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的必要性
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的必要性探讨
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的必要性探讨所谓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的期间,而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制度。
根据一定事实状态的经过是否导致取得某种权利还是丧失某种权利,可将时效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两类。
消灭时效又称为诉讼时效,它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期限以后,将导致请求权或胜诉权消灭的法律后果。
而取得时效又称为占有时效,它是指占有他人的动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期限以后,将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
自罗马法以来,这两种时效均己存在。
现行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大都确认了这两种时效。
我国?民法通那么?己经确认了诉讼时效,而目前我国正在进展的物权立法中是否有必要确认取得时效,对此学术界存在着不同的看法。
本文拟对此谈一些粗浅的见解。
一、关于设定取得时效的必要性赞成说认为,没有取得时效,那么许多产权必然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尤其是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许多财产关系归属不清,经常发生纠纷。
农村因为边界争议等甚至引发严重的械斗。
如果设定了取得时效,就会大大减少纠纷,有利于社会稳定。
更何况,无权利人以所有人的意思公然、和平、继续地占有他人的财产并经过相当长的期间后,人们常常会相信这与真实的权利关系相符,并与之建立各种法律关系。
如果将其推翻,势必造成社会经济和法律秩序的混乱。
反对说认为,设立取得时效以后,未必有现实意义。
因为德国民法自设立该制度以来,实践中案例发生极少。
这主要是因为要确定是否以所有人的意思公然、和平的占有,举证十分困难。
同时,不动产因为有登记,很难适用取得时效。
更何况设立该制度,会遇到观念上的障碍,如认为不劳而获有法律依据等。
对于不动产物权来说,善意取得制度己经对善意取得人的利益进展保护,恶意取得那么视为侵权行为,由消灭时效调整。
因而,取得时效也没有存在的必要。
我主X应当设立取得时效,首先必须要认识取得时效的功能。
我认为取得时效应当具有如下几项功能:1.确定财产归属、定分止争的功能。
试论我国建立时效取得制度之必要性及可行性
论文摘要时效取得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上一直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制度设计,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社会财富的充分利用、平衡个人私益和社会公益等方面均作出了极大贡献。
然而,在世界各国规则交互影响、日渐趋近的大潮中,时效取得制度在我国立法上却几经沉浮,终趋消亡。
究竟是法律价值取向的自然选择?是立法技术的理性倾向?还是传统认知模式的感性体现?本文从时效取得的历史沿革、时效取得的制度功能、时效取得的法经济学分析以及时效取得制度在我国适用的逻辑空间四个角度来展开对于时效制度的探讨,最终得出我国应当建立适合国情的时效取得制度。
论文关键词时效时效取得波斯纳原理诉讼时效即时取得一、时效取得制度的历史沿革与在我国的发展状况取得实效制度作为一种极古老的法律制度,滥觞于古罗马。
其最初的出现是作为市民法中所有权的取得形式而设立的。
据亨利·梅因爵士考证,为了鼓励平民占有他人土地,从而稳定经济秩序,促进生产力的最大发展,早在《十二铜表法》以前,古罗马便已经出现了关于时效取得制度的规定:凡曾被不断持有一定时期的商品即成为占有人的财产,占有的期间是极为短促的——一年或两年,视商品性质而定。
虽然在具体要件上仍与现代时效取得制度有所出入,但已具备了时效取得制度最核心的内容:持续占有之事实状态。
而目前可查的对于时效取得的成文法规定始于《十二铜表法》第六表第三条之规定:使用土地的取得时效为2年,其他物为1年,但使用人必须为罗马人,外国人不得使用。
自此以降,时效取得制度始得在罗马法传统国家中成为一项正式规则。
在大陆法系的国家民法上,虽然各自立法体系有所不同,盖因继受罗马法之影响,在时效制度的设计上虽有技术性的区别,却无观念性的分歧,纷纷建立起了各具特色的时效取得制度。
如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2219条规定采纳时效为规定所有权的方法。
德国民法典第九百条第一项第一目规定:“未取得土地的所有权而作为该土地的所有权人登记在土地簿时,如此项登记已达三十年,而且此人取得对土地的自主占有时,此人取得土地的所有权。
我国是否应当建立取得时效
我国是否应当建立取得时效
游晓倩
【期刊名称】《爱情婚姻家庭》
【年(卷),期】2022()29
【摘要】我国是否应当建立取得时效一直存在争议,取得时效制度具有维护现存的社会秩序、发挥财产的社会经济效用、克服证据保全困难和弥补现有制度漏洞等功能。
虽然我国民法建立了诉讼时效制度和善意取得制度,但二者不能替代取得时效制度。
取得时效制度可以解决经济发展带来的新的矛盾和纠纷,顺应我国的国情和时代需求、服务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完善我国时效制度。
因此,我国建立取得时效制度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总页数】2页(P0137-0138)
【作者】游晓倩
【作者单位】扬州大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C
【相关文献】
1.应当建立取得时效制度
2.我国应当建立新型的民法时效制度
3.我国民法应当规定“取得时效”
4.浅论在我国民法中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的必要性——兼论我国取得时效制度的几点构想
5.我国应当建立占有时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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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建立取得时效制度之必要性
浅谈我国建立取得时效制度之必要性摘要:民事时效制度包括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两类,我国《民法通则》已经确认了诉讼时效制度,但是我国目前没有立法确立取得时效制度。
取得时效制度的理论基础揭示了其具有不同于诉讼时效制度、善意取得制度和公信制度的独特之处,并且在我国确立该制度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取得时效必要性我国是否应当建立取得时效制度,学界否定派的观点主要有以下三点:其一,设立该制度会刺激无权占有人私占公共财产,与我国道德原则相悖;其二,在我国已设立诉讼时效制度、善意取得制度和公信制度的前提下,取得时效制度适用范围已经非常狭窄;其三,我国当前经济发展迅速,闲少产生闲置社会物质资源的情况,并且,要举证占有人的主观意思十分困难。
