财产,使其不致因经营失败而倾家荡产,从而大大降低了投资者的经营风险。
可以说有限责任是一人公司的最大的生命力,相对于投资者承担无限责任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公司似乎对投资者更具有吸引力,使投资者的投资风险预先得以确定,也就是说定量资本金的风险相对的是无限利润的可能性,实现经济效率最大化。
这也正是“世界各国无论立法中是否承认一人公司,一人公司都普遍存在的重要原因”。
2、一人公司可以降低公司设立成本一人公司的设立程序较为简单,可以为投资者带来方便。
设立一人公司的投资者,只需将公司章程(由股东一人制定)、公司登记申请书等文件到工商机关登记即可。
和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相比,一人公司的设立程序快捷方便,可以帮助投资者抢占先机,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起到鼓励投资的作用,投资者将资本融入市场,将刺激市场经济的发展。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制度评析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制度评析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既有传统公司的特点又具有自己的优势,可以刺激投资者的投资热情和积极性,鼓励投资,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繁荣。
一人有限公司的出现大大鼓舞了广大投资者的投资热情,其在设立门槛及公司内部结构设置上都极大便于了投资者。
一人有限公司因其只有一个股东,股东即成为了一人有限公司的绝对控制者。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唯一性决定了其权力机构的特殊性,《公司法》明确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排除了其适用有关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股东表决程序等规定。
一人股东在行使股东会职权作出相应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这是《公司法》为了防止一人股东独断专行,滥用公司法人人格而为其设置的要式义务。
一人有限公司的制度虽然对经济建设有了很大作用,但是其机构设置和制度也存在着很大的弊端。
笔者着重从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制度分析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制度改善方向,提出更多有利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发展措施和法律完善。
一、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认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种企业发展的有效模式,目前已经被世界上许多国家所认可。
要探究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制度问题首先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认识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相关特点:(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及公司机构设置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仅有一人,这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显著的特征。
根据传统公司理论,公司为社团法人,其由两名或两名以上股东组成,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较为单一,只有一名股东,且该名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有别于传统公司的社团性。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简单。
鉴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名股东,没有设立股东会的必要及可能。
而且,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大多数不设置董事会,仅设置执行董事一职,并由股东本人同时兼任执行董事一职。
另外,除少数公司的总经理由股东以外的人数担任外,大多数股东同时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和总经理的职位,使得公司处于股东、执行董事及总经理均为同归一人的状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相对而言较为简单。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2.最低注册资本和法定资本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3.投资人的限制: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另外,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4.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5.组织机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法律教育网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也就是股东会的主要权利事项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6.公司财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7.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1.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股东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法律教育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董事会: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有什么区别?那么,下面请看给大家的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公司”,又称“独资公司”,根据《公司法》第58条的,所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公司”在广义上还包括一人股份,但目前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必须由两个以上股东组成。
个人独资企业简称“独资企业”,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所谓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当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因为由一个自然人独立出资,一般来讲,个人独资企业资本数额较少,企业规模较小,承受风险能力较差。
其设立、终止的条件和程序比拟简便,能很快设立,也能因情况变化而迅速变更或终止。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调整和标准,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当民事义务,具有法人资格,属于我国《民法通那么》所标准的企业法人。
一人公司与一人股东分别为不同的法律主体;个人独资企业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调整和标准,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不能成为独立的法律主体。
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主仍以自然人身份从事经济活动。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在这里特别应当指出的是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我国公司法借鉴现代各国通行的公司,针对我国的特殊国情,为促进我国国有企业制度改革而专门创立的一种特殊公司形态。
国有独资公司是特殊的“一人公司”,其股东只有一个,即国家,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视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或股东的职责。
(一)投资人出资最低限额不同根据《公司法》第59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规定的出资额。
一人公司论文:论一人公司的有限责任
一人公司论文:论一人公司的有限责任摘要一人公司的有限责任问题在学术界有不同的认识,有肯定者,亦有否定者。
本文对一人公司的有限责任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在提出几点完善建议的基础上认为一人公司有限责任应予以维持。
