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CI15:2013《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建筑节能检查领域的应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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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建筑消防设施、建筑电气防火检查领

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建筑消防设施、建筑电气防火检查领

CNAS-CI12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建筑消防设施、建筑电气防火检查领域的应用说明Guidance on the Application of Inspection BodyCompetence Accreditation Criteria in the Field of Architectural Fire Protection Systems and ArchitecturalElectrical Fire Prevention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建筑消防设施、建筑电气防火检查领域的应用说明1 范围本文件是CNAS根据建筑消防工程领域检查的特点而对CNAS-CI01:2006《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所作的进一步说明,并不增加和减少该准则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建筑消防设施、建筑电气防火领域的部分检查活动。

从事建筑消防设施、建筑电气防火领域检查的检查机构在本文中简称为检查机构。

本文件需与CNAS-CI01:2006《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和CNAS-CI02:2006《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的应用说明》同时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CNAS-CI01:2006《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CNAS-CI02:2006《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的应用说明》3 术语和定义3.1 建筑消防设施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用于火灾报警、灭火、人员疏散、防火分隔、灭火救援行动等设施的总称。

3.2 建筑电气建、构筑物中的变配电、低压配电、配电线路布线系统、电气照明等设施的总称。

4 应用说明内容以下应用说明内容章节号采用CNAS-CI01序号,是针对CNAS-CI01《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的部分条款提出的应用说明,故序号是不连续的:4 独立性、公正性和诚实性4.2从事建筑消防设施、建筑电气防火检查工作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检查机构中执业。

4.2.1从事建筑消防设施、建筑电气防火检查的机构和负责实施检查的人员,不应是其检查项目的设计方、施工方、建设方、监理方等利益相关方和勘察设计人员、施工单位人员、建设单位人员、监理人员、用户或物业人员等利益相关方,也不应是上述任何一方的授权代表。

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建设工程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CNAS-CI01-A005:2021

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建设工程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CNAS-CI01-A005:2021

目次前言 (2)1 范围 (3)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3 术语和定义 (3)4 通用要求 (3)4.1 公正性和独立性 (3)4.2 保密性 (3)5 结构要求 (3)5.1 行政管理要求 (3)5.2 组织和管理 (3)6 资源要求 (4)6.1 人员 (4)6.2 设施与设备 (5)6.3 分包 (5)7 过程要求 (5)7.1 检验方法和程序 (5)7.2 检验项目和样品的处置 (5)7.3 检验记录 (5)7.4 检验报告和检验证书 (6)7.5 投诉和申诉 (6)7.6 投诉和申诉过程 (6)8 管理体系要求 (6)前言本文件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制定,是CNAS根据建设工程检验的特性而对CNAS-CI01《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所作的进一步说明,并不增加或减少该准则的要求。

本文件需与CNAS-CI01《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和CNAS-CI01-G001:2018《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的应用说明》同时使用。

若建设工程结构检验隐含了有关的无损检测活动,应满足《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无损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CNAS-CL01-A006)的有关要求;若从事建筑机械检验中涉及到特种设备的应满足特种设备行业的要求。

申请建设工程领域检验能力认可时,相关的检测能力应申请或获得认可。

在结构编排上,本文件章、节的条款号和条款名称均采用CNAS-CI01中章、节条款号和名称。

本文件代替:CNAS-CI01-A005:2018。

相对于CNAS-CI01-A005:2018,本文件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为:——条款6.1.2中增加了具有高级以上(含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得少于2名的要求;——条款6.1.3中明确了建筑幕墙施工质量检验、性能评价/鉴定、设计图复核的机构的要求。

增加了检验员应具备本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要求;——条款7.3.1删除了对于不合格项目的检验报告,应单独建立项目台账的要求,增加了检验机构应确保每一项检验活动的技术记录包含结果、报告和足够的信息,以便在可能时识别影响检验结果的因素,并确保能在尽可能接近原条件的情况下重复该检验机构活动的要求。

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7.25•【文号】•【施行日期】2008.07.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认证认可正文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司法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决定,共同推进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认定和认可工作(以下简称“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

鉴于司法鉴定领域的认证认可在国内外均缺乏可以借鉴的成熟经验,需要逐步积累和总结经验,决定先期在部分省(市)开展试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的重要意义司法鉴定质量是司法鉴定工作的生命线,直接关系到诉讼中案件事实的认定,关系到司法公正的实现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

《决定》实施以来,经过几年的努力,司法鉴定机构的技术条件逐步改善,技术能力不断增强,司法鉴定行业开始走上规范化、法制化和科学化的发展轨道。

但从总体上看,司法鉴定的能力和水平与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的鉴定需求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必须采取措施,切实提升司法鉴定质量,维护司法鉴定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认证认可是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的重要手段。

