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18号关于整顿办公环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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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民法典涉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民法典涉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民法典涉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公布日期】2020.10.26
•【字号】
•【施行日期】2020.10.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民法典涉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关联解读: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民法典涉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说明
我局对2017年10月1日至今,以市生态环境局(市环保局)名义制发的60份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研究,拟废止(或失效)23件、继续有效32件、拟修改5件。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0月26日
附表:。

单位机要文件柜

单位机要文件柜

单位机要文件柜篇一:关于整顿办公区域文件柜的通知关于整顿办公区域文件柜的通知各部门:由于公司业务的发展,各部门对文件柜的需求日益增多。

但由于六楼办公区域的空间有限,为保持办公环境的整齐,故行政部原则上将不再配置文件柜。

为解决各部门摆放文件的问题,现开展文件柜文件清理活动。

主要内容如下:一、文件柜标识:各部门于6月30日前将本部门的文件柜进行标识。

对于无标识的文件柜,行政部视为无人使用,将重新安排利用。

二、文件柜清理:各部门于7月1日至7月10日期间清理文件柜内的文件,主要为丢弃过期、无保存价值的文件及物品,并将文件摆放整齐。

三、抽查:行政部于7月12日对各部门的文件柜进行抽查,并要求其中不合格的文件柜进行再次整顿。

特此通知。

行政部2020年6月23日篇二:办公室文件柜规格尺寸办公室文件柜规格尺寸世界经济正在不断发展,各个企业对办公需求都有所不一样,所以使用的办公家具尺寸设计都会不同。

很多人在购买之前,或多或少都会有“办公文件柜尺寸是多少”的疑问,这个很正常,大家虽然平时经常使用该类家具,但也没有怎注意它的尺寸。

那么,现在市场中销售的办公文件柜尺寸是多少呢?下面洛阳三箭柜业针对这一问题做详细介绍:文件柜是放置文件、资料等的柜子。

一般使用在办公室、档案室、资料室、存储室或个人书房等。

目前办公室常用的文件柜尺寸有:1、塑胶文件柜。

实为文件架,主要存放一些经常使用的文件,不能存放太重的文件资料,因为塑胶长期承重会变形。

这种办公文件柜的尺寸相对较小一般:长:250mm、宽260mm、高310mm。

2、钢制文件柜。

钢制文件柜最为流行。

钢制文件柜绿色环保,便于长途搬拖运。

主要存放长期保存的文件资料。

常见的尺寸为:高1800mm、宽850mm、深400mm。

3、木质文件柜。

外表看上去非常高档。

主要是老板以及经理办公大桌后面配置的。

质办公文件柜的尺寸一般是:高1800mm、款900mm、深400mm。

办公室文件柜规格:常见的文件柜分为二斗卡箱挂劳柜,两抽资料柜,三抽资料柜,四抽资料柜,三抽床头柜,三抽活动柜,六小斗横向文件柜,三斗卡箱挂劳柜,四斗卡箱挂劳柜,五节存根柜,89玻璃移门地柜,89铁移门地柜,118玻璃移门地柜,118铁移门地柜,玻璃移门十二抽文件柜,单门八抽柜,二层有斗文件柜,二抽半玻璃文件柜,卷门柜,六抽半玻文件柜,偏三斗半玻璃文件柜,全玻璃文件柜,三层柜,三斗开门资料柜,三门六抽文件柜,上玻下铁掩门文件柜,上玻下铁移门文件柜,书架柜,双门电子密码锁文件柜,双掩门(无斗)豪华锁,四层柜,四门中斗文件柜,铁掩门十二抽文件柜,图纸柜(四抽),五层档案柜,五层柜,五门六斗组合柜,下二抽半玻书柜,一门六抽地柜,一门四斗半玻璃文件柜,硬四门(连体)豪华锁,硬四门文件柜,右三斗移门半玻璃文件柜,中六抽玻璃书柜,有喷塑亚光玻璃移门低柜、喷塑亚光开门玻璃柜、喷塑亚光双门双节文件柜、喷塑亚光二斗移门组合柜、铁皮柜等。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2022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2022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2022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5.16•【字号】嘉政办发〔2022〕40号•【施行日期】2022.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2022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嘉政办发〔2022〕40号各街道办事处、郊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嘉峪关市2022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5月16日嘉峪关市2022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全面做好2022年度全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根据《甘肃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2022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甘政办发〔2022〕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三地两点”功能定位,全面落实市十二次党代会和市十一届人代会确定的工作任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着力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努力塑造“嘉快办·逾难关”政务服务品牌,不断推动“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与数字政府建设融合发展,加快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更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强企业群众获得感幸福感,为打造省域副中心、建设西部明星城提供有力支撑。

二、重点任务(一)加强整体谋划,夯实基层基础,不断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国企提升发展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国企提升发展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国企提升发展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3.29•【字号】岚综管办〔2021〕18号•【施行日期】2021.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国企提升发展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岚综管办〔2021〕18号各片区管理局,区直各单位,各区属事业单位,各区属国企:《平潭综合实验区“国企提升发展年”行动方案》已经区党工委第9次委员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2021年3月29日平潭综合实验区“国企提升发展年”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精神,全面落实《福建省国企改革发展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2年)》和实验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开展“再学习、再调研、再落实”活动、紧扣“四篇大文章”、攻坚“八大工程”等部署要求,经研究,决定将2021年确定为“国企提升发展年”,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业发展运营水平,推进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为实验区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贡献国资国企力量。

