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 公安局 法院的关系
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宪法关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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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宪法关系是什么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宪法关系是都是属于国家机关,但是,法院是审判机关,检察院是检察机关,公安是执法机关。
我们常在生活当中所说的司法机关就是包括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的,三者之间的具体职权是相互独立又相互监督的,同时,又有着属于自身的管辖范围。
▲一、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宪法关系是什么?三者都是我国的国家机关,区别在于法院是审判机关、检察院是检察机关、公安是执法机关。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2、人民检察院的任务是,通过行使检察权,镇压一切叛国的、分裂国家的和其他的反革命活动,打击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维护国家的统一,维护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人民检察院通过检察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3、公安机关的职责,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在管辖范围内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也就是公安机关的职业责任。
公安机关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中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和刑事司法的专门机关。
其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检察院的宪法规定有哪些?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遴选结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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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遴选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日期】2010.09.30•【文号】司发通[2010]179号•【施行日期】2010.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遴选结果的通知(司发通[2010]1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 (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精神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按照中央政法委员会《关十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遴选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政法[2008]2号)的要求,由司法部牵头,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科技部等部门组成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遴选委员会,履行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的的遴选职责。
在中央政法委员会的领导下,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遴选委员会制定了《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遴选办法》、《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评审标准》和《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遴选工作方案》,并组织开展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遴选工作。
经过各部门评审推荐、专家统一审核和遴选委员会研究确定并报中央政法委员会批准,确定以下10家机构为“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机构按部门顺序,排名不分先后;各机构通过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评审的鉴定类别和鉴定事项附后):1.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2.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3.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4.上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5.广东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6.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司法鉴定中心7.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8.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9.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10.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通过遴选,逐步建设、形成一批“技术领先、布局合理、功能齐全、资源共享”的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既是推进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重要任务,也是保证政法机关依法正确履行诉讼职能,切实维护公民权益的重要举措;既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树立司法权威,及时解决多头重复鉴定、久鉴不决和鉴定意见“打架”等突出问题,又关系到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维护政法机关社会形象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大局。
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宪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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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宪法关系作者:韩大元于文豪我国现行宪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7条做了相同规定。
宪法第135条不仅涉及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的权限界定问题,在实践中,该条的运作状况对三机关的职权和职能进而对公民权利保障产生了实质影响。
对于三机关关系在理论与实践上的体现,尤其是对该条的核心内容——“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此前学术界已有较多探讨,观点见仁见智,也有不少争议。
必须指出的是,过去的讨论侧重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然而三机关关系本质上体现为国家权力的配置和运行,这毋宁是一个宪法问题。
如果不以宪法价值和宪法规范为根据,那么对三机关关系的讨论很难形成令各方信服的共识,对三机关关系的调整也无法从根本上获得正当性与合理性。
本文以制度演进历史为脉络,力图还原三机关关系的演变历程,并从宪法规范中找寻合乎立宪主义原理的三机关关系演变逻辑。
