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执行职务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被害人不宜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提起民事诉讼——兼与《本案被告是否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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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司法考试试卷四及答案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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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司法考试试卷四及答案详解当的经济、社会、文化活动,合理地追求生存和生活状态的改善,提供法律上的支持和保护。

2. 从材料可以看出,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各项权利既是执法为民理念的应有之义,又是具体的践行方式。

社会主义法治根据广大人民的实际需求和我国的现实条件,从尊重和保障****的需求出发,完整地构建了以社会成员为主体、以人民利益为核心的权利保护体系,使执法为民理念在制度上得到了充分体现。

3. 依据执法为民的理念要求,我国当前应不断完善人民群众权利保护体系。

具体应做到以下几方面:①保障和维护人民民主权利,坚决打击和制裁各种危害人民群众民主权利的行为,同时引导人民群众规范有序地参与国家和社会的管理,理性表达利益诉求。

②保障和维护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并提供有效权利救济手段。

③保障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④保障和维护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合法权益,为社会成员的均衡发展和各民族的共同繁荣进步提供法律保障。

二、(本题22分)案情:国有化工厂车间主任甲与副厂长乙(均为国家工作人员)共谋,在车间的某贵重零件仍能使用时,利用职务之便,制造该零件报废、需向五金厂(非国有企业)购买的假象(该零件价格26万元),以便非法占有货款。

甲将实情告知五金厂负责人丙,嘱丙接到订单后,只向化工厂寄出供货单、发票而不需要实际供货,等五金厂收到化工厂的货款后,丙再将26万元货款汇至乙的个人账户。

丙为使五金厂能长期向化工厂供货,便提前将五金厂的26万元现金汇至乙的个人账户。

乙随即让事后知情的妻子丁去银行取出26万元现金,并让丁将其中的13万元送给甲。

3天后,化工厂会计准备按照乙的指示将26万元汇给五金厂时,因有人举报而未汇出。

甲、乙见事情败露,主动向检察院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罪行,并将26万元上交检察院。

此外,甲还向检察院揭发乙的其他犯罪事实:乙利用职务之便,长期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其远房亲戚戊经营的原料公司采购商品,使化工厂损失近300万元;戊为了使乙长期关照原料公司,让乙的妻子丁未出资却享有原料公司10%的股份(乙、丁均知情),虽未进行股权转让登记,但已分给红利58万元,每次分红都是丁去原料公司领取现金。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规定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规定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期间、⽅式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期间 最⾼⼈民法院《解释》第89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案以后第⼀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在第⼀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但可以在刑事判决⽣效后另⾏提起民事诉讼。

之所以要求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案以后第⼀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是因为如果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不在同⼀审级中解决,将导致这两种性质的诉讼在审理程序上的分离,达不到设⽴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提⾼效率、节省诉讼资源的⽬的,也不利于及时查清案情。

但是,如果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在刑事判决⽣效以后另⾏提起民事诉讼,则不受刑事诉讼法有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期间的限制,可以按照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

此外需要强调的是,只要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论是在侦查阶段、起诉阶段还是审判阶段,被害⼈依法都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民法院《解释》第90条规定:在侦查、预审、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向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要求,已经公安机关、⼈民检察院记录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诉后,⼈民法院应当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经公安机关、⼈民检察院调解,当事⼈双⽅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坚持向⼈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民法院也可以受理。

具体⽽⾔存在以下⼏种情况:(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可以直接向⼈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在公诉案件中,也可以在侦查、起诉阶段通过侦查、起诉机关提起;(3)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遭受损失的法⼈或其他组织既可以直接向⼈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在侦查、起诉阶段通过侦查、起诉机关提起;(4)如果遭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诉讼的,⼈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其中,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民检察院应当记录在案,并将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有关材料,在提起公诉的同时,⼀并移送⼈民法院。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机制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机制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机制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日益增多,刑事案件中涉及民事赔偿的情况也越来越多,如何处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已成为司法实践和学术界关注的热点之一。