现结合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区属国企发展中存在的市场拓展能力不足、政企关系不分、运营绩效不佳和支撑引领能力不强等短板,全面实施经营指标提升、产业化水平提升、资产效益提升、体制机制提升、管理经营提升、人才兴企提升、国资监管提升和党建引领提升等“八大提升计划”,进一步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厘顺政企关系,增强市场化运营能力,提升国资监管效能,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在服务国家战略、发展区域经济和服务保障民生中的产业引领、基础支撑和创新示范作用。

环评报告书-甘肃陇原煤矿年产30万吨露天开采项目

环评报告书-甘肃陇原煤矿年产30万吨露天开采项目

前言甘肃陇原煤矿30万吨/年露天开采项目由原甘肃陇原煤矿和原民勤县新盛煤矿组合而成。

原甘肃陇原煤矿和原民勤县新盛煤矿是两个独立法人的矿井。

前者属集体企业,始建于2003年,2004年底建成投产,设计生产规模6.0×104t/a,但由于各种原因,一直未达到设计生产能力,采用斜井开拓方式,矿田范围走向长0.61km,倾斜宽1.011km,面积0.6168km2,从投产至2010年5月,共生产原煤24.51×104t。

后者属个人独资企业,始建于1996年,1998年正式投入生产,设计生产规模6.0×104t/a,后来进行技术改造,采用斜井、立井混合开拓方式,设计生产规模达到9.0×104t/a,但由于各种原因,一直未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矿田范围走向长0.50km,倾斜宽1.18km,面积0.59km2,从投产至2009年底,共生产原煤47.05×104t。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甘政发【2007】38号),原甘肃陇原煤矿(6.0×104t/a)和原民勤县新盛煤矿(3.0×104t/a)应整合为一个采矿主体。

两矿分别于2010年5月和2009年底停产。

由于以上两矿井采煤方法落后,装备水平低,资源回收率低,因此数年来,矿井一直在断断续续的生产,不但严重制约矿井的经济效益,而且给安全生产带来诸多隐患。

为了提高矿井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提高矿山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有关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及《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甘政发[2007]38号)关于煤炭资源整合、整顿、关闭、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文件精神,原甘肃陇原煤矿和原民勤县新盛煤矿两矿自由组合为一个采矿主体——甘肃陇原煤矿,以露天开采方式开采上述两矿井矿权范围内的剩余资源储量,并得到各级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道路交通综合大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哈政办规〔2017〕18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道路交通综合大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哈政办规〔2017〕18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道路交通综合大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道路交通综合大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哈政办规〔2017〕1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道路交通综合大整治工作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4月19日哈尔滨市道路交通综合大整治工作方案为有效改善道路交通环境,结合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要求,市政府决定,自即日起至2017年年底,在全市开展道路交通综合整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集全市之力,共治共建、共管共享,确保实现停车秩序明显规范、交通环境显著好转、道路通行基本通畅、交通文明意识普遍增强的工作目标。

力争在3月初全面启动并形成严打氛围,6月15日前实现根本性改观,12月底建设类任务全部完成。

(一)突出交通违法行为明显减少。

全市142条严管街路实现“零违停”;市区内机动车违法停车、争道抢行、逆向行驶、闯红灯、路口抢行等常见多发交通违法行为显著减少,酒后驾驶、涉牌涉证违法得到严厉打击,摩托车、电动车乱穿乱行现象明显减少。

(二)重点车辆违法得到有效管控。

公安交管部门与各行业主管部门建立联合管理、联动处罚机制,出租车、公交车、长途客运车、旅游客运车、工程运输车、危化品运输车、校车、残疾人代步车、摩托车、电动车等重点车辆违法违规行为明显减少,行车秩序得到有效规范。

(三)道路交通秩序和通行能力显著改观。

交通组织进一步完善,秩序乱点、堵点明显减少,道路通行效率显著提高。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湘发[2007]18号文件有关责任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湘发[2007]18号文件有关责任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湘发[2007]18号文件有关责任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17•【字号】湘政办发[2007]71号•【施行日期】2007.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湘发[2007]18号文件有关责任事项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7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教育强省的决定》(湘发〔2007〕18号,以下简称《决定》),促进实施科教兴湘战略,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实现人口大省向人力资源强省转变,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落实《决定》有关责任事项通知如下:1、巩固提高基础教育水平。

到2010年,全省学前三年教育毛入园率达到70%,义务教育完成率达到95%,其中有学习能力的残疾少年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75%。

到2015年,全省学前三年教育毛入园率达到80%,义务教育完成率达到98%,其中有学习能力的残疾少年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85%。

由省教育厅负责。

2、积极开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示范县市区创建活动。

根据国家义务教育基本办学标准和质量标准,制定合格学校建设的具体实施办法;到2010年,80%的义务教育学校达到合格学校标准;2015年,90%的义务教育学校达到合格学校标准。

