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雇佣与承揽法律关系的区别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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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案看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之区分6篇

从一案看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之区分6篇

从一案看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之区分6篇第1篇示例: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是两种常见的劳动关系合同,它们在性质、法律效力和内容方面有着不同的特点。

在日常生活中,有时候会出现混淆两者的情况。

本文通过分析一具体案例来剖析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之间的区别,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两者的区别和适用场景。

需要明确的是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定义和特点。

雇佣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合同。

而承揽合同是指委托人与承揽人订立的,承揽人承担完成一定工作或提供一定服务的合同。

从定义上看,雇佣合同主要是以支付工资为主要特征,而承揽合同主要以完成工作或提供服务为主要特征。

接下来,我们以一具体案例来说明这两种合同的区别。

某公司与一名建筑师签订合同,让建筑师设计公司的总部大楼。

在合同中,约定了建筑师需要完成的设计要求、工期、设计费用等内容。

在设计过程中,公司需要与建筑师进行多次的沟通并对设计方案进行调整。

在这个案例中,如果建筑师是公司的正式员工,那么公司与建筑师之间就是建立了雇佣关系,这就是典型的雇佣合同。

建筑师按照公司的安排和指示,完成了设计工作,公司为建筑师支付了设计费用。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对建筑师有管理和指导权,并且承担了一定的用人风险和责任。

以上案例清楚地展示了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从下面几个方面来看,可以更好地理解两者之间的区别。

从合同履行的方式上来看,雇佣合同主要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和指导,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工作,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和安排进行工作,用人单位支付工资。

在承揽合同中,委托人无法直接对承揽人进行管理和指导,只能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或提供一定的服务,并支付约定的报酬。

从这个角度来看,雇佣合同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直接管理和指导,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行为和结果负有一定的责任,而承揽合同中,委托人对承揽人的行为和结果的负有一定的责任是有限的。

从合同解除的方式来看,雇佣关系可以由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雇劳动者,而承揽合同一般需要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有关从本案谈承揽与雇佣的区别

有关从本案谈承揽与雇佣的区别

有关从本案谈承揽与雇佣的区别
承揽和雇佣是两种不同的合同关系形式,在法律上有着不同的规定和权利义务。

以下是关于承揽与雇佣的区别:
1. 合同类型:
- 承揽:承揽是一种业务合作或合同形式,由一个独立的承包商或公司承接项目或任务,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的规定完成工作。

- 雇佣:雇佣是一种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雇主雇佣雇员为公司或组织工作,并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薪水。

2. 契约关系:
- 承揽:承揽关系是基于商业契约的关系,承揽商与委托人之间通常是由书面合同来约定工作细节、工作期限、酬金等条款。

- 雇佣:雇佣关系是一种劳动关系,由雇主与雇员之间通过书面或口头合同约定工作条件,包括薪水、工作时间、福利待遇等。

3. 工作方式:
- 承揽:承揽工作通常是以项目为单位,承揽商按照合同的要求自主完成工作,可以自由选择工作方式和时间,对工作过程拥有更大的控制权。

- 雇佣:雇佣工作通常是按照雇主的要求进行,雇员需要按照雇主的指示完成工作,工作方式和时间通常由雇主决定。

4. 税务责任:
- 承揽:承揽商通常需要自行负责缴纳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相关税务义务。

- 雇佣:雇主通常需要负责向雇员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和纳税等相关税务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承揽和雇佣关系可能会受到当地法律的规定和契约约定的影响,因此在建立合同关系之前应仔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并在需要时咨询法律
专家的意见。

浅析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

浅析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

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是我们在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而又容易忽视和混淆的两个法律关系。

雇佣关系是指雇主与雇员约定在一定期限内雇员向雇主提供劳务并由雇主给付报酬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承揽关系是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并向他方交付工作成果,他方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一定报酬的关系。

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相同之处都是以为他人提供劳务的形式获取劳动报酬,但在主体地位、承担责任的方式、劳动专属性、领取劳动报酬的方式等方面二者存在着很大的不同,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也有天壤之别,所以,正确区别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有利于提高我们的办案质量和社会效果。

下面笔者结合个案简要谈谈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 20xx年12月13日,余某在连某处从事装钢筋工作结束转身离开时,被赵某驾驶的sb2582号农用车撞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当天,余某与其他两位工人为连某装钢筋,双方约定无论有几位工人为其装钢筋,每吨钢筋10元钱,装完车后即按约定的吨位数量和价钱一次性结算,由装卸工人自行分配劳动报酬。

