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2年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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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2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高级技师考评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2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高级技师考评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2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高级技师考评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6.19•【字号】苏人社函[2012]289号•【施行日期】2012.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2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高级技师考评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函[2012]289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为深入实施江苏省“十二五”人才发展规划,推进机关事业单位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评聘试行办法》和《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现就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高级技师考评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有关决策部署,顺应机关人事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需要,健全以国家职业标准为依据、以岗位规范为导向、以综合职业能力培养为核心的考评体系,拓宽人才成长渠道,创新人才培养方式,完善人才激励政策,建立科学的人才评价机制,不断提升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水平。

二、申报对象及条件(一)申报对象凡取得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颁发的《机关事业单位技师证书》3年以上,并在机关事业单位的汽车调度管理、计算机信息处理、图书资料管理、白蚂蚁防治、农机技术指导、农机修理、中式烹饪、公路养护等岗位上工作的工勤人员,均可申报本工种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考评。

(二)申报条件1.遵守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负责地做好本职工作,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相应等级的专业证书;3.刻苦钻研技术,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解决本工种岗位上操作和工艺上的技术难题,业绩突出,工作有创新;4.具有传授技艺并具备培训技师、高级工的能力。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做好职业学校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发[2002]14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做好职业学校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发[2002]14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做好职业学校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办公厅关于积极做好职业学校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发[2002]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精神,落实劳动保障部、教育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推动职业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见》(劳社部发[2002]21号,以下简称《意见》)的要求,积极推动各类职业学校(包括中等和高等职业学校,下同)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现就做好职业学校毕业生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意见》的要求,积极面向职业学校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建立起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就业准入制度以及劳动力市场需求有机联系的运行机制,促进职业学校教学改革与发展,实现学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两种证书制度并重的目标,全面提高职业学校毕业生的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

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应会同教育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选择不同类别职业学校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

试点范围应首先选择办学条件好、教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且面向生产和服务一线的职业学校。

专业范围应选择职业特征明显,并与国家职业标准相对应的技术要求高、社会需求量大的专业。

目前,可将试点范围集中在机电制造类、信息技术类、能源运输类和商贸服务类专业。

三、职业学校毕业生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的职业范围,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或《职业学校专业与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对应目录(试行)》(见附件)中的名称确定。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总工会关于组织开展2012年全省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通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总工会关于组织开展2012年全省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通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总工会关于组织开展2012年全省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总工会•【公布日期】2012.07.31•【字号】•【施行日期】2012.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总工会关于组织开展2012年全省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通知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1〕149号)中关于“积极开展技能竞赛年活动”的要求,结合国家和我省各行业企业职工的岗位练兵、技能竞赛需求,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根据《云南省2011-2013年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方案》安排,现将2012年全省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各项赛事安排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2012全省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以“对接世界技能大赛,提升省内竞赛质量”为主题,着眼于我省职业技能竞赛工作发展,进一步完善现行职业技能竞赛制度,提升竞赛技术标准,调整竞赛工作规则,逐步形成我省技能竞赛与国内和世界技能大赛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工作格局,充分发挥职业技能竞赛在培养和选拔优秀技能人才中的引领示范作用,营造学习技能人才,尊重技能人才,争当技能人才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竞赛内容(一)组织参加全国一类、二类竞赛暨第42届世界技能大赛的省级选拔赛,20个工种。

第五届全国数控技能大赛、第四届全国技工院校技能大赛暨第42届世界技能大赛云南省选拔赛:数控车工、数控铣工、CAD机械设计、加工中心操作工、机电一体化、信息网络布线、移动机器人、车身修理、汽车喷漆、网站设计、电气装置、空调和制冷、模具制造、汽车艺术、园艺、车工、无线电调试工、数控机床装调维修工。

全国首届验光配镜技能竞赛云南选拔赛: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员。

(二)组织开展我省行业企业的技能竞赛,24个工种。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全省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全省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全省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3.15•【字号】浙人社发[2011]87号•【施行日期】2011.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全省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87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省部属有关单位:为贯彻《浙江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要求,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规范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经研究,决定 2011年继续开展部分职业(工种)全省统一鉴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鉴定职业(工种)秘书、公关员、营销师、公共营养师、客户服务管理师、汽车修理工、车工、机修钳工、焊工、维修电工、中式烹调师、数控车工、数控铣工(加工中心操作工)、汽车驾驶员、锅炉操作工、服装制作工、餐厅服务员、模具设计师(注塑类)(统考等级及时间见附件1)。