关键词一人公司有限责任法人人格否认所谓一人公司是指由一名股东持有公司全部的股份或者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对于一人公司,各国法律认可度不同,但是一人公司在世界上已经普遍存在。
我国修订后的《公司法》第58条明确规定:一个法人或者一个自然人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因我国不承认一人股份公司,因此,本文所指一人公司仅指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公司不仅能够享受税赋上的优惠和降低代理的成本,而且最重要的是能够取得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具有降低成本、吸引投资、提高资本市场效率、降低债权人风险等诸多的经济功能,因此在设立之初是被赋予公开公司的。
但是有限责任在公开公司中所具有的很多优点在闭锁型公司中并不存在,作为闭锁性公司极端代表的一人公司,其有限责任的正当性更是受到了诸多的质疑。
“一人公司的弊害最严重的莫过于对有限责任制度的合理性构成了威胁,并严重地背离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目标。
”鉴于此,笔者对我国公司法中的一人公司的有限责任进行简要剖析,以期我国一人公司有限责任的完善。
一、一人公司有限责任存在的问题第一,容易忽视对债权人相关利益的保护。
一人公司有限责任下,股东只需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的责任。
这在客观上减轻了投资者的风险,但却将经营的风险转嫁到债权人的身上,使得在有限责任下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的规定主要集中于第64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即如果一人公司的股东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与其个人财产是相互独立的,那么债权人就要承担在此证明结果下的不利后果。
第二,容易造成一人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缺点?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缺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缺点一、优点1.独立经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大优点在于其独立经营的性质。
独资经营可以让创业者在企业经营上有更大的自主权,可以更加自由地决策和管理企业。
同时,独立经营也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
2.有限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另一个优点在于其有限责任的性质。
独资经营者只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即只需要承担其出资额度的责任。
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创业者的风险,使其更加安心地经营企业。
3.税收优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税收方面也有较大的优势。
由于企业的所有收益都属于企业本身,所以仅需支付企业所得税。
而独资经营者的个人所得税则可以通过减免等方式获得优惠。
二、缺点1.融资难度大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融资难度相对较大。
由于企业只有一个独资经营者,银行和投资机构往往对其信誉度和还款能力的要求较高。
这样就会导致企业在融资方面遇到困难。
2.经验不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独资经营者往往经验较少。
由于企业的决策权完全掌握在一个人手中,而这个人在经营企业之前可能没有相关的经验和知识,容易产生错误决策,影响企业的发展。
3.竞争力较弱由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模较小,而且只有一个人经营,所以其在竞争中的优势相对较弱。
与其他公司相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往往难以达到相同的规模和经济效益。
抓连续涨停的股票中线选股技巧中,要想做中长的布局,得看当前的大盘情况,可以参考大盘指数的年线(250天线)和半年线(120天线),若走势在年线和半年线之上,那说明目前不是熊市。
在国家政策面前,在股市大盘全面下跌的情况下,股民不要存在侥幸心理去抢反弹或选择买人,应该顺势而为清仓观望。
如果股市大涨,则要顺势进入,中期持股。
中线选股应该从六个方面来进行全面分析:K线形态、技术指标、相对价位、公司基本面、大盘走向、该股题材。
应放弃一些市盈率很高,价格远远高于内在价值的股票。
至于怎样抓连续涨停的股票?起步股价涨幅超过6%;必须“放量”;涨幅越大则代表趋势越强,越有利。
试论我国“一人公司”立法的必要性
试论我国“一人公司”立法的必要性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该法于2005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新公司法对原公司法做了比较全面的修订,增加了一个法人或者一个自然人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对于是否允许一个自然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着很大的争议,而我认为一人公司的设立是合理的,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标签:一人公司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理惟一股东传统公司法理论世界上许多国家顺应公司制度的发展要求,不同程度的对公司法作出了修改或承认了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
但我国先前的公司立法规定,除国有独资企业以外的公司必须有2个或2个以上的股东组成,禁止设立一人公司。
显然,这是与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精神背道而驰的,既然允许国有独资企业的存在,就应当允许其他一人公司的存在。
在当前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情况下,我国面临着一个相对公平的WTO规则,我国对公司法加以修订,在新公司法中增加了一个法人或者一个自然人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这无疑是在为建立一个合理、平等、公平的竞争环境而努力。
然而也有意见认为,一人公司,尤其是一个自然人设立的一人公司,由于缺乏股东之间的相互制约,很容易将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个人财产相混同,将公司的财产变为股东自己的财产。
而公司制度的基本特征,就是股东只以其对公司出资承担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不直接承担责任,这就容易使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还有人提出,在现行制度下,可以搞个体工商户,或者是私人的独资企业,如果一个自然人可以设立一个有限公司,那么他承担的将是有限责任。
而个体工商户包括一人的独资企业都不是承担有限责任,他的企业财产和个体财产是共同的,这就意味着将来如果经营中的财产不能偿付的话,他就要用家庭的财产来偿付。
上述意见有其合理性,但笔者个人认为我国关于“一人公司”的立法是正确的,并且有其前瞻性。
本文将从下面几方面加以阐述笔者的观点:一、存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1897年英国衡平法院对萨洛蒙诉萨洛蒙有限公司一案(solomon v. solomon &co. ltd)的判决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首次出现。
一人公司法律规定
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律规制时间:2013-01-24 16:45 来源:互联网我要评论(0)【找法网一人有限公司】提要:2006年我国《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做出特别规定,但如何从设立、运营及责任方面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更好地法律规制,本文拟做粗浅探讨。
一、一人公司概述一人公司,是指公司的出资或股份全部归属于单一股东的公司。
一人公司有两个基本法律特征,一是股东人数的唯一性,二是股东责任的有限性。
一人公司可分为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与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前者指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由一个股东拥有,具有股东名义者仅有一人;后者是指形式上公司股东虽为复数,但公司实际上是由一名股东掌握,即公司的“真正股东”,其余的股东仅仅是为了规避法律,满足法律对股东人数要求而持有较少股份的挂名股东。
