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核准徐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鹭岛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彭浩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彭浩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26【案件字号】(2021)川01民终1265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俊【审理法官】李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彭浩;肖某某;成都双发君地置业有限公司;蔡斌【当事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彭浩肖某某成都双发君地置业有限公司蔡斌【当事人-个人】彭浩肖某某蔡斌【当事人-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成都双发君地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立波四川承道律师事务所;何凡四川承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立波四川承道律师事务所何凡四川承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立波何凡【代理律所】四川承道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蔡斌【被告】彭浩;成都双发君地置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在因售房人过错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一并解除借款合同后,房屋买受人(借款人)是否应当对借款继续承担还款责任。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违约金过错无过错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第三人诉讼代表人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在因售房人过错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一并解除借款合同后,房屋买受人(借款人)是否应当对借款继续承担还款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核准胡琼予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都江堰支行行长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核准胡琼予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都江堰支行行长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21.03.05
•【字号】川银保监复〔2021〕99号
•【施行日期】2021.03.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核准胡琼予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都江堰支行行长任职资格的批复
交通银行四川省分行:
你单位《关于胡琼予任职资格的请示》(交银川〔2020〕107号)收悉。
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行政许可规章等有关规定,经审定,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胡琼予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都江堰支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二、胡琼予应在四川银保监局核准任职资格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你单位应将其任职文件及时抄送四川银保监局。
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本行政许可决定失效,由四川银保监局办理注销手续。
三、你单位应要求该核准任职资格人员严格遵守银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并按要求及时报告履职情况。
四、你单位应督促该核准任职资格人员持续学习和掌握经济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熟悉任职岗位职责,忠实勤勉履职。
未尽事项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办理。
2021年3月5日。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核准孙璇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行长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核准孙璇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行长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21.01.01
•【字号】川银保监复〔2021〕1号
•【施行日期】2021.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核准孙璇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行长任职资格的批复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你单位《关于孙璇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的请示》(川府银成分〔2020〕155号)收悉。
根据《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定,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孙璇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二、孙璇应在四川银保监局核准任职资格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你单位应将其任职文件及时抄送四川银保监局。
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本行政许可决定失效,由四川银保监局办理注销手续。
三、你单位应要求该核准任职资格人员严格遵守银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并按要求及时报告履职情况。
四、你单位应督促该核准任职资格人员持续学习和掌握经济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熟悉任职岗位职责,忠实勤勉履职。
未尽事项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办理。
2021年1月1日。
中国银监会关于成都市商业银行更名的批复
中国银监会关于成都市商业银行更名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8.08.06
•【文号】银监复[2008]312号
•【施行日期】2008.08.0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成都市商业银行更名的批复
(银监复[2008]312号)
成都市商业银行:
《成都市商业银行关于拟更名为“成都银行”的请示》(成商银〔2008〕13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成都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成都银行”;英文名称变更为“BANK OF CHENGDU CO.,LTD.”,简称“BANK OF CHENGDU”。
二、请你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办理更名后章程修改、金融许可证换领、工商登记变更等相关事宜。
二○○八年八月六日。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陈锋任职资格的批复-川银保监函〔2021〕155号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陈锋任职资格的批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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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陈锋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陈锋担任四川电话销售分中心负责人的申请材料(中英人寿〔2021〕014号)收悉。
根据《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陈锋担任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电话销售中心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二、你公司应当自作出对高级管理人员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报告。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三、你公司应要求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严格遵守保险监管规定,督促其持续学习和掌握经济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熟悉任职岗位职责,忠实勤勉履职,并按要求及时报告履职情况。
2021年2月19日
——结束——。
中国银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同意筹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
中国银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同意筹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龙泉驿支行的批复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银监复[2016]19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6.01.21
【实施日期】2016.0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银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同意筹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的批复
(川银监复〔2016〕19号)
贵阳银行成都分行:
你分行《关于筹建贵阳银行成都龙泉驿支行的请示》(贵行成〔2015〕333号)收悉。
经审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分行筹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地址为: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北泉路1188号。
二、你分行拟任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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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同意泸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堂支行开业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同意泸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堂支行开业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1.04.12•【字号】川银保监复〔2021〕192号•【施行日期】2021.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同意泸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堂支行开业的批复泸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你单位《关于成都金堂支行开业的请示》(泸银成分发〔2021〕14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定,现批复如下:一、同意泸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堂支行开业,营业地址为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滨江路二段310号、312号、316号、318号、320号、322号附115号、322号附116号、322号附215号。
