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善水环境质量立良法——《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专家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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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专家评估座谈会上的讲话

在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专家评估座谈会上的讲话

在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专家评估座谈会上的讲话尊敬的各位专家、领导,大家早上好!今天我们在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专家评估座谈会上齐聚一堂,为我国的环境治理献计献策,我感到十分荣幸。

近年来,我国已经取得了诸多环境治理方面的重大进展。

其中,水污染防治领域是我们重点关注的方向之一。

按照党和国家的要求,我们要把治理水污染作为重要任务加以推进。

为了加强水环境的治理,制定了水污染防治法。

为了评估这项法律的实施情况,我们特意组织这次座谈会。

目前,我们已经实施了近10年的水污染防治法,取得的成效也是显著的,包括减排工作等各方面都取得了初步成果。

但是,与此同时,我们还面临诸多挑战,比如检测不到位、处罚力度不足等问题。

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我们持续的努力和改进。

首先,我们需要加强水质监控、绿色发展,加大工业污染排放的监管和整治,贯彻落实政策措施,提高科技创新水平,加快推进城乡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的建设,推广循环利用技术,提高污染预警的能力,从源头上控制污染。

其次,我们需要完善管理措施,加强法律的约束力,严格依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提高环境管理部门的工作效率和执法力度,建立完善的环境监管机制,进一步加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沟通,积极推进企业的环保责任落实,共同构建起全社会的环保意识。

最后,我们也需要加强协作,不仅要推进环保领域的国际合作,还要加强省际、市际之间的协作。

对于那些经济发展前景好的地区,需要引导相关部门和企业把治水作为当地经济发展和绿色增长的重要途径,积极探索可持续的发展模式,为全国的环境治理作出更大的贡献。

总之,在实践中,我们必须要坚定信心,保持决心,继续发扬钉钉子精神,全力以赴,进一步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让人民群众生活在更加美好的环境之中。

感谢大家!本次座谈会的主题是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专家评估,实际上也是一次对我国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报告。

近年来,我国在环境治理方面取得了许多重要进展。

但是,水污染防治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我们仍需要在这个领域投入更多的精力和资源。

关于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几点思考

关于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几点思考

A ta t F r t ,t i ril n l s st er v so f e il t e p r o eo h r v n in a d te t nt fwa e l - bsr c is l h sa t ea a y e h e iin o gsa i u p s n t e p e e to n ra me t rp l y c l v o o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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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修 改《 污染 防治法 》 水 的几点 思考

黄锡 生
问题 探讨 ・
关于修改《 水污染防治法》 的几点思考
Su es in o h viin o gg t n t e Re so f o ¨ L w n t e Pr v n i n ea me to at l to ¨ a o h e e t on a d Tr t n fW erPo l in u

条 规定 的立 法 目的是 :防止水污染 , 护和改善 “ 保
环境 , 以保护人体健康 , 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 , 促 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按照这一表述 ,
在“ 防治水 污染 , 护 和改善环 境” 一 目的之上还 保 这
保护法》 有关 目的规定与同期世界主要国家环境立 法对立法 目的的规定作一比较 , 以发现中国环境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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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 r s L gsa i u p s Ma a e n y tm L g l e p n i it s t y wo d e ilt e P r o e v n g me tS se e a s o sb ly Sy e R i m

国家环境保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国家环境保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国家环境保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布日期】2007.08.26•【分类】行政法规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参考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4条)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的说明--2007年8月26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周生贤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作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自1996年修正施行以来,对控制和减轻水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生命健康,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和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水污染物排放一直没有得到有效控制,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面临着旧账未清完、又欠新账的局面。

突出表现为:(一)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水体污染相当严重。

据环保总局监测,2005年全国七大水系的411个地表水监测断面中有27%的断面为劣Ⅴ类水质,全国约1/2的城市市区地下水污染严重,一些地区甚至出现了“有河皆干、有水皆污”的现象。

(二)部分流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程度过高,加剧了水污染的恶化趋势。

据最新《水资源调查评价结果》,淮河开发利用率为53%,辽河开发利用率为66%、海河开发利用率为100%,导致这些河流枯水期基本没有生态流量,大大降低了流域水体的自净能力。