因此,工人们有时一人一天可在几个门店用同样的方式干活,不接受老板的组织管理和指挥,来去自由。

事故发生后,余某的父亲及子女起诉要求连某赔偿各项损失296373.47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余某等人按约定的吨位数量和价钱为被告装钢筋,装完钢筋后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由其自行分配,不接受连某的组织管理和指挥,来去自由符合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因此余某等人与被告之间构成承揽合同关系。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296373.47元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遂驳回余某的诉讼请求。

从上面的案例可以看出,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主体地位不同。

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主可以制定一系列的制度来约束雇员,可以随时对雇员的工作进行修正,雇员在工作中必须听从雇主的指挥与安排,接受雇主的管理和监督,雇员提供劳务的时间和方式往往不能自己决定,其劳动是一种从属劳动。

论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联系与区别

论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联系与区别

论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联系与区别社会的不断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市场经济主体之间交易活动频繁发生。

作为市场经济交易主体的单位或个人事事都要亲自办理已经不可能,社会分工越来越精细。

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市场主体的一方当事人,将自己的部分活动交给另一方当事人去完成,或者雇佣他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自己的部分活动,这是社会分工发展的必然结果。

由此产生了雇佣和承揽两个法律关系。

但是在雇佣关系中,雇员从事雇佣活动所致后果由雇主承担责任。

而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从事承揽活动所致的法律后果由自己承担风险责任,定作人不承担责任。

只有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两种法律关系的不同,对风险责任的承担完全不同。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十分相似,容易混淆,很难认定,往往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显然,正确区分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对准确执行法律具有重要意义。

一、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联系劳务合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劳务合同是指一切与提供劳动服务(劳务)有关的协义。

它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该合同标的是劳务。

有学者认为:“劳务合同是一种以劳务为标的合同类型,它包括承揽合同,基本建设承包合同、运输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和居间合同等。

”其认为劳务合同实际上涉及到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

一个合同是雇佣人与受雇人之间的雇佣合同或劳动合同,另一个是劳务提供者与劳务接受者之间的劳务合同。

认为劳务合同是通过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和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实现的。

狭义的劳务合同仅指雇佣合同,即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在确定或不确定期间内,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

有学者认为:“劳务是指不以实物形式满足他人的某种需要的活动。

通常提供劳务的人称为务工人员或者雇工。

接受劳务的人一般是个人,因而调整这种劳务关系可参照适用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可见,广义的劳务合同涵盖的内容很多,只要标的为劳务的合同,均可纳入该类合同。

试析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

试析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
试 析 雇 佣 关 系与 承 搅 关 系的 区别
张 伟
( 南京大学法学院 江苏南京 209 ) 10 3
摘 要:广义的雇佣关 系包含 了属 于劳动法 范畴的劳动关 系和仍 然属于 民法 范畴的狭 义雇 佣关 系两者的 目的与利益、主体 法律地位 、合 同标 的及权 利 义务等方 面的不同表现入手 ,提 出划 分标准 ,以正确 界 定 当事人 法律 责 任 。 关键词 :承揽 关 系 雇 佣关系 区别标 准 法律 责任 法律特征:1 、承揽关 系以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为 目的;2 承 揽关系 中的工作成果具有特定性;3 承揽关 系主体平等 4 承 揽关系 中承揽人独立承担风险 ,独立完成工作成 果。 二 区分雇佣关 系与承揽关系的必要性 ( )区分承揽关 系与雇佣关系是区分 劳动关 系与狭义 一 雇佣关 系的前提 ,而后者 的区分又将导致法律适用的不同 , 并进而直接导致当事人权利 、义务 与责任的不同分配后果 。
范畴 。由于分属不同法律 调整范畴 , 其无论在实体法还是程 序 法 上 都 存 在 巨大 差 别 。 ( )承揽关系与雇佣关 系中的损害赔偿责任不 同,表 二
现在:首先 , 在雇佣关系中 , 员从事雇佣活动致他人损害 雇 的赔偿责任 由雇主承担 承揽关 系中的当事人对履行合 同中
致 他人之损害独立承担责任。 其次 , 员在从事雇佣活动 中 雇 受到他 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可以 由雇主承担 , 也可以由权利人 主张 由侵害人承担 , 权利人对此享有选择枕 如果雇 主承担 赔 偿责任 ,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在承揽关 系中,当事人受 他人侵 害的赔偿责任与对方当事人人无关。 最后 , 雇员因从 事雇佣活动而受害的赔偿责任适用严格 责任 的规责原则。 承
( )雇佣关 系为当事人 间劳动力使用权 自由出让与受 二 让之协议关 系;雇佣关 系成立后 ,雇佣双方之 间遂建立起一 种指挥与服从 的内部管理关系 ,具 有隶属性 。