因此我国目前的民法体系无需建立时效取得制度。
笔者认为这些理由是值得商榷的。
一、取得时效制度之理论基础对于取得时效制度不能仅从表面含义去理解,首先,无论是取得时效还是诉讼时效,作为近现代民法中的时效制度,乃为”权利消减”之制度,即在时效期间完成后,非权利人取得权利,义务人免除义务。
①两类时效制度本身都包含了反道德性,都使得法律看起来似乎在鼓励掠夺和不诚行为。
那么,仅肯定诉讼时效的价值,而否定取得时效,似乎不合理。
其次,取得时效制度的研究不能仅从保护占有人利益的角度,也应注重权利人一方。
有学者提出”恶意失权”理论,强调权利人明知或应知有权利而不行使,导致社会秩序形成,从而使其丧失权利。
②取得时效制度是法律为维护社会秩序,在诸种价值之间进行衡平,以惩戒在权利上睡眠的”恶意”权利人,从而赋予占有人权利。
另一方面,也能督促权利人关注自己财产的适用状况,促使其物尽其用。
最后,取得时效制度具有在法定时效期间届满后,”推定”占有人为合法所有权人的法律构成,这也体现了法律为维护社会秩序和交易安全所做制度上的设计。
二、取得时效制度之独特性(一)取得时效制度与诉讼时效制度这两类时效制度的最大区别在于,取得时效重新确立了产权归属,消灭时效使得义务人仅取得对原权利人的永久抗辩权而非获得实体权利。
论取得时效构建的必要性
L00,nl Syst em A nd Soci et y 圈圈雷翟翟匿竺竺!型圭!f叁整!查塾金论取得时效构建的必-要-'1生路新华摘要取得时效作为传统失陆法系民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我国民法理论中长期处于被否定的地位,我国现行的民法体系中没有对取得时效制度进行规定,然而现实社会中取得时效制度却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本文从剖析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入手,讨论取得时效的构建,接着阐述理论界对取得时效构建与否的争议态度,最后提出取得时效构建的功能及意义,即取得时效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关键词取得时效基本要件‘必要性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26202民法上的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达到法定期间,即发生权利变动的法律后果的一项制度。
近现代民法上的时效制度从理论上分为两种:一是取得时效:二是消灭时效。
取得时效是指无权利人以公开的、持续的意思持有或使用某项权利,经过法定的期间后,即依法取得该项权利的制度。
现阶段我国的民法体系中并不存在取得时效制度。
然而,理论界部分学者认为在市场经济运行的条件下,取得时效制度的建立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一、取得时效构建的基本要件根据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关于取得时效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取得时效的一般构成要件为:(一)占有人对物的占有须为自主占有、和平占有、公然占有、持续占有第一,自主占有。
自主占有是指占有人对物以实际的控制,并以所有的意思对物进行支配。
与自主占有相对的是他主占有。
他主占有是指非以所有的意思对物进行的占有,如留置权人对标的物的占有,保管人对保管物的占有,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等等。
他主占有是当事人明确知道自己对物不享有所有权的占有。
对于他主占有,不发生取得时效的问题。
第二,和平占有。
和平占有是占有人并非以暴力、胁迫手段占有标的物。
和平占有是各国立法通认的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之一。
这一要件限制了不法行为人以暴力占有而取得所有权。
浅析我国确立取得时效制度的必要性
浅析我国确立取得时效制度的必要性关键词:取得时效不动产动产确立摘要:我国民法通则只规定了诉讼时效,没有规定取得时效。
但取得时效在我国民法中有其适用的空间,在不动产登记制度下,取得时效有其适用价值,且取得时效不能为其他法规所代替,确立取得时效制度有重大现实意义。
我国应尽快确立取得时效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长期受前苏联立法模式、民法理论以及我国传统法律观念的影响,我国民法通则只规定了诉讼时效,没有规定取得时效。
但是,取得时效对调整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有积极意义的。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发展的突飞猛进,时效制度这个已被发展历史证明是行之有效的适应经济发展的民事法律制度,应当尽快在我国民法上予以确认。
本文从取得时效有适用价值,无法为其他制度所代替,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粗浅地探讨我国确立取得时效制度的意义。
时效,是指当事人对财产的占有或不行使权利的行为,经过一定的时间,发生当事人取得权利或权利效力减损的法律效果的制度。
根据引起时效发生的实时状态不同,以及由此导致的法律效果的不同,我们将时效区分为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
它们共同组成了时效制度。
而其中,取得时效的事实状态是占有他人财产,法律效果为占有人取得财产所有权。
我国民法通则只规定了诉讼时效,没有规定取得时效。
关于是否建立取得时效制度,争论不断。
否定我国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的理由大概有以下几个观点:一为时效取得无适用的余地。
理由是:对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可以依照物权登记的公信力来解决,无需取得时效;对动产而言,已有善意取得制度对善意取得人的权益进行维护。
二为时效取得制度违背社会主义观念。
理由是:我国为社会主义国家,法律是维护统治的工具之一,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理应为社会主义服务。
但是,社会主义国家所倡导的道德观念不仅无法再时效取得制度中得到体现,并且其违背了社会主义的精神。
但是,我不认同我国不确立取得时效制度。
我认为,取得时效在我国民法中有其适用的空间,我国应尽快确立取得时效制度。
取得时效制度 [我国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的法律价值]
《取得时效制度 [我国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的法律价值]》摘要:(3)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不同,善意取得制度是受让人通过交换转移占有该动产后,就享有所有权,是一种即时职能,而在取得时效制度下,占有人经过法定的期间才能享有所有权,是一种时效职能,可见,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与取得时效的功能、适用范围等均不同,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确立,并非代替取得时效,而只是补其调整内容的欠缺,如果纵容权利的拥有者躺在权利上睡觉,反而是对事实上积极利用财产之人及基于对该事实的信赖而与其发生法律关系之人的极大不公,也是不符合现代立法取向的一、善意取得、先占等制度不能替代取得时效制度善意取得制度不能取代取得时效制度。
