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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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法律规制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法律规制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法律规制股份回购是指上市公司用自己的资金购买自己发行的股份,目的是减少股本,提高每股盈利水平、提高股价和增强股民信心。

股份回购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具有重要意义,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已被广泛应用。

但股份回购的实施也需要在法律规制下进行,以保护投资者和维护市场稳定。

使用股份回购的公司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在中国,股份回购的主要法律来源是《公司法》、《上市公司管理办法》和《证券法》。

根据这些法律法规,股份回购的规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资金来源和购买价格1. 股份回购必须使用公司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借款、关联方资金等。

2. 股份回购价格不得高于股票上市交易价格的10%。

二、回购股份数量1. 上市公司单次回购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总股本的10%,且必须与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交易价格相一致。

三、回购期限回购期限是回购计划中一个重要的约束条件。

中国证监会规定,股份回购实施期限应在回购计划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

此外,上市公司实施股份回购的期间,对公司的影响情况须及时补充披露实施股份回购期间的具体情况。

四、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实施股份回购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资本市场披露所回购股份的数量、价格、资金来源、回购目的等内容。

回购期间,上市公司需按规定时间披露实施股份回购期间的具体情况。

结束后,应根据回购计划及时披露实际回购的情况,以及当前和后续的回购策略等。

五、投资者保护1. 股份回购应尊重投资者的知情权和权益,保证公平。

如上市公司和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份回购前3个月内出售所持股份,将被视为影响回购事项的知情内幕信息,上市公司应及时进行披露。

2. 如果上市公司发现股份回购存在异常情况,应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总的来说,股份回购的法律规制主要关注的是回购的资金来源、回购价格、回购数量和回购期限、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等问题。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投资者和维护市场稳定,为股份回购提供了必要的制度保障。

上交所回购新规

上交所回购新规

上交所回购新规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回购实施程序大幅简化,回购简化为两步,无需再报备回购完成情况。

2. 回购资金来源调整,将回购资金来源由股东权益变更为“自有资金”,无需再公告专项法律意见书。

3. 回购股份用途调整,回购股份可继续用于转增股本和质押,且无需单独披露。

此外,新规还强化了信息披露和内部管理,上市公司应充分披露回购进展情况,并积极做好投资者沟通工作,确保市场稳定。

总的来说,上交所回购新规的发布和实施,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公众股东的参与感、获得感,有利于稳定股价,提升市场信心和投资者保护。

这一政策实施后,有望看到更多的公司进行股份回购,从而增加股东的财富,改善他们的投资体验。

同时,这将有利于资本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进入市场。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进行股份回购后,可能会减少流通股的数量,从而提高股价和每股收益,对于投资者来说是有利的。

然而,这也会导致股东权益的内部转移成本和外部监管成本增加。

因此,公司需要仔细考虑回购的时机、规模和用途,以实现股东价值的最大化。

总的来说,上交所回购新规的实施将为上市公司提供更多的便利和选择,也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然而,公司需要认真执行相关规定,加强信息披露和内部管理,以实现股东价值的最大化。

上市公司股票回购规则

上市公司股票回购规则

上市公司股票回购规则
摘要:
1.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概述
2.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2.1 回购股份用途
2.2 回购股份方式
2.3 回购股份限制
正文:
一、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概述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是指上市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在公开市场回购本公司发行的股票。

股份回购若用於注销,不得变更为其他用途。

上市公司进行股份回购,可以提高每股收益,减少股份供应量,稳定公司股价,增强市场信心。

二、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1.回购股份用途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用於注销的,不得变更为其他用途。

在回购股份之前,上市公司应当明确回购股份的用途,并按照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2.回购股份方式
上市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股份回购:
(1)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应按照相关规定,在回购报告书披露後五个交易日内进行回购。

(2)大宗交易方式: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回购股份,应按照相关规定,在回购报告书披露後五个交易日内进行回购。

