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咨询、认证、评价(评估)机构资格认可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解读
《江苏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解读为认真做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确保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以下简称1号令)、《应急管理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2019〕52号,以下简称52号文)的要求,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1号令取消了原安监总局22号令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甲乙级设置,规定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工作,要求各省加强机构监督管理和建立健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相关制度。
鉴于原先对乙级机构的资质认可办法已不能适应当前工作需要,为了提供监督管理和资质认可的依据,方便行政许可裁量,在不突破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原则下,亟需对机构监督管理和资质条件认可作出具体规定。
省应急厅按照国家文件精神和领导要求,从2019年11月开始起草《管理办法》。
在起草过程中,严格遵循1号令的要求,充分体现52号文件精神,并学习借鉴了上海、河南等兄弟省市好的经验做法。
初稿形成后,分别于今年2月、4月两次书面征求了13个设区市应急管理局、全省35家机构意见,对所提意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讨论,酌情采纳。
7月23日,《管理办法》正式签发。
二、主要内容《管理办法》共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总则,明确了目的、适用范围、监管职责、行业自律等方面内容,主要适用于在江苏省范围内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煤矿除外)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部分是资质认可,明确了受理、审核流程和各个环节的办理时限。
按照简化许可流程、缩短许可时间的原则,对新办申请、变更业务范围、延续资质的,办理时限从1号令规定的20个工作日压缩到10个工作日,对于涉及变更等事项的简单申请,规定5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手续。
同时《管理办法》还要求及时、准确公开资质认可的受理、进展情况和结果,实现“阳光审批”。
江苏安全评价机构标准化管理基本规范
江苏省安全评价机构标准化管理基本规范一、依据依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和《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2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0〕13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二、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省级、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安监局)对本省范围内依法取得的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进行标准化管理考核评级。
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2号)有关规定,省内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标准化管理参照此办法执行。
三、考核评级安全评价机构的标准化管理考核评级,实行机构自评,市安监局初审,省安监局负责组织考核定级的办法。
安全评价机构的标准化管理等级分一级、二级、三级,一级最高等级。
四、资质条件保持1、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
2、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以评审时上月报税务局的财务报表,或近期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3、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具体要求:(1)固定工作场所不少于250平方米,其中档案室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2)通用设备: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扫描仪、照相机、摄像机、投影仪、碎纸机、录音设备、对讲机、GPS定位仪、激光测距仪、个体防护用品、交通工具等。
(3)专用装备:有与本机构安全评价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用装备。
4、有健全、运行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
5、有16名以上专职安全评价师,其中一级安全评价师20%以上、二级安全评价师30%以上。
配备不少于专职安全评价师30%比例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与其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
6、法定代表人通过二级资质以上培训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档案管理员通过二级资质以上培训机构组织的相关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10.08•【字号】苏安监[2011]190号•【施行日期】2011.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安监〔2011〕190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切实加强和规范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省局结合我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了《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二〇一一年十月八日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或论证)、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省辖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评审(或论证)、发布、备案、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并组织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的实施。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3.17•【字号】苏安监[2013]75号•【施行日期】2013.03.17•【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苏安监〔2013〕75号)各市安监局,昆山市、泰州市、沭阳县安监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培训[2012]5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省安监局制定了《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检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3年3月17日附: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检查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责任,规范安全培训行为,推动安全培训工作健康发展,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培训〔2012〕5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将安全生产培训监督检查列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的一项内容,加强对下级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培训机构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任主体。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标准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标准化考核评级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安监[2010]174号【发布部门】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0.09.07【实施日期】2010.09.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标准化考核评级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安监〔2010〕174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加强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标准化建设,特制定《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标准化考核评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标准化考核评级管理办法二〇一〇年九月七日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标准化考核评级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培训质量和培训水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20号)以及《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苏安监﹝2006﹞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依法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资质的三级培训机构。
第三条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标准化考核评定分为三个等级,依次为甲等、乙等、丙等标准化培训机构。
第四条考核评级标准:根据《江苏省三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试行)制定本标准。
