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的通知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为了保障公路水运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制定本督查办法。
一、督查范围本督查办法适用于所有公路水运工程的建设、维护、保养和改造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桥梁、隧道、道路、码头、航道、运河等。
二、督查内容督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工程设计督查工程设计是否符合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和标准,是否满足质量和安全要求。
2. 施工过程督查施工企业是否按照工程设计进行施工,是否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和保护措施,是否存在违规操作、违章建设和安全事故等情况,是否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3. 工程验收督查工程验收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的验收,验收结果是否符合规定并得到相关证明,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违规验收等情况。
4. 工程维护督查工程维护是否按照规定进行,维修的材料和工艺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疏于维护、草率维修等情况。
三、督查方式督查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之一或多种方式相结合:1. 现场督查对正在建设或维护的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工程进展情况,查看是否存在问题。
2. 抽查检查对已经验收的工程项目进行抽查检查,核实验收结果的真实性。
3. 飞行无人机巡查采用无人机对公路水运工程进行巡查,拍摄照片或录制视频,以了解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置。
4. 信访接待接受群众、业主的信访,对他们反映的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进行处理。
四、督查结果处理1. 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督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有关企业进行反馈,督促其立即整改。
2. 严肃追究责任对于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和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依法作出处理。
3. 完善制度规定督查结果反映出的问题和短板,应及时完善有关制度和规定,加强督查力度。
五、督查机构督查机构可以由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爱一个行业的志愿者等多方面组成。
督查机构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确保督查行为合法、公正和准确。
同时,督查机构应当接受公众监督,对于督查工作中的问题和疑虑,应当负责解答、答疑。
六、结语建设公路水运工程是国家发展的重要战略,贯彻好本督查办法是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一、背景介绍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是现代交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是由于工期长、工程量大、工程难度大等原因,公路水运工程存在诸多质量和安全隐患。
针对这些问题,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和政策进行监管,其中包括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二、法规依据制定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的依据主要来自以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运法》三、督查内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质量督查工程质量督查主要针对工程建设中的设计、施工、材料、验收等环节进行检查。
督查人员应对施工图、材料清单等文档进行核对,并现场检查工程质量,确保工程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和规范。
2.工程安全督查工程安全督查主要针对工程建设中的施工现场、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等方面展开。
督查人员应现场检查施工现场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工程建设中不存在安全问题。
3.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主要是对施工过程中的具体情况进行实地查看和调查。
督查人员应当在现场进行检查,查看施工作业人员是否遵守规定,现场管理是否得当,安全隐患是否得到及时处理等问题。
4.相关文档检查相关文档检查主要是查看工程建设相关文档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督查人员应该对工程设计文件、工程资料、施工合同、验收文件等进行检查,确保工程建设过程中,各个环节的文件真实完整。
四、督查方式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定期督查定期督查是指督查部门会根据规定时间对公路水运工程进行实地检查。
定期督查是工程建设中最基本的监管手段之一,也是发现问题和珍惜问题的最主要方式。
2.不定期督查与定期督查不同,不定期督查是指根据会议通知、信件举报、事故发生等情况对公路水运工程进行督查。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提高督查的科学性,促进行业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提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有关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部组织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和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开展的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活动。
第三条部通过开展质量安全督查工作,旨在指导和督促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掌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状况,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促进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第四条质量安全督查工作依据:(一)国家和行业有关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家和行业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有关技术标准及强制性条文。
第五条质量安全督查工作由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具体督查工作实行督查组负责制,督查组由部组织行业有关专家组成。
督查组成员对督查意见和评分负责,并在督查记录表上签注。
第六条质量安全督查工作应坚持依法、科学、客观、公正、廉洁的原则。
督查组成员应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
第二章督查分类和内容第七条质量安全督查分为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两类,通过查看现场、查阅资料、询问核查、对单检查、随机抽检等方式开展。
第八条综合督查是指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落实国家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政策、法律法规,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和相关专项工作等情况的抽查,以及对工程项目建设和监理、设计、施工等主要参建单位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行为、施工工艺、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工程实体质量情况等的抽查。
督查内容、抽检指标等见附件1-6,督查项目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督查计分方法见附件7。
第九条专项督查是指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或行业监管重点,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存在的突出质量安全问题所采取的针对性抽查。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2016年5月10日交安监发〔2016〕8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提高督查的科学性,促进行业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提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有关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部组织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和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开展的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活动。
第三条部通过开展质量安全督查工作,旨在指导和督促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掌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状况,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促进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第四条质量安全督查工作依据:(一)国家和行业有关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家和行业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有关技术标准及强制性条文。