本文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机制进行了探讨,分析了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实际案例,提出了一些完善和改进的建议。

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处理机制;法律规定;案例;改进建议正文: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处理刑事案件时,涉及到被害人的损害赔偿问题,需要同时进行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一种诉讼形式。

它的特点是统一审理、并案处理、主副关系和交叉影响。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犯罪造成的损害,应当依法赔偿。

刑事判决认定犯罪事实后,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向执行机关申请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涉及民事赔偿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以上规定清晰地表明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和原则,为有关部门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例分析案例1:小张因犯罪被判刑,同时应该赔偿小明60000元经济损失。

小张不服判决向法院提出刑事上诉,小明也向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受理了他们的诉讼请求,并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一并审理,最终判决小张的上诉不成立,应赔偿小明经济损失60000元。

案例2:王某因涉嫌盗窃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涉及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王某在刑事案件审理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被判决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十万元。

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机制和建议1、完善刑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法条,明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原则和程序。

2、建立刑事审判和民事审判的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调解协商等工作。

3、依据案件不同性质、事实不同、责任不同,适用不同的处理办法,发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效益。

5、加强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研究和评估,总结经验,提出更为科学的处理机制和方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作者:滕伟叶邵生丁成飞李加玺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目次一、《意见》的制定背景和指导思想二、虚假诉讼犯罪的具体认定三、虚假诉讼犯罪线索的发现和移送四、虚假诉讼案件中的程序衔接五、对虚假诉讼行为人的责任追究为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诚信建设,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21年3月4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3月10日起施行。

《意见》分为总则、虚假诉讼犯罪的甄别和发现、线索移送和案件查处、程序衔接、责任追究、协作机制、附则7章,共29条,对实体和程序多个方面的内容作出了规定。

为便于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现就《意见》涉及的有关问题作简要说明。

一、《意见》的制定背景和指导思想虚假诉讼行为侵害民事主体合法权益,严重扰乱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人民群众反映强烈,迫切需要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

2015年11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虚假诉讼罪,将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纳入刑事处罚范围,为采用刑事手段打击虚假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高度重视对虚假诉讼违法犯罪的惩治工作,先后制定出台了多个刑事和民事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

其中,2018年9月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虚假诉讼犯罪司法解释》),对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罪的行为特征、定罪量刑标准、刑事政策把握等作了规定。

上海高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

上海高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

上海高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民事案件审理中,法院发现案件的全部或部分事实涉嫌刑事犯罪,或者案件所涉的犯罪事实已经法院刑事判决,由于实践中具体运用的标准不统一,致使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为此,对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一、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发现案件的全部或部分事实涉嫌刑事犯罪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法院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

但根据民事法律规范判断,当事人之间构成民事法律关系,且不影响民事案件审理的,民事案件可继续审理。

2.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且该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确认的事实将直接影响民事纠纷案件的性质、效力、责任承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法院应裁定中止审理,将犯罪线索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恢复审理。

3.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且不构成民事责任承担的,例如发现案外人涉嫌盗用、私刻单位公章从事诈骗的行为,作为民事被告的单位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即合同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法院应全案移送。

全案移送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应采用以下移送方式处理:1)人民法院认为案件有犯罪嫌疑但不属于民事纠纷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2)在审理过程中,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法院,法院经审查认为确有犯罪嫌疑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

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综合练习试卷B卷 含答案

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综合练习试卷B卷 含答案

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综合练习试卷B卷含答案考试须知:1、考试时间:180分钟,本卷满分为150分。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密封线内答题,否则不予评分。

姓名:______考号:______一、单选题(本大题共50题,每题1分,共50分)1、美国人杰克与香港居民赵某在内地私藏枪支、弹药,公安人员查缉枪支、弹药时,赵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全案由犯罪地的基层法院审判,因为私藏枪支、弹药罪和妨碍公务罪都不属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B、杰克由犯罪地中级法院审判,赵某由犯罪地的基层法院审判C、杰克由犯罪地中级法院审判,赵某由中级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而决定是否交由基层法院审判D、全案由犯罪地的中级法院审判2、叶某因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判决宣告时叶某表示不上诉。