3.回购股份限制
上市公司进行股份回购,应当符合以下限制:
(1)回购股份的价格不得超过公司股票最近一交易日的涨停价格。

(2)回购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

(3)回购股份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三、结语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主要涉及回购股份的用途、方式和限制等方面,对上市公司进行股份回购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金额上限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金额上限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金额上限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金额上限》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是指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或借款,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定期或不定期回购公司已发行的股份。

这种行为一方面可以提高公司股价,增加股东价值,另一方面也可以减少公司总股本,提高每股盈利水平。

然而,为了规范股份回购行为,保护股东利益,证监会规定了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金额上限。

“上市公司回购限额原则”规定,上市公司每次回购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回购期间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

这样的规定旨在防止上市公司通过股份回购行为恶意炒作股价,也可以防止公司用尽大量资金回购股份,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

同时,这也是对上市公司自我约束的一种方式,促使公司经营更加稳健。

在实际操作中,上市公司应当注意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股份回购行为合法合规。

对于投资者而言,也需要关注公司的股份回购情况,及时了解公司的内部运营情况,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总的来说,上市公司股份回购金额上限的规定,是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上市公司健康发展。

2022年11月保荐代表人考试《投资银行业务》真题精选

2022年11月保荐代表人考试《投资银行业务》真题精选

2022年11月保荐代表人考试《投资银行业务》真题精选2022年11月保荐代表人考试《投资银行业务》真题精选单选题(共108题,共108分)1.某基金公司对其管理的12个配售对象账户进行科创板首发股票初步询价报价,根据《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该基金公司最多可以填报的不同拟申购价格个数是()。

A.无限制B.12个C.3个D.1个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中,可以免予披露关联交易方式的情形有()。

Ⅰ.关联人无偿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Ⅰ.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Ⅰ.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上市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Ⅰ.上市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提供产品和服务Ⅰ.关联人以现金方式认购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A.Ⅰ、Ⅰ、Ⅰ、ⅠB.Ⅰ、Ⅰ、ⅠC.Ⅰ、Ⅰ、Ⅰ、Ⅰ、ⅠD.Ⅰ、Ⅰ、Ⅰ、ⅠE.Ⅰ、Ⅰ、Ⅰ、Ⅰ3.下列各项关于稀释性每股收益的表述,正确的是()。

A.在计算合并财务报表的稀释每股收益时,其分子应包括少数股东损益B.亏损企业签订的回购价格高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的股份回购合同具有反稀释性C.盈利企业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增量股每股收益大于基本每股收益具有稀释性D.盈利企业发行的行权价格低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的认股权证具有反稀释性4.李某为甲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其75%股权。

甲公司持有某上市公司40%的股份,为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赵某与李某达成了股权转让协议,赵某受让了李某所持甲公司全部股权。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不考虑其他因素,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赵某及甲公司不配合该上市公司披露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信息的,该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拒绝其提交的提案或者临时议案B.该上市公司知悉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而未能将有关实际控制人的变化情况及时予以报告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超过60万元的罚款并认定该上市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为不适当人选C.赵某及甲公司未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的,上市公司应当自知悉之次日起立即作出报告和公告D.赵某应当在协议成立之日起20日之内向所有股东发出要约E.如赵某和甲公司指使上市公司及其有关人员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查处5.根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下列投资者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应包括()。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各用途的会计处理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各用途的会计处理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各⽤途的会计处理2019年1⽉11⽇,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统称“《回购细则》”)。

《回购细则》规定了四种回购股份的⽤途:(⼀)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将股份⽤于员⼯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三)将股份⽤于转换上市公司发⾏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四)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那么,不同的回购⽤途,如何进⾏会计处理?下⾯⼩编结合市场案例,按顺序分别列⽰其会计处理⽅式:⼀、回购股份⽤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回购股份时:借:库存股贷:银⾏存款(实际⽀付的⾦额)股份注销时:借:股本(实际注销股份的⾯值)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盈余公积(股本溢价不⾜冲减时,冲减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股本溢价、盈余公积仍不⾜冲减时)贷:库存股(实际注销库存股的账⾯余额)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融⼯具列报》第⼆⼗六条:回购⾃⾝权益⼯具(库存股)⽀付的对价和交易费⽤,应当减少所有者权益,不得确认⾦融资产。

