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概括
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公司的设立原则公司设立有四种不同的原则,即自由设立原则、特许设立原则、核准设立原则和准则设立原则。
在公司法学中,这四个原则被分别概括为自由设立主义、特许设立主义、核准主义和准则主义。
公司设立原则的不同,决定了公司这种市场主体设立的基本程序的不同,实际上也就形成了不同的市场主体准入制度。
自由设立主义指政府对公司的设立不施加任何干预,公司设立完全依设立者的主观意愿进行。
特许设立主义是指公司须经特别立法或基于国家元首的命令方可设立。
核准主义指公司的设立需首先经过政府行政机关的审批许可,然后再经政府登记机关登记注册方可设立。
准则主义是指法律规定公司设立要件,公司只要符合这些要件,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即可成立,而无须政府行政机关的事先审批或核准。
近些年对该原则也进行了完善,实行所谓的严格准则主义,如进一步严格规定公司的设立要件、加重公司发起人的设立责任,增强公示要求等。
我国《公司法》对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上采严格准则主义。
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司运行规律的反映是贯彻于公司运行始终、调整公司内外部关系的根本准则,其效力贯穿于公司法的始终。
其具体种类包括:利益均衡原则、分权制衡原则、自治原则、股东股权平等原则、股东有限责任原则(一)利益均衡原则利益均衡原则是指公司制度的安排及实现,是基于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影响公司及社会发展的多种利益关系进行分析、均衡的原则。
利益均衡意味着对某一利益过度保护的否定。
坚持利益均衡原则, 就要较好研究围绕公司所形成的各种利益关系,及诸多关系可能对公司经济、社会目标的实现、并进而对社会发展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估, 确定各种利益的地位通过制度化的安排,使公司这一企业法律形态发挥出较佳的社会效益,抑制其负面作用。
利益均衡原则是从利益(经济)基础层面决定的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可以说是公司法的首要原则。
公司法所设定的制度安排,是以对股东、债权人、职工和其它社会公众的利益进行均衡的结果。
5.第四章 公司法 《商法学》 马工程
第四节 公司的组织结构
一、公司组织机构概述 二、股东会 三、董事会 四、监事会 五、经理
(五)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的由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共同制定的,调整公司内 部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它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反映全体股东 共同意思表示的基本法律文件。
公司类型
制定主体
修改主体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全体股东共同制定 股东会
载明事项 《公司法》第25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由发起人制定,并 股东大会 《公司法》第81条 经创立大会通过
三、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一)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世界性的经济组织形式,由于各国法律文化及公司法制度 的差异,对公司 概念的表述也不尽一致。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公司 是指依照我国 《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股东出资组 成的、从事营利性经 营活动的企业法人。
(二)公司的特征
四、公司的种类
五、公司的设立 (一)公司设立的概念 公司设立,是指发起人为组建公司,使其取得法人资格所进行的一系 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四)股东会的召集 1.召集人原则上为董事会。 2.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
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 3.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五)股东会决议的种类:普通决议与特别决议 (六)股东会的议事记录:完备 (七)股东会议的无效与撤销
第一节公司法概述一公司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二公司法的制定与修订三公司的概念与特征四公司的种类五公司的设立六公司的人格第一节公司法概述一公司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一公司法的概念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在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
一、公司的概念与特征(一)公司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没有对公司概括的定义,只在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在第3条第二款规定了前述两种公司的含义。
可见,我国公司法将公司的内容和特征融入了两类公司的规定之中。
(二)公司的特征从我们对公司的基本界定,可以概括出公司的一些基本要素,即社团性、法人性和营利性。
这些要素也是其区别于其他组织的特征:1.社团性。
公司的社团性,又称为集合性,是指公司由若干成员集合而成。
我国公司法对不同公司的股东人数要求有不同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
传统公司法律均确认了公司的社团属性。
但各国对一人公司在不同程度上予以承认,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公司传统的社团性。
我国现行公司法也在继续原有国有独资公司的规定外,专门对一人公司作出特别规定,可以认为这是一定程度上对公司传统社团性的突破。
2.法人性。
公司的法人性,即指公司是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是法律意义上的人。
这是公司和其他形式的企业相比较的一个显著特征,也是各国公司法的普遍规定。
我国公司法第3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一般来说,作为法人,公司须满足以下条件:(1)依法经登记成立。
(2)有独立于股东的财产。
(3)公司须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有自己的名称和场所。
(4)公司依法独立承担责任。
3.营利性。
公司的营利性,是指公司设立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得利益而从事经营活动,并将所获利益分配给股东。
