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咨询公司全过程管理办法
造价咨询公司全过程管理办法
××××造价咨询公司全过程管理办法第一章目的为合理利用外包造价咨询机构,提高成本管理效率,规范××××及其各项目公司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合作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章适用范围适用于××××各项目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的造价咨询机构委托。
第三章工作原则3.1平等合作:在与咨询公司沟通时,采取恰当的方式,体现合作双方的相互尊重.3。
2经济合理:咨询服务的委托应重点突出,以工程量计算类工作为主,以保证与此有关的费用支出经济合理;对咨询公司的委托与管理应兼顾服务费用与服务质量的平衡;咨询公司提交服务成果原则上不应突破项目公司经审批的《成本管理指导书》的预算上限.3.3职责明确:委托方对咨询公司的工作指令清晰,相关工作间的交接界面明确.3。
4动态管理:委托方应保证对咨询公司提供服务的过程及成果进行有效管理。
第四章合同签订程序4.1北京地区造价咨询服务委托,由事业部物控部组织招标确定咨询公司;异地项目造价咨询服务的委托,按相关授权执行:20万以下的咨询合同由项目部自行组织招标,确定咨询公司后上报事业部成本部及主管副总经理;20万以上的咨询合同由事业部物控部组织招标.各单位与造价咨询公司签订年度《造价咨询框架协议》,在《造价咨询框架协议》中需明确项目造价咨询工作方案、工作程序、工作成果要求(包括内容、成果深度、计算口径等)、服务费用的计算及支付、违约责任等。
4.2各单位就所需咨询服务工作内容和时限要求等进行单项委托,与签约咨询公司签订单项委托单,要求明确工作范围、咨询工作目标、工作完成时间表、服务人员名单、服务人员业绩证明、职责分工等.第五章咨询公司管理一般规定5。
1项目公司负责人及成本部负责人是咨询公司管理的主要责任人.5.2与咨询机构的合作应遵循本指引的规定。
5.3咨询机构的使用,应注重长期合作,力争互惠共赢.5。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22日建设部令第149号发布,根据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第九条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二)技术负责人已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三)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合计不少于10人;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四)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五)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六)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七)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的行为。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住建部第50号令修订版)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22日建设部令第149号发布,根据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第九条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二)技术负责人已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三)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合计不少于10人;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四)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五)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六)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七)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的行为。
造价咨询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159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9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第九条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二)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四)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五)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六)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七)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八)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九)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十一)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十二)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165月4日修正版)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15年5月4日修正版)(2006年09月28日建设部令第141号发布,2015年05月0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第九条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二)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认缴出资总额的60%;(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四)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五)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六)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七)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八)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九)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十)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十一)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造价咨询公司全过程管理办法
造价咨询公司全过程管理办法一、前期准备工作1.明确项目目标和任务:在接受项目委托之后,明确项目的目标和任务,协商确定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投资估算的范围和内容。
2.建立项目组织架构:根据项目的规模和要求,建立适当的项目组织架构,明确各组成部分的职责和权限。
3.完成项目立项审批手续:完成项目立项审批手续,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项目准备阶段1.项目计划编制:根据项目的目标和任务,制定详细的项目计划,包括工作分解结构、时间计划表、资源计划、质量计划等。