所谓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动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动产,但他将该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按照一些学者的观点,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的理由之一在于:因为第三人在受让财产时,出于善意,因此可以即时取得对其受让的财产的所有权。
而即时取得实际上就是一种瞬间时效,这一观点又称为即时时效说a据此,在善意取得的情况下,适用于即时时效或瞬间时效,善意取得制度可以取代取得时效。
我国也有一些学者赞成这一观点,认为在物权法中确认了善意取得制度以后,就没有必要再承认取得时效制度。
我认为取得时效与善意取得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是无法完全取代的。
虽然两者都具有维护交易安全和促进物的有效利用的功能,都保护交易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两项制度都有利于充分发挥物的经济效用,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或利用其财产。
但两者还是有根本区别的。
具体表现在:第一,取得时效制度是指占有他人的动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事实状态经过一下的期限以后,将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
善意取得是指动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动产,但他将该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不知或不应知出让人无权处分,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论取得时效构建的必要性
等。 他主 占有是 当事人 明确 知道 自己对物 不享有 所有 权 的占有 。 对于他 主 占有 , 不发 生取得 时效 的问题 。
第二, 和平 占有 。和平 占有是 占有人 并非 以暴力 、 迫手 段 胁 占有标 的物 。和平 占有 是各 国立法 通认 的取得 时效 的构 成要件 之 一 。这一 要件 限制 了不法 行为人 以暴 力 占有 而取 得所 有权 。
除 了取得 时效制度 。 是 , 新 中国发展 的 5 但 在 O多年来 , 关于取 得
专 并 第三 , 公然 占有 。公然 占有 是不 带隐瞒 的 占有 , 即对 社会 公 时效 的建立 与否 , 家学 者们 一直 为之探 讨 , 争论不休 。
生权利变 动 的法律后 果 的一项 制度 。近现 代 民法上 的时 效制度 或 占有人 做 出承 认或 出现其它法 律事实 , 则不是持 续 占有 则发生
从理论上 分为两 种 : 是取得 时效 : 是消灭 时效 。取得 时效 是 时效 的中 断。另 外 , 果失 去 了对 原 占有 物 的实际支 配和控 制 , 一 二 如
体 系 中没有对取 得 时效制度 进行 规定 ,然 而现 实社会 中取 得时 效制度 却有其 存在 的必要 性 。本文从 剖析取 得 时效的构 成 要件 入 手, 讨论 取得 时效 的构建 , 着 阐述理论 界对取 得 时效构 建与 否的争议 态度 , 接 最后提 出取 得时效 构建 的功 能及意 义, 即取 得 时效制度 存 在的必要 性 。
在 汁算 时效期 间时 , 只计 算和平 占有的 期间 。 具体认 定 占有 的状 体 范围而 言, 不同 国家和 地区 又存在 差异 。但是 , 得时 效的客 取 态时, 除应 从取得 、 续 占有现 出不 断扩大 的趋 势是不 争的事 实 。 持
论我国设立取得时效制度的必要性
关键 词 取 得时 效 设 立 功 能 必要 性 作者 简介 : 陈晓 、 曾凡潮 , 金 寨县人 民法 院。 中图分类 号 : D 9 2 3 文献标 识码 : A 取得 时效概 论
取 得时效 制度 发源于 古罗 马法 , 在近 代 , 法 国民法典率 先采
设 立有 时效制 度 , 又分 为消灭 时效和 取得 实效 。 本文所 要探 求 的 纳该制度 , 后来大 多数 大陆法系 国家 皆沿袭 了这一 制度 。《 日本 的取得 时效 分为长 期时效 与短期 时效 。 长 期实效 须经 2 O 是 取得 实效 , 其概 念综学 界之通 说是指无权 利人 以对世公 开的意 民法典》
规定 , 已登记 的不动产 善意 占有 经 3 0 年, 可 取得该不 动产 的所有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取得 实效制 度的 构成要 件 : ( 1 ) 占有人对 物的 占有意 思为 自 权 。未登记 的不动 产 , 经过 3 0 年 自主 并公开 、 和平 、 连 续 的占有
主 占有 、 公然 占有 、 和 平 占有、 持续 占有 。 自主 占有 即 以占有人 以 后, 事 实 占有 人通过 公示 催告 除去 原权 利人 的所有 权 , 同时 申请 其物 自始为 自己占有 而排他 之意思表 示; 公然 占有是指 在 占有 行 登记 为所有 权人 。 对 于动产 , 占有 人通过 善 意 自主 占有该动 产达
成要 件 , 而 不动产 登记取 得 时效并 不要求 善意 : 日本无论 动产 还 过程 , 有学 者认 为是 由于受 到寺 院法 的影响 。 源于英 格兰 封建法 是不 动产 取得 时效均 要求 善意 : 瑞 士、 法国 以及我 国 台湾地 区的 的“ 反 向占有” , 适用 于有 体动产 和不动 产 。 英国普通 法 的时效 占
浅谈新形势下建立取得时效的必要性
—.、够河北蓝天联合律师事务所法律支持法律j 浅谈翮形势下建立取得明效的必要性李会元取得时效又称为占有时效,它是指占有他人的动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期限后,将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
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共同构成了传统民法上的时效制度。
现在,各国民法大多都规定了取得时效制度。
而在我国,由于民法学界长期的否定态度,所以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仅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财产关系的复杂化,我国应该在制定的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取得时效制度。
(一)取得时效的功能是明确规定取得时效的重要理由1、取得时效具有确定财产归属、解决纠纷的功能。
依罗马法学家的观点,取得时效存在的理由在于:防止占有与所有长期属于不同的人及因此产生的法律不安定状态。
现代社会,仍然存在不少由于产权归定。
如果权利的拥有者长时间不行使权利,而由占有属而产生的纠纷,而且我国现有的制度无法很好的解人在其财产上行使某种权利,久而久之,就形成了一决这一问题。
关于这一点,有的学者认为诉讼时效可定的新的秩序。
为了维护这种新的秩序,就有必要设以解决;也有的学者认为可以将争议财产视为无主立取得时效。
同时,取得时效还可以使交易当事入直物,收归国有。