从本案谈承揽与雇佣的区别

从本案谈承揽与雇佣的区别

从本案谈承揽与雇佣的区别
承揽与雇佣是两种不同的合同关系,它们有以下几个主要区别:
1. 定义:承揽是一种由合同约束的商业交易,其中一方承诺为另一方提供一项具体的服务或完成一项特定的工作。

雇佣是一种由合同约束的劳动关系,其中一方以工资或报酬为代价,雇佣他人为自己提供劳动力。

2. 自由度: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通常具有更大的自主权和独立性,可以自由决定如何完成工作,包括选择工作时间和地点。

而在雇佣关系中,雇员通常需要按照雇主的指示和要求完成工作,并遵守雇主设定的工作时间和地点。

3. 风险承担: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通常承担项目完成的风险,并对其所承诺的服务或工作的质量负责。

而在雇佣关系中,雇主通常承担企业经营的风险,并对员工的工作质量负责。

4. 经济关系: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通常按照项目完成的
进度和结果收取费用。

而在雇佣关系中,雇员通常按照工
作时间或根据合同约定的薪酬方案获得固定的工资或报酬。

5. 税务义务: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通常需要自行承担个
人所得税和相关税费;而在雇佣关系中,雇主通常需要代
表雇员扣缴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等税费。

需要注意的是,承揽和雇佣关系的具体区别可能因国家和
地区而异,不同的法律和规定可能对两种关系有不同的定
义和规定。

因此,在具体情况下,需要参考当地法律和合
同约定来确定承揽与雇佣关系的具体性质。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在法律实务中的区分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在法律实务中的区分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在法律实务中的区分在法律实务中,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是两个非常常见的概念,但是很多人却很容易混淆两者之间的区别。

本文将围绕着两者之间的关系进行深入探讨,帮助读者更加清楚地了解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的区别。

一、什么是雇佣关系雇佣关系是指雇主与雇员之间的法律关系。

在雇佣关系中,雇主对雇员提供工作机会,并向其支付薪水,同时也有权利指挥雇员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式。

在这种关系中,雇员拥有一定的社会保障和劳动权利,例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

雇佣关系的属性是劳动服务关系,通常是长期性的、稳定性的、全职性的、从属性的关系。

在法律上,雇佣关系通常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劳动法》,员工必须签署劳动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作。

同时,在雇佣关系中,雇主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和义务,例如向员工支付工资、提供工作保护等。

二、什么是承揽关系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与委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通常会接受委托人的任务,按照约定的价格和条件完成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委托人。

承揽关系通常是短期性的、不稳定性的、全职性或兼职性的、合作性的关系,适用范围比较广泛,在国内外贸易、技术合作、建筑工程、餐饮服务、代理商业等领域都有广泛的应用。

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有一定的自主权和独立性,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和专业技能,开展工作。

但是,承揽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作,并且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和义务,例如按时交付工作成果、保持工作质量等。

三、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1. 目的不同雇佣关系的目的是为了让雇员为雇主提供劳动力,雇主向雇员支付薪水。

而承揽关系的目的是为了让承揽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委托人交给的任务,获得相应的报酬。

2. 工作方式不同在雇佣关系中,雇员是被动执行雇主的指令,属于从属关系;而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是根据合同约定开展工作,通常有一定的自主权和独立性。

3. 工作条件不同在雇佣关系中,雇员通常是全职工作,享有相关的社会保障和法定假期等工作条件;而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工作条件通常是不稳定的,通常没有相关的社会保障和法定假期等福利待遇。

从一起案例看雇佣关系、承揽关系、劳务关系的区别

从一起案例看雇佣关系、承揽关系、劳务关系的区别

从一起案例看雇佣关系、承揽关系、劳务关系的区别———东胜律师事务所郭树进雇佣关系、承揽关系、劳务关系是三个极易混淆的法律概念。

近年来,随着生活经济水平的提高、务工人员的增多,在社会生活中,因这三类关系产生大量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常因这三类关系的法律界限模糊,而导致法律关系的适用混乱,致使一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维护,笔者欲通过对一起案例的分析,试对雇佣关系、承揽关系、劳务关系三者之间的区别进行剖析与探讨。

案情介绍: 某县粮管所与某村毗邻,1999年粮管所因扩建占用该村土地,遂与该村签订《粮油搬运合同》,约定由该村村民承担粮管所的一切粮油包装及搬运工作,以解决该村部分劳动力的安置问题,粮管所按规定支付报酬,该合同还约定,村民一方保证随叫随到。

后在每次具体搬运中,均由该村民自发组织,人员每次不同,搬运费及时结算。

2007年8月26日,因粮管所车辆正在维修不能使用,粮管所负责人便找来该村村民周某,双方约定,由周某负责将已包装好的粮油用自家的农用三轮车运送到粮油销售站,粮油所支付相应报酬。