一、法院、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关系:1949—1978在法律规范的层面上,最早对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三机关相互关系做出规定的,分别是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5条以及1982年宪法第135条。
但在该条款成为文本规范之前,三机关在实践中已经形成了比较明确的关系准则。
从新中国政权建立之初,到“文革”结束,三机关的现实关系随着政治形势的变化而屡有变迁,同时也呈现出一定的规律性。
(一)三机关分工、配合与制约关系的初步形成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条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政务院,以为国家政务的最高执行机关;组织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以为国家军事的最高统辖机关;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署,以为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及检察机关。
”第18条规定:“政务院设政治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文化教育委员会、人民监察委员会和下列各部、会、院、署、行,主持各该部门的国家行政事宜:……公安部;……政治法律委员会指导内务部、公安部、司法部、法制委员会和民族事务委员会的工作。
刑诉法中公检法的关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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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中公检法的关系是什么?刑诉法中公检法的关系是互相配合互相监督的关系。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如果起诉,法院是审判机关,而一般而言,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出庭支持公诉。
同时检察院对法院在审判过程中的审判行为进行监督。
▲一、刑诉法中公检法的关系是什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是互相配合、互相监督的关系。
公安机关是行政机关,法院和检察院是司法机关。
就刑事司法程序而言,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侦查部门根据法律的授权和规定对犯罪行为进行侦查,同时,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是否立案进行立案监督。
在侦查结束后,检察院根据侦查的结果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
如果起诉,法院是审判机关,而一般而言,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出庭支持公诉。
同时检察院对法院在审判过程中的审判行为进行监督。
▲二、刑诉法公检法的职责都有哪些?1、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是最主要的侦查机关。
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的主要职权有:立案权、侦查权、执行权等。
2、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
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
各级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
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
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决定,可以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人民检察院的职权有:侦查权、批捕权、决定逮捕权、公诉权、诉讼监督权。
3、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的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构成一个完整的审判机关体系。
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关系,而不是领导关系。
综上所述,在刑事诉讼中,离不开公检法各部门之间互相配合,同时,它们之间也互相监督,保障执法的公正性,确保刑事案件得到应有的处理。
公安局与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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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与检察院的关系通俗的讲,检察院在中国属于法律监督机关,主要的职能是对公安机关提交的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对贪污贿赂类犯罪自己侦查,自己提起诉讼,在法院开庭审判的时候,出庭支持公诉。
同时还有监督的职能。
公安机关是行政机关,最主要的职能是侦查案件,侦查完毕后提交人民检察院。
此外,还办理户籍管理等事项。
一、公安局:公安局是公安机关的组织形式,是主管公安工作的政府部门。
(一)级别公安局按级别通常有:直辖市公安局、省会城市公安局、地级市公安局、县级公安局,除县级公安局外,前几者均可按城市的区下分区分局。
特定公安局一般受所在地政府领导、受上级公安厅、局指导。
公安机关的最高部门是公安部,指导全国公安工作,包括所有各级公安局。
此外,还有一些其他部门的公安部门,有别于地方政府的公安局,比如:铁路公安、森林公安、民航公安等。
(二)工作职责公安局承担公安机关的工作职责:(1)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2)防范、打击恐怖活动;(3)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4)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5)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国籍、出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6)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7)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8)管理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9)监督管理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10)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三)业务划分公安局的业务可以简单划分为:刑事、治安、交通管理、消防、出入境、人口管理、国内安全保卫等等。
公安局通常下分:若干机关业务处(如政治处、法制处、装备财务处、信通处等等),派出所(按职能可分为刑侦、治安、户政、特业),若干工作队(如刑警队、巡警队、治安队、交警队。
公安局的级别不同,具体称呼有别,如××总队、××支队、××大队等),现役机构(具体有边防、消防部门、警卫局)等。
公检法的关系
![公检法的关系](https://img.taocdn.com/s3/m/412049b9aeaad1f347933f4f.png)
公检法的关系一、定义公检法是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的简称,三者是政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中,检察院和法院是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地方各级检察院上下级为领导关系,地方各级法院为监督关系。
公安局是隶属于公安部,是执法机关。
总而言之, "公检法 "即国家机关为公民执法的三大部门。
二、部门简介1、法院。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有高级人民法院,以下为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各级各类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统一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行政区划设置,专门法院根据需要设置。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自治县人民法院、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法院。