公司的营利性,使其区别于公益性和互助性的社会团体,也表明公司是一种企业组织形式。
二、公司的分类(一)公司的学理分类学理上依不同标准可将公司分为若干种类,通常按公司成立基础的不同,可分为人合公司和资合公司;按公司股东结构可分为:一元公司和二元公司;按公司之间的控制关系可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按公司国籍,可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多国公司(跨国公司);按公司之间的管辖关系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
公司法学习总结
公司法学习总结【篇一:公司法学习总结】《公司法学》第一单元1、什么是公司?公司的主要特征有哪些?答:在我国,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出资方式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公司的特征:(一)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组织(二)公司是以股东投资为基础组成的社团法人(三)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四)公司是依法定条件和程序成立的企业法人2、试述公司的作用?答:我国的公司实践和国有企业股份制试点的经验证明,公司制度都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
(一)广泛筹集资金第一,股份融资成本低第二,股份融资手段灵活第三,股份融资规模大,速度快(二)转换经营机制第一,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化改革,有利于界定产权第二,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化改造,有利于股份与所有权的分离,有利于政企分开。
第三,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化改造,有利于改善企业管理。
总之,公司具有较全面的经济能力,组织功能与社会功能,但就我国推行公司制度和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化改组的目的而言,借用公司形式转换企业的经营机制是最重要的。
3、简述公司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答: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在设立、变更、运营、解散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一)公司的全部组织关系公司法所调整的公司组织关系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发起人相互间或股东相互间的关系(2)股东与公司相互间的关系(3)公司组织机构及其相互间的关系(4)公司与国家经济行政机关之间所发生的社会关系(二)公司的部分经营关系4、简述公司法的性质与特征答:公司法的性质是指公司法的主要属性,即其在法律分类体系中的基本类别属性。
在法律性质的界定上,公司法应属私法、商事法和商事主体法。
(1)公司法属于私法(2)公司法属于司法中的商事法(3)公司法属于商事法中的商事主体法公司法在内容,体例诸方面,都有着与其他法律不同的特点,这些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从公司法的内容上看,公司法是一种组织法与行为法相结合的法律(2)从公司法的体例上看,公司法是一种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的法律(3)从公司法的规范性质上看,公司法是一种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的法律(4)从公司法所确认的各种规则看,公司法是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 6、简述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征及其组织机构的特点。
浅析《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派生诉 讼 和代位 诉讼 是股 东以维 护公 司利 益 免受 不法侵 害
而且第 一 法 院提起诉讼 。这 里股东是 以自己的名义 提起诉 讼, ” 贵州警 官学 的直接 目的从 而实现 间接维护 自己利益 的 目的的手 段,
院何 其荣教授 认为 这是股 东 “ 代位诉 讼” 。很多 学者把 派生诉 讼 百五 十二条 的 目的是 能够 为少数股 东和 公司管 理人 员 的纠纷 提
讼。 公司法 中没有 规定诉 讼费用 的分 摊 问题 , 而国外公 司法在 这 些具体 可考 量 的标准 。 比如不符 合公 司最大 利益 是在对 案件 事 个 问题上基本 采取 的原则 是 : 如果 原告胜 诉 , 由公司承 担 。尽 实进行 充 分调 查的基 础上 善意作 出的而 且作 出决 定的监 事或 董 则 管公 司不是代位 诉讼 中的原 告 , 由于其 为受益 者 , 以这样规 事必须全 部与被 诉行为无 涉 , 但 所 没有受 到任何倾 向于责任 人的不 当
或者可 以这样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解为第 一款规 定是派 生诉讼 、 二款规 定是代位 的 , 第 往往 比股 东个人 能更 全面地考 虑诉 讼对 公司利益 的影 响。 这 二、 诉讼费用 的承担
对 于代位诉 讼而言 , 股东 以 自己的名 义提起 诉讼 , 且涉及 提 请驳 回起诉 。法 院依 公司之 请求驳 回股 东的诉 讼请 求是 否可 而 到 公司利 益, 诉讼 标的 的数额 也往往 比较 大 。 这样提起 诉 讼的股 行 ,第一 百五 十二 条没有 规定 。而且 这一 问题实 际操 作也 很 困 东就 冒有 较大 的费用 承担风 险 。有 资格提 起诉讼 的股 东会 产生 难 , 我认为 从法 理上应 该可 以 。 是“ 但 不符 合公 司最大 利益” 这一 经 济学 中的“ 便车” 理—— 希望 别人提 起诉讼 而 自己不参 与 标准 怎么衡量 很重要 , 搭 心 公司法是 否可 以规定 由第三 方机 构对诉 讼 诉讼 ,从 而降低 自己的风 险。这 样会 导致 最后没 有股 东愿意 诉 涉及 的公 司进行 评估 以确 定是否 符合 公司最 大利 益或 者制 定一
《公司法》第六章 公司法治理结构
同
股东会
会 议 表 决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 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 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大会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 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 决权。
备注
议 事 规 则
普通决议: 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 程规定 特别决议: 经全体股东代表三分之二以上 表决权通过。
