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令的司法解释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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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重点司法解释35个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司法解释35个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废止)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1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2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3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3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3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3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3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4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5月9日起施行。

2011新刑法修正案八全文具体修改内容及相关的司法解释

2011新刑法修正案八全文具体修改内容及相关的司法解释

2011新刑法修正案八全文具体修改内容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修正案(八)一、在刑法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在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三、在刑法第四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四、将刑法第五十条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五、将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六、将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七、将刑法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八、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新刑法修正案八全文具体修改内容及相关的司法解释

新刑法修正案八全文具体修改内容及相关的司法解释

修正案(八)一、在刑法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法的,能够从轻或减轻惩罚;过失犯法的,应当从轻或减轻惩罚。

”二、在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判处管制,能够按照犯法情形,同时禁止犯法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成:“对判处管制的犯法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违背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法》的规定惩罚。

”三、在刑法第四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腕致人死亡的除外。

”四、将刑法第五十条修改成:“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若是没有故意犯法,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若是确有重大建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若是故意犯法,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和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纵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法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法分子,人民法院按照犯法情节等情形能够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五、将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修改成:“犯法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惩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六、将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法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惩罚,可是过失犯法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法的除外。

”七、将刑法第六十六条修改成:“危害国家安全犯法、恐怖活动犯法、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法的犯法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八、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法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可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能够从轻惩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峻后果发生的,能够减轻惩罚。

刑事禁止令制度的适用与完善

刑事禁止令制度的适用与完善

刑事禁止令制度的适用与完善摘要:刑事禁止令制度在我国的《刑法修正案(八)》中首次出现,禁止令是刑罚制度的创新,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促进了我国刑罚体系的科学化,有利于人权的保障。

刑事禁止令在我国各地实施以来,暴露出其在立法和适用方面的缺陷,制约了刑事禁止令制度应有作用的发挥,对此,针对刑事禁止令所存在的问题加以完善和解决,使我国的刑事禁止令制度不断趋于科学,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刑事禁止令;适用;完善与发展1.前言刑事禁止令是指于被判处管制或者宣告适用缓刑的被告人,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被告人在管制执行期间或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或接触特定的人。

刑事禁止令具有实施上的强制性、适用的特定性、内容上的可行性、性质上的附属性的特征。

刑事禁止令是刑事法领域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刑罚执行制度的有益探索,是刑罚立法趋于科学化的产物。

目前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尚在起步阶段,各地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置和工作开展状况有着比较大的差别,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依旧处于摸索阶段,在禁止令实施的过程中存在各种问题,严重影响了禁止令作用和功能的发挥。

2.刑事禁止令在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2.1禁止令适用范围不明确,使用范围过窄。

我国刑法中的禁止令宣告依附于管制和缓刑,这只是规定了禁止令对应的刑罚和刑罚执行方式,却并没有对应到具体的罪名,禁止令的适用范围并不明确。

刑事禁止令的适用用范围不够宽,现行刑法规定的禁止令,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或者缓刑的罪犯。

对于被适用假释或监外执行的罪犯而言,不属于禁止令的适用范围。

实际上,对于这类罪犯来说,仍可能带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根据具体情况有选择地适用禁止令是有必要的。

2.2社区矫正队伍建设滞后。

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执行“禁止令”的社区矫正机构和人员以及配合执行的相关部门、人员具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对违反监督义务该如何承担责任也无明确规定。

