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届大学生系适格劳动合同关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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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学生可以成为劳动者

在校学生可以成为劳动者

在校学生可以成为劳动者摘要:在校学生在基本完成学业后提前就业的情况越来越普遍,许多用人单位甚至劳动仲裁委认为在校大学生不能成为劳动者,这也阻碍了在校学生在劳动关系中获得《劳动法》的保护。

本文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劳动者主体界定标准和劳动者概念内涵出发,结合案例对在校学生能否成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进行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劳动者;劳动关系;主体界定标准一、案件小王是徐州某学校的应届毕业生,2007年7月1日正式毕业。

2006年,小王持该校“2006届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应聘至一公司,此时小王的毕业论文及论文答辩尚未完成,小王将此情况告知该公司。

经公司审核和面试,一个星期后,小王进入该公司上班,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约定:小王担任职务为办公室文员,合同期限为一年,其中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月薪为500元,试用期满后,按小王技术水平、劳动态度、工作效益等确定月薪。

两个月后,小王在上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之后未到公司上班。

小王在治疗和休息期间,经学校同意,以邮寄方式完成了论文及答辩,于2007年7月1日正式毕业。

2006年8月,伤愈后的小王多次向公司交涉,认为双方既然签订了劳动合同,其身份属于公司员工,应该享受工伤待遇,但遭到公司拒绝。

2006年11月8日,小王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认定劳动工伤申请,同时公司也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公司与小王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而小王针对公司的仲裁申请提起反诉,请求确认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月薪500元等条款违法,要求月薪按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执行,同时要求公司为自己办理社会保险,缴纳保险金。

二、争议与分歧意见就小王与公司之间的纠纷来看,在校学生是否是劳动者这一问题是关键,决定了小王与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书》是否有效。

而就尚未毕业的在校学生,能否成为劳动者这一问题,我国劳动法并无明确规定,而学界也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小王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仍属于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学生,未完成学业并取得相关学历证明,不符合就业条件,其在校期间到企业从事工作,仅作为参与社会实践的活动,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劳动者,不是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者。

劳动关系 对主体资格的要求

劳动关系 对主体资格的要求

劳动关系对主体资格的要求
在劳动关系中,主体资格是指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备的身份和资格。

劳动关系是建立在合法的主体资格基础之上的,只有具备了合法的主体资格,劳动关系才能得以建立和维持。

以下是劳动关系对主体资格的要求:
1.用人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

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不能作为用人单位。

2.劳动者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满16周岁以上。

未成年人从事劳动要经过法定代理人同意,并遵守国家有关未成年人劳动的规定。

3.双方必须是自愿缔结劳动合同,并且有能力履行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经济实力和组织管理能力,劳动者应当具备从事所合同约定的工作的专业技能和身体条件。

4.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从事劳动活动要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必须取得相应的工作许可证和居留证件。

5.劳动关系当事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保护彼此的合法权益。

总之,劳动关系对主体资格的要求是严格的,双方必须具备合法的身份和资格,才能建立稳定、健康的劳动关系,为实现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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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兼职签劳动合同

大学生兼职签劳动合同

大学生兼职签劳动合同什么是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和约定,确定从事劳动的内容、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劳动关系、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保障劳动双方的利益关系的合同。

在大学生兼职的情况下,由于时间短,工作强度小,为了保障双方的权益,一样需要签订劳动合同。

谁需要签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任何单位和个人雇佣劳动者,都应当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大学生兼职也属于雇佣关系,所以需要签订劳动合同。

此外,在大学生兼职中最常见的雇主一般是公司或者是企业,因为以个人名义雇佣人员时,存在工作量少、工作时间不稳定的问题,因此一般不建议以个人名义雇佣兼职学生。

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 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劳动合同中应当注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号码等。

2. 劳动内容和劳动条件劳动内容应当准确明确,包括职务、岗位、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等。

劳动条件应当与劳动内容相适应,包括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量、劳动保护条件、福利待遇等。

3. 计算和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是指用单位货币对劳动者的劳动做出的衡量,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

应当明确计算和支付劳动报酬的方式和标准。

4. 制定工作制度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必要的工作制度,包括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劳动强度、休息休假、节假日安排等。

5. 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方面劳动合同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方面。

大学生兼职签劳动合同的优势1. 维护自身权益劳动合同的签订,能够有效地维护劳动者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未按时支付工资、超时加班等问题。

2. 增加工作稳定性劳动合同的存在,可以为大学生兼职的工作带来基本的稳定性,可以减少流动性。

3. 提高工作积累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时间、报酬等需要劳动者进行批准,可以减少工作人员的临时性,并且可以逐步积累工作经验。

