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守准则》及《专业投资者规则》的建议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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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的公告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的公告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公布日期】2023.11.24
•【文号】中基协发〔2023〕23号
•【施行日期】2023.11.24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告
中基协发〔2023〕23号
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的
公告
为了加强从业人员自律管理,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促进基金行业机构合规、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关于实施〈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规定》进行了修订。

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 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
2. 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修订说明
3. 关于实施《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规定
4. 关于实施《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规定修订说明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23年11月24日。

《证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准则》证券从业人员要

《证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准则》证券从业人员要

遵守的职业道德准则是非常重要的。

作为证券从业人员,你将面临着众多挑战和诱惑,但只有遵守职业道德准则,才能保持行业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一、诚实守信在证券交易中,诚实守信是最基本的要求。

证券从业人员必须诚实地向客户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不能故意误导或隐瞒重要事实。

在证券交易中,必须坚守诚信原则,不得从事欺诈、操纵市场或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二、保护客户利益证券从业人员必须以客户利益为先,全心全意为客户谋取利益。

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充分了解客户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为客户提供合理、适当的投资建议和服务。

也需要遵守客户隐私保护的相关规定,妥善保管客户信息,防止信息泄露。

三、遵守法律法规在证券交易中,遵守法律法规是最基本的要求。

证券从业人员需要严格遵守监管部门的规定,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在交易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交易活动的合法合规。

四、谨慎勤勉证券从业人员需要保持谨慎和勤勉的态度。

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对市场风险和投资风险有充分的认识,做到理性投资,杜绝盲目跟风。

也需要保持勤勉的工作态度,努力提升专业能力,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

五、维护行业声誉证券从业人员需要维护行业的声誉,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

在交易过程中,需要遵守职业操守,不得从事损害行业声誉的行为。

也需要积极参与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个人观点与理解作为证券从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准则是维护行业秩序和保护客户利益的重要保障。

只有严格遵守道德规范,才能赢得客户的信任,确保交易活动的稳健、健康发展。

也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素养,加强风险意识,做到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最大程度地保护客户利益和行业声誉。

总结回顾在证券从业人员的职业生涯中,遵守职业道德准则是至关重要的。

诚实守信、保护客户利益、遵守法律法规、谨慎勤勉和维护行业声誉是证券从业人员需要始终遵守的基本准则。

只有严格遵守职业操守,才能确保证券交易活动的稳健、健康发展。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需要严格遵守证券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准则,努力提升自身素养,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

香港证券从业卷一模拟题07

香港证券从业卷一模拟题07

29/51. 保险业监督的主要职责及权力包括:I. 授权及监管保险人。

II. 直接授权或监督保险代理人。

III. 在网页上登记所有的保单及相关数据。

IV. 可将部份职能转授予其它自律性监管机构来执行。

A.只有I、II。

B.只有I、IV。

C.只有II、III、IV。

D.I、II、III、IV。

2.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的目标是:I. 减低在证券期货业内的系统风险。

II. 保证投资者不会因市场波动而受损失。

III. 提高公众对证券及期货业的运作及功能的了解。

IV. 减少在证券期货业内的犯罪行为及失当行为。

A. 只有I、II、III。

B. 只有I、II、IV。

C. 只有I、III、IV。

D. I、II、III、IV。

3.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企业融资部负责:I. 为公司上市事宜提供建议。

II. 审核上市公司的资本预算。

III. 执行适用于上市公司的证券法例。

IV. 监察联交所与上市事务有关的活动。

A. 只有I、II。

B. 只有II、III。

C. 只有III、IV。

D. 只有I、III、IV。

4. 香港金融市场的中介人包括:I. 金融策划顾问II. 保险经纪III. 证券经纪IV. 专业会计师A. 只有I、II、III。

B. 只有I、II、IV。

C. 只有I、III、IV。

D. I、II、III、IV。

5. 根据《公司条例》,公司的特点包括:I. 公司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II. 公司须对其董事所作的行为及承诺负责。

III. 除非被解散,否则公司可永久存在。

IV. 公司可采取法律行动起诉其它人。

A. 只有I、II、III。

B. 只有I、II、IV。

C. 只有I、III、IV。

D. I、II、III、IV。

6. 以下哪些有关于公司组织大纲的描述是正确的﹖I. 除非公司宗旨为慈善目的,并不会向其股东派发股息,否则必须列明公司宗旨。

II. 公司的股份价值必须以港币计值。

证券从业人员后续培训要求

证券从业人员后续培训要求

证券从业人员后续培训要求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和不断变化的法规要求对证券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有更高的要求。

为了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确保市场的稳定和公平,证券从业人员需要进行后续培训。

1.法律法规培训:证券从业人员需要接受定期的法律法规培训。

这包括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制定的证券法规以及相关法律和条例的更新和解读。

培训课程应包括证券法律法规的基本概念、证券交易规则以及投资者保护等内容。

2.投资理论和投资策略培训:证券从业人员需要掌握最新的投资理论和策略,以便为投资者提供准确和全面的投资建议。

培训课程应包括证券市场分析、股票和债券投资、衍生品交易以及投资组合管理等内容。

3.风险管理培训:证券市场存在各种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证券从业人员需要学习和掌握风险管理的方法和工具,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市场的稳定。

培训课程应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等内容。

4.道德操守培训:证券从业人员需要遵守道德规范和职业操守,保持诚信和透明度,为客户提供真实、准确和有益的信息和建议。

培训课程应包括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准则、内幕交易禁止和信息保密等内容。

5.市场监管培训:证券市场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证券市场的运作,确保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证券从业人员需要了解并遵守相关的市场监管规定,配合监管机构的工作。