二、组织实施职业资格全省统一鉴定实行“统一标准、统一命题、统一时间、统一考务、统一证书管理”,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指导下,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具体组织,各市具体实施本市的考务工作。

三、鉴定方式全省统一鉴定内容分理论知识、操作技能两方面,技师、高级技师需进行综合评审。

理论知识采用闭卷笔答。

操作技能采用实际操作或闭卷笔答。

理论知识、操作技能均采用百分制,达到60分及以上为合格。

综合评审采用论文或专家评审方式。

操作技能、综合评审在理论统考结束后2月内完成。

四、证书核发秘书、公关员、营销师、公共营养师、客户服务管理师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发,其他职业的技师资格证书由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权限核发;高级技师资格证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发。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全省水利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全省水利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全省水利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2.11.08•【字号】黑水发[2012]861号•【施行日期】2012.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全省水利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黑水发〔2012〕861号)各市(地)、县(市、区)水务局、省农垦总局水务局,厅直各单位:为全面加强水利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水利行业技术工人整体素质和业务能力,根据水利部《水利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修订稿)》和黑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规定,水利部水利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53号)站拟对全省水利行业开展特有工种和普通工种职业技能培训、考核鉴定工作。

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鉴定工种、等级和标准按国家劳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规定的工种和等级进行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5个等级的鉴定和评审。

鉴定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中所规定的知识要求和技能要求。

部分工种名称及等级详见附件。

二、培训对象及申报条件培训对象为需要晋级培训鉴定人员,具体申报条件如下:(一)申报初、中、高级工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1、从事本工种工作5年以上的在岗技术工人可申报初级工的鉴定。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工的鉴定:(1)取得初级工证书后从事本工种工作5年以上的在岗技术工人;(2)技工学校毕业生。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工的鉴定:(1)取得中级工证书后从事本工种工作5年以上的在岗技术工人;(2)职业技术学院或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

4、转岗人员,转岗前后属相近工种的,须进行新工种的本等级鉴定;转岗前后属非相近工种的,须在新工种岗位工作满一年后进行新工种的本等级鉴定,转岗前后本等级的时间可连续计算。

(二)申报技师、高级技师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申报技师任职资格的工人必须是取得所申报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5年以上的在岗技术工人;2、申报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工人必须是取得所申报工种技师任职资格5年以上且受聘于所申报工种技师岗位1年以上的技师;3、在本工种岗位上攻克技术难关,在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方面有显著成绩,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工人,可提前一年申报上一级技术等级或技术职务的鉴定。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培训(鉴定)机构行政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培训(鉴定)机构行政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培训(鉴定)机构行政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3.02•【字号】•【施行日期】2012.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培训(鉴定)机构行政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优化我省职业培训环境,规范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工作效率,现对我省职业培训(鉴定)机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问题规范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技工学校审批、评估、评审有关问题(一)申请成立技工学校的,依据《关于印发<辽宁省技工学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人社发〔2012〕6号)按如下程序审批: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举办者的申请,并组织有关专家按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对其进行实地考查;对初审合格的拟设立学校,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正式向所在市人民政府报告,并由市政府正式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省政府在收到申请报告后,委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对申请成立的学校进行审查并提出对申办学校的具体意见;省政府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的办理意见审批。

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材料:申请报告;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职业培训学校资产及经费来源的验资报告;办公、办学场地有效房产证明或租用协议书;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举办者资格证明材料;职业培训学校主要负责人身份证、资格证明复印件和教育工作经历证明;拟聘教师、财务人员的身份证、资格证明及聘用合同;相关的规章制度合订本;《技工学校审批表》一式五份。

(二)技工学校申请晋升省重点技工学校的,按照《关于颁发辽宁省重点技工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劳培字〔1990〕132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技工学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人社发〔2012〕6号)要求执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2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2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2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位职称【发文字号】人社部函[2012]23号【失效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宣布失效和废止一批文件的通知【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日期】2012.01.29【实施日期】2012.01.2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E030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2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做好2012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以下简称“全国统一鉴定”)工作,加强规范管理,保证鉴定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国统一鉴定的职业范围2012年我部继续组织开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物流师、心理咨询师、电子商务师、理财规划师、项目管理师、企业信息管理师、企业培训师、秘书、网络编辑员(二级)、营销师、职业指导人员12个职业的全国统一鉴定。