这两种看法显然是片面的。
一方面,诉接根据占有人占有某种财产经过相当时期的事实状讼时效的法律后果只是使权利人丧失了胜诉权,但义态,便可以相信占有人具有权利,从而可以放心地与务人占有财产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在法律上仍然处占有人从事交易,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
于不确定的状态;另一方面,将争议财产视为无主物,4、设立取得时效,可以使人民法院正确、合法、及收归国有,不利于保护现有的财产秩序,也是不可取时地审结民事纠纷,保护当事入的合法权益。
当今社的。
而取得时效的设立就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一问题。
会,一些财产归属的纠纷,由于占有时间过长,致使人规定取得时效制度,可以使长期占有该财产的非权利民法院难以取证,从而无法做出裁决。
浅析取得时效在我国的实现
浅析取得时效在我国的实现作者:罗璨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02期摘要作为完整时效制度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取得时效制度已为绝大多数国家民法承袭。
但就我国而言,除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中昙花一现,它还只是一个学理层面上的范畴。
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确立取得时效制度的必要性,最后对取得时效制度的立法构建提出了相关见解。
关键词取得时效时效制度原始取得作者简介:罗璨,西南政法大学2008级民商法学专业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1-287-02一、取得时效概述取得时效,也称时效取得,是指“无物权的占有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意思公然、和平和继续占有他人的物达一定期间,而取得占有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制度”。
豍通过取得时效取得权利,在性质上属于原始取得。
取得时效起源于罗马法,后由法国民法典继承,并在大陆法系国家普遍得以承认,法国、日本等国民法建立统一的时效制度,德国民法将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分立。
在英美法系国家,由于受寺院法的影响,最初反对建立时效制度,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也建立起此项制度。
关于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在不同的国家存在不同的规定,我国学界主流观点认为,有以下两方面:1.占有。
即对物的占有,这是时效取得的首要构成要件,是指占有人对物具有管领力的一种事实占有状态。
一般学者都认为,此处的占有必须是自主占有、和平占有以及公然占有。
豎占有人必须要以为自己的意思、不带隐秘。
按占有状态规则,占有一般推定为是自主、和平,公然的,反对者需负证明责任。
2.占有须持续的经过法定期限。
只有占有达到一定期限,取得时效才可能完成,而且不能发生中断。
对于这种必要期限,各国也有差异,如动产取得时效期间,德国规定为10年,瑞士为5年,日本善意为10年,非善意为20年,俄罗斯为5年。
豏而且按占有状态推定规则,前后两时有占有者,推定两时之间持续占有。
此外,还有学者认为被占有的财产须为他人之物也是时效取得的一个要件,但就依据取得时效之概念来分析,对他人之物直接依据法律之规定取得权利是时效取得之应有含义,如将其作为第三个构成要件难免有画蛇添足之嫌。
浅论在我国民法中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的必要性——兼论我国取得时效制度的几点构想
与《 国民法典》 同 , 国 民法 典继 受罗 马法 , 法 不 德 将取 得 时效 规定 于其 “ 物权编” 当中, 作为所有 权的一种 取得方式 。
《 古代法》 中认为 的古罗 马交 易制度 的复杂性 所造 成 的实 际上 的
权 利和理论上 的权利 的脱 离 以及 所有 权 和法律 上 的所有 权 的脱 离 , 打破 了“ 及 权利胜 于事 实” 的法律 基本原则 , 奉行 的是“ 事实胜 于权利 ” 的原则 , 以长 久存 在的事 实状态代 替真 实权利 , 以维护社 会 秩序 , 进物尽其用 。 促
的不 可 缺 少 的 手 段 , 且 此 种 证 明 即 使 原 所 有 人 能证 明该 物 原 属 并
为取得时效 ; 免 除义务 的方法 ” “ 为消灭 时效 。在 其 民法典 中 , 取
得时效又分为普通 时效 与短期 时效 , 普通 时效 为 3 年 , 期时效 0 短 为 l年 到 2 年 , 0 0 1 O年与 2 年短期 时效 均要求 占有人为善 意。在 0 动产 的情况下 , 如果 占有人 为善意 , 即符合 即时取 得的要件 , 则适 用 即时取得制度 ; 如果 占有人为非善意 , 则适用 3 年取得时效 。 0
浅 论 在 我 国 民 法 中 建 立 取 得 时 效 制 度 的 必 要 性
— —
兼论我 国取得时效制度 的几点构 想
赖 薇 薇
( 宁波大学
【 摘 要】 取得 时效制 度产 生 于古 罗马 时期 , 于 古 罗马 经济 制度 的 建 对
35 1) 12 1
基础 由使用改 为持续 占有 , 占有主体扩张至外 国人和行 省土地 , 增 加 的其 他条件是 善意 、 合法原 因” 正 当名 义” 进一 步限定 了 “ 或“ ,
论取得时效制度
论取得时效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时效制度逐渐成为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时效制度顾名思义,即对于某些权利、利益的索取或行使,规定一定期限,逾期则无法主张的制度。
这种制度的实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促进诉讼和仲裁的快速解决,减少社会纷纷扰扰。
下面我们来谈一谈论取得时效制度的意义以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论取得时效制度的意义在于保护公平正义。
法律制定的时效期限,能够确保当事人在诉讼、仲裁等问题上,不能无限期地拖延时间,制造法律漏洞,以便推迟或搁置责任和义务。
通过时效制度的实行,法律体系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切实维护公平正义。
下面我们来看几个关于论取得时效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
案例1:海南中原地产房屋租赁案新华社报道,2017年,海南省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原地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时,认为时效制度严格适用,当事人必须在期限内主张自己的权益。
由于该案中原房屋租赁合同已于2012年到期,而中原地产公司在期限内未对房屋租赁合同提出逾期续租或起诉,所以这个公司将无法主张任何权益。
案例2:上海华谷地产承诺书纠纷案2019年,上海市人民法院审理华谷地产与中产网关于承诺书纠纷的案件。
法院根据时效制度的相关规定,认定当事人的权益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主张。