培训课程应包括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力、市场监管机制以及违规行为的处理等内容。

总之,证券从业人员的后续培训要求涵盖了法律法规、投资理论和策略、风险管理、道德操守和市场监管等多个方面。

通过不断学习和提升专业素养,证券从业人员可以更好地为投资者提供服务,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证券从业职业规范

证券从业职业规范

证券从业职业规范一、引言证券从业人员作为金融市场中的重要角色,承担着重要的职责和使命。

为了确保金融市场的健康运作,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相关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制定了一系列的职业规范。

本文将详细介绍证券从业职业规范的重要性及其内容。

二、伦理道德规范伦理道德规范是证券从业人员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诚实守信。

证券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故意伪造、隐瞒、篡改或者散布虚假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2. 职业操守。

证券从业人员应当秉持职业操守,维护客户利益,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害客户权益,必须为客户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服务和建议。

3. 保密义务。

证券从业人员应当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息,不得未经授权擅自披露或泄露客户信息。

三、专业素养规范专业素养是证券从业人员必备的素质,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学术背景和技能。

证券从业人员应该具备良好的学术背景和专业技能,包括金融、经济、法律等方面的知识,以及证券投资、风险评估和资产配置等专业技能。

2. 业务能力和风险识别。

证券从业人员应具备较高的业务能力和风险识别能力,能够准确判断市场走势,理性分析风险,并及时向客户提供专业建议。

3. 持续学习和提升。

证券从业人员应当积极参与学术研究和业务培训,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适应市场的变化和发展。

四、市场行为规范市场行为规范是为了规范证券从业人员在市场中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遵守法律法规。

证券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尊重市场规则,并及时了解政策变化和监管要求。

2. 不从事擅离职守的行为。

证券从业人员应当专注于自己的职责范围,不得从事与工作职责不相符的活动,避免发生利益冲突。

3. 不参与操纵市场。

证券从业人员应当坚决抵制操纵市场、操纵股价等违法行为,不得以损害投资者利益为代价谋求个人利益。

五、养成良好职业习惯养成良好职业习惯是提升证券从业人员素质的重要一环。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期货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07.15•【文号】•【施行日期】2024.07.1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关于发布《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会员单位:为做好《期货和衍生品法》配套规则的修订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协会自律规则体系,协会对《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适当性细则》)。

《适当性细则》已经第六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2024年7月15日附件1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2024年6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指导、督促期货行业有效落实适当性管理要求,维护交易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期货经营机构、期货公司子公司(以下统称“经营机构”)向交易者公开销售或者非公开转让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或者为交易者提供证券期货和衍生品等相关业务服务,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和本细则的要求,制定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在经营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向交易者销售适当的产品或者提供适当的服务。

第四条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按照《办法》、本细则及其他规定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交易者分类第五条经营机构向交易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充分了解《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交易者信息,可以采用但不限于以下方式:(一)查询、收集交易者资料;(二)问卷调查;(三)知识测试;(四)其他现场或非现场沟通等。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及我国的完善建议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及我国的完善建议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及我国的完善建议作者:廖佩玉周可斌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2期摘要随着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和金融创新的稳步推进,进而对投资者的投资者承受风险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的考量。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在我国的设立并完善就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本文主要通过概要介绍美国,欧盟以及香港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及案例,希望对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投资者适当性建议作者简介:廖佩玉,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经济法研究生;周可斌,安徽省证监局。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055-02根据《金融产品和服务零售领域的客户适当性》中所给出的定义,适当性是指“金融中介机构所提供的金融产品或服务与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标、风险承受水平、财务需求、知识和经验之间的契合程度”,换句话说投资者适当性的目标就是让金融机构“Know your customer”,以便“To sell right product to the right investors”。

这项措施是伴随着新兴的金融产品而产生的,它以投资者风险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为核心,其目的是避免将金融产品提供给风险并不匹配的投资群体,引起投资者误解而产生较大的风险。

可以肯定的是无论国内还是国外的监管机构其目的使得投资者利益最大化。

一、美国适当性制度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最早出现在美国,最初只是规范证券经纪商行为的商业道德。

20世纪20年代的金融危机以后,根据《1938年马罗尼法》(The Maloney Act of 1938),即《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5章A部分的修正案)设立全美证券商协会(NASD),即现在的美国金融行业监管协会(FINRA)的前身,当时设立协会的主要目的之一是加强场外市场的自律管理。

NASD为了确保场外市场证券交易的公平和有序,制定了一系列规则,其中就有投资者适当性原则,即Rule2310(a):会员在向投资者推荐某种证券买卖或者交易时,要有合理根据认为这种推荐适合该特定投资者,对该特定投资者的判断取决于投资者向会员公开的(如有)其他持股情形以及财产状况和需求。

证券投资顾问执业行为准则

证券投资顾问执业行为准则

证券投资顾问执业行为准则
证券投资顾问执业行为准则是规范证券投资顾问行业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要求的指导性文件。

这些准则旨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提升证券投资顾问的专业水平和声誉。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证券投资顾问执业行为准则:
1. 诚实、守信原则:证券投资顾问应当诚实、守信,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要求,确保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不得故意误导投资者。

2. 客户利益优先原则:证券投资顾问应当将客户的利益置于首位,遵循客户授权和利益,积极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投资建议和服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或其他不当手段谋取私利。

3. 适当性原则:证券投资顾问应当在了解客户的投资目标、风险承受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基础上,提供适合客户的投资建议,确保投资产品与客户的投资需求相匹配。