由基层人民法院设若干人民法庭,作为派出机构,但人民法庭不是一个审级。
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央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和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专门人民法院是指根据实际需要在特定部门设立的审理特定案件的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设军事、海事、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法院。
2、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国家的检察权。
人民检察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铁路公、检、法——司法领域的一块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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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公、检、法——司法领域的一块飞地铁路运输法院、铁路运输检察院、铁路运输公安局这些名字听起来并不生疏,也不会感到奇怪。
没有人想一想中国有很多行业,为什么仅仅在铁路建立了这么一个司法领地,是因为铁路系统大吗?人多吗?不是,公路交通运输系统也许更大,人更多;是因为铁路系统流动性强吗?也不是,民航系统的流动性更强;而这块司法领地的存在,至今在体制上,在管理上,在人员的身份地位上,还留有许多鲜为人知的问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前身最高人民检察署成立于1949年10月22日,于同年十一月1日正式办公。
1953年5月,在第二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精神的指导下,首先在天津、哈尔滨和上海建立了铁路运输法院和铁路运输检察署,当时建立的铁路法院、铁路检察署的检察长都是由省法院副院长,省检察暑副检察长兼任,而法官,检察官则是向当地的铁路局抽调。
当时组建铁路运输法院和铁路运输检察院的目的,主要是针对铁路运输行业流动性大,如果没有这些专门机构,容易造成管辖不明和在调查、取证方面造成拖延。
同时,建国初期,我国基本是照搬了前苏联的一套政治制度,当时的苏联分别设有水上、航空和铁路三套司法系统,因为我国当时的航空运输很不发达,所以没有将建航空司法体制引进过来。
1954年,宪法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颁布后,规定了在全国组建二级铁路运输法院和铁路运输检察院,这两级司法机关分别由最高人民法院的铁路、水上运输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铁路、水上运输检察院领导。
在公安也设立相应的机构,即铁路水上运输公安局和公安分局,到1956年初,全国铁路铁路司法系统已基本建成。
但是当时的铁路司法系统只存在了相当短的时间,到了1957年,经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撤销这一系统,到9月底,铁路司法系统便被废除。
这一状况一直持续到1980年。
1980年4月,中央政法委成立了全国铁路运输法院和检察院筹备组,到1982年,又从上至下建立了三级铁路运输法院和铁路运输检察院,与以前不同的是,这次在全路设立铁路运输法院和铁路运输检察院,在各铁路局设立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检察分院,并在铁路分局一级设立基层人民法院和检察院。
中国的司法制度
![中国的司法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b7f897363169a4517723a3c0.png)
•
2、合议制度 法院在审判时,应当由审判员或审判员 与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按照少数服从 多数原则作出决定。 3、回避制度 即司法人员由于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 存在某种特殊关系,不得参加办理该案件 的一种制度。
•
4、陪审制度 我国法律规定,法院在审理一审案件时, 由审判员或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 行。
• (4)司法行政权 即法院机构内部设立的主管审判行政 工作的组织行使审判行政方面的职权,但 不享有人事任免权。 (5)司法建议权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发现不属于法院 管理的违法行为时,有权向相应的机关提 出建议。
• 2、法院的组织体系 包括地方各级法院、专门法院和最高 法院。 地方法院分为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 级法院。基层法院主要审理第一审案件。 中级法院(直辖市 、地级市设立)审判法 律规定由它审理的案件,基层法院移送的 案件,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5、审判监督制度 即法院对已经发生效力的错误判决和裁 定依法进行重新审查的一种制度。如最高 法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认为在事实上或适用法律上错误,有权提 审或指令再审,检察院对法院的错误判决 或裁定,有权提起抗诉。
二、法院的职权和组织体系
• 1、法院的职权 一般,我国的法院职权为: (1)审判权; (2)司法解释权,最高法院有权对审判 过程中如何具体适用法律、法规等作出解 释。 (3)指导权,即基层法院指导调解委员 会工作的职权。
第二节:中国的审判制度
• 一、我国审判制度的原则和内容 • 二、法院的职权和组织体系 • 三、法官制度
一、我国审判制度的原则和内容
• (一)原则 1、独立审判原则 即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其 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在 中国,司法独立是在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之 下展开的,法院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第三课第三节我国的国家司法机关
![第三课第三节我国的国家司法机关](https://img.taocdn.com/s3/m/3a5afec958f5f61fb73666bb.png)
(三)、人民检察院的办案原则 “公开、公正、合法”的 原则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深入实际, 调查研究,实事求是,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禁 逼供信。
2、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
(四)、我国建立了人民监督员制度
1、人民监督员制度 指人民监督员按照既定的程 序和规则监督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过程和制度。 其主要内容,就是对检察机关拟作撤案、不起诉 处理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职务犯罪案件, 由三名以上人民监督员进行独立评议,提出监督 意见。对于人民监督员的意见,检察长同意的, 有关业务部门应当执行;检察长不同意的,应当 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委员会的决定与 人民监督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人民监督员作 出说明。参加监督评议的多数人民监督员仍有异 议的,可以要求上一级检察院复核。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律师协会联合在这 里召开《社区常见法律纠纷调处手册》赠书仪 式暨“百名法官进社区 指导调解化纠纷”活 动推进大会。
诉前调节制
2013年3月31日中午,复旦大学2010级硕士研究生林森浩将 其做实验后剩余并存放在实验室内的剧毒化合物带至寝室, 注入饮水机槽。2013年4月1日早上,与林森浩同寝室的黄洋 起床后接水喝,饮用后便出现干呕现象,最后因身体不适入 院。 2013年4月11日,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接复旦大学保卫 处对黄洋中毒事件报案,上海警方接报后立即组织专案组开 展侦查。经现场勘查和调查走访,锁定黄洋同寝室同学林某 有重大作案嫌疑,当晚依法对林某实施刑事传唤。2013年4月 12日,林某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2013年4月16日下午,黄洋经抢救无效,于当天下午3点23分 在上海中山医院去世。警方表示,在该生宿舍饮水机内剩余 的水中检验出某些含剧毒化学成分,认定其寝室室友林某有 作案嫌疑。2013年4月19日下午,上海警方正式以涉嫌故意杀 人罪,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复旦大学“4・1”案犯罪嫌疑人林 某。
