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摘要
我国《公司法》的最新修改及评析
<公司法>的后续修订对其进行有效的弥合,反之则可通过
‘证券法>或<期货法>特别法的优先适用,对<公司法>出 现的问题进行法律调整范围内修正。 (三)商法的国际趋同性要求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影响,商法的国际化趋势是其 必然性的要求哺】。自由市场作为一种经济制度,是强政府 的创造物帕】。在国际化市场的进程中,法律制度的影响因 素日益扩大,制度资本将逐步取代物质、金融、人力要素, 成为经济发展的核心要素¨】。未来国与国之间的竞争或 将上升至法律制度优劣的竞争。美国1969年于<示范公 司法>中取消了注册资本最低限制,随后各州的立法也群 起效仿废除或大幅减缩注册资本要求。日本2005年于 <公司法>中取消了对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的注 册资本要求,1日元办公司创业获得了法律制度上的支 持【l】。荷兰近期对公司法的修改拟删改多余的法律条款, 以求达到简化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则的宗旨,最低注册资本 限额的取消是其中重要的内容一J。韩国2012年于<公司 法>中取消了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为5千万 及2千万韩币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在资本缴纳制度方 面,传统英美法系多采用。授权资本制”模式,允许公司分 期发行资本并可分期缴纳资本。此后,英美法系国家改采 “申明资本制”,公司申明实际发行的资本实情,并自主决 定发行事宜。美国、澳大利亚、英国分别于1980年、1998 年、2006年进行了申明资本制度的改革。
纳,解决了传统法律对注册资本“一刀切”所带来资本闲置
的阃题。再次,公司注册登记的改革是我国政府“减政放 权”,践行<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重要成果, 有助于我国服务型政府的建设。最后,公司资本制度改革 后,必将通过系统的配套辅助制度,如财务会计制度、社会 信用制度及监管调控制度等,维持市场交易的安全及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引。特别是通过社会信用体系的建构 和进一步完善,加大对违背市场信用的处罚力度和成本, 一处违规处处受限,将助力我国市场经营主体诚信经营意 识的形成,促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构。 (二)消极影响 我国资本制度的改革不仅需要法律制度问的协调融
公司法与证券法重点摘要
公司法与证券法重点摘要1、公司的概念和特征: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出资方式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1、是以营利为目的企业组织。
1)营利性是其与生俱来的本性;2)营利性非仅指其自身简单的盈利,而是包括向其成员分配盈利的特殊内容;3)营利性非指简单的赚钱,而是通过经营或营业而取得盈利。
所谓营业,首先是以营利为目的。
其次是必须有内容的确定性。
再次还必须具有连续性或稳定性。
最后公司的营业还具有行业性的特点。
2、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低位。
1)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2)设有独立的组织机构。
3)独立承担财产责任。
3、公司是以股东投资为基础组成的社团法人。
4、公司是以法定条件和程序成立的企业法人。
2、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美国称“揭开公司的面纱”,德国称“直索责任”,英国称“刺破公司面纱”,日本称“透视理论”,指为组织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与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
它的产生主要源于公司法人人格的异化或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
特征:1、公司必须具有独立的发人人格。
2、只对特定个案中的公司独立人格予以否认,而不是对该公司法人热格的全面、彻底、永久的否认。
其效力不影响该公司的其他法律关系,并且不影响该公司作为一个独立实体合法的继续存在。
3、该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利,它在性质上属于民事责任,是私法上的责任。
适用要件:1、主体要件:一是公司人格的滥用者,即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二是因而受到侵害,并有权提起诉讼的相对人。
必须使实际受害的债权人,包括自愿债权人和非自愿债权人。
有主体要件所决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应根据受害当事人的请求作出,而不是人民法院作出。
2、行为要件: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事实和行为。
3、结果要件: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公司法重要知识点
公司法重要知识点公司类型根据公司法,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由股东以分担方式出资,股东对公司负有限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由股东以股份方式出资,股东对公司负有限责任。
公司注册公司注册是指将公司设立并登记在相关机构的过程。
公司设立需要遵守一定的法律程序,包括选择适合的公司类型、确定公司名称、申请登记等。
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内部规范文件,包括公司的组织结构、股权结构、经营管理等内容。
公司章程应符合法律规定,并由公司股东在成立时共同制定。
公司股东公司股东是指拥有公司股份的个人或机构。
股东可以享有公司的收益分配权和表决权等权益。
股东之间的关系和权益分配可以通过股东协议等文书来约定。
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由董事组成。
董事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代表公司行使权力。
董事会根据公司的规模和需要来确定董事的人数。