第五条质量安全督查工作由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具体督查工作实行督查组负责制,督查组由部组织行业有关专家组成。
督查组成员对督查意见和评分负责,并在督查记录表上签注。
第六条质量安全督查工作应坚持依法、科学、客观、公正、廉洁的原则。
督查组成员应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
第二章督查分类和内容第七条质量安全督查分为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两类,通过查看现场、查阅资料、询问核查、对单检查、随机抽检等方式开展。
第八条综合督查是指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落实国家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政策、法律法规,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和相关专项工作等情况的抽查,以及对工程项目建设和监理、设计、施工等主要参建单位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行为、施工工艺、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工程实体质量情况等的抽查。
督查内容、抽检指标等见附件1-6,督查项目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督查计分方法见附件7。
第九条专项督查是指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或行业监管重点,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存在的突出质量安全问题所采取的针对性抽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02.12•【文号】交科技规〔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通知交科技规〔202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现将《公路水路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20年2月12日公路水路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公路水路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公路水路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路行业产品,是指进入公路水路建设、养护和运输市场并列入行业重点监督管理产品目录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交通运输部依法对公路水路行业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监督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监督抽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制定公路水路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交通运输部根据监督抽查计划,开展公路水路行业产品监督抽查工作,汇总、分析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配合交通运输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监督抽查工作,并按照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并公告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以下简称实施规范),作为实施监督抽查的工作规范。
对尚未制定并公告实施规范的产品,需要实施监督抽查时,交通运输部制定实施细则作为实施监督抽查的工作规范。
第六条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有关企业、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协助,不得阻碍、拒绝监督抽查工作。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工作。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内容包括:(一)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三)工程所用材料、构件、设备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四)工程实体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规范;(五)工程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六)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七)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是否到位;(八)其他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因素。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方式包括:(一)听取工程建设、监理、设计等参建单位的质量安全工作汇报;(二)查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技术文件、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三)实地查看工程现场,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安全生产条件等;(四)组织专家进行质量安全评估;(五)其他必要的督查方式。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工作应当建立责任制,明确督查人员的工作职责和任务。
第七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工作应当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及时将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反馈给工程建设、监理、设计等参建单位,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第八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工作应当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工作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督查过程中形成的资料进行归档管理。
第十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工作应当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做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工作应当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工程建设、监理、设计等参建单位的质量安全意识。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编者序交通运输管理制度是本知识店铺精心收集编制而成,下载后,能够帮助道路运输、司机及运输管理部门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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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wnload tips:The transportation management system is a regulation formulated to maintain the order of the road transportation market, ensure the safety of road transportation,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all parties involved in road transportation, and promot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road transportation industry.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提高督查的科学性,促进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部组织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活动。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应了解质量与安全监管情况,掌握质量与安全动态,促进工程质量与安全综合水平的提高。
第四条督查依据:(一)国家和行业有关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有关技术标准及强制性条文;(三)项目设计文件及有关合同文件。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当被抽查合同段安全生产现场督查评价 2项(含2项) 以上评分为0分时,责令该合同段停工,由项目法 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督整改,并对相应的管理行为 进行深入督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当督查项目中3个(含3个)以上合同段被责令停工, 该项目暂时停工,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 督复查,整改合格后方可复工,并予以通报。
第五章
附
则(23-25条)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
本地区质量与安全督查实施细则。
附 表1公路工程质量管理行为督查内容及评分表
附 表2公路工程施工工艺督查内容及评分表
附 表2公路工程施工工艺督查内容及评分表
附 表2公路工程施工工艺督查内容及评分表
附 表3公路工程实体质量督查内容及评分表
