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对强制执行的规定
强制执行通知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强制执行,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确保法律裁判的权威性和执行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强制执行通知作为执行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执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强制执行通知法律规定,从法律依据、通知内容、送达方式、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法》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三、强制执行通知的内容1.执行依据-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 行政机关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决定、命令- 法律规定的其他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2.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住所地等3.执行标的- 财产、金钱、物品等4.执行要求- 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如支付金钱、交付财物等- 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期限- 违反执行要求的法律后果-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 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法律规定的其他执行措施6.其他事项- 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四、强制执行通知的送达方式1.直接送达-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将执行通知直接送达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签收或者拒收2.留置送达-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将执行通知留置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单位 - 被执行人或者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者盖章3.邮寄送达- 人民法院通过邮寄方式将执行通知送达被执行人- 以挂号信形式邮寄,送达回证由被执行人或者其代理人签收4.公告送达- 人民法院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上公告执行通知- 公告期满,视为送达五、强制执行通知的法律效力1.约束力- 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后,应当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3.时效性- 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 超过法定期限,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六、违反强制执行通知的法律责任1.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 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法律规定的其他执行措施2.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员阻碍人民法院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结语强制执行通知法律规定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执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法院强制执行手段有哪些,法院有什么强制执行的措施
法院强制执行手段有哪些,法院有什么强制执行的措施生效的判决,必须履行。
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对方不主动履行的,在2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法院有权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二、有权扣押、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包括工资、股息、股利、租金收入、偶然所得等。
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三查封、扣押、冻结。
当事人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时候,需要注意法律规定的申请时间。
但实践中,很多申请人也可能不清楚法院具体会采取怎样的执行手段。
针对这个问题,小编收集了资料,告诉大家法院强制执行手段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章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
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
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
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不需经当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转办手续。
当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绝和搪塞。
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执行程序
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执行程序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法律,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中,关于执行程序的法条是保障民事判决、裁定的有效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部分。
下面将重点介绍民事诉讼法中的执行程序相关的法条。
一、案件受理阶段1.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执行书后5日内,在执行法官的指导下处理。
2.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三日内,向被执行人送达申请执行书和执行事先通知书。
二、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案件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被申请人无权拒绝。
三、裁定的执行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立即履行。
2.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裁定可以由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不得拒绝执行。
四、财产保全措施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对于预计可能丧失、灭失或者难以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措施。
五、强制执行阶段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参加拍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或者中途退赛,可以责令参加或者追加罚款。
2.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不提供协助,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3.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送达的,法院可以依法为其送达。
六、异议申请与复议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对执行行为存在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分别向作出执行行为的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七、执行和解1.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以和解方式了结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承担义务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八、监督和追究责任1.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执行监督制度,确保裁判尽快、终局执行。
法院收到强制执行书后执行期限是多久
法院收到强制执⾏书后执⾏期限是多久
发⽣法律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必须履⾏。
执⾏判决书、裁定书的⼈是被执⾏⼈,如果被执⾏⼈在执⾏⼯期限内不执⾏的,另⼀⽅当事⼈可以申请强制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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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收到强制执⾏书后执⾏期限是多久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执⾏的期限为6个⽉,如果法院超过6个⽉未执⾏的,申请⼈可以向上⼀级的⼈民法院申请执⾏,⽽上级的⼈民法院可以责令原执⾏法院在⼀定的期限内执⾏。
申请法院强制执⾏的注意事项:
1、申请执⾏的时限。
申请⼈向法院申请强制执⾏的期限为2年,从执⾏期限最后⼀⽇开始计算,⽽申请执⾏的时效是可以中断或者中⽌的。
2、申请法院强制执⾏时,要提交申请书,并且提交需要执⾏的法律⽂书,如判决书、裁定书等。
3、申请强制执⾏时最好提供被执⾏的财产信息,以⽅便法院尽快执⾏被执⾏⼈的财产。
《民事诉讼法》对⼈民法院执⾏的期限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执⾏的期限为6个⽉,法院在6个⽉内的责任执⾏判决书、裁定书中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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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关于执行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应当坚持合法、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法律的尊严。
第四条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制度:(一)执行公开制度;(二)执行异议和复议制度;(三)执行监督制度;(四)执行和解制度;(五)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制度。
第五条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程序:(一)执行申请;(二)执行通知;(三)执行实施;(四)执行中止;(五)执行终结;(六)执行异议和复议。
第六条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应当依法使用国家执行资源,确保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应当依法接受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执行申请与受理第八条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一)执行申请书;(二)生效法律文书;(三)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五)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执行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对执行申请进行审查。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查执行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执行人具有执行权利;(二)被执行人具有履行义务的能力;(三)执行标的明确、具体;(四)法律文书已经生效;(五)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查执行申请,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立案执行;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告知其履行义务。