在这个案例中,华谷地产因为没有及时提出诉讼,而被法院判决付款三十余万元。
案例3:河南杂志出版社离退休党员加入组织纠纷案2015年,河南省人民法院在审理某离退休党员加入组织纠纷案中,认为时效制度对于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因为当事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诉讼,所以该案已经无法予以处理。
综上所述,论取得时效制度的意义在于切实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促进法律体系的公平和正义。
同时在实践中,时效制度的适用也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但同时也要认识到,时效制度的适用必须时刻遵循法律的法定规则,不能盲目地适用,否则就有可能违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在实践中,我们要充分考虑各种临时情况,例如当事人是否有能力在规定时限内主张权益、是否有特殊事由导致无法在期限内提起诉讼等等,以确保适用时效制度的公平合理性。
我国构建取得时效制度的必要性
Ab s t r a c t :As a n nc a i e n t c i v i l l a w s y s t e m,t h e a qu c i s i i t v e p es r c r i p t i o n s st y e m h a s a l o n g s t o r y . I t c o me s f r o m he t a l l -
j u s t si u n g s n i g l e p r e s c r i p t i o n s y s t e m, i t f a i l s t o p r o v i d e t h e a c q u i s i i t v e p r e s c r i p t i o n s y s t e m. h e” T p r o p e r t y l a w” wh i c h h s a
世 界 大 多数 国 家所 采 纳 。 该 制 度 的 优越 性 不 言 而 喻 。我 国 由 于受 苏联 思 想 观 念 和 立 法技 术 的影 响 颇 深 。 只 采 用 了单 一
的时效制度 , 并 未规 定取 得 时 效 制 度 。 现 已颁 行 的 《 物权法》 依 旧 没 有 关 于 该 制度 的规 定 。 学 界 关 于我 国是 否 有 必 要 构 建 该制 度 的 争 论 经 久 不 衰 。 但 经济、 道 德 和 法律 等 因素 决 定 我 国有 构 建 取 得 时效 制 度 的 可 能 性 与 必要 性 。
浅析取得时效制度
浅析取得时效制度【摘要】取得时效制度是一种用于提高生产效率和管理效能的管理制度。
本文从背景介绍、取得时效制度的内涵、取得时效制度的优势、取得时效制度的实施途径和取得时效制度的难点等方面进行分析。
通过这些内容的阐述,可以更好地了解取得时效制度的作用和意义,以及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遇到的挑战。
结论部分将对整篇文章进行总结,强调取得时效制度对企业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通过本文的阐述,希望能够引起企业对取得时效制度的更加重视和关注,进一步提高管理效率和质量。
【关键词】浅析取得时效制度、时效制度、背景介绍、内涵、优势、实施途径、难点、引言、结论1. 引言1.1 引言取得时效制度是指在特定时间内完成某项任务或项目的制度。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时间已经成为了一种非常宝贵的资源。
在这样的背景下,取得时效制度逐渐成为了各行各业的一种管理方式。
它可以帮助组织提高工作效率,减少资源浪费,提升竞争力。
在当今社会,各种行业都在不断探索如何更好地利用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而取得时效制度正是其中的一种解决方案。
通过设置明确的时间节点和目标,可以有效地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
取得时效制度也可以帮助组织更好地规划和安排工作内容,确保任务按时完成。
取得时效制度是一种有益的管理方式,对于提升组织的竞争力和效率有着积极的作用。
在实施取得时效制度的过程中,需要注意合理设置时间节点,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同时也需要解决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难点。
通过不断优化和完善取得时效制度,可以为组织带来更好的成效和效益。
2. 正文2.1 背景介绍取得时效制度是指在生产、研发、销售等方面,通过科学合理的管理方法和措施,有效地控制和提高产品的制造速度和产品的市场反应速度,从而取得市场竞争的时效优势。
随着全球市场的日益竞争激烈和消费者需求的日益多样化,企业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的市场反应速度和产品制造速度,以满足市场需求和保持竞争力。
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下,企业面临着市场竞争的压力和创新的挑战,如何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迅速推出新产品、响应客户需求,并在市场上取得优势地位,成为企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的必要性探讨
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的必要性探讨现行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中大都确立了取得时效制度。
本文认为,在我国应当确立取得时效制度。
设立取得时效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取得时效制度有如下功能:确定财产归属;发挥财产利用效率;维护社会秩序和交易安全;及时解决纠纷。
取得时效制度不能由善意取得制度、诉讼时效制度、公信制度等其它制度代替。
标签:取得时效制度;必要性;功能民法中的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存续一定期间之后而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1根据引起时效发生的事实状态的不同以及由此导致的法律后果的不同,民法理论将时效又区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
取得时效立法最早见十二铜表法。
该法第6表第3条规定,使用土地的取得时效是2年,其他物件为1年。
2所谓取得时效,是指和平、公然地占有他人财产,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即依法产生取得该项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后果。
这种时效又称为占有时效。
所谓“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不在一定时间内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制度。
