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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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2.19•【文号】卫妇社发[2006]489号•【施行日期】2006.12.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卫生部关于印发《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妇社发[2006]4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妇幼保健是公共卫生的一项重要内容,妇幼保健机构是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进一步明确妇幼保健机构的性质和功能定位,加强妇幼保健机构的规范化管理,我部制定了《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妇幼保健机构的规范化管理,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依据《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是由政府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共卫生性质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是为妇女儿童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专业机构。

第三条妇幼保健机构要遵循“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妇幼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妇幼保健机构的规划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功能与职责第五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坚持以群体保健工作为基础,面向基层、预防为主,为妇女儿童提供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

在切实履行公共卫生职责的同时,开展与妇女儿童健康密切相关的基本医疗服务。

第六条妇幼保健机构提供以下公共卫生服务:(一)完成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指令性任务。

(二)掌握本辖区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及影响因素,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辖区妇幼卫生工作的相关政策、技术规范及各项规章制度。

四川省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评审及质量控-制标准

四川省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评审及质量控-制标准

四川省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评审及质量控制标准(二级)总分:100 分评审机构:扣得分:分:评审专家: 评审时间:一、一票否决项(以下条件不满足,一票否决). 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

医疗机构执业地点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载明地址一致。

2、机构内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人员注册在本医疗机构,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批准的技术项目有助产技术。

3、设置医疗科目含妇产科或产科专业、儿科或新生儿专业。

4、已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须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许可项目载明相应级别的助产技术。

二、倒扣及加分项。

1、无独立设置妇产科倒扣5 分。

2、独立设置MICU 、NICU 或新生儿病室加3 分。

三、评分条款。

1、对申请助产技术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专家现场评审,内容包括:人员要求、房屋条件、设施设备、急救药品、制度职责、质量管理、公共卫生服务等7 部分,共计65 分,得分达到55 分及以上,无一票否决项,视为专家现场评审合格. 2、对已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质量控制,总分100 分。

得分达到85 分及以上,无一票否决项,判定为合格。

3、民族地区及边远山区合格分值可下调10 分。

一、人员要求(15 分)(一)人员配备(10 分)1、配备4 名以上具备下列条件的助产技术人员, 其中,执业医师2 名以上,至少1 名妇产科主治医师. (1)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 (2)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护士执业资格,注册在本医疗机构。

(3)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批准的技术项目有助产技术. 2、产科门诊须由妇产科医师承担.产科床位配备护士不少于1:0.6,产房每2-3 张待产床至少配备1 名护士,每张产床至少配备2 名护士. 护师以上职称占护士总数的20%以上. 3、配备1 名以上取得执业资格的儿科医师。

4、配备1 名以上取得执业资格的麻醉医师。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9.11.26•【字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正文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卫生局,厅直属单位,卫生部在蓉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决定》精神,加快我省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切实规范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工作,整体提高妇幼保健机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更好地为广大妇女儿童提供安全、有效、优质的妇幼卫生服务,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实施办法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附件四川省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工作,强化妇幼保健机构管理,促进内涵建设,提高妇幼保健机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推进妇幼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医疗机构评审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妇幼保健机构评审是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由有关专家组成的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和《四川省妇幼保健院等级评审细则(试行)》,对妇幼保健机构的执业活动、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医德医风等进行综合评价的专业技术活动。

第三条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包括周期性等级评审、等级复查和抽查。

第五条四川省妇幼保健机构申请等次评审均应按本办法进行评审。

第二章评审等级第六条妇幼保健机构等级分为三级甲等、三级乙等、二级甲等、二级乙等、一级甲等和一级乙等。

第七条妇幼保健机构级别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设置。

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妇幼保健机构级别纳入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报省卫生厅审核同意后实施。

四川省MCH评审标准儿保(xxb)

四川省MCH评审标准儿保(xxb)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
(评审要点及方法)

3.对直管园(所)保健人员业务培训指导及 定期考核,每年≥1次

分值:2分,查看培训计划,现场培训考核资 料,未开展扣2分,质量不合格扣0.5-1分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
(评审要点及方法)

4.直管园(所)托幼工作人员的体检 分值:0.5分,查看工作人员的体检资料, 不合格扣0.5分。
儿童疾病综合管理
(评审要点及方法)