(三)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存在极大隐患。

据环保总局最新调查数据,全国113个重点环保城市的222个饮用水地表水源的平均水质达标率仅为72%,不少地区的水源地呈缩减趋势,有的城市没有备用水源,有3亿多农村人口的饮用水存在安全问题。

(四)水污染事故频繁发生。

据环保总局统计,2005年全国共发生环境污染事故1406起,其中水污染事故693起,占全部环境污染事故总量的49.2%。

《2024年我国水污染防治立法现状与创新研究》范文

《2024年我国水污染防治立法现状与创新研究》范文

《我国水污染防治立法现状与创新研究》篇一一、引言水是生命之源,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我国水污染问题日益严重,水环境质量持续下降,给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健康带来了严重威胁。

因此,加强水污染防治立法,提高水环境治理水平,已成为我国当前和未来一段时间内的重要任务。

本文将就我国水污染防治立法的现状及创新进行研究和分析。

二、我国水污染防治立法现状1. 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完善我国在水污染防治方面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以《水污染防治法》为核心,包括《环境保护法》、《水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为水污染防治提供了法律保障。

此外,各地区还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为水污染防治提供了更为具体的法律依据。

2. 执法力度不断加强随着我国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执法力度也在不断加强。

各级环保部门加大了对水污染企业的检查和处罚力度,对违法排污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

同时,各级政府还加强了水环境监测和治理工作,提高了水环境质量。

3. 存在问题和挑战尽管我国在水污染防治立法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够完善,部分法规内容陈旧,难以适应当前的水污染防治需要。

其次,执法力度不够严格,部分地区存在执法不严、监管不力的问题。

此外,水污染防治工作还面临着技术、资金、人力等方面的挑战。

三、水污染防治立法创新研究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为了适应当前的水污染防治需要,我国应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一方面,要修订和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使其更加符合实际需要;另一方面,要加快制定新的法律法规,以填补法律空白。

同时,还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工作,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

2. 加强执法力度加强执法力度是提高水环境质量的关键措施。

首先,要加大对违法排污行为的处罚力度,使违法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其次,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对完善水污染防治法的思考

对完善水污染防治法的思考

对完善水污染防治法的思考在当今环境污染严重的情况下,水污染成为了我们日常环境中不可避免的问题之一。

为了解决水污染问题,提高水质量,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国家制定并实施了水污染防治法,为保护水环境,治理水污染奠定了法律基础。

然而,在水污染防治法的执行过程中,我们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

因此,我们需要思考一下如何进一步完善水污染防治法,以保护水资源,维护人民幸福。

首先,我们需要加强对水污染的监管和治理。

水污染治理,必须以政府和企业的配合为基础,政府应加大对污染企业的监督力度,强化其责任。

同时,实施更加严格的处罚措施,让违规企业付出更高的代价。

此外,我们应该鼓励企业积极采取绿色环保的生产方式,推广清洁能源,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以及完善排污治理设施等方法,从根本上降低污染物的排放。

其次,完善法规监管机制,提高法制执行效果。

目前,国家出台了大量针对水污染治理的法律法规,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政府和企业存在不同的执行标准和理解,这就存在了执行过程中不合理、不公平的问题。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对水污染防治法的解释和宣传,使企业深刻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和规定。

同时,需要建立完善的机制和制度,强化法制执行,增加惩罚力度,坚决打击可能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

最后,我们需要加强科技支持,推动技术创新。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新的清洁技术、环保设备和科学治污技术被不断创新和推广,有效减少了水污染的排放和对环境的影响。

因此,我们应该鼓励科研单位加强研究,加快新技术、新设备的研发和推广应用,减少大气和水污染物的排放,提高水质量。

总之,完善水污染防治法是非常必要和紧迫的,它涉及到我们的生态环境和公共健康福利。

我们需要不断加强对水污染治理的重视和投入,强化企业和公民的环保意识,加强水污染和环境污染问题的政策、法律和法规的宣传,遵循科技进步、规范治理和公众参与等原则,坚决把水污染治理做到更好,让天蓝水清成为我们的共同追求。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08.02.28•【分类】审议意见正文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2008年2月28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本次常委会会议于2月26日下午对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