4. 投资者教育原则:证券投资顾问应当积极提供投资者教育,帮助客户增加投资知识和风险意识,使客户能够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5. 保密原则:证券投资顾问应当对客户的个人信息和投资情况保密,不得未经客户授权泄露或滥用客户信息。

6. 避免利益冲突原则:证券投资顾问应当识别、监测和管理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客户利益,确保自身利益不干扰或损害客户利益。

7. 专业能力原则:证券投资顾问应当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确保具备适当的资质和技能,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投资咨询和服务。

这些准则通常由行业协会、监管机构或法律法规制定和监管,证券投资顾问应当自觉遵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证券投资顾问执业行为准则

证券投资顾问执业行为准则

证券投资顾问执业行为准则证券投资顾问是金融市场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的专业人士。

他们的职责是为投资者提供专业的投资建议和服务,帮助投资者实现其投资目标。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和透明,证券投资顾问应当遵守严格的执业行为准则。

以下是证券投资顾问应当遵守的执业行为准则。

第一,独立自主。

证券投资顾问应当保持独立、客观和中立的立场,不受其他利益方的干扰。

他们应当避免与客户存在利益冲突,并及时披露任何可能影响其中立性和独立性的利益冲突。

第二,诚实守信。

证券投资顾问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不得故意隐瞒或歪曲事实。

他们应当遵循职业道德,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任何不正当的行为,如虚假宣传、操纵市场等。

第三,尽职尽责。

证券投资顾问应当以客户的最佳利益为导向,根据客户的投资目标和风险偏好,提供合适的投资策略和建议。

他们应当对所提供的投资建议和服务负责,并及时向客户披露任何可能对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四,专业水平。

证券投资顾问应当具备良好的专业素养和巩固的专业知识。

他们应当不断学习和更新自己的专业知识,提高自己的投资分析技能。

同时,他们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努力提升自己的投资分析能力,确保提供的建议和服务具备一定的专业水平。

第五,保护客户利益。

证券投资顾问应当将客户利益放在首位,尽力保护客户的权益。

他们应当确保客户的资金安全,不得盗用客户资金或滥用客户信息。

在投资决策中,他们应当根据客户的投资目标和风险偏好提供合理的投资建议,不得违背客户意愿或强迫客户进行不适当的投资。

第六,保密性。

证券投资顾问应当严格保守客户的隐私信息,不得将客户的个人信息泄露给未经授权的第三方。

他们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安全制度,确保客户信息的保密性。

通过遵守以上的执业行为准则,证券投资顾问能够保证自己的执业行为符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要求,为投资者提供真实、准确、个性化的投资建议和服务,维护市场的公平和透明,同时保护客户的权益。

6.香港证券市场登记结算体系介绍

6.香港证券市场登记结算体系介绍

终端或计算机之间的联接,以传送指令并从托 管者数据库中返回客户信息 证券借贷 代扣预提税款 衍生品的处理和结算 提供针对某些国家(特别是新兴市场)的简报 现金计划和现金管理 确保实物凭证和相关文件有条不紊
14
证券托管
5、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托管
资金的存入 投资者可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电汇、支票或现金等方式将资金存入到证券公司在商业银行开立的客户 资金账户中,并通过书面、电子、传真、电话等方式通知指示证券公司存入; 机构投资者可通过SWIFT等方式直接办理资金存入; 少数在港中资券商开始为个人投资者提供银证转帐服务。 资金取出 投资者可通过书面、电子方式(网站、手机、邮件)、传真或电话等方式提交取款指令; 部分大型券商也为机构投资者提供SWIFT的资金取款服务; 银证转帐。
香港结算的中央结算系统不仅支持联交所交易的结算,还支持非交易所交易的结算
联交所交易
非联交所交易
持续净额交收 中央担保
已划分的买卖 逐笔非担保交收
交收指示的交易(SI) 逐笔非担保交收
投资者指示的交易(ISI) 逐笔非担保交收
已划分的买卖:被经纪参与者单独划分出来的证券交易,或被香港结算基于风险控制的角度单独划分出来的交易; 交收指示的交易:经纪商或托管商之间基于股份借贷、股份组合转移等在中央结算系统中各自输入交收指令并配对成交 的交收。 投资者指示的交易:是投资者与经纪商或托管商之间的交易,操作同SI。 非担保交收的结算方式可以选择RDP、DVP或FOP。
证券登记
场外市场尤其是针对区域股权市场,可考虑引入香港过户处做法,由证监会认可的多家商业机构为非 公众股份公司甚至有限责任公司置备股东名册,提供集中登记,为场外股份或股权融资奠定基础。
证券托管
随着场内业务的多元化以及场外业务的发展,特别是私募金融产品的发展,多级托管模式应成为个性 化托管服务的基础;对于私募金融产品的托管服务内容有待进一步深入挖掘,特别是可发展更多非直 接与交易相关的托管增值服务。

