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政府的权力与人民的权力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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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政府的权力与人民的权力之间的关系

人力081 吴惟妙200800710012

政府权力与人民权利是是一种既存在冲突叉相互依存、相互转化的关系.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我们所要建设的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我们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要意识到政府权力是一种管理,更是一种服务,要正确行使政府权力,以保障人民权利的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我们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政府权力与人民权利的关系,实现二者的良性互动,以保障人民权利的实现。

政府权力与人民权利是宪法的核心问题,二者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互转化。从作用方式来看,政府权力与人民权利的作用是双向的。政府权力与人民权利的关系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政府权力与人民权利相互依存。

一方面,人民权利是政府权力的基础和源泉,政府权力都是由人民授予的。卢梭从社会契约论出发,认为人民是政府最高权力的来源,政府是自由的人民根据契约协议的产物,而政府的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资产阶级学者也得承认“人民是权力的唯一源泉”和“原始权威”。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府,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行使权利,选举人民代表。组成政府权力机关一人民代表大会,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产生各级各类政府机关并依法赋予其权力,这展现了人民权利产生政府权力的过程。因此,人民权利是政府权力的源泉,一切政府权力都是由人民权利派生和转化而来的。另一方面,政府权力是人民权利实现的保障。政府权力一经产生和得到确认,其本身又有独立性,有其自身的规定性与运作规律,同样对人民权利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建立有限政府、限制政府权力是宪政的基本精神。这一精神具体表现为两个宪政原则:一是公共权力是人们通过宪法授予的,不得行使宪法没有授予的和禁止行使的权力:二是公共权力不得侵犯宪法所规定的人民权利,而且有义务保障人民权利的实现。通过组建政府政权组织体系使政府权力得到合理配置与合法运行,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权利和自由的实现。

(二) 政府权力与人民权利相互制约。

政府权力与人民权利相互对立,此消彼长。罗隆基曾讲过,“政府的功用,就在保障人权,就在保障国民做人上那些必要的条件。什么时候我做人的必要的条件失去了保障。这个政府在我方面就失掉了它的功用,同时我对这个政府就失去了服从的义务。人民权利是政府权力的源泉,也是政府权力配置和运行的目的和界限,即政府权力的配置和运作,只是为了保障主体权利的实现,协调权利之间的冲突,制止权利之间的相互侵犯,维护和促进权利平衡,才是合法和正当的。因此,保障人民权利是政府权力正当性的依据,如果一国法律对政府权力规定太多且无限制,并且政府权力被少数个人或团体占据,只为他们自己谋利益,漠视甚至蹂蔺人民的权利,那么政府权力的任意扩张与滥用将会影响政府权力的行使,最终可能造成政府权力对人民权利的侵犯。人民权利是非常脆弱的,它无力也无法保护自己,因此它需要政府权力的保护,但又害怕政府权力的侵害。而人民强烈的权利意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抵消政府权力的任意扩张与滥用。

( 三) 政府权力与人民权利相互转化

马克思主义政府理论阐明,政府消亡的过程,就是政府权力向人民权利转化和回归的过程。当然这是一种历史的追求,它反映了政府权力向人民权利转化和回归的可能性与必然性。政府权力与人民权利的相互转化是一种对向性的转化,这是人民主权原则的体现。人民权利需要向政府权力转化,因为人民个人的力量不足以保护自己的权利和自由,只有通过人民转让部分权利给政府,由政府权力保护人民权利,才能保障人民权利的顺利实现。同时,政府权力必然逐渐向人民权利的方向转化和回归,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来看,政府权力的范围将逐步缩小,人民权利和自由的范围将越来越大,随着政府的消亡,政府权力最终将全部回归为人民权利。人民权利转化为政府权力,是为了保证人民权利的真正实现。政府权力向人民权利转化与回归,可以实现政府权力的分工与监督,最终保障人民权利的实现。