政法干警的工作岗位职责介绍 -----中国政通教育提供
![政法干警的工作岗位职责介绍 -----中国政通教育提供](https://img.taocdn.com/s3/m/9cb95c88cc22bcd126ff0c5f.png)
政法干警的工作岗位职责介绍政法干警不同系统及其岗位职责介绍基层政法干警招录包括四大系统: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公安系统和司法系统,下面分别针对不同系统介绍其岗位职责:(一)法院系统1.概述: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⑴法院系统由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构成,其中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⑵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判刑事和民事案件,并且通过审判活动,惩办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
⑶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⑷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对于一切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⑸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
⑹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
⑺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二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也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⑻审判人员如果认为自己对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需要回避时,应当报告本院院长决定。
⑼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
2.基层人民法院介绍:⑴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市辖区人民法院。
我省基层政府干警定向招录全部为县一级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
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庭设庭长、副庭长。
⑵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刑事和民事的第一审案件,但是法律、法令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基层人民法院对它所受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公检法的关系
![公检法的关系](https://img.taocdn.com/s3/m/bf55b178fd0a79563d1e725c.png)
公检法的关系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公检法的关系一、定义公检法是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的简称,三者是政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中,检察院和法院是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地方各级检察院上下级为领导关系,地方各级法院为监督关系。
公安局是隶属于公安部,是执法机关。
总而言之,"公检法"即国家机关为公民执法的三大部门。
二、部门简介1、法院。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有高级人民法院,以下为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各级各类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统一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行政区划设置,专门法院根据需要设置。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自治县人民法院、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法院。
由基层人民法院设若干人民法庭,作为派出机构,但人民法庭不是一个审级。
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央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和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专门人民法院是指根据实际需要在特定部门设立的审理特定案件的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设军事、海事、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法院。
2、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国家的检察权。
412-第一章刑事诉讼法及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412-第一章刑事诉讼法及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https://img.taocdn.com/s3/m/db8c37f94bfe04a1b0717fd5360cba1aa8118c87.png)
第一章刑事诉讼法及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一、判断题1.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其中互相制约是前提。
()2.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3.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4.人民法院有权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要求其立案。
()5.独立行使职权原则意味着法官个人独立审判案件而不受任何人影响。
()二、选择题1.遇有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时,应当( )。
A. 撤销案件B.不起诉C.宣告无罪D.中止审理2.某大学物证技术鉴定中心的郝老师受某市公安局的聘请,对一起刑事案件作了技术鉴定。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有责任保障郝老师诉讼权利的是()。
A.委托他进行鉴定的某市公安局B.某市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局C、对案件进行审判的人民法院D.负责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的人民检察院3. 某国驻华使馆某外交官,涉嫌犯罪且依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该外交官依照有关国际条约和我国的有关法律享有外交豁免权,则对其涉嫌犯罪的问题,( ) A.应当通过国际司法机构解决B.应当通过外交途径解决C.应当通过联合国来解决D.应当放弃对此案的管辖权4. 下列案件可以公开审理的是()A.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B.14-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C.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D.16-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三、简答题1.如何理解司法独立原则?2.进行刑事诉讼为什么必须依靠群众?3.如何正确理解和贯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4.依照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哪些?四、论述题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五.案例题1.李某,男,55岁,某市副市长,在李某任职期间,大肆收受贿赂,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后被群众举报,检查机关在接到举报信后,立即组成专案组进行调查,李某得到风声,立即找人从中活动阻止检察机关继续办案,李某的一位好友陈某,为省组织部的一位干部,受李某家人的委托出面为李某说情,但检察机关没有理睬,继续办案,后李某被依法逮捕,陈某得知后,指责检查机关目无领导,不经事先请示就决定逮捕李某,要求检察机关立即放人,但检察机关认为李某无权干涉检察机关活动,没有理睬他的指责,而是按照法律规定提起公诉,李某向法院表示自己将认罪,希望不要公开审理以免影响自己的荣誉,法院同意了李某的请求,由于此前李某没有聘请辩护人,所以在开庭前要求聘请律师为其辩护,法院以影响开庭审理为由不再允许,在审理前,陈某找到审判长说李某在担任市长期间,锐意改革,为本市的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希望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经法院审理,法院做出判决,李某的罪行虽然严重,但考虑到其担任市长期间,曾为本市经济发展做出过重大贡献,决定予以从轻处罚。