需组织开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物流师、项目管理师、企业信息管理师、企业培训师5个职业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全国统一鉴定的地区,须先向我部提出申请,经我部组织专家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

二、2012年“统考日”安排(一)2012年在全国范围内继续试行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日(以下简称“统考日”)制度。

“统考日”具体日期是3月16、17、18日,5月18、19、20日,7月20、21、22日,9月21、22、23日,11月16、17、18日。

(二)我部组织的全国统一鉴定日期是5月19、20日和11月17、18日(具体职业等级和安排详见附件1、2)。

(三)各地要按照我部统一部署和《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规程(试行)》要求,在规定日期组织实施全国统一鉴定工作。

未经我部批准,不得擅自组织开展已列为全国统一鉴定职业的鉴定工作。

各地选择其他职业组织本地区统一鉴定工作,应集中安排在3月、7月、9月的“统考日”及5月18日、11月16日进行,并于2012年3月9日前填写《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日工作安排表》(附件3),报我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便向社会公布。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7年全省职业技能鉴定目录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7年全省职业技能鉴定目录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7年全省职业
技能鉴定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7.03.03
•【字号】苏人社发〔2017〕72号
•【施行日期】2017.03.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7年全省职业技能鉴
定目录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7〕72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要求,做好我省2017年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结合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和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鉴定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2017年全省职业技能鉴定目录》,现予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发布的目录包含职业资格105项,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31个,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模块21个。

二、目录中带“限”的职业,为按“双证书”招生专业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暂时保留,在现有在校生毕业后予以取消。

三、在国家正式公布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后,我们将进行动态调整。

四、各单位要准确理解和把握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改革要求,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平稳过渡。

同时,严格报名资格审核,加强考务质量管理,促进我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附件:2017年全省职业技能鉴定目录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3月3日。

申请表格

申请表格

关于做好2012年全省技师和高级技师考评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赣有关单位:为加强我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江西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就2012年度技师和高级技师考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评职业(工种)(一)技师社会化考评职业(工种)(71个)多媒体作品制作员、网络课件设计师、景观设计师、花艺环境设计师、室内装饰设计师、陈列展览设计员、模具设计师(冷冲模)、模具设计师(注塑模)、动画绘制员、制图员(机械)、制图员(土建)、营业员、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烹调师、西式面点师、茶艺师、餐厅服务员、插花员、保健按摩师、锅炉操作工、美容师、美发师、美甲师、冲印师、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洗衣师、修脚师、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照相器材维修工、养老护理员、制冷工、车工、铣工、数控铣工、磨工、镗工、加工中心操作工、铸造工、锻造工、焊工、金属热处理工、冷作钣金工、涂装工、装配钳工、工具钳工、数控机床装调维修工、电机装配工、高低压电器装配工、电子仪器仪表装配工、电工仪器仪表装配工、机修钳工、汽车修理工、变电设备安装工、常用电机检修工、维修电工、服装制作工、手工木工、精细木工、音响调音员、印前制作员、装饰美工、钢筋工、电气设备安装工、管工、汽车驾驶员、足部按摩师、数控车工、摩托车维修工、防水工(二)高级技师社会化考评职业(工种)(50个)景观设计师、花艺环境设计师、陈列展览设计员、动画绘制员、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烹调师、西式面点师、茶艺师、餐厅服务员、保健按摩师、美容师、美发师、美甲师、冲印师、眼镜验光员、洗衣师、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照相器材维修工、车工、铣工、数控铣工、磨工、镗工、加工中心操作工、铸造工、锻造工、焊工、金属热处理工、冷作钣金工、涂装工、装配钳工、工具钳工、数控机床装调维修工、电机装配工、高低压电器装配工、电子仪器仪表装配工、电工仪器仪表装配工、机修钳工、汽车修理工、变电设备安装工、常用电机检修工、维修电工、音响调音员、印前制作员、装饰美工、电气设备安装工、管工、数控车工、摩托车维修工(三)非社会化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职业(工种)除社会化考评职业(工种)之外,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技师和高级技师岗位的技术职业(工种)。

12号2012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 - 金川集团培训中心金昌技师学院 ...

12号2012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 - 金川集团培训中心金昌技师学院 ...