督查组应对督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意见,提出 整改要求和建议。发现影响主要结构安全的隐患或 隐蔽工程重大质量缺陷时,应责令相关单位立即停 止该工序或作业区的施工,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督促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组织整改,整改合格后 方可复工。 督查组发现实体质量抽检指标不合格时,应责成项 目法人(建设单位)对相应工程部位进行检测,对确 定不合格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论证, 实施修复或报废,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四章 综合督查结果处理(14-22条)
被抽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行为评价4项(含4 项)以上为0分,被抽查监理单位或项目法人(建设 单位) 其管理行为评价2项(含2项)以上为0分时,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该单位列为年度重点督 查对象,并将其违规行为在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 系统中予以记录。 质量与安全督查资料应由专人整理、归档,可授权 有关单位查阅。督查资料包括督查计划、督查记录、 督查意见、检测数据和必要的声像资料等。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是指国家规划和实施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以及相关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主要任务是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整改,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标准要求。
第二章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设立在省级以上地方政府交通运输部门。
第七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职责和权力:(一)制定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二)组织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检查;(三)指导和监督工程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工作;(四)组织开展工程质量评估和检测;(五)组织工程质量整改和追责工作;(六)开展工程质量安全培训和教育;(七)处理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的投诉和举报;(八)其他与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八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构,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工程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工程建设的进度和质量情况。
第三章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第十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计划和任务,组织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施工图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审核;(二)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管理和运作;(三)工程材料和设备的质量检验;(四)工程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五)工程竣工验收和交工手续的办理。
第十二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可以采取常规检查、暗访检查、回访检查等形式。
第十三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要全面、深入、及时、准确,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整改。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2020年)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2020年)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2020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提高督查的科学性,促进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部组织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活动。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应了解质量与安全监管情况,掌握质量与安全动态,促进工程质量与安全综合水平的提高。
第四条督查依据:(一)国家和行业有关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有关技术标准及强制性条文;(三)项目设计文件及有关合同文件。
第五条质量与安全督查实行督查组负责制,督查组由部质监总站组织有关人员组成。
督查组成员对督查记录及结论署名并负责,督查组负责人对督查的综合结论署名并负责。
第六条督查工作应坚持严肃、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
督查组成员应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
第二章督查方式和内容第七条质量与安全督查分为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询问核查、随机抽检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综合督查是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情况及在建项目质量与安全状况的抽查。
质量与安全监管情况抽查,主要是抽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工程质量和建设安全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对质量与安全问题举报的调查处理情况。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doc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提高督查的科学性,促进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部组织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活动。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应了解质量与安全监管情况,掌握质量与安全动态,促进工程质量与安全综合水平的提高。
第四条督查依据:(一)国家和行业有关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有关技术标准及强制性条文;(三)项目设计文件及有关合同文件。
第五条质量与安全督查实行督查组负责制,督查组由部质监总站组织有关人员组成。
督查组成员对督查记录及结论署名并负责,督查组负责人对督查的综合结论署名并负责。
第六条督查工作应坚持严肃、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
督查组成员应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
第二章督查方式和内容第七条质量与安全督查分为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询问核查、随机抽检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综合督查是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情况及在建项目质量与安全状况的抽查。
质量与安全监管情况抽查,主要是抽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工程质量和建设安全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对质量与安全问题举报的调查处理情况。
在建项目质量状况抽查包括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工程实体质量的情况,公路工程督查内容及评分表详见附表1-3,水运工程督查内容及评分表详见附表4-9。
在建项目安全状况抽查包括安全管理行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安全生产督查内容及评分表详见附表10-11。
在建项目的质量安全督查计分方法详见附件12。
第九条专项督查是对公路水运工程的关键环节、重要部位的质量、安全状况采取的有针对性的抽查,具体工作方式和程序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的通知 86号交安监发〔2016〕,(局、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长江航务管理局:现将《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章)日月年 20165101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提高督查的科学性,促进行业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提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有关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部组织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和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开展的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活动。
第三条部通过开展质量安全督查工作,旨在指导和督促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掌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状况,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促进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第四条质量安全督查工作依据:(一)国家和行业有关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二)国家和行业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有关技术标准及强制性条文。
