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困难地区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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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1.06.17•【文号】财税[2011]53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指示精神,现就新疆困难地区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一、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新疆困难地区包括南疆三地州、其他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边境县市。

三、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是指以《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四、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五、按照本通知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减半期内,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目录》,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根据新疆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情况适时调整。

七、对难以界定是否属于《目录》范围的项目,税务机关应当要求企业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结合其他相关材料进行认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新疆九项惠民政策内容

新疆九项惠民政策内容

新疆九项惠民政策内容新疆,这片广袤而美丽的土地,在党和国家的关怀下,实施了一系列惠民政策,为各族人民带来了实实在在的福祉。

以下是新疆的九项惠民政策内容:一、就业惠民就业是民生之本。

新疆通过多种方式促进就业,加大就业培训力度,提高就业技能,为各族群众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积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拓宽就业渠道。

同时,加强就业服务,建立就业信息平台,为求职者提供及时准确的就业信息。

对于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公益性岗位,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政府还鼓励创业,给予创业扶持政策,如创业贷款、税收优惠等,激发大众的创业热情,以创业带动就业。

二、教育惠民教育是民族振兴和社会进步的基石。

新疆坚持优先发展教育事业,不断加大教育投入,改善办学条件。

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让更多的孩子能够接受优质的学前教育。

巩固提高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水平,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缩小城乡、区域教育差距。

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提高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

加强职业教育,培养适应市场需求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提升高等教育质量,支持高校特色学科建设和科研创新。

此外,还实施了一系列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

三、医疗惠民健康是幸福生活的重要指标。

新疆不断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可及性和便利性。

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降低医疗费用,减轻群众就医负担。

实施全民健康体检工程,让各族群众免费享受健康体检服务,做到疾病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

加强公共卫生服务,做好传染病防控、慢性病防治等工作。

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扩大医保覆盖范围,提高医保报销比例,让群众看得起病、看得好病。

四、社保惠民社会保障是民生的安全网。

新疆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

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大病保险保障水平。

加强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工作,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4〕9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4〕9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正文:---------------------------------------------------------------------------------------------------------------------------------------------------- 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4〕90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全区社会救助工作,保障城乡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就贯彻落实《办法》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办法》的重要意义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安全网体系的“兜底线”,对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意义重大。

近年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社会救助工作,在政策、资金上给予大力支持,形成了以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自然灾害救助为基础,以医疗、住房、教育等专项救助制度为支撑,以临时救助、社会帮扶为补充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为困难群众织牢了基本生活保障的安全网。

但是,当前社会救助制度中保障不完善、体系不完整、制度“碎片化”、衔接不紧密等问题还比较突出,急需出台强有力的政策措施加以解决。

贯彻落实《办法》,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对维护困难群众生存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社会安全稳定,意义重大,作用明显。

为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贯彻落实《办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和大局出发,把贯彻落实《办法》作为践行“群众第一、民生优先、基层重要”工作理念,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举措来组织实施。

二、依法完善落实各项配套政策措施《办法》以社会救助体系为统领,对各项社会救助制度进行了全面系统规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办法》要求,结合实际,突出重点,抓紧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确保《办法》的有关规定落到实处。

2016最新新疆税收优惠政策

2016最新新疆税收优惠政策

2016最新新疆税收优惠政策:一、股权投资类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公司制股权投资类企业,执行15%的所得税率的同时,自治区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征收;不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减免企业所得税自治区地方分享部分的70%。

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合伙人的投资收益,适用20%的个税政策,自治区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

股权投资类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和权益转让收益,以及合伙人转让股权的,依法不征收营业税。

法律依据:西部大开发政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新政办发〔2010〕187号)二、出口生产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1年至2020年,对新办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50%(含50%,下同),现有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超过70%(含70%,下同)的出口生产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但累计享受不超过5年。

一、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二、免征自用房产税三、免征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四、在自治区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自治区鼓励类发展产业目录范围的出口生产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同时,对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出口生产企业,在减半征收期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