2.资源配置:根据项目计划,合理安排项目人员和物资资源,确保项目能够顺利进行。
3.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根据项目需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各个环节的质量控制要求,并将其纳入项目计划中。
4.建立沟通渠道:建立项目内外部的沟通渠道,确保项目信息畅通和沟通效果。
三、项目实施阶段1.项目启动:按照项目计划,组织项目启动会议,明确项目的组织结构、任务分工、工作流程等。
2.项目进度控制:通过项目进度表、工作任务分解表等工具,对项目的进度进行跟踪和控制,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3.风险管理:通过制定风险管理计划、风险评估和应对措施,及时应对项目面临的风险,保障项目的顺利进行。
4.质量管理:按照质量保证体系,对项目的各个环节进行质量控制,并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和评估。
5.成本控制:根据项目计划,对项目的成本进行跟踪和控制,确保项目在可接受的成本范围内完成。
6.团队管理:建立良好的团队氛围,激励项目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团队整体效能。
四、项目收尾阶段1.项目验收:根据项目目标和要求,对项目的成果进行验收,确保项目达到相关要求。
2.收尾文件编制:对项目的全过程进行总结和归档,按照规定要求编制项目收尾文件,保留重要资料和经验教训。
3.项目交接:将项目所需的资源、资料和知识进行有效地交接,确保接手人能够顺利进行工作。
4.项目评估:对项目的全过程进行评估,总结项目的经验与教训,为今后类似项目的进行提供参考。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149号文)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149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第九条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二)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四)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五)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六)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七)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八)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九)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十一)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十二)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最新】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22日建设部令第149号发布,根据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第九条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二)技术负责人已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三)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合计不少于10人;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四)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五)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六)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七)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的行为。
造价咨询公司全过程管理办法
造价咨询公司全过程管理办法1000字造价咨询公司全过程管理办法一、概述造价咨询公司是在建设工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对工程造价进行预测、控制以及评估的专业机构。
在工程项目管理中,造价咨询公司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需遵循一定的全过程管理办法来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完成。
二、管理流程1.前期工作(1)合同签订工程项目开始前,造价咨询公司首先需要与业主签订合同,明确工作范围、合同金额、合同签订时间、工作完成时间等。
同时,还要明确造价咨询公司的运作模式、项目管理费用等。
(2)初步调研签订合同后,造价咨询公司需要对工程项目进行初步调研,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土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
(3)确定工作任务根据初步调研结果,造价咨询公司需要确定具体的工作任务,明确各项工作内容、工期和质量要求。
此外,还要确定项目各阶段的质量检查标准和检查时间,确保全过程管理的有效性。
2.中期工作(1)建议成本在工程项目初步方案确定之后,造价咨询公司需要根据业主提供的建筑图纸,进行建议成本预测,包括施工费、设备费、材料费、人工费等。
同时,还要对工程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确保建议成本的合理性。
(2)信审材料审核在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前,造价咨询公司需要对公司的财务和信用状况进行审核,确保承包商有足够的财务实力和信用能力来承担工程项目。
(3)招标文件编制造价咨询公司需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法律法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说明书等,确保招标工作的有效进行。
3.后期工作(1)招标答疑在承包商竞争过程中,造价咨询公司需要组织招标答疑会议,明确招标文件的条款和要求,解答承包商的问题,确保公平竞争的进行。
(2)评标在承包商提交竞标文件后,造价咨询公司需要对承包商的报价、承诺等进行评估,确定中标人,保证公平公正。
(3)中期和竣工结算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造价咨询公司需要对工程项目的中期和竣工进行结算,确保建设工程在预算范围内进行。
三、工作流程优化措施(1)优化组织架构造价咨询公司应建立科学合理的组织架构,明确各项工作职责,保证全过程管理的顺利进行。
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管理办法
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管理办法
一、总则
准确测算和有效管控施工阶段的造价是项目成功实施的重要保证。
为了规范和优化施工阶段的造价管理工作,提高项目的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目标
1.确保施工阶段的造价控制在预算范围内,并尽可能降低项目成本。
2.提高项目的经济效益,确保项目的质量和进度得以保证。
3.加强对施工阶段造价的监督和审计,防范违规行为。
三、工作职责
1.项目经理负责施工阶段造价的管理,包括预算编制、成本控制和决策支持等。
2.施工单位负责提供施工阶段的造价数据和资料,协助项目经理进行造价管理。
四、工作流程
1.预算编制
(1)项目经理按照项目需求和工程量清单,组织编制施工阶段的预算。
(2)预算应包括施工材料、劳务费用、机械设备使用费等各项费用的测算和估算。
(3)预算编制需进行多方论证和技术交流,确保预算的准确性和合
理性。
2.成本控制
(1)项目经理应按照预算进行成本控制,及时掌握和监督施工阶段
各项费用的支出情况。
(2)项目经理应制定施工阶段费用支出计划,并与施工单位进行协