劳动合同订立主体要啥条件

劳动合同订立主体要啥条件

劳动合同订⽴主体要啥条件劳动合同规定的是有关劳动过程中的各类事项,是由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合同中可能规定的劳动的履⾏时间以及违约⾦的相关事宜。

那么,劳动合同订⽴的主体是怎样的?下⾯就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劳动合同订⽴的主体要求(⼀)劳动合同订⽴主体的资格要求劳动者需年满16周岁(只有⽂艺、体育、特种⼯艺单位录⽤⼈员可以例外),有劳动权利能⼒和⾏为能⼒。

⽤⼈单位有⽤⼈权利能⼒和⾏为能⼒。

(⼆)劳动合同订⽴主体的义务⽤⼈单位招⽤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作内容、⼯作条件、⼯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单位招⽤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订⽴劳动合同存在哪些误区?误区⼀:终⽌劳动合同也要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终⽌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职⼯和企业双⽅约定的终⽌条件出现,以及劳动合同的当事⼈⼀⽅消失,⽽结束劳动关系的⾏为。

劳动合同终⽌后,当事⼈双⽅之间由劳动合同确⽴的权利义务也随之终⽌和结束。

职⼯或企业中任何⼀⽅不再同意续订合同的话,企业可以不⽀付经济补偿⾦。

误区⼆:“临时⼯”不签劳动合同⽤⼈单位以使⽤“临时⼯”为由不与职⼯签订劳动合同、不给职⼯缴纳社会保险的⾏为,已严重侵犯了这些职⼯的合法权益。

误区三:试⽤期过后再签劳动合同试⽤期是⽤⼈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的劳动合同内容之⼀。

按照规定:⽤⼈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之⽇起即与劳动者建⽴劳动关系,建⽴劳动关系即应依法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应在试⽤期之前。

按照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以内的,试⽤期不得超过15⽇;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以上1年以内的,试⽤期不得超过30⽇;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内的,试⽤期不得超过60⽇;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试⽤期不得超过6个⽉。

劳动合同主体适格论

劳动合同主体适格论

关键词 : 劳动 合 同 ; 用人 单 位 ; 劳动 者 ; 适格
中 图 分 类 号 : 9 25 D 2 .2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3 1 9 ( 0 1 1 — 0 2 0 17 — 9 9 2 1 )4 0 6 — 2
Hale Waihona Puke 作者简介 : 申天 恩 ( 9 9 ) 男 , 北 藁城 人 , 士 , 17 - , 河 博 大连 水 产 学 院 ( 宁 大 连 1 6 2 ) 师 , 究 方 向 为社 会 法 学。 连 10 3 讲 研 收 稿 日期 : 0 9 1 一 9 20 — 1 O 基 金 项 目 : 宁教 育 厅 以 及 辽 宁省 教 育科 学规 划 课题 “ 国 高校 毕 业 生就 业 公 平 保 障 法律 制度 研 究 ” 2 0 1 7 辽 我 (0 8 4 )
劳 动合 同的 主体 . 指在 实现 社会 劳动 过程 中依 是
照 劳动 法律规 范享 有权 利并 承担义 务 的 当事 人 … 我
仅 限于 工作 能力 、 工作 态 度 等 简单 指标 . 是 包含 了 而
劳动 者 的诚 信 度 以及 由此 引 申 出的对 用 人 单 位 的忠
国《 劳动 合 同法》 二条第 一 款 明确 规定 : 第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境 内 的企 业 、 体经 济组 织 、 个 民办非 企业 等组 织 ; 第 二款 国家机 关 、 业 单位 、 会 团体 等可 以认 定 为 事 社 用人 单 位 。实 际生 活 中 , 订立 劳动 合 同的用 人单 位一 般 有两 种 性质 : 是 用人 单 位 为 法人 : 是 用 人单 位 一 二 为非 法人 。对 此点 可 以扩 展 至 以下 两种 形式 : 为用 一 人单 位 本身 为非法 人组 织 . 为用 人单 位是 法人 依法 二

大学生签劳动合同有什么影响

大学生签劳动合同有什么影响

大学生签劳动合同有什么影响大学生签劳动合同有如下影响:1、劳动合同影响应届生身份。

签订劳动合同后,表示已经拥有了工作,不再是学生的身份了;2、应届生签劳动合同会缴纳社保,影响应届毕业生身份,因为有了五险一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当事人的档案会发生变更。

扩展:大学生慎签的七类合同:1、签口头合同。

双方当事人以谈话、电话等口头形式对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无任何书面或其他有形载体来表现合同内容;2、签简单合同。

