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
珠江三角洲PM2.5高污染天气的区域污染特征分析
珠江三角洲PM2.5高污染天气的区域污染特征分析珠江三角洲PM2.5高污染天气的区域污染特征分析近年来,珠江三角洲地区的PM2.5污染问题日益严重,成为阻碍地区经济发展和居民健康的重要因素。
PM2.5是指直径小于或等于2.5微米的颗粒物,它们具有较强的吸附性和悬浮性,在空气中停留时间较长,对人体和环境健康具有较大危害。
在分析珠江三角洲地区PM2.5高污染天气的区域污染特征时,我们需要探究其来源、传输和浓度变化等方面。
首先,珠江三角洲地区PM2.5的污染来源主要包括工业排放、交通尾气、煤炭燃烧以及区域传输等。
工业排放是主要的污染源之一,该地区有着众多的工业园区和制造业企业,排放的工业废气中含有大量的颗粒物。
交通尾气也是重要的污染源,珠江三角洲地区交通密集,大量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运行,燃烧产生的尾气中含有大量颗粒物。
此外,煤炭燃烧也是PM2.5污染的重要原因,该地区仍然有大量居民使用煤炭作为能源,燃烧产生的烟尘中存在着大量的细颗粒物。
另外,珠江三角洲地区也会受到区域传输的影响,即来自远方其他地区排放的颗粒物随着大气风流的传输而到达该地区。
其次,珠江三角洲地区PM2.5的污染也显示出一定的季节性特征。
冬季是该地区PM2.5污染最为严重的季节,主要原因是气象条件的不利于污染物扩散和稀释。
冬季季风较弱,气候稳定,形成较强的逆温层,使得污染物积聚在大气中,难以消散。
而夏季则相对较好,由于季风影响,有利于湿润空气的流通,也有利于污染物的扩散和稀释,因此夏季PM2.5污染相对较轻。
另外,珠江三角洲地区PM2.5的浓度分布也呈现出明显的空间差异性。
一般来说,工业密集区和交通集中区的PM2.5浓度较高,而郊区和海岸线附近的浓度相对较低。
这是由于工业排放和交通尾气等污染源的分布不均导致的。
此外,地形对PM2.5浓度分布也有影响,如珠江三角洲地区由平原和丘陵组成,丘陵地势相对较高,易受污染物扩散的限制,因此丘陵地区的PM2.5浓度普遍较高。
珠江三角洲环境有机污染现状与防治对策
【 关键词】有机物 ;污染现状;防治对策;珠江三角洲
中圈分类号 :X 2 ¥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 编号 :17 -2 5 (0 6 4—0 2 6 3 8 X 20 )0 0 8—0 4 人 体 和 生 物 体 的 内分 泌 系 统 ,妨 碍 免 疫 功 能 或 使 之 失
10多 种 , 其 中பைடு நூலகம்包 括 芳 香 烃 类 、 卤 代 烃 类 、 农 药 类 8
等 【 ,且 数 量 和 种 类 仍 在 迅 速 增 加 ,甚 至 还 发 现 了 一 1 ] 些 没 有 注 册 使 用 的 农 药 【 。地 下 水 污 染 研 究 已从 无 机 2 ] 污 染 转 向微 量 有 机 污 染 ,并 上 升 为 地 下 水 环 境 保 护 领
域 的首 要 研 究 问 题 。
参 考 文 献
1 张甘霖 , 朱永 官,傅伯杰 .城市 土壤 质量演 变及其生 态环境效 应
[ .生态学报 ,2 0 ,2 ( ) 3 - 5 6 J ] 0 3 3 3 :59 4 .