公司股东大会公司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股东代表组成。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如董事选举、公司章程修改等。
股东大会按照法定程序召开。
公司治理公司治理是指有效管理公司内部事务,保护股东和利益相关方利益的机制和实践。
公司治理的目标是促进公司的长期发展和提高公司价值。
公司合并与收购公司合并与收购是指两个或多个公司合并或一个公司收购另一个公司的行为。
合并与收购需要遵守相关法律程序,包括审批和公告等。
公司实体责任公司实体责任是指公司应对自己的行为和经营活动承担责任。
公司需要履行合同、支付税费、保护员工权益等责任,违反责任可能会面临法律制裁。
公司解散与清算公司解散是指公司终止营业并注销注册,清算是指将公司资产变现用于清偿债务。
公司解散和清算需要遵守相关法律程序,保护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以上是公司法中的一些重要知识点,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公司的合法运营至关重要。
公司法中资本公积相关法律研究
一、公司资本金的概念区分(-)实缴出资与注册实缴出资(二)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二、资本与资本溢价问题:能否将全部增资计入公司资本公积三、公司自治与资本维持问题: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是否可行摘要:《公司法》(修订草案)第二百一十条明确规定“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该条相较于正在施行的《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是截然相反的立法趋向,为何前后立法会出现如此大的反转,立法考量是什么?关于资本公积金其它相关问题,已发布的《公司法》(修订草案)是否已经完全涵盖?实务操作过程中是否还有缺漏?这些问题都值得进一步探讨。
■公司资本金的概念区分(一)实缴出资与注册实缴出资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注册资本是需要在营业执照上进行明示的公司资本金,公司股东进行实缴,实缴金额在实操过程中又有实缴出资与注册实缴出资的区分,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联系在于都是股东对公司的出资,区别在于注册实缴出资是在工商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出资额的总和,而实缴出资是公司股东为履行出资义务实际缴纳到公司账户的资金总和,例如,A公司注册资本IOOO万元,股东实缴出资1200万元,其中IOOO 万元与注册资本相对应,为注册实缴出资,剩余200万元不能计入注册实缴出资,可纳入“资本公积”科目进行计量,因此实缴出资所涉金额一定是大于等于注册实缴出资的金额。
(-)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对应上文注册资本的概念,在会计学中,实缴的注册资本为实收资本(或股本),实缴出资高于注册资本的部分称为资本公积,其上位概念是“公司公积金”。
公司公积金又称储备基金或者储备资本,是指公司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会决议,将超出在企业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投资,从公司盈余(本期净收益)或公司资本收益中的一部分甚至全部留存下来不作为股利分配,从而形成在公司实收资本(或股本)以外的积存资金。
浅谈新《公司法》中一人公司的有关问题
第26卷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Vo l .262006年6月 Jou rnal of So ut h 2C en t ral U n iver sity fo r N at i o nalit ies (Hum an it i es and So ci al Science ) Ju n .2006α浅谈新《公司法》中一人公司的有关问题宋 玉(武汉民政职业学院公共课部,湖北武汉430079)摘 要:随着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规定的开启,为我们的生活注入了一剂兴奋剂,然而我们必须警惕一人有限公司存在的种种弊端,从一人公司的登记设立、财务监督和加强股东责任等方面对其进行有效的规范,以促进一人公司的良性健康发展。
关键词:一人公司;弊端;规范中图分类号:D922.29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33X (2006)20155202 由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新《公司法》,已经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成为公司运行的新准则。
新公司法主要是通过强制性规定来规范一人公司的,从立法者的本意来看,一人公司毕竟不是典型的公司形式,它只是异化了的公司形式,但由于其事实上的存在,以及存续过程中的不可避免性,因此,一方面要允许其存在,另一方面,一人公司相对于普通公司来讲,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一人公司的股东与其所设公司之间容易出现财产、人格等方面的混同,从而会使股东容易利用股东责任的有限性来侵害债权人的利益。
但与其存在的弊端相比,一人公司对于市场活力的作用更值得期待。
于是,当今市场经济国家纷纷建立了一人公司的制度,并在公司立法时修正有限责任原则方面采取了许多重要措施,以控制股东对一人公司法律人格的滥用,引导规范一人公司的良性发展。
鉴于“公司法理应针对一人公司之负面效应,构建一套有利于其扬长避短、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使其不良后果缩小到最低限度,使一人公司在科学严谨的法律体系下良性运转”[1],笔者就一人公司在登记、经营和责任等法律监督方面谈一些看法。
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
浅析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作者简介:马涛(1988-)女,四川攀枝花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2011级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生。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其规模小、人数少、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等特点成为目前世界上数量较多的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是介于股份有限公司和无限公司之间的一种公司形态,兼具资合性与人合性特征。