其被解除羁押后经向他人咨询,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于是又想提出上诉。

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A、叶某已明确表示不上诉,因此不能再提起上诉B、需经法院同意,叶某才能上诉C、在上诉期满前,叶某有权提出上诉D、叶某可在上诉期满前提出上诉,但因一审判决未生效,需对他重新收押3、在法庭审判中,被告人翻供,否认犯罪,并当庭拒绝律师为其进行有罪辩护。

合议庭对此问题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被告人有权拒绝辩护人辩护,合议庭应当准许B、辩护律师独立辩护,不受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约束,合议庭不应当准许拒绝辩护C、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的,合议庭不应当准许拒绝辩护D、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合议庭不应当准许4、关于行政复议,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行政复议法》规定,被申请人应自收到复议申请书或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提出书面答复,此处的10日指工作日B、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不得改变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C、行政复议期间,复议机关发现被申请人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可以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D、行政复议实行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原则5、某县检察院以抢劫罪对孙某提起公诉,被害人李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法律职业资格司法卷二77 (1)

法律职业资格司法卷二77 (1)

司法卷二77(总分:102.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B}}单项选择题{{/B}}(总题数:52,分数:52.00)1.赵某因涉嫌盗窃罪被法院判处3年有期徒刑,赵某服刑期间,监狱在对其思想教育时发现其还涉嫌抢劫罪,没有经过侦查和审判,对此抢劫罪行应当由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 ( )(分数:1.00)A.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B.由服刑地人民法院管辖C.由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管辖√D.由服刑地人民法院管辖,或者由作出原产生判决的法院管辖解析:考点:判决后对未发现罪的管辖讲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4条: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脱逃期间的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分数:1.00)A.甲某被虐待,杀死丈夫后被判处无期徒刑,在监狱中发现有人密谋杀死看守越狱,就悄悄报告了管教人员,从而将打算进行犯罪的人捕获,人民法院认为赵某杀死其丈夫的手段过于残忍,不同意对其适用减刑B.乙某被羁押3个月后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后在监狱中表现非常良好,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并将其以前被羁押的时间抵扣减刑后的有期徒刑刑期C.丙某被假释后舍己救人,在抗洪救灾中抢救了5人,人民法院没有对其适用减刑√D.丁某犯有盗窃罪,在1997年12月27日执行完3年的有期徒刑,2001年11月9日因为抢劫罪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但在行刑期间劳动期间跳到江水中救两名落水儿童,人民法院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裁定适用假释。

解析:考点:减刑、假释讲解:A行为人属于重大立功表现,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应当减刑,所以错误。

《开心法典》题库,判断题组

《开心法典》题库,判断题组

2.15岁的小张为了和网友见面,将妈妈价值2000元的项链卖了300元钱,妈妈可以找买项链的人要回项链。

(对)3.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对)4.非法持有毒品达到一定的数量构成犯罪(对)5.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取得始于出生。

(对)6.为了帮助10岁的明明走出父母离婚的阴影,老师召开会议,把她家访的这一情况告诉了班干部,老师的做法对吗?(错)7.小明因无聊多次拨打119火灾报警电话,这种行为是违法的。

(对)8.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对)9.“棍棒底下出孝子”,父母有权对未成年子女进行体罚。

(错)10.已经出嫁的女儿不能继承父母的中遗产。

(错)11.张某在银行存款时不小心输错密码,将钱存入李某的帐号,李某可以不把钱返还张某。

(错)12.父母可以宣布断绝与子女的关系。

(错)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

(对)14.劳动教养的期限是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对)15.《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于1998年6月28日通过,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错)16.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

(错)17.从1986年开始,我国已经实施了五个全民普法五年计划,今年是“五五”普法的第一年。

(错)18.法是由统治阶级制定或订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错)19.在录用职工时,录用单位可以优先录用男子。