金集培字…2012‟12号公司各单位、各部室: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新职业、新技能领域向社会推出的试验性、示范性和开拓性的全国统一考试,是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证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在公司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引导员工树立终身学习的思想,大力实施人才强企战略,根据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全省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甘人社通【2012】47号)的安排,现就集团公司员工参加2012年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鉴定的职业范围关于2012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报名工作的通知金川集团公司职工培训中心为甘肃省全国和全省统一鉴定考前培训机构之一,具备心理咨询师3-2级、企业培训师3-2级、理财规划师3-2级、营销师3-2级四个职业的考前培训机构的资质,集团公司2012年重点开展以上四个职业的鉴定工作,同时与省内具备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企业培训师2个职业的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鉴定试点工作考前培训机构合作开展以上两个职业的鉴定工作。

二、鉴定时间实行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日。

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考试时间:2012年11月17、18日,鉴定职业综合评审需论文答辩的时间:2012年11月24、25日。

三、鉴定方式(一)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考生须参加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考试。

如无特别说明,报考全国统一的鉴定职业二级、一级的考生须参加综合评审。

其中:理财规划师、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一级)两个职业的综合评审采用在规定的时间内纸笔作答,其他职业的综合评审采用论文答辩的方式。

考生论文必须在2012年9月20日前报集团公司职工培训中心职业技能鉴定所,其中心理咨询师二级考生必须提交两篇文章,包括案例报告一篇,个人分析报告或研究报告一篇。

具体论文撰写格式和要求请参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厅函(2006)10号”文件规定。

(二)考生单项成绩保留一年,一年内可有一次补考机会,不参加者视为自动放弃,原成绩作废。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安排》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人社函[2012]40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1.02.07【实施日期】2011.02.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安排》的通知(苏人社函[2012]40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2012年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七日2012年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安排一、指导思想按照全省“十二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规划的总体部署,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人才发展规划和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政策措施,坚持“就业为导向、能力为核心、服务为宗旨”的原则,以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为主题,正确处理鉴定数量和质量的关系,进一步创新技能人才评价方式,健全多元化技能人才评价体系,积极发挥职业技能鉴定的导向和纽带作用,促进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科学、健康、稳定发展,为建立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促进技能就业作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全年完成鉴定90万人、取证80万人、全国全省统考7万人的目标任务,新增高技能人才15万人,高级以上取证占总取证人数的15%以上。

全面使用在线考务管理平台,实现所有考务的智能化管理和考务数据的在线传输、统计。

三、工作措施(一)以高技能人才评价为龙头,进一步推进多元化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建设1、配合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为企业提供技能人才评价服务。

根据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实际,进一步调整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实施过程。

紧密配合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工作,积极发挥鉴定对培训方向的引导作用和对培训成果的检验作用,为参加培训的企业职工提供技能评价。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2年全省高技能人才重大建设项目评审结果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2年全省高技能人才重大建设项目评审结果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2年全省高技能人才重大建设项目评审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9.05•【字号】苏人社发[2012]356号•【施行日期】2012.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2年全省高技能人才重大建设项目评审结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356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2012年省级高技能人才专项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358号、苏财社〔2011〕186号),以及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江苏省企业首席技师评选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7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江苏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88号)和《关于开展2012年全省技工院校示范专业等评审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函〔2012〕124号)等文件精神,经单位申报、各市推荐、专家评审、实地考察和网上公示等程序,评定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培训中心等6家单位为江苏省高技能人才专项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单位(名单见附件1),郎旭东技能大师工作室等10个技能大师工作室为江苏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名单见附件2),董钢等100名技师为江苏省企业首席技师(名单见附件3),江苏省南京技师学院计算机网络应用等10个专业为江苏省技工院校示范专业(名单见附件4),江苏省南京技师学院《加工中心编程与操作》等40门课程为江苏省技工院校精品课程(名单见附件5),江苏省南京技师学院关蕙等20名教师为江苏省技工院校教学名师(名单见附件6),江苏省南京技师学院电子技术应用等74个专业为江苏省技工院校重点专业(名单见附件7),南京交通技师学院汽车钣金和涂装等3个专业为江苏省技工院校特色专业(名单见附件8),江苏省南京技师学院朱胜强等135名教师为江苏省技工院校专业带头人(名单见附件9),现予以公布。

黑龙江2012年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2012年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2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12】47号)为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做好2012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省职称评审工作从7月开始启动,高级职称评审时间从8月开始,中级职称评审时间和专业技术职务直接聘任时间由各地、各部门和直接聘任单位自行安排。