资合性要求股权自由转让,资本自由流动。
人合性要求公司的建立应以股东间的相互信任为纽带,注重公司成员之间的信赖程度和成员的稳定。
因此,资本的流动、股权的转让不如股份有限公司自由,各国公司立法多以法律规范对股权转让予以适当的限制。
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就对股东优先购买权进行了规定和限制。
【关键词】优先购买权;股权转让;同等条件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首先,从法条第1款可以看出,我国从法律的角度肯定了有限公司股东间的股权转让自由。
“资本自由流通是资本企业的生命线,不允许资本自由流通就等于扼杀了资本企业自身的性命。
”股权本质上是一种资本权,是资本的权利化形态,具有资本的属性和特质,资本自由是股权转让的制度支撑。
股权转让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依照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将自己包含股权、股东资格或地位的股份移转给他人的民事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对公司所取得的全部共益权与自益权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改变了自己的股权或成为公司新的股东。
新《公司法》对企业财务会计的影响
摘 要: 2 0 0 6 年元旦新修订的 《 公 司法》 开始 实施 ,对会计工作 的开展起到 了积极的作 用,这不仅很好的规 范了企业的运行 ,还对企 业的财务会计产生 了重大影响。对 企业来说 ,财务会计工作 不仅 关系到企业经营者的决策 ,还涉及到企业投 资者、员工及其他相 关者的利 益 。本文主要就新 《 公 司法》 对企业财务会计的影响进行 深入探讨 。 关键词 :《 公司法》 ;财务会计 ;影响 2 0 0 6年 1 月 1日,新 《 公司 法》 开 始正 式实 施 ,与 旧 《 公 司法》 相 比,新 《 公司法》 的修订 比较全面 ,涉及的范围较广 。公 司法 的修订 对会计工作的开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这不仅规范 了企业 的运 行 ,还对企 业 的财务会计产生 了重大影响 。对企业来说 ,财务会计工作 是非常重要 的 ,不仅关系到企业领导层的决策 ,还涉及 到企业投 资者 、员工等相关 者 的利益 。因此 ,探讨新 《 公 司法 》对企业财务会计的影 响具有重要 的 现实意义 。
对 企 业 股 份 回购 的 影 响 新修订 的 《 公司法》对企 业股份 回购做 出了规定 :公司不得 收购本 公司股 份。但也指 出了公 司可 以收购本公司股票的几 种情形 :减少公 司 注册资本 ;实行公 司员工股权激励机制 ;与持有本公 司股 份的其他公 司 合 并 ;股东要求公 司收 购其股份的 。因为公司收购本 公司股票 ,很容易 产生弊端 ,所 以在列 出回购情形 的同时 ,也做 出了相应 的限制性规定 。 财会工 作中可以借鉴 国外先进 的处理方法 ,根据具 体情况采用不 同的处 理方法 ,如股票 回收是 为了注销时 ,就可 以用成本法 ,股票 回收是为 了 减资时 ,就可以用面值法 。 二 、对企业出资管理的影 响 新 《 公司法 》对企业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企业 出资形式 、企业筹资 管理等都产生了相应 的影 响。首先 ,降 低 了对 企业 最低 注册资 本 的要 求 。有限责任公 司能 降到 3万元 ,股份有 限公 司注册 资本 降到 5 0 0万 元 。新 《 公司法 》降低 了企业设立的门槛 ,更有 助于创立期的筹资 。旧 《 公司法》规定 的注册资本高 ,一方面束缚 了创业 的欲望 ,另一方 面也 造成 了创立期的筹资难 题。其 次,允许企业分期出资。旧 《 公 司法》 规 定注册资本为缴 出资额 ,新 《 公 司法》 对此做出了规定 , 可 以延长注册 资本的缴足时间 。这对企业 财务会计工作产生 了影响 ,要区分开 “ 认 缴 出资额” 与 “ 实收 资本 ” 的不同 。同时企业在催 缴未缴纳的资本额 时 , 会产生相应 的费用 ,这也给财会工作带来新变化 。再次 ,企业 出资形式 更 为灵活 。旧 《 公司法》 明确规定 了出资方式如货币 、实物、非专利技 术 、土地使用权等 ,新 《 公 司法》 不仅包括这些实物资产 ,还可 以用非 货 币资产 、债券等作为 出资方式 ,大大扩宽了出资形式 。另外 ,非货币 资产出资 占的比例高 ,能鼓励投入闲置资产 ,又能激发 投资的热情 ,这 必会 引发非货 币资产 的评 估问题 ,为企 业财务会 计带来新 问题。第 四, 对筹资管理的影 响。我 国一直 以来实行的是同股 同权 ,没有发行过优先 股,而新 《 公 司法》 规定 股份公 司可以发行优先股。 三、对企 业投资管理的影响 首先 , 新 《 公 司法》 中对投资限额的修改 ,影响到企业 对外投 资。 新公司法去掉 了原来企业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 5 O %的规定 ,把选择权 留给企业 自 行决定 。这样企业有 了更大的投资管理 自主权 ,在确保交易 相对人的利益、维护交 易安全 的情况下 ,有助于企业投资活动 ,大大增 加了企业的 自主决策权 。其次 ,新 《 公司法》对投资对象的修改 ,影响 到企业 的投资活动。新 《 公 司法》 规定 :公 司可 以向其他企业投资 ,这 与旧 《 公司法 》相 比,大大拓宽 了企业 的投资对象 ,扩 大了投资 范围。 为了确保债权人 的合法权 益 ,新 《 公 司法》 也做 出 了规 定。再次 ,新 《 公 司法 》新 增设 立一 人公 司,对企 业 的投 资 活动 带来 积极 影 响。旧 《 公司法》不允许设立一人公司 ,新 《 公司法》 可 以设立一人公 司 ,这 对企业投资来说产生有利影 响,特别是想通过创立一人公 司来完全控 股 的公司来说 ,是很好的途径 。 四 、对 企 业 利 润 分 配 的 影 响 新 《 公司法》对企业利润分配产生影响 ,如法定公 益金 、资本公积 的使用范 围等 。首先 ,新 《 公 司法》 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取 消了再按照 5 — 1 0 %的 比例提取公益金 的规定 。旧 《 公 司法》 规定公司 必须提取 5—1 0 %的比例列入公 司的法定公益金 ,主要用 于企业 职工的 集体福利 。这一强制性的规定要 求企业 只要获得利润 就要提取公 益金 ,
论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论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摘要: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司运行规律的反映,是贯彻于公司运行始终、调整公司内外部关系的根本准则,其效力贯穿于公司法的始终。