(错)20.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也可以着便装。

(错)21.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

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没有用途,可以不用。

(错)22.公民的人格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对)23.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1月19日)一、管辖1.按照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的分工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对于涉税等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

任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文件一律无效。

对于人民检察院已经立案侦查的依法应由公安机关管辖的涉税等案件,可由人民检察院继续办理完毕,或由人民检察院移交公安机关办理。

2.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修订后的刑法已将渎职罪的主体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根据这一修改,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罪。

另外,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由人民检察院管辖。

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的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

3.修订后的刑法已将贪污贿赂罪明确在分则第八章中作了规定,根据这一修改,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是指修订后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和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按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犯罪。

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

刑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刑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刑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刑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指在处理刑事案件中,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民事赔偿案件的适用:在刑事案件中,如果犯罪行为给他人造成了损害,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来进行审理。

2. 民事附带诉讼的适用:如果刑事案件中存在有民事诉讼的需要,如侵权、借款、房屋买卖等问题,可以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在处理诉讼中,民事附带诉讼的结果会对判决刑事案件的结果产生一定的影响。

3. 民事诉讼程序的适用:在刑事案件中,某些案件需要进行民事调解或者经过诉讼后才能确定刑事责任和刑罚。

这时,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程序规定,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

总的来说,刑事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民事赔偿、附带诉讼和民事诉讼程序等方式,使犯罪行为的后果得到合理的化解。

同时,适用民事诉讼法也有助于加强司法领
域的协作和沟通,推进刑民合一的法治体系建设。

最高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期限)

最高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期限)

最高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期限)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根据被害人等的申请或检察机关的提起,对由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进行合并审理的诉讼活动。

附带民事诉讼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都可以提起。

如刑事案件已审结,则应单独作为民事案件审理。

一般情况下附带民事诉讼应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但有时为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延迟,也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定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失所引发的诉讼。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条件第一,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这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成立的前提是刑事诉讼已经成立。

第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所造成的损失,必须是被害人的物质损失。

此处的物质损失,包括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而精神损失并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三,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必须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即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第四,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只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出。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不收取诉讼费用。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发文字号】法释〔2000〕47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0.12.13【实施日期】2000.12.1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已于2000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47号)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四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五条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f3663--010109zkj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28(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28(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28(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不定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韩某和苏某共同殴打他人,致被害人李某死亡、吴某轻伤,韩某还抢走吴某的手机。

后韩某被抓获,苏某在逃。

关于本案的附带民事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试卷二第32题)A.李某的父母和祖父母都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B.韩某和苏某应一并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C.吴某可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韩某赔偿手机D.吴某在侦查阶段与韩某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后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不予受理正确答案: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9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由此可知,李某死亡.李某的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题的问题在于近亲属的范围,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和同胞兄弟姐妹”,因此,李某的父母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祖父母由于不在近亲属之列,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A选项错误。

根据《刑诉解释》第144条第1款和第146条的相关规定可知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仅对部分共同侵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包括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侵害人,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在逃的除外。

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在逃的,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逃跑的同案犯到案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对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已经从其他共同犯罪人处获得足额赔偿的除外。

B选项中韩某已经到案,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但苏某在逃,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B选项表述不正确。

刑事已判决追缴犯罪所得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问题的探讨

刑事已判决追缴犯罪所得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问题的探讨

刑事已判决追缴犯罪所得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问题的探讨【案情简介】2012年6月,被告人张某因透支信用卡本金9万元、利息和滞纳金6万余元(截止2011年5月1日),被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作出有期徒刑三年,罚金10万元并对未退赔款项继续予以追缴的判决。

判决已生效。

2011年10月,被害人某银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张某偿还信用卡所透支的本金9万元、利息和滞纳金7万余元(截止2011年10月1日),同时将刑事被告人张某的妻子李某作为共同被告,要求李某对上述透支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案件难点】刑事已判决追缴犯罪所得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法院是否应予受理。