二、批准泸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堂支行业务范围为: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由总行(上级行)授权的业务。
三、你单位应当自四川银保监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持相关手续到四川银保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及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市场监督、税务登记等法定程序完成后1个月内向四川银保监局书面报告相关情况。
四、你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
不能按期开业的,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四川银保监局提交开业延期报告。
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未在规定时限内开业的,本行政许可决定失效,由四川银保监局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未尽事项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办理。
2021年4月12日。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同意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部新区支行开业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同意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部新区支行开业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21.02.04
•【字号】川银保监复〔2021〕67号
•【施行日期】2021.02.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同意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
都东部新区支行开业的批复
交通银行四川省分行:
你单位《关于成都东部新区支行开业的请示》(交银川〔2020〕105号)收悉。
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行政许可规章等有关规定,经审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部新区支行开业,营业地址为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三岔镇湖滨路182号、184号一层。
二、批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部新区支行业务范围为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由上级行授权的业务。
三、你单位应当自四川银保监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持相关手续到四川银保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及时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市场监
管、税务登记等法定程序完成后1个月内向四川银保监局书面报告相关情况。
四、该支行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
不能按期开业的,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四川银保监局提交开业延期报告。
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未在规定时限内开业的,本行政许可决定失效,由四川银保监局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未尽事项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办理。
2021年2月4日。
中国银保监会自贡监管分局关于核准徐烽光大银行自贡分行行长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自贡监管分局关于核准徐烽光大银行自
贡分行行长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自贡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0.08.28
•【字号】自银保监函〔2020〕32号
•【施行日期】2020.08.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自贡监管分局关于核准徐烽光大银行自贡分行
行长任职资格的批复
光大银行成都分行:
你分行《关于徐烽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的请示》(光银成字〔2020〕169号)收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定,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徐烽光大银行自贡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二、徐烽应在我分局作出本行政许可批复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并及时向我分局报告。
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本批复文件失效,由我分局办理注销手续。
三、你分行应要求该核准任职资格人员严格遵守银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并按要求及时报告履职情况。
四、你分行应督促该核准任职资格人员持续学习和掌握经济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熟悉任职岗位职责,忠实勤勉履职。
未尽事项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办理。
2020年8月28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关于徐银才任职资格的批复-鄂银监复[2011]36号
(鄂银监复[2011]36号)
建行湖北省分行:
你分行《关于徐银才同志任职资格审查的请示》(建鄂报〔2010〕858号)收悉。经审查,核准徐银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水岸星城支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请你分行按规定程序聘任后,将其任职文件抄送我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关于徐银才任职资格的批复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1.01.27
施行日期
2011.01.27
文号
鄂银监复[2011]36号
主题类别
银行业监督管理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此复。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结束——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核准徐彬任职资格的批复-沪银监复[2011]821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核准徐彬任职资格的批复
正文: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核准徐彬任职资格的批复
(沪银监复[2011]821号)
俄罗斯外贸银行公开股份公司上海分行:
你分行行长Alexander Milyukov签署的致我局的申请函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6号)的有关规定,兹核准徐彬俄罗斯外贸银行公开股份公司上海分行合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此复。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结束——。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设立交银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锦江营销服务部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设立交银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锦江营销服务部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21.03.26
•【字号】川银保监复〔2021〕153号
•【施行日期】2021.03.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设立交银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锦江营销服务部的批复
交银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设立锦江营销服务部的申请材料(交银人寿川〔2021〕14、19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设立交银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锦江营销服务部,准予开业。
二、该机构营业地址为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五段55号阳光新业大厦十九楼3、4、5号,拟任负责人为何勇。
三、该机构经营区域为成都市行政辖区。
四、该机构业务范围由你公司授权决定。
五、你公司持本批复到我局领取《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六、你公司应当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领取营业执照之前不得营业。
七、你公司应当自作出机构负责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报告。
八、请按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有关法规要求,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2021年3月26日。
中国银保监会自贡监管分局关于核准徐烽光大银行自贡分行行长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自贡监管分局关于核准徐烽光大银行自
贡分行行长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自贡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0.08.28
•【字号】自银保监函〔2020〕32号
•【施行日期】2020.08.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自贡监管分局关于核准徐烽光大银行自贡分行
行长任职资格的批复
光大银行成都分行:
你分行《关于徐烽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的请示》(光银成字〔2020〕169号)收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定,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徐烽光大银行自贡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二、徐烽应在我分局作出本行政许可批复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并及时向我分局报告。
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本批复文件失效,由我分局办理注销手续。
三、你分行应要求该核准任职资格人员严格遵守银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并按要求及时报告履职情况。