” 消灭时效因其完成后权利人即丧失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所以又称为诉讼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只规定了诉讼时效,未规定取得时效。
在理论上对要不要规定取得时效,一直有争议。
有人认为,如果法律规定了取得时效,有可能为抢占公物提供法律空隙,有悖我国“拾金不昧”、“物归原主”等传统美德,与社会主义制度的精神实质相抵触;也有人认为,取得时效虽有其合理性,但在我国似无存在的必要。
由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普及,不动产物权关系的维护可得到保障;对于动产物权,由于善意取得制度的广泛适用,已足以保护善意取得人的权益,而对于动产的恶意取得,则应视为侵权行为,应由消灭时效加以调整。
因此规定取得时效在实践中没有多少意义。
罗马法的时效制度对后世各国的立法产生了巨大影响。
引人注意的是,消灭时效较快地被各国民事法律所接受,而取得时效被采用,则费了些曲折。
资产主义初期,按照“私权神圣”观念,所有权在时空上不受限制,取得时效因而显得与“绝对所有权”格格不入。
取得时效制度的适用性及其效力分析
取得时效制度的适用性及其效力分析时效制度是指在司法或行政程序中,对诉讼或行政案件的审理时间进行规定和限制,确保程序的迅速和效率。
本文将对取得时效制度的适用性及其效力进行分析。
首先,时效制度的适用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方面,时效制度适用于需要保障诉权人权益的案件。
在民事诉讼中,时效制度能够确保诉权人的权益得到及时保护。
通过规定一定的诉讼时效,可以防止被告恶意拖延案件进程,使诉权人得到有效的救济。
类似地,在刑事诉讼中,时效制度也有助于减少案件的滞留,确保公正审判和维护社会秩序。
另一方面,时效制度适用于需要保障行政效力的案件。
在行政程序中,时效制度可以促使行政机关及时处理案件,保障行政效力的实现。
适用时效制度可以激励行政机关及时履行其职责和义务,减少行政决策的滞后和拖延,保证行政程序的迅速和高效。
其次,时效制度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时效制度能够提高司法和行政效率。
通过规定合理的审理期限,可以促使各方快速行动和提供证据,减少繁琐的等待时间,提高整体审理效率。
对于涉及重要权益的案件,如财产权纠纷等,时效制度能够防止长时间的审理过程对当事人造成额外的损害。
其次,时效制度有助于保障公正审判和行政效力的实现。
通过规定一定的审理期限,可以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或行政程序权利,同时也限制了司法和行政机关的过度行使权力。
时效制度的实施能够增加司法和行政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保证公正和权益的平衡。
最后,时效制度对司法或行政案件的及时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时效制度能够迫使各方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和权利,推动纠纷的及时解决,减少案件的积压。
对于当事人来说,及时解决案件可以带来心理和经济上的极大便利,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对于社会来说,及时解决案件能够减少社会成本,并维护社会稳定。
总体而言,取得时效制度的适用性主要体现在需要保障诉权人权益和行政效力的案件中。
时效制度的效力主要体现在提高司法和行政效率,保障公正审判和行政效力的实现,以及促使案件的及时解决。
浅论取得时效制度
效制度必须以相 当长的时期的经过作为推定原权利人某 种沉默的且代表放弃的意思表示, 以及相对人某种能够基
公信力之物, 换言之, 社会公示公信力最直接的表达方式
即为登记 。 以, 处所说 的他人 之物 , 所 此 应该 理解 为 未经 过登记程序的所 有权 。这样 的时效取 得的成立 , 即可推定
质, 分别规定了一定的期间, 不得任意延长或者缩短。虽 然设立取得时效制度的国家都以期间为要件, 然而, 其实 各国对于此项的规定长短差异非常大。具体的应当从公
私财物的人起到鼓动的作用。其实稍加以分析便可以得
出以上观点是不 能成 立 的。因为各 国在设 立 取得 时效 的 要件上都作 了必要 的限制 , 即非所有 人的 占有 必须 满足所 有人 的意思 , 持续地 、 公开地 、 善意地 、 和平 地 占有 等条 件 , 这样就排 除了以盗窃 、 哄抢 、 污 、 贿 、 劫 、 占等非法 贪 受 抢 强 手段 占有公私财 物 的行为通 过取 得时 效取 得合 法权 利 的 可 能性 。 目 , 前 只有消灭时效的这种 规定显然 在现 实 中不 能完全解决 当事人 之间 的财产所 有权 的归 属 问题 。对普
权不确定的状态。因此, 设有取得时效制度不能不说是我 国立法上的一个重大的缺陷。 近代各国立法对于取得时效制度仍然予以保 留的原
公开、 和平、 继续地占有他人之物达到法律规定的期间从
而取得物之所有权。取得人为依此方式取得所有权而必 须占有他人之物的法定期间, 为取得时效。亦称为占有时
效。因此而取得所有权亦称为 占有取得时效 。
浅析取得时效在我国的实现
浅析取得时效在我国的实现摘要:作为完整时效制度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取得时效制度已为绝大多数国家民法承袭。
但就我国而言,除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中有提及外,从立法层面来说还处在真空状态。
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确立取得时效制度的必要性,最后对取得时效制度的立法构建提出了相关见解。
关键词:取得时效必要性恶意失权取得时效,是指自主、和平、公然地占有或准占有他人财产,持续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即依法取得该项财产所有权的时效制度。
该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其社会功能在于弥补古罗马交易形式过于繁琐而造成的缺陷、便利保护长时间占有财产的真正的所有权人。
1我国《民法通则》制定时,由于受前苏联民法的影响,只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未规定取得时效制度,因而使取得时效制度成为最具争议的问题。
一、取得时效构成要件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在不同的国家存在不同的规定,根据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关于取得时效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取得时效的一般构成要件为:(一)占有人对物的占有必须为自主、和平、公然的占有。
首先,占有人对物需有实际的控制,并以所有的意思对物进行支配。
而相应的他主占有是占有人明确知道自己对物的占有并享有所有权,对他主占有不发生取得时效问题。
其次是和平占有。
和平占有是指占有人并非以暴力、胁迫手段占有标的物,限制了不法行为人以暴力占有而取得所有权。
第三,占有人对物的占有必须是不带隐瞒的占有,尤其对标的物的利害关系人公开,使利害关系人能够主张权利。
(二)占有应达到法定期间。
占有应达到法定期间,这是每个确立了取得时效制度的国家均认可的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