这类合同没有细节条文约束,看似没有什么问题,一旦在遭遇解除劳动合同等问题时,合法的权益往往得不到充分的保障;3、签要求缴纳证件或者财务的抵押合同。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4、签阴阳合同。

有的单位为了应付检查,以可以少缴税款为理由,同时准备了一份低薪的假合同,和另一份高薪的真合同;5、签含有工伤概不负责的生死合同。

防止用人单位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逃避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特别是在建筑,化工,采矿等高危行业,求职毕业生一定不可以抱有侥幸的心理,不认真阅读合同条款;6、签暗箱合同。

这类合同往往不向求职者讲明合同的内容,更多的只规定用人单位的权利和劳动者的义务,很少或者不规定用人单位的义务和劳动者的权利,是一种故意隐瞒劳动合同内容的做法,签订时要仔细查看;7、签霸王合同。

这个合同往往只从单位角度出发,迫使毕业生在违背真实意志的情况下签订合同,求职者处于很被动的地位。

综上所述,大学生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该认真阅读条款,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公司也应该认真履行法律规定,为大学生提供合法便捷的就业和职业发展机会。

女大学生改写在校大学生不具备劳动者资格的历史

女大学生改写在校大学生不具备劳动者资格的历史


2 月来公司工

作 是 实 习性 质
加 完 班 的她 骑 着 摩 托 车 往 家 里 赶
在经过



故她不具 备与公 司签订 劳动合 同的主 劳 所 以公 司 与她 签 订 的 (《 动 合 同 协 议

弯道 时



辆 疾 驰 的轿 车 将 她 撞 倒

肇事 司

体 资格

机 急 忙 将 她 送 到 医 院治疗 芳 的小 腿 骨 折

于 纪 晓芳 来 说
却 是 磨 难 的开 始
这 天 下 午4 点

未 毕业 处 于 实 习 的 事 实 同协议 书 》
生 身份



当她 依 作 息 时 间准 备 下 班 时

办公室主任

据此

公 司 认 为 纪 晓芳 于 2 0 0 6 年

叫住 了 她
要 她 加班 打 印

份 材料

下 午5 点
劳 动 仲 裁 认 定大学 生 签订 劳动 合 同无 效
要 想 享 受 工 伤 待遇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 若 干 问题 的 意 见 》
必 须要确定与用 人 单
( 以下 简称 3 0 9 号 文 ) 第 1 2 条规定 :
用 业 余 时 间勤 工 俭 学


在 校生 利
未建 立 劳
第二 天
2 她 携 带 学 校 颁 发 的 (《 0 0 6 届 毕 业

生 双 向选 择 就 业 推 荐 表 》 前 去 应 聘

劳动合同主体_法人

劳动合同主体_法人

劳动合同主体之法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基石一、引言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劳动合同作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对于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劳动合同主体,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劳动合同的核心要素。

其中,用人单位作为一种法人实体,在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具有特殊地位和作用。

本文将从法人的角度,探讨劳动合同主体之法人相关问题,以期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有益借鉴。

二、劳动合同主体法人的概念与特征(一)劳动合同主体法人的概念劳动合同主体法人,是指在劳动合同中作为用人单位一方,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成立,具备法人资格,具备相应的生产经营条件,能够承担劳动法律责任。

(二)劳动合同主体法人的特征1. 法人资格:劳动合同主体法人必须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资格,方能成为合格的用人单位。

2. 独立承担责任:劳动合同主体法人作为法律主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3. 经营自主权:劳动合同主体法人享有经营自主权,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劳动者意愿,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

4. 劳动管理权:劳动合同主体法人具有劳动管理权,对劳动者进行招聘、培训、考核、奖惩等管理活动。

5. 社会责任:劳动合同主体法人应当承担社会责任,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

三、劳动合同主体法人之权利与义务(一)权利1. 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合同主体法人有权根据自身需求和劳动者意愿,签订劳动合同。

2. 履行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合同主体法人有权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3. 变更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合同主体法人因生产经营需要,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

4. 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合同主体法人依法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期满等。

大学实习生用工风险分析

大学实习生用工风险分析

一、如何认识未取得毕业证的大学生跟用工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现象】很多大四的学生,或者研三的学生,在最后一个学期,或最后一个学年,就开始着手找工作。

找到单位之后,因为这些学生还没有取得毕业证,单位就会跟他们先签订一份《实习协议》。

【问题】没有取得毕业证的大学生,跟单位签订了《实习协议》,他们跟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认定?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非劳动关系(实习关系)?这个问题实际上是司法实践中比较有争议性的一个话题。