案例:2018年8⽉15⽇,上市公司SXYL发布《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拟使⽤不低于⼈民币2亿元,且不超过⼈民币5亿元(含)的⾃有资⾦以集中竞价交易⽅式回购公司股份,⽤于注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019年2⽉12⽇,SXYL发布《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及股份变动公告》,截⾄2019年 2⽉1⽇,SXYL回购股份实施期届满,累计已回购股份数量为31,428,461股,占SXYL总股本的⽐例为2.22%,成交的最⾼价为7.30元/股,成交的最低价为5.60元/股,累计⽀付的资⾦总额为200,951,667.62元(不含交易费⽤),本次回购股份⽅案实施完毕。

2019年4⽉23⽇SXYL发布2019年第⼀季度报告:本次回购股本注销完毕后,公司总股本将减少31,428,461股,具体股本结构变化如下:⼆、回购股份⽤于股权激励(以限制性股票为例)上市公司回购后实施股权激励:回购股份时:借:库存股贷:银⾏存款库存股转换为限制性股票时:借:银⾏存款(员⼯缴纳的认股款)贷:库存股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差额部分)同时确认负债借:库存股贷:其他应付款—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注:将回购的库存股⽤作限制性股票激励时,按实际收到的员⼯缴纳款项,借记银⾏存款,按转让库存股账⾯⾦额,贷记库存股,如出现借⽅差额,则借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股本溢价不⾜冲减的,依次冲减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第63号公告】《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第63号公告】《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第63号公告《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成为了一种重要的市场行为。

为规范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我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管理办法》,现将相关规则公告如下:一、回购股份的目的1. 维护公司股价稳定。

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回购股份来稳定股价,提升投资者信心,促进股价的合理反映公司价值。

2. 提高股东回报。

通过回购股份,公司可以增加每股收益,提高股东回报率,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

3. 管理股本结构。

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回购股份来调整股本结构,优化资本结构,提高公司整体财务表现。

二、回购股份的限制1. 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应当合法合规。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侵占公司合法的经营资金。

2. 回购股份的总额度限制。

上市公司每年回购股份的总额度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

3. 回购股份的时间限制。

上市公司在未披露重大信息的情况下,不得在重大资产重组、收购或者重大投资项目实施前进行股份回购。

三、回购股份的披露和公告1.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投资者和监管部门披露回购股份的计划和进展情况,做到信息透明。

2. 回购股份的公告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包括回购的时间、地点、方式、数量和价格等信息。

3. 回购股份公告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发布,并在公司全球信息站和证监会指定全球信息站上公开披露。

四、回购股份的方式和价格1. 回购股份可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交易、二级市场交易等多种方式进行。

2. 回购股份的价格应当合理,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得扰乱市场秩序。

3.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明确的回购股份实施方案,符合市场规律和公司利益最大化原则。

五、回购股份的报备和监管1. 上市公司应当向证监会报备回购股份的计划,经证监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2. 证监会将对上市公司的回购行为进行监管,并根据市场情况及时调整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的发布将有力规范上市公司的股份回购行为,为资本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是指上市公司以其自有资金回购其持有的自有股份,这种行为被认为是上市公司以一种比较管理有效的方式管理股票行权价格,以及对公司股东的利益进行管理。

公司回购股份的依据是中国证监会的《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回购的股份必须由中国证监会批准。

上市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公司回购的计划、资金来源和使用方式及实施时间等方面的说明,首先提出计划书。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监会相关业务规则,经中国证监会通过后才可进行回购。