普遍认为,修订草案经过常委会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法律委员会于2月27日上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

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环保总局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法律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一、有些常委委员提出,有些渔业养殖者盲目扩大养殖规模,养殖密度过大或者不合理投放饵料,导致水体富营养化,严重污染水环境。

针对这个问题,本法应作出相应规定。

法律委员会经同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环保总局研究,建议与渔业法有关规定相衔接,增加规定:“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防止污染水环境。

”二、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对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应予严惩,建议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增加相应规定。

法律委员会经同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环保总局研究,建议将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在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座谈会上的讲话

在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座谈会上的讲话

在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座谈会上的讲话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各位同事:大家好!首先,我想向大家介绍一下本次座谈会的目的和意义。

本次座谈会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水污染防治法的执法检查工作的交流和研究,探讨如何更好地推动水污染防治法的有效实施,确保水环境的持续改善和人民群众的健康利益。

水污染问题是当前我国面临的重大环境挑战之一,也是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

水污染的严重性不仅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健康,也对生态环境造成了巨大的破坏。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国于2018年颁布了《水污染防治法》,并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水污染防治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法律的出台为我们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依据,但光有法律还不够,需要我们进一步加强执法检查工作,确保法律得到有效实施。

因此,本次座谈会的目的就是通过各位专家的交流和研讨,为水污染防治法的执法检查工作提供科学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的建议和方案。

在座各位都是水污染防治领域的专家和优秀的执法工作者,你们的经验和智慧对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我希望大家能够积极发言、畅所欲言,共同为推动水污染防治工作贡献智慧和力量。

首先,我想谈一下水污染防治法的执法检查工作的重要性。

执法检查是法律实施和执行的重要环节,它的有效性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实施效果和社会效益。

水污染防治法作为一项重要的环境保护法律,其效力和实施程度受到执法检查的直接影响。

通过执法检查,我们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确保法律的落地生根。

其次,我想谈一下水污染防治法的执法检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水污染防治工作具有复杂性、系统性和综合性,执法检查工作同样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和挑战。

比如,一些地方对水污染防治法的理解和认识还不够,导致实施工作不到位;一些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素养不高,影响了执法检查的质量和效果;一些企业和个人对水污染防治法的遵守意识不强,存在违法行为。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4.02.29•【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草案)》的说明(1984年2月29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的说明)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部长李锡铭现在我受国务院的委托,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草案)》作如下说明:一、立法目的水是一种基本的环境因素,也是重要的资源。

它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情况如何,不仅直接关系到农业生产和工业生产的发展,而且直接关系到人民生活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保护水资源,防止水质污染,是国家经济建设方针的一个重要内容。

水污染是我国环境保护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随着工业生产的增长和城市的发展,排向江河、湖泊的污水量不断增加,目前,全国每天排放污水约9170万吨,其中工业排放的废水约7210万吨,城市生活排放的污水约1960万吨。

污水净化处理水平很低,工业废水处理率只有15%,有71%的工业废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带入大量的有毒、有害污染物质,排放到自然水体,造成了水体污染,破坏了生态平衡。

我国有流域面积1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5375条,据对有监测资料的1200条主要河流或河段分析,受到不同程度污染的有850条,约占70%,其中严重污染的有230条,约占19%。

城市区域的河流和流经城市区域的河段,几乎都受到污染。

据对有监测资料的31个主要湖泊、水库的分析,除官厅水库、鄱阳湖、洪湖等少数未受明显污染外,太湖、洞庭湖、东湖等许多著名湖泊,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

地下水污染情况也较严重。

据对47个城市的地下水水质资料分析,有43个城市的地下水受污染,北方城市的地下水污染严重。

我国的水污染,目前大多数地区是有机物污染,少数地区已经受到汞、镉等重金属和有毒物质的污染,在不少地区已经危及饮用水源。

水污染对人民健康、工业生产、农业生产、渔业生产和旅游事业的发展,都造成了危害。

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建议

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建议

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建议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城乡桥》
【年(卷),期】2007(000)009
【摘要】<正>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9月5日向社会全文公布了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水污染防治是一项对社会、经济发展影响重大的系统工程。

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是一部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法律草案,公众关注度很高。