甲等标准化培训机构考核得分90(含)分以上。
乙等标准化培训机构考核得分80(含)分—89分。
丙等标准化培训机构考核得分60(含)分—79分。
考核得分60分以下为不达标。
第五条评级办法结合培训机构的年审、复审工作实施。
第六条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标准化考核内容见《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标准化考核评分表》,以百分制计分。
第七条考核评级程序1、各培训机构对照质量标准化条件进行自评,并形成书面报告。
2、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培训机构开展初审评级。
并配合省局专家组开展评审定级工作。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的通告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11.26•【字号】苏安监[2007]198号•【施行日期】2007.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的通告(苏安监[2007]198号)根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局令第20号)的规定,依据三、四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评估标准,经省安全生产培训专家组评估,省安监局研究审定,决定授予常州市安全生产协会等5个单位三级安全生产培训资质、如东海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9个单位四级安全生产培训资质,现予公布。
有关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要以服务安全生产为宗旨,进一步改善教学条件,充实师资力量,创新教学方式,规范教学档案管理,提高培训质量,并接受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检查。
附:授予安全生产培训资质单位名单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授予安全生产培训资质单位名单三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5家)1、常州市安全生产协会2、江苏省交通运输协会3、江阴市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中心4、无锡市惠山区安全生产管理协会5、淮安市安淮安全培训中心四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9家)1、如东海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2、南通三建海门市建筑职工学校3、江苏熔盛重工集团有限公司4、江苏英田集团5、如皋市装饰装修技术学校6、如皋市华兴电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7、如皋市双马化工有限公司8、南通明德重工有限公司9、南通诚信交通运政事务所有限公司。
江苏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江苏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和《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 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师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实施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监督管理(煤矿除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师的资质和资格证书的获取,按照《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办理。
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安全评价活动,未取得资质、资格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师,不得开展安全评价活动。
第四条省级、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以下简称省、市安监部门)应当通过部门网站适时向社会公布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机构名单、业务范围等相关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安全评价机构固定资产的认定,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属关系明晰的资产评估证明第六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提供与专职安全评价师依法签定的劳动合同、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有效证明;事业单位可出具住房公积金有效缴存证明。
第七条取得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1 年以上,需要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于每年3 月、9 月向所在地市安监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上报省安监部门审批。
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申请增加业务范围,应当提供满足开展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的基本条件(见附件1 )。
第八条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按照《管理规定》需要变更的,应当向所在地市安监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上报省安监部门。
第九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加强安全评价活动全过程管理,独立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如实、客观地反映被评价对象的安全事项,并对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省安全评价机构标准化管理基本规范
江苏省安全评价机构标准化管理基本规范一、依据依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和《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苏政发〔〕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二、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省级、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安监局)对本省范围内依法取得的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进行标准化管理考核评级。
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号)有关规定,省内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标准化管理参照此办法执行。
三、考核评级安全评价机构的标准化管理考核评级,实行机构自评,市安监局初审,省安监局负责组织考核定级的办法。
安全评价机构的标准化管理等级分一级、二级、三级,一级最高等级。
四、资质条件保持、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万元以上。
、固定资产万元以上(以评审时上月报税务局的财务报表,或近期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具体要求:()固定工作场所不少于250平方米,其中档案室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通用设备: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扫描仪、照相机、摄像机、投影仪、碎纸机、录音设备、对讲机、定位仪、激光测距仪、个体防护用品、交通工具等。
()专用装备:有与本机构安全评价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用装备。
、有健全、运行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
、有名以上专职安全评价师,其中一级安全评价师以上、二级安全评价师以上。
配备不少于专职安全评价师比例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与其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
、法定代表人通过二级资质以上培训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档案管理员通过二级资质以上培训机构组织的相关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设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
专职技术负责人有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江苏省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评估和分级办法
江苏省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评估和分级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17号)和《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构建双重预防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安办〔2016〕103号)要求,全面排查全省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规范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评估和分级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原料和产品均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一般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含加油站,无储存设施的企业除外)(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根据企业固有风险大小、本质安全水平、安全生产管理现状,采用风险矩阵评价方法,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分析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事故后果的严重性,综合评定企业的安全风险等级。