第二,回购的实施期不得超过一年,回购期内最多回购一次。

回购的价格必须在股票的收盘价或即期买卖价的范围内不得高于即期买卖价20%以上。

并且,回购金额不能超过上市公司当期最近三个月净利润总额的两倍,也不能大于上市公司当期流动资产总额10%以上或所持有的自有股份总数的4%以上。

第三,公司必须设置“回购担保金”,该担保金包含已回购股份差额部分和未回购股份部分,用于担保回购已完成或未完成的部分,并应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内缴付。

第四,上市公司回购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有的自有股份总数的20%,根据证监会的规定,回购后,回购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原拥有自有股份总数的20%。

第五,公司回购股份应当及时公告,并说明回购的依据和结果,审计机构及合规机构应对上述公告和结果的相关事项进行审计和讨论,并通过中国证监会间接交易系统实施回购。

第六,为防止内部交易,提供募集资金,隐瞒重大事项,空壳化,操纵股票价格等违法行为,公司回购股份需遵守严格的利益冲突披露制度,需按照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为防止有关人员利用上市公司回购股份蝇头小利而设计和实施回购活动,坚决防止单边市场结构。

总之,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是根据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的,不仅要严格遵守规定,而且还要正确把握回购比例,保持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充分考虑股东的经济利益及财务状况等因素,才能有助于上市公司的发展。

上市公司 回购规则

上市公司 回购规则

上市公司回购规则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回购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国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回购规则。

这些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
方面:
一、回购条件:上市公司在进行回购时,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如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有足够的现金流、不涉及重大违法行为等。

同时,公司还需要向监管部门提交相关的申请和报告。

二、回购程序:上市公司在进行回购时,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首先,公司需要制定回购计划,并报监管部门审批。

在获得
批准后,公司需要按照计划进行回购,并在回购完成后向监管部门
提交相关的报告和资料。

三、回购价格:上市公司在进行回购时,必须按照规定的价格进行。

通常来说,回购价格不得高于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

但是,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公司可以按照更高的价格进行回购。

四、回购资金来源:上市公司在进行回购时,必须使用自有资金,不得使用任何形式的杠杆资金。

同时,公司还需要确保资金来
源的合法性,避免涉及任何法律风险。

五、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在进行回购时,必须及时披露相关的信息,包括回购的数量、价格、时间、资金来源等。

同时,公司还需要向投资者提供相关的财务报告和公告,以便投资者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总之,上市公司在进行回购时,必须遵守相关的规则和规定,确保回购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同时,公司还需要加强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南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推广。

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是指投资者通过在证券交易所进行债券质押交易,并在交易所上进行报价,由其他投资者进行资金的融入,形成资金利用效率最优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

这一业务形式既可以增加市场流动性,又可以为投资者提供便利的资金融入和回购渠道,成为当前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业务规则1.业务参与对象:符合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金融机构及投资者可参与该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

2.业务交易品种: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适用于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债券种类,具体业务品种以证券交易所官方公告为准。

3.业务流程:投资者首先进行债券质押交易,然后在证券交易所平台上报价,等待其他投资者进行资金融入。

一旦有投资者同意融入资金,即形成质押式回购交易,资金方会将相应资金划转至债券方账户。

4.业务费用: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涉及到的费用一般包括交易费用、债券质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具体标准以证券交易所官方公告为准。

5.业务风险:质押式回购业务虽然带来了便利和效率,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

投资者在参与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时需注意风险管理和合规操作。

三、业务优势1.高效便捷: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可以提供快速便捷的资金融入和回购渠道,大大提高了投资者的资金利用效率。

2.增加流动性: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可以增加市场流动性,促进债券市场的有效运作。

3.多样化投资:投资者可以通过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实现债券投资的多样化,降低投资风险,提高资金运用效率。

四、业务监管为了保障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的健康发展,证券交易所对该业务进行严格的监管和管理,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制定相关规章制度: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一系列相关规章制度,明确了质押式回购业务的参与标准、交易品种、交易流程等内容。

2.加强风险管理:证券交易所加强对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的风险管理,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发现和应对业务风险。