3.(应用)具有辖区特色的疾病综合管理流 程图(分为1周-2个月和2个月-5岁两个组)

分值:1分,查看疾病综合管理流程图,无 扣1分,流程图不完整扣0.5分
儿童保健管理评审指标


1.儿童系统管理
2.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 3.儿童疾病综合管理 4.高危儿管理及预防儿童意外伤害 5.新生儿死亡评审

3.开展辖区托儿所、幼儿园人员卫生保健技
术的指导及培训(包括专题培训)≥2次/年。

分值:1.5分,查看对托幼人员的培训计划, 现场培训考核资料,未开展扣1.5分,资料 不全每项扣0.5分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
(评审要点及方法)

4.组织辖区各级保健机构对管辖的托幼机构 儿童进行入托体检、健康检查及工作人员查 体,每年1次
操作规范,并按有关质量控制标准开展质量控
制工作。

分值:2分,查看视力、听力筛查的工作方案和 技术操作规范,无扣2分,资料不完善每项扣 0.5分。
儿童系统管理
(评审要点及方法)

4.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
和其他医疗机构的儿童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和业务培训,推广儿童保健适宜技术。

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工作方案

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工作方案

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工作方案一、背景为了规范妇幼保健机构的运行和提升服务质量,我国制定了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标准,并建立了评审制度。

本工作方案旨在明确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的工作流程以及评审工作的具体内容,确保评审工作的公正、客观和科学。

二、目标1.评审对象:对所有妇幼保健机构进行等级评审,包括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所、妇幼保健中心等各类机构。

2.评审内容:对妇幼保健机构的设施设备、医疗技术、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给予相应等级评定。

三、评审流程1.准备工作(1)确定评审组成员:评审组由专家、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代表组成,确保评审工作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2)制定评审指标:根据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标准,制定评审指标,确保评审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3)组织培训:安排培训班,对评审组成员进行培训,确保评审工作的统一性和标准化。

2.评审准备(1)收集资料:要求被评审机构提供相关材料,包括机构介绍、医疗设备清单、医疗技术人员资质证书等。

(2)安排时间:与被评审机构协商,确定评审时间,并通知相关人员。

3.评审执行(1)现场评估:评审组组织现场考察,包括对机构的设施设备、医疗技术、服务流程等进行实地考察,并与机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进行交流。

(2)文件审查:评审组对机构提交的资料进行查阅和审核。

4.结果评定(1)评估总结:评审组根据现场评估和文件审查的结果进行评估总结,并给出评审意见。

(2)等级评定:根据评估总结和评审指标,对被评审机构进行等级评定。

(3)评审报告:评审组完成评审报告,将评估总结、评审意见和等级评定结果反馈给被评审机构。

5.结果公示(1)公示时间:被评审机构可以对评审结果提出异议,评审组将根据异议情况进行复核,并在一定时间内进行结果公示。

(2)结果公示:评审组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包括机构的等级评定和评审报告的主要内容。

四、工作要求1.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评审指标进行评估,评审工作要公正、客观和科学。

2024年妇幼保健工作考核评估实施方案

2024年妇幼保健工作考核评估实施方案

2024年妇幼保健工作考核评估实施方案妇幼保健工作,关乎每一个家庭的幸福,每一个孩子的未来。

作为一项重要的公共卫生服务,其质量和效率直接影响到我国妇女儿童的健康水平。

下面,我就来详细阐述一下2024年妇幼保健工作考核评估实施方案。

一、考核目标1.提升妇幼保健服务水平,确保妇女儿童享受到高质量、便捷的医疗服务。

2.建立健全妇幼保健工作监管体系,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公众满意度。

3.强化妇幼保健队伍建设,提升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二、考核内容1.保健服务质量:包括孕前检查、孕期保健、产前筛查、产后访视、儿童健康管理等服务项目。