五、对属于国家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目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口生产企业,对新办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50%、现有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70%的出口生产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法律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区出口生产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11〕117号)三、中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一、2010年至2020年,对在新疆困难地区、国家级园区新办的鼓励类中小企业,给予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

新疆-土地使用和矿产资源优惠政策

新疆-土地使用和矿产资源优惠政策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土地使用和矿产资源优惠政策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3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精神,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参与新疆的开发建设,促进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土地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如下关于西部大开发土地使用和矿产资源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

一、土地使用优惠政策(一) 积极鼓励利用荒山、荒地和荒滩进行生态建设。

国有荒山、荒地和荒滩等未利用地依法出让给单位和个人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减免土地出让金,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可以申请续期。

利用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和荒滩等未利用地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在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可以通过承包、租赁、拍卖和入股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转让(租)和抵押。

在国有未利用荒山、荒地和荒滩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凡达到合同约定协议并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允许从中划出不超过20%的土地,依法按协议出让最低价办理出让手续后用于其他经营。

国有和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和荒滩等未利用土地权属界线按照当地进行的土地初始登记确定。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退耕还林还草或在未利用地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应及时进行土地登记或变更登记。

(二) 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确保对土地整理的资金投入,各地上缴自治区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通过安排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下拨,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

积极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土地整理复垦工作,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

把未利用土地开发成草地园地的,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定能调整为耕地的,可折抵补充耕地指标,按耕地加以保护和管理。

霍尔果斯到底有哪些税收优惠?

霍尔果斯到底有哪些税收优惠?

霍尔果斯——一座位于中国最西部的中小城市,与哈萨克斯坦隔霍尔果斯河相望,常住人口不足10万人。

就是这样一个西部小城,却越来越吸引中国企业家的目光,甚至众多公司不远万里来霍尔果斯开设公司、设立办事处。

而这一切的缘由都得益于霍尔果斯市推出的“重磅税收”优惠。

其实关于霍尔果斯的税收优惠早已推出,但具体有哪些税收优惠呢?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又针对哪些行业呢?办小二为您一一道来。

一、股权投资类1、新注册①其他有限类企业所得税按15%征收,地方税分享部分减半征收,实际税率为12%;个人所得税税率按照20%征收,采取先佂后返的支持方式,将地方分享部分的50%拨付给企业作为扶持资金帮助企业发展。

②合伙制企业企业所得税为零,个人所得税税率按照20%征收,地方分享部分的50%拨付企业,扶持企业发展。

二、影视传媒、软硬件开发企业、创业投资和新能源(一)、税收优惠享受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当年留存开发区财政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总额在300-500万元、500-1000万元、1000-2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留存总额20%、25%、30%、35%的比率予以扶持,其中软硬件开发企业增值税享受即征即退。

三、总部经济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5年内,可按该企业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总额,给予50%扶持资金。

四、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财税优惠政策(试行)(一)新设立企业,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开发区实际缴纳税款,当年留存开发区财政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总额在300-500万元、500-1000万元、1000-2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留存总额20%、25%、30%、35%的比率予以奖励。

(二)对开发区范围内的新建工业企业,依据项目实际及竣工时限要求,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000万以上,依据项目实际及竣工时限要求,以新建厂房建筑面积为准,按照50元人民币/平方米给予补贴。

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的设备投入按照设备投入的1%给予补贴。

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

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

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法税〔2011〕51号发布时间:2011-11-0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发改委、经信委、国税局、地税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发改委、经信委、国税局、地税局:为了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在新疆困难地区实施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公布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1〕60号),以促进和加快自治区困难地区经济发展,提高自治区经济综合实力,改善困难地区人民生活水平。

为了全面落实困难地区“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范围的确定《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中规定的“新疆困难地区”范围,是指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等三地州、其他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边境县市,共计50个县市。