第三章执行通知与实施第十三条执行通知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二)执行标的;(三)履行义务的期限;(四)逾期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五)人民法院的联系方式。
第十四条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后,应当按照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义务。
强制执行管辖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强制执行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以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司法手段。
强制执行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对强制执行案件的受理范围和地域管辖的规定。
明确强制执行管辖的法律规定,对于确保强制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强制执行管辖的概念、法律规定、具体应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强制执行管辖的概念强制执行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和执行强制执行案件时,根据法律规定,对案件受理范围和地域管辖的规定。
具体包括:1. 受理范围:指人民法院对哪些案件有权受理和执行。
2. 地域管辖:指人民法院在哪个地域范围内受理和执行案件。
三、强制执行管辖的法律规定(一)受理范围1. 人民法院受理下列案件:(1)债务案件,包括金钱债务、有价证券债务、实物债务等。
(2)侵权损害赔偿案件。
(3)财产保全案件。
(4)先予执行案件。
(5)执行仲裁裁决案件。
(6)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案件。
(7)法律规定的其他执行案件。
2. 人民法院不受理下列案件:(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案件。
(2)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案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仲裁机构处理的案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案件。
(二)地域管辖1. 一般地域管辖: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2. 特殊地域管辖:(1)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2)被执行人住所地与财产所在地不一致的,由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执行人住所地与财产所在地均不在我国境内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 协议管辖:(1)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当事人可以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强制执行管辖的具体应用(一)受理范围的具体应用1. 债务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债务案件,应当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确认债务关系是否存在。
强制执行周期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强制执行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权力,旨在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强制执行周期法律规定是指在强制执行过程中,从申请执行到执行完毕所必须经历的时间规定。
本文将从强制执行周期的概念、法律依据、主要内容以及相关法律问题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强制执行周期的概念强制执行周期是指从申请执行到执行完毕所必须经历的时间规定。
它包括申请执行、立案审查、执行通知、执行实施、执行终结等阶段。
强制执行周期的长短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及时保障,以及司法效率的高低。
三、强制执行周期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请院长批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四、强制执行周期的主要内容1.申请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1)执行申请书;(2)生效法律文书;(3)证明被执行人财产的文件;(4)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2.立案审查人民法院收到执行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立案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1)执行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2)执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3)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
(太可怕了)法院限制“老赖”强制执行《超强汇总》!
(太可怕了)法院限制“老赖”强制执行《超强汇总》!导读:老赖,通俗意义上即欠钱不还的人,法律意义上的“老赖”,一般是指有能力偿还债务,但是拒不偿还的债务人,或者是拒不履行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系列强制执行的强制措施,但是由于执行难的问题,近几年,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限制老赖的措施。
本文总结现有的相关措施进行如下汇总:1、《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执行措施:1、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2、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3、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股票等财产;4、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车辆等动产;5、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应收账款等财产;6、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7、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返还特定的财物;8、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9、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10、限制出入境等。
以上是民事诉讼法中确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施行已久,本文不展开进行论述,可详细阅读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除此之外,自2013年7月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提出“失信被执行人”的概念以来,陆续出台了更加广泛、严格、细致的措施,以及搜集之前便存在的部分执行措施,比如公积金等方面最高院的回复,总结如下:2、特殊标的强制执行1、执行唯一住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符合条件,唯一住房仍然可以执行,而且实务中,已经出现了大量执行唯一住房的案例,以后肯定会越来越多。
2、执行被执行人工资收入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在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收入不足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离退休金发放单位或者社会保障机构协助扣划其离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偿还该离退休人员的债务。
3、执行被执行人养老金2014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2014)执他字第22号,明确确认社会保障机构作为养老金发放机构,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
关于老赖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老赖”,即失信被执行人,是指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一些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给债权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影响了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出台了一系列关于“老赖”的法律规定,本文将对这些法律规定进行解读。
二、我国关于“老赖”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关于“老赖”的法律基础,其中规定了失信被执行人的定义、法律后果及强制措施等内容。
(1)第一百零八条: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①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汇款;②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③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④限制被执行人出境;⑤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第一百一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其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该规定对“老赖”的法律后果及强制措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1)第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①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汇款;②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③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④限制被执行人出境;⑤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第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其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该规定明确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发布范围、发布程序及法律后果。
(1)第二条: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被执行人,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①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③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但恶意逃避履行。
法院强制执行措施有哪些?