由省教育厅牵头,省建设厅等负责。

3、加大薄弱学校改造力度,建立中小学维修、危房改造长效机制,实施农村学校的改水改厕工程和教职工工作用房建设工程。

稳妥调整学校布局,因地制宜新建、改建一批农村寄宿制学校。

由省教育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等负责。

4、各级政府依法将城区中小学校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完善学校配套建设办法,新建一批城镇中小学校。

由省建设厅牵头,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负责。

5、大力发展职业教育。

完善“政府主导、依靠企业、充分发挥行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办与民办共同发展”的多元办学格局和“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分级负责、以县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政府统筹机制、投入保障机制、教师队伍建设机制、贫困生救助机制、校企合作办学机制和就业导向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0号——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0号——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0号——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7.1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0号•【施行日期】2016.07.1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环境保护部令第40号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16年6月30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2016年7月13日附件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我部决定对下列10件规章和12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1.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1987年7月16日,(87)环放字第239号)2.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4月1日,环控〔1996〕204号)3.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1996年7月26日,环控〔1996〕629号)4.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1999年4月16日,环发〔1999〕98号)5.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1999年11月2日,环发〔1999〕246号)6.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1年5月9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7.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7月2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1号)8.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05年8月30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9.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7月8日,环境保护部令第6号)10.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2012年10月11日,环境保护部令第22号)二、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4月29日,环发〔1999〕107号)2.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2月23日,环发〔2000〕38号)3.关于发布《2000年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名录》实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2000年7月4日,环发〔2000〕135号)4.关于印发《地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批办法》的通知(2001年2月22日,环发〔2001〕21号)5.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申请报告》等四种文件格式的通知(2001年12月31日,环发〔2001〕214号)6.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1月31日,计价格〔2002〕125号)7.关于执行《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3月28日,环发〔2002〕54号)8.关于对新车(机)型排放达标申报审核工作进行调整的通知(2002年7月12日,环办函〔2002〕233号)9.关于核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3月25日,环办〔2003〕25号)10.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示的通知(2003年3月28日,环办〔2003〕26号)11.关于高压送变电设施环境影响评价适用标准的复函(2004年8月4日,环函〔2004〕253号)12.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5年2月24日,环发〔2005〕24号)13.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05年11月21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52号)14.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11月23日,环办〔2005〕126号)15.关于印发全国生态县、生态市创建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2005年12月13日,环办〔2005〕137号)16.关于病原微生物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2月14日,环办〔2006〕14号)17.关于开展国家生态县、生态市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2006年3月15日,环办〔2006〕28号)18.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年3月31日,环发〔2006〕50号)19.关于印发《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申报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4月24日,环发〔2006〕59号)20.关于明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6月7日,环函〔2006〕224号)21.关于实行甲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评价范围分级管理的公告(2006年7月26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36号)22.关于开展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2006年12月5日,环办〔2006〕138号)23.关于印发《环保总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年12月26日,环发〔2006〕205号)24.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5月11日,环发〔2007〕67号)25.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2007年6月25日,环发〔2007〕97号)26.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评适用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2007年11月28日,环办函〔2007〕881号)27.关于35千伏送、变电系统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2007年11月30日,环办函〔2007〕886号)28.关于印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7年12月10日,环发〔2007〕188号)29.关于发布《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的公告(2008年2月4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8年第11号)30.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2008年2月22日,环发〔2008〕25号)31.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08年2月22日,环发〔2008〕24号)32.关于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的通知(2008年4月14日,环发〔2008〕13号)33.关于加强核设施核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年4月16日,国核安函〔2008〕26号)34.关于加强铀矿冶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年4月25日,环办函〔2008〕119号)35.关于加强核设施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年5月15日,国核安发〔2008〕43号)36.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2008年6月6日,环发〔2008〕48号)37.关于执行《水污染防治法》第73条和第74条“应缴纳排污费数额”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6月13日,环发〔2008〕52号)38.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2008年6月24日,环办函〔2008〕373号)39.关于加强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通知(2008年7月11日,环办〔2008〕53号)40.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2008年7月24日,环发〔2008〕69号)41.关于环境监测数据公开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2008年7月29日,环函〔2008〕157号)42.关于开展排污费征收稽查试点工作的通知(2008年8月1日,环办〔2008〕57号)43.关于开展医疗废物环境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2008年8月4日,环办函〔2008〕539号)44.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再次登记的公告(2008年9月9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43号)45.关于深化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2008年9月18日,环发〔2008〕89号)46.关于加强不合格奶制品销毁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2008年10月20日,环办〔2008〕81号)47.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监管问题的复函(2008年11月6日,环办函〔2008〕789号)48.关于同意将C.I.活性黄107等101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08年12月26日,环办函〔2008〕944号)49.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09年)的公告(2008年12月31日,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66号)50.关于加快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核心应用软件部署工作的通知(2009年1月19日,环函〔2009〕17号)51.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及《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公告(2009年2月20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号)52.关于公布新化学物质登记测试机构名单的公告(2009年3月23日,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14号)53.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09年4月8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0号)54.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4月13日,环办〔2009〕45号)55.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年4月21日,环发〔2009〕48号)56.