后因货多车小,周某便要求分两次运送,粮管所负责人为节省费用,坚持一次性运走。

因粮管所正在进行地面整平工程,造成地面凹凸不平,周某驾车行至粮管所门口时,在车上所载粮油因颠簸坠落车下,将参加搬运的村民张某和正在整修地面的王某砸伤,后两人被送至医院,分别花费医疗费5000元与7000元。

两人诉至法院,要求粮管所赔偿两人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

法理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如何确定粮管所的赔偿责任,而确定的前提是要弄清本案中存在的法律关系,对上述案例分析可知,本案中存在雇佣关系、承揽关系和劳务关系三种法律关系,因此,弄清张某、王某与粮管所之间的关系到底属于何种法律关系是厘清此案的关键所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雇佣关系、承揽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概念不同: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佣人在一定或不一定的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劳务活动,雇佣人接受受雇佣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承揽人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提供劳动力,双方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

承揽与雇佣的区别(通用3篇)

承揽与雇佣的区别(通用3篇)

承揽与雇佣的区别(通用3篇)承揽与雇佣的区别篇1【案情】被告尚*英做玉米买卖生意,20__年秋季,原告王*平等七人经葛*华召集为尚*英装卸玉米,劳动报酬按吨计算,由葛*华与尚*英协商价格并由其领取报酬后如数发放给干活人,葛*华从中不提成。

王*平等七人自由决定自己是否为尚*英装卸玉米。

10月21日,王*平在装玉米时不慎绊倒将右手拇指挤伤,致右手拇指末节指骨开放性骨折,王*平受伤时尚*英不在现场。

双方对赔偿问题协商未果,王*平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尚*英赔偿其各项损失1945.87元。

【裁判要点】铜山县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平通过葛*华召集与其他人一起为被告尚*英装玉米,原告一次性提供劳动成果,被告按吨计算一次性支付报酬,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双方之间应认定为承揽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尚*英对装玉米的指示以及对原告的选任并无过错,故对于王*平右手拇指被挤伤的后果被告尚*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王*平的诉讼请求。

王*平不服一审判决,以自己与被告尚*英是雇佣关系而非承揽关系,尚*英应赔偿自己损失为由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徐州市中级人民院经审理认为,王*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尚*英并无过错,对王*平的损失尚*英不应负赔偿责任,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并无不当,王*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于20__年4月21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王*平与尚*英之间的关系应定为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如果认定为雇佣关系,王*平的损失应由尚*英负责赔偿;如果定为承揽关系,王*平的损失应自己承担。

浅议劳动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的区别

浅议劳动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的区别

浅议与雇佣关系有关的几个问题摘要:随着社会主义经济蓬勃发展,用工量的不断增加,用工中出现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增多,其中雇佣问题比较多。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雇佣关系、劳动关系与承揽关系的民事责任作出不同规定,对三者之间的区别却没有作出较为具体的规定。

本文主要采用案例分析的研究方法从介绍雇佣关系着手,重点剖析其和劳动关系、承揽关系的区别,以期为审判实践和立法工作提供一点参考。

关键词:雇佣关系劳动关系承揽关系一、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案例一金鑫模具厂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并在工商局进行了登记,法人代表为李某。

因厂址迁移,需要把仓库内物品搬走。

但因场内人手不够,李某便找来王某、孙某、刘某帮助搬运货物。

并答应他们按日给付相当于在本厂上班的工资,每日50元人民币,一直到搬运完毕。

之后与金鑫模具有限责任公司不再有任何联系。

在搬运过程中,王某被砸伤,其认为与该公司是劳动关系,要求按工伤处理,但金鑫模具有限公司不同意,认为是雇佣关系,所以不能按工伤处理。

这个案件的核心问题就是王某与金鑫模具有限公司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如果属于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有权享受养老、医疗、工伤、事业等社会保障待遇,在维权的时候,要先走劳动仲裁后诉讼的程序;而如果属于雇佣关系,上述社会保障待遇便都没有,在维权时,可以直接走诉讼程序。

那么要想确定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那么就要搞清楚劳动关系、雇佣关系的概念、特征、相同点与区别。

(一)劳动关系1、劳动关系的概念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

是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从广义上讲,生活在城市和农村的任何劳动者与任何性质的用人单位之间因从事劳动而结成的社会关系都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

从狭义上讲,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劳动关系是指依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范的劳动法律关系,即双方当事人是被一定的劳动法律规范所规定和确认的权利和义务联系在一起的,其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的。