第四条企业依据《江苏省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分级取值标准》(附件1),自行评估事故发生的可能性L值和事故后果的严重性S值,对照《江苏省化工(危险化学品)企- 1 -业安全风险矩阵与风险等级判别标准》(附件2),计算风险R 值,确定安全风险等级。
第五条企业安全风险分为4个等级,从高到低依次划分为红色风险、橙色风险、黄色风险和蓝色风险。
根据评估确定的安全风险等级,将企业依次划分为红色重大风险企业、橙色较大风险企业、黄色一般风险企业、蓝色低风险企业。
第六条在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的基础上,对存在以下情况的企业进行安全风险等级校正,提高或降低风险等级:1.发生没有人员伤亡的火灾、爆炸事故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提高1个风险等级。
2.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提高2个风险等级。
3.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直接认定为红色高风险企业.4.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5万元及以上的,自处罚生效之日起提高1个风险等级。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一般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一般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3.21•【字号】苏安监[2006]62号•【施行日期】200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一般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苏安监〔2006〕62号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1 范围本导则规定了一般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安全评价的前提条件、程序、内容和要求。
本导则仅适用于农药零售、杀鼠剂经营、日用危险化学品零售和无储存的批发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在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文。
安全评价时,可根据被评价单位的实际情况,引用未列入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中的条文。
所有引用条文,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主席令第2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主席令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60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8号)《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号)《安全评价通则》(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技字[2004]37号)《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实施细则》(苏安监[2004]140号)《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06]48号)《危险化学品名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爆炸和火灾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3 安全评价的前提条件3.1被评价单位应持有的证明文件3.1.1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1.10•【字号】苏安监[2006]5号•【施行日期】200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安监〔2006〕5号)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局令第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规范我省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一月十日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提高安全生产培训管理水平,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局令第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接受安全培训的主体人员是:乡镇(街道)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投资人等。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年度考核与责任制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年度考核与责任制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6.20•【字号】苏安办[2006]49号•【施行日期】2006.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年度考核与责任制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安办〔2006〕4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单位:现将《江苏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年度考核与责任制奖惩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年度考核与责任制奖惩办法》(试行)二OO六年六月二十日江苏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年度考核与责任制奖惩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江苏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年度考核与责任制奖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人民政府对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年度目标管理与责任的考核。
考核工作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安全生产年度目标管理与责任的考核奖惩,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结合地区特点制定具体细则。
第三条实施本《办法》的目的在于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体系,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完善考核奖惩措施,促进安全监管,控制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条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和责任制奖惩办法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安全发展观,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对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年度考核先进单位、以及对安全生产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奖励资金列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江苏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江苏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和《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师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实施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监督管理(煤矿除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师的资质和资格证书的获取,按照《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办理。
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安全评价活动,未取得资质、资格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师,不得开展安全评价活动。
第四条省级、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以下简称省、市安监部门)应当通过部门网站适时向社会公布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机构名单、业务范围等相关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安全评价机构固定资产的认定,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属关系明晰的资产评估证明。
第六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提供与专职安全评价师依法签定的劳动合同、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有效证明;事业单位可出具住房公积金有效缴存证明。
第七条取得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1年以上,需要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于每年3月、9月向所在地市安监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上报省安监部门审批。
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申请增加业务范围,应当提供满足开展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的基本条件(见附件1)。
第八条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按照《管理规定》需要变更的,应当向所在地市安监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上报省安监部门。