此外,根据一人公司股东的性质,可以分为自然人一人公司、法人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根据其产生的方式,一人公司可以分为初始一人公司与嗣后一人公司;根据一人公司的股份性质,可以分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一人公司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出资经营者为追求有限责任,降低经营风险的结果。
我国《公司法》专设一节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做了特别规定,包括股东资格、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特别公示要求及其他运营规则。
至于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的态度并不明确。
今后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主要任务将是如何实施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以及如何完善这些规定,这也是本文的主要任务。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规制(一)股东资格要求1、对投资主体的限制。
《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是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强调股东的唯一性。
自然人股东应当是完全行为能力人,至于法人股东,《公司法》并没有特别限制,可以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被排除在外。
《公司法》之所以把非法人企业排除在外,笔者认为主要是出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第三人利益的考虑。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不同
一、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简称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独资企业是一种很古老的企业形式,至今仍广泛运用于商业经营中,其典型特征是个人出资、个人经营。
个人自负盈亏和自担风险。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个人独资企业是区别于公司、合伙企业等其他企业形式的一类企业,它具有以下以下特征:1.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
即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而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依法可以从事经营活动的中国公民。
国家机关。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等都不能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人。
2、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型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企业的的财产和责任也即投资人的财产和责任.当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的债务时,投资人要以自己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3.内部组织管理机构简单。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就是企业所有者,同时往往也是企业的经营者。
其内部无需像公司一般设置治理结构,投资人具有绝对的决策权和控制支配权.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从事经营活动。
4.是非法人企业。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其自有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属于非法人企业,不能独立承担责任.这主要是因为个人独资企业不具备独立财产要求,投资人可以随意支配企业的财产,同时当企业资产不足时,投资人也要承担无限责任.三、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个人独资企业,作为我国立法规定的市场主体的一种,作为一种经营实体,其产生和设立也不能没有一定的条件和资格而随意设立.其设立的条件有:第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符合条件的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能够以自己的独立意思表示为有效的法律行为,并对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有识别能力,而且投资人只能是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等不能成为投资人,这是个人独资企业与国有独资公司的重要区别.第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享有企业的名称权、商号权、但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企业名称要与企业的责任形式相适应,所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出现“有限”、“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一般可以冠以厂、店、工作室等、第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一个生产经营性实体,从事的是经济活动,投资人又只有一个,投资人是一定要投入相当的人财物等生产要素的。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与举例
或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理论上有狭义和广义的区分
。狭义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指股东只有一人,全 部股份由一人拥有的公司,又称形式意义上的 “一人公司”。广义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仅
包括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还包括
其单独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有限责任公
份,即资格股,所以许多公司的股份的绝大部分 比例由一个股东拥有,另外极小比例的股份由公
司董事拥有。 家族式的公司
此外,家族式的公司亦往往表现为实质意义上的 “
一人公司”。所谓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 其真实股东的最低持股比例不低于95%。我国公 司法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狭义上的概念,即
公司的全部股份为一个股东享有。在
注册上海公司 / ghj
该股东为公司法人时,其设立的“一人公司”就 是通常所称的全资子公司。此外,我国公司法上 的国有独资公司,其性质也是“一人公司”,但
由于其特殊性,即设立人既非自然人,
亦非法人,而是由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 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所以将
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即公司的真实股东 只有一人,其余股东仅是为了真实股东一人的利 益而持有公司股份的所谓名义股东,这种名义股
东一人公司”实例:
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在西方国家特别是美 国较为普遍,因为美国许多州的公司法律规定董
事必须拥有一定数额的公司股
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地位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需要 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的流程和所需 材料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需要 按时申报纳税
申报纳税的流程和所需 材料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 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的申请条 件和流程
税收优惠政策
一人有限责任 公司享受与企 业所得税相同 的税率,即25%
一人有限责任 公司可以享受 增值税的优惠 政策,如小3年《公司法》再次修订, 进一步完善了一人有限责任 公司的相关规定
类型与组织结构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个股东 组织结构简单,决策效率高 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降低了投资风险 股东可以兼任公司董事、经理等职务,有利于公司运营和管理