【大学生就业的前世】1995年的时候,原劳动部出台了一个意见。

根据这条意见,司法实务中就认为,没有取得毕业证的大学生,他属于在校生,基于这个身份,他去单位工作,就不认定为是就业,他跟单位之间建立的就不是劳动关系。

--早期的很多案子,都是按照这种精神认定的。

【法条链接】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随着时代的发展,随着社会的进步,随着人们认识事物能力的提高,逐渐地,在司法实务中,对于该问题,有了一些新的认识……【基本案情】黄若婷于2011年9月至2015年6月期间系韶关学院的在校学生。

2013年6月,风度公司与韶关学院签订《校企合作协议书》,联合开办“酒店人才班”,其中第四条中约定:实践教学从2013年9月5日至2014年9月4日,人才班学生进入风度公司酒店进行顶岗实习;从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人才班学生可自愿选择风度公司酒店进行入职毕业实习或到其他企业进行一般毕业实习。

2013年9月2日至2014年8月31日,韶关学院安排黄若婷进入风度公司进行集中顶岗实习。

实习期间,每月支付补贴1100元。

实习结束后,风度公司向黄若婷发放了实习终结证书。

2014年9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韶关学院允许黄若婷利用课余时间进行为期半年的分散锻炼。

期间,黄若婷在风度公司任见习宾客关系主任职务(排班表前台接待),风度公司每月支付工资2800元。

大学生毕业如何签订劳动合同

大学生毕业如何签订劳动合同

大学生就业如何签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签订劳动合同是为了能够在法律上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将双方的权利、义务通过书面合同的形式确立下来,并使之特定化、具体化,从而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一)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劳动合同的内容是指在合同中需要明确规定的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合同必须明确的其他问题。

劳动合同的内容是劳动关系的实质,也是劳动合同成立和发生法律效力的核心。

如果一份劳动合同没有实质性的权利义务条款,或者权利义务条款模棱两可,那么这份劳动合同就没有意义。

劳动合同的内容分为法定条款和协定条款两部分,前者是指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的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内容;后者是指不需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而是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确定的合同内容。

1.法定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包括以下七项:(1)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是指劳动合同的有效时间,是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的起始和终止时间,也是劳动关系具有法律效力的时间。

它是签订劳动合同所必须明确的内容,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三种。

合同期限采取哪种类型主要由双方当事人商定。

如果是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则应约定期限是一年或几年。

应届毕业生所遇到的劳动合同绝大多数是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所以大家一定要注意劳动合同中对期限的约定,以及关于期限的违约责任的约定。

(2)工作内容。

工作内容是针对劳动者而言的,是对劳动者设立的义务条款。

它包括劳动者从事劳动的工种、岗位,以及在生产或工作上应当达到的数量和质量或应当完成的任务。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针对用人单位而言的,是对用人单位设定的义务条款。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指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方面的设施、设备和防护措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具体明确,如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以及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等。

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

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

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劳动合同制度在企事业单位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劳动合同关系的建立,既保障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企业的正常运营。

对于职工而言,了解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方面的知识,对于维护自身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劳动合同关系的建立进行详细阐述,以期为广大职工提供参考。

一、劳动合同的签订1. 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劳动合同的签订主体为企业与职工。

企业应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具备相应的经营范围和条件。

职工应为年满18周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技能和条件。

2. 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1)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工作内容:明确职工的工作岗位、职责和要求。

(3)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应符合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

(4)工作时间:遵守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实行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或不定时工时制。

(5)休息休假:职工享有法定的休息休假权利,企业应合理安排职工的休息休假。

(6)社会保险:企业应依法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7)劳动保护:企业应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设施和用品。

(8)劳动纪律:职工应遵守企业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9)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违约责任等。

3. 劳动合同的签订程序(1)企业应向职工出示劳动合同文本,让职工充分了解合同内容。

(2)职工与企业就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3)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盖章。

(4)企业将劳动合同文本一份交职工本人,一份留存备查。

二、劳动合同的履行1. 双方履行合同的义务(1)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工作岗位、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

(2)职工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作职责,遵守企业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是什么?

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是什么?