禁止令的执行涉及到多个机构,各机构之间如何能有效协调、如何能有效实现信息共享,则成为当下实际操作中不可避免的问题。

刑法禁止令的法律性质与司法适用

刑法禁止令的法律性质与司法适用

必须依 附于管制 、缓刑适用 ,既然管制 、缓刑作 为刑罚
禁 止 令 作 为我 国刑 法 中 的一 项 新 兴 制 度 ,无 论 《刑 适 用 应 当 坚 持 罪 刑 法 定 原 则 ,那 么 附 属 于 管 制 、缓 刑
法 修 正 案 (八 )》及 条 文 说 明 、立 法 理 由 ,还 是 有 关 司法 的禁 止 令 的 适 用 也 应 坚 持 法 定 原 则 。二 是 比例 原 则 。
解 释均 未 规定 禁 止 令 的性 质 。理 论 界 、实 务 界 对 此众 说 禁 止 令 毕 竟 不 像 刑 罚 一 样 具 有 惩 罚 性 质 .其 注重 行 为
纷 纭 认 为禁 止 令 的 性 质 是 刑 罚 、执行 措 施 、刑 罚 执 行 人 之 后 不 再 犯 的 行 为 ,对 未 犯 之 罪 “防 患 于 未 然 ”,但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以 下 简 称 “最 高 法 ”)2011年 4月
江 苏 省 泰 州 市人 民检 察 院 刑 事 执 行 检 察 处 [225300]
2018/10一 (司法实务 ) 总 第 301期
1 4 I中圉握察· lT}1 … …s
刑事 法律适 用
责任编辑 :赵培 显
距 《刑 法修 正 案 (八 )》创 设 禁 止 令 制 度 已逾 七 年 , 是 因 犯 罪被 判 管 制 或 者缓 刑 的 行 为 人 。在适 用 目的 上 .
最 高人 民法 院 、最 高 人 民检 察 院 、公 安 部 、司 法 部 (以下 禁 止 令 所 考 量 的 不 是 犯 罪 人 应 承 担 什 么 样 用 上应 遵 循 罪 刑 法 定 原 则 、比 例原 属 于限制一定人身 自由的措施 .应严守法定原则 .坚

禁令 → 禁止令、限制令、禁忌令

禁令 → 禁止令、限制令、禁忌令

禁令→ 禁止令、限制令、禁忌令简介本文档将讨论禁令及其不同形式,包括禁止令、限制令和禁忌令。

我们将探讨这些措施的定义、使用场景和效果。

禁令禁令是指由有权机关或法律规定的命令,禁止某种行为、行动或活动的进行。

禁令的主要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和实施法律。

禁令通常由政府、法院或其他法定机构发布,并由法律强制执行。

违反禁令可能会导致处罚,包括罚款、监禁或其他法律制裁。

禁止令禁止令是禁令的一种形式,它明确禁止某种行为或活动的进行。

禁止令可能涉及禁止销售某种产品、禁止在特定地点或场合宴请、禁止组织某类活动等。

禁止令的发布是为了解决一些社会问题或保护公共利益。

例如,禁止销售某些危险品或违法药物可以确保公众的安全和健康。

限制令与禁止令相比,限制令是对某种行为或活动施加一定限制的措施。

限制令可能包括限制特定地点的进入、限制特定人群的参与、限制特定时间段的活动等。

限制令通常是为了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自由之间的关系。

一些限制令是临时性的,以应对紧急情况或特定事件,而其他限制令则是为了持久性的社会管理和安全考虑。

禁忌令禁忌令是一种具有文化背景的传统禁令。

它们是由特定宗教、俗或传统规定的,旨在限制个人行为和行动。

禁忌令可能涉及特定食物的禁忌、某些行为在特定场合的禁忌、对特定文字或符号的禁忌等。

在某些社会和宗教群体中,禁忌令是被严格遵守和尊重的。

结论禁令、禁止令、限制令和禁忌令是一些常见的社会措施,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和传统价值观。

它们在不同的情境下被使用,并且对个人行为和自由有不同程度的限制。

理解不同禁令的定义和用途,有助于我们在遵守法律和社会规范的同时保护个人权利和促进社会进步。

大陆法系中的禁令制度

大陆法系中的禁令制度

大陆法系中的禁令制度一、介绍大陆法系是指中国大陆地区所实行的法律体系,其特点是以法律法规为主要依据,同时在法律领域存在着严格的禁令制度。

禁令制度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可以限制个人、团体或政府的行为,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本文将对大陆法系中的禁令制度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的探讨。