第4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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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民法院下上级关系(领导 体制) 在人民法院内部上下级之间是 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这种监督主 要是通过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 序和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最高人民 法院可以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指导、 监督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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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 我国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组织形式通常 有二种:独任制、合议制。但各级法院的 审判委员会也具有审判组织的性质。 1、独任庭 独任庭,是指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的组 织形式。 根据《刑事诉论法》第178条、第210条 的规定,独任制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适用 简易程序审理的可能判处3年以下徒刑的案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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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民检察院上下级关系(领导体 制)
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 系。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最高检察机关, 是全国检察院的领导机关。各级人民检察 院设立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 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 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如果检察长在重 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决定,可以报请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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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讼参与人范围
刑诉法第106条第4项:诉讼参与人是指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 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其中,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 原告人和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
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又称为其他诉讼参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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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 1、某军事大院发生一起盗窃事件,对此案有 侦查权的是( ) A、该军事大院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B、该军事大院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
C、军队的保卫部门
D、国家安全机关
两会常识最高法最高检并不归国务院领导
![两会常识最高法最高检并不归国务院领导](https://img.taocdn.com/s3/m/19935a24f18583d0496459dc.png)
两会常识:最高法、最高检并不归国务院领导被命名为“最高”的法检机构最高法、最高检并不归国务院领导;最高检领导全国检察院,最高法则不领导下级法院;公检法三部门高层,经常会“互调”任职。
到这时候,中央政府就组建任命完毕了。
接下来要介绍一个你可能不常听到的词,叫“一府两院”。
“府”指的是政府;“两院”,是法院和检察院。
“一府”与“两院”,现实中的关系很复杂,但又可以很简单地理解为——没有关系。
当然,这个“没有关系”专门指的是它们之间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所以千万别把法院和检察院视为是政府的一部分,人家是独立的。
事实上,检察院本身是能监督政府的。
在中央,“两院”又叫“两高”,也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它们和国务院都属于“国家机构”,法律地位上并无高低之分。
不过现实领导人级别中,国务院总理是正国级,而最高法和最高检的院长和检察长,都是副国级,级别稍低。
地方上,同样如此。
地方“两院”的名称在这里要特别提一下。
法院系统,从基层到省,以广东为例,分别是某某区法院——某某市中级法院——广东省高级法院,它们的头,都叫“院长”。
但是,检察系统中,虽然中央有最高检,但下面却没有中低之分,不存在“广东省高级检察院”,就叫“广东省检察院”,而它们的头,不称“院长”,而叫“检察长”。
虽然同属“最高”,但是最高法和最高检的工作模式却稍有差别。
按照宪法的规定,最高检“领导”下级检察院的工作,下级要对其负责;但最高法只能“监督”地方各级法院,没“领导”权。
也因为这样,各省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要经最高检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但各省高院院长则不需要,由该省人大选举即可。
其实相比“一府两院”,有一个名词更为公众熟悉,就是“公检法”,“公”就是公安局,它们三个,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武器”。
这个说法的来源是:《中共中央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1950年10月10日),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写的《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一册,第422页。
我国的司法体制
![我国的司法体制](https://img.taocdn.com/s3/m/76d6028231126edb6e1a108b.png)
三、我国的司法体制来源:中国人大网国家在对司法权的配置中形成了以司法机关为核心的各有关机关之间职能划分、组织体系及相互关系,这种有机联系的整体,就是我们通常所称的司法体制,它是国家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般理解,我国的司法机关包括“公检法司安”机关。
“公”指公安机关,“检”指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法”指审判机关(人民法院),“司”指司法行政机关,“安”指国家安全机关。