境 问 题 。 以 北 京 延 庆 为 例 ,其 土 壤 p 值 背 景 值 为 H 8 2 ,20 .6 0 4年 的 p 值 为 80 ;又 如 石 家 庄 降 雨 的 平 H .6 均 p H值 已经 低 于 5 6 . 。在 这 样 的 一 个 逐 渐 酸 化 的 背 景
环 境 污 染 已成 为 我 国 经 济 社 会 持 续 稳 定 协 调 发 展
的主 要 制 约 因 素 ,特 别 是 有 机 污 染 物 , 因其 自身 的 生 物 积 累性 、毒 性 和 “ 致 ” 作 用 ( 癌 、致 畸 、致 突 三 致 变 )对 环 境 影 响 尤 为 严 重 ,其 中 “ 久 性 有 机 污 染 物 持
34 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
东 办东 届东 办 经务会议 过 现 发条 为 护 区 环 区华 国 关 规 规 办条 办 东 区 办 单 个区 内 单 个区 简称区 围 东 经济区现 设规 纲规条 区 规 计 减总县级 对 区 环 质 负责 规 区环 质 达 规 标条 级 环 护 门对 实 统 监 统 发 环质经济综 观调 门 产业 渔业 门职责 对 动车 动 实 监关 门 职责 围内 对 实 监级 监 关 对 关 门 员 职责进监 检 时 处 职责 为条 区 联 联 监 协 对区 内实 监检 区 内 规 实 况 组织 区 内 级报区 内 规 实 进 环 质 设项 况协调 决 区 纠纷协调 门 区 统 环 护条 环 护 门应当 区 环 质 监测评设区 环 质 监测 络 监测点 应当 盖 区 两侧区级 环 护 门应当 国 规 环 监测 络 设 环 质 动 线监测 统门应当开 对 响 输 扩 变 条 现状 评 区 监测 预测 预条 单 个 护 环 义务 权对 环 单 个 进 检举级 环 护 门应当 当 实际 况设 动车 奖举报 会监 员 协 开 监级 对 标 总 务 业 贡献 单 个 进 奖励条 对区 内 挥发 颗 实 总县级 应当 规 减 区 总过国 规 标 总 标对 过 总 标 环 区 环 护 门应当暂 审 总 设项 环 响评发 产业 产 进 业节 进 产条 级 应当对 车 车 务车 车 记 执 国 阶 动车 标 国 阶 标 车 车 经济补偿 励 车辆 车 记 执 国 阶 动车 标对 动车实 环 标 标 动车 驶动 驶时 过国 规 标区 内 应 国 现阶 动 条 应 业应当车 标 车 应 国 阶 动车 标 车库 记 车应当 统 装 库 车应当 综 设条 区 内 规 点 电电 业锅炉 窑炉 单 应当 国 规 脱 尘 脱 烧 术 电 额 发 锅炉 窑炉应当 装 动 线监测装 当 环 护 门联 证 运装脱 设 组 装脱 设 组 规 电 装脱 脱 设 发电 组实级 应当 区内 业锅炉 窑炉 积 发 轻 业锅炉 窑炉 订 锅炉 窑炉 实 围 补贴 减级 应当 区 内 区 区内 锅炉条 挥发 产 励 产 销 挥发 杀 雾剂 涤剂 胶 剂 发胶 产车 车维 电 装 业应当 关 术规 组织 挥发条 饮 务业经营 烟 烟尘 过规 标 烟应当 过专门 烟 烟饮 务经营场 应当 电 饮 务经营场 应当 级条 将废弃沥 毡 胶 烧 产 烟尘 恶 质 为 烧 属条 区闲 备绿 条 应当 设临时绿贮 产 扬尘 应当 围挡 盖 扬尘设 场 应当 围挡 盖 扬尘 车辆进 场 应当 喷 冲装 运输 贮 够 发 尘 质 应当 备专 闭装 尘场 场 进 扫 业 应当 扬尘条 级 应当 预报预 统 应 预 当 达 应预 级别时 应当 应时 报 单对 实动车 驶减轻条 违 办 条 规 单 过国 规标 县级 环 护 门 责 处 罚 过国 规 总 标 县级 环 护罚门责 处间 环 护 门责 产 产长 过 务 报请 级 责 业 关闭条 违 办 条 规 标 动车 驶关 进 处罚违 办 条 规 动 驶时 过规 标 渔业监 权 门 进 处罚条 违 办 条 规 县级 环 护 门责处 罚条 违 办 条 规 县级 环 护 门责罚处条 违 办 条 条 规 县级 环护 门 监 权 门 责 违 为 处罚条 违 办 条规 县级 环 护 门 责违 为 处 罚条 违 办 条 规 区进 设从 产 扬尘 动 扬尘 环 责处 罚 对 达 当 环 护规 责顿规 对 设 扬尘 处罚 县级 设 门决 对扬尘 处罚 县级 关 门决条 从 监测 监 执 员滥 职权 职 为 给 处 责条 办。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珠江三角洲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组成人员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珠江三角洲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组成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22•【字号】粤办函[2014]153号•【施行日期】2014.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珠江三角洲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组成人员的通知(粤办函〔2014〕15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省人民政府同意对珠江三角洲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人员名单如下:总召集人:朱小丹省长召集人:许瑞生副省长成员:罗欧省政府副秘书长陈建华广州市市长许勤深圳市市长何宁卡珠海市市长刘悦伦佛山市市长麦教猛惠州市市长袁宝成东莞市市长陈良贤中山市市长庞国梅江门市市长郭锋肇庆市市长黄喜忠佛山市顺德区区长黄斌省委宣传部副部长李春洪省发展改革委主任赖天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主任罗伟其省教育厅厅长黄宁生省科技厅厅长邱瑞颐省公安厅副厅长XXX 省财政厅厅长林应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长李清省环境保护厅厅长王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曾兆庚省交通运输厅厅长郑伟仪省农业厅厅长陈元胜省卫生计生委主任黄小玲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局长卢炳辉省工商局局长文斌省海洋渔业局局长任小铁省质监局局长王景武人行广州分行行长刘福寿广东银监局局长郭智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局长许永锞省气象局局长周毅洲民航中南管理局局长梁建伟广东海事局局长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3月22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11.30•【字号】粤环[2012]83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知(粤环〔2012〕83号)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有关企业: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2〕238号)及《印发〈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一体化规划(2009-2020年)〉的通知》(粤府办〔2010〕42号)有关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电镀、制浆造纸、合成革与人造革、制糖等4个行业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请遵照执行,并做好标准实施的宣贯工作。
有关事项如下:一、实施范围珠江三角洲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东莞、中山、江门、佛山和惠州市的惠城区、惠阳、惠东、博罗,肇庆的端州区、鼎湖区、高要、四会。
二、控制因子制浆造纸、合成革与人造革、制糖等3个行业的化学需氧量与氨氮排放分别执行《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44-2008)、《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2-2008)、《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9-2008)中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电镀行业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三、实施时间对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环评文件批复日期为准),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
对于现有项目,电镀行业自2012年12月31日起实施;制浆造纸、合成革与人造革、制糖行业自2013年9月1日起实施。
《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纲要(年)》实施方案
对珠江三角洲地区的重点污染源进行严格监管,确保污染物的排放 符合国家标准。
制定应急预案
针对可能出现的环境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确 保及时响应和处置。
考核评估机制
1 2 3
制定考核评估标准
