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
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
标题: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一、介绍上市公司的股份协议转让是指股东之间通过协商一致,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方的行为。
在进行股份协议转让时,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和公司规定,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本文将就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的办理指南进行详细介绍,以帮助相关人士更好地了解和处理这一业务。
二、办理流程1. 申请准备在进行股份协议转让前,首先需要准备相应的申请材料。
这包括股份转让协议、受让人的资格证明、公司章程、股权证书等相关文件。
申请人需要仔细核对所需要的材料,确保完备。
2. 提交申请一旦准备就绪,申请人可将申请材料提交给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将根据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规定,对申请进行审议并做出决定。
3. 审议决定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决定通过后,需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备,并按规定公告。
报备部门一般为证券监管机构,公告主要是向公司全体股东通报相关信息,确保流程合法公正。
4. 过户登记一般来说,股份协议转让完成后,需办理公司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
此时,申请人需要提交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转让协议,由公司财务部门将股份转让信息报送股份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办理过户手续。
5. 相关手续除过户登记外,申请人还需办理相关税务手续和资金清算。
在股份转让交易完成后,双方需办妥相关过户手续和支付规定的转让税费。
三、注意事项1. 合法性在进行股份协议转让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和公司章程规定。
违反规定的转让行为将被视为无效。
2. 公示透明股份协议转让必须向公司全体股东公示透明,确保全体股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3. 税务规定股份转让涉及税务问题,申请人需依法履行相关税务申报义务,确保税务合规。
4. 合同约束申请人在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时,需谨慎核对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四、结语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是一项复杂的业务,需要申请人仔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确保办理流程合法规范。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业务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业务,促进资产管理业务发展,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资产管理机构依法设立并存续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在本所转让的,适用本指引。
本指引所称资产管理机构,是指证券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本指引所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是指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以及本所认可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第三条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以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者,可以参与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业务。
第四条本所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提供转让服务,不表明对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风险或收益作出判断或保证,相关投资与转让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五条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的清算交收事宜,由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机构根据其规则办理。
第二章服务提供、暂停与终止第六条资产管理机构将其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在本所进行转让,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一)业务申请书;(二)资产管理计划核准或者备案确认文件;(三)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四)资产管理合同;(五)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资金验资报告;(六)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托管协议、份额登记证明或其他登记托管证明文件;(七)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资产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其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资产管理机构提交的材料完备的,本所出具可以提供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服务的书面通知。
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本所书面通知后的10个交易日内,与本所签订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服务协议。
本所为提供转让服务的资产管理计划分配相应的证券代码。
第八条资产管理计划展期的,资产管理机构应当于资产管理计划到期前一个月前向本所提交展期的合规说明以及继续提供转让服务的书面通知。
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实施细则
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实施细则一、总则为规范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
二、转让范围和限制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流通股股份不得转让:1、被司法机关冻结的股份;2、存在质押且质权人未同意转让的股份;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二十五的股份;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三、转让方式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等方式进行。
协议转让是指转让双方通过协商达成股份转让协议,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股份过户手续。
大宗交易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的价格和数量,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进行的股份转让。