第九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加强安全评价活动全过程管理,独立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如实、客观地反映被评价对象的安全事项,并对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安委会、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0〕136号)精神和《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安办〔2011〕34号)的要求,制定了《江苏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现将《江苏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江苏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doc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附件:江苏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0〕136号)、《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安办〔2011〕3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设区的市级各有关部门(以下简称省、市各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以下简称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的监督管理。
评审组织单位:统一负责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的单位。
评审单位:具体承担标准化评审工作的单位。
评审人员:评审单位中取得标准化培训合格证书的评审员和评审组织单位聘请的评审专家。
一、评审组织单位管理(一)评审组织单位应自觉接受省、市各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认真做好各项评审组织工作。
江苏省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省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和《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师,以及实施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煤矿除外)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安全评价活动。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开展安全评价活动。
第四条安全评价机构的固定资产认定,年审或资质审查时必须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上年底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属关系明晰的资产审计报告。
第五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提供与安全评价师依法签定的劳动合同和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的有效缴存证明,事业单位可出具住房公积金有效缴存证明。
专职安全评价师是指在安全评价机构工作的全职评价师。
第六条安全评价机构评价项目组人员组成必须按照《国- 1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09〕181号)要求,配全专业人员。
第七条乙级安全评价机构需要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于每年8月底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于每年9月底前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甲级安全评价机构需要增加业务范围的,按照《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及时登录“江苏省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在线监管系统”,如实录入安全评价机构的所有信息,客观真实地填报评价项目过程控制内容,自觉接受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九条按“江苏省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在线监管系统”过程控制要求完成的评价报告,系统将自动生成项目过程控制编号,评价报告封面右上角有该过程控制编号的,视为有效报告,否则为无效报告。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企业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24号),加强我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以下简称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管理,规范评审工作,指导全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企业是指本省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有固定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生产的企业。
危险化学品企业申请标准化二级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的评审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依据《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苏安监〔2011〕202号)中的《评审标准》和相关行业评审标准的《补充规定》,由企业自主申请,按照申请、初审、评审、审核、公告、发证的程序进行。
第四条省安监局负责全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公告通过评审的标准化二级企业名单;省安全生产协会负责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申请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的企业,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1、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5年(含)以上;2、至申请之日前3年内,未发生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和中毒事故等安全生产责任事故;3、已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并持续运行2年(含)以上;或经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推荐,安全生产管理基础条件好、在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中起示范.作用的优秀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且企业自评得分在90分(含)以上。
第六条申请企业经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和设区的市安监局同意,向省安监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申请表一式3份(见附件1);2、企业基本情况资料(装订成册),包括:(1)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企业简介(主要内容:企业性质、地理位置和交通、主要产品及生产规模、从业人员、企业下属单位情况等);(4)企业平面布置图;(5)企业组织机构图及各机构的工作职责;(6)重大风险清单;(7)重大危险源清单;(8)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清单。
江苏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验收考评机构管理办法(DEMO)
江苏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验收考评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验收考评机构(以下简称考评机构)的管理,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验收考评行为,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验收考评技术服务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等法律和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划内从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欲申请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验收考评资质、从事验收考评活动的,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考评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依据有关规定,对考评机构实行监督管理制度。
考评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验收考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验收考评活动。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考评机构,不得从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验收考评活动。
第四条考评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一级资质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监总局)指定的有关部门审批、颁发证书;二级资质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安监局)审批、颁发证书;三级资质由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安监局)审核,省安监局审批、颁发证书。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或其有关部门对安全标准化验收考评有特殊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申请一级资质的考评机构,执行国家安监总局有关规定。
申请二级和三级资质的考评机构,其业务范围依据考评机构业务范围划分标准(见附件1)确定。