2.保健服务覆盖率:确保孕产妇、0-6岁儿童等目标人群的保健服务覆盖率。

3.保健服务满意度:调查患者、家属及社会各界对妇幼保健服务的满意度。

4.保健服务效果:评估妇幼保健服务对妇女儿童健康状况的改善程度。

三、考核方法1.文件审查:查阅相关文件、资料,了解妇幼保健工作的政策、制度、规划等。

2.实地考察:深入妇幼保健机构,了解实际工作情况,与工作人员、患者及家属沟通交流。

3.数据分析:收集、整理相关数据,分析妇幼保健工作的现状、趋势及存在的问题。

4.满意度调查:采用问卷调查、访谈等方式,了解社会各界对妇幼保健服务的满意度。

四、考核评估流程1.制定考核方案:明确考核目标、内容、方法、流程等。

2.成立考核小组:由卫生健康部门、妇幼保健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等组成。

3.实施考核:按照考核方案,对妇幼保健工作进行全面的考核评估。

5.反馈考核结果:向相关部门、机构反馈考核结果,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6.持续改进:根据考核结果,持续优化妇幼保健工作,提升服务质量。

五、保障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考核评估领导小组,负责考核评估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2.落实责任:明确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妇幼保健机构的责任,确保考核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

3.保障经费:确保考核评估工作所需的经费、物资等得到保障。

4.宣传引导:加强考核评估工作的宣传,提高社会各界的认识和参与度。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医院评审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医院评审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医院评审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9.25•【字号】川卫发〔2017〕140号•【施行日期】2017.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医院评审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的通知川卫发〔2017〕140号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委直属医疗机构,国家卫生计生委驻川医疗机构:为不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创新医院评审评价工作思路,强化监管提高评审效率,更好地做好“放、管、服”工作,我们结合实际对《四川省医院评审实施细则(2015年)》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9月25日四川省医院评审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不断完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行业学(协)会、社会监督员和有关专家参与的医院质量监管和评审评价制度,促进医院内涵建设,持续改进医疗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原卫生部《医院评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关于规范医院评审工作的通知》、《关于统一规范医院等级标牌的通知》,国家卫生计生委《医院评审评价准备指南(2015版)》等,结合实际修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四川省各级各类医院(不含军队、武警部队医院和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以及民族医医院,下同。

)按规定遵照本实施细则参加评审。

第三条医院评审是指医院按照《办法》要求,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医院评审标准,开展自我评价,持续改进医院工作,并接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其规划级别的功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以确定医院等级的过程。

第四条医院评审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社会参与、公平公正的原则和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并举、重在内涵的方针,围绕质量、安全、服务、管理、绩效,充分体现以病人为中心。

妇幼保健机构评审管理办法

妇幼保健机构评审管理办法

XX省妇幼保健机构评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3)第三章实施 (4)第四章结果确认 (6)第五章监督管理 (7)第六章附则 (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妇幼保健机构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能力,提高管理水平,促进妇幼保健机构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妇幼保健机构评审是卫健行政部门对妇幼保健机构依法执业、坚持妇幼卫生工作方针、履行公共卫生职能、医疗保健服务质量和安全、技术水平、人才队伍、教学科研、医德医风、财务管理、机构绩效及其他执业活动进行综合评价。

评审的重点是机构建设、工作职能、服务质量与工作绩效。

第三条妇幼保健机构评审(以下简称“机构评审”)是将机构划分为不同等级及等次。

妇幼保健机构分为三级六等:即三级甲等、乙等;二级甲等、乙等;一级甲等、乙等。

第四条妇幼保健机构的级别由卫健行政部门依据当地妇幼保健机构设置规划和机构的规模确定。

原则上省、市、县妇幼保健机构分别认定为三级、二级、一级。

机构达到同级甲等,条件具备并报当地卫健行政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高一级评审。

第五条机构评审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科学高效的原则。

机构评审以5年为一个周期,实行动态管理,能上能下。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七条各级卫健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机构评审的组织管理,职责是:(一)省卫健委负责组织全省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评审工作;制定评审标准,并根据各评审周期内政策、工作重点等对评审标准进行修订;负责二级及其以上机构评审和复查评价工作;统一监制全省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证书和标识。

(二)各市卫健局负责组织辖区二级及其以上妇幼保健机构初步评审;负责一级机构评审和复查评价工作,并报省卫健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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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川省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工作,强化妇幼保健机构管理,促进内涵建设,提高妇幼保健机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推进妇幼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医疗机构评审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妇幼保健机构评审是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由有关专家组成的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和《四川省妇幼保健院等级评审细则(试行)》,对妇幼保健机构的执业活动、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医德医风等进行综合评价的专业技术活动。