从案例角度浅析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

从案例角度浅析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

从案例角度浅析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作者介绍】范润东律师:2011年毕业南昌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并于2010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毕业后有过银行从业经历,现服务于浙江国傲律师事务所,致力于民商法、刑事法等领域的学习与研究。

本科为英语专业,获得英语专业八级证书,口语流利,能够以英语为工作语言;书面表达出色,能用英语撰写各类法律文书。

【内容摘要】近年来,随着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社会生活中出现了劳动关系以外的用工关系。

在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中,对这些关系是属于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的认定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

本文以一桩具体的案例为载体,结合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定义与特征,简要分析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在认定和承担责任上的区别。

【关键词】雇佣关系承揽关系雇佣活动一、案情简介饶某、何某夫妻二人分别是某商行的业主和实际经营人,严某、陈某是商行的雇员,秦某是商行临时雇请的人员。

邓某于2007年6月15日在商行购买了热水器一台,2009年9月邓某因需要将热水器水桶移至室外而与何某电话联系,随后何某到邓某家查看了现场。

因热水器水桶外移不在保修范围需收取费用,何某与邓某初步商定该费用为200元。

同时,邓某还需移动空调外机并告知何某,但对于移动空调外机的费用,何某答复是应该和自己的员工商定。

后严某经何某通知到邓某家勘察现场,并与邓某商定移动空调外机的费用为100元,即邓某移动热水器水桶和空调外机的费用共计为300元(该款由从事工作的人员平均分配)。

2009年9月26日,严某通知陈某、秦某先去为他人安装热水器,如果有时间再去邓某家移动热水器水桶和空调外机。

当天,陈某与秦某在为他人安装完热水器之后先行到邓某家进行移动热水器水桶和空调外机的工作,在安装完空调外机后严某到达施工现场,三人一起进行吊热水器水桶的工作。

秦某在身上未系安全绳的情况下在三楼室外作业,当返回室内时不慎摔落受伤。

后各方当事人就秦某损害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秦某将饶某、何某、邓某、严某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

承揽与雇佣的区别

承揽与雇佣的区别

承揽与雇佣的区别
承揽和雇佣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法律和商业上有着不同的含义和用途。

1. 承揽(Contracting):承揽是指一个人或组织为完成一项工作或提供一项服务而与另一方签订合同。

承揽方通常是独立的个体或公司,他们与雇主之间建立临时性的合作关系,承担完成工作或服务的责任。

承揽通常是在双方之间进行协商和协议,并以合同的形式详细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支付方式。

2. 雇佣(Employment):雇佣是指一个人与另一个人或组织签订雇佣合同,同意为雇主提供劳动力并接受雇主的监督和指导。

雇佣通常是一个较长期的合作关系,雇员会根据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和报酬在雇主的指导下工作。

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通常在雇佣合同中规定,同时雇主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和劳动法规定。

总结:
承揽是临时性的合作关系,承揽方为完成工作或提供服务与雇主签订合同;而雇佣是较长期的雇佣关系,雇员在雇主的指导下提供劳动力。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合作关系的性质和合同的期限。

有关从本案谈承揽与雇佣的区别

有关从本案谈承揽与雇佣的区别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有关从本案谈承揽与雇佣的区别承揽与雇佣是在法律和商业领域中常见的两个概念,它们在意义和法律关系上有明显的区别。

本文将以一个案例为例,探讨承揽与雇佣的区别。

假设小明是一家装修公司的老板,他需要一名木工来帮助完成一项客户的家庭装修项目。

小明有两个选择:承揽(即与木工签订承揽合同)或雇佣(即与木工签订雇佣合同)。

首先,承揽和雇佣在法律关系上的区别。

承揽是一种合同关系,即承揽人(小明)与承揽商(木工)之间签订的具有约束力的合同。

承揽合同要求承揽商按照合同规定完成一定的工作,并给予相应的报酬。

而雇佣是雇主(小明)与雇员(木工)之间的雇佣关系,双方在雇佣合同中约定了雇员的工作职责、工资、工作时间等。

其次,承揽和雇佣在责任分配上的区别。

在承揽关系中,承揽商通常承担更多的责任。

即使承揽商遇到困难或出现错误,承揽商也需要按照合同规定承担责任,并在合理的范围内承担损失。

而在雇佣关系中,雇主通常对雇员的行为和结果承担更多的责任,并向雇员支付工资作为报酬。

此外,承揽和雇佣在经济效益上的区别也值得注意。

在承揽关系中,承揽商通常能够从项目中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因为承揽商在合同中约定了报酬,并可以自行决定如何完成任务。

