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调整固定收益类产品收费标准的通知(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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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易所收费标准

上海交易所收费标准

上海交易所收费标准
上海交易所是中国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费标准对于市场参与者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对上海交易所的收费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上海交易所对于交易费的收费标准是根据成交额来确定的。

具体而言,股票、基金、债券等证券的交易费用是按照成交金额的一定比例来收取的,不同品种的证券有不同的费率。

此外,上海交易所还对交易额进行了分档,不同的交易额对应不同的费率,这也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市场的需求。

其次,上海交易所还对证券的上市公司收取了一定的年度费用。

这项费用是由上市公司按照其上市年度的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总市值乘以一定的费率来缴纳的。

这一收费标准的制定,旨在让上市公司更加注重自身的质量和发展,同时也为交易所带来了一定的收入。

除此之外,上海交易所还对交易参与者收取了一定的会员费用。

不同类型的会员,比如交易会员、结算会员等,其会员费用也是不同的。

这些会员费用的收取,也是为了维护交易所的正常运转,保障市场的公平公正。

另外,上海交易所还对信息服务收取一定的费用。

市场参与者可以通过交易所提供的信息服务获取市场行情、交易数据等信息,从而更好地进行投资决策。

而这些信息服务是需要收取一定费用的,这也是为了交易所能够提供更好的信息服务,满足市场的需求。

综上所述,上海交易所的收费标准涵盖了交易费、上市公司年度费用、会员费用和信息服务费用等多个方面。

这些收费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市场的正常运转,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同时也为交易所本身带来了一定的收入。

希望市场参与者能够充分了解上海交易所的收费标准,更好地参与市场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8.09.26•【文号】债券基金部[2008]71号•【施行日期】2008.09.2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暂行规定》的通知(债券基金部[2008]71号)各市场参与者:为提高固定收益证券的交易效率,促进固定收益证券市场的发展,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试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将之更名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予以发布实施(见附件)。

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取得本所大宗交易系统合格投资者资格的投资者,可直接成为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以下简称“固定收益平台”)的交易商,但应向本所会员部申请取得固定收益平台数字证书,并补签《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主协议》。

二、固定收益平台现仍处于试运行期间,其中交易的固定收益证券包括国债、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

在试运行期间,固定收益证券的交易不计入本所各类指数。

三、平台试运行期间,《暂行规定》适用于交易商之间的交易;交易商与客户间的协议交易的具体时间和相关要求,由本所另行通知。

四、《暂行规定》自2008年9月27日起实施。

原《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试行办法》(上证债字〔2007〕4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暂行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固定收益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以下简称“本平台”)试行期间的交易行为,提高固定收益证券交易效率和市场流动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市场一级清算各项收费标准一览表(2006-06-30)