制定《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纲要》的考核评 估标准,明确各项环境保护目标的完成情况及效 果评估指标。
社会资本投入
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环保领域,通过发 行债券、设立基金等方式筹集环保资 金。
投入方式和分配方案
区域性投入
根据珠江三角洲地区的环境现状和污染特 点,制定区域性的投入方案,着重解决地
区性的环境问题。
A 重点领域投入
加大对大气、水、土壤等重点领域 环境保护的投入,确保治理项目得
到有效实施。
B
C
D
广东省环保厅
牵头制定规划实施的具体推进措施,协调各 市环保局和相关部门,推进规划实施。
珠三角各市环保局
按照实施方案和工作小组的安排,具体推进 本市的环境保护工作。
人员配置和培训
人员配置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合理配置专业技术人 员和管理人员,负责规划实施的具体工作。
培训计划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制定培训计划,对工 作人员进行环境保护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的
工作小组
由广东省环保厅牵头,联合珠三角各市环保 局及相关部门,成立《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 规划纲要(2011-2020年)》实施工作小组, 负责具体推进和监督规划实施。
部门职责和分工
广东省政府
制定规划实施方案,协调各市政府和相关部 门,监督规划实施。
珠江三角洲各市政府
按照规划纲要和实施方案,组织本市环境保 护工作的实施。
珠海市防治扬尘污染管理办法
珠海市防治扬尘污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我市的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珠海市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扬尘概念】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房屋建筑、道路管线、市政公用设施、水利、港口建设,建筑物拆除、道路清扫,物料运输、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裸地停车场等作业时产生的松散颗粒物质对环境空气和人体健康造成的不良影响。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珠海市行政区域内防治扬尘污染管理活动。
第四条【实施机构】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是防治扬尘污染管理的综合协调机构,协调和督促各区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各区政府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工作纳入年度计划,加大对治理扬尘污染的财政投入。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各职能部门按下列规定履行工作职责:(一)市政和林业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易产生扬尘的道路清扫保洁、绿化工程、市政公用设施维修和改造工程所产生的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对建筑施工工地进出车辆污染道路产生的扬尘等违法行为依法行使相关行政处罚职能。
(三)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城市道路上行驶的物料运输车辆的渣土、垃圾洒落等产生的扬尘违法行为行使相关处罚职能。
(四)住规建管理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采石取土场作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七)海洋农业水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时,须要求报告内容列明扬尘污染治理措施。
(九)数字城管协助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对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的综合协调;负责运用智慧化管理监测监控手段向相关部门提供城市扬尘污染信息;负责将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纳入网格化管理,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和快速提供信息;负责将扬尘污染类案件处置结果纳入数字城管综合评价考核体系。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2.27•【字号】粤府办〔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防治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23〕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生态环境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2月27日广东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为加强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等新污染物治理,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2〕1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为核心,以科学评估、精准施策、标本兼治、夯实基础为原则,实施调查评估、分类治理、全过程环境风险管控,加强制度和科技支撑保障,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体系,助力以更高标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高水平建设美丽广东。
到2025年,基本掌握全省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生产使用状况、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状况、环境与健康风险状况;落实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形成一批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程和示范技术。
新污染物治理机制逐步建立健全,新污染物监测、监管与科技支撑能力得到提升,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增强。
二、工作任务(一)开展调查评估,逐步摸清环境风险底数。
1. 实施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
建立省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制度,衔接国家调查制度。
2023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中首轮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和首批环境风险优先评估化学物质详细信息调查。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正文:----------------------------------------------------------------------------------------------------------------------------------------------------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达标及提升规划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工业污染防治第五章移动源污染防治第六章扬尘污染和其他污染防治第七章重污染天气应对和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和运输结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职责分工,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一)工业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布局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能源结构调整相关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能源供应协调,推进发电领域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动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升级、落后产能淘汰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海关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销售、进口的煤炭、油品、生物质成型燃料等能源和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