【案件承办过程】本案经判决一审终审。

【承办结果】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回放:2012年6月,被告人张某因透支信用卡本金9万元、利息和滞纳金6万余元(截止2011年5月1日),被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作出有期徒刑三年,罚金10万元并对未退赔款项继续予以追缴的判决。

判决已生效。

2011年10月,被害人某银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张某偿还信用卡所透支的本金9万元、利息和滞纳金7万余元(截止2011年10月1日),同时将刑事被告人张某的妻子李某作为共同被告,要求李某对上述透支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法院是否受理该案,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应当受理此案。

理由是:(1)从法律上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

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受理该案有法律依据;(2)从程序上看,该民事案件有连带责任人,如果不受理民事案件,对连带责任人无法进行实体审查,也无法确认其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而该项审查亦是刑事案件所不能进行的,受理民事案件,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符合民法公平原则;(3)从刑事判决内容来看,法院做出责令被告人退赔违法所得的判决,仅表明国家对犯罪有关财物的态度和处理原则,而非一种具体刑罚,也非对当事人权益的具体裁判,该判决不具有执行效力。

律师实务答案

律师实务答案

《律师实务》作业讲评责任教师:何岩2005.06.13【案例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律师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规定律师、律师组织和律师管理机关的法律地位极其相互关系以及律师进行执业活动中所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律师制度:是由国家法律确认的,以规定律师的性质、任务、地位、职责、业务范围、权利义务等为主要内容的一项法律制度。

律师制度是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律师:是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取得资格,并且在法定范围内对公民、法人、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提高有偿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

律师执业道德:是指律师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应当准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规范保护人制度:古罗马——“保护人”制度被认为律师制度的起源。

是指保护人代表被保护人进行诉讼行为,即由被保护人的亲属朋友(僧侣贵族)陪同出席法庭,在法庭审理时提供意见和帮助的制度.律师实务:是指律师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所提供的法律服务,以及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所进行的执业活动。

律师代理:律师接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具有法律意义并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后果的业务活动。

分为诉讼代理和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律师法律责任:是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为故意或过失,违反了法律法规以及律师的执业纪律,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律师辩护:是指律师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由法院指定的律师,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刑诉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以维护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利益的诉讼活动。

律师刑事诉讼代理:是指刑事诉讼中,律师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的委托,或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一被代理人名义,在授权范围参加诉讼的行为.附带民事诉讼:是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律师民事诉讼代理:是指律师接受民事诉讼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受律师实务所的指派,在代理权限内代理当事人等进行一定的民事诉讼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4.03.21•【文号】法发[1994]4号•【施行日期】1994.03.2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93次会议讨论通过1994年3月21日法发[1994]4号)为了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准确、及时地审理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实施刑事诉讼法的经验,特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管辖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下列依照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一)伤害案(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原告和被告,明显属于轻伤害,因果关系清楚,不需要进行侦查的);(二)侮辱、诽谤案(第一百四十五条中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四)重婚案(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除外;(五)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六)虐待案(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七)遗弃案(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

第二条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也应当受理。

被害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聋、哑、盲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的,他的近亲属也可以代为告诉。

公民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

第三条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案件,以及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抗拒执行判决、裁定的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审理。