法院强制执⾏措施有哪些?法院强制执⾏措施有哪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章的规定,我国⼈民法院强制执⾏的通常⽅法和⼿段共有以下九种。
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的收⼊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交付法律⽂书指定交付财物;强制被申请执⾏⼈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地;强制执⾏法律⽂书指定的⾏为;强制加倍⽀付迟延履⾏期间⽀付迟延履⾏⾦;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续。
相关知识:《民事诉讼法》第⼆⼗⼀章执⾏措施第⼆百四⼗⼀条被执⾏⼈未按执⾏通知履⾏法律⽂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通知之⽇前⼀年的财产情况。
被执⾏⼈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或者其法定代理⼈、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或者直接责任⼈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百四⼗⼆条被执⾏⼈未按执⾏通知履⾏法律⽂书确定的义务,⼈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的存款、债券、股票、基⾦份额等财产情况。
⼈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的财产。
⼈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应当履⾏义务的范围。
⼈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百四⼗三条被执⾏⼈未按执⾏通知履⾏法律⽂书确定的义务,⼈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应当履⾏义务部分的收⼊。
但应当保留被执⾏⼈及其所扶养家属的⽣活必需费⽤。
⼈民法院扣留、提取收⼊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通知书,被执⾏⼈所在单位、银⾏、信⽤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百四⼗四条被执⾏⼈未按执⾏通知履⾏法律⽂书确定的义务,⼈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应当履⾏义务部分的财产。
但应当保留被执⾏⼈及其所扶养家属的⽣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百四⼗五条⼈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是法⼈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或者主要负责⼈到场。
强制执行财产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强制执行财产是司法实践中一项重要的执行手段,旨在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
本文将从强制执行财产的概念、法律规定、程序以及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强制执行财产的概念强制执行财产,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强制其履行债务的行为。
强制执行财产是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债权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强制执行财产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我国强制执行财产的基本法律依据。
其中,与强制执行财产相关的主要规定如下:(1)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强制其履行。
(2)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3)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对强制执行财产的具体程序、措施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其中,与强制执行财产相关的主要规定如下:(1)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措施。
(2)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依法进行,不得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3)第二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优先执行。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强制执行财产的执行程序、措施等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其中,与强制执行财产相关的主要规定如下:(1)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应当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措施。
强制执行法规
强制执行法规强制执行是指依法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和强制执行的一种法律手段。
它通过对违法失信行为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为了规范和加强强制执行工作,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规,旨在建立健全强制执行制度,提高司法执行的效率和公正性。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领域的基础法律。
其中,对强制执行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对追赃、搜查、冻结、扣押、查封、拍卖等措施的规范。
该法规定了强制执行的程序和条件,保障了被告人权益的同时,也维护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领域的基本法律。
其中,第二编《执行程序》对强制执行进行了详细规定。
它规定了强制执行的范围和标的,明确了执行机关和被执行人的权利和义务,确定了强制执行的具体程序和法律责任。
该法保障了强制执行的公正性和效率,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护。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我国行政诉讼领域的基本法律。
在行政执行程序中,如遇到违法失信行为,执行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保护公共利益。
该法规定了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和条件,明确了行政执行机关和被执行人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了行政强制执行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执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执行法》是我国民事执行领域的基本法律。
它规定了民事执行的程序和特点,详细阐述了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执行机关的职责和执行程序的具体步骤。
该法为民事执行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保证了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强制执行法规的出台和实施,有效地提高了我国司法执行的效率和公正性。
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例如,执行标的偏离原判决、被执行人逃避执行和拒不履行等情况时有发生。
对此,我们应进一步加强法律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
同时,完善执行机制,加强执行监督,提高执行效率,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强制执行最新规定有哪些内容
法院强制执行最新规定有哪些内容《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院强制执行从来都是一个比较难的问题,虽然相关法律中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际执行的时候还是困难重重,不少被执行人甚至以身试法,公然对抗法院的执行人员。