上市公司股票回购规则

上市公司股票回购规则

上市公司股票回购规则摘要:一、上市公司股票回购的背景及意义二、上市公司股票回购的规则概述1.回购主体2.回购股票的种类3.回购的资金来源4.回购的程序和信息披露三、上市公司股票回购的案例分析四、上市公司股票回购的监管与风险五、上市公司股票回购的启示与建议正文:一、上市公司股票回购的背景及意义上市公司股票回购,是指上市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债务融资或其他合法资金,以公开市场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购买本公司发行的股票,并将其注销或持有作为库存股。

回购股票可以提高公司每股收益,提升公司价值,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公司稳健发展。

二、上市公司股票回购的规则概述1.回购主体:只有上市公司本身可以作为回购的主体,其他机构或个人不得以公司名义进行回购。

2.回购股票的种类:回购的股票可以是公开发行的股票,也可以是已经发行的库存股。

3.回购的资金来源:上市公司可以使用自有资金、债务融资或其他合法资金进行股票回购。

4.回购的程序和信息披露:回购方案需要经过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并在实施前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三、上市公司股票回购的案例分析例如,某上市公司计划使用自有资金回购本公司股票,回购金额为1亿元,回购价格为每股10元。

该上市公司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后,开始实施回购,并在回购过程中定期披露回购进展及影响回购的因素。

四、上市公司股票回购的监管与风险上市公司股票回购受到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回购方案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

同时,回购过程中要注意资金安全、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等问题,避免引发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风险。

五、上市公司股票回购的启示与建议股票回购作为一种资本运作方式,可以为上市公司提供市值管理、价值投资等机会。

但同时也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回购方案的合理性:回购金额、价格和比例等要素需根据公司财务状况、市场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

2.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回购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应充分、及时、准确,避免引发市场误解。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会员指南》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会员指南》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会员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3.06.19•【文号】上证会字[2013]58号•【施行日期】2013.06.1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会员指南》的通知(上证会字[2013]58号)各会员单位:根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会员指南》(详见附件),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九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会员指南目录第一章股票质押回购概述第二章交易权限申请与开通一、交易权限申请二、交易权限开通三、业务规模申请与变更四、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专用EKEY申请五、股票质押回购合格投资者账户报送第三章交易流程一、交易前端控制二、业务协议签署三、委托、申报与成交确认四、标的证券权益处理第四章违约处置第五章会员内部控制一、会员业务管理制度二、会员对标的证券的管理三、会员对标的证券质押率的管理四、会员对股票质押回购的风险管理五、会员信息报送和日常报告制度附件1:“会员公司专区”用户EKEY权限申请表附件2:会员综合业务会员信息文件接口附件3:合格投资者联系信息文件接口附件4:股票质押回购市场参与者技术实施指引附件5:股票质押回购接口规格说明书为方便本所会员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推动股票质押回购业务顺利开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发布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业务办法》”)和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一章股票质押回购概述本指南所称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上交所质押式回购交易规则

上交所质押式回购交易规则

上交所质押式回购交易规则
1 上交所质押式回购交易规则
质押式回购(Repos)是指融资方,即上交所会员,通过质押有价证券的方式,向投资方,即投资者,出借资金的一种金融交易行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于2016年3月10日发布《质押式回购交易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为广大投资者提供了一个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环境,以期在上交所质押式回购交易市场形成一种有利于预防、制止和减轻投资者投资经历风险的市场环境。

《规则》共包括38条规定,首先明确了解决质押式回购交易新开放市场秩序、管理和日常监管规则的方法和程序。

条例详细解释了参与质押式回购交易市场应具备的条件、报价及交易条件、质押价值的确定及其他程序等内容。

《规则》推进上交所质押式回购交易市场形成有利于资金安全,风险防控、秩序管理和市场监管的新秩序。

相关规定及程序要求投资者在上交所质押式回购交易市场进行投资时,有效把握、判断有价证券的价值及其关联的投资者经济损失的风险,确保投资者利益的损失最小化。

上交所质押式回购交易规则的出台是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帮助投资者更好的进行投资管理和定制风险控制,从而更加安全有效的应用于市场,增强投资者投资安全感,促进质押式回购交易市场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促进国债市场健康、稳定发展,规范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行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开展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业务的通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是指国债持有人在将一笔国债卖出的同时,与买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再由卖方以约定价格从买方购回该笔国债的交易行为。