“公检法司安”机关根据职能依法履行不同职责。
在我国,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虽然是行政机关,但也承担部分司法方面的职能,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专门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司法机关。
由于各机关的性质和产生方式不同,因此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直接向人大报告工作;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情况则体现在政府的工作报告当中。
(一)人民法院1.性质。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明确了人民法院履行国家审判职能的性质。
审判权由人民法院单独行使,其他国家机关不能分享。
2.产生。
我国宪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受它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受它监督。
3.设置。
根据我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等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按行政区划设置,专门人民法院根据特定的组织系统或者特定案件的实际需要设置。
我国法院体系由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组成。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包括:(1)基层人民法院,设于县、自治县(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2)中级人民法院,设于省和自治区的各地区、省和自治区所辖市、自治州(盟)以及直辖市;(3)高级人民法院,设于省、自治区和直辖市。
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等。
军事法院也设三级:基层法院,包括军级单位的军事法院、兵团级军事法院和在京直属部队军事法院;各大军区、各军种军事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衔接配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衔接配合。。。](https://img.taocdn.com/s3/m/b067cccd5122aaea998fcc22bcd126fff7055db9.png)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作衔接配合的规定》的通知各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治区⾼级⼈民法院⽣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产建设兵团⼈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现将《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作衔接配合的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各地在执⾏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报告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7年11⽉24⽇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作衔接配合的规定第⼀条为了加强⼈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政机关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衔接配合,畅通⼈民群众诉求表达渠道,提升依法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质量和效果,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条对信访⼈提出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政机关应当按照事项性质、管辖分⼯依法审查受理。
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引导到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或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对同⼀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两个以上机关都有管辖权的,接待机关应当对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是否已经受理该信访事项、是否已经就该信访事项作出法律结论进⾏核查,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当事⼈说明情况。
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管辖存在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未能达成⼀致意见的,报请各⾃的上级机关协调解决。
第三条控告⼈对公安机关不予⽴案决定不服,既向公安机关提出刑事复议、复核申请,⼜向⼈民检察院提出⽴案监督请求,公安机关已经受理且正在审查程序当中的,⼈民检察院应当告知控告⼈待公安机关处理完毕后如不服再向⼈民检察院提出⽴案监督请求;⼈民检察院已经受理或者已经作出法律结论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或者终⽌办理,但发现有新证据的除外。
未向公安机关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直接向⼈民检察院提出⽴案监督请求的,⼈民检察院应当告知控告⼈如检察机关受理后公安机关将不予受理的后果,并引导控告⼈先⾏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核。
我国政法机关的构成
![我国政法机关的构成](https://img.taocdn.com/s3/m/26bd60d9240c844769eaeee6.png)
我国政法机关的构成,各政法机关的基本性质和任务有什么?中央委员会下属中央政法委员会:领导党的政法建设工作,指导国家的政法建设工作。
政府:公安部门:基本执法部门,负责治安维持,抓捕,审讯等工作。
司法部门:司法执行部门,管理监狱、劳教所等。
安全部门:有关国家安全的执法机构其他由公安部和其他部门共同管理的警察机构(如铁道警察,民航警察……)另外:武警(公安)边防部门拥有公安部赋予的部分执法权,而其他武警(包括同样列属公安部领导的警卫部队和消防部队)均无执法权。
检察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各级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公诉和监督。
审判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及各级人民法院:负责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的审判工作。
政法机关包括的部门为: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安全局、监狱管理局等部门。
平时我们经常说的政法部门,仅指“公检法”(即公安局、检察院、法院)。
政法委全称中国共产党党委政法委员会,它既是政法部门,又是党委的重要职能部门,是同级党委加强政法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参谋和助手,其主要职责是:(一)指导督促政法各部门贯彻执行中共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及同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统一政法各部门的思想和行动。
(二)定期分析社会治安形势,对一定时期本地的政法工作作出全面部署。
(三)组织推动政法部门开展新形势下加强和改革政法工作的调查研究,及时向同级党委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指导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协调各部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
(五)研究指导政法执委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协助组织部门做好政法各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和科、处、队、庭、室干部的考察和管理。