四、转让价格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低于股份所对应的公司净资产值。
转让双方可以根据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发展前景等因素,协商确定转让价格。
但最终成交价格不得低于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低价格。
五、转让程序(一)转让双方达成初步意向转让双方应当就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事宜进行初步协商,达成初步意向。
(二)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在达成初步意向后,转让双方应当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股份转让协议应当包括转让股份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过户时间等主要条款。
(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转让双方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股份转让的相关信息。
(四)办理股份过户手续转让双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过户手续。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股份过户登记。
上市公司协议转让股份流程
上市公司协议转让股份流程
上市公司协议转让股份的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双方协商: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相关事宜,包括股份转让的条件、价格、数量、付款方式等。
2. 缔约:双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交易细节。
协议应包含双方的姓名、公司名称、股份转让条款、价格、付款方式等内容。
3. 审核:卖方的股份转让需经过上市公司的审核,包括审核受让方的资格、交易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等。
4. 审议: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决定是否批准股份转让。
5. 过户:双方申请股份过户,由证券登记机构进行股份转让登记并办理过户手续。
6. 清算结算:双方完成付款和清算结算手续,转让方将股份过户给受让方,同时受让方支付转让款项。
值得注意的是,协议转让股份流程可能因不同情况有所变化,具体流程可能还需根据实际情况和法规要求进行调整。
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基本流程
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基本流程
1.意向表达阶段:
首先,卖方股东将转让股份的意向告知买方或发布公告,以引起潜在
买方的注意。
2.谈判阶段:
双方进行协商和谈判,确定转让股份的具体条件和价格。
协商内容包
括转让的股份比例、转让的价格、支付方式、股东知情权等。
3.缔结协议阶段:
双方同意转让条件后,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此协议是股份转让的法律
依据,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其他必要的附加条件。
4.履行协议阶段:
协议签署后,卖方股东将股份转让给买方,买方支付转让股份的价格。
此阶段通常包括股权过户手续、证券交易所备案等。
5.执行阶段:
股份转让完成后,买方成为新股东,享有相应的权益。
卖方股东根据
协议的约定,退出公司并解除与公司的法律关系。
6.公告披露阶段:
根据监管要求,上市公司需要及时披露股份转让的相关信息,包括交
易价格、股权变动等,以保证公众信息的透明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南第2号--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上市业务办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南第2号—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上市业务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一年二月目录第一章向原股东配售股份 (3)第二章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股份 (12)第三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1)为便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主板和科创板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以下简称配股)、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股份(以下简称增发)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等证券发行与上市业务的办理,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本所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南。
已在科创板上市的红筹企业以新增证券为基础证券的存托凭证、可转债的发行与上市业务办理,比照适用本指南。
第一章向原股东配售股份一、发行前办理及关注事项上市公司拟启动配股发行的,公司及主承销商应及时与本所联系,了解配股发行的有关要求,做好发行相关的准备工作。
1.披露配股获准公告。
上市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配股核准或同意注册的文件后,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 指定主承销商自营证券账户。
在递交申请材料至发行结束期间,主承销商应确保其填报的主承销商自营证券账户正常可用,指定在其交易单元上,并确保不改变指定交易。
因证券账户状态不正常或指定交易变更引起的后果,主承销商应自行承担责任。
3原股东配售采用网上申购方式。
上市公司拟参与配售的股东,原则上均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进行网上申购的方式进行配售。
4. 正确披露配股发行相关代码。
上市公司应根据本所证券代码段分配指南的规定,在发行公告中正确披露配股所采用的辅助代码及对应名称。
股票代码与配股发行辅助代码对应关系如下:5.配股期间避免股本变化。
上市公司在披露配股发行公告至股权登记日期间,原则上应避免可参与配售的股本基数发生变化。
可参与配售的股本基数是指股权登记日收市后,中国结算登记结算系统中的上市公司股本数量,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等无权参与配售申购的证券账户所持股份数量后的股本数量。
6.利润分配期间不得启动发行。
上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协议转让股权折价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上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协议转让股权折价篇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的通知20xx-09-30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的通知发文:上海证券交易所文号:上证函20xx90号日期:20xx-09-30各市场参与主体:根据《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规则》、《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详见附件),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三年九月三十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一、业务概述与办理流程(一)业务概述本指南所称股份协议转让是指买卖各方依据事先达成的协议,转让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