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9.03.30•【字号】粤府令第134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粤府令第134号《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已经2009年2月27日广东省人民政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珠江三角洲区域大气环境,防治区域性、复合型大气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区域大气污染防治。
本办法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是指珠江三角洲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
珠江三角洲区域(以下简称区域)的范围按照《广东省珠江三角洲经济区现代化建设规划纲要》的规定确定。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制定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有计划地控制或削减各地方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改善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使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统一发布大气环境质量信息。
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制定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产业政策;公安、交通、渔业、海事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机动车、机动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依法对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职责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立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监督协作机制,采取以下措施对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一)检查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情况,组织考核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二)定期通报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实施进展、大气环境质量、重大建设项目等情况;(三)协调解决跨地市行政区域大气污染纠纷;(四)协调各地、各部门建立区域统一的环境保护政策。
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正文:---------------------------------------------------------------------------------------------------------------------------------------------------- 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1992年5月16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大气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在生产、运输和生活中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大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对污染大气环境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宣传、监督执行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二)编制保护大气环境的规则、计划;(三)协调各有关管理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监督管理;(四)督促各有关部门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五)检查、监督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防治工作;(六)组织大气环境监测网络;(七)查处污染大气的违法行为;(八)调解处理污染大气环境造成直接损害的赔偿纠纷。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宣传大气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检查监督工作;受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委托,代征收个体工商户的大气污染物超标准排污费。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印发《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印发《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03.23•【字号】粤环[2012]18号•【施行日期】2012.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印发《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意见》的通知(粤环〔2012〕18号)珠三角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建议,请径向省环境保护厅反映。
附件:《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意见》(略)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附件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意见为有效防治珠江三角洲大气复合污染,进一步提升珠江三角洲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3号)、《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省政府令第13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珠江三角洲地区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严格控制VOCs排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近年来,珠江三角洲区域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取得了一定成效,空气中二氧化硫和颗粒物的浓度明显下降。
然而,由于我省经济高速发展,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加快,机动车保有量急剧增加,挥发性有机物的主要污染源石化、汽车、家电、精细化工等行业增长较快,挥发性有机溶剂使用量大,VOCs排放量大,加上对VOCs 排放导致的光化学烟雾污染问题认识不足,对VOCs污染防治重视不够,以及VOCs 排放监控难度大,导致珠江三角洲地区光化学烟雾污染时有发生,区域性灰霾天数每年维持在高位水平,珠三角地区呈现出酸雨频率高、臭氧浓度高、细颗粒物浓度高和灰霾天气严重的“三高一严重”区域性大气复合污染特征。
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
附件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实施清洁空气行动计划,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是珠三角地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和迫切任务。
近年来,伴随经济的快速发展,珠三角地区酸雨、细颗粒物和光化学烟雾等大气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空气污染呈现出区域性、复合型、压缩型特征。
