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成都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成都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目的:为了进一步促进成都市文化产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和条件,同时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特制定此办法。
1.成都市财政专门划拨资金;2.中央、省级、市级政府扶持资金;3.其他社会资金或捐赠资金。
二、资金范围1.文化创意产业;2.影视传媒产业;3.文化旅游产业;4.文化教育产业;5.文化艺术产业;6.文化体育产业;7.数字文化产业;8.其他与文化产业相关的产业。
三、资金管理机构1.成都市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划拨和监督;2.成都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资金的申报和审核;3.成都市审计局负责资金的监督和审计。
四、资金申报1.申请资金的单位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2.资金申报应填写《成都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并提供相关利用计划和财务预算;3.申请资金应在年度开始前提交,经成都市文化和旅游局审核通过后,报成都市财政部门备案。
五、资金使用1.资金使用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并严格按照资金申报表执行;2.资金使用应经过成都市文化和旅游局的监督,相关单位应按规定及时提供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3.资金使用应公开透明,相关单位应定期向社会公布资金的使用情况。
六、绩效评估1.資金使用单位应及时提供项目的进展情况和成果,成都市文化和旅游局将按照既定的评估指标和方法对项目进行评估;2.绩效评估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资金申报的重要参考。
七、监督和处罚1.中央、省级和市级审计机关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和审计;2.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成都市文化和旅游局有权采取罚款、停止资金拨付、取消资金使用资格等处理措施。
八、附则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2.对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成都市文化和旅游局。
以上就是成都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内容,该办法的制定将进一步规范成都市级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促进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专项资金管理改革,进一步完善全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经费保障和运行管理机制,省财政整合公共文化服务相关省级专项资金,统一设立了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引导市县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容,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第三条专项资金来源:一是整合省财政设立的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建设、农村电影公益性放映、广电惠民服务工程、乡镇广电站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农家书屋建设、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等用于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专项资金。
二是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补助或奖励我省用于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根据市县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需要和绩效考核结果,采用因素法分配。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坚持以下原则:(一)省级引导。
省财政通过专项资金管理方式的改革,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支持市县健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经费保障机制,引导市县增加财政文化投入,加强和完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二)市县为主。
各市、县(市、区)政府承担本地区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和落实经费保障的主体责任。
(三)统筹安排。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统筹省级专项资金和当地财力,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合理安排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各项支出。
(四)保障重点。
各市、县(市、区)应当根据省有关部门确定的全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重点项目和实施计划,保障落实重点项目经费,按计划完成项目实施任务。
(五)均衡发展。
专项资金安排应当向欠发达地区、向农村、向弱势群体倾斜,努力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
(六)专款专用。
专项资金应当按规定用于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抵顶地方财政投入或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六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文化旅游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文化旅游产业健康发展,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旅游产业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由政府引导基金、社会资本和金融机构共同出资设立的,专门用于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基金。
第三条基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一)市场运作原则:基金按照市场规律运作,以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方式参与文化旅游产业项目。
(二)政策引导原则:基金投资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战略,突出政策引导性。
(三)风险控制原则:基金投资过程中,注重风险防范,确保基金安全。
(四)公开透明原则:基金管理、投资、收益分配等信息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基金设立与规模第四条基金由政府引导基金、社会资本和金融机构共同出资设立,其中政府引导基金出资比例不得低于20%。
第五条基金规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
第六条基金设立程序:(一)政府引导基金、社会资本和金融机构共同协商确定基金设立方案;(二)签订基金设立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三)办理基金设立登记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四)聘请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日常管理。
第三章基金投资范围与方向第七条基金投资范围包括:(一)文化旅游项目投资,如旅游景区、文化场馆、旅游基础设施等;(二)文化创意产业投资,如影视制作、动漫游戏、文化艺术品等;(三)旅游企业投资,如旅行社、酒店、餐饮、旅游交通等;(四)旅游产业配套服务投资,如旅游培训、旅游咨询、旅游保险等。