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管理防范事故风险的紧急通知(2009年4月24日,环办〔2009〕51号)57.关于开展办理铀矿山采矿许可证阶段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2009年4月29日,环办函〔2009〕397号)58.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医疗废物和医疗废水监管力度的紧急通知(2009年4月30日,环办〔2009〕53号)59.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2009年5月14日,环办函〔2009〕465号)60.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销登记事项的公告(2009年5月22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7号)61.关于输变电设施电磁辐射环境监管问题的复函(2009年6月8日,环办函〔2009〕578号)62.关于公布环境保护部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推荐单位名单(2009年)的公告(2009年6月9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8号)63.关于贯彻落实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加强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环境管理的指导意见(2009年7月1日,环发〔2009〕73号)64.关于调整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公告(2009年7月3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36号)65.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2009年7月22日,环发〔2009〕87号)66.关于发布2009年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名单的公告(2009年8月3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40号)67.关于开展上市公司环保后督查工作的通知(2009年8月3日,环办函〔2009〕777号)68.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核事故应急预案》和《环境保护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2009年10月12日,环办函〔2009〕1045号)69.关于贯彻落实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2009年11月2日,环发〔2009〕127号)70.关于同意将2-溴己酸等53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09年11月5日,环办函〔2009〕1147号)71.关于高压输变电工程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09年11月10日,环核函〔2009〕81号)72.关于发布《进口废钢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的公告(2009年12月11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6号)73.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0年)的公告(2009年12月28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6号)74.关于《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变更部分海关商品编号和海关商品名称的公告(2009年12月31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8号)75.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使用办法》的通知(2010年3月2日,环办〔2010〕25号)76.关于同意4,6-二氯嘧啶等24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0年3月15日,环办函〔2010〕265号)77.关于实行差别排污收费政策提高落后产能和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污费征收标准的函(2010年5月28日,环函〔2010〕161号)78.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销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2010年6月8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47号)79.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管理制度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2010年7月8日,环发〔2010〕78号)80.关于同意将4-(反-4-乙基环己基)溴苯等149种化学物质进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0年8月12日,环办函〔2010〕859号)81.关于同意三(氨基磺酸)钇等74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0年9月15日,环办函〔2010〕997号)82.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1年)的公告(2010年12月29日,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01号)83.关于印发《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有关情况的函(2010年12月30日,环办函〔2010〕1446号)84.关于同意4-氨基-5-氨甲基-2-甲基嘧啶等150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1年1月6日,环办函〔2011〕13号)85.关于钢压延加工及铁合金等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11年1月18日,环办函〔2011〕57号)86.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严格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2011年2月14日,环办〔2011〕14号)87.关于外商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2011年2月15日,环办函〔2011〕157号)88.关于水泥粉磨站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11年2月18日,环办函〔2011〕180号)89.《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2011年3月14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23号)90.关于做好“十二五”时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2011年4月15日,环发〔2011〕43号)91.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2011年9月20日,环办函〔2011〕1117号)92.关于废杂铜生产电解铜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复函(2011年11月21日,环办函〔2011〕1363号)93.关于明确养殖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2011年12月5日,环函〔2011〕337号)94.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2年)的公告(2011年12月28日,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91号)95.关于《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变更部分海关商品编号和海关商品名称的公告(2011年12月30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93号)96.关于同意碳酸镧(Ⅲ)等78种化学物质进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2年1月5日,环办函〔2012〕4号)97.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变更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1月13日,环办〔2012〕13号)98.关于合成氨及尿素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12年3月20日,环办函〔2012〕337号)99.关于同意3,5-二氯溴苯等208种化学物质进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2年4月28日,环办函〔2012〕481号)100.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办法》的通知(2012年5月16日,环办〔2012〕79号)101.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2012年5月17日,环发〔2012〕54号)102.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民用核安全设备类别许可范围的通知(2012年6月25日,国核安发〔2012〕106号)103.关于加强化学品全过程环境管理着力维护公共安全的通知(2012年8月16日,环办〔2012〕109号)104.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制度的通知(2012年10月8日,环发〔2012〕118号)105.关于电池制造项目环评类别问题的复函(2013年1月25日,环办函〔2013〕86号)106.关于《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变更部分海关商品编号和海关商品名称的公告(2013年1月31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号)107.关于发布《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表》等四项《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配套文件的通知(2013年3月22日,环办〔2013〕28号)108.关于多金属复杂金精矿综合回收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意见复函(2013年6月25日,环办函〔2013〕709号)109.关于印发《省级化学品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标准》的通知(2013年7月5日,环发〔2013〕70号)110.关于印发《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及其特征化学污染物释放与转移报告表》和《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管理计划》的通知(2013年7月15日,环办〔2013〕75号)111.关于下放和加强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2013年8月5日,环函〔2013〕176号)112.关于继续实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2013年9月22日,环办〔2013〕89号)113.关于对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2013年9月22日,环办函〔2013〕1074号)114.关于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项目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意见的复函(2013年11月6日,环办函〔2013〕1274号)115.关于“圈区管理”区内企业进口废五金类许可证有效期自动延期的函(2014年1月26日,环办函〔2014〕93号)116.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的意见(2014年3月4日,环办〔2014〕24号)117.关于发布《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的通知(2014年4月4日,环办〔2014〕33号)118.关于水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复函(2014年7月30日,环办函〔2014〕929号)119.关于改革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工作制度的通知(2014年10月20日,环发〔2014〕149号)120.关于铁矿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复函(2015年1月6日,环办函〔2015〕22号)121.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内部审查分类目录》的通知(2015年3月18日,环办〔2015〕3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2.28•【文号】国办函〔2020〕18号•【施行日期】2020.02.2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是落实统一实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要求、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职能的重要文件,2020年版《指导目录》已经国务院原则同意。