香港证券及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温习手册整理版-HK

香港证券及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温习手册整理版-HK
2.2财政司司长与政务司司长、律政司司长及11名局长同属政府的最高层官员。财政司司长的主要职责是督导财经、金融、经济及就业事务的政策制定及实施工作。财政司司长是外汇基金咨询委员会主席,该委员会是香港金融管理局的监督机构。
2.3在2002年7月1日实施部长问责制之前及之后,财政司司长对证监会均具有全部有效权力。财政司司长可要求证监会向其提供有关证监会为实践宗旨及履行职能而采用的原则、规定及政策方面的资料。《证券及期货条例》规定,证监会可就证券期货业的事务向财政司司长提出意见及提供资料。证监会须向财政司司长汇报有关其预算案、年度财务报告及借款要求等所有财经事务,以待审批。就公司而言,如发生事故,财政司司长可于必要时委任审查员及调查员加以处理。
_公司架构
_股本及债权证
_会议及程序_Leabharlann 东、董事及高级人员_审计与调查
_清盘
第3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1制订《证券及期货条例》的背景
2第I部—导言
3第II部—证监会—其架构、目标、职能、权力及责任
4第III部—交易所公司、结算所、交易所控制人、投资者赔偿公司及自动化交易服务
5第IV部—投资要约
6第V部—发牌及注册
1.13随后在1973年3月发生的股灾亦同样刺激当局推出新的监管措施,即按公司法修订委员会的建议制定《证券条例》及《保障投资者条例》。《证券条例》建立了一个由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一政府机构及证券事务监理专员组成的监管架构。
1.14 1987年10月发生的全球股灾促使当局对监管架构作出进一步检讨,即委任由戴维森担任主席的证券业检讨委员会(「戴维森委员会」)负责检讨金融市场,并最终采纳其建议。
_鼓励开发新产品及服务;
_协助提高金融市场专业人员的质素及技能;及

香港证券从业卷一模拟题-1

香港证券从业卷一模拟题-1

香港证券从业卷一模拟题-1卷11. 香港各金融监管机构致力防止:I. 洗黑钱活动II. 市场失当行为III.资金随便进出香港市场IV. 基金经理将资金在股票及外汇等投资之间转换。

A. II、III。

B. I、II。

C. I、II、IV。

D. I、III、IV。

2. 以下哪些描述可反映以监管机构评审结果为本制度的理念﹖I. 该制度关注于最高披露限制及提供有关公开发售的资料。

II. 由监管机构筛选出不受欢迎参与者及不受欢迎发售。

III. 股份发售须确保发起人与投资之间存在公平均势,或投资公众拥有风险与回报之间的公平均势。

IV. 本地监管机构的规管及评审标准较外地严格得多。

A. I、III。

B. II、III。

C. I、II、IV。

D. II、III、IV。

3. 以下各项中,哪些是正确的﹖I. 由金银业贸的成员发起的「纸黄金计划」由证监会负责授权。

II. 强积金管理局负责审批核准注册计划的受托人的事务。

III. 强积金管理局处理与强积金产品及核准受托人有关的投诉,必要时提交予证监会或其它监管机构以采取行动。

IV. 与投资有关的人寿保险由保险业监督认可。

A. I、III。

B. II、III。

C. I、II、III。

D. II、III、IV。

4. 《证券及期货条例》规定,就证券及期货合约而言,在任何情况下,如某人蓄意或罔顾后果地制造下述何种情况,则虚假交易即告发生﹖I. 设定非真实的价格。

II. 稳定价格。

III. 维持非真实的价格水平。

IV. 进行并无实益拥有权转变的虚售交易。

A. I、II、III。

B. II、III、IV。

C. I、III、IV。

D. I、II、III、IV。

5. 以下哪些与证监会有关的委员会的描述是正确的﹖I. 单位信委员会核准单位信托、互惠基金。

II. 股份登记机构纪律委员会初步聆讯及确定股份登记机构有关的纪律事项。

III. 投资者教育咨询委员会就设定投资者教育目标向证监会提供意见或支持。

香港证券及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温习手册整理版-HK

香港证券及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温习手册整理版-HK

温习手册卷一基本证券及期货规例证券及期货从业员资格考试考试纲要第1章:香港金融业监管概览1 金融产品与服务及其监管制度2 监管机构3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4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5 香港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及中介人第2章:有关的香港法例的原则及《公司条例》1 香港法律制度概述2 《公司条例》及有关事宜_ 公司架构_ 股本及债权证_ 会议及程序_ 股东、董事及高级人员_ 审计与调查_ 清盘第3章:《证券及期货条例》1 制订《证券及期货条例》的背景2 第I部—导言3 第II部—证监会—其架构、目标、职能、权力及责任4 第III部—交易所公司、结算所、交易所控制人、投资者赔偿公司及自动化交易服务5 第IV部—投资要约6 第V部—发牌及注册7 第VI部—关乎中介人的资本规定、客户资产、记录及审计8 第VII部—中介人的业务操守9 第VIII部—监管及调查10 第IX部—纪律11 第X部—干预的权力及法律程序12 第XI部—证券及期货事务上诉审裁处13 第XII部—对投资者的赔偿14 第XIII部—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第XIV部—关于证券及期货合约交易等的罪行15 第XV部—权益披露16 第XVI部—杂项条文17 第XVII部—废除及有关条文第4章:发牌及附属条例1 证监会的发牌制度2 资本规定_ 《证券及期货(财政资源)规则》3 《证券及期货(客户证券)规则》4 《证券及期货(客户款项)规则》5 《证券及期货(备存记录)规则》6 《证券及期货(成交单据、户口结单及收据)规则》7 《证券及期货(帐目及审计)规则》第5章:业务操守及客户关系1 证监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2 基金经理操守准则3 企业融资顾问操守准则4 股份登记机构操守准则第6章:业务运作及实务1 适用于证监会的注册人和持牌人的管理、监督及内部监控指引2 洗黑钱及恐怖分子筹资活动_ 证监会就防止洗黑钱及恐怖分子筹资活动发出的指引3 互联网交易及顾问服务4 自动化交易服务5 除《证券及期货条例》以外的卖空规定6 未获缴约的造访_ 证券及期货(未获邀约的造访—豁免)规则7 中介人的承保范围_ 证券及期货(保险)规则第7章:证券、期权及期货1 证券交易_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业务_ 证券保证金融资2 在联交所买卖的期权3 在香港期货交易所进行的期货合约买卖4 就证券及期货合约提供意见第8章:其它证监会规管活动1 机构融资及机构融资顾问_ 联交所颁布的上市规则_ 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2 资产管理_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_ 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3 杠杆式外汇交易第9章:市场失当行为、不当交易行为及遵守法则1 《证券及期货条例》所述的市场失当行为_ 《证券及期货条例》对市场失当行为的定义_ 内幕交易_ 虚假交易_ 操控价格_ 操纵证券市场_ 披露关于受禁交易的资料_ 披露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_ 不构成市场失当行为的操守(安全港守则)_ 欺诈及欺骗2 不当交易行为3 投资者赔偿安排4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5 遵守法规与有关问题_ 企业管治_ 高级管理层、董事及少数股东第1章:香港金融业监管概览目录本章概览1学习重点11 金融产品与服务及其监管制度3引言 3香港监管机构的宗旨 3过往的监管问题 52 监管机构6政府各级的角色 6香港的金融监管机关 83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12监管职能及架构 12董事会、委员会、审裁处及工作小组 14证监会营运部门的职能 16纪律处分权力、纪律行动、纪律处分程序及惩罚 18与政府、地方及境外监管机构及国际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组织的相互作用 194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215 香港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及中介人22概要 25要点 25本章概览本章向读者概述香港金融服务业及其监管制度:●本章先简单介绍向投资者提供的产品及服务,以及必须实施监管的原因。