上海证券交易市场一级清算各项收费标准一览表(2006-06-30)
相应组合证 券的过户面

付付 申购/赎回

投资者交登记公司 最终收费对象
ETF申购/赎回时,投资者 交登记公司
证券结 0.000005 成交金额 付

算风险 0.00001
成交金额 付 付
基金 0.00002
成交金额 付 付
0.00006
成交金额 付 付
0.00012
成交金额 付 付
0.00003
成交金额 付 付
0.00003
成交金额 付 付
0.00003
成交金额 付 付
最终收费对象 结算单位交上交所 结算单位交证监机构 结算单位交上交所 结算单位交证监机构 结算单位交上交所 结算单位交上交所 结算单位交上交所 结算单位交上交所 结算单位交上交所 结算单位交上交所 结算单位交上交所 结算单位交上交所 结算单位交上交所 结算单位交上交所 结算单位交上交所 结算单位交上交所 结算单位交上交所 结算单位交上交所 结算单位交上交所 结算单位交上交所 结算单位交上交所 结算单位交上交所 结算单位交上交所 结算单位交上交所 结算单位交上交所 结算单位交上交所 结算单位交上交所 结算单位交上交所 投资者交税务机关 结算单位交上交所 结算单位交证监机构 投资者交税务机关 结算单位交上交所 结算单位交证监机构 结算单位交上交所 结算单位交证监机构 结算单位交上交所 结算单位交证监机构 结算单位交上交所(费率 标准为0.000045,目前减 半为0.0000225) 结算单位交证监机构 通过上交所大宗交易系统 转让;结算单位交上交所 结算单位交上交所 主承销商付,其他券商收 结算单位交上交所 主承销商付,其他券商收
上海证券交易市场一级清算各项收费标准一览表
一、交易费用收费标准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调整固定收益类产品上市和交易收费标准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调整固定收益类产品上市和交易收费标准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调整固定收益类产品上市和交易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调整固定收益类产品上市和交易收费标准的通知各会员单位: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将于2007年11月12日起对国债、企业债、公司债、资产证券化产品等固定收益类产品的上市和交易实施新的收费标准。

具体标准如下:一、上市费用1、国债上市费:免收;2、企业/公司债券上市费:暂免收取;3、资产证券化产品:暂免收取。

二、债券现货、资产证券化产品交易费用1、交易佣金: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2‰;2、交易经手费:按笔收取,成交金额100万元以下(含100万)每笔0.1元;100万元以上每笔10元。

三、债券回购交易费用┌──────────┬────────────────┬─────────────┐│新质押式回购品种│佣金│经手费│├──────────┼────────────────┼─────────────┤│1天│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01‰│按现行标准不变,即按笔收取│├──────────┼────────────────┤,成交金额100万元以下(含1││2天│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02‰│00万)每笔0.1元;100万元以│├──────────┼────────────────┤上每笔1元,反向交易不再收││3天│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03‰│取。

│├──────────┼────────────────┤││4天│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04‰││├──────────┼────────────────┤││7天│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05‰││├──────────┼────────────────┤││14天│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10‰││├──────────┼────────────────┤││28天│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20‰││├──────────┼────────────────┤││28天以上│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30‰││└──────────┴────────────────┴─────────────┘请各会员单位做好相关收费标准调整工作。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调整期权品种申报费计算方式的通知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调整期权品种申报费计算方式的通知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调整期权品种申报费计算方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9.06•【文号】上期发〔2024〕324号•【施行日期】2024.09.0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调整期权品种申报费计算方式的通知上期发〔2024〕324号各会员单位:经研究决定,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上期所)将自2024年10月25日(即10月24日晚连续交易)起调整期权品种申报费计算方式,由按期权合约计算申报费调整为按期权合约月份计算申报费,具体内容如下。

一、收费公式上期所根据客户在期权合约月份上的报单成交比(Order to Trade Ratio,OTR)所在区间以及信息量分梯度计算申报费,按日收取。

即,客户在某一期权合约月份上的申报费=Σ(客户在某一期权合约月份上各档位信息量 X 相应费率)。

客户在某一期权合约月份上的信息量为该合约月份的全部期权合约的信息量之和。

客户在某一期权合约月份上的有成交的报单笔数为该合约月份的全部期权合约的有成交的报单笔数之和。

客户在某一期权合约月份上的报单成交比(OTR)=(某一期权合约月份上的信息量/某一期权合约月份上的有成交的报单笔数)- 1。

某一期权合约月份上的有成交的报单笔数为0时, OTR=(某一期权合约月份上的信息量/1)- 1。

非期货公司会员参照客户执行。

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相关客户视为一个客户计收申报费。

上期所批准的做市商在做市品种上免收申报费。

二、收费标准各期权品种的申报费收费标准如下:上述收费标准适用白银期权、丁二烯橡胶期权、黄金期权、螺纹钢期权、铝期权、镍期权、铅期权、铜期权、天然橡胶期权、锌期权、锡期权和氧化铝期权。

三、其他事项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切实加强客户交易行为管理,采取实际有效措施,防范客户出现因申报费透支导致资金不足的情形。