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有关部署,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目录》实施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切实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指导目录》主要梳理规范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以及部门规章设定的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将按程序进行动态调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立改废释和地方立法等情况,进行补充、细化和完善,建立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

有关事项和目录按程序审核确认后,要在政府门户网站等载体上以适当方式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三、切实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的源头治理。

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执法事项一律取消。

需要保留或新增的执法事项,要依法逐条逐项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查。

虽有法定依据但长期未发生且无实施必要的、交叉重复的执法事项,要大力清理,及时提出取消或调整的意见建议。

需修改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按程序先修法再调整《指导目录》,先立后破,有序推进。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5.31•【字号】湘政办发〔2021〕18号•【施行日期】2021.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1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攻坚行动方案》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5月31日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攻坚行动方案为破除影响和制约我省营商环境建设的突出问题,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促进“三高四新”战略落实,助力建设现代化新湖南,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决策部署,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推进政务服务便利化(一)推进政务服务“四减”。

以“一件事一次办”为抓手,大力实施审批服务事项减材料、减时间、减程序、减跑动。

逐一梳理审批服务事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申报材料一律取消,能共享复用的材料一律不再重复收取,电子证照材料一律从基础数据库中调用,政府核发的和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材料一律不再提交,能由企业编制的材料一律不得强制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全面实施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大力推行“即来即办”,进一步大幅缩减办理时间;能够打包成“一件事”的,一律打包成“一件事”并“一次办好”。

实现办事材料在现有基础上平均再压减25%以上,平均法定办理时限提速率达90%以上。

(省政务局牵头,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等省直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及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21年底前取得明显成效并持续推进)(二)推进数据融合共享。

全面完成各部门业务系统与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对接,充分利用省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数据交换通道支撑保障能力,实现“系统通、数据通、业务通”,将数据分类分区域分权限有序下沉市县使用。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公布全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公布全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公布全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公安局
•【公布日期】2015.10.19
•【字号】京公法字〔2015〕1350号
•【施行日期】2015.10.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公布全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京公法字〔2015〕1350号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落实全局执法规范化建设,推进依法行政,2015年上半年,市局组织对2014年12月31日前以市局名义印发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全局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共84件,其中:决定保留79件,决定废止5件。

现将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予以公布(具体内容见附件1、附件2)。

附件:1.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北京市公安局
2015年10月19日附件1
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决定废止的市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卫生检查的通报(18篇)

卫生检查的通报(18篇)

卫生检查的通报(18篇)卫生检查的通报篇一学生教室卫生:一等奖:九(7)、九(10)、八(3)、七(1)、七(3)、七(5)、七(6)、七(8)、七(9)、七(10)、六(2)、六(4)、六(5)、六(6)、六(7)、五(1~8)、四(2)、四(3)、四(8)、四(9)、三(1)、三(6)、二(1)、二(2)、二(3)、二(4)、二(6)、二(8)、二(10)教师办公室:绝大多数办公室老师能思想重视,认真打扫,整理到位并购置盆栽美化办公环境,效果斐然。

小学体育办、中学体育办、生化办环境质量还有一定的上升空间。

包干区:一等奖:三(4)、三(9)、四(1)、四(2)、四(6)、五(5)、六(3)、七(3)、七(4)、七(5)、八(1)、八(4)、八(5)、八(9)、八(10)、九(2)、九(10)希望各位卫生责任人能再接再厉,继续做好卫生保洁工作。

为自己和他人营造优良的工作环境而作出应有的努力。

华罗庚实验学校年12月9日卫生检查的通报篇二4月25日上午,公司办公室、政办室组织人防、技防和守押3个分公司有关人员,对公司机关、各分公司办公房间和公共区域的卫生进行了检查。

总体看,各办公房间物品、设施摆放有序、地面清洁,公共区域卫生清扫及时,卫生间、楼梯楼道、院内地面卫生整洁。

相对较好的办公房间是技防分公司办公室、技防分公司仓库、政办报名室。

存在的普遍问题是各办公房间门头、窗台灰尘较厚,楼道、房间的墙壁、屋顶有蜘蛛网,文件柜上东西摆放零乱,个别室内地面清扫有死角等。

各受检房间及公共区域卫生检查当中存在的问题通报如下:一、守押分公司:1、仓库物品摆放混乱;2、副经理办公室窗台上灰尘多,空调后地面未打扫,电脑桌下灰尘多;3、办公室花盆内有烟头25个,地面有纸屑。

二、政办室:1、办公室文件柜上物品摆放不整齐;2、档案室档案柜上物品摆放不整齐。

三、财务室:财务室外间、套间窗台灰尘较厚,柜子上物品摆放不整齐。

四、办公室:花盆内有烟头,空调上灰尘未打扫,地上有烟头,墙壁上有蜘蛛网。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衡水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衡水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衡水市农村环境综合
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衡水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4.12
•【字号】衡政办函[2011]18号
•【施行日期】2011.04.12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衡水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
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衡政办函〔2011〕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加强对我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领导,经市政府研究确定,成立衡水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其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
马福华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
马凤民市政府副秘书长
吕松印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成员:
王志刚市农工委常务副书记、市农委常务副主任
李志录市发改委副主任
代树瀛市环境保护局调研员
马占义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张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李亚辉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张彦军市水务局副局长
曹双清市卫生局副局长
刘维庄市农牧局纪检组长
王晓明市财政局副调研员
赵东旗市林业局副调研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吕松印同志兼任。