《银行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准则》课件

《银行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准则》课件
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
《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
修订背景
修订原则 修订主要内容 银行业从业人员要求 实行名单惩戒机制 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高管要求 如何贯彻落实
1 修订背景
为贯彻习总书记关于让党员干部“不敢腐”“不 能腐”“不想腐”的反腐治理讲话精神,落实中央 “八项规定”、反“四风”要求,实施银保监会党 委和驻会纪检组关于银行业清廉金融文化建设的③工 作部署,推动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 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的通知》《中国银保监会办 公厅关于预防银行业保险业从业人员金融违法犯罪 的指导意见》等多个规范性文件的施行。
名单惩戒机制落实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 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国银监会 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的通知》《关于 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的通知》、国家发改 委等七部委印发的《关于加强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监督管理工 作的通知》等规范中关于建立失信惩戒制度的要求。
《银行业服务客户 公平对待客户 保护客户信息 充分披露信息 妥善处理客户投诉
第四章
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接受、配合监管工作 遵守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规定
协助有权机关执法 举报违法行为
服从应急安排
守护舆情环境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接受所在机构管理 接受自律组织监督 惩戒及争议处理 高管规范
对高管提出“带头遵守、模范践行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在战略 制定和绩效管理等工作中融入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考量”“全面推动 所在机构营造良好从业氛围和工作环境”等要求。
7 如何贯彻落实
一是通过解读、培训、研讨等多种方式向银行业从业人员全面宣 讲有关制度规定。

HKSI香港证券执业考试-卷六-温习问题

HKSI香港证券执业考试-卷六-温习问题

第一章一般监管架构2、法律及规例架构问题1:谁负责规管香港的基金经理?答案1:香港的基金经理须获证监会发牌或注册。

证监会为主要的主管,但是注册机构的前线主管是金管局。

问题2:说出证监会规管集体投资计划的两大类活动。

答案2:认可集体投资计划,以及监控和监督参与集体投资计划的中介人。

问题3:说出在《证券及期货条例》定义下视为“资产管理”中的一项“资产”种类。

答案3:为另一人以组合形式管理的证券及期货合约。

问题4:在《证券及期货条例》的制度下,集体投资计划与资产管理有何关连?答案4:在资产管理的释义中,“证券”属于一个资产类别,其管理可根据第9类受规管活动进行,而证券的释义亦包含集体投资计划。

问题5:在证券及集体投资计划方面,财政司司长有何权力?答案5:财政司司长可依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发出公告,宣布《证券及期货条例》界定以外的某个安排列为证券(《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92条)或集体投资计划(《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93条)。

问题6:为何集体投资计划的广告须经证监会认可?答案6:因为证监会有责任确保:旨在诱使公众对某些发售投资的广告,并无虚假的陈述,或以其他方式误导公众,从而产生令公众损失的风险。

3、监管机构问题7:试列举证监会负责认可集体投资计划及向管理该计划的人士发出牌照的部门。

答案7:投资产品部负责认可集体投资计划,而发牌科负责向从事受规管活动的法团及个人发出牌照。

问题8:证监会是否政府机构?答案8:不是,证监会是依法成立的非政府组织。

问题9:金管局为何要参与资产管理及集体投资计划规管?答案9:由于受金管局规管的认可财务机构可能从事第9类受规管活动(即提供资产管理),因此认可财务机构不再免受《证券及期货条例》的规管。

认可财务机构亦可能从事与强积金有关的活动,并被纳入积金局的规管及监督范围。

此外,认可财务机构亦可能从事与保险有关的集体投资计划的业务,故在保监局的监督范围内又出现重迭。

因此,金管局及其他监管机构必须共同参与有关的规管。

证券从业人员执业道德准则

证券从业人员执业道德准则

证券从业人员执业道德准则导言:证券从业人员是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他们的言行举止直接影响着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的利益。

为了规范从业人员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正竞争,证券行业制定了《证券从业人员执业道德准则》。

本文将就该准则进行详细介绍,以期引导证券从业人员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念,推动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一、责任与诚信作为证券从业人员,首要的职责是维护投资者利益、保护市场秩序。