第五条质量安全督查工作由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具体督查工作实行督查组负责制,督查组由部组织行业有关专家组成。
督查组成员对督查意见和评分负责,并在督查记录表上签注。
第六条质量安全督查工作应坚持依法、科学、客观、公正、廉洁的原则。
督查组成员应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
第二章督查分类和内容第七条质量安全督查分为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两类,通过查看现场、查阅资料、询问核查、对单检查、随机抽检等方式开展。
第八条综合督查是指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落实国家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政策、法律法规,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和相关专项工作等情况的抽查,以及对工程项目建设和监理、设计、施工等主要参建单位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行为、施工工艺、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工程实体质量情况等的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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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文件交质监发[2008]52号2008年05月07日
为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力度,规范质量安全督查工作,促进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部组织编制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2008年4月28日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提高督查的科学性,促进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部组织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活动。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应了解质量与安全监管情况,掌握质量与安全动态,促进工程质量与安全综合水平的提高。
第四条督查依据:
(一)国家和行业有关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有关技术标准及强制性条文;
(三)项目设计文件及有关合同文件。
第五条质量与安全督查实行督查组负责制,督查组由部质监总站组织有关人员组成。
督查组成员对督查记录及结论署名并负责,督查组负责人对督查的综合结论署名并负责。
第六条督查工作应坚持严肃、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
督查组成员应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
第二章督查方式和内容
第七条质量与安全督查分为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询问核查、随机抽检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综合督查是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情况及在建项目质量与安全状况的抽查。
质量与安全监管情况抽查,主要是抽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工程质量和建设安全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对质量与安全问题举报的调查处理情况。
在建项目质量状况抽查包括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工程实体质量的情况,公路工程督查内容及评分表详见附表1-3,水运工程督查内容及评分表详见附表4-9。
在建项目安全状况抽查包括安全管理行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安全生产督查内容及评分表详见附表10-11。
在建项目的质量安全督查计分方法详见附件12。
第九条专项督查是对公路水运工程的关键环节、重要部位的质量、安全状况采取的有针对性的抽查,具体工作方式和程序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三章综合督查要求
第十条部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总体情况,制订年度综合督查计划。
综合督查每年应抽查不少于全国1/3的省份。
第十一条公路工程具体督查项目由督查组赴现场前随机确定,一般选1至2个国家高速公路网或交通运输部确定的其它重点公路在建项目,每个项目抽查合同段数量不少于3个,且不少于项目总里程的30%。
水运工程具体督查项目根据建设规模、投资主体和水运工程类别确定。
第十二条综合督查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汇报本地区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工作情况;
(二)质监机构汇报督查项目的质量监督情况,安全监管部门汇报督查项目的安全监管情况;
(三)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汇报项目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情况;
(四)确定抽查合同段;
(五)分组查阅资料、查看工地现场、抽检工程实体质量;
(六)督查组评议,并对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评价;
(七)督查组反馈意见。
第十三条项目确定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向督查组提交下列资料: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项目平面图(标注主体工程施工与监理合同段划分里程桩号及主要结构物、施工与监理驻地、拌和场、试验室位置);
(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主要质量、安全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
第四章综合督查结果处理
第十四条督查组应对督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意见,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议。
发现影响主要结构安全的隐患或隐蔽工程重大质量缺陷时,应责令相关单位立即停止该工序或作业区的施工,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督促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组织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复
工。
督查组发现实体质量抽检指标不合格时,应责成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相应工程部位进行检测,对确定不合格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论证,实施修复或报废,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十五条部质量与安全督查意见书于督查组完成督查工作后15个工作日内发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单位按督查意见书提出的要求,整改落实。
第十六条当被抽查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行为有3项(含3项)以上评分不足6分时,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该单位列为年度重点督查对象,对相应的施工工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深入督查。
当被抽查合同段施工工艺评分不足6分时,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相应的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深入检查。
当被抽查合同段工程实体质量关键指标有2项(含2项)以上抽查合格率低于90%时,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相应的质量管理行为和施工工艺进行深入督查。
第十七条当督查项目所有被抽查合同段累计1/3的施工和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行为评分不足6分时,质监机构应在该项目验收时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中予以记录。
第十八条在项目建设期内,同一被抽查单位质量管理行为两次督查评分不足6分的,质监机构应在该项目验收时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中予以反映。
第十九条对质量管理行为和施工工艺评分不足6分的被抽查单位,我部予以通报。
第二十条对质量管理行为存在违规、工程质量存在严重缺陷或重大隐患的责任单位,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其违规行为在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予以记录。
第二十一条当被抽查合同段安全生产现场督查评价2项(含2项)以上评分为0分时,责令该合同段停工,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督整改,并对相应的管理行为进行深入督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当督查项目中3个(含3个)以上合同段被责令停工,该项目暂时停工,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复查,整改合格后方可复工,并予以通报。
被抽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行为评价4项(含4项)以上为0分,被抽查监理单位或项目法人(建设单位) 其管理行为评价2项(含2项)以上为0分时,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该单位列为年度重点督查对象,并将其违规行为在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予以记录。
第二十二条质量与安全督查资料应由专人整理、归档,可授权有关单位查阅。
督查资料包括督查计划、督查记录、督查意见、检测数据和必要的声像资料等。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质量与安全督查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