为解决该地区大气复合污染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和•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以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以削减各类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为主线,以科学的环境政策和能源战略优化经济发展为手段,构建珠三角地区大气复合污染综合防治体系,保障大气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3 —1、科技支撑、先行先试。
以国家正在开展的重点城市群大气复合污染防治技术与集成示范研究项目(即国家863大气专项研究项目)为支撑,开拓创新,在全国率先构建先进的区域大气复合污染综合防治体系和科学的综合决策机制。
2、立足当前、着眼长远。
从解决珠三角地区当前最紧迫、最突出的大气污染问题入手,重点研究和解决臭氧、细颗粒物等污染问题。
同时着眼于未来社会经济发展,研究相关有毒有害物质的潜在污染,科学谋划大气污染防治长效机制,推动防治事业长远发展。
3、整体推进、重点突破。
坚持统筹协调,整体推进,根据珠三角地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进展和需要,每三年对本行动计划进行一次修订完善。
对大气敏感区域和关键问题,集中力量优先治理。
4、协调联动、齐抓共管。
按照统一计划、统一目标、统一任务、统一标准、统一措施,建立珠三角地区联防联控机制;明确职责,细化责任,形成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承担的防治工作格局。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明施细则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明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排污许可行为,增强排污许可证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排污单位,应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一)向大气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等主要大气污染物的;(二)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医疗废水和含重金属、低放射性物质、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三)在城镇、工业园区或开发区等运营污水集中处置设施的;(四)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放污染物的;(五)在城市市区内建筑施工利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六)其它依法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
第三条倾倒固体废物,种植业、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机动车、铁路机车、船舶、航空器等移动污染源排放污染物,和居民排放污染物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所规定的排污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排污许可证的持有者,必需依照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
第二章排污许可证明施机构第五条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行政区域范围内排污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及监督管理工作。
未设县(市、区)的地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能够委托镇、街环境保护机构履行前款所规定的职责,但应依法予以公告。
第六条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制度调整项目目录的通知》(粤府〔2003〕30 号)的规定,《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颁发的排污许可证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颁发。
广东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四章产业布局、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调整第一节调整产业布局和产业结构第二节调整能源结构第五章工业源污染防治第一节锅炉和其他燃烧设备的污染防治第二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第六章移动源污染防治第一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第二节船舶污染防治第七章面源污染防治第一节扬尘污染防治第二节餐饮污染防治第三节农林业及其他污染防治第八章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第九章污染天气应对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改革完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推动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
珠江三角洲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市行政区域。
粤东西北地区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市行政区域。
第三条(大气考核)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考核,将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各项工作完成情况作为对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对县(市、区)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政府问责制度)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大气污染防治问责制度。
省有关部门,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或者2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或者对重大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不力,以及有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由省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
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
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第二阶段(2013年-2015年)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方案2013年2月II目录一、形势与挑战 (1)二、基本原则 (2)(一)深入推进,持续改善 (2)(二)联防联控,重点突破 (3)(三)协同减排,综合控制 (3)(四)科技先导,创新机制 (3)三、工作目标 (3)(一)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目标 (3)(二)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目标 (4)四、主要任务 (4)(一)严格环境准入,减少大气污染物新增排放量量 (4)(二)调整和优化能源结构,控制区域煤炭消费总量 (6)(三)深化工业污染源治理,实施多污染物协同控制 (7)(四)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推动交通行业污染控制 (9)(五)全面开展工业VOCs排放治理,加大生活VOCs控制力度 (12)(六)遏制城市扬尘污染。
控制有毒有害及其他大气污染物....... 错误!未定义书签。
6 五、重点工程.. (18)(一)清洁能源工程 (19)(二)治污减排工程 (19)(三)绿色交通工程 (19)(四)清新城市工程 (19)(五)蓝天数字工程 (19)六、保障措施 (19)(一)完善法规标准 (19)(二)提升监管效能.......................................................................... 错误!未定义书签。