通过卖出一笔国债以获得对应资金,并在约定期满后以事先商定的价格从对方购回同笔国债的为融资方(申报时为买方);以一定数量的资金购得对应的国债,并在约定期满后以事先商定的价格向对方卖出对应国债的为融券方(申报时为卖方)。

第三条国债买断式回购的交易主体限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以法人名义开立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

第四条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除遵守本实施细则外,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和自律的原则。

第五条本所会员应建立有关国债买断式回购业务的风险控制机制,如代理客户参与该回购业务,应对机构投资者身份进行资格认定,并与其签订有关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六条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的券种和回购期限由本所确定并向市场公布。

第七条每一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单一券种买断式回购未到期数量累计不得超过该券种发行量的20%。

第八条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按照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申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价格:按每百元面值债券到期购回价(净价)进行申报;(二)融资方申报“买入”;融券方申报“卖出”;(三)最小报价变动:0.01元;(四)交易单位:手(1手=1000元面值);(五)申报单位:1000手或其整数倍;(六)每笔申报限量:竞价撮合系统最小1000手、最大50000手。

第九条单笔交易数量在10000手(含)以上,可采用大宗交易方式进行。

回购股份实施细则

回购股份实施细则

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与立法目的第一条为了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回购股份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回购股份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回购条件与方式第三条公司回购股份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回购情形发生;(二)公司财务状况稳健,具备回购能力;(三)回购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

第四条公司回购股份可采取集中竞价交易、要约收购、定向回购等方式进行。

第三章回购总量与资金来源第五条公司回购股份的总量应根据公司财务状况、股价走势、市场需求等因素综合考虑,并在回购计划中明确。

第六条回购资金来源应为公司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或违反规定使用其他债务性资金。

第四章回购实施期限第七条公司应在回购计划公布之日起的一定时间内完成回购,该期限应在回购计划中明确,且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长回购期限。

第五章回购交易要求第八条公司进行回购交易时,应遵循证券市场的交易规则,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九条回购价格应在合理范围内,不得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第六章已回购股份权利限制第十条已回购的股份应依法进行注销或转为库存股,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再次发行或转让。

第十一条在注销或转为库存股前,已回购股份不享有公司利润分配、股份转让等股东权利。

第七章债权人保护与信息披露第十二条公司应在回购计划公布前,充分披露回购的目的、规模、资金来源、期限等信息,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

第十三条在回购期间,公司应定期披露回购进展情况,包括回购的数量、金额、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等。

第八章已回购股份处理第十四条已回购的股份应根据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办理注销或转为库存股的手续。

第十五条若公司决定注销已回购股份,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相应调整公司注册资本。

上交所回购交易规则

上交所回购交易规则

上交所回购交易规则
上交所回购交易规则定义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中进行股票回购交易的具体规则和要求。

以下是上交所回购交易的一般规定:
1. 资格要求:回购交易需由上交所上市公司委托其指定的证券公司代理进行,委托方应符合上交所对回购交易参与者的相关要求。

2. 交易对象:回购交易的交易对象为委托方持有的其本公司发行的股票。

3. 回购数量:委托方可以根据自身需要确定回购数量,但不得超过其自由流通股份的5%。

4. 交易价格:回购交易的交易价格可以由委托方与代理证券公司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市场交易价格。

5. 交易方式:回购交易的交易方式包括竞价交易和协议交易。

在竞价交易中,委托方通过上交所现场竞价系统进行交易;在协议交易中,委托方与代理证券公司通过签订回购协议进行交易。

6. 交易期限:回购交易的期限可以根据委托方需求确定,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

7. 披露规定:上交所要求委托方在回购交易完成后,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包括
回购数量、交易价格等。