智慧树知到《刑事诉讼法学》章节测试答案

智慧树知到《刑事诉讼法学》章节测试答案

智慧树知到《刑事诉讼法学》章节测试答案绪论1、刑事诉讼法学以研究刑事诉讼法理论和实践,揭示刑事诉讼发展的基本规律为主要内容。

A:对B:错正确答案:对2、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刑法是实体法A:对B:错正确答案:对3、如何学好刑事诉讼法,请选择A:要总分知识贯通融合B:要查阅相关的司法解释和规定C:利用网络在线课程补充式学习D:背背法条就行了正确答案:要总分知识贯通融合,要查阅相关的司法解释和规定,利用网络在线课程补充式学习第一章1、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是A: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B:1997年1月1日通过实施的C: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D: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正确答案: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2、刑事诉讼法学包括哪些内容?A:刑事诉讼法律规范B:刑事诉讼理论C:刑事诉讼实务D:古今中外刑事制度正确答案:刑事诉讼法律规范,刑事诉讼理论,刑事诉讼实务,古今中外刑事制度3、“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体现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理念B:体现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至上的理念C:体现了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理念D:体现了以人为本、保障和维护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理念正确答案:体现了以人为本、保障和维护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理念4、狭义的刑事诉讼法是指A:宪法B:两高的司法解释C:刑事诉讼法法典D: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正确答案:刑事诉讼法法典5、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是第三次修订B:刑事诉讼法是根本大法C:诉讼的三元结构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并列D:刑事诉讼就是指刑事公诉正确答案: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是第三次修订6、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参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案件的活动,俗称“打官司”。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2005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2005

关于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2005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5年9月16日第39次会议讨论通过)为了正确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结合全省审判工作实际,就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一、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第一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指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人。

包括生命、健康、身体受到犯罪直接侵害、财物受到犯罪直接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人。

第二条直接受害人的近亲属、直接受害人扶养的人、为直接受害人支付医疗费等费用的人等,在直接受害人未死亡时,不能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

第三条直接受害人死亡的,近亲属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

已死亡的直接受害人没有近亲属和遗产,或有遗产但不足以支付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的,为其支付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的人也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

第四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们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第五条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刑事被告人同时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刑事被告人成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六条未成年和有精神病的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未成年和有精神病的共同致害人的监护人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未成年人和有精神病的人不能成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有财产的未成年人和有财产的精神病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第七条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刑事被告人、共同致害人,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应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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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 的规定 。
《 特区法坛》 06 - 1 期刊登陈涌新 的 《 20, 0 9 本案被 告是否直接承
担 本案 民事赔偿责任》 一文 。 也持类似观点 。 第二种意见认为 。 当判令两被告人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应 其 根据 是 《 刑法》 3 第 6条第一款关 于 “ 由于犯 罪行为而使 被害人遭 受 经济损 失的 。 对犯罪分子除依 法给予刑事处罚外 . 井应根据情况判处 赔 偿经济损失 ” 的规定和 《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 ( 以下简称 《 解释》) 关于 “ 雇员因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 致 人损害的 。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贲任 ” 的规定 。 第 三种意见认为 。 告人执行职务的行 为构成犯罪的 一 害人应 被 被