司法鉴定机构根据认证认可的要求,建立并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对影响鉴定质量的所有因素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有效控制和管理,使所有鉴定活动有章可循、有据可查,全面提升司法鉴定机构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从而确保司法鉴定“行为公正、程序规范、方法科学、数据准确、结论可靠”,为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技术保障和专业化服务。

CNAS-CI15:2013《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建筑节能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

CNAS-CI15:2013《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建筑节能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

CNAS-CI15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建筑节能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Guidance on the Application of Inspection Body Competence Accreditation Criteria in the Field of Assessment Building Energy Efficiency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目次前言 (2)1 范围 (3)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3 术语和定义 (3)4 通用要求 (3)4.1 公正性和独立性 (3)4.2 保密性 (4)5 结构要求 (4)5.1 行政管理要求 (4)5.2 组织和管理 (4)6 资源要求 (4)6.1 人员 (4)6.2 设施与设备 (5)6.3 分包 (5)7 过程要求 (5)7.1 检验方法和程序 (5)7.2 检验项目和样品的处置 (5)7.3 检验记录 (5)7.4 检验报告和检验证书 (5)7.5 投诉和申诉 (5)7.6 投诉和申诉过程 (5)8 管理体系要求 (5)前言本文件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制定,是CNAS根据建筑工程节能检验的特性而对CNAS-CI01:2012《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所作的进一步说明,并不增加或减少该准则的要求。

本文件需与CNAS-CI01:2012《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同时使用。

在结构编排上,本文件章、节的条款号和条款名称均采用CNAS-CI01:2012中章、节条款号和名称,对CNAS-CI01:2012应用说明的具体内容在对应条款后给出。

本文件为首次制订。

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建筑节能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1 范围本文件是CNAS根据建筑节能领域检验的特点而对CNAS-CI01:2012《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所作的进一步说明,并不增加和减少该准则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建造和运行阶段节能性能评价等检验活动。

建筑节能检验领域包括:围护结构、建筑环境、建筑用能设备和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能效测评等。

CNAS-CL18-2013《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 则在纺织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

CNAS-CL18-2013《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 则在纺织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

5.9.2 所有内部质量控制中应明确可接受结果 的判定标准和结果不可接受时采取的措施,实 施结果和参加能力验证结果均应详细记录并进 行结果评价。
5.10 结果报告
适用时,当文字性的样品描述不能清晰说明样 品的特征与状态时,在结果报告中应以实物样 本或清晰的彩色照片作为文字描述的补充。
谢谢!
5.6.3.3 期间核查
a) 实验室对标Biblioteka 物质的期间核查应通过内 部质量控制结果,分析标准物质的稳定性。
b) 实验室应按标准规定配备用于检测评定 的灰色样卡、标准深度色卡、实物标样、标准 样照等参考标准,并定期进行核查。建立台帐, 妥善保管,确保有效使用。。
5.8 检测和校准物品(样品)的处置
二、CNAS-CL10:2012要求解读
1.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CNAS对纺织检测领域实验室的 认可活动。。
4.1 组织
4.1.5 当实验室检测工作涉及感官检验、物理 性能、化学性能、染色牢度、微生物检测等多 项子领域时,实验室的技术管理者宜由若干名 成员组成,以能够覆盖认可的子领域。技术管 理者应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并有三年 以上相关领域实验室工作经验,或相关专业大 专学历,五年以上工作经验。学历不满足要求 时,需有十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5.2 人员
5.2.1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满足以下要求:
实验室关键检测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实际操作技 能,熟悉检测安全操作知识。
检测工作应由经过充分培训的操作人员完成, 正式上岗前,应经过考核评价;考核评价不仅 包括理论知识,还应有现场操作。 实验室的培训计划应包括培训的时间、主题, 以及培训对象等。
纺织检测中涉及微生物的项目需满足CNASCL09《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微生 物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要求,涉及化学的项 目需满足CNAS-CL10《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 可准则在化学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要求。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建筑工程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建筑工程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