商和确认。
(3)项目经理应及时调整和优化费用支出计划,确保项目的经济效益。
3.决策支持
(2)项目经理应根据预算和成本数据,提供项目的经济分析和建议,为项目决策提供依据。
五、监督和审计
1.建立施工阶段造价监督机制,对造价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3.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并追究相应责任。
六、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与现行制度相冲突的部分,均以本办法为准。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149号文)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149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第九条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二)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四)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五)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六)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七)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八)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九)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十一)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十二)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造价咨询公司全过程管理方案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布鲁斯张造价咨询公司全过程管理办法第一章目的为合理利用外包造价咨询机构,提高成本管理效率,规范××××及其各项目公司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合作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章适用范围适用于××××各项目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的造价咨询机构委托。
第三章工作原则3.1平等合作:在与咨询公司沟通时,采取恰当的方式,体现合作双方的相互尊重。
3.2经济合理:咨询服务的委托应重点突出,以工程量计算类工作为主,以保证与此有关的费用支出经济合理;对咨询公司的委托与管理应兼顾服务费用与服务质量的平衡;咨询公司提交服务成果原则上不应突破项目公司经审批的《成本管理指导书》的预算上限。
3.3职责明确:委托方对咨询公司的工作指令清晰,相关工作间的交接界面明确。
3.4动态管理:委托方应保证对咨询公司提供服务的过程及成果进行有效管理。
第四章合同签订程序4.1北京地区造价咨询服务委托,由事业部物控部组织招标确定咨询公司;异地项目造价咨询服务的委托,按相关授权执行:20万以下的咨询合同由项目部自行组织招标,确定咨询公司后上报事业部成本部及主管副总经理;20万以上的咨询合同由事业部物控部组织招标。
各单位与造价咨询公司签订年度《造价咨询框架协议》,在《造价咨询框架协议》中需明确项目造价咨询工作方案、工作程序、工作成果要求(包括内容、成果深度、计算口径等)、服务费用的计算及支付、违约责任等。
4.2各单位就所需咨询服务工作内容和时限要求等进行单项委托,与签约咨询公司签订单项委托单,要求明确工作范围、咨询工作目标、工作完成时间表、服务人员名单、服务人员业绩证明、职责分工等。
第五章咨询公司管理一般规定5.1项目公司负责人及成本部负责人是咨询公司管理的主要责任人。
5.2与咨询机构的合作应遵循本指引的规定。
5.3咨询机构的使用,应注重长期合作,力争互惠共赢。
建设部令第149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9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已于经建设部第8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第九条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二)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四)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五)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六)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七)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八)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九)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十一)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十二)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管理办法
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管理办法
一、总则
1.1目的和依据
1.2适用范围
3.1.1评审勘察设计文件,确认施工图纸和施工方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3.1.2开展投标文件审核,确保投标文件的合规性和真实性。
3.2施工过程中的造价控制和管理
3.2.1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过
程中的问题,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3.2.2跟踪施工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和使用情况,确保材料和设备的合
理使用和采购成本。
3.2.3根据施工计划和进度,进行施工工程量的核算和成本的控制,
及时调整预算和成本计划。
3.3施工变更管理
3.3.1监督和管理施工变更过程,确保变更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3.3.2进行变更后的造价评估和对比分析,及时调整预算和成本计划。
4.2整改措施
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改进
和提升,确保施工项目的造价管理工作能够持续稳定的进行。
五、附则
5.1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施工项目管理方所有。
5.2本办法的任何修订和解释,应经过相应程序的批准。
5.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全过程造价咨询管理办法 (1)
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内容
全过程造价咨询(即投资监理)
1、前期阶段:项目投资策划、编制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投资估
算。
2、设计阶段:编制初步设计概算、编制施工图预算(含设计图纸修改),按时
提交审核报告、调整意见及合理化建议。
3、招标阶段:包括编制本项目各项招标的工程量清单及投标限价或工程预算,
审核招标文件,提交相关计价、计量、支付、索赔等投资控制条款,按时提交审核报告、调整意见及合理化建议。
4、施工阶段:按建设单位要求参与现场工程实物计量及与投资控制有关的专题
会、审核工程进度款、编制/审核工程变更价及签证工程价、收存结算资料等施工的全过程投资控制,按月、季、年提交投资控制报告。
5、项目竣工结算阶段:收集和整理结算依据资料,提供结算审核服务及初审报
告,确保结算审计的完整性、合理性、正确性.