(附件1)二、关于新办企业的确定《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中规定的“新办企业”是指:在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经新疆困难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或其他相关部门核准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三、关于符合《目录》企业取得收入问题的确定《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中规定的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是指从事《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取得的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

畜产 品基地 四大 基地 建设 初见 成效 ,为农 产 品加 丁
业 的发 展奠 定 了坚 实 的物 质 基 础 。在 各 级 党委 、 政 府 的大 力支 持 、 励 和引 导下 , 批农 产 品加 工龙 头 鼓 一 企 业逐 步成 长和 壮大 ,我 区农 产 品加工业 得 到 了长 足发展 。但 由于多种 因素 的制 约 ,我 区农 产 品加 工 增 值和 整体 利用 水平仍 然 较低 ,农 产 品精 深加 工企 业 规模 小 、 数量少 、 产业 链 短 、 工转 化率 不高 , 加 农产 品加丁 业尤其 是 精深加 工业 仍然 处 于较低 水 平 。为 进一 步 支持我 区农 产 品加 工业 的发展 ,促 进农 产 品
整农 业 产业 结 构 , 转变 发展方 式 , 促进 农 业 增 效 、 农 民增 收 、 村 繁荣 , 农 吸纳农 村 富 余 劳 动力 就 业 , 着 有
非常 重要 的作用 。也是统 筹 城 乡发展 ,加速 新 型工
业化 、 牧 业现 代 化 、 型城 镇 化 , 进 我 区跨 越 式 农 新 促 发展 和长 治久安 的重 要保 证 。近些 年来 ,随着特 色 优势 资源转 换 战略 的深入 实施 ,我 区国家粮 食安 全 后 备 基地 、 质 商 品棉 基地 、 色林 果 业 基地 、 质 优 特 优
二 对 所有农 产 品加 工企 业免 征 5年房产 税 。
C O萃 取 技术 、高效 分 离技 术 等 高科 技 技 术 制成 的
谷 粉 、 麦胚 芽油 、 小 小麦 麸皮 制 品 , 谷胱 甘肽 、 麦麸 戊 聚糖 等 。
( )稻米精 深 加 工 , 2 大米 蛋 白 、 多孔 淀 粉 、 高纯 度
种 植 业 类
( 附件 ) 见 ,免 征 5年企业 所得 税 地方 分享 部分 。对

新疆九项惠民政策内容

新疆九项惠民政策内容

新疆九项惠民政策内容
新疆是我国的一个多民族地区,为了促进新疆地区的经济发展
和民生改善,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惠民政策,以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下面就让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新疆的九
项惠民政策内容。

首先,新疆政府出台了扶贫政策,通过实施精准扶贫、产业扶
贫和就业扶贫等措施,帮助贫困群众脱贫致富,改善生活条件。

其次,针对新疆的少数民族群体,政府实施了民族团结政策,加强民
族团结,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

另外,新疆政府还实施了教育惠民政策,加大对教育事业的投入,提高教育水平,确保每个孩子都能接受良好的教育。

此外,医
疗卫生惠民政策也是新疆政府的重点之一,通过建设医疗卫生机构、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

再者,新疆政府还出台了就业惠民政策,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帮助失业人员重新就业。

同时,住房保障政策也是新疆政府关
注的焦点,通过建设保障性住房,解决居民住房问题,改善居住环境。

此外,新疆政府还实施了环境保护政策,加强环境监测和治理,改善环境质量,让人民群众生活在一个更加清洁、舒适的环境中。

最后,新疆政府还出台了文化惠民政策,加强对文化事业的支持,
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生活。

总的来说,新疆的九项惠民政策内容涵盖了教育、医疗、就业、住房、环保、文化等多个方面,为了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条件,提
高他们的幸福感和获得感,政府将继续加大力度,不断完善各项政
策措施,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