03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范
信息披露与透明度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定期向公众披露财务报表、经营情况等信息 信息披露有助于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需要设立独立的审计机构,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信息披露与透明度有助于防止公司内部人控制,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05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税收政策
税务登记与申报
一人有限责任 公司治理结构 的核心是董事 会和监事会
董事会负责公 司的经营管理, 制定公司战略 和发展规划
监事会负责监 督董事会和公 司的经营活动, 保障公司利益 和股东权益
董事会和监事 会成员由股东 大会选举产生, 对公司的经营 和治理负责
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的重要性:确保公司运营合规、高效 风险管理的必要性:预防和应对各种潜在风险 内部控制措施: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人事制度等 风险管理策略:制定应急预案,加强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
缺点分析
适用范围与限制条件
论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的必然性
!%##&年第!%期!辽宁行政学院学报+,-!%!%##& "第(卷第!%期#.,/0123,4562,161789:616;<02<6,1=,33>7>"?,3-(-+,-!% ###################################################管理论坛论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的必然性刘韶晖"中共广州市荔湾区委党校!广东广州"!#$&##!摘!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出现和存在均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因此法律应当承认该制度有其独特的优越性"我国在#公司法$修改的过程中!应考虑到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国外立法实践以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所特有的魅力!从而在修改后的#公司法$中赋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合法性"!关键词"!!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法律地位!中图分类号"H)%%-%)!-)!!!!文献标识码"8!!!文章编号"!##(#@#"$$%##&%#!%###&###%!!自!))$年!%月%)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正式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来!使公司立法跃上了新台阶!开创了我国公司法制的新纪元&根据需要!!)))年!%月%"日’%##@年(月%(日两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了局部修改!使公司法趋于完善&但随着公司制实践的丰富!暴露了不少问题和需要规制的领域&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需对公司法进行进一步大的修改!以使公司法更加完备&%##"年召开的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公司法修订草案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的提出成为了委员们讨论的焦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司制度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形式!各个国家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态度不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现代一些国家和地区逐渐得到法律上的认可!将其纳入法定的公司范畴!是其必然性和可行性的有机结合&本文欲通过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本质’特征’产生原因及法律地位等进行分析!以期对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的必然性进行深层次的探讨&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种类和基本特征所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一名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人们通常将其称为(独资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分为广义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狭义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广义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包括被一个自然人’法人或单个财政主体所控制的公司!比如我国的国有独资公司’一人独资公司等&而狭义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设立时股东为一人!或者股权变动及股东人数变化致使股东只剩一个自然人的公司&按照产生形式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分为原生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衍生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原生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公司由一个股东发起设立!于成立之时即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即由一人发起设立的公司*衍生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在设立时股东在二人以上!在存续过程中!由于出资和股份的转让’继承’赠予等原因而使股东成为一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表现形式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分为形式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实质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具有股东名义者仅有一人!公司的全部股份或出资由一人拥有的公司!包括公司设立时仅有一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因公司变更而产生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实质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公司在表面上’形式上虽然有数个股东!但仅有其中一人为股份或出资的真正所有人!即公司的(真实股东)!其余股东依信托等关系而为名义股东!就名义下的股份或出资并不能实际享有权益的公司&按照股东身份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分为自然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法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有限责任公司系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是最传统意义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种公司形式将企业主的投资和其他个人财产分离开来!借助有限责任的利器最大限度的减低了投资风险!因而大受企业主们的青睐&法人独资公司则由一具有法人资格之实体或单独投资设立!或通过收购而获得公司的全部股份而存在!即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随着大型公司集团的大量涌现!法人全资或绝对控股的公司越来越多&在法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有独资公司可以单列一类&它是指由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我国公司法第&@条就规定了这种特殊的法人独资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公司!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股东的单一性!