6、项目决算阶段:收集和整理决算依据资料,提供决算报告,确保决算报告的
完整性、合理性、正确性,完成整个项目投资控制管理建档工作。
7、负责本项目各类顾问合同,咨询合同及监理合同的合同款支付审核与合同价
控制.
8、建设单位交代的其他造价咨询服务及投资控制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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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咨询公司全过程管理办法第一章目的为合理利用外包造价咨询机构,提高成本管理效率,规范××××及其各项目公司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合作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章适用范围适用于××××各项目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的造价咨询机构委托。
第三章工作原则3.1平等合作:在与咨询公司沟通时,采取恰当的方式,体现合作双方的相互尊重。
3.2经济合理:咨询服务的委托应重点突出,以工程量计算类工作为主,以保证与此有关的费用支出经济合理;对咨询公司的委托与管理应兼顾服务费用与服务质量的平衡;咨询公司提交服务成果原则上不应突破项目公司经审批的《成本管理指导书》的预算上限。
3.3职责明确:委托方对咨询公司的工作指令清晰,相关工作间的交接界面明确。
3.4动态管理:委托方应保证对咨询公司提供服务的过程及成果进行有效管理。
第四章合同签订程序4.1北京地区造价咨询服务委托,由事业部物控部组织招标确定咨询公司;异地项目造价咨询服务的委托,按相关授权执行:20万以下的咨询合同由项目部自行组织招标,确定咨询公司后上报事业部成本部及主管副总经理;20万以上的咨询合同由事业部物控部组织招标。
各单位与造价咨询公司签订年度《造价咨询框架协议》,在《造价咨询框架协议》中需明确项目造价咨询工作方案、工作程序、工作成果要求(包括内容、成果深度、计算口径等)、服务费用的计算及支付、违约责任等。
4.2各单位就所需咨询服务工作内容和时限要求等进行单项委托,与签约咨询公司签订单项委托单,要求明确工作范围、咨询工作目标、工作完成时间表、服务人员名单、服务人员业绩证明、职责分工等。
第五章咨询公司管理一般规定5.1项目公司负责人及成本部负责人是咨询公司管理的主要责任人。
5.2与咨询机构的合作应遵循本指引的规定。
5.3咨询机构的使用,应注重长期合作,力争互惠共赢。
5.4咨询机构的使用,应不少于两家,根据项目开工计划总体考虑,签署固定期限合同。
5.5造价咨询机构合同中应明确对服务质量不能满足要求的罚则及违约责任;5.6委托项目存在重复楼栋时,不应简单进行总体委托,应考虑按重复率计费的计价方式,以节约咨询费用。
重复楼号面积小于总建筑面积的30%,按合同约定计算基准计酬;重复楼号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30%-60%,按合同约定计算基准的50%计酬;重复楼号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60%以上,按合同约定计算基准的25%计酬;如前期已委托方案阶段成本测算,按合同约定计算基准的15%计酬。
5.7委托咨询机构进行结算审核时,应要求咨询公司对全部的工作量进行逐项计算、复核,包括钢筋工程量。
5.8咨询公司招标清单编制费用,计费比率不可高于工程承包方中标金额(或核对确定额)的2‰。
结算审核费用,宜采用基本审计费加审减收益方式计费,原则上基本审计费计取比率不可高于送审额的2‰,并按审减额采用分级递减方式按率计算审减收益,最高比率不可高于8%。