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是什么?在⽤⼈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进⾏签署劳动合同的时候就证明者双⽅的劳动合同关系已经存在,在法律上是应当承当各⾃的责任的。

其中对于劳动合同的主体也是有严格的规定的,对于⽤⼈单位来说应当是合法的经营单位社会团体。

劳动者也是在法定年龄内才能与⽤⼈单位签署劳动合同。

在⽤⼈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进⾏签署的时候就证明者双⽅的劳动合同关系已经存在,在法律上是应当承当各⾃的责任的。

其中对于劳动合同的主体也是有严格的规定的,对于⽤⼈单位来说应当是合法的经营单位社会团体。

劳动者也是在法定年龄内才能与⽤⼈单位签署劳动合同。

⼀、的主体有什么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和劳动者,也是劳动合同关系的主体。

根据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当事⼈必须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作为⽤⼈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只有这样的⽤⼈单位才有权签订劳动合同。

另⼀⽅当事⼈劳动者也必须具备⼀定的资格、条件,最重要的就是达到法定的就业年龄,必须是年满16周岁,国家严禁⽤⼈单位招⽤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

⽂艺、体育以及特种⼯艺单位招⽤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审批⼿续,并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单位不能招⽤,也就是说劳动者必须是达到法定就业年龄且具有劳动⾏为能⼒的⼈。

⼆、签订劳动合同的条款有哪些?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以下⼏⽅⾯的条款:(⼀)劳动合同期限是指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有固定期限、⽆固定期限和以完成⼀定⼯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如果是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则应约定期限是⼀年或⼏年。

临时劳动合同不超过⼀年(省规定)。

(⼆)⼯作内容⼯作内容是指⽤⼈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什么⼯作,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应当履⾏的劳动义务的主要内容。

包括劳动者从事劳动的岗位、⼯作性质、⼯作范围以及劳动⽣产任务所要达到的效果、质量指标等。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指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单位对劳动者所从事的劳动必须提供的⽣产、⼯作条件和劳动安全卫⽣保护措施。

江苏一在校女大学生索要工伤赔偿受支持

江苏一在校女大学生索要工伤赔偿受支持


印 制 由学校 审核 后 发给 具 有 毕 业 资格 的学 生 到 社 会 上 求


订 劳 动 合 同 后 不 久 下 班 途 中发 生 了 车祸 她 在 提 出 工 伤 申请 认 定
职 就 业 的 机 电设 备 公 司 明 知 道她 的身份 是应 届 大 学毕 业 生 学 校


栏 目

时 用人 单位 和海 门 市 劳动争 议 仲裁 委 员 会 均 以 她 是 在 校 生 为 由
选择推荐 表 。 有到社会 上就业 的资格 ; 具 推荐表 中 已载 明了大学 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需要。《 高等教育法= } 第五十 六条虽然仅仅对 尚未 毕业的事实 . 司录用时进行 了审查 . 公 自己不存在 隐瞒和欺 高等 学校 的在校学生利 用课余 时间参加社会 服务和勤 工俭 学作 诈。 以, 所 她具有劳动主体资格 。 双方签订 的劳动合同应 当有效。 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约束力。原告纪晓芳在签订劳动合 同时已经年满 1 6周岁 , 并取得 了规定 。 实际上 。 大多数的 临近毕业 的大 学生在毕业 当年的 但 绝 —5月份就开始实 习和联 系工作甚至直接就业 。这 是客观存在 被告机 电设备 公司辩称 。 劳动仲裁部 门的裁决正 确 . 双方签 1
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下 , 大学生 才不得与 用人单位订立 劳 动合 同, 建立劳动关 系。在教育管理部 门及高校本身 因学生 已完
从而对学 生已不作此要 求时 , 学生参与 劳 大 庭 审中。 纪晓芳诉称 。 签订合 同时自己已 2 1周岁 , 已年满 成 或基本完成学业 , 早
1 6周岁 , 具有就业的权利和行为能力 ; 学校已经向她发放 了双 向 动关系应不受限制。这是落实国家促 进就 业政 策的需要 , 也是保

劳动合同适格主体

劳动合同适格主体

劳动合同适格主体是指在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中具有权利和义务能力的当事人。

在我国,劳动合同适格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本文将从劳动合同适格主体的概念、范围、资格条件等方面进行详细探讨。

一、劳动合同适格主体的概念劳动合同适格主体是指在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中具有权利和义务能力的当事人。

也就是说,能够在劳动合同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主体。

劳动合同适格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用人单位是指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的组织,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劳动者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劳动合同适格主体的范围1. 用人单位的范围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具体来说,用人单位的范围包括:(1)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企业形式;(2)个体工商户;(3)民办非企业单位,如各类民办学校、医院、福利院等;(4)社会团体,如学会、协会、基金会等。

2. 劳动者的范围劳动者的范围包括所有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签订劳动合同的自然人。

具体来说,劳动者的范围包括:(1)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2)与个体经济组织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3)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4)与社会团体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三、劳动合同适格主体的资格条件1. 用人单位的资格条件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1)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2)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3)具有与所招用劳动者相适应的生产经营条件;(4)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诚实守信。