特别规定—— 会 议 决 议 普通决议: 特别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 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的,应当由股东大会 作出决议,并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股份公司董事会
备注
同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职 权
有限公司董事会
会议 形式
股份公司董事会
同
备注
定期会议
临时会议
会 议 召 集 主 持
定期会议 临时会议——《公司法》未规定
定期会议: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 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临时会议: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会议主持与有限公司相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 数通过。 定。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2、会议制度: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人数 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时;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时;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法名词解释
1、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股东出资构成,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依公司法成立的企业法人。
2、联营企业指在我国企业横向经济联合中,联营各方共同出资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3、无限责任公司是指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
4、两合公司是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另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只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公司。
5、股份有限公司是公司全部资本划分为均等股份,全体股东在其所认购的股份数额内对公司承担责任的公司。
6、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由法律规定的一定人数的股东共同出资组成,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7、人合公司指公司信用的基础在于股东个人条件的公司。
8、资合公司指公司信用的基础在于公司资产数额的公司。
9、母公司,指一个公司拥有另一个公司一定比例以上,并足以将其控制的股份。
子公司指其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拥有,并因此受到该公司控制的公司。
10、总公司指依法首先设立的管辖全部组织的总机构。
分公司指受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
11、一人公司即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12、公司法是规定公司设立、组织、活动、解散及其内部、外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3、公司的设立指发起人为使公司成立而依法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及所经法律程序的总称。
14、公司登记指公司为取得、变更或终止经营资格,依商事登记法规定的条件及程序,向国家登记机关申请,以及国家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审查核准的行为。
15、公司名称是公司用以经营并区别于其他公司或企业的标志。
16、公司章程是公司股东依法订立的规范公司组织与活动的基本法律文件。
17、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17、关联企业,广义的是指一切与他企业之间具有控制关系、投资关系、人事关系、财务关系以及合同关系等等利益关系的企业。
公司管理层的法定义务和民事责任(六)——公司法解读
公司管理层的法定义务和民事责任(六)——公司法解读公司管理层的法定义务和民事责任(六)——公司法解读公司管理层的诚信义务和民事责任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董事、监事、⾼管⼈员的诚信义务,《公司法>第148条规定:“董事、监事、⾼级管理⼈员应当遵守法律、⾏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董事、监事、⾼管⼈员的诚信义务包括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管⼈员的忠实义务董事、监事、⾼管⼈员的忠实义务,是指董事、监事、⾼管⼈员管理公司、经营业务、履⾏职责时,必须代表全体股东为公司最⼤利益努⼒⼯作,最⼤限度地倮护公司的利益作为衡量⾃⼰执⾏职务的标准,当⾃⾝利益与公司利益发⽣冲突时,必须以公司利益为重,不得将⾃⾝利益或者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的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
董事的忠实义务要求董事不得损害公司的利益,董事忠实义务的核⼼在于董事不得利⽤其董事⾝份获得个⼈利益。
董事不得以牺牲公司利益作为代价⽽获得个⼈利益,不得为了个⼈利益⽽将公司机会据为⼰有。
董事、监事、⾼管⼈员的忠实义务的本质要求,应当在法律法规与公序良俗的范围内,忠诚于公司利益,以最⼤的限度实现和保护公司利益作为衡量⾃⼰执⾏职务的标准,全⼼全意地为公司利益服务。
(⼀)董事、监事、⾼管⼈员违反忠实义务的具体表现形式董事、监事、⾼管⼈员违反忠实义务的⾏为主要表现为:董事、监事、⾼管⼈员将⾃⼰的利益置于股东和公司利益之上I董事、监事、⾼管⼈员利⽤职权为⾃⼰谋取私利。
我国《公司法》第149条规定了违反忠实义务的具体表现1.不得因⾃⼰的特殊⾝份⽽获取不当利益董事、监事、⾼管⼈员享有公司事务管理权和公司业务执⾏权,他们的职务决定其拥有的权⼒如被滥⽤就会损害公司利益。
因此,应当禁⽌董事、监事、⾼管⼈员获得任何由于其职务⽽取得不当利益。
我国《公司法》第116条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通过⼦公司向董事、监事、⾼级管理⼈员提供借款。
解读《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解读《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关键词:公司法揭开公司面纱衡平性规则侵权责任控制股东内容提要:我国新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揭开公司面纱规则成文法化做了有益的探索。
但是公司法的这种规定,脱离了揭开公司面纱规则自身应有的法律属性,难以达到立法者的预期。