全省高、中级职称评审工作和专业技术职务直接聘任工作于年底前完成。

二、计算任职资格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的截止时间为8月31日,实行考试的系列(专业),任职资格截止时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高、中级职称核准的计算时间为9月1日。

三、强化基层单位推荐和主管部门审查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增强对推荐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研究切实可行的推荐办法,在推荐中引入竞争机制,避免推荐工作流于形式;严格执行职称政策公开、推荐程序公开、推荐结果公开、评审结果公开、聘任岗位公开,申报人员业绩成果在单位进行展示的“五公开、一展示”制度,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建立科学有效的预防弄虚作假行为的机制和办法,积极利用网络等现代化手段,认真审查申报材料,防止弄虚作假行为发生。

对弄虚作假或纵容包庇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取消参评资格并责成申报人员所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通报批评结果报相应主管部门备案。

同时,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大对申报材料的审查力度,制定审查办法,完善审查程序,严格审查管理,确保申报人员的素质。

四、创新职称评价方式。

在已经实施考评结合的系列(专业)基础上,从今年开始,档案系列和建筑专业晋升高级职称将实行考评结合的评价方式,其他条件成熟的系列(专业)也将逐步纳入考评结合实施范围。

同时,根据国家人社部、工信部文件精神,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职业水平将采用考试的方式评价,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后,各地区、各部门不再进行通信工程相应专业和级别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为保证档案、建筑和通信工程专业考试工作的公平、规范、安全和顺利开展,上述考试的考务工作将由专业的考试机构负责承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表彰2012年度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表彰2012年度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表彰2012年度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的通报
【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人社发[2013]57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3.02.19
【实施日期】2013.02.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表彰2012年度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
工作者的通报
(苏人社发[2013]57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职业技能鉴定系统广大工作者以“公益为旨、服务为本、质量优先、高端带动、制度保障、技术支撑”为指导方针,以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为主线,以职业技能鉴定质量工作为重点,不断扩大职业资格证书覆盖面,强化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夯实各项基础工作,加强机构队伍能力建设,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全面完成年度各项目标任务,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现了新突破、新发展。

为充分发挥先进单位的示范带头作用,进一步调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者的积极性、
创造性,根据年度目标考核办法,经对各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和综合评定,决定对2012年度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成绩突出的苏州、无锡、常州、南通、镇江、徐州、泰州等七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予以通报表彰,颁发先进单位奖牌,并给予经费奖励;对保质保量完成单项目标任务的南京、连云港、淮安、扬州、盐城、宿迁等六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予以通报表彰,颁发目标任务完成奖奖牌,并给予经费奖励。

同时对在2012年度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勤奋敬业、表现突出的李浩生等52名同志颁发“2012年度职业技能鉴定先进工作者”荣誉证书,并给予奖励。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2.21•【字号】晋人社厅发[2012]12号•【施行日期】2012.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2]12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委、办、厅、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促进其健康发展,我厅修订了《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加强对竞赛的组织管理,将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纳入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发挥职业技能竞赛在高技能人才培养、选拔和激励等方面的促进作用,进一步推动我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竞赛系指结合本省社会事业发展、行业、企业生产和技术创新实际需要,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以突出操作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为重点,有组织的群众性竞赛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范围内举办的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管理。

第四条职业技能竞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职业技能竞赛分为省级、市级和企业级。

省级和市级各分两类,跨行业(系统)举办的技能竞赛为一类竞赛;单一行业(系统)举办的技能竞赛为二类竞赛。

企业集团举办的技能竞赛为企业级。

第六条省级一类竞赛的职业(工种)范围,一般为技术含量高、通用性广、从业人员多、社会影响大的职业(工种);省级二类竞赛的职业(工种)范围,一般为本行业主要专业技术工种;企业级竞赛的职业(工种)范围,一般为本企业主要专业技术工种。

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2年劳动保障协理员职

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2年劳动保障协理员职

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2年劳动保障协理员职业资格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2.02.27
【实施日期】2012.0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2年劳动保障协理员职业资格培训和技能
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就业服务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人员队伍能力建设,我中心于2012年继续组织开展劳动保障协理员职业资格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鉴定对象
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人员。

二、鉴定等级
劳动保障协理员共设两个等级鉴定:分别为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三、申报条件
(一)四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四级劳动保障协理员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两年以上。