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2007]18号文件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2007]18号文件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2007]18号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21•【字号】内政办发[2007]76号•【施行日期】2007.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2007]18号文件的通知(内政办发[2007]76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药品安全工作,落实好各级政府的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把药品安全放到与食品安全同样重要的位置,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行政领导责任制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

在充分发挥药品安全监管垂直管理体制优势的基础上,切实加强对药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各级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各地区、各部门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定期督促检查,加强对药品安全监管、农村牧区药品供应网和监督网(简称“两网”)建设等工作考核评价,督促各级政府和各监管部门落实监管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开展好药品安全风险预警和定期评估工作,积极防范重大药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字〔2006〕321号)要求,组织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工商等部门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巩固整治成果,净化药品市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用药安全。

二、抓住关键环节,形成监管合力,落实药品监管部门的责任(一)抓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等关键环节。

在药品研制环节上,对现有的药品批准文号进行全面清查,开展药品再注册工作,坚决淘汰质量不能保证、安全风险大的产品,保障上市药品的科学性和安全性;切实加强对各级医疗机构制剂的整顿,不断完善蒙药制剂调剂使用的管理办法;加强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审核,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性。

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提升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提升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提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5.29•【字号】•【施行日期】2018.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提升工作的通知各区市、先导区安监局,市属以上非煤矿山企业:现将《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提升工作的通知》(辽安监非煤〔2018〕18号)(简称《通知》,下同)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持续推进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全面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工作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全面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是我市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优化我市金属非金属矿山行业产业布局,提高行业本质安全水平,实现我市金属非金属矿山行业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

各地区要结合《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全面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工作方案的通知》(大政发〔2017〕35号)、《关于印发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大安监行管〔2017〕230号)及《通知》文件精神,严格落实文件要求,持续稳步推进该项工作,达标保留一批、改造提升一批、整合做大一批、淘汰关闭一批,2020年底达到矿山数量大幅减少,安全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条件有效改善,安全生产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生产安全事故大幅下降,较大以上事故得到有效遏制,我市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目标。

二、强化重点工作落实各地区要按照《通知》要求,强化重点工作落实。

一是要紧盯《通知》中列出的18个重点整顿提升对象,按照总量减少,规模提升、基础加强和“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实施综合整治;二是要按照《通知》等文件要求,严格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准入工作;三是推进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落实高风险企业安全管控措施,进而全面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风险防范能力;四是全面深化打非治违和预防六类事故专项整治工作;五是继续稳步加快推进我市尾矿库、采空区综合治理工作;六是积极推动金属非金属矿山机械化水平,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推动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业务能力及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作。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双政办发〔2014〕18号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双政办发〔2014〕18号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双政办发〔2014〕1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和在双中、省直各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双鸭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4月1日双鸭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要求,严控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等主要大气污染物,严防雾霾等大气环境污染问题的发生,切实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2017年,力争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显著下降,重点企业全面达标排放,优良天数逐年提高,基本消除双鸭山市重污染天气,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比2012年下降5%以上,细颗粒物(PM2.5)达到环境质量标准。

二、重点任务(一)加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治理,推进大气污染物减排。

1.加强电力、冶金、建材、焦化等重点行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的治理。

所有燃煤电厂、钢铁企业的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都要安装脱硫设施。

除循环硫化床锅炉以外的燃煤机组均应安装脱硝设施,新型干法水泥窑要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并安装脱硝设施。