其具体种类包括:分权制衡原则、利益均衡原则、股东股权平等原则、自治原则、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法人所有权原则。
关键词:公司;公司法;基本原则各个部门法都有其自身的基本原则,公司法也不例外。
世界各国的成文公司法都明示或包含了一些基本原则,借以体现其基本价值观念。
所以,认真分析、总结出符合公司运行规律和市场、社会对公司要求的基本原则,对于我们把握公司法的精髓,促进公司制度在我国健康地实现和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我结合我国公司立法的实践和公司法理论,对公司法的基本原则的内涵与种类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一、公司法基本原则的内涵对于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有不同看法。
有人认为,公司法的原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运行规律的反映。
公司法的原则反映了企业改革,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的经验和成果,集中体现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
有人认为,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就是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在设立、变更和终止以及其它对内对外活动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
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是由公司法的本质决定的。
上述观点也有商榷之处。
第一种观点将公司法原则看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运行规律的反映,没有与公司运行这种更为接近的规律直接联系,似过于宽泛;将公司法的原则看作是贯穿公司立法的指导方针,不考虑司法、执法等,又似过于窄狭。
第二种观点笔者也有两点持保留意见。
一是“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在设立、变更、终止以及其它对内对外活动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
”将适用公司法基本原则主体仅限定于公司似有不妥。
二是认为公司法基本原则是克服公司立法局限性的重要工具。
鉴于公司法在一定意义上属于组织法,各国采用的都是制定法的形式,且修改频频,立法的局限性较为容易克服,因此将公司法基本原则看作是克服公司立法局限性的重要工具似显理由未必充足。
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三
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三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八条〔有限制的增缴股款义务〕(一)如果增缴股款义务限制在一定数额,且章程未另作规定时,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有关缴纳股本出资的规定准用于迟延支付增缴股款的情况。
对第二十七条第四款所指关于无限制的增缴股款义务适用同一原则,但该增缴股款不应超过章程确定的数额。
(二)章程可规定,如果增缴股款的支付适用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股本出资全部缴清前就可提出增缴股款。
第二十九条〔净利润的分配〕(一)如果章程未另作规定,股东对年度资产负债表上的净利润有请求权。
(二)利润的分配按股份比例进行。
章程还可规定其他分配标准。
第三十条〔退还资产〕(一)公司不得将保持股本总额所必需的资产退还给股东。
(二)已收的增缴股款,除用于弥补股本亏损以外,可退还给股东。
公司应在章程所规定的公司发布公告的公开报纸上公布此项退还决定,公布后未满3个月不得退还。
如章程并未规定此种报纸,则应在公布商业登记的公开报纸上公布。
在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情况下,股本总额未完全缴清之前不得将增缴股款退还给股东。
已经退还的增缴股款,视为未曾收到。
第三十一条〔禁止退还款项的偿还〕(一)违反第三十条规定而退还的资产,应偿还给公司。
(二)领款人如为善意时,只在为清偿公司债权人所必要的限度内,可以要求偿还。
(三)如果无法从某领款人得到其偿还款额时,为满足公司债权人所必需的偿还款额,应由其余的股东按其各自的股份比例承担。
如无法从某些个别股东得到其分摊款,应按上项比例由其余股东分摊。
(四)按上述规定应付的摊负义务不得免除。
(五)公司请求权的消灭时效期间为5年,自请求偿还的款项原来付出之日的次日起算。
如偿还义务人的行为为恶意时,不适用本款规定。
(六)依第三款规定而应偿付已退款项时,原来退款时有过失的管理董事,应与公司负连带赔偿义务。
第三十二条〔利润退还〕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所指条件不存在时,股东不承担退还其善意得到的利润的义务。
公司法笔记
公司法笔记
公司法是涉及公司组织、经营和治理等方面的法律体系。
以下是一份简要的公司法笔记,包括了一些基本概念和要点:
1.公司的定义:
公司是一种法定的组织形式,具有法人地位,由股东出资设立,进行经济活动并承担法律责任。
2.公司的种类:
包括有限责任公司(LLC)、股份有限公司(Ltd.)、股份公司等,不同种类的公司在法律上有不同的要求和规定。
3.公司组织结构:
公司通常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各机构负责公司决策、监督和管理。
4.公司成立程序:
包括制定公司章程、发起人签署出资协议、办理工商注册等程序。
5.公司股权:
公司股权代表股东对公司的权益,包括普通股、优先股等。
6.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是指公司内部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旨在保护股东权益、促进公司经营健康发展。
7.公司分立与合并:
公司分立是指将一家公司拆分为两个或多个独立的公司;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多个公司合并成为一个新的公司。
8.公司经营与财务管理:
公司经营包括日常经营活动、财务管理等,公司应遵守相关法规和会计准则。
9.公司法律责任:
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如违反法规可能面临罚款、行政处罚等。