3.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含同等学历)。

(二)三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四级劳动保障协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一年以上,经三级劳动保障协理员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

职业技能鉴定资格审查有关政策规定

职业技能鉴定资格审查有关政策规定

职业技能鉴定资格审查相关政策规定为切实做好职业技能鉴定资格审查工作,集团公司根据国家、铁路总公司和集团公司相关文件,整理汇集了各等级职业技能鉴定资格审查相关政策规定,供各单位参照执行。

一、政策依据(一)国家及铁路总公司规定1.《国家职业标准》2.《铁路高技能人才工作实施办法》(铁劳卫[2006]236号)3.关于明确规范动车组有关工种职名的通知(劳卫组函[2007]59号)4.《全路技术能手评选表彰办法》(铁劳卫函[2009]100号)5.《铁路职业技能竞赛技术规程》(铁劳卫函[2009]162号)6.《铁路职业技能培训规范》(铁劳卫[2010]75号)7.《关于批准崔宝山等1810名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通知》(劳卫组函[2011]81号)8.《中国铁路总公司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管理办法》(铁总劳卫[2016]182号)9.《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开展铁路技能人才岗位聘任制改革试点的通知》(铁总劳卫函[2017]535号)10.《中国铁路总公司劳卫部关于做好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劳卫组电[2017]118号)11.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公布《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劳卫[2017〕338号)12.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公布《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劳卫[2017〕339号)(二)集团公司规定1.《上海铁路局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上铁劳卫发[2011]57号)2.《关于进一步明确职业技能鉴定部分规定的通知》(劳工函[2012]9号)3.《关于进一步明确持证上岗有关事项的通知》(劳工函[2012]113号)4.《上海铁路局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上铁劳卫[2013] 153号)5.《上海铁路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岗位星级管理的指导意见》(上铁劳卫[2015]639号)6.《上海铁路局关于表彰2016年度路局职业技能竞赛优秀选手的通知》(上铁劳卫函[2017]108号)7.《上海铁路局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管理实施办法》(上铁劳卫[2016]583号)8.《上海铁路局关于实施铁路工匠引领工程推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上铁劳卫[2017]309号)9.《上海铁路局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上铁劳卫[2018]99号)10.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明确职业技能鉴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上铁劳卫函[2018]327号)11.《上海铁路局关于上报<上海铁路局关于实施技能人才岗位聘任制改革工作的意见>的函》(上铁劳卫函[2017]1198号)12.劳卫处运输处关于印发拓宽晋升车站值班员渠道会议纪要的通知(劳定函[2018]104号)6.(二)1.⑴⑵⑶⑷⑸2.4考试。

山西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文件最新

山西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文件最新

山西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文件晋职鉴字[2012]9号关于做好2012年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做好2012年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职业范围2012年继续开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物流师、心理咨询师、电子商务师、理财规划师、项目管理师、企业信息管理师、企业培训师、网络编辑员(二级)、职业指导人员、劳动保障协理员、营销师、秘书、公关员、公共营养师、物业管理师、育婴师等职业资格统一鉴定。

其中,秘书、营销师、公关员、育婴师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三级,物业管理师、公共营养师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三级、二级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统一组织。

二、考试日期统一鉴定日期是5月19、20日和11月17、18日(具体考试时间安排见附件1)。

三、考试须知(一)各报名点须严格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申报条件》(见附件2)开展报名工作,把好报名资格审核关。

申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含三级)以上等级职业的,须提交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龄证明等其他有效证件及复印件,同时提供近期同底版红底免冠一寸、二寸相片各一张。

(二)各报名点须准确录入考生姓名、身份证号、文化程度、职业级别、考试类型、所在单位、工作年限、考生来源、原级别证书等报名信息。

不得以报名点名称替代考生实际所在单位。

(三)报名点上报报名数据时须同时上传与考生一寸相片相同底版的电子相片,要求图片清晰无污点,大小不超过20K。

该电子相片作为准考证、证书的身份识别,一旦上报不再受理更改。

(四)各报名点应于考前认真培训考生正确填涂机读卡。

填涂信息错误导致成绩无效者,责任自负。

(五)各职业的鉴定方式详见《2012年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考核方案》(附件3),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以上需进行综合评审。