但是由于国情的不同,各个国家确立取得时效的法定期间的长短不一,某些时效期间的差异甚至可达10 年以上。
对于我国立法确立取得时效法定期间的长短,学者们莫衷一是,主张不同。
考虑到物的种类及其效用得以有效发挥的时间不同,占有人主观上是否为善意之不同,以及现代经济生活发展的需要和取得时效制度作用的有效发挥,取得时效的期间也不同。
我国取得时效立法模式研究
我国取得时效的立法模式研究一、建立取得实效制度的必要性取得时效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安定社会秩序,稳定己经形成的社会关系,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促进物尽其用,避免当事人举证和法院调查证据的困难。
取得时效的意义在于平衡私的所有与社会和平秩序之间的张力,用时间来治愈权利瑕疵给社会生活带来的不便和困扰。
(一)促进物尽其用权利人长期不行使权利或使财产长期闲置不加以利用,成了”权利上的睡眠者”,这不利于发挥物的效用,而对财产无权利之人却积极行使权利,民法规定时效取得,与规定消灭时效一样,主要是为了使权利人关心并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并由此促进商品交换,加速民事流转。
四占有人依据取得时效取得所有权,占有物即可不受阻碍地发生流转,发挥其效用,从而促进物尽其用。
(二)维护交易安全长期以自主身份和平占有、使用某物或权利而不受任何干涉,即形成了既成事实。
基于对长期存在的既成事实的信任,社会一般公众都有可能与之发生各种交易关系,如买卖、投资、加工等,法律尊重该长期存在的既成事实,必要时得以牺牲所有人为代价,换取交易秩序安全。
(三)确定权属,定分止争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历经土地改革、互助组、合作社、”大跃进”、人民公社化等运动,城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也经历多次合并、分立、转制,导致财产关系混乱和产权界限不清。
因土地、建筑物归属发生争执,以致发生大规模的暴力事件。
法律规定取得时效制度,将有利于减少这类事件的发生,有利于财产关系和社会秩序的安定。
而现代社会财产处于无主状态的现象虽大为减少,但非权利人长期占有使用他人财产或权利的现象仍为数不少,权属纠纷同样在所难免。
取得时效制度的构建将使该非权利人之”占有使用”达到法律规定的要件即取得所有权,这也消除了长期存在的真实权利与事实不符的状态,稳定业己形成的社会关系,即”通过一定期间后并合权利与事实的方法,禁止占有与所有权之间无休止的分离”,从而达到解决权属纠纷,保护公共秩序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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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的必要性陈素洁0911班民商法专业摘要取得时效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起源于罗马法,后逐渐被世界许多国家所采纳。
可以说,取得时效在欧陆国家是一个耳熟能详的法律制度,但在我国却是立法上的一项空白。
根据我国的国情,本文从取得时效的制度功能进行研究,证明我国建立该制度的必要性,然后探讨了该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独特作用,最后提出我国要改变国家为本位的立法指导思想,要从社会本位出发同时强化个人本位作为民法的立法指导思想。
关键词:取得时效必要性立法A Probe into the acquisitive prescriptionAbstractAcquisitive prescription is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regulations in the civil law system. It comes out from the Roman law,gradually adopted by many companies in the world. It may say that the acquisitive prescription system is very familiar with the European countries, but it is empty in our country’s legislation. According to the situation of our courty,this paper analyzes its function to improve the necessity of acquisitive prescription in our country. Then explores the system of judicial practice in China’s unique role .lastly,suggests that we should avert our legal sense that the national interest is not always the focus in the country and we should enhance the legal position of social interest in addition to personal interest .Key Words : acquisitive prescription ;necessity ; legislation众所皆知,取得时效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渊源,最早诞生于古罗马。
根据亨利·梅因爵士的考证,为了鼓励平民使用他人废弃之物,从而稳定经济秩序,古罗马就有对取得时效制度的古老规定:凡曾被不断持有一定时期的商品即成为占有人的财产,占有的期间是极为短促的——一年或二年,视商品性质而定。
①然而,取得时效制度的最早的成文法规定是始自公元前五世纪制定的《十二铜表法》。
取得时效又称占有时效,是指占有他人的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期限后,将取得该动产和不动产的所有权和其他财产权的制度。
一.取得时效制度的存废之争当今,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德国、日本等)已经承袭了这一制度,但是我国《民法通则》只对诉讼时效进行了规定而没有规定取得时效。
随着民法研究的深入,物权理论的成熟,法学界对取得时效的各方面问题进行了深入地探讨,并有学者在两部物权法专家建议稿中的“所有权”一章详细规定。
遗憾的是,在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亦未规定取得时效。
学界关于是否有必要建立取得时效制度,我国目前存在两种不同主张:1、否定说。
持此观点的认为如果法律规定了取得时效,会遇到观念上的障碍,与我国拾金不昧、物归原主的社会主义道德原则格格不入,而且要确定是否以所有人的意思公然、和平的占有,举证十分困难。
2、肯定说。
主张取得时效的学者认为民法上如仅规定消灭时效而不规定取得时效,则只能解决债权问题而不能解决财产所有权问题,会发生一方已无请求权,另一方也无所有权的自然债状态。
笔者赞成肯定说。
取得时效制度确实会损害原权利人的利益,但从社会整体利益而言,取得时效制度是为长期存在的事实赋予权利,以法定形式重新界定物权归属的一种强行性规范。
社会财富是有限的,而人们的需求却是巨大的。
持否定观点的学者从主观臆断出发,对取得时效制度的理解存在一定的误解。
其实,将权利人怠于行使之权利转移于能够充分利用它的人,旨在以应比个人利益优先考虑的公共利益为本位,保证资源的利用效率在社会整体范围内达到最大化,从而优化社会整体利益。