10.股东权益保护:
公司法保障股东的权益,同时要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确保股东了解公司状况。
相关法律法规摘要
相关法律法规摘要相关法律法规摘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法律,是全国人民的根本法律。
宪法确立了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权利保障,对于维护国家统一、保护公民的基本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刑法刑法是规定国家刑罚的法律,其主要目的是保护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刑法对各类罪行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并明确了相应的刑罚。
刑法还规定了刑事责任和刑罚的适用原则,确保公正、合理的法律实施。
三、民法典民法典是民事法律的总称,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婚姻家庭、继承等领域的规定。
民法典旨在保护个人权益和建立社会秩序,对于民事关系的处理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四、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保护劳动力的基本权益的法律。
它确立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益平衡和互利关系,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的规定,保障了劳动者的劳动权益。
五、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的目的是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可持续发展。
该法律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政策,明确了环境行为的管理和责任,对环境污染、自然资源的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
该法律规定了消费者的基本权益,明确了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建立了消费者投诉、维权机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促进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公平交易具有重要作用。
七、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法是维护网络安全和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
该法律规定了网络运营者和网络使用者的权益和义务,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
网络安全法对于推动网络发展和保护用户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八、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是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各种形式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法规定了知识产权的取得、保护和维权方式,促进了科技进步和知识创造。
九、公司法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组织和运作方式的法律。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设立、组织结构、经营管理和股东权益等方面的规定,对于规范公司经营行为、保护股东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公司法中的各利益相关方利益平衡问题》
《公司法中的各利益相关方利益平衡问题》摘要:公司法是规范公司治理的重要法律体系,其中涉及到许多不同的利益相关方,如股东、董事、管理层、债权人、职工等。
此文通过对公司法中各利益相关方利益平衡问题的阐述,探究企业如何平衡不同方面的利益,实现公司治理的合理性和优化。
关键词:公司法、利益相关方、平衡、公司治理正文:一、股东利益与公司治理作为公司的出资人,股东的根本目的是最大限度地获取回报。
但是,在公司治理中,股东的利益不能优先于其他利益相关方,以避免股东利益过度集中导致公司治理失灵。
因此,股东应该承认他们的投资行为是与其他利益相关方交互影响的一部分,并要求公司建立有效的治理机制,确保公司所有利益相关方的权益不会被侵犯。
例如,近年来发生的“中植系”事件,就涉及到了股权分配的问题。
中植系在上市前通过虚假陈述风险较低,且将权益结构保密达成,在上市之后,资本市场发现公司控制权集中问题,致使股价下跌。
该事件提示我们,公司的治理应该确保股权分配的合理性和透明度,而不是将更多的利益拨给股东。
二、董事利益与公司治理公司董事作为公司最高级别决策执行者,其决策方向随时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投资决策。
在此基础上,在公司治理中要平衡其他利益相关方,如股东、职工和管理层的权利。
有关案例是高盛在金融危机期间故意隐瞒贸然的次级抵押贷款证券的风险,这一行为导致美国全国各地的银行和投资者承受了损失,对行业的信誉产生了负面影响。
该事件表明,董事应该为公司制定长期和短期策略,并考虑其他利益相关方的不同愿景和投资期望。
三、管理层利益与公司治理管理层作为公司最重要的经营者堪称公司的灵魂,其经验或者能力与公司的发展密切相关。
在公司治理中,管理层必须明确认识公司与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权益相互影响,保障流程的透明度,以及市场运作的合理性。
三泰控股集团董事长叶茂东此前也放言,目前很多公司的董事会是一个“花瓶”,没有行使权力。
这样的公司治理不仅缺乏成效,而且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法》强制性与任意性规范之界定
财经智库智库时代《公司法》强制性与任意性规范之界定何缦倩(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 430000)摘要:当前的中国公司法正处在转型期。
学界对公司法性质的认知发生了几次转变,确立了公司法为私法的共识。
公司法的性质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公司法规范的性质。