8月24日至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国务院提请审议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进行了首次审议。

为了使这部重
【总页数】1页(P75-7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6
【相关文献】
1.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 [J],
2.《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J],
3.《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J],
4.《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J],
5.环保部就((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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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修改之我见

《水污染防治法》修改之我见

作者: 吕忠梅[1]
作者机构: [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出版物刊名: 法学
页码: 136-143页
主题词: 《水污染防治法》修改;法律机制
摘要:我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初审后,现正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这一方面是因为水作为关系到经济社会生活每个环节、关系到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的大问题,确有民主立法、广泛听取各方面利益诉求的必要;另一方面也是因为现有的《水污染防治法》还存在着较大的修改空间:如确立“防治水污染,保障水安全”的单一立法宗旨;转换“为城市立法、为工业立法”的思维模式,高度重视农村水污染防治和生活污染防治制度的建立;消除“部门立法、多龙治水”的偏见,建立水事立法的沟通协调机制和流域综合管理通知;改变“事后控制、政府命令”的管理方式,注重“权力一权利”的平衡与扩大公众参与等。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07.12.23•【分类】审议意见正文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07年12月23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坤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经委员长会议决定,会后将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自9月5日至10月10日,共收到通过网络、信件提出的意见1400多件。

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了认真梳理和研究。

同时,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订草案印发各省(区、市)和中央有关部门等单位征求意见。

法律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

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到一些地方调研。

在此基础上,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几个主要问题同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反复研究。

法律委员会于12月6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

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环保总局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12月19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

现就主要问题的修改情况汇报如下:一、修订草案第三条中规定,水污染防治应当“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农业面源污染”。

有些常委委员、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和有的地方、部门及群众提出,为确保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应将保护饮用水水源作为水污染防治的优先目标,同时,还应严格控制城镇生活污水对水体的污染。

法律委员会经同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环保总局研究,建议在这一条中增加“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和严格控制“城镇生活污染”的规定。

二、修订草案第四条中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08.02.26•【分类】审议意见正文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2008年2月26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坤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

会后,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进一步修改草案,同有关部门交换意见,进行研究。

法律委员会于2月 3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

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环保总局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2月22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

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对现行水污染防治法进行修改是必要的。

修订草案经过常委会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一、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本法应将防治水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水、放心水,作为立法目的之一。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修订草案第一条中增加“保障饮用水安全”的规定,将这一条修改为:“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二、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有些城市建设生活垃圾填埋场没有采取防渗漏措施,垃圾渗滤液渗入地下,造成地下水污染。

针对这个问题,本法应作出相应规定。

法律委员会经同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环保总局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建设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

”三、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为了保护饮用水水源,根据实践经验,本法应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可以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某些高污染产品等特殊保护措施。

水污染防治法净化水体保障人民健康

水污染防治法净化水体保障人民健康

水污染防治法净化水体保障人民健康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水污染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严重环境问题之一。

面对水污染所带来的种种威胁,各国纷纷加强了对水污染的防治力度。

针对我国的水污染问题,中国政府于2018年通过了新的《水污染防治法》,旨在净化水体、保障人民健康。

本文将从法律文件的角度,详细介绍《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对于水体净化和人民健康的保障作用。

一、《水污染防治法》的基本内容《水污染防治法》是我国对水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通过确立水资源的保护、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污染的防治和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为净化水体、保障人民健康提供了法律保障。

《水污染防治法》强调了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水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通过制定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对水资源的监管和保护,推动合理利用水资源。

这样可以避免水体过度开发,降低水源地受污染的风险,从根本上净化水体。

2.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法律要求对饮用水水源地进行保护。

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防止水源地受到污染的侵害,确保饮用水的质量安全。

这一条款的实施对于保障人民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3. 水污染的防治措施:法律规定了水污染的防治措施,包括对排污单位的限制和管理,对污水排放的监测和处理等。

通过加强对污染源的治理,有效减少和控制水污染的发生,达到净化水体的目的。

4. 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法律要求建立健全的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水环境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水环境问题。