需要注意的是,上交所回购交易规则可能会根据市场情况和上交所的要求进行调整和更新。

具体的回购交易细则和操作流程可详细参阅上交所的相关文件和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为了规范上市公司回购股份行为,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

该指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回购股份的目的:回购股份应当是为了维护上市公司的利益和股东利益,而不是为了操纵股价或者规避主板上市条件。

2. 回购股份的方式:上市公司可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回购股份。

3. 回购股份的数量: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数量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应当注明回购股份的最高价和最低价。

4. 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应当合法合规,并且应当注明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5. 回购股份的公告和报告: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公告回购股份的信息,并且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回购股份的报告。

此外,指引还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限制、违规行为的处罚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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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和规范上市公司回购股份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上市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公司,因下列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以下简称回购股份),适用本细则:(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三)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四)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前款第(四)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二)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30%;(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除前两款规定以外情形回购股份的,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意见》《通知》、本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得损害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严格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未经法定或者章程规定的程序授权或者审议,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对外发布回购股份的有关信息。

第四条上市公司有回购股份意愿的,应当全面梳理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中与回购股份相关的内容,明确规定可以由董事会决定实施的回购情形,完善回购股份的持有、转让和注销等有关机制,健全回购股份的内幕信息管理等制度。

第五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充分关注公司的资金状况、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审慎制定、实施回购股份方案,回购规模和回购资金等应当与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相匹配。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建立规范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具体的操作方案,合理发出回购股份的申报指令,防范发生内幕交易及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不得利用回购股份操纵本公司股价,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进行利益输送。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

实施要点
实施要点
明确处置方式,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进行的股份回购,在持有半年并履行必要的决策 程序后,可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卖出,为上市公司平衡好股份回购和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提供更为灵活的市场 化手段;
落实公司法修法要求采用授权方式,简化股东大会决策程序;
便利实施操作,一方面提供多样化资金来源选择,自有资金、金融机构借款、发行优先股或可转债募集的资 金以及闲置的其他募集资金等都可以根据需要用于回购股份。另一方面,允许上市公司在回购期间发行优先股。 回购期限也更为灵活,实施回购期限由半年延长至一年。
修订信息
修订信息
2022年01月0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并更名 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
现正式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详见附件),并自发布之日起 施行。上交所此前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9〕4号)同时废止。
减持约束措施
减持约束措施
回购细则新增4项减持约束措施:
要求做到“有言在先”,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回购的股份拟用于未来集中竞价出售的,公司必须在 披露回购方案时予以明确,否则此后不得再变更用于出售;将已回购股份减持前的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以减少对二级市场的冲击; 要求公司将减持所得的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
相关背景
相关背景
股份回购制度是资本市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对于稳定上市公司股价、拓宽投资者回报渠道、维护市场健康 稳定运行具有积极作用。上交所此次修订完善原有回购业务指引,通过放宽条件、拓展用途、简化程序、便利实 施,重在解决好上市公司实施股份回购中的“痛点”“难点”问题,推动形成长效、共赢和可持续的市场机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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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和规范上市公司回购股份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上市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公司,因下列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以下简称回购股份),适用本细则:(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三)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四)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前款第(四)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二)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30%;(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除前两款规定以外情形回购股份的,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意见》《通知》、本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得损害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严格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未经法定或者章程规定的程序授权或者审议,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对外发布回购股份的有关信息。

第四条上市公司有回购股份意愿的,应当全面梳理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中与回购股份相关的内容,明确规定可以由董事会决定实施的回购情形,完善回购股份的持有、转让和注销等有关机制,健全回购股份的内幕信息管理等制度。

第五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充分关注公司的资金状况、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审慎制定、实施回购股份方案,回购规模和回购资金等应当与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相匹配。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建立规范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具体的操作方案,合理发出回购股份的申报指令,防范发生内幕交易及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不得利用回购股份操纵本公司股价,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进行利益输送。