从法律条款的表述方式和语义来看,将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解释为侵权法规范的特殊条款,似乎更能表达该条款的真实含义。
随着2005年《公司法》的修改,有关我国公司法制度上是否应当引进以及该如何引进源于英美判例法的揭开公司面纱规则的争论,似乎已经尘埃落定。
国内几乎所有公司法学者都认为我国修改后的《公司法》第20条第三款就是对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规定,有学者甚至评价认为,我国公司法将揭开公司面纱制度上升为成文法,符合我国司法实践的大陆法思维,我国立法者有着足够的睿智和勇气,把这一制度写入成文法本身就是一大创举,是我国公司法对世界公司法的巨大贡献。
[1]在国外,揭开公司面纱规则虽历经数十载,但始终未能清晰展现其全部内涵,以至于被美国法官感叹为“整个问题都笼罩在比喻的迷雾之中” [2],却被我们国家的公司法用寥寥数语概括之,并以成文法的方式,在公司法总则中进行规定,确实是“一大创举”。
但是,当我们将自己的揭开公司面纱规则与英美法国家的规定比较后又会发现两者似乎并不相同,我们国家公司法上的规定更像是在演绎了侵权法规范而制定的特殊条款。
一、揭开公司面纱规则的法律属性“揭开公司面纱”规则是源于美国的公司法审判中的一项重要规则,在英美判例法上亦称为“刺穿法人(公司)面纱”,德国公司判例法将相似规则称为“直索责任”,日本法上称为“法人人格否认”,我国学者习惯称之为“公司人格否认”。
无论称谓如何,学者一般认为该规则的含义是在具体的合同或侵权纠纷案件中,法官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本着公平正义的法律原则,认定公司和股东实为同一主体,并判令股东承担公司的债务和责任。
换言之,强使公司股东向公司相对人承担连带责任、击破有限责任对公司股东的特别保护。
公司法全文及对比
公司法全文及对比全文共四篇示例,供您参考第一篇示例:一、公司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组织和经营行为,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司依法享有与公司章程规定的目的、业务相适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依法独立承担债务,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公司的出资人承担责任以其出资额为限。
第四条公司应当诚信履行合同,维护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
第五条国家保障出资人、债权人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章公司监督管理第一节监事会第八十四条公司设立监事会。
第八十五条监事会由不少于三名监事组成。
第八十六条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基于“不准确”找出会计师事务所向公司提供审计意见后,公司控股的母公司可以依法行使请求信息权。
第八十七条监事会有权对公司董事会决议和董事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及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控告,有权提出独立意见。
第二章公司机构第一节股东大会第二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二十二条股东大会行使如下职权:(一)修改公司章程;(二)选举和罢免董事、监事;(三)通过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等;(四)通过公司的财务预算和财务会计报告;(五)通过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及转让出资额等事项;(六)通过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事项;第二十三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依法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十四条股东大会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数决定,但是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总额十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数不得低于全部表决权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投资者保护第二十八条上市公司应当设立投资者关系部门,负责发布本公司信息,并保持公司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十三条公司应当主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编制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公司董事会有关决议异常的,要求董事会向证券管理机构或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开披露。
第八十四条公司及其控制的附属公司应当定期披露财务报告。
第二十九条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的首次上市在案,或在首次上市后在标准上市交易公司债券或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并上市的时候,应当发布股票发行保荐机构核准意见。
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公司的设立原则公司设立有四种不同的原则,即自由设立原则、特许设立原则、核准设立原则和准则设立原则。
在公司法学中,这四个原则被分别概括为自由设立主义、特许设立主义、核准主义和准则主义。
公司设立原则的不同,决定了公司这种市场主体设立的基本程序的不同,实际上也就形成了不同的市场主体准入制度。
自由设立主义指政府对公司的设立不施加任何干预,公司设立完全依设立者的主观意愿进行。
特许设立主义是指公司须经特别立法或基于国家元首的命令方可设立。
核准主义指公司的设立需首先经过政府行政机关的审批许可,然后再经政府登记机关登记注册方可设立。
准则主义是指法律规定公司设立要件,公司只要符合这些要件,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即可成立,而无须政府行政机关的事先审批或核准。
近些年对该原则也进行了完善,实行所谓的严格准则主义,如进一步严格规定公司的设立要件、加重公司发起人的设立责任,增强公示要求等。
我国《公司法》对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上采严格准则主义。
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司运行规律的反映,是贯彻于公司运行始终、调整公司内外部关系的根本准则,其效力贯穿于公司法的始终。
其具体种类包括:利益均衡原则、分权制衡原则、自治原则、股东股权平等原则、股东有限责任原则(一)利益均衡原则利益均衡原则是指公司制度的安排及实现,是基于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影响公司及社会发展的多种利益关系进行分析、均衡的原则。