那么大家知道我国关于法院强制执行最新规定有哪些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法院强制执行最新规定有哪些内容《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强制执行依据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强制执行是司法实践中的一项重要程序,它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强制执行依据的法律规定,是确保执行程序合法、规范、高效的重要保障。
以下将详细阐述我国强制执行依据的法律规定。
一、强制执行的概念与意义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采取强制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实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程序。
强制执行的意义在于:1. 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2.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强制执行依据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我国强制执行依据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0)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 生效法律文书强制执行的依据是生效法律文书,主要包括:(1)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2)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3)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4)人民法院作出的支付令;(5)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通知;(6)其他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
3. 执行依据的种类根据强制执行依据的性质,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金钱债权执行依据:如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等,主要涉及金钱债权的实现。
(2)非金钱债权执行依据:如判决、裁定、调解书等,主要涉及非金钱债权的实现,如交付财物、完成特定行为等。
(3)行为执行依据:如判决、裁定、调解书等,主要涉及义务人必须完成或停止某种行为。
(4)财产保全执行依据:如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执行通知等,主要涉及对义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三、强制执行程序1. 申请执行权利人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判决书下发后多久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判决书下发后多久可以申请强制执⾏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书下发后,如果被执⾏⼈逾期不执⾏⽣效判决书,权利⼈就可以在2年内向⼈民法院申请强制执⾏,法院收到强制执⾏申请后,要在6个⽉内执⾏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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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下发后多久可以申请强制执⾏1、判决书下发后,如果被执⾏⼈逾期不执⾏⽣效判决书,权利⼈就可以在2年内向⼈民法院申请强制执⾏,法院收到强制执⾏申请后,要在6个⽉内执⾏完毕。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三条、第⼆百四⼗六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需要提供哪些材料1、强制执⾏申请书⼀份。
申请⼈为法⼈或其他组织的,强制执⾏申请书就要加盖公章。
申请⼈是⾃然⼈的,那么就由本⼈在强制执⾏申请书上签名或捺⼿印。
这⾥需要注意地是,强制执⾏申请书不得使⽤圆珠笔书写,不得使⽤复印件。
2、证明申请⼈主体资格的材料⼀份,受委托代为申请强制执⾏的,⼀并提供委托代理资料。
申请⼈申请执⾏⾮法院法律⽂书的,就还要提供被申请⼈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份。
3、具有强制执⾏内容的⽣效法律⽂书原件⼀份和复印件两份。
法院出具的⽣效法律⽂书需要加盖承办法官的法律⽂书⽣效章,具体有如下要求:(1)如果是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审法院的法律⽂书就都要提供;(2)仲裁机关出具的⽣效法律⽂书就要附上仲裁机关关于法律⽂书已经⽣效的函件或双⽅当事⼈已签收的送达回执原件⼀份;(3)⾏政机关出具的⽣效⾏政法律⽂书就要附上当事⼈已签收的送达回执以及证据材料原件⼀份。
4、被申请⼈财产线索清单。
已经对被申请⼈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就需要提交采取保全措施的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份。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书下发后,如果被执⾏⼈逾期不执⾏⽣效判决书,权利⼈就可以在2年内向⼈民法院申请强制执⾏,法院收到强制执⾏申请后,要在6个⽉内执⾏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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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执行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执行有哪些强制执行指法院按照法定程序, 运用强制力量, 根据执行文书的规定, 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 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强制执行的规定:第二百零一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 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 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 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 理由成立的, 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 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 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零三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 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 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 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零四条执行过程中,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 理由成立的, 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 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 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 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百零五条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 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
执行完毕后, 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 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第二百零六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 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 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 不得拒绝。