诚信是从业人员的基本品质,要求他们在交易中遵守法律法规,坚守职业道德,不得故意误导投资者,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谋取私利。

此外,从业人员还应当勤勉尽责,充分了解客户需求,并按照客户的利益进行投资建议。

二、保密与谨慎证券从业人员应当保守客户信息,不得泄露客户的投资意向、资金状况等敏感信息。

同时,从业人员应当谨慎对待自己的投资行为,避免利用职务之便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违法行为。

保护客户的隐私和自身的声誉是证券从业人员应当时刻牢记的职业道德要求。

三、公平与公正证券市场是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证券从业人员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他们应当客观公正地对待不同投资者,不得因个人原因歧视或偏袒某些投资者。

此外,从业人员还应当遵循交易纪律,不得操纵市场或传播虚假信息。

四、学习与提升证券行业发展迅速,从业人员应当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他们应当积极参加相关培训,了解最新市场动态和法律法规的变化,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只有不断学习和提升,才能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服务,更好地适应市场的变化。

五、合规与监督证券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公司内部规章制度,执行合规管理,不得违反公司规定进行违法违规行为。

同时,他们还应当接受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督,如国家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主动配合监管工作,及时报告相关情况,确保自身行为的合法合规。

六、责任与义务作为从业人员,他们应当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首先,他们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要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管理人员职业操守准则

管理人员职业操守准则

管理人员职业操守准则第一条要象热爱生命一样热爱企业,认同公司企业文化,自觉遵守和执行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在一切业务活动中要“慎微、慎独、慎始、慎终”,做到廉洁从业,远离腐败。

第二条要树立企业利益至高无上的理念,以忠为本、以德治企,一切工作和行为都要从维护企业利益和形象出发,象办自己的事情一样办企业的事情,敢于同一切损害公司利益和形象的行为做斗争。

第三条要奉行守法、廉洁、诚实、敬业的职业道德。

要明确意识到,任何违纪行为都有可能导致违法的后果,对此,要保持高度的警惕。

第四条要遵循“任何风险都可以控制,任何违章都可以预防,任何事故都可以避免的”安全理念。

“我们没有任何理由发生事故”,有效的预防减少事故,是我们管理人员义不容辞的责任。

第五条树立“预防胜于治疗”的反腐理念,认真参加公司反腐倡廉教育活动,自觉接受监督,严格执行制度,在遵章守纪上绝不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

第六条要明晰公与私的警戒线、个人与家庭的情感线、纪律与法律的高压线。

纯洁社交圈,净化生活圈,规矩工作圈,管住活动圈。

始终牢记“四个千万不能”。

第七条要强化遵纪守法意识,养成规范从业、谨慎用权的职业习惯,确保职业生涯安全,做到不为私心所扰,不为名利所累,不为物欲所惑。

第八条具体要做到:(一)不在招标采购、人事组织等工作和活动中违反程序办事,弄虚作假、以权谋私,损害企业利益。

(二)不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三)不私自参加承包商、供应商及外委施工单位吃请和以任何理由对承包商、供应商及外委施工单位吃、拿、卡、要,以及采取任何形式的私下交易。

(四)不接受承包商、供应商和外委施工单位私自馈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及支付凭证等,如果业务关联单位馈送钱、物,管理人员应礼貌拒绝或退回,并向对方解释公司的有关规定。

确实难以回绝的礼品或礼金,必须按规定上缴公司或有关部门,不准个人截留。

(五)不违反工程施工、设计、监理管理标准,不与设计、施工、监理人员互相串通变更设计内容,降低质量或工程量的验收标准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准则》的通知-中证协发〔2020〕132号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准则》的通知-中证协发〔2020〕132号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准则》的通知正文:----------------------------------------------------------------------------------------------------------------------------------------------------关于发布《证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准则》的通知中证协发〔2020〕132号各证券经营机构:为深入践行行业文化理念,加强证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防范道德风险,维护行业声誉,保护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我会组织起草了《证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准则》,经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证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2020年8月6日附件证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准则为深入践行行业文化理念,加强证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防范道德风险,维护行业声誉,保护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准则。

一、敬畏法律,遵纪守规。

从业人员应遵从宪法,对证券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以及道德准则心存敬畏,牢固树立依法合规、遵德展业理念,自觉接受监管和自律管理,抵制违反规则及道德准则的行为。

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从业人员应表里如一、言而有信,珍视行业声誉与职业声誉,坚守契约精神,保护并合理运用受托资产,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自觉抵制弄虚作假、误导欺骗等行为。

三、守正笃实,严谨专业。

从业人员应恪守职业操守,规矩做事、踏实做人、不偏不倚,客观、审慎、专业地为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服务,自觉抵制利用资源、信息等不对称损害客户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审慎稳健,严控风险。

从业人员应牢固树立风险底线意识,提高风险识别、应对和化解能力,审慎执业,主动履行报告义务,严防执业过程中因不当行为带来的各类业务风险,自觉抵制侥幸心理与短视行为。

香港持牌人操守准则

香港持牌人操守准则

香港持牌人操守准则1.引言1.1 概述香港持牌人操守准则是指在香港金融行业中,持有相关执照的人员需要遵循的一系列行为规范和道德准则。

这些准则旨在确保持牌人在开展金融服务时能够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客户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提升金融业的专业形象。

随着香港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全球化竞争的加剧,人们对金融从业人员的职业操守要求也越来越高。