本所依据《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规则》、《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实施细则》等业务规则受理股份协议转让申请,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进行形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出具合规性确认意见。
申请人在取得本所出具的审核确认书后,可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
(二)业务办理流程向本所申请办理股份协议转让的流程如下:1.申请人应于提交转让申请当日,向结算公司申请查询拟转让股份的持有情况,确认拟转让股份不存在司法冻结等限制转让的情形;2.申请人应向本所提交股份转让协议、转让各方及代理人身份证明、证券账户卡、股份持有情况证明及其他申请文件,并填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确认申请表》;3.股份转让涉及信息披露的,申请人还应向本所上市公司监管部门确认有关信息披露程序已履行完毕;4.本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出具合规确认意见,申请人应在完成经手费缴费后,持本所出具的确认意见书至结算公司办理过户登记。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保荐机构应当就改革方案的合规性以及技术可行性与证券交易所、结算公司进行沟通。
沟通内容不涉及具体公司名称和对价水平。
第三条保荐机构应当根据证券交易所的统筹安排,通知有关公司董事会在指定时间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改革方案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第四条证券交易所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综合考虑改革方案的合规性、技术可行性以及有利于市场稳定发展等因素,根据均衡控制改革节奏的需要,协商确定相关股东会议召开时间。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根据证券交易所的安排,发出召开相关股东会议的通知,公布改革说明书、独立董事意见函、保荐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同时申请公司股票停牌。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刊登前条公告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一)改革说明书全文及摘要;(二)保荐协议;(三)非流通股股东关于股权分置改革相关协议文件;(四)有权部门对改革方案的意向性批复;(五)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函;(六)保荐意见书;(七)法律意见书;(八)保密协议;(九)独立董事意见函;(十)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改革说明书全文及摘要应当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要求,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格式指引》编制。
第八条相关股东会议通知中除参照执行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股东大会通知要求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流通股股东参与股权分置改革的权利及行使权利的方式、条件和期间;公司董事会组织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沟通协商的安排;董事会投票委托征集的实现方式;相关股东会议提供的网络投票技术和时间安排;股票停复牌时间安排等。
相关股东会议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指定报刊上刊载不少于两次召开相关股东会议的提示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的通知上证公字〔2010〕46号各上市公司:为进一步推动公司治理,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一章总则1.1 为引导和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1.2 本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适用本指引。
本所鼓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依据本指引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完善相关行为规范。
1.3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证券市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1.4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善意行使权利,严格履行其做出的各项承诺,谋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共同发展。
1.5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权利,通过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上市公司治理2.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建立制度,明确对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及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具体措施,确立相关人员在从事上市公司相关工作中的职责、权限和责任追究机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授权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的,从其规定。
2.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上市公司资产完整,不得侵害上市公司对其法人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2.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办理投入或转让给上市公司资产的过户手续。
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
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06.08.14•【文号】•【施行日期】2006.08.1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正文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上市公司的流通股股份协议转让行为,满足相关公司因正常经营所产生的并购重组等特定股份转让需求,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必须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一简称“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集中统一办理。
严禁进行场外非法股票交易和转让活动。
第三条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份转让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办理流通股协议转让手续:(一)与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东权益变动相关的股份转让;(二)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的;(三)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所涉及的股份转让;(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收回股权分置改革中的垫付股份、行政划转上市公司股份等情形,比照本规则办理。