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有一人&对于该股东的身份限定!各个国家有所不同&大多数国家都不限制一人股东的身份&此外!一些国家的法律不允许同一自然人或法人成为两个以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避免自然人将自己的财产分成若干份!以小量资本承担较大的经营风险!滥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有限责任的优势!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本身再次成为某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唯一股东也是不允许的!以防止出现一人公司的连锁结构&第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承担有限责任&所谓有限责任是指公司应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债权人有权就公司的全部财产要求清偿债务*在公司的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债权人不得请求公司的股东承担超出其出资义务的责任!公司也不得将其债务转嫁到其股东身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所以会产生!最大的原因就在于个人投资者对于有限责任的追求&如果一人投资者采取公司形式经营又不能享受有限责任的优惠!则还不如直接采用独资企业的形式!还可以避免对公司和出资者双重征税的不利待遇&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都不应该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出现&前者明显违背了有限责任的原则!后者从出资者人数和结构上就不满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第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特别是自然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所有)和(经营)大多是不分的&所以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一人股东通常都身兼数职&作为董事’经理!它以公司的名义从事活动!谋求公司的利益!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由公司承担*作为公司的唯一股东!它又拥有股东大会的所有权力!可以做出符合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决议!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是自己监督自己&正是因为如此!世界各国都毫无例外得对这种特殊公司做出特别规定!防止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的混淆损及交易相对人的利益&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地位根据我国原公司法和三部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规定!目前是允许设立国有独资和外商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且不排除衍生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例如!"!#!))$年!%月%)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这是我国立法明确承认的第一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即国有独资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由一个外国公司法人或外商个人来我国投资并取得中国企业法人资格的外资企业是外商独资公司!这也是典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原公司法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可见我国公司法并未禁止这种衍生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产生&"@#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条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该法实施细则第%$条第%款规定+(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可见该&下转第&%页’!收稿日期"%##&’#*’%#!作者简介"刘韶晖"!)&(’#!女!中共广州市荔湾区委党校经济管理学教师&%##&年!%月第(卷第!%期何永严等!关于企业成本管理的思考H>I-%##&##################################################?,3-(-+,-!%修成本"处置成本等成本范畴#对所有这些成本内容都应以严格"细致的科学手段进行管理$以增强产品在市场中的竞争力$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如在产品设计阶段推行价值分析$就是一种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成本管理手段#现代成本管理以企业的全局为对象$根据企业总体发展战略而制定的#它把企业内部结构和外部环境综合起来$现代成本管理从企业所处的竞争环境出发$其成本管理不仅包括企业内部的价值链分析$而且包括竞争对手价值链分析和企业所处行业的价值链分析$从而达到知己知彼$洞察全局的目的$并由此形成价值链的各种战略#!三"立足于外部环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管理的重心应由企业内部转向外部$由重生产管理转向重经营决策管理$研究分析各种决策成本也就成为企业成本管理的一项至关重要的内容$如相关成本"差量成本"机会成本"边际成本"付现成本"重置成本"可避免成本"可递延成本等等#在企业成本管理中$重视和加强对这些管理决策成本范畴的研究分析$可以避免决策失误给企业带来的巨大损失$为保证企业做出最优决策"获取最佳经济效益提供基础#应把企业成本管理纳入整个市场环境中予以全面考察#只有对企业所处环境的正确分析和判断$才能预测和控制风险$根据企业自身的特点$确定和实施正确适当的管理战略$把握机遇$主动积极地适应和驾驭外界环境$在竞争中取得主动$最终实现预定的企业战略目标#而传统成本管理的对象主要是企业内部的生产过程$对企业的供应与销售环节则考虑不多$对于企业外部的价值链更是视而不见#四!运用现代成本管理的现实意义成本管理范围的日益扩大$更有助于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发展"变化以及高新技术和管理科学的不断创新$成本管理的范围日益扩大#对处于开发型"竞争型市场环境中的企业来说$应该把企业成本管理问题放在整个市场环境中予以全面考虑#因为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是为满足顾客需要而设计的一系列作业的集合体$它表现为一个由此及彼"由内及外的%价值链&$通过了解整个行业的价值链来进行成本管理$更有助于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因此$现代企业成本管理的范围不仅包括生产领域成本的控制$而且包括流通领域成本的控制$还要对研究"开发和设计成本进行控制’不仅要通过管理工作控制成本$而且要通过技术工作管理成本#同时$现代科学的飞速发展又使成本管理的范围向着与多学科相互结合"相互交叉渗透的方向发展$如在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的大背景下$适时生产控制"全面质量管理"作业成本法的出现#相关科学的引入$使成本与技术密切结合$不但扩大了成本管理的范围$也开辟了降低成本的新途径#现代成本管理的实施$有利于改善和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作为一个完善的企业管理系统$现代成本管理是不可或缺的部分$如何正确引进和运用现代成本管理是我国企业管理中值得深思的问题#现代成本管理是企业全员管理"全过程管理"全环节管理和全方位管理$是商品使用价值和价值结合的管理$是经济和技术结合的管理#在现代企业管理中$成本管理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突破了传统成本管理把成本局限在生产这一狭小层面上的研究领域$把重心转向企业整体战略这一更为广阔的研究领域$注重采购"技术"财务领域及竞争对手的成本分析等$有利企业正确地进行成本预测"决策$从而正确地选择企业的经营战略$正确处理企业发展与加强成本管理的关系$提高企业整体的经济效益#在市场经济的今天$经济环境发生了剧变$信息技术的发展$一方面给企业提供了更好的成本控制的手段$另一方面$使得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同时$市场需求瞬息万变$竞争变得异常激烈$成本优势的取得对于一个企业的生存至关重要#而成本优势的取得绝对不限于成本本身$应从管理的高度去挖掘成本降低和获取效益的潜力#在我国$对成本控制的研究和应用更是迫在眉睫的任务$企业管理者要及时转变传统狭隘的成本观念$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充分运用现代的先进成本管理方法以增强企业的竞争力#""责任编辑#正元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上接第&#页"法准许这种衍生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产生#(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也有类似规定#三!