而在雇佣关系中,雇员通常只能按照雇主指定的方式和时间完成工作,收到固定的工资作为报酬。

最后,承揽和雇佣在合同形式和法律保护上也有所不同。

在承揽关系中,合同通常为承揽合同,需要明确规定工作内容、报酬、验收标准等。

在承揽合同中,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规定也是重要的内容。

而在雇佣关系中,合同通常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为雇佣合同,需要明确规定工作职责、工资、福利待遇等。

此外,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通常对雇佣关系提供较多的保护,如最低工资标准、工时限制、工伤保险等。

总之,承揽和雇佣在法律、责任、经济效益、合同形式和法律保护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了解和理解这些区别对于企业法务、职业律师或商业人士来说非常重要,可以帮助他们在实践中合理选择,并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

从一案看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之区分2篇

从一案看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之区分2篇

从一案看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之区分2篇篇1甲方(雇佣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雇方或被承揽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双方就某项工作或服务的性质存在争议,为明确彼此权益,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就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分进行阐述并签订本协议。

一、引言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明确合同类型是非常重要的。

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虽均涉及提供劳务,但在法律性质上存在显著区别。

为此,双方需结合具体案情,就合同性质作出准确界定。

二、雇佣合同概述雇佣合同是指雇主与雇员约定,雇员在雇主的指示和管理下提供劳务,并由雇主支付报酬的合同。

其主要特点包括:1. 雇员在雇主的指示下进行工作;2. 雇员需要遵守雇主的规章制度;3. 雇佣合同具有持续性。

三、承揽合同概述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力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其主要特点包括:1. 承揽人独立完成工作;2. 承揽人提供特定的工作成果;3. 承揽合同具有特定性。

四、案例分析在此案中,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合同性质的界定。

根据双方签订的具体合同内容及相关证据,经过深入分析,认定该合同属于承揽合同。

理由如下:1. 乙方以自己的技能独立完成工作;2. 乙方提供特定的成果,甲方支付相应报酬;3. 合同内容未涉及乙方的日常管理和指示。

五、协议内容鉴于上述分析,甲乙双方就该项工作或服务的合同性质达成如下协议:1. 合同类型: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属于承揽合同。

2. 工作内容: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独立完成______工作(或服务)。

3. 报酬与支付方式: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报酬______元,支付方式为______。

4. 工作成果交付:乙方应在______日前向甲方交付工作成果。

5. 违约责任:如甲乙双方任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 其他约定:双方可另行约定其他事项,如保密条款、争议解决等。

浅议雇佣与承揽法律关系的区别

浅议雇佣与承揽法律关系的区别

浅议雇佣与承揽法律关系的区别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私营、个体经济繁荣,劳动关系在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

雇工在从事雇用工作时受到伤害或造成他人伤害的纠纷数量呈上升趋势,为此诉至法院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亦日渐增多。

现实生活中,不少人对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的概念认识不清,缺乏风险防范意识,往往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后才觉醒。

其实,雇佣和承揽都是用工的形式,但发生纠纷后,两者的法律性质和诉讼结果却有天壤之别。

法院在审理在人身损害赔偿的案子中,认定当事人之间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往往是案件争议的焦点,并对当事人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

一、雇佣关系、承揽关系的定义和特点所谓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在雇佣人的指示、监督下,为雇佣人从事雇佣活动,由雇佣人支付报酬的劳动关系。

所谓“从事雇佣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九条的规定,是指雇员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权利和义务:在雇用法律关系中雇工的主要权利为报酬请求权,主要义务为服劳务的义务。

雇主的主要权利为劳务供给请求权,义务为报酬支付义务和保护义务。

构成要件:雇用为诺成性、不要式契约,实践中,当事人间订立雇用合同的甚少,判断是否雇用关系,应从实质要件来考察。

第一、雇主资格要求。

雇主是指雇用他人为自己处理或执行事务的人。

雇用关系中的雇主应排除具有用工权的用人单位。

雇员是为雇主所选任并在其监督下执行受雇任务并获取报酬的人。

第二、是否雇员的判断。

1、要看雇工是否受雇主控制,即是否存在隶属关系。

雇员受雇主控制是雇用关系存在的基础。

此种控制系指雇主对雇员享有发号施令加以指挥的权利,且此种命令或指挥是关于雇员如何完成其职务活动的方法方面的命令或指挥。

论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分

论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分

论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分作者:常纪刚来源:《活力》2009年第20期雇佣关系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在特定或不特定期限内,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而形成的契约关系。

承揽关系,则指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该工作成果,定做人接受该工作成果并对此支付一定报酬的契约关系。