各品种申报费收费标准和计费说明详见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项目

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项目

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项目一、概述上海证券交易所是中国规模最大、体系最完善、功能最齐全的证券市场,也是国内最重要的金融市场之一。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产品是一种相对稳健的投资方式,吸引了许多投资者的关注。

固定收益产品主要包括债券、票据和资产支持产品等,具有固定的利息和本金回报。

因此,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风险偏好和投资目标选择适合自己的固定收益产品。

二、固定收益产品类型1.债券债券是一种公司或政府向公众发行的固定收益债务工具,投资者购买债券就相当于借钱给发行者,并在一定的时间内获得固定的利息和本金回报。

债券通常有固定利率和到期日,有的还可以提前赎回。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债券市场包括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可转换债券等,不同类型的债券风险和回报也有所不同,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适合的债券进行投资。

2.票据票据是一种短期债务工具,包括商业票据、金融票据和政府票据等,一般期限在一年以内。

票据的特点是规模小、流动性好,是企业短期融资的主要工具。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票据市场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和贴现票据等,投资者可以在票据市场上获取相对稳定的固定收益。

3.资产支持产品资产支持产品是以特定资产为基础发行的固定收益产品,通常包括抵押贷款和信用卡账单等。

投资者购买资产支持产品可以获得资产的收益和本金回报,而且资产支持产品通常由资产支持证券公司发行,风险相对较低。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资产支持产品市场包括资产支持证券和信贷资产证券化等,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适合的资产支持产品进行投资。

三、固定收益产品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固定收益产品市场包括债券市场、票据市场和资产支持产品市场等,吸引了众多投资者的关注。

投资者可以通过券商或者基金公司购买固定收益产品,也可以直接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方便快捷。

1.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债券市场是国内重要的债券交易场所之一,包括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可转换债券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调整上证50ETF期权交易经手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调整上证50ETF期权交易经手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调整上证50ETF期权交易经手费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16.10.28
•【文号】上证发〔2016〕63号
•【施行日期】2016.10.28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调整上证50ETF期权交易经手费的通知
上证发〔2016〕63号各市场参与主体: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决定,自2016年11月1日起调整上证
50ETF期权交易经手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证50ETF期权交易经手费由原每张2元调整为每张1.3元。

二、本所可以根据期权试点开展情况,调整相关费用的收取。

本所其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收费一览表

上海证券交易所收费一览表
基金管理人交上交所
上市
年费
6万元/年,普通LOF暂免
基金管理人交上交所
权含资产支持证券)
上市
初费
暂免
发行人交上交所
上市
年费
暂免
发行人交上交所
席位
非B股席位
初费
60万元/个
会员等交上交所
B股席位
初费
7.5万美元/个
会员等交上交所
交易单元
交易
单元
使用

会员等机构拥有的每个席位可抵免一个交易单元的使用费;对超出其席位数量的部分,本所收取每个交易单元每年5万元的交易单元使用费(2010年12月1日起,暂免收取债券现券及回购交易专用的交易单元使用费)
2.债券质押式回购期限包括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28天以上。
3.国债买断式回购期限包括7天、28天和91天。
会员等交上交所
权证
经手费
成交金额的0.0045%(双向)
会员等交上交所
债券现券(含资产支持证券)*
经手费
成交金额的0.0001%(双向)(固定收益平台现券交易,最高不超过100元/笔)
会员等交上交所
债券质押式回购、国债买断式回购、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
经手费
暂免
会员等交上交所
质押式报价回购
经手费
暂免
会员等交上交所
会员等交上交所



会员等机构接入交易系统流速之和超出其免费流速额度时,超出部分每年按每个标准流速计收1万元的流速费(2010年12月1日起,暂免收取债券现券及回购交易专用的交易单元流速费)