第 2 页 共 4 页
实验室评审报告
CNAS-PD14/11-B/2
条 款 5.2.1




评审结果
评 审 说

a) 地基基础工程检测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地基基础检测 工作 3 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 技术职称的不得少于 4 名,其中 1 人应 当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 格; 从事基桩质量检测还应满足 CNAS-CL34《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 可准则在基桩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的 要求。 b) 主体结构工程检测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主体结构工程 检测工作 3 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以上(含 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得少于 4 名,其中 1 人应当具备二级以上(含二级)注册结 构工程师执业资格。 c) 建筑幕墙工程检测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建筑幕墙检测 工作 3 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 技术职称的不得少于 4 名。 d) 钢结构工程检测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钢结构机械连 接、钢网架结构变形等检测工作 3 年以 上并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 的不得少于 4 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 级以上(含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 资格。 从事钢结构焊接质量检测还应满足 CNAS-CL14《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 可准则在无损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的 要求。
实验室评审报告
CNAS-PD14/11-B/2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附件 1 (CNAS-CL44:2013)
任务编号:
实 验 室 现 场 评 审 核 查 表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建筑工程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
4 管理要求 条 款 4.1 组织 4.1.5a) 实验室从事检测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 具有建筑工程检测相关专业技术经历, 并经过上岗培训、考核和授权,其中, 从事本岗位工作 3 年以上的检测人员不 少于总人数的 50%。 实验室成立年限小于 3 年或实验室最高 管理者(或主要管理者)发生变更时, 实验室最高管理者(或主要管理者)应 参加过实验室认可基础知识课程的培 训。 4.1.5 h) 实验室技术管理者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 技术职称,在本实验室工作 2 年以上且 具有 5 年以上检测及管理经历。 4.1.5 i) 实验室质量主管应具有中级以上(含中 级)技术职称,在本实验室工作 2 年以 上且具有 5 年以上检测及管理经历,并 取得实验室认可内审员培训合格证书。 4.13 记录的控制 4.13.1. 对建筑工程领域检测,应保持其完整的 1 检测原始记录,并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 合格项目台帐。 核 查 内 容 评审结果 评 审 说 明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应用要求-CNAS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应用要求-CNAS

CNAS-CLxx: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应用要求(征求意见稿5#)Application of CNAS-CL01《Accreditation Criteria for the Competency of Testing andCalibration Laboratorie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前言本文件旨在明确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相关条款的具体实施要求,同时也为评审员提供指南。

CNAS根据专业技术领域的情况,制定CNAS-CL01在特定领域的应用说明。

本文件作为实验室认可强制性要求文件,与CNAS-CL01同步应用。

本文件中的条款号与CNAS-CL01相对应,因此并不连续。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应用要求4.1 组织4.1.1 实验室或其母体机构应是法定机构登记注册的法人机构,一般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社会团体法人。

4.1.1a)实验室为独立注册法人机构时,认可的实验室名称应为其法人注册证明文件上所载明的名称;实验室为注册法人机构的一部分时,其认可的实验室名称中应包含注册的法人机构名称。

政府或其他部门授予实验室的名称如果不是法人注册名称,不能作为认可的实验室名称。

4.1.1b)实验室为独立法人机构时,检测或校准业务应为其主要业务,检测或校准活动应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

4.1.1c)对于法人机构内部实验室,申请的检测或校准能力应与核准注册的法人业务范围密切相关。

4.1.5g) 实验室应关注对人员的监督模式,确定可以独立承担检测或校准工作的人员,以及需要在指导和监督下工作的人员。

实验室可以通过质量控制结果(见CNAS-CL01中5.9条款),包括能力验证和实验室间比对结果、现场监督实际操作过程、核查记录等方式对人员实施监督,做好监督记录并进行评价。

4.1.5h) 实验室技术管理者可以由一名技术人员担任,也可以由负责不同技术领域的多名技术人员组成管理层,其技术能力应覆盖实验室所从事的检测或校准活动的全部技术领域。