和谐社会政府权力应为人民权利服务。“设立政府权力的目的,政府权力自身的价值,均在于为权利

服务,即服务于人民的利益,维护正义,保障自由,防止侵权,惩恶扬善。”在《我们的政治主张》一文中,胡适对“好政府”的思想作了阐述:“所谓‘好政府’,在消极的方面是要有正当的机关可以监督防止一切营私舞弊的不法官吏。在积极的方面有两点:一是充分运用政治机关为社会全体谋充分的福利;二是充分容纳个人的自由,爱护个性的发展。就政府权力的实质和根源而言,政府权力属于人民权利,并来源于人民权利,即人民权利是第一性的,政府权力是第二性的,政府权力必须服从并服务于人民权利。维护、保障和实现人民权利是政府权力的目的,围绕人民权利来行使政府权力是政府权力的唯一的、根本的职责。在和谐社会中,政府权力是一种管理,更是一种服务,政府权力与人民权利之间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现实生活中,由于政府权力本质上是人民创造的物质财富的转化形式,所以政府权力应当从属和服务于人民权利,而政府权力与人民权利之间的协调和平衡的落脚点仍然是保障人民权利的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政府权力为人民权利服务,必须做到:(一)﹑政府工作人员要树立“执政为民”的理念。胡锦涛同志提出“心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用”的思想。构建和谐社会,政府应当按照“执政为民”的准则,塑造公仆形象,加强服务宗旨,强化服务意识,多为人民办实事、办好事。(二),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工作人员的服务和管理,为人民权利的实现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政府工作人员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人民权利的实现积极创造条件,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最后,政府工作人员不得非法干涉人民依法行使权利。诺齐克在他的代表作《无政府、政府与乌托邦》中曾提出:“个人拥有权利,有些事情是任何他人或团体都不能对他们做的,做了就要侵犯到他们的权利。这表明了他把权利作为衡量个人行为和政府行为的根本道德标准。“法不禁止即自由”,法律上未规定为人民权利而又未加禁止的事,可以推定为人民有权利做。“法未授权皆禁止”,凡法律未授权的事项,政府权力主体不得做,否则就是越权和滥用权力。

为了建设和谐社会,我们应全面保障人民的权利,所以我们提出的以下几点建议:

(一) 加强人民权利意识培养,人民权利的正确行使与实现,都取决于人民自己的意志。因此,不仅要鼓励人民积极对待自己的权利,而且应该加强人民权利意识的培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依法治国实践的推进,有利于促进人民权利意识的普遍形成。只有强化人民权利意识、参与意识,才能使人民认识到自己是广泛权利的主体,是政府真正的主人,人民理应是政府权力服务的对象。“权利本位”为人民行使权利奠定了一定的思想条件,但是“权利本位”并不意味着“唯权利论”。如果人民权利不受任何限制和约束,就会导向另一个极端——滥用权利的极端个人主义。我国宪法规定:人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政府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人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可以看出,我国宪法不仅规定了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而且为人民权利的行使划定了界限。

(二) 加强对政府权力的监督管理。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以为民谋利,也可以因行使不当而侵害人民权利。为了使政府权力正确行使,真正实现为人民服务,就必须对政府权力进行监督。(1)政府机关对政府权力的监督。近代分权学说的完成者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亘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孟德斯鸠得出结论“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因此,必须对政府权力进行合理分工,并使各部分权力相对独立而又相互监督、制约,从而当一种政府权力超过其合法限度时,就会立即引起其他政府权力去制止或限制它。我国宪法确认了民主集中制原则,确立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同级政府机关中始终处于核心地位,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与政府、法院和检察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又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即最终政府机关都要接受人民的监督。另外,在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之间也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如何加强对政府权力的监督,既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确保人民权利实现的关键,在我国监督观念特别是监督原则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还有待加强。(2)人民对政府权力的监督。对人民权利进行保护是一种世界性潮流,为保障人民权利的真正实现,人民必须对政府权力进行监督。在我国,政府权力具体表现为政府机构及其组成人员的职权。因此,监督政府权力就是对政府机构及其组成人员的职权进行监督和控制,让这些职权只能服务于人民权利,只能维护、促进而不是损害社会整体利益。我国宪法规定了人民可以通过各种民主的途径,参与管理政府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事务,特别是规定人民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人民可以通过行使自己的权利以实现对政府权力的监督。从长远看,要进一步扩大人民参政议政的范围,强化人民权利意识,从而使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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