1.计费期间为上年12月1日至当年11月30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实施细则》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实施细则》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实施细则》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7.04.19•【文号】上证法字[2007]2号•【施行日期】2007.05.0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实施细则》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法字〔2007〕2号)各会员单位、各持有本所席位的机构、各基金管理公司:为加强本所业务与技术管理,按照本所新一代交易系统上线的总体部署,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

为保证《细则》发布前后各项业务的衔接及平稳过渡,现将《细则》实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席位与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的切换安排1、《细则》实施后,原席位具有的交易权限及相应功能将一次性切换给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以下简称“交易单元”),完成切换后交易单元将承担原席位的所有交易权限及相应功能。

2、本次切换将按照分步实施、平稳切换、方便会员的原则实施,力求系统和业务的平滑对接。

会员只需按照原有的业务模式操作即可完成交易单元的上线,无需进行业务流程及操作等方面的调整。

3、席位与交易单元的统一切换时间为2007年5月8日。

本所将会员现有的5位编码的席位与交易单元一一对应整体切换。

完成切换后,交易单元与其对应的席位编码及交易状态保持不变。

本所对原席位进行的交易管理、信息发布等业务处理将转换为对交易单元的相应业务处理。

根据《细则》的规定,本次切换同时引入交易单元的流速配置功能。

交易单元的业务办理详情可通过本所网站会员专区的相应栏目查询。

具体操作方式详见本通知所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籍业务网上办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2007年5月8日前席位业务仍按原席位管理相关规定办理,2007年5月8日后交易单元业务按《细则》及《指引》办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5.05.29•【文号】上证发〔2015〕50号•【施行日期】2015.05.2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上证发〔2015〕50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规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促进债券市场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本所依据《办法》第2.2条的规定接受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挂牌转让申请,并确认是否符合挂牌条件;不再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并购重组私募债券进行发行前备案。

二、按照原规定进行挂牌转让的私募债券,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等应当履行《办法》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发行文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上证债字〔2012〕176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试行)》(上证债字〔2012〕177号)、《关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在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转让的通知》(上证债字〔2012〕210号)、《关于为证券公司次级债券提供转让服务的通知》(上证债字〔2013〕161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上证发〔2014〕63号)、《关于开展并购重组私募债券业务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4〕67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上交所费用

上交所费用
上海交易所交易品种收费标准
业务类别
A 股
收费项目
经手费 证管费 印花税 经手费 证管费 经手费
收费标准
成交金额的 0.00696% (双向) 成交金额的 0.002% (双向) 成交金额的 0.1% (单向) 成交金额的 0.026% (双向) 成交金额的 0.002% (双向) 试点期间按普通股收费标准的80%收取 成交金额的 0.002% (双向) 成交金额的 0.1% (单向) 成交金额的 0.0045% (双向) 免收 成交金额的 0.0045% (双向) 免收 成交金额的0.0001%(双向)(固定收益平台现 券交易,最高不超过100元/笔) 免收 成交金额的 0.00005%( 双向 ) 成交金额的 0.00010%( 双向 成交金额的 0.00015%( 双向 成交金额的 0.00020%( 双向 成交金额的 0.00025%( 双向 成交金额的 0.00050%( 双向 成交金额的 0.00100%( 双向 成交金额的 0.00150%( 双向 ) ) ) ) ) ) ) 暂免
经手费* 证管费 经手费 证管费
债券现券(国债、企业债、公司债、可 转换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 经手费 支持证券、政策性金融债、分离交易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债回售、企业债 回售和公司债回售等) 证管费 1 天 2 天 3 天 债券质押式回购 4 天 7 天 14 天 28 天 28 天以上 经手费 经手费 经手费 经手费 经手费 经手费 经手费 经手费
Hale Waihona Puke 最终收费对象会员等交上证所 会员等交中国证监会(上证所代收) 投资者交税务机关(上证所代收) 会员等交上证所 会员等交中国证监会(上证所代收) 会员等交上证所 会员等交中国证监会(上证所代收) 投资者交税务机关(上证所代收) 会员等交上证所 会员等交上证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调整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相关事宜的通知-上证发〔2019〕111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调整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相关事宜的通知-上证发〔2019〕111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调整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相关事宜的通知正文:----------------------------------------------------------------------------------------------------------------------------------------------------关于调整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相关事宜的通知上证发〔2019〕111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满足固定收益证券交易需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就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以下简称固定收益平台)交易相关事宜进行如下调整:一、通过固定收益平台开展的各类交易,交易时间调整为9:30至11:30、13:00至15:30。