希望新疆的九项惠民
政策能够真正惠及广大人民群众,推动新疆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06•【字号】新政办发[2006]86号•【施行日期】2006.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新政办发〔2006〕86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推进我区城乡社会救助工作,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现就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近年来,我区相继建立健全了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灾害救助制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了医疗、教育、住房、司法、就业以及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一系列专项救助制度,建立和完善了临时救助、社会互助等措施,保障了城乡特殊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在维护新疆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我区经济与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特别是新兴工业化战略的逐步实施,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面临着新问题、新情况。

加快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解决深化改革中产生的问题和困难群众生活中遇到的困难,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程,纳入部门工作考核目标,作为领导重点督办事项,逐步建立和完善为民解困的长效机制,大力推进我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着眼于维护困难群众的基本生存权利、构建和谐新疆,加快建立健全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特困户生活救助、农村五保供养和灾民救助为主体,以专项救助为重点,社会互助为补充,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综合性、多层次覆盖全区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霍尔果斯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霍尔果斯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霍尔果斯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霍尔果斯一座位于中国最西部的中小城市,与哈萨克斯坦隔霍尔果斯河相望,常住人口不足10 万人。

就是这样一个西部小城,却越来越吸引中国企业家的目光,甚至众多GS 不远万里来霍尔果斯开设GS、
设立办事处。

而这一切的缘由都得益于霍尔果斯市推出的重磅税收优惠。

其实关于霍尔果斯的税收优惠早已推出,但具体有哪些税收优惠呢?下面是yjbys 小编为大家带来的霍尔果斯税收优惠政策,欢迎阅读。

一、股权投资类
1、新注册
①其他有限类
企业所得税按15%征收,地方税分享部分减半征收,实际税率为12%;个人所得税税率按照20%征收,采取先佂后返的支持方式,将地
方分享部分的50%拨付给企业作为扶持资金帮助企业发展。

②合伙制企业
企业所得税为零,个人所得税税率按照20%征收,地方分享部分的50%拨付企业,扶持企业发展。

二、影视传媒、软硬件开发企业、创业投资和新能源
(一)、税收优惠
享受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当年留存开发区财政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总额在300-500 万元、500-1000 万元、1000-2000 万元、
2000 万元以上的,分别按留存总额20%、25%、30%、35%的比率予以
扶持,其中软硬件开发企业增值税享受即征即退。

三、总部经济
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5 年内,可按该企业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总额,给予50%扶持资金。

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

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

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法税〔2011〕51号发布时间:2011-11-0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发改委、经信委、国税局、地税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发改委、经信委、国税局、地税局:为了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在新疆困难地区实施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公布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1〕60号),以促进和加快自治区困难地区经济发展,提高自治区经济综合实力,改善困难地区人民生活水平。

为了全面落实困难地区“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范围的确定《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中规定的“新疆困难地区”范围,是指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等三地州、其他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边境县市,共计50个县市。

(附件1)二、关于新办企业的确定《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中规定的“新办企业”是指:在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经新疆困难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或其他相关部门核准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三、关于符合《目录》企业取得收入问题的确定《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中规定的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是指从事《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取得的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

中央新疆税收政策解读

中央新疆税收政策解读
中央新疆税收政策解读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处 王志新
中央新疆税收政策解读 前言

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对新疆跨越式发展 和长治久安做出了重大战略部署,也给新 疆创造了历史性的发展机遇。为加快推进 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国家和自治 区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政策。税收优惠 政策是这一系列支持政策的重要内容。这 些税收优惠政策,对吸引企业投 资、扶 持企业成长、促进新疆经济社会发展、保 障和改善民生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2.筹建期和试生产、试运行期间取得的收 入是否确定为“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 企业在筹建期和试生产、试运行期间取得 的收入不作为享受优惠政策的起始时间计 算。企业筹建期和试生产(营业)期的确 定应符合营业常规或有正当理由,无正当 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对其核定 并确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时间。
新疆困难地区企业所得税 “两免三减半”政策