5.9在进行造价咨询工作委托前,按合同及确定的工作计划向咨询机构提供资料如下(资料发出前需经成本部经理确认签字,形成收发文记录、存档):招标文件、经设计部门和项目管理部门确认的工程施工图纸及补充附件;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附件、会议纪要;项目公司结算书及明细表;咨询公司审核成果文件;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预(结)算书;工程洽商及其附件;材料价格确认单及其目录;施工分界协议、分界图纸及表格;其它与预结算编审有关的资料;以上文件电子版。
第六章咨询公司工作内容6.1咨询公司为委托方提供的咨询服务包括:(可按项目要求增减服务内容)6.1.1设计阶段(1)目标成本测算在规划设计方案完成后,根据初步设计方案编制项目目标成本估算,包括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2)提供限额设计指标咨询服务在施工图设计工作开始前,根据目标成本及项目实际情况,向委托方提供限额设计指标的咨询服务;在设计中,并通过对标准层(或单元)的指标测算,检验设计是否符合经济指标要求,发现异常及时反馈修改设计,提高设计效率。
(3)设计方案经济比选、优化介入各专项设计方案至施工图后及后续招标及施工等全设计过程,与委托人、设计单位协作从技术经济角度对设计工作提供方案比选、优化等专业建议。
(4)对设计单位选用的材料,配置的设备以及采用的标准等提出书面合理化建议,提供成本分析及节省工程成本的建议。
6.1.2招投标及合同签定阶段(1)协助委托人根据项目整体发展计划和实施计划节点目标,制定项目的详细招标计划,包括标段划分、招标程序、合同形式、合同条件、时间节点要求、标的物描述、技术条件、招标条件分析、评价标准、计价方式、承包模式、风险评估与预案等。
(2)根据招标方案及招标图纸,向委托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或报价单、由委托人供应或指定的物料设备、家器具等、编制招标预算参考价。
咨询公司应按委托方要求提交成果文件。
咨询公司提交的工程量清单预算书应附编制说明,编制说明应包括工程量计算依据、价格来源、待定事项等。
咨询公司所提交清单的工程量,与最终核定工程量的误差率不应大于±5%,并在委托方与咨询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相应的奖惩制度。
应提交分栋、分层、分构件的工程量计算底稿、钢筋计算底稿,材料明细表(含主材的规格、品牌、产地),各项经济指标分析等,并于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
在做含钢量成本分析时:提供类似项目相关指标、本项目影响含钢量升高或降低的主要因素并相应量化(百分比);(3)提供各专业各阶段招标文件咨询意见。
(4)参与委托人组织的招标现场踏勘、答疑会议、商务谈判会议,协助完成相应的会议记录文件。
(5)结合委托人对技术标评估意见,对投标人回标文件商务标部分提供分析比较文件,协助委托人编制询标文件及回标分析。
(6)提供合同建议稿,对招标提供的合同主要条款提出参考意见,配合招标人完成合同签署。
6.1.3合同实施阶段(1)日常常规咨询工作内容认真执行日常跟踪审计,填写跟踪审计日志,建立跟踪审计收发文制度,及时整理跟踪资料、图片及各种会议文件;在项目实施阶段每月10日前提交上月的目标成本动态分析、预警报告并提出纠偏措施。
协助委托人及时动态掌握项目各专业合同预估结算成本、合同实际成本,并与各专业投资估算、合同成本的数据作出对比分析,提供成本控制专业改进建议,以确保项目建设目标的实际。
对于各专业合同内存在暂定量、暂定单价、暂定项目的合同履行过程中提供暂定价确定价额,暂定项目实际执行款项及组成,暂定量的实际发生数量,并在每月造价报告内提供更新数据、计算细目与计算依据文件。
及时收集、整理工程变更资料,编号存档;整理付款及结算信息,分工程项目建立已审变更结算档案。
在进行跟踪审计过程中,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等问题及时通报,提请委托方及业主关注。
(2)施工图预算如招标图纸需深化设计,则咨询人需根据施工图设计进度及承包商/供货商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编制施工图预算,及时提供图纸深化设计对成本控制目标影响的分析数据及合理化意见。