(六)切实履行政法委职能,抓好执法督促工作,支持和督促政法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协调政法各部门的关系,重大业务问题和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
(七)指导下级综治委、政法委工作。
(八)地方政法委完成同级党委和上级政法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公检法的关系
![公检法的关系](https://img.taocdn.com/s3/m/90deeba0dd36a32d737581e7.png)
公检法的关系一、定义公检法是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的简称,三者是政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中,检察院和法院是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地方各级检察院上下级为领导关系,地方各级法院为监督关系。
公安局是隶属于公安部,是执法机关。
总而言之,"公检法"即国家机关为公民执法的三大部门。
二、部门简介1、法院。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有高级人民法院,以下为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各级各类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统一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行政区划设置,专门法院根据需要设置。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自治县人民法院、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法院。
由基层人民法院设若干人民法庭,作为派出机构,但人民法庭不是一个审级。
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央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和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专门人民法院是指根据实际需要在特定部门设立的审理特定案件的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设军事、海事、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法院。
2、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国家的检察权。
人民检察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题库:判断题
![刑事诉讼法题库:判断题](https://img.taocdn.com/s3/m/bf6af7d131b765ce04081426.png)
刑事诉讼法题库:判断题————————————————————————————————作者:————————————————————————————————日期:ﻩ刑事诉讼法题库:判断题部分第一组:1、在我国奴隶社会的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口供一向受到格外重视,一向强调“罪从供定”。
2、作为公诉机关的国家安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专门行使侦查权,执行控诉职能。
3、即使没有被代理人的授权或同意,诉讼代理人代替被代理人进行的诉讼活动,也具有法律效力。
4、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的互相配合与互相制约之间,应是对立的关系,是制约中没有配合、配合中不能有制约的关系。
5、在审判阶段,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6、上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或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7、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是否抗拒改造,是对其予以减刑或者执行死刑的唯一条件。
8、在刑事诉讼中处于追诉或被追诉的地位,执行控诉职能或辩护职能,是诉讼参与人必须具备的特点。
9、两审终审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10、已被判处刑罚的罪犯,如果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不得阻碍、抗拒执行。
第一组答案:1、×2、× 3、× 4、×5、× 6、√7、× 8、× 9、×10、√第二组:1、法官在诉讼中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是纠问式诉讼的最大特点。
2、在刑事诉讼中处于追诉或被追诉的地位,执行控诉职能或辩护职能,是诉讼参与人必须具备的特点。
3、鉴定人不能同案件有利害关系,担任过本案的侦查、检察、审判人员,或者同案件有利害关系者,应当回避。
4、刑事诉讼的过程既是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过程,也是适用刑法的过程。
5、两审终审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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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长和法院院长的关系
根据中国的法律体系,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是最高权力机关,行政,司法及检察机关是从属于立法机关的,而市长是由市人大选举出来的,市法院院长也是由市人大选举出来的,但市法院隶属于市人大和上级人民法院,是双重隶属关系。
所以,它们应当是平级的,但根据法律关系和机构关系,在现实中,市长级别大于市法院院长,
市长和院长的晋升关系
1、市长是正厅级,下步可以当市委书记,如果年龄大可以当人大主任;
2、副市长是副厅级,下步可以进常委,当秘书长、宣传部长等;
3、法院院长是副厅级,下部可以进常委,当政法委书记,也可到人大做副主任。
4、这样比较看,市长级别高于法院院长。
副市长与法院院长同级别,但是下部去向副市长更好些。
但是也不完全,事在人为
最高人民法院是法院系统级别中最高的法院,独立行使司法职能,不隶属于任何部门。
但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
也受党的领导和监督,因此政法委似乎有那么一点点领导的性质
检察院上下级是领导关系,法院上下级是监督关系
公安机关也属于领导关系
济南军区和济南市市长的关系
济南军区司令员是大军区司令,级别与四总部首长相同(当然受四总部指挥),相当于副总理级;济南市长是副省级,相当于山东省军区副司令(省军区司令和省长同级)。
因此,济南军区司令至少比济南市长高3级。
济南市长一辈子也混不成副总理的。
注意的时,楼主不要把济南军区和济南警备区混淆。
济南军区序列是:济南军区辖26集团军、54集团军和山东省军区、河南省军区。
山东省军区辖济南警备区、德州军分区等。
平常说的是一府两院啊!一府就是政府、国务院,两院就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啊!所以从理论上说两院几乎是跟国务院同级的。
国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检察机关。
两院中一般是最高法院强点(审判权优先嘛!)张律师
一府两院由同级人大产生并负责,所以县法院的领导是县人大,这是地方人大组织法规定的,法院的副院长,各级法官由人大常委会任命。
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业务指导关系,一、具体解析: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看,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表述为监督与被监督关系更加准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了,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
二、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
通俗点说吧,法院要是上级领导下级,那还用两审制干什么呢?上级说怎么判下级就怎么判,你上诉上去了,那还是那么判.还谈什么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呢
检察院公安局法院的关系
检察院是我国的检察机关,他对公安机关和法院的工作有监督权利.