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产生和存在的必然性正如任何事物的产生和发展都有其诱因一样$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产生和存在也绝非偶然#具体来说$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产生和存在既缘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也缘于投资者对于有限责任的刻意追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产生和存在的必然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司内部股权结构变化的直接结果#法律可以不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存续$但在现实中实质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存在却是不可避免的#一方面$可以通过股份和出资的自由转让来实现#即使公司在设立的时候股东的人数与法律规定相符$公司设立后通过转让"继承"赠与等各种事由使得股份与股东的出资集中于一人之手$这一事实是法律所不能控制#另一方面$投资者可以采用挂名股东的方式来规避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在此种情况下$挂名股东通常是投资者的配偶"父母"子女或其他亲属成员$只拥有法律规定的最低股份数额$事实上完全由一名股东拥有公司的股份和控制公司的经营#第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产生的最大诱因在于个人投资者对于有限责任利益的追求#公司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其出资者只以出资为限对外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的人格与出资者人格是分离的#有限责任作为公司制度的核心内容$从其产生之日起就得到了投资者的无限青睐$有限责任意味着定量资本金的风险和无限利润的可能性#公司作为一个社团性的实体$在形式上将投资者的自然人身份掩盖在公司面纱之后#一方面$即便承担双重税收$由于对投资者的出资额和其个人财产的分离$大大降低了投资者的投资风险$激发了投资者的趋利避害的投资热情’另一方面$有限责任的贯彻$积极促进了公司中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推动了公司治理结构的形成和完善$对公司管理科学化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随着现代市场经济关系的日益复杂和多变$从事经济活动的风险也日益加大$不仅是社团性实体希望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个人企业主也萌生了同样的需求#为了避免因一次经营失败而倾家荡产$摆脱出资者承担无限责任的困扰$使营业外的个人财产免遭连带责任的不利影响$个人投资者也需要法律为其披上公司法人有限责任的外衣#第三$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产生和存在成为必然#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和公司制度的运用$出现了一大批巨舰型的公司"公司集团以及跨国公司$使得许多人完全可以通过一人投资进行经营#这些公司的经济实力雄厚$具备独立出资举办任何事业的能力#同时$他们还具有扩张性的投资需求$需要以设立独资公司的方式将资本分散于多种行业中$从而利用各种行业盈利与风险水平的差异实现最佳的投资组合$实现公司的发展战略$谋求资本利益的最大化#这时候法律禁止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无疑大大束缚了现实的经济发展脚步#也就是说$经济的发展使得共同出资以克服一人出资的不足已经不能成为企业经营资金不足的障碍#在经济现实的冲击下$公司法律制度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变革挑战#第四$中"小企业在现代经济中大量存在的客观现实$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出现和发展奠定了良好的经济基础#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专业分工的愈益细化$人们对企业经营的观念改变$政府的优惠扶植政策的开展$中小企业具备了越来越大的现实适应性$具有传统大型企业所没有的强大优势#能更好地满足市场对商品多样化的需求$能对瞬息万变的市场行情灵活"及时"有效地做出相应决策$有助于社会闲散资金的流通$创造丰富的社会财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规模的相对小型化不仅不是阻碍其发展的绊脚石$相反使之具有了顺应现代经济现实的比较优势#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出现和存在均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因此法律应当承认该制度有其独特的优越性#我国在(公司法)修改的过程中$应考虑到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国外立法实践以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所特有的魅力$从而在修改后的(公司法)中赋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合法性$但同时应该加强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制$以扬其长而避其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产生与存在不仅有其必然性$而且有其存在的客观价值#即使是在公司法的理念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应有其合理意义#时至今日$在立法上承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性$才是明智选择#""责任编辑#一然#。
一人有限公司的弊端
一人有限公司的弊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相比,缺少股东之间的相互制衡,权利扩大化,欠缺对债权人等相关群体利益的保护,为一人股东实际控制公司提供了机会,谈不上有效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所以很容易导致一人公司的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和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另外就是一人公司的风险大,对与一个自然人来说,因为只有一个人,公司的风险只有自己来承担,对于个人来说就是100%。
具体来说,一人公司的弊端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要求较高。
普通的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是3万元,可以分期缴纳。
也就是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一人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被提升到10万元,而且不能分期缴纳。
2、一人公司必须在公司登记和营业执照中载明自然人或法人独资的信息。
相对于多人公司而言,一人公司的独资特点会增加客户对该公司信用的担忧,减弱自身的竞争力。
3、公司法对一人公司规定了特殊财务监督要求。
即一人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这就加重了一人公司的负担,增加了公司运作的成本。
4、一人公司股东举证责任倒置。
一人公司股东如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即发生财产混同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多人公司并不需要股东自己举证,而是由债权人举证,并由债权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因此,举证责任的倒置就提高了一人公司的诉讼成本,加大了公司经营的风险。
5、一人公司的“计生原则”制约了公司的发展。
公司法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家一人公司,且该一人公司不得再设立一人公司。
但此举不适用法人及其设立的一人公司。
多人公司没有这种制约。
6、根据法律规定,相比较合伙企业、独资企业,一人公司除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外,还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以上这些弊端并不存在于多人公司中。
一人有限公司的有利之处:1、一人公司规模较小,设立门槛较低,有利于鼓励人们投资创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意义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人公司的特征