第八条基金投资方向:(一)支持国家级、省级重点文化旅游项目;(二)支持文化旅游产业转型升级,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三)支持文化旅游产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推动产业协同发展;(四)支持文化旅游产业扶贫项目,助力脱贫攻坚。
第四章基金管理第九条基金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基金重大决策、监督和评估。
第十条管委会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社会资本和金融机构代表组成,其中政府代表比例不得低于50%。
文旅基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内容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文旅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文旅基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设立的文旅基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
第三条文旅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市场化运作;(二)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配置相结合;(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四)坚持风险可控。
第四条文旅基金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基金安全、合规、高效运行。
第二章基金设立第五条文旅基金可以采取以下形式设立:(一)政府引导基金;(二)社会资本参与基金;(三)其他形式的基金。
第六条设立文旅基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投资领域和目标;(二)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风险控制机制;(三)有充足的资金来源;(四)有明确的投资策略和退出机制。
第七条设立文旅基金,应当向相关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基金设立申请;(二)基金章程;(三)基金管理团队及风险控制机制;(四)资金来源及规模;(五)投资策略及退出机制;(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章基金管理第八条文旅基金的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基金投资计划;(二)组织实施基金投资;(三)监督管理基金运作;(四)定期向投资者报告基金运作情况;(五)其他相关职责。
第九条文旅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一)文化和旅游产业相关的企业;(二)文化和旅游产业相关的项目;(三)文化和旅游产业相关的并购、重组等。
第十条文旅基金的投资决策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项目筛选;(二)尽职调查;(三)投资决策;(四)投资实施;(五)投资退出。
第十一条文旅基金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机制,包括:(一)风险评估;(二)风险预警;(三)风险处置;(四)风险报告。
第四章基金监督第十二条文旅基金的监督由以下机构负责:(一)政府相关部门;(二)投资者;(三)审计机构;(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三条监督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监督基金运作的合规性;(二)监督基金管理机构的履职情况;(三)监督基金投资风险;(四)其他相关职责。
旅游发展基金补助地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旅游发展基金补助地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旅游发展基金补助地方项目资金(以下简称旅游专项资金)的管理,适应新时期旅游产业发展需要,充分发挥旅游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财预[2000]12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专项资金,是指旅游发展基金中用于支持地方旅游产业发展的项目补助资金。
旅游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拨付。
第三条旅游专项资金的补助原则是“突出重点、重在导向、择优补助、务求实效”,通过旅游专项资金及地方财政资金的导向性投入,引导促进各类社会资金的投入。
第二章旅游专项资金使用项目范围、形式第四条旅游专项资金重点用于补助中西部地区A级以上旅游景区(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及完善的项目;补助以中西部为主的重点地区带动农民脱贫致富的旅游项目和旅游新业态项目。
(一)旅游景区(点)基础设施项目包括:景区周边断头路通路工程,景区游步道、桥涵和河道整治工程,景区安全设施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及完善项目。
(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包括:景区(点)厕所、停车场的建设和完善项目、城镇通往景区的标识标牌、城镇游客接待中心等项目。
(三)以中西部为主的重点地区带动农民脱贫致富的旅游项目包括:“农家乐”、“渔家乐”等乡村旅游开发或旅游扶贫开发等项目。
(四)旅游新业态项目包括:陆上文化旅游开发保护示范项目;海岛滨海旅游开发项目;邮轮游艇旅游基地项目;漂流、内河和湖泊游船及旅游码头建设项目;航空旅游基地项目;滑雪、温泉、自驾车营地和生态旅游示范区等旅游新业态项目。
第五条旅游专项资金补助分为旅游项目开发补助和贷款贴息补助两种形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可根据项目类型、规模大小、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实际情况,申报以下两种资金使用形式。
(一)旅游项目开发补助:主要用于中西部地区A级以上旅游景区(点)旅游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以及带动农民脱贫致富的旅游项目补助。
财政部关于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04.09•【文号】财教〔2021〕64号•【施行日期】2021.04.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文化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6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结合近年来文化产业发展情况和财政预算管理要求,我部对《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2021年4月9日附件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称文产专项)管理与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文化产业发展的相关要求,结合文化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产专项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和市场体系,创新生产经营机制,维护国家文化安全,提高文化产业整体实力,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
根据预算管理规定,文产专项分别列入中央本级支出和对地方转移支付。
第三条文产专项由财政部会同中央宣传部、商务部等中央业务主管部门管理。
第四条文产专项实施期限至2023年。
到期前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需要,由财政部牵头组织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并按程序报批。