其合理性在于:在任何一种制度条件下,初始的权利界定都可能是低效率的,或者随着时间的流逝而不再是合理的;法律为克服原初的不合目的性和滞后性,应该设置必要的规则,保证权利可以转移到最有效率的利用者手中。
②民法中的制度能否建立,关键是看是否具有建立改制度的制度价值。
二.取得时效的功能①[英]梅因.古代法[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161②沈永敏.取得时效制度存废论[J],福建行政学院学报,2009(2):74取得时效制度历经两千多年至近现代,现代各国民法普遍地承认取得时效制度在维护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保护交易安全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取得时效制度本身功能主要表现在:1、确定产权归属,定纷止争的功能。
现代民法采纳了这一传统功能。
如今现代社会财产法律逐步完善,但毕竟因为登记制度不完善以及登记的错误产权的归属还会发生各种纠纷。
2、促进物尽其用,充分发挥财产的利用效率。
取得时效制度的设置,体现了“法律保护勤勉者,不保护懒惰者”的原则。
不仅能有效的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而且因为取得时效允许占有人在一定条件下取得占有物的所有权,就使占有人敢于把占有物投入流通,创造更多的社会价值。
3、维护社会秩序和交易安全。
如果权利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行使权利,而有无权利人在其财产上公开地、持续地行使某项权利,这种事实状态经历一定时间后,必然会产生一定程度的社会信赖关系。
③如果推翻业已建立的各种复杂关系,就会造成社会的不安和混乱,必然影响财产秩序的稳定。
4、有利于证据的收集和判断,及时解决纠纷。
由于某项财产的占有时间久远,一旦发生纠纷,需要证明真实权利关系的证据很有可能湮灭、证人死亡,使得取证困难;即使有,也真假难辨。
如果要求当事人举证和法官查证,往往在花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之后,也未必能找到具有证明价值的证据。
然而,设立了取得时效制度,只要占有人和平、公然、持续占有某项财产权利达到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间,符合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法院就可直接援用此制度来确定权利的归属。
三、我国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的原因时效制度的首要价值是效率,公平价值是时效的保障,秩序价值是时效的基础。
尽管取得时效制度最凸显的是效率和公平以及安全之间的矛盾,但从梁慧星教授在对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的不同意见及建议中肯定取得时效制度的理由来看,在法律秩序的维护、发挥财产效用均体现了对效率价值的追求。
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笔者认为该制度不仅有利于提高法律制度的效率,还有利于调整涉外经济关系,是国家主权原则的要求。
首先,法律的效益表现在其所节省的市场交易成本,体现为避免在没有这种法律规则时可能出现的各种麻烦和风险。
除此之外,效率还意味着根据预期目的对社会资源的配置和利用的最终结果作出的适当的评价。
设置了取得时效,能有效的减少因产权归属而引起的纠纷,提高财产权法律制度本身的效率。
在财产权问题上,法律必须要协调利益分配。
既要保护社会整体利益,又要保护财产所有③郭俊芳.论我国取得时效制度的构建[D].南京师范大学,2007人的利益。
民法的许多制度设计就在于从中寻求平衡点,取得时效制度也是如此。
取得时效允许占有人在一定条件下取得占有物的所有权,一方面可以促使人们妥善保管自己的财产,另一方面可以鼓励人们去占有别人的遗弃物等。
同时,由于取得时效承认了占有人对占有物的合法权利,他就敢于把占有物投入流通,参与民事流转,尽可能充分地发挥物的效用。
若没有取得时效,占有人对占有物的正当权利得不到法律保障,人们就不愿去占有别人的遗弃物等;即使占有了,也不敢投入使用或流通,造成社会财富的浪费。
只有在安全中,才能实现财产权的最优化组合,实现财产效益的最大化;取得时效也体现了在追求效率的利用,真正维护交易的安全。
取得时效制度正是现代民法安全与效率的体现。
④其次,随着我国2001年加入WTO后,与世界各国的来往日益频繁。
近几年,依《WTO协定》中国必须在其公有制经济控制的领域向外国企业开放,这也意味着一些涉外经济纠纷时有发生,是不可避免的。
影响最明显的是,关于所有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的纠纷比较多。
例如在我国即使国内的企业(或公民个人)对外国企业(或个人)的财产按照各国通行的关于取得时效的条件,应该取得并享有取得权,但由于我国没有建立取得时效制度而不能取得和享有。
相反,在国外,外国企业(或个人)对我国企业(或个人)的财产却能够获得所有权。
无疑,建立取得时效制度,不仅利于我国企业或公民个人财产权利的保护,而且有利与外国的经济往来,积极维护我国的国家主权。
然而,中国正式的第一部《民法典》还只是在清末,借鉴德国,法国等国的民法典基础上建立,其经济立法与经济的磨合还未达到这些旨在进入中国的外国发达国家的程度,这样必然会将中国在经济交往中处于一种保守的劣势地位。
同时,外国经济的渗入,其附属品如法律、文化等都是必然被引入,那么取得时效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对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指标,加以了更完善的规定,这对目前要发展,要外国成功经济发展策略学习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步骤。
事实上,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有这样的判例,而且司法解释、法律法规也已肯定了取得时效。
1992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营老山林场渭昔屯林木土地纠纷如何处理的复函》,被学术界普遍认为是在实务上运用了取得时效。
学者认为,本案老山林场在权属不明的土地上种植杉木林,其后该土地确权给他人,就形成了老山林场对其杉木林所享有的地上权。
老山林场对该地上权的取得,并非经双方合意而取得,而是依实际占有使用,且这种事实状态持续了20年余年而取得,因而是依取得时效而取得。
这是我国第一次以司法解释形式确认取得时效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与复函即是有效的批复性司法解释,又具有判例的性④魏云萍.取得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04质,表明我国实务中对取得时效才部分肯定的态度。
⑤司法解释如1984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关于贯彻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意见》第58条规定,承典人可因出典人对有典期而逾期10年,无典期而满30年未赎的出典房屋取得所有权,这条规定亦属典型的时效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