美国法律中将承揽人称之为独立合同工,或者独立契约人,并认为独立合同工虽然也受雇于他人,但其是按合同完成工作,不同于雇员要受到雇主的控制。

在李亚虹所著《美国侵权法》中,归纳了区别雇员和独立合同工的几个判断因素。

如:(1)受雇时间是长期还是临时的?如是长期的固定的,则可能是雇员。

(2)工作性质是日常的还是应急的,如从事的是日常业务,则可能是雇员,如处理应急事务,则不是雇员。

(3)该人是否另有自己的公司和义务,如果有,则有可能是独立合同工。

(4)是谁提供的工具和设备,独立合同工一般是自备工具。

(5)工作地点在哪里?雇员必须在雇主规定的地方工作,独立合同工可以在任何地方工作。

(6)领取工资是固定的还是一次性的?雇员领取工资的时间和方式一般比较固定,如一月一次。

但是,独立合同工一般是一次性领取报酬。

国内的很多理论书籍及论文,在阐述雇佣和承揽的区别时,往往引用上述判定因素。

本文结合理论与实践,试从以下几方面论述如何区分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

一、考察是否存在控制、指挥等从属关系在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隶属关系,雇员受到雇主的控制和指挥。

雇员要按照雇主的指示完成工作,这种指示和控制表现在限定雇员作息时间、指定工作地点,甚至指定工作量。

此外,雇主还有权安排雇员的发薪时间,并根据雇员的工作情况给予一定的奖惩。

雇主与雇员之间的这种控制和从属关系,即雇员依雇主的意志完成工作,与承揽有着本质的区别。

承揽人与定做人之间不存在从属关系,承揽人具有独立性。

承揽人不是按照定做人的意志,而是依据合同约定完成工作。

承揽人自行安排工作时间,不受定做人的安排,只要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交付工作成果即可。

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案例

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案例

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案例摘要:一、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定义与区别1.承揽关系的定义2.雇佣关系的定义3.两者的主要区别二、承揽关系案例分析1.案例背景2.案例中承揽关系的表现3.案例中承揽关系的法律适用三、雇佣关系案例分析1.案例背景2.案例中雇佣关系的表现3.案例中雇佣关系的法律适用四、结论与建议1.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在实际运用中的注意事项2.对于企业与劳动者如何维护自身权益的建议正文:一、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定义与区别承揽关系是指一方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另一方支付报酬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而雇佣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提供劳动,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在用人单位的指挥下提供劳动,并获得劳动报酬的一种社会经济关系。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承揽关系中,工作成果的完成是承揽人的主要义务,而雇佣关系中,劳动者的主要义务是提供劳动。

二、承揽关系案例分析以某装修公司为例,该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合同为承揽合同。

装修公司在完成装修工程的过程中,自行负责购买材料、雇佣工人等事项,并且对工程质量负有全部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装修公司与工人之间是承揽关系,工人按照装修公司的要求完成工作,装修公司支付报酬。

三、雇佣关系案例分析再以某餐饮企业为例,该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合同为劳动合同。

员工在企业的指导下完成各项工作,企业负责提供工作环境、设备以及工资待遇。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与员工之间是雇佣关系,员工在企业的指导下提供劳动,企业支付劳动报酬。

四、结论与建议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在实际运用中,企业与劳动者都应注意明确合同的性质,以免发生纠纷。

对于企业来说,选择合适的合同类型有利于规范管理、降低风险。

对于劳动者来说,了解合同性质有助于维护自身权益。

从一案看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之区分2篇

从一案看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之区分2篇

从一案看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之区分2篇篇1甲方(雇主):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揽方或被雇佣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当前社会经济发展中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之间的区分日益模糊,双方就相关事宜进行明确约定,特订立本协议。

一、背景分析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虽在形式上有所相似,但在本质上存在显著差异。

雇佣合同主要关注劳动者对雇主提供的劳务服务,而承揽合同则侧重于完成特定的工作成果。

基于该原则区分,以下为本案分析。

二、合同细节阐述(一)雇佣合同主要特点:1. 甲方提供工作环境和条件,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劳务;2. 乙方需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3. 乙方提供的劳务是甲方的经营业务组成部分;4. 甲方支付报酬通常以时间或工作量为计算依据;5. 乙方通常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或资格。

(二)承揽合同主要特点:1. 甲方提供工作任务和具体要求,乙方按照要求独立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2. 乙方在工作过程中具有独立性,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自由裁量权;3. 承揽事项通常具有特定性,乙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具有独立性;4. 甲方支付报酬通常以完成的工作成果为计算依据;5. 乙方需要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设备条件。

三、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具体事实为:甲方雇佣乙方从事某项工作,双方约定了工作内容、报酬支付方式等。

在实际工作中,乙方需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工作,且乙方提供的劳务是甲方经营业务的组成部分。