公司法应当以任意性规范为主,以强制性规范为辅。
然而转型期的公司法并不能完备处理任意性规范与强制性规范的界限,产生了立法漏洞。
这使实务界产生了争议。
本文认为:以立法价值取向为根本标准,以公司类型、内外部关系、规范类型为宏观标准,以受信义务、披露义务等为微观标准。
关键词:任意性规范;强制性规范;界定标准;立法漏洞中图分类号:D922.29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609(2020)02-0057-002一、寻争议之根源——公司法的性质与公司法规范(一)公司法的性质公司法的发展历史与调整对象来看,公司法为私法。
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最先提出公私法划分至界限。
迄今,学界对于公私法之划分界限众说纷纭,有“利益说”“目的说”等。
但我们可以总结出公私法划分的根本标志:公法以社会利益优先,国家干预力度较大,主要调整非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私法以个人利益优先,国家干预力度较小,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纵观公司法的发展历程,个体基于各自经济利益而联合,此种联合依靠基本协议保障,基本协议的内容、效力逐渐受法律认可,最终形成公司法。
公司法的产生源于个人利益,基于个人的意思自治,理应优先保护投资者的个人利益。
综合两方面而言,公司法整体为私法。
目前,公司法乃至所有私法都呈现出“私法公法化”的趋势。
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完全的私法自治造成公司法实质公平的缺失,公司的中小股东与其他相关人的利益受到侵害。
股东、公司、社会三方主体的利益平衡之道需要交予相对理性的国家而非个体。
国家的强制性干预方能确保资本的顺畅流通、交易的实质公平与安全。
(二)公司法规范的性质及转型期的现状法律规范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公司法》与《劳动合同法》中竞业禁止的法律问题研究
区域治理RULE OF LAW《公司法》与《劳动合同法》中竞业禁止的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许罡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企业间的竞争愈加激烈,为了防止同行业间不公平竞争以及因商业秘密泄露给企业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我国在不同的立法层面制定了一系列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定。
但我国尚无竞业禁止的专门性立法,竞业禁止的有关规定都散见于一些法律法规之中。
我国的《公司法》和《劳动合同法》中都有对竞业禁止做出的相关规定,但是由于两者立法性质的不同,造成实施方案上有较大的差异。
本文就《公司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对于竞业禁止规定在实施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简单研究,并提出相应的策略,以促进竞业禁止的立法更加科学。
关键词:公司法;劳动合同法;竞业禁止;法律问题中图分类号:D92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23-0086-0001一、竞业禁止的概念竞业禁止,指对与特定营业具有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定人员所为的竞争性特定行为的禁止[1]。
这里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人,即与特定营业具有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定人。
特定民事法律关系,一般由合同契约决定。
二、我国《公司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对于竞业禁止的相关规定我国在《公司法》和《劳动合同法》中都有对竞业禁止做出的相关规定,但是由于两者的立法性质不同,导致对竞业禁止的适用对象和相关要求存在较大差异。
(一)《公司法》关于竞业禁止的有关规定《公司法》(2005年修订)第七十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第一百四十九条一款五项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二)《劳动合同法》关于竞业禁止的有关规定《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对新《公司法》第152条的若干思考
对新《公司法》第152条的若干思考[摘要]新《公司法》第152条确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该制度在公司治理和投资者保护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对于我国的公司法律制度来说具有重大意义。
但相关规定在当事人主体资格、前置程序等方面还较模糊,造成理解上的不便。
本文试着对公司法152条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浅见。
[关键词]股东代表诉讼当事人;前置程序;请求一、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我国的确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一个“舶来品”,而非中国社会内生的产物。
股东代表诉讼来源于19世纪英美衡平法。
从我国的司法实践看,公司利益遭到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侵害的现象普遍存在,公司和小股东的利益无法得到保护,因此有必要引入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为小股东提供可行的司法救济途径。
我国最早承认股东代表诉讼的是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对外发生经济合同纠纷,控制合营企业的外方与卖方有利害关系,合营企业的中方应以谁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问题的复函》[1]。
2005年《公司法》修改后的第152条正式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同期修正的《证券法》第47条也规定了短线交易情况下的股东代表诉讼。