这样可以及时采取措施,保障人民健康不受水污染的危害。

二、《水污染防治法》的意义和作用《水污染防治法》的实施对于净化水体、保障人民健康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1. 保护水资源和水生态环境:法律的实施可以促进水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避免水体过度开发和浪费,维护水生态的平衡和健康。

2. 提高饮用水质量:法律要求对饮用水水源地进行严格保护,确保饮用水的质量安全,减少饮用水中有害物质的含量,保障人民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12.27•【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 保障饮用水安全,保护水生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未达到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的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并可以根据达标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物排放单位提出严于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控制要求。

“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限期达标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环境保护联动协调机制。

”四、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八条,增加三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流域生态环境功能需要, 明确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组织开展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评价,实施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预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生态环境功能需要, 组织开展河流、湖泊、湿地保护与修复,建设人工湿地、水源涵养林、沿河沿湖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等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工程,整治城市黑臭水体,提升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

“从事可能影响水生态的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维护流域生态环境功能。

”五、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

”六、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 “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96.05.07•【分类】审议意见正文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1996年5月7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薛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提请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

会后,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有关部门,法律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邀请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企业,征求意见。

法律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修正案草案的内容多次研究,反复交换了意见。

法律委员会于1995年12月4日,1996年4月3日、30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委员、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地方、部门、企业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共同进行了研究,认为:水污染防治法对保护水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目前水环境的形势仍然相当严峻,为进一步加强水污染的防治工作,对水污染防治法进行修改是必要的。

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正案应当加强对水污染防治的管理力度,应当按流域、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应当加强对生活饮用水源的保护和城市污水的集中处理,并采取必要的措施。

法律委员会根据上述意见,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主要有:一、修正案草案第九条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本辖区内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物排放状况,对已受到严重污染的水体和重点保护区域的水体实施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

”“在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根据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当地经济技术条件,规定水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削减数量以及时限要求。

水污染防治法学习心得体会范文

水污染防治法学习心得体会范文

水污染防治法学习心得体会范文水污染是目前全球面临的严重环境问题之一,对于保护水资源和改善水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特地学习了水污染防治法,下面是我的心得体会。

一、认识水污染防治法的重要性水污染防治法是我国立法机关制定的一项重要法律法规,通过对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措施进行明确和规范,为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水环境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水污染防治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减少水污染排放、保护水生态环境、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二、水污染防治法的主要内容水污染防治法主要涵盖了水污染排放的管理、水环境质量的监测、水污染事故的应急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其中,我认为重要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依法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否则将面临相关法律责任。

这一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对污染源进行控制和管理,保证水环境质量。

2. 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和监测。

水环境质量标准是衡量水质优劣的重要指标,水污染防治法要求制定和修订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水环境质量标准,并通过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污染源,保证水环境质量。

3. 水污染事故应急管理。

水污染事故的发生可能会造成较大的环境危害和社会影响,水污染防治法要求建立完善的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保证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减少对环境和人民生活的影响。

三、水污染防治法的实施情况自水污染防治法实施以来,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效。

一方面,水污染排放单位普遍意识到了水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加强了自身的环境管理和减排措施,一些大气污染源也采取了减排措施,水环境质量有所改善。

另一方面,水质监测和行政执法力度不断加强,对违法排污行为进行了严格打击和惩罚,维护了水环境的稳定和良好状态。

四、水污染防治法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值得注意的是,水污染防治法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首先,一些排污单位不履行申请排污许可证的义务,或者虚报排污量等违法行为,导致水污染防治措施无法得到有效执行。

关于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汇报

关于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汇报

关于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汇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05.14•【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汇报--1996年5月14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薛驹(一)根据有些委员的意见,建议将修改决定草案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超标准排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制定规划,进行治理,并将治理规划报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修改决定新草案第五条)(二)根据有些委员的意见,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跨省的和省区域内的江河流域防治水污染的力度,建议将修改决定草案第六条修改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实现水污染物达标排放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可以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制度,并对有排污量削减任务的企业实施该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核定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修改决定新草案第六条)(三)根据有些委员的意见,建议删去修改决定草案第十条第六款“对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将修改决定草案第十二条规定中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一句删去。

(修改决定新草案第十条、第十二条)(四)有些委员提出,按照修正草案的规定,对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只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处罚太轻,应当参照环境保护法规定更为严格的法律责任。