利益均衡意味着对某一利益过度保护的否定。
坚持利益均衡原则,就要较好研究围绕公司所形成的各种利益关系,及诸多关系可能对公司经济、社会目标的实现、并进而对社会发展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估,确定各种利益的地位通过制度化的安排,使公司这一企业法律形态发挥出较佳的社会效益,抑制其负面作用。
利益均衡原则是从利益(经济)基础层面决定的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可以说是公司法的首要原则。
公司法所设定的制度安排,是以对股东、债权人、职工和其它社会公众的利益进行均衡的结果。
有关公司法概念的论述
公 司组织 行为 商事 法学理论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9O9 (OOo.5 .1 10.522 l)4020
公 司法概 念的表 述不 同 责 任公 司和股份有 限公 司 , 限责 任公 司在设立方 式上可 以是国 有 我 国关于 公司法 教材 中对公 司法概 念 , 没有统 一的定 义 , 企 直接独 资 。公司法 调整 的对象 是公 司, 于 具体公 司的种类 , 还 至 我 国的学者们 也 没有对 研究 公司 法的定 义给 予很 高的重 视 。某 这 也是世 界各 国一直 以来所 要解 决的 问题 。 些 定义 显示 , 即使还 在继 续使用 , 但其 表述 是否清 楚 、 准确 , 了解 ( ) 司法调整公 司组 织的存 续 问题 二 公 有 关教 材及 公 公司组织 的存续 , 有着三 层意义 : 织的 '立、 组 攻 组织 的变更和 司研 究理 论, 我们 国家 的公 司法定义 主要有 下面 四种 阐述 : 组织 的解散 。 一般来 说 , 立 的公司都 是依照 公司法 的规 范来组 设 第一种 , 公司法是规 定各种 公司 的 没立 、 、 组织 活动和 解散 以 建 公司 的 。 比如 , 限责任 公司在 公司人 数和金 额上都 与股份 有 有 及其 他对 内对外关 系的 法律规 范总称 。 限公司 就不相 同 。 国大陆 公司法 就规 定, 限责任公 司和股 份 我 有 第 二种 , 司法 是规 定公司组 织和公 司行为 的法律规 范的总 有 限公 司不一样 , 公 主要 表王 在公 司的人数 及公 司 的金 额上 。 国 见 我 称。 大 陆公司 法规定 , 限责任 公 司的股东 为 2人到 5 人 , 有 O 不同行 业 第三种 。 这种学 者的观 点主要有三 种 , 一方 面认 为“ 公司法就 的最 低 限额也有 不 同的划分 。 如果组建 一个 股份有 限公 司, 国 我 是 调整公 司在其 设立 、 营 、 经 消灭 过程 中所发 生经 济关系 的法律 大 陆 和 台湾的组 建 设立方 式就 有两种 类型 。 公司 的组 织发 生变 规 范的总称 。 另一方 面则认 为 “ 司法是 指规定 公司 的种类 、 ” 公 设 化 , 也可 以说 是公 司的组 织形式 产生 了变更 , 主要是指 公 司的分 立 、 织 、 利义务 以及解 散和 清算 的法律” 还 有的认 为 ,实质 立 和合 并 。 司的分立 , 是指按. 法定程 序将 公 司分 为二个 或 组 权 。 “ 公 就 } ! { 《 意义上 的公司法是 指调整 公司 设立 、 组织 、 营 、 易关系 的法律 二 个 以上 的公 司 。 司的合并 , 运 交 公 指按 照法 定程序将 二个 或二个 以 规范 的总称 。 ” 上 的公司进 行股 份合 并, 使之 成为 一个新 的公 司 。 某些无 限责任 第 四种表述 , 为 , 公司法 是调整 公司 的种类 、 认 “ 组织 存续和 公 司和有 限责任 公司一 样 , 具有有 限责任 公 司的法定 条件 , 其 像 机制 运行 的法律规 范总 称 。 ” 这样 的无限责任 公司在 日后如 果想变更 为有 限责任公 司, 只要办 二 、 关不 同公司法 概念 的论述 有 理一些相 关 的手 续即可 ; 如果无 限责任 公司具 有的法定条 件和股 第一种 公司法概念 是通过 列举的方式 来论述 的, 通过 把公司 份 有 限公 司 的一样 , 那么 日后只要 办理相关 手续后 即可成 为股 份 这种企业 组织形态 加 以罗 列, 来进行 表述 , 想要全 面反映 的“ 是 设 有 限公 司。我 国大陆 的公 司法中 , 以通 过董 事会拟 订方案 , 可 然 立、 组织 、 动和解 散 以及其 他对 内对 外关系 ” 活 的活动 ,u J 以罗 列 。 后对 有 限责任公 司 、 份有 限公 司进 行分 立 、 J 股 合并 及变更 公司形 这 种表述 似乎 是想 把公 司法规 范 的全部 内容 都反映 出来 。可是 式 , 要在股 东大会 通过 后作 出决议 , 需 最后做 出结论 。但 是在我 这 样也可看 出其概念 存在定义 不太精练 和用词 不太准确 的 问题 。 国 的台湾 , 公司法规 定, 其 如果 股份有 限公司有 想合并 的决议 , 只 ( 定义不太精 炼 。 要是对“ 1 ) 主 公司 的设立 、 织、 组 活动和 解散” 要 有 已发 行股份 总数 四分之三 以上 的股东 出席 , 且 出席股 东人 而 的表述 。 因为这 样 的表 述 , 要 是想提示 公 司企业组 织形态 的发 数超 过 一半并且 都 无疑义 , 主 这样 就可 以做出结 论 。 司的解 散是 公 展和变 化 。 但是 在这一 过程 中, 这样 定义概 念 , 有点显 得累赘 ,三 指公 司实现 了经营 目标或者 经营不 力, u 自行解 散或是宣 告破产解 不 准确 , 后 导致 概念 表述 的不太 精炼 。 最 散 , 者是 由于违 法经 营而 导致 的判决解 散 。 国大 陆 公司法规 或 我 () 2用语不 太准确 。 这是在针 对 调整 公司 “ 内关系和对 外 关 定 . 论是有 限责任 公 司还是股 份有 限公 司, 对 无 只要 公司解体 都要 系”的用词 上来说 的 。首先就是 “ 内关 系”的 内涵 定义 的不准 写在章 程 中, 要根 据公 司的合 并及 分立程序 , 对 还 董事 会先提 出方 确。 再者 , 对 外关 系” 对“ 的内涵 定义 的也不够准 确 , 公司 的“ 对外 案, 由股东 做 出决定 。而 台湾地 区 的公司法 中规 定, 限公司 并 有 关系” 是各种 各样 的。 是 以部分 的经营 关系来 解释“ 要 对外关 系” 和股 份公 司 由于其 公司种类 不相 同, 以有 关公司解 散的程序规 所 也不妥 当 。 定 也不一 样 。有 限公 司如 果解散 , 需要记录 其公 司解散 的原 因; 第二 种对公 司法 概念 的论述 比较 简练 , 可是对 公司法主要特 而股份 公 司如果 不是公 司章程 的记 载事 由, 则不 用做记 录 。 这就 征 却没有 完成的 体现 。 单说就 是 , 个公 司开展业 务经 营活动 能看 出, 司法可 以调整 公 司组 织 的设立 、 更和解 散行为 。公 简 ~ 公 变 本身 是公 司行为 , 但是却 不属于 公司 法调整 的调整 范 围, 于 民 司法可 以调 整 公司 的运 行 机制 。公 司运行 机制 面 向的经营 管理 属 法 、 同法或 担保法 等的 调整 范围的 。 合 种类 公 司不同 , 司法调整 的治理 结构和运 行规则 以及相应 的资 公 第 三种 公司法 概念 的论 述与 第一种 公 司法概 念的 论述还 是 本运 行程 序等 。 有相 似之 处的 , 且所 出现 的问题 也与第 一种论 述 问题 相似 , 而 在 总之 , 公司法 调整 的是公 司种类 、 组织 存续和 运行机 制 的总 此 就不 多说 了。 称。 这个 概念 是可 以准确 反映公 司法 内涵 的, 公司法概念 的新 是 第四种 公司法概 念 的论述 , 的来说是 比较全面 的 , 总 同时也 的定 义。 对公 司法 的内涵进 行 了准确的概 括 , 比较新 的公 司法的概 念 , 是 参考文献; 也是对 公司 法最 新概 念 的表 述 。 【】 P 公 ・法 救 枉 . 