二、禁令制度的概念和功能1.禁令制度的概念禁令制度是指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对某些特定行为或活动做出禁止或限制的规定。

禁令制度的设立旨在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公平,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2.禁令制度的功能禁令制度在大陆法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主要具有以下功能:–维护社会秩序:禁止某些违法行为的发生,防止社会混乱和冲突的发生。

–保护公共利益:对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禁止或限制,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保护个人权益:禁止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维护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

–规范政府行为:对政府的权力行使进行限制,防止滥用职权。

三、禁令制度的种类和实施方法1.禁止性禁令禁止性禁令是指通过法律规定明确地禁止某些行为的制度,如《刑法》中对于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2.限制性禁令限制性禁令是指对某些行为或活动做出限制的规定,如限制烟草广告的发布、限制未成年人参与某些活动等。

3.禁令实施方法为了确保禁令的有效实施,大陆法系中采用了以下方法:–立法制定禁令: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对某些行为或活动做出明确规定,以保证禁令能够依法实施。

–行政机关的监督执法:行政机关对禁令的违反行为进行监督和执法,通过处罚等手段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

–司法机关的审判:司法机关负责审理禁令违反行为的法律责任,并对违法者进行惩罚。

四、禁令制度的意义和存在问题1.禁令制度的意义禁令制度在大陆法系中具有重要的意义:–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禁令制度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保护个人权益和公共利益:禁令制度能够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家庭暴力犯罪最新25条司法解释全文

家庭暴力犯罪最新25条司法解释全文

家庭暴⼒犯罪最新25条司法解释全⽂发⽣在家庭成员之间,以及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活⼈员之间的家庭暴⼒犯罪,严重侵害公民⼈⾝权利,破坏家庭关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政机关应当严格履⾏职责,充分运⽤法律,积极预防和有效惩治各种家庭暴⼒犯罪,切实保障⼈权,维护社会秩序。

为此,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婚姻法、未成年⼈保护法、⽼年⼈权益保障法、妇⼥权益保障法等法律,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制定本意见。

⼀、基本原则1.依法及时、有效⼲预。

针对家庭暴⼒持续反复发⽣,不断恶化升级的特点,⼈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政机关对已发现的家庭暴⼒,应当依法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进⾏妥善处理,不能以家庭暴⼒发⽣在家庭成员之间,或者属于家务事为由⽽置之不理,互相推诿。

2.保护被害⼈安全和隐私。

办理家庭暴⼒犯罪案件,应当⾸先保护被害⼈的安全。

通过对被害⼈进⾏紧急救治、临时安置,以及对施暴⼈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判处刑罚、宣告禁⽌令等措施,制⽌家庭暴⼒并防⽌再次发⽣,消除家庭暴⼒的现实侵害和潜在危险。

对与案件有关的个⼈隐私,应当保密,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3.尊重被害⼈意愿。

办理家庭暴⼒犯罪案件,既要严格依法进⾏,也要尊重被害⼈的意愿。

在⽴案、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提起公诉、判处刑罚、减刑、假释时,应当充分听取被害⼈意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出合情、合理的处理。

对法律规定可以调解、和解的案件,应当在当事⼈双⽅⾃愿的基础上进⾏调解、和解。

4.对未成年⼈、⽼年⼈、残疾⼈、孕妇、哺乳期妇⼥、重病患者特殊保护。

办理家庭暴⼒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通过代为告诉、法律援助等措施,加⼤对未成年⼈、⽼年⼈、残疾⼈、孕妇、哺乳期妇⼥、重病患者的司法保护⼒度,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案件受理5.积极报案、控告和举报。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百零⼋条第⼀款“任何单位和个⼈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或者⼈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的规定,家庭暴⼒被害⼈及其亲属、朋友、邻居、同事,以及村(居)委会、⼈民调解委员会、妇联、共青团、残联、医院、学校、幼⼉园等单位、组织,发现家庭暴⼒,有权利也有义务及时向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民法院报案、控告或者举报。