CNAS检验机构认可规范文件清单20160301

CNAS检验机构认可规范文件清单20160301

2015-6-1 第一次修订
序 号 29
类别
文件编号
文件名称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被代替文件 文件编号/文件名 旧文件废止时间
备注
注:有效文件发布实施日期 CNAS-GL13:2007 《实验室和检验机构管理评审指南》 (2015 年第一次修订) 2007-4-16 2015-6-1
2015-6-1 第一次修订
注:有效文件发布实施日期 CNAS-R01:2015 《 认 可 标 识 使 用 和 认 可 状 态 声 明 规 则 》 2015-6-1 (2015 年第一次修订) 通用认可规 则 2015-9-1
2
3
序 号 8
类别
文件编号
文件名称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被代替文件 文件编号/文件名 CNAS-CI01 :2006《检验 机构能力认可准则》 (ISO/IEC17020:1998) 旧文件废止时间 2013-6-1
2011-11-1 第一次修订 2015-6-1 第二次修订
11 检验机构认 可应用准则
CNAS-CI02:2015
《 检 验 机 构 能 力 认 可 准 则 的 应 用 说 明 》 2015-9-1 (ILAC P15:06/2014)
2015-12-1
CNAS-CI02:2006 《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 则的应用说明》 (等同采 用ILAC/IAF 关于ISO/IEC 17020标准的应用指南)
注:2015-6-1 认可规范文件配合徽标调整等变更进行了集中编辑修订。
CNAS 检验机构认可规范文件清单
2016-3-1
序 号 1 类别 文件编号 文件名称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被代替文件 文件编号/文件名 CNAS-R01:2015 《认可标 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 规则》 CNAS-R02:2015 《公正性和保密规则》 2015-6-1 2015-6-1 CNAS-R02:2011 《公正性 和保密规则》 CNAS-R03:2015 《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 2015-6-1 2015-6-1 CNAS-R03:2010 《申诉、 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 4 CNAS-RI01:2016 《检验机构认可规则》 2016-2-29 2016-3-1 CNAS-RI01 :2015《检验 机构认可规则》 5 CNAS-RL02:2010 《能力验证规则》 (2015 年第一次修订) 2010-12-30 2015-6-1 CNAS-RL02 :2007《能力 验证规则》 6 检验机构专 用认可规则 CNAS-RL03:2013 《实验室和检验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 2013-3-1 (2015 年第二次修订) 2015-8-1 CNAS-RL03 :2013《实验 室和检验机构认可收费 管理规则》 (2015 年第一 次修订) 7 CNAS-RL04:2009 《境外实验室和检验机构受理规则》 (2015 年第一次修订) 2009-3-1 2015-6-1 CNAS-RL04 :2006《境外 实验室和检验机构受理 规则》 2009-3-1 2015-6-1 第一次修订 2015-8-1 2011-7-1 2015-6-1 第一次修订 2015-7-29 第二次修订 2019-2-28 2015-6-1 2015-6-1 旧文件废止时间 2015-9-1 增 加 检验机构 ILAC-MRA/CNAS 标识式样 备注

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医疗器械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

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医疗器械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

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医疗器械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1. 应用背景医疗器械是指用于预防、诊断、治疗、缓解或监控疾病的设备、仪器、材料或其他物品。

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医疗器械的种类和功能越来越多样化,对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为了确保医疗器械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需要进行严格的检测和评价。

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是一种国际上普遍采用的管理机制,旨在确保实验室提供的测试结果具有可靠性和可比性。

在医疗器械检测领域,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的应用可以帮助提高检测机构的技术能力和信誉度,提供可靠的测试结果,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和监管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2. 应用过程2.1 实验室选择与申请首先,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需要选择一家符合要求的实验室进行测试。

选择实验室时,应考虑其在医疗器械检测领域的经验和能力,以及是否获得了相关的认可证书。

一旦确定了目标实验室,企业可以向该实验室提交认可申请。

2.2 认可评审与审核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要求实验室建立并执行一套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进行内部和外部质量评审。

在申请认可后,认可机构将对实验室进行现场审核,评估其是否符合相关准则的要求。

审核过程包括对实验室设备、人员、操作流程、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的检查和评估。

审核人员将根据准则规定的要求进行全面而深入的调查,确保实验室具备进行医疗器械检测所需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

2.3 能力验证与测试通过认可评审和审核后,认可机构将对实验室进行能力验证。

这是一个关键步骤,旨在验证实验室是否具备准确、可靠地完成医疗器械检测任务的能力。

能力验证通常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实验室人员进行技术能力的测试和培训,以确保他们具备进行检测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二是对实验室设备和方法进行验证,以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2.4 认可证书颁发与监督经过能力验证后,认可机构将颁发认可证书给通过审核的实验室。

该证书是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医疗器械检测领域应用的有力证明,表明该实验室具备进行医疗器械检测的能力。

《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的应用说明

《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的应用说明

CNAS—CI02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的应用说明 (等同采用ILAC/IAF关于ISO/IEC17020的应用指南)Guidance on the Application of Inspection Body Competence Accreditation Criteria (identical to IAF/ILAC Guidance on the Application of ISO/IEC 17020)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二〇〇六年六月引言本文件是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S)对CNAS—CI01:2006《检查能力机构认可准则》(等同ISO/IEC17020:1998)所作的进一步说明,并不增加或减少该准则的要求,其内容等同采用ILAC/IAF关于ISO/IEC 17020标准的应用指南的最新版本IAF/ILAC A4:2004。

本文件采用针对《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的具体条款提出应用说明的编排方式,故章节号是不连续的,以ISO / IEC 17020标准相应的条款加上英文小写字母来标识,如12.2a就是对12.2条要求的解释。

本文件需与《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同时使用。

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的应用说明1.目的与范围1.1a CNAS在使用ISO/IEC 17020标准和本说明文件时不增减该标准的要求。