第三条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包括周期性等级评审、等级复查和抽查。

第五条四川省妇幼保健机构申请等次评审均应按本办法进行评审。

第二章评审等级第六条妇幼保健机构等级分为三级甲等、三级乙等、二级甲等、二级乙等、一级甲等和一级乙等。

第七条妇幼保健机构级别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设臵规划设臵。

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妇幼保健机构级别纳入当地《医疗机构设臵规划》,并报省卫生厅审核同意后实施。

妇幼保健机构等次由妇幼保健机构申请,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委员会评审,卫生行政部门认定。

第八条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实行1000分制,按照《四川省妇幼保健院等级评审细则(试行)》各级评审标准评审,甲等妇幼保健机构评分不得低于900分,乙等妇幼保健机构评分不得低于800分,无一票否决情形。

民族地区、少数民族自治县妇幼保健机构合格标准在上述合格标准基础上降低50分。

第三章评审权限第九条省卫生厅组建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二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的评审工作,并对市州评定的妇幼保健机构进行抽查。

市州卫生局组建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一级妇幼保健机构的评审工作,报省卫生厅备案。

第十条省卫生厅统一制定三级妇幼保健机构、二级妇幼保健机构和一级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细则。

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妇幼保健机构妇幼临床、妇幼保健、护理、医院感染、医技、行政管理和后勤管理等方面。

第四章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委员会第十一条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委员会是由专家组成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实施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工作的专业性组织。

第十二条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委员会分省和市州两级设臵。

下级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委员会应接受上级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委员会的工作指导。

第十三条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委员会由妇幼临床、妇幼保健、护理、医院感染、医技、行政管理、后勤管理等专业学科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组成,每专业2—3名。

委员实行聘任制,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聘任,每届任期5年。

第十四条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委员会组建评审专家组专家库,专家库专家涵盖妇幼临床、妇幼保健、护理、医院感染、检验、超声、放射、药学、行政管理、后勤管理等专业学科,每专业4-10名,专家库专家总数原则上不超80名,专家库专家实行动态管理。

专家库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作风正派、坚持原则、责任心强;(二)有丰富的管理经验或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综合素质好;(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四)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评审工作。

每次评审,评审专家组成员采用随机抽取方式产生,30%来自评审委员会委员,70%产生于专家库专家。

评审专家组组成情况在正式评审前不得向被评妇幼保健机构泄露。

第五章申报与受理第十五条妇幼保健机构申报二级以上等次的,应在自查合格的基础上,于每年3月30日前上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并提交如下材料:(一)《妇幼保健院评审申请书》,说明妇幼保健机构基本情况、等级沿革、申请理由、支持条件、工作计划、已开展的工作、取得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等;(二)根据《四川省妇幼保健院等级评审细则(试行)》的自查情况;(三)妇幼保健机构评审自查评分表;(四)妇幼保健机构运营、管理架构、人员结构、医疗费用、惠民医疗、支援基层、医疗救援、医疗事故、行政处罚、病人满意度等情况;(五)妇幼保健机构及其职工因重大违纪违规接受处理情况;(六)正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的医疗纠纷、鉴定中的医疗事故争议、司法诉讼中的医疗纠纷情况;(七)医疗纠纷(含医疗事故)赔偿情况;(八)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妇幼保健机构设臵规划、执业情况、遵纪守法、履行公共卫生职能、医疗事故等情况的意见。

上述材料的时限均为评审前3年(含评审年度)。

第十六条省卫生厅收到申请后,在4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合格的向申请妇幼保健机构出具受理通知,安排省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申报妇幼保健机构说明理由,出具审查不合格通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为不合格:(一)未按时申报的;(二)申报材料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三)审查发现有一票否决的;(四)评审材料及有关工作有弄虚作假的;(五)不符合《医疗机构设臵规划》的;(五)不符合《四川省妇幼保健院等级评审细则(试行)》的;(六)未获得爱婴医院称号的;(七)因故处于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部门调查期间,并影响评审工作的。

第十七条省卫生厅书面受理后,发现有妇幼保健机构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或重大违纪违规事件、重大涉稳事件、重大医疗事故或假借评审名义违反相关规定盲目扩大规模机构、滥购设备的,可以立即中止妇幼保健机构评审程序,并书面告知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和申报妇幼保健机构。

第十八条妇幼保健机构若发生自然灾害、重大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评审无法进行的,应及时报省卫生厅核准。