本文着重以新《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来谈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二、股东代表诉讼当事人(一)原告的主体资格具备一定资格的股东可以成为原告,《公司法》第152条对此做了规定,但对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采取了不同的态度。
有限责任公司的任一股东均可提起诉讼,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必须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方能提起代表诉讼。
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代表诉讼而言,无任何起诉资格限制无疑更好地保护了公司及小股东的利益。
那么,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代表诉讼设计“持股份额”及“持股期间”的门槛是否适合呢?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就我国资本结构的现状而言,流通股股权结构非常分散,且较非流通股而言往往占据少数比例,因此要达到1%的股权比例对许多小股东而言并非易事;其次,证券市场股票的换手率很高,要求小股东连续持股180日以上而放弃可能的获益机会,可能性不大;再次,小股东是公司利益受损的间接受害者,这种辐射作用是有限的,并不当然激起小股东的诉讼欲望。
《公司法》第15、20条的解释
《公司法》第15、20条的解释【摘要】新《公司法》出台以来,某些条款引起了人们的广泛争议。
本文针对第15条和第20条第三款引发的争议,从解释学出发,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公司法第15条第20条第三款一、《公司法》第15条一般公司能否参与合伙企业设立,成为普通合伙人?笔者认为公司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原因如下:根据文本解释学说,新《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本法不同于旧法之处在于除规定自然人外,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这就意味着一般公司,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可称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公司法》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但《合伙企业法》却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这两者之间看似矛盾,但是法律条文中的“但”“但是”以下的部分,指出本条文的例外或局限①,是为了后面修改的合伙企业法做准备的。
根据体系解释学说,解决冲突的解释原则是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所以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可称为普通合伙人。
另外,针对“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可以通过下面的解释来说明。
当具有独立责任能力的公司设立合伙,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时,与其他普通合伙人并无两样,只是合伙形式是“法人”,而不是单个的人。
对合伙企业而言,公司依然是一个具有独立人格、拥有独立财产、能够独立承担责任的主体。
它以其所拥有的全部财产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并①/view/487252.htm#sub487252不涉及股东责任的扩大。
也就是说当合伙企业清偿债务时,如果公司的全部财产都用来清偿但债务仍为清偿完毕时,公司只是因自身财产消亡而实行破产免责,并不会涉及公司股东对公司出资或者持有股份之外的财产,不会导致公司股东对公司的有限责任转变为无限责任①。
论《公司法》(修订草案)的授权资本制度
论《公司法》(修订草案)的授权资本制度【摘要】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制度的基石,它不但是公司存在的前提,也是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基础。
此前我国沿用法定资本制,《公司法》(修订草案)引入了授权资本制度,授权资本制在公司治理效率、公司融资等方面具有制度比较优势,相比之下更具有融资功能属性的特点,有利于激发人们的投资热情。
本文针对国内引用授权资本制度提出几点建议,以更好协调资本运作。
一、授权资本制的概述(一)授权资本制的概念授权资本制,是指公司设立时,虽然要在公司章程中确定注册资本总额,但发起人只需认购部分股份,公司就可正式成立;其余未缴部分则可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证券市场行情随时发行。
根据授权资本制度的要求,首先,公司章程不仅要注明公司的注册资本,还要注明公司成立前首次发行的股份资本。
其次,在授权资本制度下,注册资本、发行资本、实收资本和授权资本同时存在,但有所不同。
最后,发起人只需认购并足额缴纳章程规定的首次发行的股份数量,公司即可正式成立。
(二)授权资本制的特点授权资本制的突出特点为:公司在设立时资本资本总额可以部分发行、分次发行,由于后续发行的部分在公司章程记载的资本总额范围内,因此后续发行与募集无需进行公司增资事项的繁琐程序。
因此,授权资本制无疑带来了公司设立过程的极大便捷性和后续经营的灵活性。
另外,授权资本制与传统的资本制度相比,进一步凸显了融资功能属性的特点,尤其是在适应市场经济投资周期和规律,释放企业在传统资本经济时代担保资本闲置压力,激发企业经营自主性和创新性该制度的特点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所要求的经济效率与自由要素无缝衔接,迎合了欧美各国发展本国经济的需求。
其立法意图主要是激发人们的投资热情,简化公司的设立、建立程序,更多地体现了个人本位的价值观。
二、授权资本制度的引进和吸收(一)我国资本制度的历史发展我国第一部《公司法》最早于1994年颁布施行,此后历经1999年第一次修改、2004年第二次修改、2005年的第三次修改、2013年的第四次修改和2018年的第五次修改,在2013年的《公司法》修改之前,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一直是传统的法定资本制,且我国的法定资本制相较于大陆法系国家实行的法定资本制标准更为严格。
公司法三审稿
公司法三审稿摘要公司法是规范和管理公司组织和运营的法律体系。
本文通过对公司法三审稿的分析和解读,深入探讨了公司法的相关内容,包括公司的设立、组织形式、股东权益、经营管理等方面。