执行完毕后, 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 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和程序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和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章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共有以下九种。
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财物;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支付迟延履行金;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那么当事人怎样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是什么?又该向哪个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文赢了网小编为您介绍,供您参考。
一、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是什么?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此,申请强制执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必须有生效的行政裁判文书作为执行的依据,以行政判决书为例,对于一审判决,必须是在法定期间内无人上诉才发生法律效力,而二审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是裁判文书必须具有可执行的内容,即要求裁判文书须具有能通过积极作为完成的内容。
例如,判决撤销海关科以相对人罚款的决定,如果该行政决定尚未执行,被人民法院撤销后,相对人的义务已经不复存在,案件因无执行内容,无需进入执行程序。
三是义务人拒绝履行司法文书规定的义务,这是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前提条件。
四是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执行申请。
五是符合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执行管辖的规定。
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就是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申请书。
执行申请书一般包括首部、请求事项、事实与理由和尾部四部分。
对于首部,应写明“执行申请书”,按照申请人在先、被申请人在后的顺序列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对于请求事项,包括请求的内容应包括执行的标的、执行的文书根据和执行措施,申请人概括请求内容时要具体明确。
法院强制执行中止恢复执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法院强制执⾏中⽌恢复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很多时候我们的案件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所以我们在了解事情发展的过程中也要了解相关可能的事项,这样才能帮助我们顺利的解决案件!下⾯就为⼤家解释⼀下相关法院强制执⾏中⽌是否可以恢复执⾏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吧,希望能够帮助到⼤家!法院强制执⾏中⽌恢复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
可以申请恢复执⾏,法院也可以依职权恢复执⾏。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执⾏的情形有以下⼏⽅⾯:(⼀)申请⼈表⽰可以延期执⾏的;(⼆)案外⼈对执⾏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当事⼈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当事⼈的法⼈或者其他组织终⽌,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的;(五)⼈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执⾏的其他情形。
(六)⼈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为债务⼈的破产申请的;(七)被执⾏⼈确⽆财产可供执⾏的;(⼋)执⾏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九)⼀⽅当事⼈申请执⾏仲裁裁决,另⼀⽅当事⼈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当然,当中⽌的情形消失后,⼈民法院应当恢复执⾏。
如何认定《民事诉讼法》第256条规定的“应当中⽌执⾏的其他情况”。
社会现象层出不穷,这项⽴法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社会科学和法律界没有涉⾜的问题,保障执⾏⼯作具有充分的依据和必要的法律救济,避免司法执⾏程序出现瑕疵。
对于执⾏不能引起的中⽌执⾏,属于其中⼀种诉讼风险,当事⼈在提起诉讼时就应该有这种承担风险的意识,否则⼀旦执⾏不了,就会将责任推给⼈民法院。
但是由于这⼀条款不太明确,没有具体的标准,容易导致执⾏⼈员适⽤的随意性。
部分执⾏⼈员在执⾏⼯作中随意将该条款作为裁定中⽌执⾏的理由。
在很多时候我们在强制执⾏中⽌是因为出现了⼀些图书状况需要我们进⾏处理,之后才能在进⾏民事诉讼,所以我们在发⽣此类情况的时候不要着急,正确的进⾏处理案件才能是案件顺利解决不要采取极端的⽅式以及过分着急!以上就是店铺⼩编为⼤家在⽹上找到的相关知识了。
强制执行排除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强制执行是维护法律权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法律规定的排除情形使得部分执行行为受到限制。
本文旨在探讨强制执行排除法律规定,分析其内涵、适用范围以及实施中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强制执行排除法律规定的内涵1. 概念界定强制执行排除法律规定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对某些执行行为或执行标的物不予执行的情形。
这些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被执行人享有法律规定的豁免权、执行标的物属于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执行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等。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被执行人享有法律规定的豁免权;(二)执行标的物属于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三)执行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四)其他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
”三、强制执行排除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1. 被执行人享有法律规定的豁免权(1)外交豁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享有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其财产不得被查封、扣押、冻结、执行。
(2)法律规定的其他豁免权: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财产,在一定条件下享有豁免权。
2. 执行标的物属于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1)国家财产:包括国有土地、矿产资源、文物等。
(2)社会公共利益:如公共设施、环保设施等。
3. 执行行为违反法定程序(1)超期限执行:执行期限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当中止执行。
(2)违法采取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中止执行。
四、强制执行排除法律规定的实施问题1. 执行人员对排除法律规定的认识不足部分执行人员对排除法律规定的认识不足,导致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正确适用排除法律规定,影响了执行效果。
2. 排除法律规定适用范围不明确部分排除法律规定适用范围不明确,导致在执行过程中,难以准确判断是否应当排除执行。
3. 执行程序不规范部分执行程序不规范,如执行通知、送达等环节存在瑕疵,导致排除法律规定无法得到有效执行。
民事诉讼强制执行流程
民事诉讼强制执行流程
民事诉讼强制执行流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具体分为下面几步:
一、申请执行
当事人将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有关证据与被申请执行的义务内容提交至执行法院,请求法院发出强制执行令。
二、受理