严格颗粒物治理措施,有组织排放源除尘设施需采用静电除尘器或布袋除尘器,实现达标排放。

到2015年底前,完成对燃煤电厂、钢铁烧结机、新型干法水泥窑、炼焦炉、工业炉窑等重点污染源污染治理设施的安装运行,确保实现达标排放。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1998年5月30日)一、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共99件,标有“*”号的文号予以保留,同文发布的其他规章性文件未予废止)(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盐业管理保护国家税收的布告》(闽政〔1981〕54号)(二)《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箔贸委〈关于引导外资合理投向的报告〉的通知》(闽政〔1985〕85号)(三)《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福建省小纸厂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关于全省小纸厂清理整顿工作情况及环境管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闽政〔1985〕199号)(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枪支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1〕46号)(五)《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人事局〈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升级奖励工作的意见〉》(闽政〔1982〕91号)(六)《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劳动局、财政厅关于贯彻〈福建省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补充意见的通知》(闽政〔1993〕35号)(七)《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福建省关于维护铁路设备完好、确保行车安全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闽政〔1982〕147号(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牲畜交易税施行细则〉的通知》(闽政〔1983〕31号)(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闽政〔1984〕18号)(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83〕34号)(十一)《关于颁发〈福建省乡(镇)财政管理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4〕39号)(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84〕68号)(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国营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统筹管理问题的报告〉的通知》(闽政办〔1984〕200号)(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紧急通知〉的通知》(闽政〔1985〕15号)(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木材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85〕16号)(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关于加强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控制和管理的意见的报告〉的通知》(闽政〔1985〕67号)(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唱展外汇、物价大检查和清理、整顿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通知》(闽政〔1985〕70号(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运输和邮寄应税农、林、牧、水产品税收管理的通知》(闽政〔1985〕81号)(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产品质量仲裁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85〕综120号)(二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在港澳企业投资收益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5〕综443号)(二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收容教育卖淫妇女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0〕45号)(二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1〕3号(二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2〕15号)(二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征收矿产资源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1992〕58号)(二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厅〈关于改变财政补贴县面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闽政〔1986〕31号)(二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产资料价格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闽政〔1986〕40号)(二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财政厅〈关于修订〈福建省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的报告〉的通知》(闽政〔1986〕45号)(二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6〕54号)(二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闽政〔1986〕64号)(三十)《关于贯彻国务院〈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闽政〔1986〕75号)*(三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发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86〕99号)(三十二)《福建省征收电力建设基金的暂行办法》(闽政〔1987〕4号)(三十三)《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实施办法》(闽政〔1987〕6号)(三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税务局〈关于乡镇企业税收政策的补充规定〉的通知》(闽政〔1987〕35号)(三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关于福建省征收电力建设资金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88〕10号)(三十六)《关于颁发〈福建省改进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的规定〉的通知》(闽政〔1988〕28号)(三十七)《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从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决定〉的通知》(闽政〔1988〕57号)(三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筵席税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88〕56号)(三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共用无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8〕9号)(四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8〕69号)(四十一)《贯彻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压缩开支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明传电报政发35)(四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关于完善发展承包责任制,推进企业深化改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政〔1988〕18号)(四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等部门制定的〈福建省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和〈福建省私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9〕24号)(四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1991〕17号)(四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共用无线电视系统管理的规定》(闽政〔1989〕40号)(四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闽政〔1992〕7号)(四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关于〈福建省规范化股份制改革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闽政〔1992〕29号)(四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箔委、省财政厅、省人行关于进一步抓好工交企业扭亏增盈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1992〕综128号)(四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发展旅游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政〔1992〕综198号)(五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的通知》(闽政〔1992〕综358号)(五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2〕127号)(五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直房改办关于省直单位公有住宅实行统一租金标准的实施意见报告的通知》(闽政办〔1992〕30号)(五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禁止印制、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的通知》(闽政〔1993〕18号)(五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工业企业承包制同新税制改革相衔接工作的通知》(闽政〔1993〕综184号)(五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水口电站、沙溪口水电站库区维护建设费的暂行规定》(闽政〔1995〕145号)(五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汇券管理的通知》(闽政〔1980〕86号)(五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1〕100号文件的通知》(闽政〔1981〕117号)(五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闽政〔1984〕18号)(五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通知》(闽政〔1984〕25号)(六十)《关于加强和改革特种行业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闽政〔1985〕24号)(六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和打击倒卖车、船票活动的通知》(闽政〔1985〕94号)(六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统计局〈关于统计报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81〕84号)(六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关于加强市场工业商品质量监督检验与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4〕81号)(六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福建省关于加强工业产品质量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政〔1986〕41号)(六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的意见》(闽政〔1986〕12号)(六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技术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89〕56号(六十七)《福建省统一罚没票证管理的若干规定》(闽政〔1986〕100号)(六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出售公有住房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3〕1号)(六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事局〈福建省国家行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考试选调录用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1989〕19号)(七十)《福建省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闽政〔1986〕76号)(七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改革步伐建立新型外贸体制的若干意见》(闽政〔1983〕4号)(七十二)《关于修改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活动中追回赃款赃物处理办法和罚没财物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86〕30号(七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建委制定的〈福建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9〕32号)(七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的通知》(闽政〔1984〕104号)(七十五)《福建省商品质量仲裁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3号)(七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文化市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闽政〔1985〕98号(七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民间职业剧团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1988〕5号)(七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股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9〕3号)(七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武夷山景区保护管理的布告〉的通知》(闽政〔1982〕综309号)(八十)《关于颁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维护管理水电工程的通告〉的通知》(闽政〔1985〕66号)(八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闽政〔1996〕13号)(八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通知》(闽政〔1986〕63号)(八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股份制企业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8〕60号)(八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国务院〈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并批转省教委关于全省扫除文盲工作计划报告的通知》(闽政〔1989〕25号)(八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广普通话的通知》(闽政〔1983〕15号)(八十六)《关于印发〈福建省关于乡镇煤矿实行行业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87〕200号)(八十七)《福建省家畜家禽防疫实施办法》(闽政〔1987〕28号(八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布〈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股票、债券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闽政〔1987〕30号)(八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拍卖全民所有制小型企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8〕49号(九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电视剧制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5〕16号)(九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测绘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2〕14号)(九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土地管理局〈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0〕综108号)(九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罚没款项管理的通知》(闽政办〔1989〕197号)(九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人事局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考核、非领导职务升降等两个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0〕47号)(九十五)《福建省房地产开发经营和市场管理试行办法》(闽政〔1993〕3号)(九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2〕46号)(九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6〕3号)(九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武夷山名胜区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88〕50号)(九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兼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8〕63号)二、修改的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共67件,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85〕25号第六条和第七条合并修改作为第六条:“违反本实施细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印发2005年西部开发工作要点的通知-国西办综[2005]18号