第二章中央本级安排的文产专项第五条中央本级安排的文产专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中央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文化发展改革规划要求组织实施的文化产业重点项目,采用项目法分配,具体分为三类:一是中央宣传部负责的推动影视产业发展项目,对有关重点影视项目予以补助,突出支持的政治性、思想性和引领性;二是商务部负责的推动对外文化贸易发展项目,对具有较好文化服务出口业绩的企业按照一定标准予以奖励;三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项目。
文广旅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文广旅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县文广旅体事业、产业发展,进一步完善全县文广旅体发展体系经费保障和运行管理机制,切实加强文广旅体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委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广旅体专项资金(以下称为专项资金),用于加强和促进全县文广旅体事业、产业发展。
第三条专项资金来源:(一)县财政预算安排的文广旅体专项经费;(二)中央、省、市级地方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发展专项补助或奖励资金;(三)县级体彩公益金;(四)其他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遵循“县级为主、上级补充、统筹安排、保障重点、均衡发展、专款专用、强化绩效、跟踪问责”的原则。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以绩效为导向,以资源共享、供需适应、管理协调、服务高效为目标,根据全县文广旅体工作的实际需要,由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部门制定预算方案,并报县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拨付使用。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县财政部门会同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一)县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审核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部门提出的分配方案,视情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二)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部门根据专项资金规模,负责确定专项资金具体项目以及补助资金金额,明确绩效目标,并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指导、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使用范围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和开展群众文化活动,文化产业,广电体育建设、旅游发展等支出,具体包括:(一)公共文化设施建设1.县级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文保单位、非遗基地等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和设备购置;2.乡镇综合文化站、广电站以及中心镇图书馆的建设和设备购置;3.新闻设备设施购置;4.村级农村文化礼堂、文化活动中心(室)、广播室建设和设备购置,农家书屋建设和出版物补充更新,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村级基层服务点平台和数字资源建设等;5.农村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及“村村通、村村响”工程的后续维护。
《旅游发展基金补助地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旅游发展基金补助地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旅游发展基金补助地方项目资金(以下简称旅游专项资金)的管理,适应新时期旅游产业发展需要,充分发挥旅游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财预[2000]12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专项资金,是指旅游发展基金中用于支持地方旅游产业发展的项目补助资金。
旅游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拨付。
第三条旅游专项资金的补助原则是“突出重点、重在导向、择优补助、务求实效”,通过旅游专项资金及地方财政资金的导向性投入,引导促进各类社会资金的投入。
第二章旅游专项资金使用项目范围、形式第四条旅游专项资金重点用于补助中西部地区A级以上旅游景区(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及完善的项目;补助以中西部为主的重点地区带动农民脱贫致富的旅游项目和旅游新业态项目。
(一)旅游景区(点)基础设施项目包括:景区周边断头路通路工程,景区游步道、桥涵和河道整治工程,景区安全设施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及完善项目。
(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包括:景区(点)厕所、停车场的建设和完善项目、城镇通往景区的标识标牌、城镇游客接待中心等项目。
(三)以中西部为主的重点地区带动农民脱贫致富的旅游项目包括:“农家乐”、“渔家乐”等乡村旅游开发或旅游扶贫开发等项目。
(四)旅游新业态项目包括:陆上文化旅游开发保护示范项目;海岛滨海旅游开发项目;邮轮游艇旅游基地项目;漂流、内河和湖泊游船及旅游码头建设项目;航空旅游基地项目;滑雪、温泉、自驾车营地和生态旅游示范区等旅游新业态项目。
第五条旅游专项资金补助分为旅游项目开发补助和贷款贴息补助两种形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可根据项目类型、规模大小、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实际情况,申报以下两种资金使用形式。
(一)旅游项目开发补助:主要用于中西部地区A级以上旅游景区(点)旅游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以及带动农民脱贫致富的旅游项目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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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统筹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省委、省政府扶持文化和旅游发展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设立,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文化和旅游领域事业和产业发展。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采取项目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择优遴选、统筹兼顾、注重绩效”的原则,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管。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共同管理。