执行法院审查申请人提出的义务内容及有关证据,满足申请条件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受理申请。
三、传票
执行法院对被申请人发出传票,法定期间内被申请人到庭参加诉讼,或宣告其拒不服从申请执行的停止执行。
四、强制执行
当被申请人履行义务或在法定期间内拒不服从申请执行的,执行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强制执行。
五、差错补救
当最终强制执行时,若涉及其他损害等问题,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要求执行法院给予补救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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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有关强制执行的新规定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已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决定,此决定将于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此次决定对申请强制执行方面作了许多修改和增加完善,这对解决“执行难”问题是一个很有效的措施,但同时对一些强制执行的历史法律空缺还是未能完善,现结合笔者在申请(被申请)强制执行方面多年来的办案实践经验,谈谈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强制执行的新规定和不足,供大家探讨。
1.申请执行管辖法院的增加
第二百零七条改为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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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新规定,当事人可根据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或其他有利于申请执行的情况,有选择的向某管辖法院申请执行,这既避免了法院之间委托执行的时间和财力的浪费,又有利与申请人根据其或被申请人不同的实际情况而向不同的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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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上移执行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三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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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原相关规定,法院承办执行案件的时间为6个月,满6个月后,未执行的法院一般会以被申请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裁定终止执行,这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权利。
新规定的出台使得申请人如认为承办法院超过6个月还是未执行的,可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避免了承办法院的地方保护主义或不尽职的执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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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执行期间的延长
第二百一十九条改为第二百一十五条,修改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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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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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根据双方主体是否为个人而分别规定为12个月和6个月。
这样的区别对待也是无实际根据的。
笔者曾代理过一些申请执行或恢复执行案件,好多案件因原规定的申请执行的期间过短而超过期限,使得原诉讼变得不仅毫无用处而且失去进一步诉讼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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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定将申请执行的期间加长为二年,使得判决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有充足的时间协商处理如何履行判决问题,不必因担心超过申请执行期间而患得患失,这一方面大大减轻了申请人的压力和限制,同时使得一部分案件可通过双方协商而解决,可大大减轻法院执行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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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当被执行不能履行判决的法定义务时的法定举证责任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一十七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
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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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增加的新规定加重了被申请人“无偿还能力”的“举证责任”,使得对一些被申请人企图以“要钱没有,要明一条”的无赖作风逃避强制执行失去了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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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被执行人不履行判决的限制办法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一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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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新规定将原先一些法院定期在报纸上公告一些拒不履行判决的单位和个人的做法予以了法律化,特别是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的办法使得一些企图卷宽款外逃的被执行人只能“望洋兴叹”,征信系统记录也给企图逃避执行的人很大的警示!
(1)法院受理后6个月不采取执行措施的,你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提级执行。
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203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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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没有到6个月之前:只能是多催问一下法官,也可以找法院院长反映。
2、关于逾期不执行的利息:应是从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果判决中没有确定履
行期限,应是从判决生效之日),向你支付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稍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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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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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双倍罚息:如果你的执行申请中没有写上,应当向执行法官申请增加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