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印发2005年西部开发工作要点的通知-国西办综[2005]18号

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印发2005年西部开发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印发2005年西部开发工作要点的通知(国西办综[2005]18号)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西部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我办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起草的《2005年西部开发工作要点》已经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第三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经国务院领导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附:2005年西部开发工作要点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附:2005年西部开发工作要点2004年,国务院召开了西部开发工作会议,印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西部大开发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了今后一段时期西部大开发的重点任务及政策措施。

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方针政策,经济贯彻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部署,西部地区经济社会继续呈现加快发展的良好势头,西部大开发取得新的进展。

2005年,是全面完成“十五”规划的最后一年,也是为“十一五”良好开局打基础的关键一年。

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要科学发展观点统领西部大开发的各项工作,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对西部大开发工作的重要指示和2005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西部开发的工作内容,进一步转变观念,着力深化体制改革,积极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快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加大解决“三农”问题的工作力度,加快发展特色优势产业,更加注重发展社会事业,紧紧依靠西部地区广大干部群众,同心同德,奋发图强,坚定不移的把西部大开发继续推向前进。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的通知-赣人防综[2016]18号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的通知-赣人防综[2016]18号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的通知正文:----------------------------------------------------------------------------------------------------------------------------------------------------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的通知赣人防综〔2016〕18号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为规范档案工作“收、管、存、用”各环节,达到“科学管理、有效利用”之目的,更好地为人防事业服务,现就进一步加强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归档制度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单位文件材料归档制度,及时制定或修订本单位各类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凡是按规定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包括应归档的电子文件及传统载体的照片、录音、录像等,必须做到应归尽归。

综合处、各直属单位文秘(综合)部门要及时收集、各业务处室(部门)要主动清退,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各单位要注重收集本部门进行职能活动所生成的相关科技档案,各业务形成部门要在一项科技、项目活动结束或告一段落之后,按有关规定将该科技(活动、项目)文件材料整理后,向本单位档案部门移交。

二、加大档案收集力度各单位档案室应集中管理本单位的各门类档案,依法接收属收集范围的各种门类与载体的档案,做到应收尽收。

在机构改革、企业改制等过程中,特别要妥善处置档案,严防档案流失,必要时可商请综合处、省档案局进行业务指导。

三、加强各门类档案的管理各单位档案室要根据《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等标准规范,加强对本单位重点工作、重大活动、重点建设项目等档案的管理,对收集的档案要及时进行规范化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并做好档案统计工作,使之系统化、科学化、现代化。

综合处要做好对接工作,督促各单位按规定向省档案馆定期移交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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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公场所(含机房、营业厅)内不得吸烟。
3.办公场所(含机房、营业厅)地面、墙面平整、干净、窗明几净。
4. 办公场所(含机房、营业厅)室内设备、窗台、桌面、门框、柜面等不得有灰尘,物见本色,花卉美观、叶面干净。
5.洗手间、卫生间轮流包保到各单位,做到清洁卫生,不得有异味。
6.办公场所(含机房、营业厅)内物品摆放整齐,不得有杂物。
三、检查、考核与奖惩
1.公司各单位自行组织日常办公环境自查。
2.公司检查小组,每月对所属各单位进行一次检查和考核,每周随时抽查。
3.检查出的问题,检查组与被查单位负责人确认后,纳入月度考核。
附件:办公场所环境检查记录表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办公场所环境检查记录表
被检单位
检查日期
检查人
序号
检查项目及存在问题
中国铁通临沂分公司OA通知
签 发:
会签
张志国
OA
书面
拟稿单位:
综合人劳科
核 稿:
王冠卫
拟稿人:
王冠卫
电话:
2816
办公室核:
王冠卫
处理人:
任晓晓
受理时间:
2010.4.16
编号:
综18号
主送单位:机关各部门 各分局 中心(队)
抄送单位:领导班子
标题:关于整顿办公环境的通知
为加强公司文明办公环境,提高管理、保障和服务的能力,文明办公,维护良好的公司形象,结合“学文件、促执行、强管理”活动和省公司“规范管理”的要求,公司决定开展办公环境整顿和检查活动,并将此项活动形成长效机制纳入日常管理和考核之中。
7.桌面文件、资料等摆放整齐,不得随意堆放。
8.楼梯、过道、墙角不得有蜘蛛网,楼梯扶手、栏杆保持清洁。
9.办公场所内(含机房,营业厅)电话、电源、网线等安装牢固,做到横平竖直,整体美观。
10.办公区域环境卫生每周集中打扫,每月必须彻底清扫一次,重点搞好春季爱国卫生运动工作。
11.以司检查小组:
组长:张志国
成员:各部门负责人
具体组织实施由综合人劳部负责,各部门、分局、中心等分片环境由单位负责人负责,做到专人负责,归口管理。
二、检查整顿范围
分公司所属各办公场所、机房、营业厅及分片卫生区。
三、管理要求
1.上班必须着工装,机房值班人员上岗着工作服,进入机房必须换拖鞋。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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