(3)工程变更与索赔/反索赔负责项目工程变更审核确认,在委托人发出工程变更指令前,从技术与经济角度评估工程变更对各项目建设目标的影响,提供专业意见与解决方案;在委托人发出工程变更项目指令后,根据工程合约、现场实际情况、市场条件审核承包商/供货商对工程变更指令所提出的费用及工期索赔,提供审核意见,并协助委托人与承包商/供货商达成共识。
(4)中期支付根据专业合同审核承包商/供货商提供的中期支付申请文件;参与现场复核承包商/供货商进度与进场供料,在三个工作日内根据合同条件出具中期支付证书,提供审核细目与依据并获委托人确认。
(5)造价咨询会议与其他会议参加委托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与承包商/供货商召开的商务会议,并就工程变更、工程款项支付、合同争端的解决、索赔/反索赔等事宜做出总结分析。
参与相关会议,如设计协调会、工程协调会、专项工作会议等,就具体事宜向委托人提供专业咨询意见与解决方案。
对于委托人与工程承包方存在的商务差异,向委托人提供可靠切实的依据(包括国家、地方政策、法规、规定、定额解释,必要时要取得当地省、市定额站的书面咨询意见),协助委托人解决问题。
(6)合同索赔/反索赔与合同争议解决对合同争议咨询人须向委托人提供专业意见与解决建议,并根据委托人意见,与争议方达成共识并提供书面文件获委托人确认;对涉及诉讼或仲裁事宜咨询人须向委托人提供专业意见与解决建议,协助委托人解决相关事宜。
6.1.4结算阶段根据工程进展情况,负责组织工程结算工作,并提供详细的项目结算计划。
咨询公司进行预结算审核结束后,应出具正式审核报告,包括《工程预(结)算定案表》、《预、结算审查记录》、《预、结审核算对比表》和《预、结算审核说明书》等。
并提供相关预结算电子文件、工程量计算底稿、钢筋抽量表、材料设备清单等相关文件。
《工程预(结)算定案表》应经委托方、施工单位、咨询公司确认盖章。
咨询公司应作好《预、结算审查记录》。
该记录须记载每次预结算审核的参加人、时间、内容。
对于审核中有争议的问题,解决方案须经委托方确认后方可确定、实施。
《预、结算审核对比表》是审定预(结)算与施工单位报审预(结)算的对比分析表,其内容为预算的子目、工程量、单价、合价、取费以及预算总价、工料机分析的逐项对比、综合单价的对比分析、各项经济指标分析等。
《预、结算审核说明书》除包括审查依据外,要以《预、结算审核记录》为依据,对审查中有争议的工程范围、工程量、价格、费用等如何确定详细说明。
根据各专业合同文件、竣工文件、工程变更费用/工期确认文件、中期支付文件、其他相关文件等,对各专业承包商/供货商提供的结算文件进行分项分段审核,出具结算审核报告与审核细目及依据,并根据委托人意见与承包商/供货商达成共识并提供书面审核报告获委托人签认。
6.2委托方对咨询公司成果的使用,以工程量计算结果为主。
与价格有关的咨询服务,除特殊情况外,宜以参考为主。
6.3咨询公司应组建服务小组来完成其所承担的咨询工作,应明确其项目负责人及各专业负责人并固定下来。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工作全面负责,是咨询公司的主要工作联系人。
6.4咨询公司工作人员在工作各个阶段须与委托方人员密切配合,对于在咨询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与第三方争议问题,在未与委托方协商确定解决方案之前,不得单独确定并实施。
6.5咨询服务过程中,委托方、咨询公司、施工单位间的所有往来指令、要求、意见等均需采用书面形式,函件按时间顺序进行编号,预算工程师要做好函件收发记录。
如有特殊情况先行口头确认的,应在相关事项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补充相关书面文件。
6.6委托咨询公司编制标底时,标底必须在开标前编制完且应密封,与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一起送达、开标、清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