2. 劳动者的资格条件劳动者作为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1)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2)年满16周岁,特殊行业需年满18周岁;(3)身心健康,具备从事劳动所需的身体素质;(4)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

劳动关系普法知识点总结

劳动关系普法知识点总结

劳动关系普法知识点总结一、劳动合同的签订1. 劳动合同的主体劳动合同的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用人单位是指依法成立,具有用人资格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劳动者是指依法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以提供劳动力为主要职责的自然人。

2. 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合同可以是口头协议、书面协议或者有形式协议。

但是,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未订立劳动合同。

3. 劳动合同除非规定劳动服务期限,否则,应当自约定工作期限之日起15日内,书面订立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拒绝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未订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以上的工资。

二、劳动合同的解除1. 经济裁员实施经济裁员的企业要符合规定,经济裁员在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

经济裁员是指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严重困难,其持续经营可能受到严重威胁,必须裁减人员,减少支出的情况。

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工作需要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并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2. 个人原因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解决;用人单位有本用人单位个人的重大原因的,经用人单位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 在劳动合同期满之前,提前通知对方三十日。

三、劳动报酬1.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是法定的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2.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支付工资的方式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劳动者应当按照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提供劳动成果。

3. 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者的工资支付到劳动者个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不得延迟支付工资,也不得拖欠工资。

四、社会保障1. 社会保险种类社会保险是由国家为了解决普通劳动者可能动的生活困难问题,提供的一种保障。

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社会保险、医疗社会保险、失业社会保险、工伤社会保险和生育社会保险。

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

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

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一、引言劳动合同作为劳动法律关系的重要载体,其主体资格的合法性是保障劳动者权益和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

在我国,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具有特定性和合法性,具体表现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资格要求。

本文将从劳动合同主体资格的定义、劳动者资格条件、用人单位资格条件以及主体资格的合法性等方面进行详细探讨。

二、劳动合同主体资格的定义劳动合同主体资格,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依法具备的签订、履行劳动合同的能力和条件。

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劳动者是指具有劳动能力、愿意从事劳动并获取报酬的自然人;用人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

三、劳动者资格条件1. 年龄条件:根据《劳动法》规定,公民的最低就业年龄是16周岁,不满16周岁不能就业,不能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法律关系。

特殊行业(如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可以根据需要招收未满16周岁的人员,但需经劳动人事部门审批。

2. 劳动能力条件:劳动者必须具备一定的劳动能力,能够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

不具备劳动能力的人员,如残疾人、重病患者等,根据其具体情况,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特殊劳动合同,约定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工作内容和报酬。

3. 职业资格条件:根据国家规定,某些职业(如驾驶员、医生、教师等)需要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应当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

四、用人单位资格条件1.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依法成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2.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3. 社会团体: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五、主体资格的合法性1. 主体资格的合法性要求:劳动合同的主体必须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劳动合同主体适格什么意思

劳动合同主体适格什么意思

劳动合同主体适格是什么意思?一、概念解析劳动合同主体适格,是指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资格条件。

在劳动合同中,主体适格主要涉及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两个方面。

用人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并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劳动者则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主体适格的法律规定1. 用人单位的适格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成立并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2)有与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设施和资金;(3)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劳动者;(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劳动者的适格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年满 16 周岁,具有劳动能力;(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主体适格的意义1. 保障劳动者权益劳动合同主体适格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只有当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具备法律规定的资格条件时,劳动者才能在劳动合同中享受到法定的权益,如工资、工时、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保障。

2. 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劳动合同主体适格有助于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具备适格条件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能够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建立劳动关系,从而降低劳动争议的发生率,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3.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劳动合同主体适格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具备适格条件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能够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使劳动关系更加公平、合理,从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四、主体适格在实践中的问题及对策1. 用人单位主体适格问题在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存在未依法成立、未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未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劳动法规制的劳动者应满足哪些主体资格要求

劳动法规制的劳动者应满足哪些主体资格要求

劳动法规制的劳动者应满足哪些主体资格要求2018伊始,紧张繁忙的一年已经过去,新的挑战又在眼前。

沉思回顾,过去一年的工作中,我们国晖律师团队不断为法律求助者寻求解决办法,也与大家一起学习新的法律知识,新的一年,我们将调整好方向,重新起航,为大家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

一般认为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取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

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和监督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

我们从这个概念可以看出自然人要成为劳动者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而这就涉及到了劳动者主体资格(以下简称劳动者资格)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民在校学生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该条规定仅适用于在校生勤工助学的行为,并不能由此否定在校生的劳动权利,推定出在校生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因此,学生是否属于适格劳动者,应从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来具体分析。