第六条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在回购股份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全体董事应当承诺回购股份不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第七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支持上市公司完善回购股份机制、依法实施回购股份,加强投资者回报;不得滥用权利,利用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本所鼓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依法提供资金支持。

第八条上市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视同现金分红,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第九条为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提供服务、出具意见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等违法违规活动。

第二章回购实施的一般规定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二)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三)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拟通过回购股份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款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的要求。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应当依法采用下列方式之一回购股份:(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上市公司采用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参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要约收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可以使用下列资金回购股份:(一)自有资金;(二)发行优先股、债券募集的资金;(三)发行普通股取得的超募资金、募投项目节余资金和已依法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四)金融机构借款;(五)其他合法资金。

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应当合理安排回购规模和回购资金,并在回购股份方案中明确拟回购股份数量或者资金总额的上下限,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1倍。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拟用于多种用途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在回购股份方案中明确披露各用途具体对应的拟回购股份数量或者资金总额。

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拟用于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售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在回购股份方案中予以明确并披露。

未在方案中明确披露用于出售的,已回购股份不得出售。

第十六条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确定合理的价格区间,回购价格区间上限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的,应当在回购股份方案中充分说明其合理性。

前款规定的交易均价按照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30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总额除以股票交易总量计算。

第十七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回购股份方案中明确回购的具体实施期限。

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回购期限自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回购期限自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回购股份:(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二)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三)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实施股份回购并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九条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合理安排每日回购股份的数量,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回购股份的,每5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5个交易日该股票成交量之和的25%,但每5个交易日回购数量不超过100万股的除外。

上市公司回购B股原则上按前款规定执行,未按前款规定执行的,应当充分披露理由及其合理性。

第二十条上市公司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其交易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申报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二)不得在本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申报;(三)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在回购期间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但依照有关规定发行优先股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回购专用账户进行回购。

回购专用账户仅限于存放所回购的股份。

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配股、质押等权利。

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后拟予以注销的,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注销回购股份的决议后,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债权人。

上市公司已发行公司债券的,还应当按照债券募集说明书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相关股东、董监高在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期间减持股份的,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其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股份提议人自公司首次披露回购股份事项之日起至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期间,不得直接或间接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上市公司应当在首次披露回购股份事项的同时,一并披露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问询其未来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等,并披露相关股东的回复。

相关股东未回复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提示可能存在的减持风险。

第二十七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与股份回购相关的申领股东名册、开立回购专用账户、查询相关人员和中介机构买卖股票情况、注销回购股份等手续。

第二十八条回购股份情况复杂、涉及重大问题专业判断的,上市公司可以聘请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就相关问题出具专业意见,并与回购股份方案一并披露。

第三章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第二十九条上市公司出现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及时了解是否存在对股价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和其他事项,并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股东关于公司是否应实施股份回购等措施的意见和诉求。

第三十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享有董事会、股东大会提案权的提议人可以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议回购股份。

提议人的提议应当明确具体,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并至少包括本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内容。

提议人拟提议上市公司进行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股份回购的,应当在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

第三十一条上市公司收到符合前条规定的回购股份提议后,应当立即召开董事会审议,并将回购股份提议与董事会决议同时公告。

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一)提议人的基本情况及提议时间;(二)提议人提议回购股份的原因和目的;(三)提议人提议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方式、价格区间、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回购股份数量、资金总额至少有一项明确上下限,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1倍;(四)提议人在提议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提议人在回购期间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说明;(五)提议人将推动公司尽快召开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回购股份事项,并对公司回购股份议案投赞成票的承诺(如适用);(六)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提议的意见及后续安排;(七)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二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充分评估公司经营、财务、研发、现金流以及股价等情况,审慎论证、判断和决策回购股份事项。

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就公司的财务和资金等情况是否适合回购、回购规模及回购会计处理等相关事项与公司会计师进行沟通,并在听取会计师意见后,审慎确定回购股份的数量、金额、价格区间和实施方式等关键事项。

第三十三条上市公司应当制定合理可行的回购股份方案,并按照有关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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