同时,本文还对公司法三审稿中可能存在的争议点进行了讨论,并提出了一些改进建议。
1. 引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成为重要的经济组织形式之一。
为了规范和促进公司的发展,我国制定并修订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其中就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相关部门起草了《公司法三审稿》。
本文将对该稿进行全面解读。
2. 公司设立根据《公司法三审稿》,设立一家新的有限责任公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 公司名称符合规定; - 注册资本达到最低限额; - 设立者达到最低人数要求。
此外,《公司法三审稿》还明确了设立程序、申请材料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这些规定有助于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3. 公司组织形式根据《公司法三审稿》,公司可以采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多种组织形式。
不同的组织形式适用于不同类型的企业,以满足其经营管理和治理需求。
其中,股份有限公司是较为常见的一种组织形式,它允许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享有收益并参与决策。
而有限责任公司则更加适合少数股东合作经营的企业。
这些灵活的组织形式为企业提供了多样化的选择。
4. 股东权益《公司法三审稿》对股东权益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和保护。
其中包括: - 股东持股比例与出资比例相对应; - 股东享有收益权利,并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 股东享有知情权、表决权等。
这些规定旨在加强对股东权益的保护,促进公平公正的公司治理。
5. 经营管理《公司法三审稿》对经营管理方面做出了一系列规定,以确保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
其中包括: - 公司应当依法纳税; -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财务报告和审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
这些规定有助于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公司法》无面额股制度——评述《公司法修订草案》第155条
《公司法》无面额股制度——评述《公司法修订草案》第155条摘要:面额股制度有着保护债权人债权和股东利益的功能,但也存在着不能折价发行新股而导致的融资上的缺陷。
随着公司制度从实缴制变成了认缴制,面额股制度的根基受到了动摇,为了适应这种改变,无面额股制度应运而生。
而面对实行全面无面额股制度还是面额股制度和无面额股制度并存制度的选择时,公司法修订草案选择了二者并存的制度作为面额股制度向无面额股制度的过渡,这与我国目前的情况相适应。
但在引入无面额制度仍然存在着二者并存制度的质疑以及对股东权益保障问题的担忧。
关键词:无面额股公司法修订草案债权保护股东权益保障我国此次《公司法修订草案》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公司的全部股份,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择一采用面额股或者无面额股。
这表明我国此次修订草案采用了后者面额股制度和无面额股制度并存的方式。
我国一直以来实行的都是面额股制度,那么为什么现在要引入无面额股制度?采取面额股制度和无面额股制度并存的方式还是全面引入无面额股制度对于我国目前而言更加适合?一、面额股制度的功能(一)保护债权人的债权现行《公司法》将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因此股票上的票面金额乘以发行的股份形成的股本总额就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若是股票低于票面金额折价发行,那么资本将达不到注册资本额。
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将对此承担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实的责任,因此现行《公司法》规定股票不得低于票面金额折价发行。
而根据资本三原则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原则的要求,注册资本为债权人提供了保障,让债权人在理想状态下可以依据注册资本来判断公司的资本充足情况和偿债能力[1]。
因此,面额股制度也就具有了保护债权人债权的功能。
(二)保护股东的权益面额股制度使得股东都以等于或者大于票面金额出资,一定程度上维护了股东在出资时支付股票之对价的公平。
此外,若是允许新股能够以低于票面金额的价格折价发行,那么其他股东的股权就将会被稀释,从而损害其他股东对公司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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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摘要
第四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条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四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五条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六十六条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第六十七条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行使职权。
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六十八条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使职权。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第六十九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第七十条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