四、你分行应督促该核准任职资格人员持续学习和掌握经济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熟悉任职岗位职责,忠实勤勉履职。
未尽事项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办理。
2020年8月28日。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核准张进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行长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核准张进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行长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21.02.01
•【字号】川银保监函〔2021〕115号
•【施行日期】2021.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核准张进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行长任职资格的批复
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你行《关于张进先生成都分行行长任职资格的申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保监会令2019年第6号)和《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19年第10号)有关规定,经审定,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张进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行长任职资格。
二、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应在四川银保监局核准任职资格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你行应将其任职文件及时抄送四川银保监局。
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本行政许可决定失效,由四川银保监局办理注销手续。
三、你行应要求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严格遵守银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并按要求及时报告履职情况。
四、你行应督促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持续学习和掌握经济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熟悉任职岗位职责,忠实勤勉履职。
未尽事项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办理。
2021年2月1日。
中国银保监会自贡监管分局关于核准徐烽光大银行自贡分行行长任职资格的批复-自银保监函〔2020〕32号
中国银保监会自贡监管分局关于核准徐烽光大银行自贡分行行长任职资格
的批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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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自贡监管分局关于核准徐烽光大银行自贡分行行长任职资格的批复
光大银行成都分行:
你分行《关于徐烽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的请示》(光银成字〔2020〕169号)收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定,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徐烽光大银行自贡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二、徐烽应在我分局作出本行政许可批复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并及时向我分局报告。
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本批复文件失效,由我分局办理注销手续。
三、你分行应要求该核准任职资格人员严格遵守银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并按要求及时报告履职情况。
四、你分行应督促该核准任职资格人员持续学习和掌握经济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熟悉任职岗位职责,忠实勤勉履职。
未尽事项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办理。
2020年8月28日
——结束——。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刘浩任职资格的批复-银监复[2012]89号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施行日期
2012.02.29
文号
银监复[2012]89号
主题类别
银行业监督管理,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效力等级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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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刘浩任职资格的批复
(银监复[2012]89号)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关于申请刘浩任香港分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请示》(开行发〔2012〕47号)收悉。
根据《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核准刘浩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此复。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结束——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蒋东东任职资格的批复-川银保监复〔2020〕536号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蒋东东任职资格的批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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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蒋东东任职资格的批复
华西善建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蒋东东高管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材料(华西经纪﹝2020﹞8号)收悉。
根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蒋东东担XXX西善建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的任职资格。
二、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批复后及时作出任命决定,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报告。
三、你公司应要求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督促其持续学习、勤勉履职,不断增强其合规意识、风险意识和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2020年10月20日
——结束——。
中国银保监会绵阳监管分局关于核准王锐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行长助理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绵阳监管分局关于核准王锐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行长助理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绵阳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0.11.16
•【字号】绵银保监函〔2020〕131号
•【施行日期】2020.11.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绵阳监管分局关于核准王锐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行长助理任职资格的批复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你单位《招商银行成都分行关于王锐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的请示》(招银蓉字〔2020〕101号)收悉。
根据《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定,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王锐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行长助理的任职资格。
二、王锐应在绵阳银保监分局核准任职资格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你单位应将其任职文件及时抄送绵阳银保监分局。
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本行政许可决定失效,由绵阳银保监分局办理注销手续。
三、你单位应要求该核准任职资格人员严格遵守银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并按要求及时报告履职情况。
四、你单位应督促核准任职资格人员持续学习和掌握经济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熟悉任职岗位职责,忠实勤勉履职。
未尽事项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办理。
2020年11月16日。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核准胡琼予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都江堰支行行长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核准胡琼予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都江堰支行行长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21.03.05
•【字号】川银保监复〔2021〕99号
•【施行日期】2021.03.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核准胡琼予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都江堰支行行长任职资格的批复
交通银行四川省分行:
你单位《关于胡琼予任职资格的请示》(交银川〔2020〕107号)收悉。
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行政许可规章等有关规定,经审定,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胡琼予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都江堰支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二、胡琼予应在四川银保监局核准任职资格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你单位应将其任职文件及时抄送四川银保监局。
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本行政许可决定失效,由四川银保监局办理注销手续。
三、你单位应要求该核准任职资格人员严格遵守银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并按要求及时报告履职情况。
四、你单位应督促该核准任职资格人员持续学习和掌握经济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熟悉任职岗位职责,忠实勤勉履职。
未尽事项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办理。
2021年3月5日。