0(三)狠抓责任落实.......................................................................... 错误!未定义书签。
0 (四)创新经济政策..........................................................................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五)强化科技支撑.......................................................................... 错误!未定义书签。
34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
东办东届东办经务会议过现发条为护区环区华国关规规办条办东区办单个区内单个区简称区围东经济区现设规纲规条区规计减总县级对区环质负责规区环质达规标条级环护门对实统监统发环质经济综观调门产业渔业门职责对动车动实监关门职责围内对实监级监关对关门员职责进监检时处职责为条区联联监协对区内实监检区内规实况组织区内级报区内规实进环质设项况协调决区纠纷协调门区统环护条环护门应当区环质监测评设区环质监测络监测点应当盖区两侧区级环护门应当国规环监测络设环质动线监测统门应当开对响输扩变条现状评区监测预测预条单个护环义务权对环单个进检举级环护门应当当实际况设动车奖举报会监员协开监级对标总务业贡献单个进奖励条对区内挥发颗实总县级应当规减区总过国规标总标对过总标环区环护门应当暂审总设项环响评发产业产进业节进产条级应当对车车务车车记执国阶动车标国阶标车车经济补偿励车辆车记执国阶动车标对动车实环标标动车驶动驶时过国规标区内应国现阶动条应业应当车标车应国阶动车标车库记车应当统装库车应当综设条区内规点电电业锅炉窑炉单应当国规脱尘脱烧术电额发锅炉窑炉应当装动线监测装当环护门联证运装脱设组装脱设组规电装脱脱设发电组实级应当区内业锅炉窑炉积发轻业锅炉窑炉订锅炉窑炉实围补贴减级应当区内区区内锅炉条挥发产励产销挥发杀雾剂涤剂胶剂发胶产车车维电装业应当关术规组织挥发条饮务业经营烟烟尘过规标烟应当过专门烟烟饮务经营场应当电饮务经营场应当级条将废弃沥毡胶烧产烟尘恶质为烧属条区闲备绿条应当设临时绿贮产扬尘应当围挡盖扬尘设场应当围挡盖扬尘车辆进场应当喷冲装运输贮够发尘质应当备专闭装尘场场进扫业应当扬尘条级应当预报预统应预当达应预级别时应当应时报单对实动车驶减轻条违办条规单过国规标县级环护门责处罚过国规总标县级环护罚门责处间环护门责产产长过务报请级责业关闭条违办条规标动车驶关进处罚违办条规动驶时过规标渔业监权门进处罚条违办条规县级环护门责处罚条违办条规县级环护门责罚处条违办条条规县级环护门监权门责违为处罚条违办条规县级环护门责违为处罚条违办条规区进设从产扬尘动扬尘环责处罚对达当环护规责顿规对设扬尘处罚县级设门决对扬尘处罚县级关门决条从监测监执员滥职权职为给处责条办。
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doc
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珠江三角洲区域大气环境,防治区域性、复合型大气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区域大气污染防治。
本办法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是指珠江三角洲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
珠江三角洲区域(以下简称区域)的范围按照《广东省珠江三角洲经济区现代化建设规划纲要》的规定确定。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制定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有计划地控制或削减各地方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改善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使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统一发布大气环境质量信息。
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制定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产业政策;公安、交通、渔业、海事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机动车、机动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依法对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职责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立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监督协作机制,采取以下措施对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一)检查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情况,组织考核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二)定期通报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实施进展、大气环境质量、重大建设项目等情况;(三)协调解决跨地市行政区域大气污染纠纷;(四)协调各地、各部门建立区域统一的环境保护政策。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符合区域大气污染特征的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体系,建设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网络体系,监测点位应当覆盖城市区域、城市道路两侧和清洁背景地区。
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大气环境监测网络,设立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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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4号
《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已经2009年2月2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珠江三角洲区域大气环境,防治区域性、复合型大气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区域大气污染防治。
本办法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是指珠江三角洲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
珠江三角洲区域(以下简称区域)的范围按照《广东省珠江三角洲经济区现代化建设规划纲要》的规定确定。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制定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有计划地控制或削减各地方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改善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使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统一发布大气环境质量信息。
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制定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产业政策;公安、交通、渔业、海事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机动车、机动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依法对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职责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立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监督协作机制,采取以下措施对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
(一)检查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情况,组织考核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二)定期通报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实施进展、大气环境质量、重大建设项目等情况;
(三)协调解决跨地市行政区域大气污染纠纷;