省、设区市、县(市)财政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按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一)省财政厅职责:组织编制年度预算;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参与制定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细则;对省文化和旅游厅拟定的资金分配方案提出意见建议;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做好专项资金的下达;组织或配合省文化和旅游厅开展项目绩效管理工作;配合省文化和旅游厅收回省直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和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省文化和旅游厅职责:编报年度预算;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细则;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部分项目的实施;按规定实施项目绩效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年度项目执行和实施完成情况;收回省直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和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设区市、县(市)财政局职责:负责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按规定及时拨付下达资金;配合同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做好项目绩效管理工作;配合回收本级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和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设区市、县(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职责:组织项目申报;组织部分项目的实施;监督管理本级年度项目执行和实施完成情况;按规定实施项目绩效管理工作;负责回收本级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和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资金使用单位职责:
(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开展项目申报,组织项目实施,对申报项目资料的完整性、项目实施的真实性、可行性、合规性负责,是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
(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据相关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加强实施管理,负责对项目的日常监管。
(三)按规定范围使用专项资金,负责项目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主动接受和配合财政、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对项目的结算、决算、绩效管理等监管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扶持范围
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文化和旅游领域事业、产业发展,扶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文化和旅游活动。
省委省政府、省有关部门组织的文化和旅游(文物)活动、组织参加或承办的国家级文化和旅游(文物)活动、全省性文艺展演(展览)、文化惠民活动、群众文化活动、节庆论坛、对外及港澳台文化和旅游交流活动等。
(二)优秀艺术作品创作。
省级重点打造的舞台艺术精品,其他优秀剧目、美术、群众文艺作品和相关艺术门类作品的创作等,鼓励支持原创作品。
(三)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
改善和配置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设施设备,提升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能力,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和信息化建设,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产品等。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传承、展览展示、省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等。
(五)文化和旅游资源开发、宣传推广和品牌打造。
扶持全省文化和旅游资源的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通过广告投放和举办宣传、
营销等活动开拓境内外文化和旅游市场,重点扶持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国家和省级公共文化服务示范区、江苏省特色小镇(旅游风情类)、省级乡村旅游重点村、优秀旅行社企业、绿色网吧企业等。
(六)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
扶持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培育骨干文化旅游融合发展企业,支持新兴文化和旅游业态,打造产业园区(基地)和特色文化旅游创意产品、消费集聚区等。
(七)其他文化和旅游发展项目支出。
文化和旅游行业数字化、智慧化建设、行业人才培养等,经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批准用于文化和旅游发展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一)同一单位同一项目当年度已经获得省财政其它类专项资金支持的。
(二)经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信用审查,项目单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三)违反《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被禁
止申报本专项资金项目的。
第四章项目管理和资金分配
第九条专项资金按项目法和因素法进行分配。
根据扶持范围由省文化和旅游厅采取不同的资金分配方法。
采用项目法分配的资金,主要通过市场竞争方式确定项目及项目承接主体。
其中,项目事前不确定,通过申报评审程序确定的,项目承接主体即为项目申报主体;项目事前确定而承接主体不确定的,可以选择政府采购程序、定向委托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属于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资金,分配因素包括:综合性因素、绩效评价因素、个性化因素等。
综合性因素以各地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资源数量、从业人口、经费投入、市县财力分类分档等情况为主要因素;个性化因素以当年工作任务、贫困地区、政策倾斜等为主要因素。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项目类型和分配办法由省文化和旅游厅根据项目类型的特点另行制定。
第十条申报评审程序主要包括:发布申报指南(通知)、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实地考察(可选)、会商、公示、报批等环节。
第十一条省文化和旅游厅在年度预算批复后,根据不同的项目制定专项实施意见,提出资金分配建议,省财政厅根据年度预算安排与省文化和旅游厅的分配建议,按程序报批后,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下达专项资金。
省级和市县专项资金的使用均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办理。
项目资金一经批复下达,应按计划及时组织项目实施,严禁擅自变更项目。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项目时,须报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支出,不得用于机关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经费支出、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五章绩效与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根据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有关规定,设区市、县(市)财政、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绩效管理制度,做好项目绩效目标预算编制、运行监控和项目完工绩效评价等工作。
绩效评价结果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四条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预算分配安排、年度预算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六条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具体
为2020-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