第六条取得一、二级资质的考评机构,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可以在全省范围内从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验收考评活动;取得三级资质的考评机构,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可以在设区的直辖市内从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验收考评活动。
第七条省安监局定期向社会公布取得一级、二级和三级资质的考评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从业人员、技术装备等相关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省安监局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和安全标准化验收考评工作的需要,对考评机构的设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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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通知)
苏安监[2001]61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咨询、认证、评价(评估)
机构资格认可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苏政办发[2000]181号文件和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的精神,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安全生产咨询、认证、评价(评估)机构的管理,提高安全生产咨询、认证、
评价(评估)的质量,特制定《江苏省安全生产咨询、认证、评价(评估)机制资格认可和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从2001年10月1日起,任何机构未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资格认可,不
得再从事安全生产咨询、认证、评价(评估)工作。
请有关单位按本办法准备材料,及时做好申报工作。
附:《江苏省安全生产咨询、认证、评价(评估)机构资格认可和管理办法》
二00一年八月十六日主题词:安全咨询机构管理办法
抄报:省政府办公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抄送:省总工会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1年8月16日印发
共印100份
江苏省安全生产咨询、认证、评价(评估)机构
资格认可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安全生产咨询、认证、评价(评估)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保证安全生产咨询、认证、评价(评估)机构的工作质量,依据省政府苏政办发[2001]181号文件和江苏省人民政府令(181号)《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江苏省境内从事安全生产咨询、认证、评价(评估)等活动机构。
安全生产咨询包括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咨询、职业安全卫生技术和信息咨询等;
安全生产认证包括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产品、服务和劳动条件安全可靠性认证等;
安全生产评价(评估)包括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在用生产装置、设备、系统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评估),投资及保险项目安全事故风险评价(评估)等。
第三条凡在江苏省内申请从事安全生产咨询、认证、评价(评估)活动的省内外机构,必须按程序向江苏省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局提出资格认可的申请。
已获得国家级认可资格,应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咨询、认证、评价(评估)机构应在经认可、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业务。
第四条为体现和保证认证机构的公正性,一个机构不能同时对某个单位(第三方)开展安全生产咨询和安全生工作。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五条安全生产咨询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3名以上经“全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委员会”注册专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审核员;
(三)具备开展安全卫生咨询活动所需的资金、设施及手段;
(四)具备完善必须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申请从事安全生产认证的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五名以上经“全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委员会”注册的专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审核员;
(三)具备开展安全生产认证工作所需的资金、设施及技术手段;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七条申请从事安全生产评价(评估)的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不少于5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的专职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者不少于两名),其中
至少有三人为国家注册的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师;
(三)具备开展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所必须的资金、实验及测试手段;
(四)能够完成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中主要职业危险、危害因素的调查分析和主要职业危险、危害程度的预测,对技术
报告有分析审核能力,并能独立编写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书。
(五)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三章程序
第八条(一)申请机构须经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推荐、初审后,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局提出资格认证和
备案申请,提交规定的文件资料。
(二)在江苏省境内欲从事安全生产咨询、认证、评价(评估)的省外机构,可直接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交资格
认可申请书及其规定文件资料;
(三)已获得国家或省级认可资格的省外安全生产咨询、认证、评价(评估)机构,须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交备
案申请书及其规定的文件资料。
第九条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安全生产咨询、认证、评价(评估)工作的需要,对本地区的申请机构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十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书和申报材料后,进行审核,一个月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书面通知申请
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受理的申请机构组织审查组,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及《江苏省安全生产咨询、
认证、评价(评估)机构资格审查评定细则》(见附件二)进行审查考核。
第十二条申请安全生产咨询、认证、评价(评估)资格认可或备案认可的机构,经审查合格后,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局予以资格认可,并颁发《安全生产咨询机构资格认可证书》、《安全生产认证机构资格认可证书》、《安全生产评价(评估)机构资格认可证书》。
对审查考核不合格的申请机构,不予认可,三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十三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公布取得资格认可和获准备案的安全生产咨询、认证、评价(评估)机构的名称
和业务范围。
第十四条已取得资格认可和获准备案的机构需新增安全生产咨询、认证、评价(评估)业务项目时,应向市级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后,方可从事新增业务活动。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咨询机构资格认可证书》、《安全生产认证机构资格认可证书》、《安全生产评价(评估)机构资格认可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取得资格认可的机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续展,经审查可歌合格后换发新证。
逾期不提出续展申请的,由发证机构在有效期满公告注销其资格认可证书。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取得资格认可证书的安全生产咨询、认证、评价(评估)机构应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确保安全生产咨询、认证、评价(评估)工作的质量。
第十七条取得资格认可证书的安全生产咨询服务、认证、评价(评估)机构应在每年一月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上年度的工作情况及本年度的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如在辖区内发现无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资格认可证书的机构仍从事安全生产咨询、认证、评价(评估)工作的,应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如发现取得资格认可证书的安全生产咨询、认证、评价(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令其“限期改正”,或撤消其安全生产咨询、认证、评价(评估)资格认可证书;
(一)已不符合原审查考核条件;
(二)不能保证安全生产咨询、认证、评价(评估)工作质量;
(三)擅自变更业务范围;
(四)有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行为;
(五)有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