二、固定收益平台债券现券交易不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三、固定收益平台债券现券(特定债券除外)交易价格(净价)偏离交易当日日终相关比较基准超过2%(含)的,交易商应不晚于收盘后次一交易日向本所报告该笔交易。

交易商根据前款规定进行报告的,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方的基本信息、交易要素、交易情况及原因等。

交易商应当将包含相关内容的债券交易情况说明表(详见附件)扫描版发送至*******************.cn。

四、交易商应当主动建立多指标、差异化的债券现券交易价格比较基准体系,相关比较基准包括但不限于中债估值、中证估值及本所认可的其他公允指标。

五、本通知自2019年11月18日起实施。

本所此前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债券交易情况说明表(样张)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结束——。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调整固定收益类产品上市和交易收费标准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调整固定收益类产品上市和交易收费标准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调整固定收益类产品上市和交易收费标
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
【发布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日期】2007.11.05
【实施日期】2007.11.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调整固定收益类产品上市和交易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将于2007年11月12日起对国债、企业债、公司债、资产证券化产品等固定收益类产品的上市和交易实施新的收费标准。

具体标准如下:
一、上市费用
1、国债上市费:免收;
2、企业/公司债券上市费:暂免收取;
3、资产证券化产品:暂免收取。

二、债券现货、资产证券化产品交易费用
1、交易佣金: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2‰;
2、交易经。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调整固定收益类产品收费标准的通知(2010)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调整固定收益类产品收费标准的通知(2010)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调整固定收益类产品收费标准的通知(201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0.11.30•【文号】上证财字[2010]6号•【施行日期】2010.12.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标准化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调整固定收益类产品收费标准的通知(上证财字[2010]6号)各会员单位、债券发行主体及其他交易参与人:为适应上市商业银行参与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试点的需要,规范本所债券市场的收费体系,本所对固定收益类产品的相关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债券发行及上市费用债券(含国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下同)的上网发行手续费、上市初费及月费暂免征收。

原已收取的上市费用不再调整。

二、债券现券交易费用(一)交易佣金:按照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2‰收取,起点1元。

(二)交易经手费1.通过竞价交易系统交易的现券经手费,按成交金额的百万分之一向买卖双方收取。

2.通过大宗交易系统交易的现券经手费,按成交金额的百万分之一的90%,最高不超过100元/笔向买卖双方收取。

3.通过固定收益平台交易的现券经手费,按成交金额的百万分之一,最高不超过100元/笔向买卖双方收取。

(三)交易监管费:按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一向买卖双方收取。

三、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经手费暂免征收。

四、债券交易的流量费、债券专用交易单元的使用费和流速费暂免征收。

上述标准自2010年12月1日起开始执行,本所于2008年公布的《关于免收债券现券及回购交易相关费用的通知》(上证财字[2008]2号)和2009年公布的《关于延长免收债券现券及回购交易相关费用的通知》(上证财字[2009]2号)的相关规定截止日为2010年11月30日。

请各会员单位等有关方面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调整固定收益类产品收费标准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调整固定收益类产品收费标准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调整固定收益类产品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7.10.11•【文号】上证债字[2007]71号•【施行日期】2007.10.1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调整固定收益类产品收费标准的通知(上证债字〔2007〕71号)各会员单位及债券发行主体:为促进固定收益类证券市场发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我所对固定收益类产品的上市和交易收费进行了调整,现通知如下:一、债券发行及上市收费债券(含国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资产支持受益凭证等,下同)的上网发行手续费、上市初费及月费暂免收。