讼。
当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而不宜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提起民事诉讼 。
笔者 基本 赞同第三种观点 。
首先 。 行为人在 执行职 务中致人损 害的 。 民事责任的主体是单位 。 《 解释》 8 第 条第一款规定 : 法人或 者其他 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 “ 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 , 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 11 2 的规定 , 由该法人或者 其他 组织承担 民事责任 。 上述人员实施 与 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 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 根据该 款的规定 . 单位对 其工作人员的职 务行 为承担无过错 责任 , 其不承担 责任的唯一事由是行为人 “ 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 人损害的”・因 此. 该赔偿责任应 由被告人程某单位即客运分公司单独 承担 。第一种 意见主张 由被告人程某单独承担赔偿责任 。 显然缺乏法 律根据 。 《 解释》 第 9条第一款的规定 :雇员在 从事雇佣活动 中致 人损 “ 害的 . 雇主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 害的 。 雇员
应 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 可以向雇 员追偿 。” 对比雇主责任和单位责任的差别可以发现 : 虽然雇主对雇 员“ 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 也要承担责任. 但对于雇员有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 由雇员和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之所以作出 应 这样 制度设 置 。主要理 由是行为人和 单位的劳动关系 ( 者职 务关 或 系) 与雇主和雇员 之问的劳 务关系有本质上的区别 。 前者具有人 身依 附 关系 ; 而后者虽然 也存在 管理 与被管理 的关系 。 但雇佣关 系是建立 在 交换 “ 劳务 ” 的基础上合 同关系 . 乏人 身依附性的隶属 关系 -因 缺 此, 在没有证据证明行 为人有故意或者重 大过 失的情 况下 , 第二种 意 见主张两被告人共同承担赔偿 责任也是缺乏法律根据的 。 其次 , 单位的赔偿 责任 与行为人的刑 事责任缺 乏牵连关系 . 不宜 附带于刑事诉讼 中提起赔偿之诉 。 般来讲 ,刑事诉讼 与所附 带的 民事诉讼应 当具 有牵连性 : 行 1 . 为人的犯罪行为既是其承担刑事责任原 因。 也是其 承担 民事责任 的原 因, 两种责任在归因上具有一致性 。. 2被告人既是刑事责任的承受者 , 也是 民事责任的承担者 . 两种责任 主体具有同一性 。 虽然附带 民事诉 讼的被告人可能还包括其他共同侵权行为人. 由于不被追诉或 由于 或 不能追诉 ( 比如在逃或者另案处理 )等原 因不在本案 中追诉 刑事责 任。 但至少刑事被告人就是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之一。. 3 在定罪量刑时。 既要 考虑被告人犯罪行为的主客观因素 . 也应将被告人在承担赔偿责 任上的主观态度 、 责任的能力和履行责任的具体情况等作为酌定量刑 情 节加以考 量 。因此, 有必 要在刑事诉讼过程 中一 井附带审理 民事诉
但是, 因执行职: 务引起 的刑事贵任和 损害赔偿责 任。 其责任的归 因不同 : 被告人承担 刑事责任是由于其 实施 了犯罪 行为, 而单位承担 的赔偿责任的根据是其 “ 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 中致人损 害”・不仅两 种责任由不同的主体承 受。 而且对被 告人定 罪撮刑 时一般 不必 考量单 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实际情况。因此, 缺乏牵连性的民事赔偿诉讼 不宜附带于刑事 诉讼 中提起 。另外 ,根据刑 事诉讼法第 7 7条规 定 ; “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 犯罪行 为而遭 受物质损失的 。 在刑 事诉讼 过程 中. 有权提起附带 民: 事诉讼 。” 就被害人的 “ 质损失” 物 而言 。 从归责 原则上讲实际是被告人的单位所致 , 而非被告人的犯罪作 为所 致 。当 然, 被告人的犯罪行:和单位的侵权行为在客观上发生了 “ 勾 竟合 ” 但 。 在法理 上的归责还是有区别的 。 第三 , 同性质的执行职务行为 “ 不 致人损害的 ” 其责任性质司某县 分公 司的大客车司机 。20 O4 年 1月 1 O 3日. 程某驾驶 分公 司的 大客 车由县汽车站驶 往某市 。 中 途 与王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 王某当场死亡 . 搭载摩托车的李某经 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 大客车撞到路边的栏杆 一 损坏严重 ; 车上五人受 伤. 其中赵某一家三 口人伤势严重 ( 后经鉴定为重伤 )。 县交警 大队作 出的事故责任书认定 : 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 0 5 1 月. 20 年 O 县检察 院 以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 向人 民法院提起公诉 。 被害人赵某以被告人 程某和客运分公 司为被告人提起附带 民事诉讼 。 请求两被告人 共同承 担赔偿责任 。 人民法院经 审理 。 认定被告人程 某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 并 就 刑事诉讼部分作 出判决 但就原告人赵 某提起 的附带 民事诉讼应如 何处理 , 三种不 同意见 : 有 第 一种意见认为 . 当判令被告人程 某承担全部赔偿 责任 , 应 客运 分公司不直接承担责任 。 其理由是损害结果完全是被告人程某的犯罪 行 为所致 ; 其依据是刑 事诉讼法第 7 7条 “ 被害人 由于被告人 的犯罪 行 为而遭受物质损失 的 。在刑事 诉讼过 程中 ,有权提 起附带 民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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