两高司法解释

两高司法解释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问题的解释》(全文)人民网北京5月3日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6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5月4日起施行。

《解释》全文如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6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四)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第二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一)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四)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五)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第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二)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四)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禁止令”关键在执行

“禁止令”关键在执行

“禁止令”关键在执行孙瑞灼【摘要】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于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5月3日,四部门有关负责人在解读《规定》时表示,禁止令的内容必须具有可行性,不能根本无从执行,也不能妨害犯罪分子的正常生活。

(《京华时报》5月4日)【期刊名称】《江淮法治》【年(卷),期】2011(000)010【总页数】1页(P20-20)【关键词】禁止令;《京华时报》;犯罪分子;公安部;司法部;负责人;可行性;判处【作者】孙瑞灼【作者单位】不详【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于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5月3日,四部门有关负责人在解读《规定》时表示,禁止令的内容必须具有可行性,不能根本无从执行,也不能妨害犯罪分子的正常生活。

(《京华时报》5月4日)刚通过不久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于判处管制和宣告缓刑的罪犯,人民法院可以“同时禁止罪犯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禁止令是我国法律中的新生事物,它不是一种新的独立的刑罚,而是对管制犯、缓刑犯具体执行监管措施的革新,依附于管制和缓刑。

四部门出台的《规定》,是对适用禁止令的条件、禁止令的具体内容等作出明确说明,属于配套的司法解释。

禁止令的设立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意义。

例如,犯罪分子是因长期在网吧上网,形成网瘾,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可作出禁止其进入网吧的决定;犯罪分子在犯罪前后有滋扰证人行为的,可作出禁止其接触证人的决定。

再比如,某个人如果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在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那么,他在被判处管制和宣告缓刑期间,就禁止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禁止令的价值在于,用法官的具体判断弥补法律一般规定的不足,通过法官确定的更具体、更有针对性的监督管理措施来实现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

关于社区矫正机构对禁止令的执行

关于社区矫正机构对禁止令的执行

信息 。
比如被 宣 告禁 止 进 入 网吧 。虽然 不 能 穷尽 通 知
网 吧 的工 作 , 是 本 乡本 土 的 主要 网 吧 . 区矫 正 执 但 社 法人 员在 工 作 方便 的时 候 ,或 者顺 道 可 以 向 网吧 了 解 一 下是 否 有 某人 来 上 网 。正 规 的 网吧 都是 用 身 份 证 实名 登 记 的 , 如果 查 得 登 记 内容 , 为 书 证 存 档 , 作 并 及 时找 社 区服刑 人 员谈 话 .告 知其 已违 反禁 止令
区矫 正执 法 人 员 面 临 的 困惑 。本 文从 社 区矫 正机 构
是 人 员 结 构不 合 理 。根 据 要求 社 区矫 正 执 法
人员 应该 是 行 政 编制 或 者 中央 政 法 编制 的 国家 公 务
员 。但 是有 的地 方将 编 制挪 用 , 导致那 么 多 的罪犯却 由一 两个 社会 化用 工在 管理 。不 管管 理水 平再 高 , 因 身份 的问题 ,致使 执 法 活 动非 法 化 ,客 观 上是 违法
2 人 力资 源问题 、

止 其在 管 制 执行 期 间 、缓 刑 考 验期 限 内从 事 特 定 活
动 , 入特 定 区域 、 进 场所 和 接触 特定 人 的命令 。 禁 止 令 不是 一 种 新 的刑 罚 , 是 对 管制 犯 、 刑 而 缓 犯 具体 执 行监 管措 施 的革 新 。 社 区矫 正 机 构如 何 执行 禁 止 令 ,是 很 多 司法 行 政 机 关 和社 区矫正 成 员 单位 面临 的新 问题 。也 是 社