原已收取的上市费用不再调整。

二、债券现券交易费用1、交易佣金:按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2‰收取,起点:1元。

2、交易经手费:(1)通过竞价交易系统交易的债券,按成交金额的0.01‰收取。

(2)对同时在竞价交易系统和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的公司债券,按成交金额的0.01‰,最高不超过150元/笔收取(证券交易监管费按成交金额的0.01‰收取)。

三、债券回购交易费用1、新质押式回购┌────────────┬────────────┬───────────────┐│新质押式回购品种│佣金│经手费│├────────────┼────────────┼───────────────┤│1天│成交金额×0.01‰│成交金额×0.0005‰│├────────────┼────────────┼───────────────┤│2天│成交金额×0.02‰│成交金额×0.0010‰│├────────────┼────────────┼───────────────┤│3天│成交金额×0.03‰│成交金额×0.0015‰│├────────────┼────────────┼───────────────┤│4天│成交金额×0.04‰│成交金额×0.0020‰│├────────────┼────────────┼───────────────┤│7天│成交金额×0.05‰│成交金额×0.0025‰│├────────────┼────────────┼───────────────┤│14天│成交金额×0.10‰│成交金额×0.0050‰│├────────────┼────────────┼───────────────┤│28天│成交金额×0.20‰│成交金额×0.0100‰│├────────────┼────────────┼───────────────┤│28天以上│成交金额×0.30‰│成交金额×0.0150‰│└────────────┴────────────┴───────────────┘2、企业债回购佣金和交易经手费标准维持不变。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办理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数字证书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办理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数字证书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办理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数字证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7.05.18•【文号】上证债字[2007]34号•【施行日期】2007.05.1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办理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数字证书的通知(上证债字〔2007〕34号)各创新类及规范类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持国债特别席位机构:本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平台”)在经过前期论证和调研后,已于近期完成了实质开发和模拟运行,上线后将成为交易所市场固定收益产品主要的交易系统之一。

电子平台的目标是建立适合机构参与的固定收益市场,引入了一级交易商做市机制,旨在提高债券交易的效率和市场流动性,为基准国债、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产品提供高效、低成本的批发平台,建立真实、有效的债券收益率曲线。

为让市场参与者尽快熟悉电子平台的功能和特点,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本所拟于6月中旬开展系统全网测试,具体测试时间另行通知。

电子平台采用本所CnSCA 颁发的数字证书来确保安全,每个交易员均须持数字证书方能登录系统完成操作。

请你们于5月21-30日先行办理电子平台数字证书以参加后期测试。

具体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1.数字证书申请注意事项SCA数字证书申请表SCA数字证书申请责任书2007年5月18日附件1数字证书申请注意事项1、申请机构如实填写《CnSCA数字证书申请表》(附件2)并盖公章。

申请机构有多个交易员时,须为每个交易员分别对应填写《CnSCA数字证书申请表》。

每家机构最多可为5个交易员申请数字证书。

2、申请机构下载打印《CnSCA数字证书申请责任书》(附件3)并盖公章(同一申请机构仅需提交一份《CnSCA数字证书申请责任书》)。

3、数字证书申请材料请以特快转递的方式寄至本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有关收费事宜的通知-上证财字[2006]8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有关收费事宜的通知-上证财字[2006]8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有关收费事宜的通知正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有关收费事宜的通知(上证财字〔2006〕8号2006年10月27日)各会员及其他持有本所席位的机构:本所新交易系统上线后,原按流量收取席位年费将调整为收取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以下简称“交易单元”)使用费、接入服务系统流速费和流量费,现将有关收费事宜通知如下。