3.减半期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两免三减半” 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的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 收企业所得税期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 即:在企业所得税25%法定税率减半征税的 基础上,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的40%部 分。 (税负7.5%)
新疆困难地区企业所得税 “两免三减半”政策
51号文件的重点: 1.新办企业:在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 月31日期间,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 关规定,经新疆困难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核准注册或其他相关部门核准设立的企 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 入的组织。

新疆困难地区企业所得税 “两免三减半”政策

(二)自治区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

7.关于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迁入我区的通 知(新金函〔2010〕87号) 8.《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自治区国 家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 中央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两免三减半” 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财法税〔2011〕51号)(授权规定)

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7条)

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7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7条)中小企业是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推进新疆新型工业化、农牧业现代化、新型城镇化的重要力量。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有利于繁荣经济、活跃市场、促进就业、防范风险, 是推动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

为深入贯彻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自治区党委七届九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 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政策措施, 将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提升到战略高度加以推进, 加快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 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结合我区实际, 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优化发展环境(一)放宽市场准入。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 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 凡法律法规未禁入的所有行业和领域, 一律对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开放。

申办有限责任公司的, 股东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可以达到注册资本的70%。

(二)实行对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

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 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选择区内中小企业的产品。

鼓励符合资质条件的中小企业依法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投标。

金融机构和专业担保机构应当优先为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支持。

(三)降低鼓励类商业水电收费价格。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 2010年底前执行对鼓励类商业用水实行与工业用水同价政策, 研究制定新疆商业与非普工业电价并轨方案。

(四)鼓励中小企业吸纳新疆籍劳动者就业。

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09]11号)中的相关政策。

对中小企业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 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喀什开发区税收优惠及财政扶持一览表

喀什开发区税收优惠及财政扶持一览表
喀经开发[2012]10号
10%税率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
15%
1.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5。迁入开发区或在开发区新注册的股权投资类公司制企业,不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也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执行15%所得税率,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征收.
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财税[2011]58号、《企业所得税法》、喀经开发〔2013〕19号
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80%财政奖励
2.迁入我区的公司制股权投资类企业,公司的股权70%以上由自然人持有且自然人承诺选择我区作为其个人所得税缴纳地的,纳入我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类企业和重点鼓励类产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3。是2010年至2020年,对在新疆困难地区、国家级园区新办的鼓励类中小企业,给予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
财税[2011]58号
房产税
30%-50%的财政扶持
符合总部经济大楼优惠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房产税时可享受,享受其他房产税优惠的个人不适用本条.具体为:〈=50万元,扶持比率为30%;50-100万元,扶持比率为40%;100万元以上,扶持比率为50%.
自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喀什开发区税收优惠及财政扶持一览表

2017最新新疆税收优惠政策

2017最新新疆税收优惠政策

2017最新新疆税收优惠政策:一、股权投资类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公司制股权投资类企业,执行15%的所得税率的同时,自治区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征收;不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减免企业所得税自治区地方分享部分的70%。

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合伙人的投资收益,适用20%的个税政策,自治区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

股权投资类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和权益转让收益,以及合伙人转让股权的,依法不征收营业税。

法律依据:西部大开发政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新政办发〔2010〕187号)二、出口生产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1年至2020年,对新办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50%(含50%,下同),现有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超过70%(含70%,下同)的出口生产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但累计享受不超过5年。

(一)、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二)、免征自用房产税(三)、免征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四)、在自治区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自治区鼓励类发展产业目录范围的出口生产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同时,对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出口生产企业,在减半征收期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

(五)、对属于国家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目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口生产企业,对新办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50%、现有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70%的出口生产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法律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区出口生产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11〕117号)三、中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一)、2010年至2020年,对在新疆困难地区、国家级园区新办的鼓励类中小企业,给予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

自治区地区疏附县优惠政策

自治区地区疏附县优惠政策

鼓励投资优惠政策一、国家、自治区以及喀什地区相关政策(摘录)1、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两免三减半”政策。