1.股东为一人: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组织机构的简化:不设股东会。
(三)对一人公司的规制
1.注册资本的限制:修订后的《公司法》取消了“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的限制。
2.注册资本缴付的限制:修订后的《公司法》取消了“一人公司的股东必须在公司成立时一次足额缴清公司章程规定的全部出资额”的限制。
3.再投资的限制: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4.财务会计制度方面的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事务所审计。
5.人格混同时的股东连带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股东必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将公司和公司股东作为共同债务人进行追索。
(四)一人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一人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人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组织机构不设股东会。
其他机构可设。
公司机构应当健全。
转投资限制
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
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
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无限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与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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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国内外贸易、代理进出口等
案例三:某服务型企业成功要素
成立时间
注册资本
2015年
200万元
公司名称
某服务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
家政服务、保洁服务、物业管理 等
成功要素
注重服务质量和客户体验,建立专业 的服务团队和标准化的服务体系,获 得良好的市场口碑和客户忠诚度。
启示与借鉴
专注核心业务
成功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往往专注于某个领域或行业, 通过深耕细作实现专业化发展。
04 运营管理规范
组织架构搭建和职责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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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
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 责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等重大事项。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
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决策,向 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事会或监事
负责监督公司的财务和业务状 况,保障公司利益和股东权益
。
经理层
由公司聘任的专业管理人员组 成,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违法违规行为处罚规定
行政处罚
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可能会受到相关行政部门的处罚, 如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
民事责任
因违法违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刑事责任
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可能涉嫌犯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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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设立条件与程序
注册资本要求及出资方式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一人有限责 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达到一定 金额,且需实缴到位。
出资期限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 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否则需承 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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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摘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新《公司法》中的特别规定,是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一方面它反映了现实社会的客观需要,另一方面是传统公司法的进一步发展与进步。
但是它也存在着一些缺陷,需要进一步的完善,但是我们有理由相信,社会的进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会越来越规范。
关键字:一人有点责任公司、股东、趋利避害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具体是指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的有限责任公司。
简称“一人公司”、“独资公司”或“独股公司”。
公司理论上有狭义和广义的区分,狭义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只有一人,全部股份由一人拥有的公司,又称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
广义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仅包括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还包括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即公司的真是股东只有一人,其余股东仅为了真实股东一人利益而持有公司股份的所谓名义股东,这种名义股东并不享真正意义上的股权,也不承担真正意义上的股东义务。
那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历史由来是怎样的呢?其实一人公司的出现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19世纪末,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迅速,市场经济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个人拥有的资本迅速膨胀。
那个时候公司还是以复数个股东数组成的,拥有较大份额的个人出资的股东为了使自己在出资失败时能把损失范围限制在最小的范围内,迫切需要解决有限责任的问题。
这样,就开始出现拉人头入股的方式,名义上凑足法定股东人数,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而实质上享受到的却是有限责任的一人公司。
当这种形式的有限责任公司越来越多的出现时,也必然带来了一些问题,比如本可以一人就可以建立起来的公司,为了符合法律的要求,不得不去凑足人数,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而当这样成立的公司出现危机的时候,若主要的出资人即实际的股东携款脱逃时,挂名的股东不得不为其埋单,而他们在公司运营的过程中并没有得到多少利益。
随着问题的出现,解决问题方式的出现就应运而生。
1897年,英国的萨洛蒙有限公司案(Solomon v.Solomon&Co.Ltd)使一人公司获得了承认。
这一案例的判决为公司法学及商业界打开了新的视野,它不仅承认了一人公司的合法性,显示了个体经营者组建公司与大公司一样有实际价值,而且还揭示出个体经营者既可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也可以人否公司债券从而比股份更能避免经营风险。
从此,一人公司迅速发展,各国也开始以成文法或判例的形式承认了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
最早的一人公司可以追溯到1925年的列支敦士登的《自然人和公司法》,其第637条公开承认一人公司。
随后该制度陆续被世界各经济先进的国家或地区所承认和接受。