法律、官方和其它规范要求的贯彻应反映在授予的认可范围内。

1.4a 检查机构所进行的检测可能有两种,即性能检测和分析检测。

性能检测,如起重机的承重检测,一般是检查机构业务的一部分,因此应在本准则的范围内。

分析检测,必须在环境条件控制良好的实验室内进行,并且需要使用更为复杂的设备或检测程序,因此是实验室的活动,不在本准则范围内。

如果检查机构希望承担这种类型的应由实验室从事的分析检测作为其检查业务的一部分,它需按ISO/IEC17025 的有关要求进行。

2.术语和定义2.1a 在本指南中,“产品”一词按准则2.1条款的规定,应包括“产品设计”、“服务”、“过程”和“工厂”。

《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消防设施、建筑电气防火检查领域

《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消防设施、建筑电气防火检查领域

个人总结,仅供交流学习,精品资料
《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消防设施、建筑电气防火检查领域的应用说明》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
本文件的制定任务来源于认可中心年度实验室检查机构认可规范文件制修订计划,该文件由中心检查机构处提出,并组织国内从事建筑消防领域检测检查机构的相关技术专家共同起草。

二、目的和意义
建筑消防设施、建筑消防电气检查是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重要环节之一,随着人们对消防安全意识的增强,社会上从事消防检查的机构越来越多,消防领域申请检查机构认可的单位也在逐渐增加。

目前消防检测检查行业国家无统一的准入原则、资质许可、执业制度、奖惩办法、监督方式的规定,各家机构申请认可的技术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机构管理要求也不规范。

为了进一步明确认可评审要求,统一评审尺度,提高认可质量及有效性,降低认可风险,需要制订该领域的应用说明。

三、编制原则及工作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检查机构处于年月份,组织相关专家编制了此应用说明的初稿,随后于年月日召开了建筑消防检查领域认可的相关技术问题研讨会,有来自国家建科院防火所、省市级公安消防研究所、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所及企等机构从事消防领域检测检查及管理的专家共人参加了会议,其中几位专家是多年从事消防领域评审的认可评审员。

会上研讨了《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建筑消防领域检查的应用说明》(初稿),各位专家都提出了中肯的意见,并达成了共识,形成了《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建筑消防设施、建筑电气防火检查领域的应用说明》(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以:《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和:《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的应用说明》为基础,对准则中部分条款(、、、、、、、)提出具体说明。

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CNAS

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CNAS

CNAS-CI01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Accreditation Criteria for the Competence ofInspection Bodie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目录前言 (2)引言 (3)1 范围 (4)2 规范性引用文件 (4)3 术语和定义 (4)4 通用要求 (6)4.1 公正性和独立性 (6)4.2 保密性 (6)5 结构要求 (7)5.1 行政管理要求 (7)5.2组织和管理 (7)6 资源要求 (8)6.1 人员 (8)6.2 设施与设备 (9)6.3 分包 (10)7 过程要求 (10)7.1 检验方法和程序 (10)7.2 检验项目和样品的处置 (11)7.3 检验记录 (12)7.4 检验报告和检验证书 (12)7.5 投诉和申诉 (12)7.6 投诉和申诉过程 (12)8 管理体系要求 (13)8.1 方式 (13)8.2 管理体系文件(方式A) (13)8.3 文件控制(方式A) (14)8.4 记录控制(方式A) (14)8.6 内部审核(方式A) (15)8.7 纠正措施(方式A) (15)8.8 预防措施(方式A) (16)附录A:(规范性附录)检验机构的独立性要求 (17)附录B:(资料性附录)检验报告和证书中的可选要素 (19)CNAS-CI01:2012《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以下简称“准则”)规定了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S)对认可检验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其内容等同采用ISO/IEC17020:2012 (Conformity assessment — Requirements for the operation of various types of bodies performing inspection)。

在ISO/IEC17020标准修订前,相关机构已对标准进行了评价,认为该标准没有重大需要调整之处,确定了是修改而非重写的修订原则。

CNAS-CI10:2007《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文件鉴定检查领域的应用说明》

CNAS-CI10:2007《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文件鉴定检查领域的应用说明》

CNAS-CI10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文件鉴定检查领域的应用说明Guidance on the Application ofInspection Body Competence Accreditation Criteria in the Field of Examination of Document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文件鉴定检查领域的应用说明一引言文件鉴定是司法鉴定的领域之一,又称文件检验、文书鉴定、可疑文件鉴定,也是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S)对检查机构的认可领域之一。

文件鉴定从事的主要检验项目往往是鉴定人根据经验通过观察和判断,必要时结合测量、检测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对可疑文件的书写人、制作工具、制作材料、制作方法、形成过程、状态、性质等作出的科学判断和鉴别。