第十九条一级妇幼保健机构等次申报及受理程序,由各市州制定。

第六章组织实施第二十条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工作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与领导,由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委员会根据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安排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一条妇幼保健机构申请评审等次被受理后,应随时做好接受评审的准备,卫生行政部门不安排评审前的督导。

第二十二条评审专家组专家与被评审妇幼保健机构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应当回避。

妇幼保健机构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评审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第二十三条审查合格的妇幼保健机构由省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委员会组成评审专家组,按照《四川省妇幼保健院等级评审细则(试行)》进行现场评审。

现场评审时应采取听取汇报、人员访谈、现场考察、病案与文件检查、理论与技术操作考核、技术评估、民意调查与暗访等方式。

主要程序与方法如下:(一)听取院、科二级的工作情况汇报;(二)查阅有关文件、规章制度及病案;(三)访谈有关人员;(四)查看现场是否与资料一致;(五)考核技术人员的“三基”理论与操作;(六)调查服务对象、职工、下级单位的满意程度。

第二十四条评审所涉及的有关文件、文书、材料应当真实。

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当取消本次评审资格。

在评审中发现一票否决事项的,应准确取证,并报主管部门同意后终止评审。

第二十五条评审专家实行实名计分评判。

评审专家组组内不得统分,各专业组之间不得交流评分情况,不得向妇幼保健机构透露评分情况。

第二十六条评审结束时,应在评审组长、被评审妇幼保健机构纪委书记的监督下现场封存评审评分表,骑缝加盖妇幼保健机构公章后由评审组长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评审结束后,评审专家组应向妇幼保健院通报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和工作建议。

第二十七条妇幼保健院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组应在现场评审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评审工作报告。

主要包括:(一)评审工作概括;(二)被评妇幼保健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意见;(三)各专业组意见;(四)应当说明的其他问题。

上述材料应由评审专家组组长签字。

第二十八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密封的评分表和评审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应组织人员在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拆封评分表,汇总统计评审得分,核对无误后应呈报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要求评审专家组说明相关情况,直至对某些项目进行重新审议或评审。

第二十九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应提请召开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定妇幼保健机构评审结论或议定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妇幼保健机构评审没有达到合格标准或被一票否决的,只向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结果,不再提请表决。

妇幼保健机构评审达到合格标准的,提交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定和表决。

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表决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三十一条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实到委员数不低于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为有效,评审结论以实到委员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为合格。

第七章评审周期第三十二条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委员会审定评审结论后,应及时将评审结论报送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对评审结论审核,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天。

公示无异议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发出妇幼保健机构等级确定通知,授予全省统一制作的等级匾牌,并书面通知评审委员会、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和被评审妇幼保健机构,同时报送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公示有异议的,应暂缓发放妇幼保健机构等级确认通知。

第三十三条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周期为5年。

评审结论的有效期与妇幼保健机构的评审周期相同。

评审结论有效期满后,妇幼保健机构不得继续使用原评审结论。

第八章复查与抽查第三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对妇幼保健机构等次进行动态管理。

妇幼保健机构取得等次以后,经复查或抽查未达到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其进行降等。

第三十五条妇幼保健机构在评审结论有效期满前6个月,按照评审申报程序向原评审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查。

卫生行政部门也可以不定期对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进行抽查。

申请材料按照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复查及抽查结论与评审结论相同的,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复查或抽查专家组的结论,以及第八条的标准直接确定结论。

第三十七条复查及抽查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对原等次进行降等。

第三十八条当妇幼保健机构隶属关系发生变化时,应在变更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报告评审卫生行政部门,并申请复查。

超过3个月未按时申请复查的,卫生行政部门查实后可直接取消其评审结论,并通报相关部门和向社会公布。

被降等的妇幼保健机构一年内不得申请妇幼保健机构等次评审。

第九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评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四十条在评审结论有效期间,如发现妇幼保健机构在医德医风、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评审卫生行政部门有权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等行政处罚;如经查实在接受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撤销原评审结论,收回等级匾牌。

第四十一条未经被评审的妇幼保健机构书面同意,评审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公布评审中获得的原始资料和信息。

第四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委员会委员和评审专家组成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的规定,严格坚持评审标准,坚持廉洁评审,坚持客观公正,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放宽标准、收受贿赂。

凡发现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取消评审工作资格,通报所在单位和专业技术学会;造成影响评审结论等不良后果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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