第四条证券交易所负责对股份转让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股份转让申请进行合规性确认。
结算公司负责办理与股份转让相关的股份查询和过户登记业务。
第五条证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对转让双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转让双方应当对其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股份持有人拟转让其持有的流通股股份,应当向结算公司提出查询拟转让股份持有状况的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一)股份持有查询申请表;(二)股份持有人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三)股份持有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内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外法人需提供经公证的有效商业登记证明文件、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以下同);(四)结算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协议转让的注意要点(附一周合规问答)
协议转让的注意要点(附⼀周合规问答)⼤家好,繁忙的年报和⼀季报过去了,披露完的董办⼩伙伴是不是松了⼀⼝⽓,易董君最近看到有些⼩伙伴在问协议转让的问题,那这周我们就来叨叨⼀下这个主题。
⾸先,我们看看什么是协议转让?根据《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的规定,协议转让是指出让⽅和受让⽅依据依法订⽴协议,申请转让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份的⾏为。
了解完定义,我们来看看协议转让的流程。
任务名称时间要求协议转让⽅与受让⽅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判断是否需要履⾏信息披露义务,如是通知上市公司披露申请⼈于提交申请当⽇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查询拟转让股份的持有情况申请⼈向交易所法律部提交相关申请⽂件申请⼈填写《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确认申请表》申请的股份转让涉及信息披露的,申请⼈应向交易所确认信息披露相关程序已履⾏完毕(如适⽤)交易所进⾏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出具合规确认意见以及经⼿费收费通知书交易所于3个交易⽇内做出是否予以确认的决定申请⼈完成缴费以后,交易所向其出具审核意见书,申请⼈持审核意见书⾄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过户登记审核通过后于3个交易⽇内办理过户登记⼿续买⽅向卖⽅⽀付转让款上市公司根据申请⼈的反馈持续进⾏披露相关进展⼯作易董君看了,协议转让各个板块的业务流程都是⼀样,详细内容可以在易董的【事项智库】查看哦~协议转让的注意要点1. 关于协议转让披露:协议转让导致权益变动的,要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权益变动披露要求。
即通过协议转让⽅式,投资者及其⼀致⾏动⼈在⼀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个上市公司已发⾏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之⽇起3⽇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前述投资者及其⼀致⾏动⼈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个上市公司已发⾏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股份的⽐例每增加或者减少达到或者超过5%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履⾏报告、公告义务。
上海股权转让流程
上海股权转让流程上海股权转让流程及注意事项一、证券交易所备案•提交材料•办理相关手续•缴纳费用1.1 提交材料•股权证书复印件•股权转让协议•调整后的股东名册1.2 办理相关手续•到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材料•提交材料后等待审核1.3 缴纳费用•根据规定缴纳相应费用二、交易所审核•复核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查结果反馈2.1 复核提交的材料•核对提交的股权转让协议和股权证书复印件等资料2.2 初步审查结果反馈•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在一定时间内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将发放审核结果反馈函三、合同签订与公告备案•签订转让合同•合同公告备案3.1 签订转让合同•根据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合同中包含转让方、受让方、转让价格等相关条款3.2 合同公告备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将合同及公告备案材料提交审核•确认合同及公告符合规定后,进行备案•办理股权过户手续•缴纳相关费用4.1 办理股权过户手续•由股东向股权交易所申请过户•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4.2 缴纳相关费用•根据上海股权交易所规定,缴纳过户相关费用五、过户审核与公告•过户审核•公告结果5.1 过户审核•上海股权交易所对股权过户申请进行审核•若符合条件,将审核通过5.2 公告结果•审核通过后,将公告过户结果•同时更新股权登记册•完成股权转让手续•交割股权转让款项6.1 完成股权转让手续•双方股东办理相应的转让手续•确认股权过户完成6.2 交割股权转让款项•转让方收到受让方的股权转让款项•完成股权转让交割以上是上海股权转让的一般流程及注意事项,请在操作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具体操作需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来办理。
上海股权转让的注意事项一、合规性审查•在进行股权转让之前,需确保该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需要进行股权转让的合规性审查二、资产评估•对转让的股权进行准确的估值•请委托具有资格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三、风险提示•股权转让涉及到投资风险,请在进行交易前了解相关风险•建议寻求专业人士的意见,确保自身权益的保护四、相关费用•在进行股权转让过程中,需要支付相关费用•转让方需要支付交易所的手续费及评估机构的评估费用等五、法律文件•在进行股权转让时,需要准备相关法律文件•包括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公告等六、注意事项•在进行股权转让过程中,请确保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如果需要及时变更股东名册,请提前办理相关手续请注意,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办理,以确保顺利进行股权转让。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公司的股份协议转让业务也越来越成熟。
这项业务是指股东通过股份协议的方式进行股权转让,而非通过公开竞价交易的方式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文将介绍上交所关于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的指引。