同时,在“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的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

2、2010年至2020年,对新办的属于鼓励类中小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在享受“两免三减半”后,再享受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五年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3、自2011年起,凡属于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的纺织企业(包括棉纺、毛纺、麻纺、化纤和服装),在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有重大技术改造、扩大规模、生产工艺创新和延伸下游产业链的纺织企业,经过自治区认定后,可继续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4、对符合自治区农产品精深加工范围的企业,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对属于国家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5、对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区内现有规模以上和新成立的纺织企业,免征5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6、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疏附县鼓励投资优惠办法(试行)(疏政发…2012‟8号)(一)总则1、为推动疏附县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加快对外开放和经济建设步伐,依据国家、自治区和喀什地区有关政策,结合疏附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规定适用于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在疏附县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产业要求并在疏附依法纳税的企业,以及在疏附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

2011年以前设立的企业,如已享受原疏附县优惠政策的,按原政策执行;如没有享受原疏附县优惠政策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课程思政2:霍尔果斯是避税天堂吗?[3页]

课程思政2:霍尔果斯是避税天堂吗?[3页]

课程思政案例1:霍尔果斯是避税天堂吗?案例材料霍尔果斯是我国“最年轻的(县级)城市”,国境线对面就是哈萨克斯坦,这里有着著名的霍尔果斯口岸,是新疆最大的陆路与铁路综合性口岸,是新疆口岸之首。

2010年,霍尔果斯成为国家特批的企业所得税全免的特殊经济开发区。

入园企业能享受“五免五减半”(即企业所得税五年内免征,五年后减半的优惠),有效期10年。

到2014年霍尔果斯成为县级市,相关部门开始招商,优惠政策的吸引力才真正发挥出来,企业注册纷至沓来。

此后,霍尔果斯地方政府将优惠政策加码,企业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也能按照一定比例返还。

多项“福利”叠加,霍尔果斯迅速炙手可热,尤其是众多影视明星自设或加盟的公司数不胜数。

2015年,该市市场主体持有量创下历史新高。

但到2018年4月,霍尔果斯却变成了让很多人五味杂陈的四个字。

因为,在国家统一规范下,享受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门槛变高,要求前来注册的公司必须在霍尔果斯实体落户,一址一证,且还需有独立核算的财务办公室,聘请相应的工作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保,配备办公室的保险柜、桌椅等设备设施,在此开展日常的经营管理活动。

因此,前来霍尔果斯注册的公司锐减。

据当地一家规模较大的财税代理公司财务总监李某某介绍,原来霍尔果斯这边有300多家一条龙代理公司,现在小公司基本上都倒闭了,只剩下几十家了。

因此,他不建议影视公司再过来注册。

“别跟我提霍尔果斯,一说我就血压高。

”编剧汪某某一听记者找他聊霍尔果斯时,他先是不欲多言,后来还是忍不住倒了苦水。

2017年3月,汪某某带着他的XXX影视公司来霍尔果斯注册了分公司。

“当时全行业的影视公司几乎都去霍尔果斯开了公司,我们的合作方也要求我们去开一个。

说那边税低,而且也都是合法的。

”但现在更让影视公司焦灼的是,“霍尔果斯开不出来发票了”。

汪某某在霍尔果斯的公司因为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发票却无法足额领到,导致应收账款难以回笼。

“我们融资本来就困难的情况下,原来的钱还拿不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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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
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53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指示精神,现就新疆困难地区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尚未出台,喀什、和田的工厂可待政策明确后,选择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12月收入的确认问题
二、新疆困难地区包括南疆三地州、其他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边境县市。

三、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是指以《目录》中规
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四、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五、按照本通知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减半期内,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目录》,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根据新疆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情况适时调整。

七、对难以界定是否属于《目录》范围的项目,税务机关应当要求企业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结合其他相关材料进行认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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