文件鉴定根据鉴定的对象和任务,其检验项目可分为:笔迹鉴定、印章印文鉴定、印刷文件鉴定、篡改文件鉴定、污损文件鉴定、文件材料鉴定、文件制作时间鉴定及货币、护照、身份证、有价票据等特种文件鉴定。

本文件是CNAS根据文件鉴定的特点而对CNAS-CI01:2006《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所作的进一步说明,并不增加或减少该准则的要求。

因此,本文件采用针对CNAS《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的具体条款提出应用说明的编排方式,由于不是所有条款都需要说明,故章节号是不连续的。

本文件需与CNAS-CI01:2006《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和CNAS-CI02:2006《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的应用说明》同时使用。

文件鉴定中的某些检验项目所进行的检测,需在环境条件控制良好的实验室内进行,并且需要使用较为复杂的设备和检测程序,因此是实验室的活动,应按照ISO/IEC17025:2005的有关要求进行。

二应用说明2术语和定义2.1b考虑到司法鉴定和文件鉴定专业的特殊性,故采用以下术语及定义来描述所检查的内容。

a)鉴定/检验:司法鉴定行业的专业术语,是指具有资格的鉴定人通过检查、检测和专业判断等手段,对诉讼、仲裁等活动中所涉及的人和物的性质、状态及其符合性等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定。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无损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推荐)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无损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推荐)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无损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推荐)第一篇: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无损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推荐)CNAS-CL14《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无损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文件修订说明本次修订,一方面是基于评审员提出该文件在认可对象的人员资格条件上规定不明确,可操作性不强;另一方面是基于实验室与评审员均认为无损检测仪器设备的校准要求不明确,无法统一;再一方面从提高认可要求、确保认可质量、降低认可风险的角度考虑对该文件进行了修订。

1、修改监督人员的设置与任职要求(1)实验室应按照其从事的无损检测专业类别设立一名或多名技术监督人员;(2)取消如技术监督人员发生变化,应通知认可委员会重新进行评审;(3)技术监督人员的任职要求,修改为:负责监督的无损检测专业的Ⅱ级及以上人员的资格即可。

2、修改授权签字人的任职要求(1)授权签字人的任职要求,修改为:当授权签字人仅对射线探伤的检测项目负责时,其资格应满足射线探伤Ⅲ级人员的资格;当授权签字人仅对超声探伤的检测项目负责时,其资格应满足超声探伤Ⅲ级人员的资格;当授权签字人仅对其他无损探伤中某一项目(如磁粉、渗透、涡流、声发射等)负责时,其资格应满足该无损探伤Ⅱ级人员的资格。

(2)当授权签字人对多项无损检测总报告负责时,该授权签字人必须同时满足各分项检测项目的授权签字人的资格要求。

3、增加射线检测环境条件要求在生产车间、实验室内进行射线探伤的,必须具备满足放射线卫生防护要求的曝光室。

在安装工地、使用现场进行Χ射线或γ射线探伤时,必须分别按照GBZ 117-2002《工业X射线探伤卫生防护标准》或GBZ 132-2002《工业γ射线探伤卫生防护标准》的规定划分控制区和监督区并设置警告标志,检测工作人员应佩戴个人计量计并携带剂量报警仪。

4、增加编写无损检测工艺规程要求实验室应根据本单位申请检测的产品,依据申请认可的检测标准,编制无损检测工艺规程。

对CNAS-CI《检查机构认可准则在节约能源检查领域的应用

对CNAS-CI《检查机构认可准则在节约能源检查领域的应用

对CNAS-CI《检查机构认可准则在节约能源检查领域的应用说明》文件制订的说明本次制订,一方面是基于评审员提出检查机构认可规范在此类领域没有相应的文件,实际评审存在着认可对象的规定不明确,可操作性不强;另一方面是基于国内节约能源检查市场的新兴使得机构寻求获得认可的积极性极为迫切;再一方面从提高认可要求、确保认可质量、降低认可风险的角度考虑对制订相应文件用以指导和规范相应的认可评审。

1、范围本文所指的节约能源检查活动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要求,针对工业节能、建筑节能、公共机构节能和重点用能单位节能。

2、术语和定义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了能源、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能源计量器具有效性、高耗能特种设备的定义。

3、管理要求规定从事节能检查的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其能力描述应细致,实施节能检查时必须获得受检查方的支持(文件、现场等方面的配合)。