一、业务适用范围股份协议转让业务适用于上交所的股票市场。
具体来说,以下三种情况可进行股份协议转让:1.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协议转让;2. 上市公司股份质押协议转让;3. 普通股东之间的股份协议转让。
二、业务办理流程1. 申请人资格审查申请人应当具备上交所的“非公开定向发行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相关要求,具体申请人应当为投资者分类及资质认证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系统”)合规的投资者。
2. 信息准备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完成交易的协议书及其它有关文件;(2)申请人的证件复印件;(3)公司最近一期财务报表;(4)披露信息确认书。
3. 信息披露申请人应当在协议签订后的1个工作日内,向上交所提交信息披露申请书,并披露其股权转让的信息。
申请书和信息披露应当准确、真实、详尽、完整地反映转让方、受让方及转让标的有关情况。
4. 上市公司披露信息上市公司须在2个工作日内向上交所提供有关信息,包括转让方与受让方的证券账户、持仓情况等,并由上市公司定期更新。
5. 交易撮合及交割在完成信息披露后,上交所会进行交易撮合,协助申请人完成交割。
三、注意事项1. 股份协议转让申请人应当遵守上交所相关规定并确保其协议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2. 若申请人触及或违反上交所市场规则或强制性法规、规章等法律法规,上交所可能会暂停或终止转让业务。
3. 申请人在办理股份协议转让时需保证其协议书的合法性,若发生违法情形和纠纷,上交所概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总之,上交所的股份协议转让业务为股东提供了一种更加便捷、高效、低成本的股权转让方式,助力证券市场更加健康、稳定、有序地发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2020-05-08为了明确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以下简称协议转让)办理流程和材料要求,便于市场主体办理相关业务,根据《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以下简称《办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以下简称《办理指引》)等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南。
一、一站式办理为了便利市场主体,协议转让实行“一站式办理”。
由本所法律部统一接收转让双方提交的协议转让办理材料,进行完备性核对后予以受理,并对符合条件的协议转让出具确认意见。
其中涉及信息披露事项需由本所上市公司监管部门出具确认意见的,由法律部代为取得并纳入办理材料,无需转让双方自行提交。
出让方和受让方(以下统称转让双方)申请办理协议转让的,可通过现场或邮寄方式,向法律部提交办理材料。
通过邮寄办理的,可能存在文件丢失、毁损、延误等风险,转让双方应当知悉。
材料邮寄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邮箱在本所官方网站公布,查看路径为:本所网站首页->关于->联系我们->办理协议转让。
二、办理材料要求根据《办理规则》《办理指引》等规定,转让双方应当提交的协议转让办理材料清单详见附件1。
本所对办理材料形式完备性进行核对,并对材料完备的协议转让出具确认意见,不对办理材料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做实质性审核。
本所在事后监管中发现转让双方提交材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者违反相关规定或承诺的,依规予以相应处理。
三、办理流程(一)转让双方按材料清单准备相关办理材料,并通过现场或邮寄方式向本所法律部提交。
(二)法律部收到转让双方提交的协议转让办理材料后3个交易日内,根据办理材料清单对其形式完备性予以核对。
转让双方涉及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部通知本所上市公司监管部门对其信息披露情况进行形式核对,由本所上市公司监管部门出具确认或不予确认的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材料清单
出让方为国有主体且比照适用《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的,需提交本次转让所适用的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已按照所适用的规范获得的批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以及转让双方自行承担所有法律责任的承诺
出让方为国有主体的,需提交协议转让价款的收款证明或说明(限有偿转让情形)
受让方为国有主体的,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或者受让方出具的不需要/无法履行批准或者备案手续的说明以及自行承担所有法律责任的承诺
拟转让股份由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提供上市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股份转让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所业务规则的说明原件(详见附件4)
属于股权分置改革代垫股份偿还的,需提交上市公司出具的股权分置改革代垫股份偿还情况说明原件
涉及重组业绩承诺未达标需回购或分发股份的,需提交上市公司出具的说明原件
拟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5.1.5条规定转让限售股份的,提交上市公司出具的本次转让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5.1.5条规定情形的说明原件,以及能证明转让双方实际控制关系的工商登记资料
12
涉及要约收购的文件
办理要约收购产生的协议转让的,需提交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提供转让双方实际控制关系证明文件的情形
因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控制,单一受让比例低于5%的,需提供证明转让双方实际控制关系的工商登记资料,以及任意一方绘制的双方股权关系树状图
9
涉及国有主体的批复或备案文件
出让方为国有主体且直接适用《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的,需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上市公司股权协议转让流程
上市公司股权协议转让流程1. 引言上市公司股权协议转让是指股权转让方与受让方通过签订协议,将股权进行交易的一种合法行为。
本文将详细介绍上市公司股权协议转让的流程。
2. 准备工作在进行上市公司股权协议转让之前,需要进行一些准备工作,包括:a) 股权调查:双方需对转让方所拥有的股权进行清查,并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b) 股权评估:对转让的股权进行评估,确定转让价格及比例。
c) 资金准备:受让方需确保有足够的资金用于购买股权。
3. 协议签订协议签订是股权转让流程的重要一步,详细步骤如下:a) 资格审查:转让方需满足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资格要求,包括持股时间及持股比例等。
b) 协议起草:双方通过律师或专业机构起草股权转让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转让方式、转让股权比例、转让价格、股权冻结等。
c) 签署协议:转让方和受让方需对协议内容进行仔细阅读,并在合适的地点和时间进行签署。
4. 股权过户在协议签订后,需要进行股权过户手续,包括:a) 提交材料:受让方需向有关机构递交身份证明、协议、申请表等文件。
b) 权益认定:相关机构会对受让方的资格进行认定,确保其具备股权受让的条件。
c) 过户登记:完成权益认定后,机构将进行股权过户登记,并将新股权证书发放给受让方。
5. 股权清算股权转让完成后,需要进行相应的股权清算工作,主要包括:a) 资金结算:受让方需向转让方支付相应的转让金额。
b) 资金核对:双方需核对转让金额,确保结算无误。
c) 资金划转:完成资金核对后,进行资金划转,将转让金额划入转让方的账户。
6. 股权公告股权转让完成后,上市公司需通过公告方式进行披露,将股权转让事项向投资者公开。