京 : 律 H版 社 . 9 7 l 江 . 北 法 1 18 . 三、 公司法 概念 的内涵 [J 2沈明矗 . } 公司法学 . 北京: 法律出版社. 0 3 20 . 【】 紫煊 , 杰 . 济 法 学 . 泉 : 京 _ 学 出版 祉 .9 0 3杨 徐 经 北 北 大 19 . ( 公 司法调整 的种 类 一) 【】 4沈戈生 . , - 田经济法实用全・ _ f } 北京: } 法律d版社 . { I 目前 对于 公司 的分类 标准 和种类 的规 定都 是根 据公 司法 的 【n 5 【 [ 国商法. :{ .1 北京:I 【 围经济出版 社 9 4 】 19 . 规定 来执 行的 。 这是 无可 厚非 的, 国大陆 的公司法 只分 了有 限 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案政策解读:《公司法》的修改对公司运营产生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案政策解读:《公司法》的修改对公司运营产生的影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福建省政府•【公布日期】2014.08.05•【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案政策解读:《公司法》的修改对公司运营产生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3年修正案政策解读:《公司法》的修改对公司运营产生的影响1、对债权人的影响;由于可以认缴形式设立公司,故而公司是否实际具有相应资产,债权人难以确定;更由于实收资本不在登记事项中,故而,债权人很难简便可行的查悉交易对方的实有资本情况,从而导致交易上的风险难以把控,某种程度上将导致交易的谨慎性增强。
从另一方面讲,股东认缴出资的行为构成对公司的承诺,形成了公司对股东的债权。
若届时公司无资产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债权人可透过公司行使代位权和追索权,将债务人直接转变为股东。
2、对股权转让的影响由于认缴制的实施,会大量产生股东认缴还未实缴(或未完全实缴)期间转让股权的情况。
那么,这种情形下的股权转让与实缴制下的股权转让有何不同呢?实缴情形下,股东转让的股权是一种完全的权利,受让方成为股东后就无负担的取得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权和管理权。
但认缴未实缴的情形下,股权转让后,新股东取得的股权是一种不完全或有瑕疵的股权。
因为,原股东在未实缴出资的情形下,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是不享有利润分配权的,没有利润分配权的股权对于股东有何意义?也就是说,如果股权转让的标的包括原股东对公司应尽的实缴义务,则股权转让的受让方亦应继续履行出资义务,股权转让实为股东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产生新老股东的身份更替;如果股权转让的标的不包括原股东对公司应尽的实缴义务,则新股东取得股权而无需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那么公司的出资义务该谁履行?进而,如前所述,新股东取得的股权将因未实缴出资而缺乏利润分配权,形成毫无意义的股权。
因此,认缴制下的股权转让,转让双方应当就尚未履行的实缴义务的继续履行问题达成协议,而不是简单的股权交割。
公司法学习总结
公司法学习总结《公司法学》第一单元 1、什么是公司?公司的主要特征有哪些?答:在我国,公司是指控股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出资方式设立,股东以其认缴原股东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家庭财产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公司的特征:(一)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用意企业组织(二)公司是以股东投资为基础组成的社团法人(三)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四)公司企业法人是依法定条件和程序成立的企业法人 2、试述公司的作用?答:我国的公司实践和国有企业股份制试点的证明,公司制度都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
(一)广泛筹集资金第一,股份融资成本低第二,股份股权融资手段灵活第三,股份融资规模大,速度快(二)转换经营机制第一,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化改革,有利于界定产权第二,国企实行公司化改造,有利于股份与所有权的分离,有利于政企分开。
第三,国企实行公司化改造,有利于改善企业管理。
总之,公司具有较全面的经济能力,组织机构功能与社会功能,但就我国推行公司制度和国有企业实行改组的目的而言,借用公司形式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是最重要的。
3、简述简述公司法的概念与调整目标群体。
答:公司法是修正公司在设立、变更、运营、解散的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一)公司的全部组织关系公司法所调整的公司组织关系表现适当调整在以下三个方面:(1)发起人相互间或股东相互间的关系(2)股权与公司相互间的关系(3)公司群众组织机构及其相互间的关系(4)与国家经济行政机关之间所发生的社会关系(二)公司目前的部分经营关系 4、简述公司法的性质与特征答:公司法的性质是指公司法的主要属性,即其在法律分类体系中的基本类别属性。
在法律性质的界定上,公司法应属私法、商事法和商事主体法。
(1)公司法属于私法(2)公司法属于司法当中的商事法(3)公司法属于商事法中的商事实体不动产法公司法在内容,体例诸方面,几乎有着不同与其他法律不同的特点,多半这些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从公司法的内容上可看,公司法是一种与行为法相结合的法律(2)从公司法的体例上可看,公司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的法律(3)从公司法的规范性质上所看,公司法是一种强制性规范与规范相结合的法律(4)发觉从公司法所确认的各种规则看清楚,公司法是具有带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 6、简述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征及其组织机构的特点。
我国《公司法》体系的重构
钱玉林丨我国《公司法》体系的重构法学我国《公司法》体系的重构文/钱玉林我国《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区分规范 的模式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不少的问题,因此,很多学者 提出应当改变公司分类的方法,并提出了公司法的结构性 改革方案。
近年来,形成于19世纪的公司法体系在英国、日本等国的公司法改革中已经被打破。
这些国家形成了新 的公司法体系,以应对不同于工业经济时代的知识经济和 数字经济时代对公司和公司法制的需求。
此次我国《公司 法》修订是否也要思考新时代的问题.改变传统观念,对 公司法的体系作出深刻的变革,是值得研究的课题。
我国《公司法》体系检讨(一)我国《公司法》是如何体系化的自我国《公司法》1993年颁布以来.虽然经过多次修 订、修正,但其体系一直没有变化。