4、独立性、公正性和诚实性节能检查机构可能同时从事节能咨询等活动,为避免检查活动的有效实施,有必要对“独立性条款”进行补充说明。

5、保密性节能检查活动包含审查受检查方的相应文件,其中可能涉及部分商业机密,有必要对“独立性条款”进行补充说明。

6、组织和管理对从事检查活动的相应人员提出一定的要求。

7、质量体系规定了检查机构应评估受检查方无法对所有不符合项都采取纠正措施而带来的风险。

8、人员规定检查员不能兼职;从事特定节能检查行业的人员须符合行业规定;检查机构应有检查员培训。

9、检查方法和程序检查机构应规定符合节能检查的要求的作业文件。

10、记录规定检查机构应取得受检查方同意后方可直接将用能单位的文件或资料作为记录。

11、检查报告和检查证书规定了高耗能特种设备检查时如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或能耗严重超标应及时报告;报告的内容及签发制度。

该文件于2009年11月在CNAS检查机构商品检验专业委员会的年会上,征求了委员、评审员、实验室、专家等相关利益方意见,并将反馈意见进行了汇总整理,同时对该文件进行了完善。

建筑节能领域检查机构认可评价技术及实施

建筑节能领域检查机构认可评价技术及实施

建筑节能领域检查机构认可评价技术及实施
建筑节能领域的检查机构认可评价技术包括能源消耗评估、建筑外墙保温系统的热工性能测试、空气调节系统检测、建筑节能改造方案评估等。

这些技术的实施需要包括以下步骤:
1. 确定评估标准:针对不同的建筑类型和节能目标,确定相应的评估标准和指标体系,建立综合评价体系。

2. 收集数据:收集建筑的设计方案、建筑物运行数据、能耗数据、保温隔热材料和设备信息等,为评估提供数据支撑。

3. 评估建筑节能性能:根据评估标准和指标体系,对建筑物的节能性能进行评估,包括能耗分析、能源消耗评估、空气质量测定等。

4. 提出改进措施: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建议的改进措施,包括建筑结构优化、材料选择和装备更新等。

5. 实施改进措施:根据建议的改进措施,对建筑进行改造,更新设备和材料,达成节能目标。

6. 监督和评估:实施改进措施以后,对建筑物进行监督和评估,检查改进措施是否达到了预期的节能效果,是否符合评估标准。

建筑节能领域的检查机构需要掌握这些技术和实施步骤,能够进行全面、准确、可信赖的建筑节能性能评估,为建筑节能改造提供科学、可行的解决方案。

建筑节能领域检查机构认可评价技术及实施

建筑节能领域检查机构认可评价技术及实施

建筑节能领域检查机构认可评价技术及实施建筑节能是当前全球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为了达到节能减排的目标,检查机构的认可评价技术及实施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建筑节能的背景、检查机构的认可评价技术和实施过程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建筑节能的背景随着全球能源危机和环境污染问题的日益严重,建筑节能逐渐成为各国政府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建筑行业是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的主要来源之一,如何提高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浪费,已经成为各国制定政策和法规的重要内容。

二、检查机构的认可评价技术为了确保建筑节能的有效实施,各国政府和建筑行业都设立了相应的检查机构,对建筑节能进行认可评价。

这些机构通常会制定一系列的技术标准和评价方法,对建筑的能源消耗、材料使用、设备运行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并给予相应的认可和评价。

在认可评价技术方面,检查机构通常会采用多种手段,如现场检查、数据分析、模拟计算等方法,对建筑的节能性能进行评估。

这些技术不仅可以评价建筑的整体能源利用情况,还可以对建筑的各个环节进行细致的分析,为节能改造提供有力的依据。

三、检查机构的认可评价实施过程在认可评价实施过程中,检查机构通常会与建筑业主、设计师、施工单位等各方进行密切合作。

首先,建筑业主需要提供相关的建筑设计图纸、能源消耗数据等信息,以便检查机构进行评估。

其次,检查机构会派出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和数据采集,对建筑的能源消耗、材料使用、设备运行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最后,检查机构会根据收集到的数据和评价标准,对建筑的节能性能进行全面评估,并给予相应的认可和评价。

四、建筑节能认可评价的意义建筑节能的认可评价不仅可以为建筑业主提供科学、合理的节能改造方案,降低能源消耗和运营成本,还可以促进建筑行业的技术创新和发展。

同时,认可评价的结果也可以被政府和社会各界广泛应用,用于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法规,推动建筑节能的普及和推广。