公 安 机关 提 出。那 么 公安 就 有 理 由不 再介 入 社 区矫 正 的执 法 活动 , 仅仅 是对 重 点人 头进 行管 理 。如 果公 安 机关 不 参 与 管理 和 执法 ,那 么矫 正 机构 的执法 压 力 将 大幅 度提 高 , 度也 大 幅度 提高 。在现 有有 限 的 难 社 区矫 正 人 力 资源 下 ,正 常 性 的工 作 未必 能 正 常开 展 , 不用 说对 禁 止令 的执 行 。 更

如何申请禁止令

如何申请禁止令

如何申请禁止令在现代社会中,禁止令是一种法律手段,用于限制某些行为的发生。

当我们面临一种不良行为或者需要保护自己的权益时,可以通过申请禁止令来获得法律保障。

下面将介绍如何申请禁止令,并提供一些相关的注意事项。

一、了解禁止令的概念禁止令是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对某种行为进行禁止的裁定。

它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公共利益或者个人合法权益。

禁止令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禁止施暴者接近受害者或者受害者家人、禁止侵权行为者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等。

二、申请禁止令的步骤1. 收集证据:在向法院申请禁止令之前,你需要收集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你的权益受到了侵害。

这可以包括书面证据、图片、录像等。

2. 找到合适的法院:根据你所在的地区或者特定的案件类型,选择并定位到适合受理此类案件的法院。

3. 准备申请文件:根据法院的要求,准备好申请书和相关附件。

在申请书中,应包含清晰、准确的事实描述,同时列明你所寻求的禁止令的具体内容。

4. 递交申请:将准备好的申请文件递交到法院,并按照法院的要求缴纳相应的诉讼费用。

5. 庭前准备:法院将会安排开庭审理,你需要准备充分,包括了解相关法律条文和案例,以及准备好相关证据,并确保申请的理由充分合理。

6. 庭审阶段:在庭审过程中,认真听取法官的问题和指导,并按照庭审程序提供证据和辩护。

7. 取得禁止令:如果法院经审理认定你的申请成立,并认同你的权益受到了侵害,法院将会发出禁止令,禁止相关行为的发生。

三、注意事项1. 及时采取行动:一旦发现你的权益受到了侵害,要及时采取行动,提起申请。

法院会根据你的行动积极性来判断案件的紧急性和严重性。

2. 寻求法律援助:如果你在法律知识方面欠缺,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他们会指导你如何申请禁止令,并提供法律意见。

3. 保持证据完整:在申请过程中,保持收集到的证据的完整和真实性,以便在庭审中提供有力的证明。

4. 注意个人安全:如果你申请禁止令是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注意采取适当的措施来确保自身安全,如报警、寻求庇护等。

刑法修正案八司法解释(精)

刑法修正案八司法解释(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现就相关案件审理程序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第二条被告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减刑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

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

第三条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案件,认为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适当,但判决限制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撤销限制减刑。

第四条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上诉案件,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直接改判,也不得发回重新审判。

确有必要限制减刑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案件,认为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对被告人限制减刑。

第五条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对被告人改判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符合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判处死刑后没有上诉、抗诉的案件,认为应当改判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认为对被告人可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下)(2012年最新版)

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下)(2012年最新版)

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下)(2012年最新版)第⼗⼆章简易程序第⼆百⼋⼗九条基层⼈民法院受理公诉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在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时,应当询问被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其适⽤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

被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适⽤简易程序的,可以决定适⽤简易程序,并在开庭前通知⼈民检察院和辩护⼈。

对⼈民检察院建议适⽤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理;不符合简易程序适⽤条件的,应当通知⼈民检察院。