若学生仍以在校学习为主,不以就业为目的,利用业余时间在用人单位打工或实习以补贴学费、生活费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与学生签订劳动合同,也不需要明确岗位、报酬、福利待遇等,此时学生不是适格的劳动者。

若即将毕业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在求职时,已完成了全部学习任务(如学生系2015届毕业生,2014年是学校规定的实习年),并明确向用人单位表达求职就业的愿望,用人单位对此情形完全知晓,或者双方直接签订了劳动合同,同时学生按约定为用人单位付出了劳动,用人单位对其进行管理并支付了劳动报酬,则此种情形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此时只要学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具备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就是适格的劳动者。

退休人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即退休人员),劳动合同终止。

毕业生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关系解读

毕业生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关系解读

毕业生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关系解读毕业生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关系1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正式确立劳动人事关系前,经双向选择,在规定期限内确立就业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书面协议,和劳动合同是不同的,只有在毕业生正式入职后,才会签订劳动合同,它们的区别为:1、人事关系不同。

签订就业协议并不代表正式缺劳动人事关系,而是一种规定期限内确立就业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书面协议;而签订了劳动合同就是正式确定了劳动关系。

2、效期不同。

毕业生就业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

而劳动合同是在签订后的合同期内都是有效的。

3、制表方式不同。

毕业生就业协议一般由国家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表;而劳动合同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议签订的。

签合同时,需注意1检查薪资是否和录用函上的一致;2检查职位是否与录用函上约定的一致;3注意发工资的时间是否有约定,小心被拖欠工资;4注意合同签写的期限,一般劳动合同有签3年、2年、1年的劳动合同。

毕业生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关系2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属于一般民事合同,受《合同法》的规制。

即协议当事人可以约定协议生效,变更,终止或解除的条件和期限,可以约定违约金(所以实践中有很多企业要求毕业生支付违约金的事例)。

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的关系是劳动合同属于特殊民事关系,受《劳动合同法》和相关劳动法律规制。

权利义务主要涉及工作场所,工作内容,工资,休假,社保等内容。

且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是法定的,当事人之间不能约定终止条件。

劳动合同解除的时候,多数情况企业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一) 主体不同就业协议适用于应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学校三方之间,学校是就业协议的鉴证方或签约方,就业协议对用人单位的性质没有规定,适用任何单位;而劳动合同只适用于劳动者(含应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不含公务员单位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组织和社会团体以及军队系统)之间,与学校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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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届大学生系适格劳动合同关系主体
裁判要旨
临近毕业的大学生,虽暂未领毕业证,但已基本完成学业,学校已发给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此时其系适格的劳动关系主体,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法应认定有效。

案情
2006年2月,季小莉获悉江苏省海门市升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海公司)欲招收一名办公室文员后,持徐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发给的《2006届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前去报名应聘,双方于2006年2月27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协议书》一份。

协议约定:季小莉担任职务为办公室文员;合同期限一年,从2006年2月27日至2007年2月27日止;其中试用期三个月,从2006年2月27日至2006年5月27日止;试用期月薪500元,试用期满后,按季小莉技术水平、劳动态度、工作效益评定,根据评定的级别或职务确定月薪等。

合同订立后,季小莉即在升海公司上班。

此时,季小莉的毕业论文及其答辩尚未完成。

2006年4月21日,季小莉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未到公司上班。

季小莉在治疗和休息期间,经学校同意,以邮寄方式完成了论文及答辩,并于2007年7月1日正式毕业。

2006年11月8日,季小莉向劳动部门提出认定劳动工伤申请,同时升海公司也向劳动部门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劳动合同无效。

海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7年4月20日作出了海劳仲裁字(2007)第1号仲裁裁决书,认为季小莉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仍属在校大学生,不符合就业条件,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与升海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协议书自始无效。

遂裁决:升海公司与季小莉于2006年2月27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书》无效。

季小莉不服此裁决,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书》有效。

裁判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季小莉是否具备劳动主体资格,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是否有效?季小莉已年满16周岁,已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其在校大学生的身份也非劳动法规定排除适用的对象,何况,季小莉已取得学校颁发的《2006届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已完全具备面向社会求职、就业的条件,升海公司在与季小莉签订劳动合同时,对季小莉的基本情况进行了审查和考核(面试),对季小莉至2006年6月底才将正式毕业的情况也完全知晓,在此基础之上,双方就应聘、录用达成一致意见而签订的劳动合同应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诈、隐瞒事实或胁迫等情形,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因此,该劳动合同应当有效,应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劳动部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季小莉作为行将毕业的大学生持《2006届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实施应聘就业活动,并到升海公司工作,此情形不属于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因此,海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据此认定季小莉不符合就业条件,继而确认《劳动合同协议书》自始无效不当。