我国《公司法》选取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两种公司形态,在体系上采取“统分结合”的立法模式.以“公司生命逻辑”展开,从公闻设立、公司存续到公司 终止为脉络组织规范体系结构。
有关公司的共间性规则以 提取公因式的方式规定在总则部分;有关公司设立和组织 机构、股份发行、股权转让等事项,区分两种不同公司并 以先有限责任公司、后股份有限公司的顺序分别设立不同 的规则,其中.穿插着两种公司的同类事项,比如股东出 资方式、股东会的职权、董事会的职权、董事任期、监事 会职权、监事任期、经理职权等,采用法定准用规则,即股份有限公司的该等事项适用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有关公司债券、公司财务和会计、公司合并与分立以及公 司增资和减资、公司解散和清算、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法律责任等共同事项,先规定共同性规则,对两种公司的 不同规则也是按照先有限责任公司、后股份有限公司的顺 序组织相关内容,从而形成公司法的规范体系。
我国《公司法》的这一规范体系,与立法的特殊历史 背景有关。
1W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审议“有限责任 公司法草案”时提出,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 要,应当制定一部覆盖面更宽一些、内容比较全面的公司 法。
公司法第八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公司法第八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主旨:本条是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出资方式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本条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出资方式没有直接做出规定,而是规定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方式的规定。
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发起人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本条对发起人出资方式的规定,采取了具体列举与概括规定相结合的方式,以避免列举不全。
修订前的公司法对出资方式的规定是:“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对是否可以用公司法列举的出资方式之外的方式进行出资,有不同理解。
这次修改公司法,解决了这个问题。
即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也可以用具有经济价值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在这里,货币既可以是人民币,也可以是自由兑换的其他国家的货币,如美元、英镑等。
实物是指本身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财产,如房屋、机器、设备、材料等。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土地使用权是指对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使用的权利。
(2)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由于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是以物质或者权利的形态表现出来的,为了确定它们在作为出资时所具有的价值,就需要对其进行评估作价,并对财产进行核实。
同时,在对其进行评估作价后,还应当将其折合为股份,以确定发起人拥有公司股份的数额。
为了保证发起人出资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本条规定要评估作价,并不得高估或者低估。
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则按照其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介
2 董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
生的若干名董事组成的行使经营决策
3 监事会是对公司业务执行机构的
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常设机构。监 事是法定必设机构。
监事会应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 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有限公司股东 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不成立 监事会,而只设1-2名监事。
4、经理 经理是公司董事会聘任的主持日常
* 注册资本 * 实缴资本 ③
* 发行资本 * 未收资本
2、公司资本的原则 各国公司立法发展过程中,确立了
公司资本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被大 陆法系国家概括为资本的三原则:
* 资本确定原则 * 资本维持原则 * 资本不变原则 以上原则在很大程度上被英美法系 国家所遵守。
3.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特点 我国《公司法》关于资本的规定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 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 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 可以单独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 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由2个以上50个 以下股东共同设立。
设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 备下列6个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 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 律规定;
(4)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还根据公司 的种类分别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 限额,公司资本未达到该限额不得成
4. 我国《公司法》允许股东向公司
出资资本的形式: * 货币 * 实物 * 工业产权 * 非专利技术 * 土地使用权
五、公司的组织机构
1 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行使最高
决策权的权力机构,它是由全体股东 所组成的、集中反映股东意志的非常 设机构。在股份有限公司相应的机构 则称为股东大会。