第⼆百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的,不适⽤简易程序:(⼀)被告⼈是盲、聋、哑⼈;(⼆)被告⼈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为能⼒的精神病⼈;(三)有重⼤社会影响的;(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不认罪或者对适⽤简易程序有异议的;(五)辩护⼈作⽆罪辩护的;(六)被告⼈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七)不宜适⽤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

第⼆百九⼗⼀条适⽤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三⼗四条第⼀款规定的,⼈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及其近亲属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第⼆百九⼗⼆条适⽤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民法院应当在开庭三⽇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民检察院、⾃诉⼈、被告⼈、辩护⼈,也可以通知其他诉讼参与⼈。

通知可以采⽤简便⽅式,但应当记录在案。

第⼆百九⼗三条适⽤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被告⼈有辩护⼈的,应当通知其出庭。

第⼆百九⼗四条适⽤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应当当庭询问被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适⽤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是否同意适⽤简易程序。

第⼆百九⼗五条适⽤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以对庭审作如下简化:(⼀)公诉⼈可以摘要宣读起诉书;(⼆)公诉⼈、辩护⼈、审判⼈员对被告⼈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三)对控辩双⽅⽆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对控辩双⽅有异议,或者法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应当出⽰,并进⾏质证;(四)控辩双⽅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没有异议的,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罪名确定和量刑问题进⾏。

刑法禁制令司法解释

刑法禁制令司法解释

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法发…2011‟9号印发《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现将《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确保管制和缓刑的执行效果,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认为从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出发,确有必要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宣告禁止令。

第二条人民法院宣告禁止令,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原因、犯罪性质、犯罪手段、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充分考虑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有针对性地决定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一项或者几项内容。

第三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以下一项或者几项活动:(一)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在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禁止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二)实施证券犯罪、贷款犯罪、票据犯罪、信用卡犯罪等金融犯罪的,禁止从事证券交易、申领贷款、使用票据或者申领、使用信用卡等金融活动;(三)利用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犯罪的,禁止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四)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完毕,违法所得未追缴、退赔到位,或者罚金尚未足额缴纳的,禁止从事高消费活动;(五)其他确有必要禁止从事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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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禁止令的司法解释有哪些在法律中有许多法律词语是包含很多层意思的,其中就包含禁止令,禁止顾名思义就是法律禁止你做什么事情,那么今天赢了网小编就系统的为大家介绍禁止令的司法解释。

禁止令的司法解释有哪些一、禁止令,法律学术语1、指法庭下达的禁止当事人实施某种行为的指令,2、指由法官签发的令状,主要是禁止被告为一定的行为,禁令救济的具体体现。

定义:1、是指法庭下达的禁止当事人实施某种行为的指令,如禁止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联系、禁止其出入家庭住所、禁止其将子女带离本州。

禁止令通常在家庭暴力、子女虐待等类型的案件中下达,主要用来确保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同时,禁止令也可用来禁止邻居间的恶劣纠纷。

2、由法官签发的令状,主要是禁止被告为一定的行为,禁令救济的具体体现。

广义的禁止令包括执行命令和禁止命令。

在传统救济中,主要的救济是损害赔偿,因此禁止令只具有附属性质,但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即是最重要和最有效的救济措施,历来为各国法律所重视。

二、分类:从颁发时间的先后来看,禁令可分为在诉讼前颁发的临时禁止令、在诉讼后和判决前颁发的中间或初步或暂时禁令以及判决时颁发的最终或永久禁令;从被告在颁发前是否被告之,又可分为单方禁令和双方禁令。

TRIPS协议第44第就是针对侵权行为规定的禁止措施,主要指最终禁令。

参看禁令救济。

三、禁止令的宣告程序:任何一项制度的实施,必须以正当性程序作保障。

对于禁止令的宣告,一般情况下,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决定,但也不排除控辩双方的参与。

如某法院在审理一起盗窃案时,公诉人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并建议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与同案犯联系。