一、会员及其他持有本所席位的机构(以下简称“各机构”)申请设立的交易单元数不超过其持有的席位数时,不需缴纳交易单元使用费。

各机构申请设立的交易单元数超过其持有的席位数时,每超出一个按5万元/年自设立之日起计收交易单元使用费。

二、各机构申请设置的主用接入服务系统流速之和不超过其持有席位对应的流速额度时,不需缴纳接入服务系统流速费。

各机构持有席位对应的流速额度按持有席位数乘以10笔/秒计算。

各机构申请设置的主用接入服务系统流速之和超出其持有席位对应的流速额度的部分,按每秒10笔1万元/年计收接入服务系统流速费,超出部分最多不得超过200笔/秒。

各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申请调整各接入服务系统的流速,接入服务系统流速费按月内设置的最高流速计收。

在主用接入服务系统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各机构不得使用备用接入服务系统。

如不按规定使用备用接入服务系统,本所自备用接入服务系统设置之日起计收相应的流速费。

三、各机构的流量费按照《关于调整本所席位年费收费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上证会字[2004]45号)的有关规定计收。

四、本所于每年12月份收取上年12月1日至当年11月30日的交易单元使用费、接入服务系统流速费和流量费;每年12月份前5个工作日在本所网站“会员公司专区”中公布各机构各项缴费金额,在核对期满后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代为收取。

(保监发[2010]80号)《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

(保监发[2010]80号)《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0〕80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规范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障资产安全,维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中国保监会制定了《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障资产安全,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资金投资的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其它附着于土地上的定着物。

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基础设施类不动产、非基础设施类不动产及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

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类不动产,遵照《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

投资非基础设施类不动产及相关金融产品,遵照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动产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从事不动产投资管理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专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具有相应专业资质,为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提供法律服务、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形成的财产,应当独立于投资机构、托管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投资机构因投资、管理或者处分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财产。

第五条保险公司(含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下同)投资不动产,必须遵循稳健、安全原则,坚持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审慎投资运作,有效防范风险。

第六条保险公司、投资机构及专业机构从事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守法的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调整有关市场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上证交[96]字第012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调整有关市场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上证交[96]字第012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调整有关市场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调整有关市场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上证交(96)字第012号1996年4月24日)各会员单位:根据本所第五次会员大会的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本所有关市场业务的收费标准。

现将具体调整个项通知如下:一、交易年费从1996年起,各会员单位缴纳交易年费的标准降低三分之一,即按每个交易席位3万元降低至2万元,1996年度的交易年费将延缓至今年7月1日起缴纳。

二、交易佣金各会员单位对客户大宗交易收取的佣金,可按现行4‰的标准向下浮动,具体由会员单位根据客户大宗交易的情况自行掌握。

三、证券监管费自今年1月1日起,各会员单位缴纳的证券监管费标准降低50%,即从0.07‰降低为0.035‰;5月2日起正式按调整后的标准缴纳,对今年1-4月多交的部分,本所将在5月份内一次划回给各会员单位。

四、B股清算费自即日起,免收B股清算费中的B股发展基金,原来已经收取的将由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在今年6月底前退还。

五、A股开户费自今年5月2日起,降低投资者开户费用,并实行统一标准。

个人投资者股票帐户开户费由50元降低至40元;机构投资者开户费由500元降低至400元。

六、B股开户费自今年:月2日起,B股投资者开户费降低25%,个人投资者开户费用由20美元降低至15美元,机构投资者开户费由100美元降低至75美元。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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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调整固定收益类产品收费标准的通知
(2010)
【法规类别】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行业标准管理
【发文字号】上证财字[2010]6号
【发布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日期】2010.11.30
【实施日期】2010.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调整固定收益类产品收费标准的通知
(上证财字[2010]6号)
各会员单位、债券发行主体及其他交易参与人:
为适应上市商业银行参与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试点的需要,规范本所债券市场的收费体系,本所对固定收益类产品的相关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债券发行及上市费用
债券(含国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下同)的上网发行手续费、上市初费及月费暂免征收。

原已收取的上市费用不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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