公告内容应包括双方信息、转让数量、转让价格及公告时间等。
7. 监管审查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相关监管机构也会进行审查,确保股权转让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8. 总结上市公司股权协议转让是一项复杂的流程,需要经过准备工作、协议签订、股权过户、股权清算、股权公告和监管审查等多个环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明确业务受理要求和办理程序,提升市场服务水平,依据《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以下简称《暂行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减持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出让方和受让方(以下统称转让双方)依据依法订立的协议,申请转让本所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份(以下简称协议转让),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转让双方向本所申请办理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不得违反转让双方或任何一方作出的承诺。
转让双方应当保证向本所提交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合规,并自行承担协议转让的风险和与之有关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本所依据《暂行规则》及本指引的规定受理协议转让申请,对转让双方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完备性核对,并对符合条件的协议转让出具合规确认意见。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所提交协议转让办理申请:(一)与上市公司收购或者股东权益变动相关的协议转让;(二)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三)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涉及的协议转让;(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收回股权分置改革中的垫付股份、行政划转上市公司股份等情形,比照本指引办理。
第六条 转让双方申请办理协议转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转让协议依法生效;(二)协议各方为自然人或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三)拟转让股份的性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四)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五)股份转让价格不低于转让协议签署日(当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次一交易日)公司股份大宗交易价格范围的下限,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六)依据相关规定应当经行政审批方可进行的协议转让,已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七)转让双方应当披露相关信息的,已经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八)转让双方应当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已经取得豁免;(九)中国证监会以及本所认定的其他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18.01.26
•【文号】上证发〔2018〕6号
•【施行日期】2018.01.26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
指引》的通知
上证发〔2018〕6号各市场参与人:
为贯彻落实《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所2013年9月30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上证函〔2013〕9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上市公司协议转让流程
上市公司协议转让流程
上市公司股权协议转让的流程是:
1、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股权变动的公司需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
3、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4、办理交割手续和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三十七条
公开发行的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转让。
第三十八条
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协议转让控股权的流程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协议转让控股权的流程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协议转让控股权的流程如下:
1. 提出转让主张:控股股东向其他股东或第三方提出股权转让的主张。
2. 召开股东大会:研究股权出售和收购股权的可行性,并对收购方的经济实力经营能力进行分析。
出让和受让双方需要进行实质性的协商和谈判,并达成一致意见。
3. 出让方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股权转让申请,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4. 评估、验资:对股权的价值和合法性进行评估和验资,确认股权的真实价值。
5. 到法律规定的相关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出让方需要召开职工大会或股东大会,形成相关决议。
股权变动的公司需要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
最后,出让方和受让方需要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由产权交易中心审理合同及附件,并办理交割手续。
6. 完成这些步骤后,还需要到各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确保股权转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以上流程仅供参考,建议查阅政府官网获取更准确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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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
各市场参与人:
为贯彻落实《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所2013年9月30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上证函〔2013〕9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p align="right">上海证券交易所<br>二○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明确业务受理要求和办理程序,提升市场服务水平,依据《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以下简称《暂行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减持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出让方和受让方(以下统称转让双方)依据依法订立的协议,申请转让本所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份(以下简称协议转让),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转让双方向本所申请办理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不得违反转让双方或任何一方作出的承诺。