公司法的体系
公司法的体系一、引言公司法是指规范公司组织和运作的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体系中重要的法律基础之一。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公司法也逐步完善和发展。
本文将从公司法的体系结构、基本原则、公司类型、股东权利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二、公司法的体系结构1. 公司法总则公司法总则是对整个公司法制度进行概括性规定的基础性条款,包括了公司设立、组织机构、股份、股东权益等方面的内容。
2. 公司类型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和经营特点,我国公司法将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
其中,有限责任公司主要适用于小型企业,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适用于大型企业。
3. 公司治理公众公司治理包括了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三个重要机构。
其中,董事会是决策机构,监事会是监督机构,而股东大会则是权力最高的机构。
4. 股权转让在我国现行的股权转让制度中,股东可以通过协商、公开竞价或者转让协议等方式进行股权转让。
同时,公司法也规定了股权转让的法律程序和责任。
三、公司法的基本原则1. 独立法人原则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享有与自然人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这一原则是公司法的核心原则之一,保证了公司在市场经济中独立自主运作。
2. 股份有限责任原则根据我国现行的公司类型,股份有限责任制是指股东对公司承担责任的限制仅限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额。
这一原则保证了投资者个人和企业之间的资产隔离。
3. 公司治理原则公众公司治理是指通过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等机构来管理企业,并确保企业合规经营、稳健发展。
这一原则保证了市场经济中企业运作的透明度和可持续性。
四、不同类型企业的特点1.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主要适用于小型企业。
其最大特点是股东对公司承担责任仅限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额,因此风险相对较小。
同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管理相对简单,适合于创业初期的企业。
2.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主要适用于大型企业。
其最大特点是股东对公司承担责任仅限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额,因此风险相对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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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等相关综合概括
一、约定与法定的关系
1.法定
大多数条文属于这类,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监事任期为3年。
(3)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2.先法定后约定
公司章程对其可以自由约定,但不得超出法定的范围,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2)公司为他人(非股东、非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3)公司对外投资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4)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3.先约定后法定
公司章程对其可以100%自由约定,只有公司章程未约定的,才看《公司法》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2)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5)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公司章程对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优先权
1.公司法律制度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2)人民法院依照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2.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比较)
(1)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2)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三、重要数字
1.1%(此内容课堂没讲,但如果考CPA有)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3)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2.3%
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3.5%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可以回购。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4.10%
(1)有限责任公司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2)董事会不能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4)法定公积金:10%/50%/25%
5.30%
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6.1/3
(1)临时股东大会: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2)临时股东会: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时
7.35%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四、会议制度
与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企业破产法比较。
表1 人数要求
表2组织机构
表3机构负责人
表4临时会议的召开条件
表5 特别决议及其通过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