然而,若乙方在独立完成工作中表现出了较强的自主性,且工作内容具有特定性,则本案可能更倾向于承揽合同的性质。

因此,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需明确工作内容和性质,以便确定合同的类型。

四、合同条款约定基于以上分析,双方约定如下条款:1. 合同类型:双方明确选择雇佣合同/承揽合同类型,并遵守相应类型合同的法律规定;2. 工作内容和性质:明确约定乙方的工作内容、工作性质及要求等;3. 报酬和支付方式:根据合同类型,约定相应的报酬计算方式和支付方式;4. 合同期限:约定合同的起止时间;5. 违约责任:明确双方在违约情况下的责任承担方式;6. 其他条款:根据双方实际情况,约定其他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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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私营、个体经济繁荣,劳动关系在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

雇工在从事雇用工作时受到伤害或造成他人伤害的纠纷数量呈上升趋势,为此诉至法院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亦日渐增多。

现实生活中,不少人对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的概念认识不清,缺乏风险防范意识,往往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后才觉醒。

其实,雇佣和承揽都是用工的形式,但发生纠纷后,两者的法律性质和诉讼结果却有天壤之别。

法院在审理在人身损害赔偿的案子中,认定当事人之间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往往是案件争议的焦点,并对当事人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

一、雇佣关系、承揽关系的定义和特点
所谓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在雇佣人的指示、监督下,为雇佣人从事雇佣活动,由雇佣人支付报酬的劳动关系。

所谓“从事雇佣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九条的规定,是指雇员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权利和义务:在雇用法律关系中雇工的主要权利为报酬请求权,主要义务为服劳务的义务。

雇主的主要权利为劳务供给请求权,义务为报酬支付义务和保护义务。

构成要件:雇用为诺成性、不要式契约,实践中,当事人间订立雇用合同的甚少,判断是否雇用关系,应从实质要件来考察。

第一、雇主资格要求。

雇主是指雇用他人为自己处理或执行事务的人。

雇用关系中的雇主应排除具有用工权的用人单位。

雇员是为雇主所选任并在其监督下执行受雇任务并获取报酬的人。

第二、是否雇员的判断。

1、要看雇工是否受雇主控制,即是否存在隶属关系。

雇员受雇主控制是雇用关系存在的基础。

此种控制系指雇主对雇员享有发号施令加以指挥的权利,且此种命令或指挥是关于雇员如何完成其职务活动的方法方面的命令或指挥。

在雇用关系中,雇主是控制他人行为的人,而雇员仅是雇主雇用来完成某种工作的人。

雇员在完成此种工作时应听命于雇主,服从雇主的监督指挥。

2、雇员应为雇主所选任。

雇员的选任系雇主的权利所在,一般以雇主亲自选任为原则,以授权选任为例外。

若受雇人未经授权选任次受雇人,则雇主不负赔偿责任,由受雇人自行负责。

所谓承揽关系,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因此,承揽关系是基于承揽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在定作人与承揽方之间产生的关系。

二、雇佣关系和与承揽关系的区别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从三个方面来判断雇佣关系和与承揽关系的区别:
第一,从承担责任种类看,雇佣关系中,与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归责原则不同,雇主对雇员的人身损害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不论雇主是否有过错,只要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就可以向雇主要求赔偿。

这是由于雇主和雇员在雇佣关系中所处地位不同决定的。

由于雇主在雇佣关系中处于主导地位,则其承担的责任相应要大一些。

法律这样规定,既体现了权利义务平等的原则,也从另一方面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如果是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而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与定作人是一种合同关系,双方依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互相承担的是一种合同责任,承揽人如在工作中受伤,因不属合同约定的债权范围,定作人也不负有赔偿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从劳务的性质来看,雇员的劳务给付具有从属性,表现为雇员在劳动时应当服从雇主的安排、指挥和监督。

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与承揽人地位平等,承揽人对于其经营范围内的工作安排有完全的自主权,定作人无权干预。

第三,从报酬给付来看,雇佣一般为继续性契约,雇员如果已付出劳务,即使未达到雇主所期望的结果,雇主仍须支付雇员报酬。

但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具体报酬额或给付方式则属于雇佣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范围,也就是说,双方约定的报酬额或给付方式并不影响雇佣关系的成立与否。

而承揽则以一次性给付为原则。

承揽人如果已提供劳务,但工作未完成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请求报酬。

参考文献:
1、法制日报.司法为民:刻求现代法治思想的精髓———法官与学者的一次重要对话。

2、张国香,尹飞.侵权人身损害赔偿问题专家谈。

3、黄松有,孙华璞,俞宏武,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通海法院民一庭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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