如德国、日本、加拿大不仅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且还允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另外有些国家如法国、比利时、丹麦等只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我国台湾地区2001年11月修改公司法,也公开承认一人公司。
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明确设立也是在2005年才出现的。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新《公司法》第二章第三节单独就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做出了特别规定,从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四条,对其做了具体的规定。
一项法律制度的存在必然有其历史背景以及一定的积极意义。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是这样。
有限责任制,它要求投资者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的责任,从而摆脱了他们负担无限责任的压力,这就大大调动了投资者的投资的积极性,使资本有效利用,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社会的进步。
另一方面,一人成立的有限公司,是社会的的需求。
社会的发展不仅需要大型企业的推动,更需要很多的中小企业的支持。
一人设立的企业对中小企业的运营有更大的灵活性,更充分的利用了人力物力等社会资源,有助于社会闲散资金的流通,从而创造丰富的社会资源。
当然,它的设立也存在着一定的缺点。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一人股东特别是自然人中,“所有权”与“经营权”往往
是不加区分的,没有相互监督的股东的存在,必然导致监管的却缺失,使得公司职权的滥用,管理的个人化。
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往往不分,导致资金运营的混乱和不透明,公为私用的情况非常普遍。
而若为独立的法人设立的独资公司,容易造成一人公司对注资公司的依赖,往往成为缓解其危机的降落伞,甚至使得小公司法人人格的缺失。
在允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前提下,严格规范其设立条件,趋利避害,从而在我国的立法中,对一人有限公司的设立规定了一些权利义务,具体对其做如下的分析。
我国《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其对外的责任能力取决于公司财产的多少,但注册资本仍应视为对交易相对人的最低担保。
而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极易出现资本不足或资本混同的问题。
为此,相比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一人公司必然要提高注册资本的门槛,确保有相应的责任能力,且最低限额注册资本必须是一次足额缴纳。
但是投资者可以设立实际意义上的一人公司,那么就可以规避一次性出资十万的最低限额。
这一方面还得需要更多的法规加以完善。
第二款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从立法的角度来说,主要是考虑交易安全的问题。
相对于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而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本身就监管方面和权力制衡方面存在固有的缺陷,所以股东利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规避法律义务,欺诈交易对象存在更多的便利性。
如果允许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多个一个公司,则很容易发生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自我交易、连环担保等现象,从而对交易的安全构成极大的威胁。
因此这条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类似问题的出现。
当然,这一条的规定也不能从本质上解决这一问题。
一些投资者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风险投资,必然不愿意与他人合作设立公司,而另一方面为了减小投资的风险,会选择设立多个公司,比如,可以设立一个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设立多个实际意义上的一人公司,这样既可以规避法律,又可以降低资本风险。
就政府部门而言,为了地区经济的发展,争取更好的政绩,对于这样的设立多个独资公司的投资者,往往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在实际操作中,这条规定起的作用不大。
为了维护交易的安全,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我国公司法中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这样相对人在与之交易的时候,就可以根据其信用和风险自行判断。
免去相对人要求一人公司提供营业执照或到公司登记机关查阅的程序,节约了相对人的交易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在未增加“一人公司”负担的基础上能更好地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
一人责任有限公司,股东只有一人,因而其公司的章程自然由股东自己制定。
一人公司股东只有一人,事实上是无法组成股东会的,所以《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一人公司的产权单一,股东大会已失去存在的基础,它不需要经过股东大会就可以直接向外界表达。
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设置虽然没有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中明确规定,但是根据《公司法》的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援引,援用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一人公司必须强制设立监事会。
一人公司内部本身就缺乏监管机制,设立监事会将有利于其资本运营的合法和清晰。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是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事务所审计。
”在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兼任执行董事是普遍存在的,这使得股东个人财产和个人交易与公司财务混同,为一人股东公为私用,甚至“损公肥私”提供了便利。
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一人公司财产的透明做出的,它有力的加强了对我国一人公司的监察。
可是,一人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经常是连在一起的,股东(尤其是自然人)的财产也很难从公司财产中区分开来,此时,《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了股东的连带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
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样一来,当债权人的债权债务受到威胁时,若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区分出自己的财产,就必须用自己的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从而一方面保证的债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促使股东将自己与公司的财产有效地区分开来,保障交易的安全稳定。
这些规定是目前我国对一人公司的规制,在一定程度上对其有趋利避害的作用。
一人公司具有传统公司的优势,公司责任和股东责任分离,极大的侧极了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使得经济效率大大提高。
同时,它也应该注重和保护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当然,任何体制设计都不可能尽善尽美,它有利有弊。
关键是如何最大限度的发挥它的积极作用,消除不利影响。
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和漏洞,需要社会的共同努力去完善。
我们要相信,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司制度的不断进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将不断地优化,我们期待着它的进步。
参考文献:
[1]《商法》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2]《商法概论》王保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3]《一人公司详论》赵德枢,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