季小莉持《2006届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与升海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书》不具备法定无效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季小莉与升海公司于2006年2月27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书》有效。

升海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季小莉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系在校大学生,其行为还需受所在学校的管理,完成学校交给的学习任务,与社会上的其他务工者是有差别的,因此他并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

劳动主管部门也就大学生在校期间,利用课余时间参加社会实践的行为作出相关认定,认为在校大学生并不是合格的劳动关系主体。

故海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海劳仲裁字(2007)第1号裁决书是正确的,一审判决认定劳动合同有效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三点,即一、季小莉是否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二、季小莉的应聘行为属于就业还是勤工助学,抑或实习;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关于争议焦点一,《劳动部意见》第4条规定:“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并未将未毕业的大学生包括在内。

季小莉与升海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协议书”时,已年满21周岁,具备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作为高等院校的学生,被上诉人季小莉虽尚未从徐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毕业,但其亦为劳动力市场的自由劳动者,学生身份并不当然限制其作为普通劳动者加入劳动力团体。

只有在教育管理部门及高校本身为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督促学生圆满完成学业,明确禁止大学生在学习的同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大学生才不得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在教育管理部门及高校本身因学生已完成或基本完成学业,从而对学生已不作此要求时,大学生参与劳动关系应不受限制。

这是落实国家促进就业政策的需要,也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需要。

本案季小莉已基本完成学业,并持有学校为促进学生就业而发给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其应聘求职的行为受到管理部门与高校本身的鼓励,应认定为适格的劳动合同主体。

关于争议焦点二,《劳动部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该规定仅针对利用学习之余空闲时间打工补贴学费、生活费的在校学生,不仅包括大学生,也包括中学生;所涉情形仅指在校学生不以就业
为目的,参加短期或不定期劳务工作以获取一定劳务报酬的情况。

这与本案情形迥然不同。

本案中,被上诉人季小莉持就业推荐表应聘上诉人升海公司办公室文员职位,就业目的明确,客观上作出了与升海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并已实际订立了劳动合同,其所为法律行为与大学生未完成学业时的勤工助学行为显然非同一性质。

关于升海公司所称的毕业实习问题,大学生临近毕业时,确实常常有实习任务,但大学生实习是以学习为目的,到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甚至农村参加社会实践,巩固、补充课堂知识,没有工资,甚至还要由学校或个人向实习单位交纳实习费,更不存在由实习生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岗位、报酬、福利待遇等的情形。

显而易见,季小莉的情形不属于勤工助学或实习,而应属于就业。

关于争议焦点三,升海公司作为依法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当然的用工主体资格,而季小莉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亦已基本完成学业,不再受限于教育管理,相反却是鼓励就业的对象,其作为劳动合同主体身份适格。

在招聘、应聘过程中,升海公司对季小莉应聘的办公室文员一职并无学历方面要求,季小莉尚未拿到毕业证书不影响合同生效,何况季小莉已于2007年7月取得毕业证书。

升海公司对季小莉的身份有全面的了解,知晓其已完成学业、可以正常上班工作、但尚未毕业等情形,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意思表示真实、明确,无欺诈、威胁等情形。

涉案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劳动报酬等主要权利义务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亦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

因此,比照我国劳动法律的规定,涉案劳动合同不存在无效情形,依法应为有效合同。

综上所述,季小莉具备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其与升海公司所签劳动合同依法有效。

2008年4月1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交。

评析
近年来,临毕业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嗣后用人单位以大学生未领毕业证,仍是学生,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较为常见,导致纠纷频发,因此,从法律上明确此种劳动合同的效力,有利于保护大学生的合法劳动权益。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标准问题。

根据我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无效劳动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第一,主体不适格,是指劳动合同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具有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即劳动者不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或者用人单位不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

具体讲,劳动者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达到法定年龄,二是身体健康。

第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包括受欺诈和受胁迫两种情况。

第三,合同内容不合法,即劳动合同的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第四,显失公平,即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的劳动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本案中升海公司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主要是季小莉主体不适格,但季小莉已达到法定劳动从业年龄,作为已基本完成学业、拥有完全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所属院校不仅未限制其参与社会工作,相反,为促进大学生就业,已向其发放了就业推荐表,鼓励其从速谋职。

此时若再以未领毕业证来否定其劳动者主体身份,显然是不当缩小了劳动者这一法律概念的内涵,损害了大学生的合法劳动权利。

综上所述,一、二审法院在查清主体身份,明确升海公司对办公室文员一职并无学历要求,且排除了诸种合同无效情形之后,确认涉案合同有效是完全符合我国劳动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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