因此,建议删去水污染防治法原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同时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修改决定新草案第十六条)(五)有些委员提出,对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本法中的违法行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水污染防治法解读

水污染防治法解读

水污染防治法解读水污染防治法是我国为了保护和治理水环境所制定的一项法律法规。

该法旨在加强对水污染的防治和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

下面,本文将对水污染防治法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该法的内容和意义。

一、背景与必要性中国是一个水资源稀缺的国家,同时也面临水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的挑战。

水污染不仅威胁着人民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还对生态环境带来了巨大的破坏。

因此,出台水污染防治法是非常必要的。

该法的制定旨在落实国家对环境保护的高度重视,加强水环境的治理和管理,防止和减少水污染的发生。

通过明确法律责任、加强监督执法、建立治理机制等方面的措施,该法努力实现水环境的恢复与保护。

二、主要内容与要点1. 法律适用范围:水污染防治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水域,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洋水域。

无论是公共水域还是私人拥有的水域,都必须遵守该法的规定。

2. 污染物排放许可:该法规定了水污染物的排放行为必须取得政府的排放许可。

这一举措可以有效控制和管理各类企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个人的排污行为,减少水污染的发生。

3. 污染物监测与报告:法律要求各类污染源必须定期进行污染物监测,并向相关部门提交监测报告。

通过监测与报告的机制,政府可以及时了解水污染的状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4. 治理措施与技术要求:该法规定了一系列的治理措施与技术要求,包括污水处理、固体废物处理、大气污染物减排等方面。

通过引入先进的治理技术和管理方法,可以有效提高水环境的质量。

三、法律责任与监督执法1. 法律责任: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了各类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无论是环境污染违法行为还是违反排污许可制度,都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以及民事赔偿责任等方面的具体内容。

2. 监督执法:为了确保水污染防治法的有效实施,相关部门将加强对水污染的监督和执法工作。

这包括加强对污染源的巡查检查、对污染行为的处罚和整治、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处理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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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会 副主任 )
水 的 不 同功 能过 程 中产 生 的利 益 冲 突 的直 接后 果 ,进 入
水的污染物包括固体污染物 、生物污染物 、需氧有机污 染 物、富营 养性 污染物、感官污染物 、酸碱类污染物 、 有毒污染物 ( 无机毒物 、有机毒物和放射 陛物质 ) 、油类
已经全 国人大 常委会一审并面 向全社会 公开征求意 污染物和热污染等等。由此可以看 出,水污染问题本身 见的 《 水污染 防治法 ( 修正案草案 ) 》 ,落实 《 水污染防 就是一个领域性问题 ,涉及人的生存与发展 的完整过程 , 多龙管水 ”既不可避免 , 治行动计划 》的主要制度措施 ,围绕各方面普遍关注的 也关乎政府管理 的所有部 门。“ 也不能改变 ,给立法带来 了巨大的难题 。 突 出问题 ,从六个 方面对现行 《 水污染防治法 》进行的 修改 ,基本成熟 ,但也还存在一些不足:立法定位不够 清晰、山水林 田湖统筹协调思维较弱 、水污染防治措施 主线不够突 出、多元治理与公众参与有欠缺、法律责任 与司法介入有待完善 ,等等。水污染既是十分复杂的科 学问题 ,也是众多利益诉求交织 的社会问题 ,立法应在 认识和尊重 自然规律 的基础上 ,充分发挥法律对社会利 益的甄别 、协调 、平衡功能,突破区域、部 门、个体利 益的藩篱 ,为 民生福祉立 良法。
全 国人 大将 《 水污 染 防治 法 》修 订 列入 五年 立 法计划 。2 0 1 6年 3月 ,环 保部 通 过 了 《 水 污染 防治 法 》修 订 草案初 稿 , 4月 征 求工 信部 、财 政 部 、发 改委 等 3 1 个 国务 院部 委及 各省 市 环保 厅 意见 。6月 1 2 日,环保 部公 布 《 水 污染 防治 法
可见,水的多用性形成剧烈 的利益冲突 ,流域性与 行 政区划之 间的矛盾客观存在 ,必然给立法带来 困境:

是水 的多用性 。水是生命 之源 ,水是经济之源 ,
是如何解决 “ 水多 、水少 、水脏 、水廉 ”交织 ,水质
水 是 文 化 之 源 ,水 是 社 会之 源 ,水是 一 切 资 源 之 源 。水 水量密不可分问题;二是 “ 多龙治水”造成的条块分割 、 既是 人 及生 物 的生 存 环 境和 条 件 ,具 有 维 持 人 的生 物 性 利 益 冲 突 。解 决 水 的所 有 问题 ,最 简单 办法 是 禁止 对 水
水事 立 法 是 世 界 上公 认 的立 法难 题 ,源 于水 的两 个 特性:

二是水具有流域性。法律上所指 的水并非化学分子 式意义上的水 ,而是地表水圈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以相 对稳定的陆地为边界的天然水域,既与地下水相互连通 , 上下游、左右岸也不可分割 ,流域可构成相对完整的生 态系统、社会经济系统。水污染问题在很多时候是因为 水的系统性 、整体性被行政 区划分割引起的地方利益竞 争 而产生 ,如何在不能取消行政区划 的前提下 ,妥善处 理流域与区域的关系 ,也是涉水立法必须解决 的难题。
为水 环境 质 量全量 立 良法 水污染防治法 ( 修正案草案 ) 专家研讨
吕忠梅 ,周健 民 ,李原园 ,汪劲 ,郑丙辉 ,温香彩 ,朱征夫 ,施 中岩 ,王俊 峰 ,高吉喜
建立科学 的水 污染法治制度
吕忠梅 ( 全 国政协委 员 ,全 国政 协社会和 法制委 员会

定 目标 下 规 范 协 调 、制 度 协 同 ,是 必 须 建 立 的 立 法
关于在 《 水污染防治法》修订中完善 政府部门职 责分工的建议
・9 ’
中国环境管理 i 2 0 1 7 年第 3 期 l Vo 1 . 9 No . 3
调 、协 同机制。水污染防治法只是涉水立法 中的一个部 与司法衔接机制 ,确保水污染防治法的实施 。 分 ,如何找准其在整个水事立法中的功能定位 ,与相关 法律之 间既 “ 各安其位 、各行 其职、各负其 责” ,又在
哼阖环顿_ . 管 理I 2 0 l 7 年 第3 期
D Ol : 1 0 . 1 6 8 6 8 / j . C nki . 1 6 7 4 — 6 2 5 2 . 2 01 7 . 0 3 . 0 0 9
【 编者按 】我国 《 水污染 防治法 》自 1 9 8 4年颁布实施以来,历经 了 1 9 9 6 年、2 0 0 8年两次重大修订。2 0 1 5 年,
生存 的功能;也作为劳动对象和生产资料 ,为人类提供 的多 种 利 用 、取 消行 政 区划 、一 个 部 门 集 中管 理 ,这 显 水产 品、发 电、航运、休 闲娱 乐和文化美学等维持人的 然很荒唐。因此 ,世界范围内的水事立法都是一个 由水 社会性生存 的功能 ,这些功能对于人 的生存与社会发展 事基本法加若干单行法构成 的法律系统而不是一部法律 , 都必不可少 ,但 却可能发生冲突。水污染就是人在利用 建立水功能不 同利用 方式 、政府不同管理职能之 间的协
( 修正案草案 ) ( 征求 意见稿 ) 》 ,正式开启修订之路。2 0 1 6年 1 2月召开 的十二届全 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
议 了国务院提交的 《 水污染防治法 ( 修正案草案 ) 》 。根据 2 0 1 7年 3月印发的 《 国务院 2 0 1 7 年立法工作计划 》 ,今年 国务院将配合全 国人大及 其常委会继续审议 《 水污染防治法 ( 修正案草案 ) 》 ( 二审 ) 。2 0 1 7 年 4月 2 7日,以 “ 水污 染防治法修订”为主题 的全 国政协双周协商座谈会在北京召开,这也是全 国政协 2 0 1 7 年唯一一次 以立法协商为主要 内容 的双周协商座谈会。现将此次座谈会部分专家、委员发言集结刊登 ,以飨读者 ,希望推动水污染防治立法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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