建筑节能是全球面临的共同挑战,检查机构的认可评价技术及实施对于实现建筑节能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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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CI15
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建筑节能
检查领域的应用说明
Guidance on the Application of Inspection Body Competence Accreditation Criteria in the Field of Assessment Building Energy Efficiency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目 次
前言 (2)
1 范围 (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3 术语和定义 (3)
4 通用要求 (3)
4.1 公正性和独立性 (3)
4.2 保密性 (4)
5 结构要求 (4)
5.1 行政管理要求 (4)
5.2 组织和管理 (4)
6 资源要求 (4)
6.1 人员 (4)
6.2 设施与设备 (5)
6.3 分包 (5)
7 过程要求 (5)
7.1 检查方法和程序 (5)
7.2 检查项目和样品的处置 (5)
7.3 检查记录 (5)
7.4 检查报告和检查证书 (5)
7.5 投诉和申诉 (5)
7.6 投诉和申诉过程 (5)
8 管理体系要求 (5)
前言
本文件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制定,是CNAS根据建筑工程节能检查的特性而对CNAS-CI01:2012《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所作的进一步说明,并不增加或减少该准则的要求。

本文件需与CNAS-CI01:2012《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同时使用。

在结构编排上,本文件章、节的条款号和条款名称均采用CNAS-CI01:2012中章、节条款号和名称,对CNAS-CI01:2012应用说明的具体内容在对应条款后给出。

本文件为首次制订。

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建筑节能检查领域的应用说明
1 范围
本文件是CNAS根据建筑节能领域检查的特点而对CNAS-CI01:2012《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所作的进一步说明,并不增加和减少该准则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建造和运行阶段节能性能评价等检查活动。

建筑节能检查领域包括:围护结构、建筑环境、建筑用能设备和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能效测评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参考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不可缺少。

对注明日期的参考文件,只采用所引用的版本;对没有注明日期的参考文件,采用最新的版本(包括任何的修订)。

CNAS-CI01 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
3 术语和定义
在CNAS-CI01:2012中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建筑节能
在建筑规划、设计、施工和使用维护过程中,在满足规定的建筑功能要求和室内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通过采取技术措施和管理手段,实现降低运行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过程。

注:3.1为新增术语。

4 通用要求
4.1 公正性和独立性
4.1.2 检查机构应确保从事检查活动的公正性,应有文件确保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受外部和内部各种压力和利益的影响。

4.1.6 从事建筑节能检查工作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含两个)以上检查机构中执业。

a) 从事建筑节能检查的机构和负责实施检查的人员,不应是其检查项目的设计方、施工方、建设方、监理方、用户或物业等利益相关方,也不应是上述任何一方的授权代表。

4.2 保密性
5 结构要求
5.1 行政管理要求
5.1.1 当检查机构从事建筑节能检查活动时,相应资质应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

5.2 组织和管理
5.2.5 建筑节能检查机构技术主管、质量主管和报告授权签字人,在本机构执业时间不少于2年。

6 资源要求
6.1 人员
6.1.2 检查机构中从事建筑节能管理和检查的人员应当是签约人员。

负责实施检查的人员,必须在检查机构执业。

需要时,应具备根据检查结果对总体要求的符合性做出专业判断和出具相应报告的能力。

6.1.3 负责检查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经历和经验,熟悉建设工程检查的要求,且经过建筑节能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

从事建筑能耗水平检查的人员应具备建筑、通风空调、建材等相关专业背景,熟悉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掌握建筑节能领域相应应用软件。

——从事建筑围护结构热工(建筑墙体屋面、建筑幕墙与门窗)检查的人员应具备建筑工民建、建材等相关专业背景,熟悉围护结构构造。

——从事建筑环境检查的人员应具备建筑光、热等相关专业背景。

——从事建筑用能设备和系统检查的人员应具备暖通空调、电气等相关专业背景。

——从事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检查的人员应具备相关暖通空调、电气等专业背景。

——技术主管应具备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且应有不少于8年的建筑节能检查工
作经历;报告授权签字人应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且应有不少于8年的建筑节能检查工作经历;报告审核人应具备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且应有不少于5年的本专业工作经历;检查员应具备本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且应有不少于2年的本专业工作经历。

6.1.8 监督员应具备建筑节能等相关专业高级或以上技术职称,且有不少于5年建筑节能检查工作经历。

6.2 设施与设备
6.2.2 使用建筑节能检查相关软件的检查员应经过培训和授权。

检查机构使用被检查方仪器仪表时应在协议书中明示并符合相关规定。

6.2.13 检查机构所使用建筑节能领域应用软件应为正版软件,并得到行业内确认。

6.3 分包
7 过程要求
7.1 检查方法和程序
7.1.9 检查机构应当制订安全检查的作业指导书,对危及检查人员及设备安全的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价其风险,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并让检查人员知晓。

7.2 检查项目和样品的处置
7.3 检查记录
7.4 检查报告和检查证书
7.5 投诉和申诉
7.6 投诉和申诉过程
8 管理体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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