(四)协调各地、各部门建立区域统一的环境保护政策。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符合区域大气污染特征的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体系,建设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网络体系,监测点位应当覆盖城市区域、城市道路两侧和清洁背景地区。
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大气环境监测网络,设立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系统。
省人民政府气象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对影响大气污染物输送、扩散和变化的天气气候条件现状的评估,建立区域灰霾天气监测、预测、预警体系。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大气污染、机动车污染有奖举报制度或者聘任“社会监督员”,协助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对提前或超指标完成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业以及其他在大气污染防治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对区域内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可吸入颗粒物等主要大气污染物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对超过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且环境无容量的地区,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禁止发展和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产业和产品;推进企业节能降耗,促进清洁生产。
第九条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公交车、出租车、公务车新车登记提前执行国家下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配套淘汰国家第二阶段排放标准以下在用公交车、出租车的经济补偿政策;鼓励其他车辆新车登记提前执行国家下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
对机动车实行环保标志管理。
禁止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的机动车上路行驶。
机动船行驶时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条油品供应企业应当在2009年12月31日前向区域内所有加油站供应符合国家现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车用成品油,并加快推广供应符合国家下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车用成品油。
新建油库、加油站及新登记油罐车应当完成油气回收系统安装后才能投入使用;已建油库、加油站及在用油罐车应当在2010年底前完成油气回收综合治理设施。
第十一条区域内不再规划布点新建燃煤燃油电厂。
燃煤、燃油电厂及使用工业锅炉、窑炉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采取脱硫、固硫、除尘、脱氮或低氮燃烧技术,燃煤、燃油电厂及额定蒸发量大于65蒸吨的锅炉、窑炉应当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在线监测装置,与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安装脱硫设施的燃煤机组,安装脱氮设施的燃煤、燃油、燃气机组,按规定享受上网电价加价政策。
在同等能耗水平下,安装脱硫、脱氮设施的发电机组实行优先上网。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内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淘汰高能耗、重污染的工业锅炉、窑炉,积极发展低能耗、轻污染或无污染的工业锅炉、窑炉;制订燃煤锅炉、窑炉改用清洁能源实施范围、期限和补贴政策,减少燃煤污染。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划定行政区域内燃料限制区,限制区内禁止新建普通燃煤、燃油锅炉。
第十二条淘汰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高的油漆、涂料产品;鼓励生产和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的杀虫气雾剂、洗涤剂、胶粘剂、发胶等产品。
汽车制造、汽车维修、石化、家具制造加工、制鞋、印刷、电子、服装干洗等行业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治理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
第十三条城市饮食服务业经营者排放油烟、烟尘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油烟应当通过专门的烟道排放,禁止向城市地下管网排放油烟。
新建的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应当使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已建的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应当按照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要求限期改用清洁能源。
第十四条禁止将废弃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及其他焚烧后能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作为燃料使用;禁止以露天焚烧方式回收金属。
第十五条市区闲置或裸露的土地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建设临时绿地。
贮存、堆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易产生扬尘物料的,应当采取围挡、遮盖等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建设施工场地应当采取围挡、遮盖等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施工车辆进出施工场地,应当采取喷淋或者冲洗等措施。
装卸、运输、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应当配备专用密闭装置或者采取其他防尘措施。
在道路、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进行清扫保洁作业的,应当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气污染事故预报预警系统和应急预案。
当污染水平达到相应预警级别时,应当采取下列应急措施:
(一)及时通报可能受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二)对特定污染源实施禁止排放;
(三)禁止或限制高排放机动车行驶;
(四)采取减轻或者消除污染的其他有效措施。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治理,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限期治理期间,由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
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机动船行驶时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海事、交通、渔业等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依法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规定,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前款规定的对因建设施工造成扬尘污染的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对其他造成扬尘污染的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主管部门决定。
第二十四条从事大气污染防治监测、监督执法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政不作为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