持牌人操守准则的出台是为了增强香港金融业的透明度和稳定性,并建立起一个具有高度诚信和专业精神的金融从业者队伍。

操守准则详细规定了持牌人在金融服务中应遵循的一系列行为准则,如:诚实守信、客户至上、保守合规、尊重潜在利益冲突等。

持牌人不仅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还要严守职业操守,秉持着诚信、谨慎、恪守道德的原则开展业务。

此外,持牌人操守准则还鼓励持牌人积极参与金融行业的自律和监管,加强对自身行为的监督和评估,不断完善个人的职业素养和道德观念,从而建立起一个更加可靠和可信赖的金融行业。

在全球金融业不断面临各种挑战和风险的背景下,持牌人操守准则的推行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规范金融从业人员的行为举止,可以增强金融机构和市场的稳定性,提升投资者信心,并为香港金融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总体而言,香港持牌人操守准则的出台是香港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从业人员的一项重要管理措施,旨在引导金融从业人员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念,增强对金融业务的专业素养和法律意识,为香港金融市场的繁荣与稳定立下了坚实的基础。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包括以下内容:文章结构部分旨在为读者提供对整篇文章的概览,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文章的组织和逻辑结构。

首先,我们将简要概述整篇文章的主要内容和结构。

文章将围绕香港持牌人操守准则展开讨论,通过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来论述。

引言部分将介绍香港持牌人操守准则的背景和意义。

我们将概述该准则的起源、目的和适用范围,以及为什么这个准则对于香港持牌人的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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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C
《操守準則》及《專業投資者規則》的建議修訂
《操守準則》的建議修訂
分銷商以贈品推銷個別投資產品
《操守準則》將加入新段落第 3.11 段如下:
勤勉盡責
3.11分銷商以贈品推銷個別投資產品
1. 向客戶推銷個別投資產品時,持牌人或註冊人不應提供具金錢價值的贈品(費用及收
費折扣除外),以免分散客戶對投資產品特點的注意。

投資者分類
《操守準則》將加入新段落第 5.1A 段如下:
有關客戶的資料
5.1A 認識你的客戶:投資者分類
(a) 除非客戶為專業投資者,否則持牌人或註冊人在執行認識你的客戶程序時,應查詢每名
客戶對衍生工具的認識,並將具備相關知識的客戶歸類為“對衍生工具有認識的客
戶"。

(b) 客戶如符合以下條件,可視為對衍生工具有認識:
(i) 曾接受與衍生產品有關的訓練或修讀相關課程;
(ii) 曾進行衍生產品交易;或
(iii) 目前或曾經從事與衍生產品有關的工作。

備註
如某客戶之前並沒有歸類為“對衍生工具有認識的客戶",持牌人或註冊人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應向該客戶推銷非上市衍生產品。

持牌人或註冊人只可在遵從《操守準則》第5.2及5.3段的規定,而所作出的建議是適合客戶的情況下,才可向“對衍生工具有認識的客戶"推銷非上市衍生產品。

如客戶沒有衍生工具知識但主動提出有意認購非上市衍生產品,持牌人或註冊人應就擬進行的交易向客戶提出警告,並向客戶提供恰當的意見,當中包括評估有關交易對客戶是否合適。

評估投資產品對該客戶是否合適時,須考慮(除其他事項外)客戶的個人情況(例如資產組合總值、資產集中程度及就某市場或資產類別須承擔的風險)。

持牌人或註冊人應將所提出的警告及與客戶溝通的內容記錄下來。

如評估結果顯示產品並不適合客戶,持牌人或註冊人應以審慎的態度向客戶提供服務,同時應依照本守則GP1的原則,在維護客戶最佳利益的前提下行事。

若持牌人或註冊人預期不會向有關客戶提供非上市衍生產品的服務,則無須向該客戶查詢其對衍生工具的認識。

若客戶之前沒有歸類為“對衍生工具有認識的客戶",但後來表示有意認購非上市衍生產品,則持牌人或註冊人應向該客戶查詢相關資料。

銷售前披露金錢利益及非金錢利益
《操守準則》將加入新段落第 8.3 段如下:
為客戶提供資料
8.3 銷售前披露金錢利益及非金錢利益
A部
披露金錢利益
如屬可量化的金錢利益
(i) 披露具體資料
明確收取報酬的安排
1. 凡持牌人或註冊人及/或其任何有聯繫者明確地就分銷投資產品從產品發行人(直接
或間接)收取金錢利益,該持牌人或註冊人應披露,該持牌人或註冊人及/或其有聯繫者可收取的這項金錢利益[的金額或佔投資額的確實百分率 – 方案1.1或佔投資額的百分率範圍或百分率上限 – 方案1.2]
並非明確收取報酬的安排
2. 凡持牌人或註冊人非明確地就分銷本身或其任何有聯繫者發行的投資產品收取金錢利
益,該持牌人或註冊人應以下述方式披露分銷報酬:
(a) 凡如此發行的相同或類似產品亦由其在香港的外部分銷商分銷,釐定分銷報酬
時,應參照外部分銷商就分銷相同或類似產品可收取的報酬,並須計入因應該
持牌人或註冊人本身的情況而有必要作出的合理調整 – 方案 2.1(情況A)。