一般来说,公安机关是侦察机关,检察院是监督和刑事起诉机关,法院是审判机关.一个案子立案以后,由公安机关侦察,收集证据,如果认为要起诉就把所有案卷资料移送至检察院,如果检察院审核后决定起诉,就由检察院起诉,由法院审判.这
是对于刑事诉讼来说的.
另外,检察院自己对贪污贿赂等国家工作人员犯罪案件有侦察权.可以自己立案侦察起诉.而对于公安机关的侦察工作和法院的审判工作,检察院是监督的作用.
对于民事和行政案件,检察院可以通过当事人申诉或法院审判委员会反映向法院抗诉.
总的来说,检察院和法院就是一个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在刑事诉讼中,检察院,辩护方和法院组成一个等腰三角形关系.检察院这个时候是控诉方
同级别的(比如都是市级的)政法委隶属于中国共产党同级委员会领导(例如:xx市的政法委受xx市委直接领导),负责协调公检法司安武警等部门关系及办公的部门,政法委的一把手,即政法委书记按照惯例,属于中国共产党同级委员会的常委,老百姓的话说就是班子成员。
(市政法委书记即是市委常委)。
政法委的全称是“中国共产党xx省(区、市)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而公安局是案件的侦破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抓捕以及
预审、初审,如果有证据确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应将其移送至检察机关(检察院)进行公诉。
同时,公安局还要负责同级管辖区域的人口登记、出入境管理、特种经营行业管理、网络安全管理等等。
司法局作为司法行政机关、重要肩负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作用。
全国每年的普法、国家司法考试包括对通过考试后担任律师、公证员的管理、法律服务人员(148法律服务所)的管理、以及司法鉴定的管理。
另外,个别市级司法局还要管理同级监狱、劳教所。
(需要说明的是,除了个别监狱、劳教所之外,一般来说、监狱、劳教所都直接归省级司法厅直接管理,而不由所在地的司法局管理。
)
司法局和公安局都是政府组成部门,一般来说公安局的一把手要比一般政府部门领导人高半格。
——从公安部的配备即可看出,公安部长兼职国务委员,而司法部长同其它部长没什么区别。
司法局和公安局相比,职权、社会影响要小许多。
法院是法律审判机关,一般分刑事审判、民事审判、行政审判等还要负责对审判结果的执行(主要是民事执行)。
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负责对所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当然也可以监督同级法院的审判(对审判结果可以进行抗诉),检察院可以直接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进行侦查,(注意:这类案件由检察院侦查而不是由公安局侦查)另外检察院还有
权对公安局提交的逮捕申请进行批准。
需要说明的是,法院、检察院都是独立的审判、检查、机关,法律规定他们不受同级党委、政府领导,只对同级人大负责。
同级法院和检察院的一把手一般按统计党委政府的领导待遇,这点同公安局一样,都要比同级其它机关高半格。
这几家单位按职能、权利大小分别是:A法院 B检察院 C公安局 D司法局
不知道是否满意?还有什么不清楚的请说明。
政法委是党领导政法机关的组织,级别高于另外四家政法机关。
公安局和司法局属于行政机关,法院和检察院属于司法机关,但公安局在刑事案件中存在一定的司法只能,专指形式案件侦查,司法
局承担的是司法行政工作,与真正的司法关系不是很大,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最完全意义的司法机关,对公安局和司法局从事的具体行政行为和司法审查的权力,检察院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对法院和公安局的司法行为有监督权,同时自身也具备广泛的司法职能,包括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权和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权及批准公安局逮捕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