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令的司法解释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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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令的司法解释有哪些

在法律中有许多法律词语是包含很多层意思的,其中就包含禁止令,禁止顾名思义就是法律禁止你做什么事情,那么今天赢了网小编就系统的为大家介绍禁止令的司法解释。

禁止令的司法解释有哪些

一、禁止令,法律学术语1、指法庭下达的禁止当事人实施某种行为的指令,2、指由法官签发的令状,主要是禁止被告为一定的行为,禁令救济的具体体现。定义:1、是指法庭下达的禁止当事人实施某种行为的指令,如禁止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联系、禁止其出入家庭住所、禁止其将子女带离本州。禁止令通常在家庭暴力、子女虐待等类型的案件中下达,主要用来确保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同时,禁止令也可用来禁止邻居间的恶劣纠纷。 2、由法官签发的令状,主要是禁止被告为一定的行为,禁令救济的具体体现。广义的禁止令包括执行命令和禁止命令。在传统救济中,主要的救济是损害赔偿,因此禁止令只具有附属性质,但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即是最重要和最有效的救济措施,历来为各国法律所重视。

二、分类:从颁发时间的先后来看,禁令可分为在诉讼前颁发的临时禁止令、在诉讼后和判决前颁发的中间或初步或暂时禁令以及判决时颁发的最终或永久禁令;从被告在颁发前是否被告之,又可分为单方禁令和双方禁令。TRIPS协议第44第就是针对侵权行为规定的禁止措施,主要指最终禁令。参看禁令救济。

三、禁止令的宣告程序:任何一项制度的实施,必须以正当性程序作保障。对于禁止令的宣告,一般情况下,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决定,但也不排除控辩双方的参与。如某法院在审理一起盗窃案时,公诉人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并建议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与同案犯联系。辩护人认为,从法理上讲禁止令并非必须,建议法院不适用禁止令,而公诉人则表示,禁止令只是一种限制,并非惩罚措施。法院接受公诉人的量刑建议,作出判决并宣告禁止令。

诉讼参与人的加入有利于司法的公开、公正,也能够保证诉讼平衡,能够促使法官审时度势,对禁止令宣告的准确适用。两高两部在《禁止令规定》中明确规定了禁止令宣告的程序及法律后果。其中第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对可能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可以提出宣告禁止令的建议。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应否对被告人宣告禁止令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情况,就应否宣告禁止令及宣告何种禁止令,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

人民检察院的公诉权包括量刑建议权,在庭审中对可能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同时提出宣告禁止令的建议,也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所在,是其应有之义。对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而言,也可就检察机关指控的全部内容包括量刑建议进行全面的抗辩,并展开辩论,便于法庭在斟酌是否宣告禁止令以及适用何种禁止令时,做到更加准确与适当,也便于社区矫正机构对禁止令的执行。同时,《禁止令规定》第7条规定的程序可以归入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作为其中的一部分参照执行,量刑程序规定中已作了相应规定,不宜另辟蹊径。再者,最高人民法院规制的量刑程序也不是独立的,其是整个诉讼程序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禁止令的内容在裁判文书中的表述方式,两高两部《禁止令规定》第8条作了明确规定,即人民法院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宣告禁止令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主文部分单独作为一项予以宣告。由于禁止令在性质上属于管制、缓刑的执行监管措施,故宣告禁止令时不能在裁判文书之外另行制作禁止令文书,而应作为裁判文书主文部分的一项单独内容。同时,宣告禁止令的,裁判文书应当援引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条文,并说明理由。根据两高两部《禁止令规定》第8条的规定,可以看到,针对判决主文部分,不排除当事人可以就禁止令的宣告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也可以提出抗诉;如果引起二审程序,也不排除二审法院可以对原审判决中宣告的禁止令依法审查。根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18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同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经过审理后的处理方式,其中第2项“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由于禁止令依附于所判的管制或所适用的缓刑,属于量刑的一部分,若出现宣告不当的情形,故而可以依法改判,但必须遵守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只能对其中宣告不当的予以撤销;期限过长的予以缩短。

四、禁止令的变更、减刑程序及法律后果

对于禁止令变更程序,《刑法修正案(八)》对管制和缓刑分别作了规定,前者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后者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对于两种禁止令的性质,《禁止令规定》给予细化,即: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或者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尚不情节严重的,由负责执行禁止令的社区矫正机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的规定处罚。从而说明两种禁止令均是对罪犯的监督管理措施,在性质上没有区别。

对“情节严重”的认定,按照《禁止令规定》解释是指:

1、三次以上违反禁止令的;

2、因违反禁止令被治安管理处罚后,再次违反禁止令的;

3、违反禁止令,发生较为严重危害后果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同时规定,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原作出缓刑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当地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的撤销缓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依法作出裁定。人民法院撤销缓刑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上述撤销缓刑的变更程序实际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7条的规定,在司法实务中,可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撤销缓刑进行审查,参照第一审审理程序,实行开庭审理,并可赋予当事人陈述权和委托律师的辩护权。是否撤销原判缓刑,要依法查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是否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以及情节是否严重。而这一查明过程又要给予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以辩护权,以合乎正当程序的起码要求,不宜仅采取书面审查同级公安机关所提的撤销缓刑建议书的形式。同时,《禁止令规定》对减刑程序亦作了规定,可谓程序齐全,即被宣告禁止令的犯罪分子被依法减刑时,禁止令的期限可以相应缩短,由人民法院在减刑裁定中确定新的禁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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