(b) 若2(a)的做法不可行,應估算持牌人或註冊人若要收回成本和賺取盈利,提供
有關服務應收取多少費用,然後釐定分銷報酬 - 方案 2.1(情況B)。

在上述兩種情況中,所披露的報酬應是[某個金額或投資額的某個確實百分率,同時說明計算方法或佔投資額的百分率範圍或百分率上限,同時說明計算方法]。

背對背交易的銷售利潤
3. 凡持牌人或註冊人訂立關於投資產品的背對背交易,該持牌人或註冊人應向客戶披露
將會賺取的銷售利潤 – 方案 3.1。

4. 所披露的銷售利潤應是[某個金額或該客戶投資額的某個確實百分率或佔該客戶投資
額的百分率範圍或百分率上限,同時說明計算方法。

]
背對背交易的例子之一,是分銷商從外部取得所需產品,再將產品轉售予該投資者,從中賺得利潤。


(ii) 披露概括資料
明確收取報酬的安排
1. 凡持牌人或註冊人及/或其任何有聯繫者明確地就分銷投資產品從產品發行人(直接
或間接地)收取金錢利益,該持牌人或註冊人應披露將會收取利益及每項利益的性
質,及在可行情況下說明每項利益的計算方法 – 方案1.3。

並非明確收取報酬的安排
2. 凡持牌人或註冊人並非明確地就分銷本身或其任何有聯繫者發行的投資產品收取金錢
利益,該持牌人或註冊人應披露其本身或任何有聯繫者將從這項產品的供應及分銷收取利益 – 方案 2.2。

背對背交易的銷售利潤
3. 凡持牌人或註冊人訂立關於投資產品的背對背交易,該持牌人或註冊人應向該客戶披
露該宗交易能帶來銷售利潤 – 方案 3.2。

如屬不可量化的金錢利益:
1. 凡持牌人或註冊人及/或其任何有聯繫者所收取的金錢利益無法在銷售前或在銷售時量
化計算,該持牌人或註冊人應披露將會收取金錢利益及每項金錢利益的性質。

披露非金錢利益
1. 凡持牌人或註冊人及/或其任何有聯繫者就分銷投資產品從產品發行人收取非金錢利
益,該持牌人或註冊人應披露將會收取非金錢利益及每項非金錢利益的性質。

銷售披露文件
《操守準則》將加入新段落第8.3A段如下:
為客戶提供資料
8.3A 銷售披露文件
1. 如持牌人或註冊人向某客戶分銷投資產品,該持牌人或註冊人應在銷售前或在銷售時
向該客戶提供銷售披露文件。

2. 如無法在交易完成前交付銷售披露文件,持牌人或註冊人應作出口頭披露,並在交易
完成後,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向客戶交付銷售披露文件。

3. 銷售披露文件至少應載有以下資料:
(a) 持牌人或註冊人以何種身分(主事人或代理人)行事;
(b) 持牌人或註冊人與產品發行人的聯繫;
(c) 披露有關金錢利益及非金錢利益的資料
(請參閱擬載入本守則的第8.3段);及
(d) 概括地說明持牌人或註冊人向客戶提供費用及收費折扣的條款及細則。

4. 應按客戶的選擇提供中文或英文版的銷售披露文件。

專業投資者
《操守準則》內專業投資者一節的若干部分,將會按以下標示予以修訂:
15.1 專業投資者:概論
凡持牌人或註冊人某個客戶是第15.2A段或15.2B段(對有關產品及市場具有足夠認識及專業知識的人士)所提述的專業投資者,該持牌人或註冊人在就相關產品及/或市場服務該等視為上述相關產品及/或市場的專業投資者的客戶時,將無須履行載列於第15.5段的規定。

15.2 專業投資者
專業投資者分為兩大類:
A. 任何符合《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1第1部“專業投資者"的定義第(a)至(i)段所
描述的人士。

B. 任何符合《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1第1部“專業投資者"的定義第(j)段所描述
的人士。

15.3在因上文第15.2B段提述的人士而獲免除遵守第15.5段載列的規定時,持牌人或註冊人
應評估及合理地信納該人士對有關產品及市場有豐富的認識及具備足夠的專業知識。

在評估以上第15.2B段所提述的人士的認識、專業知識及投資經驗時,有關持牌人或註冊人應顧及下列因素:
(a) 該人士以往曾買賣的投資產品種類;
(b) 其交易的頻密程度及所涉金額(專業投資者每年應進行不少於40宗交易);
(c) 其交易經驗(專業投資者應曾在相關市場上活躍地進行交易達最少兩年);
(d) 其對相關產品的具體認識和專業知識;及
備註:為評估該人士對相關產品是否有具體認識和專業知識,考慮因素為:
(i) 該人士是否目前或曾經在相關的金融行業擔任專業職位至少一年,而該
職位的工作涉及相關產品;或
(ii) 該人士曾否就相關產品接受培訓或修讀相關課程。

(d)(e) 該人士對相關產品及/或在市場上進行交易所涉及的風險有何認識。

以上評估應以書面載述。

持牌人或註冊人亦應記錄及保存在評估過程中取得的所有相關資料及文件,以說明當時所採用的評估基準。

15.3A 持牌人或註冊人應另外進行獨立評估,然後才可將第15.2B段下的現有的專業投資者視
為另一類產品或另一個市場的專業投資者。

15.3B 如第15.2B段所指的專業投資者停止買賣相關產品或不在相關市場進行交易超過兩年,
持牌人或註冊人應對該人士作重新評估。

《專業投資者規則》的建議修訂
《專業投資者規則》的建議修訂標示如下:
3. 訂明為專業投資者的人士
為施行本條例附表1第1部第1條“專業投資者"的定義的 (j) 段,現就本條例的任何條文(附表5 除外)訂明以下人士屬該定義所指的人──
(b) 單獨行事或聯同其有聯繫者於某聯權共有帳戶擁有不少於$[*],000,000或等值
外幣的投資組合的個人,而該投資組合的總值──
(i) “……"
(c) 擁有──
(i) 不少於$[*],000,000或等值外幣的投資組合;或
的法團或合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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