采取论文撰写、答辩方式的考生须于考前二周提交论文。

根据答辩人数和评审要求,省中心从鉴定专家委员会中抽选专家组成综合评审组,统一时间答辩。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2年度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所年检情况通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2年度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所年检情况通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2年度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所年检情况通报【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发布部门】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3.03.04【实施日期】2013.03.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2年度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所年检情况通报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厅、局,省属有关企业,中央驻滇有关单位,各职业技能鉴定所:根据《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全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展了2012年度职业技能鉴定所的年检工作。

经过各鉴定机构认真自查,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查,省厅抽查,及综合评估和审议,现将检查结果通报如下:一、2012年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所年检合格193家(含2012年新批准设立的2家)年检合格的鉴定所名单见附件。

二、鉴定机构单位名称、地址及负责人变更(一)云南省第116职业技能鉴定所,与第243鉴定所原昆明市农业学校合并。

单位名称:昆明学院;所长:熊绍红。

因单位改革人事变动、学校搬迁,所长变更为:陈嘉;地址变更为:昆明市昆师路2号昆明学院5号楼208室。

(二)云南省第120职业技能鉴定所。

单位名称:昆明市饮食股份有限公司;所长:赵松。

因单位体制、人事改变,所长变更为:娄建光。

(三)云南省第254职业技能鉴定所。

单位名称:昭通大关县职业高级中学;所长:唐流源。

因单位人事变动,所长变更为:甘为民。

(四)云南省第15职业技能鉴定所。

单位:曲靖市职业培训鉴定协会;地址:曲靖市麒麟北路18号。

因学校搬迁,地址变更为:曲靖市寥廓北路122号。

(五)云南省第96职业技能鉴定所。

单位名称:一汽通用红塔云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所长:郭亮。

因单位人事变动;所长变更为:代长根。

(六)云南省第190职业技能鉴定所。

单位名称:曲靖市卫校;所长:孔德健。

因单位改制及人事变动,单位名称变更为:曲靖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所长变更为:巴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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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2年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甘职鉴发[2011]48号
各市(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省属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
2011年,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在全省各级人社部门及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我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得到了较好的发展,为我省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和促进就业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继续保持这种良好的发展态势,进一步规范工作行为和秩序,确保职业技能鉴定质量,切实维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现将2012年我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行“统考日”制度
1、统考日:
2、理论统一鉴定时间:“统考日”上午9:00—11:00
3、报名时间:各市(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省属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于每月5日前上报本地、本所当月鉴定计划,填报《甘肃省实施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见
附件)。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统考日”相关规定,对于不能安排在“统考日”进行鉴定的,市(州)由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省中心申请,省属鉴定所由承建单位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省中心申请,鉴定申请应于鉴定前10个工作日上报,经批准后方可组织鉴定。

[国家题库中没有试题的职业(工种)鉴定,申报单位于“统考日”前10个工作日将自命题报省中心命题管理科进行审核。

]
二、加强质量督导,切实提高鉴定质量
在加强理论考试质量督导的同时,加大实操考试质量督导力度。

各市(州)中心、各省属所在上报《甘肃省实施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时,要详细填写理论和实操鉴定地点,如变更鉴定地点必须提前报省中心。

在质量督导过程中如发现上报地点与鉴定地点不符的,按违纪处理。

三、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工作秩序
各市(州)中心、各省属所要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做好鉴定各环节的衔接工作,按时上报证书数据,及时办理职业资格证书。

各市(州)中心每季度至少上报一次证书数据;省属所每两个月至少上报一次证书数据。

上报的证书数据应严格按照甘劳社函[2001]58号、甘劳培发[1994]第168号、甘职鉴发[2010]18号文件的相关要求进行编制,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各市(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及省属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把好数据上报关,对上报的数据进行认真审核和规范,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上报数据,省中心将直接退回、不予审理。

四、加强鉴定统计管理和证书数据上网查询工作
将统计数据、证书数据上报和空白证书核发、证书办理挂钩,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统计数据、证书数据的单位,将不予核发空白证书或不予办理证书。

(统计数据分四个季度上报:第一季度为前一年12月—次年2月,第二季度3月—5月;第三季度6月—8月;第四季度9月—11月。

每一季度上报时间为本季度结束后次月的5号前;上报时有统计系统的用系统jdx文件上报,没有系统的做一个电子表格注明月份、工种名称、考生来源、鉴定级别,分月分工种上报,上报时注意规范工种名称。

)附件: 甘肃省实施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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