转让双方应当保证向本所提交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合规,并自行承担协议转让的风险和与之有关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本所依据《暂行规则》及本指引的规定受理协议转让申请,对转让双方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完备性核对,并对符合条件的协议转让出具合规确认意见。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所提交协议转让办理申请:
(一)与上市公司收购或者股东权益变动相关的协议转让;
(二)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
(三)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涉及的协议转让;
(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收回股权分置改革中的垫付股份、行政划转上市公司股份等情形,比照本指引办理。
第六条
转让双方申请办理协议转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转让协议依法生效;
(二)协议各方为自然人或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
(三)拟转让股份的性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股份转让价格不低于转让协议签署日(当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次一交易日)公司股份大宗交易价格范围的下限,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依据相关规定应当经行政审批方可进行的协议转让,已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七)转让双方应当披露相关信息的,已经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转让双方应当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已经取得豁免;
(九)中国证监会以及本所认定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不予受理协议转让申请:
(一)不符合本指引第六条规定的要求;
(二)拟转让股份已经被质押且质权人未书面同意转让;
(三)拟转让股份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其它争议或者被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四)拟转让股份存在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或《减持细则》规定的不得减持的情形;
(五)本次转让可能导致规避股份限售相关规定;
(六)违反转让双方或者任何一方作出的承诺;
(七)协议签署日与提交申请日间隔超过6个月且无正当理由;
(八)本次转让可能构成短线交易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所业务规则的情形;
(九)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转让双方应当根据其申请办理的协议转让类型,按照本指引附件1所列清单和附件2所列确认表,向本所法律部提交相应申请文件。
转让双方应当如实填写申请确认表、承诺相关事项,并由本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第九条
转让双方应当于提交协议转让申请文件当日,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查询并打印拟转让股份的持有情况证明文件。
第十条
本所对材料完备的协议转让申请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确认的决定,并告知转让双方。
需要补充文件的,补充文件的时间不计入确认时限。
第十一条
本所对符合《暂行规则》和本指引规定的协议转让申请出具确认意见的,转让双方应当按照本所关于股票集中竞价交易的收费标准缴纳费用。
对于每笔协议转让的单个出让方和受让方,收取费用的上限各为10万元人民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同一次协议转让申请涉及多个出让方或者受让方,其中任一出让方的出让比例或者
任一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低于5%的,视为同一笔协议转让,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转让双方应当按照协议转让确认表中载明的转让股份数量一次性办理过户登记。
同一笔协议转让的全部出让方和受让方应当同时办理股份过户手续,并一次性完成过户登记。
第十三条
协议转让确认意见自本所出具之日起30日内有效。
转让双方逾期未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过户登记的,应当向本所重新提交申请。
第十四条
转让双方应当严格遵守在协议转让办理过程中作出的承诺,达到信息披露要求的,还应当及时在协议转让进展公告中披露承诺内容。
第十五条
转让双方在本次协议转让后减持公司股份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业务规则等文件作出的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并严格遵守短线交易的禁止性规定。
同一笔协议转让的全部出让方和受让方应当共同遵守《减持细则》关于协议转让后续减持的相关规定,共享规定的减持比例,并分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协议转让过户完成后,同一受让方3个月内不得就其所受让的股份再次申请协议转让,转让双方应当同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业务规则及转让双方自行承诺的关于限制减持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转让双方或者任何一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采取口头警示、书面警示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限制证券账户交易、公开认定
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纪律处分:
(一)提交的协议转让申请材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
(二)申请办理的协议转让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三)申请办理的协议转让业务违反了转让双方或者任何一方作出的承诺;
(四)通过交易、转让或者其他安排规避本指引的规定;
(五)违反转让双方或者任何一方在办理协议转让业务时作出的承诺;
(六)违反本指引规定的其他情形。
转让双方因前款规定情形被本所给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或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的,本所在相关纪律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12个月内,暂不受理相关当事方的协议转让业务。
第十八条
本指引涉及用语含义如下:
(一)股东权益变动:是指转让股份数量不低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
(二)上市公司总股本:是指上市公司境内外发行股份的总数,包括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境外上市股票(含H股等)的股份数量之和。
第十九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