辩护人认为,从法理上讲禁止令并非必须,建议法院不适用禁止令,而公诉人则表示,禁止令只是一种限制,并非惩罚措施。

法院接受公诉人的量刑建议,作出判决并宣告禁止令。

诉讼参与人的加入有利于司法的公开、公正,也能够保证诉讼平衡,能够促使法官审时度势,对禁止令宣告的准确适用。

两高两部在《禁止令规定》中明确规定了禁止令宣告的程序及法律后果。

其中第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对可能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可以提出宣告禁止令的建议。

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应否对被告人宣告禁止令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情况,就应否宣告禁止令及宣告何种禁止令,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

”人民检察院的公诉权包括量刑建议权,在庭审中对可能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同时提出宣告禁止令的建议,也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所在,是其应有之义。

对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而言,也可就检察机关指控的全部内容包括量刑建议进行全面的抗辩,并展开辩论,便于法庭在斟酌是否宣告禁止令以及适用何种禁止令时,做到更加准确与适当,也便于社区矫正机构对禁止令的执行。

同时,《禁止令规定》第7条规定的程序可以归入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作为其中的一部分参照执行,量刑程序规定中已作了相应规定,不宜另辟蹊径。

再者,最高人民法院规制的量刑程序也不是独立的,其是整个诉讼程序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禁止令的内容在裁判文书中的表述方式,两高两部《禁止令规定》第8条作了明确规定,即人民法院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宣告禁止令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主文部分单独作为一项予以宣告。

由于禁止令在性质上属于管制、缓刑的执行监管措施,故宣告禁止令时不能在裁判文书之外另行制作禁止令文书,而应作为裁判文书主文部分的一项单独内容。

同时,宣告禁止令的,裁判文书应当援引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条文,并说明理由。

根据两高两部《禁止令规定》第8条的规定,可以看到,针对判决主文部分,不排除当事人可以就禁止令的宣告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也可以提出抗诉;如果引起二审程序,也不排除二审法院可以对原审判决中宣告的禁止令依法审查。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同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经过审理后的处理方式,其中第2项“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由于禁止令依附于所判的管制或所适用的缓刑,属于量刑的一部分,若出现宣告不当的情形,故而可以依法改判,但必须遵守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只能对其中宣告不当的予以撤销;期限过长的予以缩短。

四、禁止令的变更、减刑程序及法律后果对于禁止令变更程序,《刑法修正案(八)》对管制和缓刑分别作了规定,前者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后者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对于两种禁止令的性质,《禁止令规定》给予细化,即: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或者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尚不情节严重的,由负责执行禁止令的社区矫正机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的规定处罚。

从而说明两种禁止令均是对罪犯的监督管理措施,在性质上没有区别。

对“情节严重”的认定,按照《禁止令规定》解释是指:1、三次以上违反禁止令的;2、因违反禁止令被治安管理处罚后,再次违反禁止令的;3、违反禁止令,发生较为严重危害后果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同时规定,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原作出缓刑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当地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的撤销缓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依法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撤销缓刑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上述撤销缓刑的变更程序实际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7条的规定,在司法实务中,可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撤销缓刑进行审查,参照第一审审理程序,实行开庭审理,并可赋予当事人陈述权和委托律师的辩护权。

是否撤销原判缓刑,要依法查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是否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以及情节是否严重。

而这一查明过程又要给予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以辩护权,以合乎正当程序的起码要求,不宜仅采取书面审查同级公安机关所提的撤销缓刑建议书的形式。

同时,《禁止令规定》对减刑程序亦作了规定,可谓程序齐全,即被宣告禁止令的犯罪分子被依法减刑时,禁止令的期限可以相应缩短,由人民法院在减刑裁定中确定新的禁止令的期限。

以上就是赢了网小编为各位带来禁止令的相关法律知识,我们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应当及时的用法律保护自己,如果您的情况较为复杂,或者仍然存在疑惑,那么可以上赢了网在线咨询律师,本网站还提供律师在线服务,欢迎您前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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